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4日 星期三

垃圾犯罪集團18-7


以下為101.9.20.分別寄至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檢股、士林地方法院育股、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高雄高等法院恆股之狀子:


刑事調查證據狀(二)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1852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或名稱

受害者即
聲請人
尤薇雅
通訊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為要求調查證據事:
ㄧ、受害者即聲請人尤薇雅因被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所組成、不要臉、
    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栽贓誣
    陷、不法迫害與謀殺以竊盜等案件,由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之
    台北地方法院檢股100年易字第1852號審理中。

二、    要求調閱之證據:
  1)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檢字第6740號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妨害法庭
   秩序罪之所有卷宗、錄音光碟、錄影光碟、垃圾犯罪集團台灣與所有垃圾自
   行偽造與製作之證據等等。

  2)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行政院台北榮民總醫院、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林口長庚、高雄阮外科、財團法人台灣省立高
      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恆春戴外婦產科診
      所、恆春南門醫院之所有病歷、紀錄、報告、片子等等。

 3)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屏東縣政府社會
      處、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之所
      有文件、紀錄、電子郵件、公文等等。

 4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垃圾犯罪集團台灣之
      所有垃圾犯罪集團組織與所有垃圾寄予我之所有文件、公文、電子郵件、紀
      錄等等。

三、    上列所載之證據乃為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栽贓誣陷、不法迫害、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垃圾犯罪集團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到底之證據與事實,且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非常清楚自己本身所有的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更非常清楚知曉上述證據與事實真相之關係,卓實不需贅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第163條之11項規定要求如上。

  此 致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101920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調查證據狀(二)
案號
101年度易字第126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或名稱

受害者即
聲請人
尤薇雅
通訊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為要求調查證據事:
ㄧ、受害者即聲請人尤薇雅因被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所組成、不要臉、
    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栽贓誣
    陷、不法迫害與謀殺以竊盜等案件,由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之
    台北地方法院檢股100年易字第1852號審理中。

二、    要求調閱之證據:
  1)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檢字第6740號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妨害法庭
   秩序罪之所有卷宗、錄音光碟、錄影光碟、垃圾犯罪集團台灣與所有垃圾自
   行偽造與製作之證據等等。

  2)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行政院台北榮民總醫院、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林口長庚、高雄阮外科、財團法人台灣省立高
      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恆春戴外婦產科診
      所、恆春南門醫院之所有病歷、紀錄、報告、片子等等。

 3)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屏東縣政府社會
      處、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之所
      有文件、紀錄、電子郵件、公文等等。

 4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垃圾犯罪集團台灣之
      所有垃圾犯罪集團組織與所有垃圾寄予我之所有文件、公文、電子郵件、紀
      錄等等。

三、    上列所載之證據乃為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栽贓誣陷、不法迫害、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垃圾犯罪集團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到底之證據與事實,且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非常清楚自己本身所有的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更非常清楚知曉上述證據與事實真相之關係,卓實不需贅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第163條之11項規定要求如上。

  此 致         士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101920       具狀人  尤薇雅





民事調查證據狀(二)
原案號
101年度士簡字第872
原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或名稱

受害者即
聲請人
尤薇雅
通訊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為要求調查證據事:
ㄧ、受害者即聲請人尤薇雅因被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所組成、不要臉、
    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栽贓誣
    陷、不法迫害與謀殺以竊盜等案件,由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之
    台北地方法院檢股100年易字第1852號審理中。

二、    要求調閱之證據:
  1)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檢字第6740號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妨害法庭
   秩序罪之所有卷宗、錄音光碟、錄影光碟、垃圾犯罪集團台灣與所有垃圾自
   行偽造與製作之證據等等。

  2)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行政院台北榮民總醫院、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林口長庚、高雄阮外科、財團法人台灣省立高
      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恆春戴外婦產科診
      所、恆春南門醫院之所有病歷、紀錄、報告、片子等等。

 3)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屏東縣政府社會
      處、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之所
      有文件、紀錄、電子郵件、公文等等。

 4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垃圾犯罪集團台灣之
      所有垃圾犯罪集團組織與所有垃圾寄予我之所有文件、公文、電子郵件、紀
      錄等等。

三、    上列所載之證據乃為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栽贓誣陷、不法迫害、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垃圾犯罪集團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到底之證據與事實,且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非常清楚自己本身所有的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更非常清楚知曉上述證據與事實真相之關係,卓實不需贅述。

四、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要求如上。

  此 致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101920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調查證據狀(二)
案號
99年度上更()字第241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或名稱

受害者即
聲請人
尤薇雅
通訊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為要求調查證據事:
ㄧ、受害者即聲請人尤薇雅因被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所組成、不要臉、
    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栽贓誣
    陷、不法迫害與謀殺以竊盜等案件,由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之
    台北地方法院檢股100年易字第1852號審理中。

二、    要求調閱之證據:
  1)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檢字第6740號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妨害法庭
   秩序罪之所有卷宗、錄音光碟、錄影光碟、垃圾犯罪集團台灣與所有垃圾自
   行偽造與製作之證據等等。

  2)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行政院台北榮民總醫院、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林口長庚、高雄阮外科、財團法人台灣省立高
      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恆春戴外婦產科診
      所、恆春南門醫院之所有病歷、紀錄、報告、片子等等。

 3)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屏東縣政府社會
      處、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之所
      有文件、紀錄、電子郵件、公文等等。

 4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垃圾犯罪集團台灣之
      所有垃圾犯罪集團組織與所有垃圾寄予我之所有文件、公文、電子郵件、紀
      錄等等。

三、    上列所載之證據乃為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栽贓誣陷、不法迫害、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垃圾犯罪集團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到底之證據與事實,且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非常清楚自己本身所有的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更非常清楚知曉上述證據與事實真相之關係,卓實不需贅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第163條之11項規定要求如上。

  此 致         高雄高等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101920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保全證據狀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1852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受害者即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要求保全證據事:

一、受害者即聲請人尤薇雅因被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所組成、不要臉、
    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不法迫
    害、栽贓誣陷與謀殺以竊盜等案件,由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之
    台北地方法院檢股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審判中,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爰在
    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1項,聲請保全證據。

(一)案情概要:

      95.4.11.前核三廠展示館館長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這ㄧ個由
      垃圾、變態、妓女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明知事實真相
      與我之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
      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罪,並在栽贓誣陷我以種種不實誹謗與
      污辱的同時,恐嚇威脅、欲以暴力處理解決、擺平一切、殺人滅口,且在
      96.3.28.毆打傷害、殺人未遂後立即不法迫害我以公共危險罪,更在不法
      迫害我以誣告罪失敗後,再次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罪,並非法拘提、通緝、羈
      押,且再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罪,更直接再次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
      罪、直接非法羈押我,