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垃圾犯罪集團30-1



2006.4.11.台灣前核三廠展示館館長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故意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聯合慣犯變態李文正、慣犯變態李文正友人、我的原生家庭、警察機構、檢調機構、法院組織、司法機構、律師團體、社福機構、婦女團體、新聞媒體、醫療院所、宗教團體、企業財團與公司行號、政府機構等等所有公私立大小機關、組織、團體、機構等等,共同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扭曲打壓隱瞞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栽贓誣陷無辜受害的我以種種不實指控控訴與扭曲抹黑、要我的命、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等等,以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更以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聯合慣犯變態李文正與所有人共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到底等等之事實到底等等,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聯合慣犯變態李文正與所有人共同密謀與策劃之陰謀與詭計到底等等。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暸然,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的所有一切全是台灣故意的不法迫害,以故意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

台灣就是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全是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

不要臉更死不足惜!


以下為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在所有陰謀與詭計全部曝光、我發表所有相關文章等等後,由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首腦垃圾變態殺人犯馬英九故意直接指示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之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等等共同故意說謊造假、偽造文書、違法犯罪、傷天害理等等陸續寄出予我之信件內容,以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計畫故意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到底等等:

1)「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函。受文者:被告尤薇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1015。發文字號:屏院崑刑道聲1021274字第1020028680號。。主旨:本院受理102年度聲字第1274號被告尤薇雅等聲請沒入保證金一案,具保人尤品富不服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謹檢卷送請核收。說明:一、附送第一審卷2宗、抗告狀1件、送達證書1件、裁定正本10件、刑事判決正本資料帶1件、卷證標目1件。二、本案嗣後如欲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或投遞其他書狀,請逕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正本: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副本:台灣屏東地方法遠檢察署(敬股檢察官)、被告尤薇雅、具保人尤品富。院長莊坤山、法官羅森德決行。」

2)「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28號。抗告人即具保人 尤品富  住屏東縣恆春鎮四溝路307   居屏東縣恆春鎮福德路16號。被告  尤薇雅  女(民國651123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T222511305  住屏東縣恆春鎮龍水里龍泉路1989  居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  通訊地址台北郵局43171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918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抗告駁回。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尤薇雅(下稱被告)因誣告案遭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確定,惟於該案偵審期間被告在屏東看守所被羈押,經具保人提出新台幣(下同)5萬元具保金後,被告在看守所2個月始釋放,又被告在屏東看守所關2次各2個月,合計4個月,遠超過本案刑期3個月,再者,具保人目前無業急須該筆保證金還債,爰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訂有明文。三、經查:(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尤薇雅前因誣告案件遭羈押,於審理中,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98120日指定保證金5萬元,並經抗告人即具保人尤品富(下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又被告因上開誣告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74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二案件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移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等情,有上開裁判書、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二)嗣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前開刑事案件裁判確定後,依被告之戶籍地址「屏東縣恆春鎮龍水里龍泉路1989號」及現住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樓」、「台北郵局第43171號信箱」,通知被告於102410日上午時許到案執行,被告經合法送達後,但被告未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之事實,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見執行卷第56811頁)。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勘認定。再者,檢察官依具保人指定送達地址
「屏東縣恆春鎮福德路16號」,通知具保人於102410日上午10時前,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復依具保人戶籍地址「屏東縣恆春鎮四溝里四溝路307號」,通知具保人102816日上午10時前,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而該通知分別於102328日、102731日寄存於送達地之派出所,業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通知函可按(見執行卷第6頁背面、715頁),且被告迄今仍未在監在押,亦有台灣高等法院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被告既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自應沒入之。(三)、另依卷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清查被告全部入出監資料(本院卷第12頁)所記載為:「(1)被告因本件誣告案件於971127入屏東看守所,98120日因當庭釋放出所(羈押55日);(2)被告因竊盜案於10115日入台北女看守所,至101222日因借提出所;(3101222日被告入高雄看守所,101224日因解還借提送還出所;(4101224日被告入台北看守所,101229日因當庭釋放出所;(5101928日被告入台北看守所,101109日因當庭釋放出所」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並無抗告人所述「於此誣告案審理期間被告在屏東看守所被關押2次各2個月合計4個月,遠超過本刑3個月」之事,況被告本案誣告所處有期徒刑3月已與妨害公務案件所處有期徒刑6月,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已如前述,當無抗告意旨所謂因該案件而遭羈押4個月、羈押期間超過本刑之情形,是具保人此部分抗告容有誤會。又具保人所繳納保證金是否沒入,與具保之被告是否逃匿有關,而與具保人目前有無職業,是否急需該筆保證金周轉並無關聯。則具保人以其目前無業急需該筆保證金還債,縱然屬實,與具保人所繳納保證金沒入與否無涉,具保人此次部分抗告亦非可採。四、綜上,被告既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著,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原審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沒入,經核並無不合,具保人猶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審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訴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1025。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翁慶珍、法官孫啓強、法官莊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1025。書記官黃月瞳。」

3)「台北市政府函。。受文者:勞工姓名代號10139436400君。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111。發文字號:府勞就字第10236285201號。。主旨:有關勞工姓名代號10139436400君申訴華藏世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雇主應盡工作場所性騷擾義務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94日勞訴字第1020008648號函辦理。二、有關勞工姓名代號10139436400君申訴華藏世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雇主應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義務一案,經本府勞動局102124日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48次會議評議性別歧視(僱主應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義務)不成立,並於102222日將評議結果及審定書等發函通知雙方當事人,勞工姓名代號10139436400君因不服前揭處分於10237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訴願,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94日勞訴字第1020008648號函表示,本件尚有疑點未查明,故本件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故依前揭訴願決定撤銷本府102222日府勞就字第10139436400號函處分。三、另為配合本市性別工作平等會之召開,本案將排定提送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第53次會議審議(預訂於10211月下旬召開),並於前揭會議另為適法之處分。正本:華藏世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勞工姓名代號10139436400君。市長郝龍斌。」、「真實姓名對照表。案由:姓名代號10139436400號君申訴華藏世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僱主應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義務一案。申訴人姓名代號:10139436400號。職稱:求職者。申訴人真實姓名代號:尤薇雅。事業單位名稱:華藏世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3269652室。申訴人面試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新明路1383樓。性騷擾相對人姓名代號:10139436401號。性騷擾相對人真實姓名:卓裕翔。性騷擾相對人身分證字號:無確切資料。性騷擾相對人任職之事業單位名稱:華藏世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性騷擾相對人任職之事業單位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3269652室。」

以下為2013.10.24. 寄至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相關機構之內容,以及,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故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等等以依計劃故意強行與強制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他們自己脫罪到底等等之回覆:

    以下為2013.10.24. 寄予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首腦垃圾變態殺人

   犯馬英九之信件內容,垃圾變態殺人犯馬英九並故意直接指示垃圾犯罪集團、世

   界第一大黑幫台灣之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等等故意於信箱中直接標示為「可

   寄發」等等,且故意未將信件寄出予我並一直維持此狀態直至2013.10.30.等等,

更故意在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故意一天到晚非法跟蹤無辜受害的

我與三張黎郵局故意通風報信等等的情況下,故意於我在2013.10.28/29.接連2

天到郵政信箱處檢查信件是否已送達等等後,故意於我第3天未到郵局後,立即

2013.10.30.當天更改總統府信箱之內容等等,並故意直接指示三張黎郵局於

信件上直接標示2013.10.30.收到信件等等,以在故意於2013.10.31.「禮拜四」

讓我收到上列所列之第2封公文內容等等的同時,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

心得意的清楚告知我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

恥、開心得意的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到底等等之心態與行徑等等,且在我於

2013.10.31.至我所設立郵政信箱之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中華郵政三

張黎分局檢查信件、領取信件時,未於當天負責領取信件業務、清楚知曉垃圾犯

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所有種種惡劣違法犯罪行徑並聯合與其共同違法犯

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更早已清楚知曉垃圾變態殺人犯馬英九故意

指示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三張黎郵局故意於「禮拜四」將信件置

放於我的郵政信箱中等等以讓我於「禮拜四」領取信件等等情事等等之垃圾犯罪

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中華郵政三張黎分局垃圾妓女殺人犯黃彩蘭(見垃圾

犯罪集團17與所有垃圾犯罪集團系列),並故意於一看到我走入郵局後,立即

馬上故意迫不及待、開心得意的放大音量大聲說話、放聲大笑、提高與放大音量

說話與大笑、不做事、閒聊與開懷得意、開心得意的放聲大笑、滿臉全然不掩飾

的開心得意、驕傲自滿等等,以在故意諷刺、嘲笑、譏諷、羞辱無辜受害的我等

等的同時,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驕傲自滿的清楚告知我垃圾犯

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的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共同故意開心

得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

有人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到底到底等等之心態、行徑、事實等等,並在我連

看都懶的看他、連理都懶的理他、完全將其視為空氣、繼續領我的信件等等的情

況下,故意繼續全然忝不知恥、囂張惡劣、開心得意的全不停止其刻意大聲講話

與放聲大笑、嘲笑、譏諷、羞辱之種種心態與行徑等等。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信件確認成功通知

public_web@oop.gov.tw (public_web@oop.gov.tw)
10/24/2013
To: annabelle1123@hotmail.com

·                        
From:
Public_web@oop.gov.tw You moved this message to its current location.
Sent:
Thursday, October 24, 2013 5:25:09 PM
To:
 
親愛的網友:您好!
  您的信件確認已完成!感謝您的來信,我們將會儘快為您處理。謝謝您!
您的來信內容如下:
 
 
點選此連結可查詢信件處理狀況(請先完成信件確認)。[信件查詢連結]
驗證碼:EKRN9JX

E-mail
annabelle1123@hotmail.com姓  名:尤薇雅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信件編號:20131035680發信對象:陳情或意見反映
標  題: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台灣
內  容: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首腦垃圾變態殺人犯馬英九打算何時到我面前下跪? 更打算何時說出事實真相、進牢、賠錢、去死?
發信日期:102-10-24
驗證日期:102-10-24
註:如欲再次來函,請勿直接在發信軟體上點選回覆之功能,仍請至總統府全球資訊網民意信箱填寫寄發。
 


    以下為2013.10.25.1:20PM 至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總統府信箱查詢之結果:



姓 名
尤薇*
來信填寫之E-mail
annabelle1123*********com
地 址

電 話

分 類
其他
來信日期
2013/10/24 下午 05:23:00
狀 態
可寄發
發信對象
陳情或意見反映
標 題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台灣
內 容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首腦垃圾變態殺人犯馬英九打算何時到我面前下跪? 更打算何時說出事實真相、進牢、賠錢、去死?
回覆時間

回覆內容

                320514 -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 98-11-24

320531 -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 98-11-24

175347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319720 - 台灣之恥 - 98-11-19

319805 - 台灣之恥 - 98-11-19

39586 - 台灣政 - 98-11-24

39502 - 台灣之恥 - 98-11-19

25033 - 恆春警察瀆職與疑似傷害 - 96-4-10

24081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以下為2013.10.31. 至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總統府信箱查詢之結果:


姓 名
尤薇*
來信填寫之E-mail
annabelle1123*********com
地 址

電 話

分 類
其他
來信日期
2013/10/24 下午 05:23:00
狀 態
「本府已留供參考」
發信對象
陳情或意見反映
標 題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台灣
內 容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首腦垃圾變態殺人犯馬英九打算何時到我面前下跪? 更打算何時說出事實真相、進牢、賠錢、去死?
回覆時間
2013/10/30 上午 07:40:00
回覆內容

175347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319720 - 台灣之恥 - 98-11-19

319805 - 台灣之恥 - 98-11-19

320514 -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 98-11-24

320531 -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 98-11-24

39586 - 台灣政 - 98-11-24

39502 - 台灣之恥 - 98-11-19

25033 - 恆春警察瀆職與疑似傷害 - 96-4-10

24081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垃圾犯罪集團
標題與內容
發文時間
回覆時間
回覆內容
總統府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 台灣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首腦垃圾變態殺人犯馬英九打算何時到我面前下跪? 更打算何時說出事實真相、進牢、賠錢、去死?
Thursday, October 24, 2013 5:23:46 PM

未回覆。經查詢為以上所顯示之內容。
行政院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 台灣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垃圾變態殺人犯江宜樺打算何時到我面前下跪? 更打算何時說出事實真相、進牢、賠錢、去死?
Thursday, October 24, 2013 5:42:09 PM

未回覆。亦未提供網路查詢機制。
司法院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 台灣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垃圾變態殺人犯賴浩敏打算何時到我面前下跪? 更打算何時說出事實真相、進牢、賠錢、去死?
2013/10/24,6PM~

未回覆。亦未提供網路查詢機制。
監察院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 台灣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垃圾變態殺人犯王建煊打算何時到我面前下跪? 更打算何時說出事實真相、進牢、賠錢、去死?
Thursday, October 24, 2013 6:15:16 PM

未回覆。經查詢為:

其他一般院內行政事務案件回覆


網路陳情登錄時間:
民國102/10/24 18:14:54
院務興革登錄確認信函時間:
民國102/10/24 18:28:43
陳情人姓名:
尤薇雅
陳情摘要: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 台灣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垃圾變態殺人犯王建煊打算何時到我面前下跪? 更打算何時說出事實真相、進牢、賠錢、去死?
欲查看網路陳情全文,請點選 民眾陳情全文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 台灣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垃圾變態殺人犯王建煊打算何時到我面前下跪? 更打算何時說出事實真相、進牢、賠錢、去死?
陳訴人身分是否要求保密:
不要保密
本院答覆內容:
台端所陳情之案件,已交由本院主辦單位依規定處理,請靜候處理結果。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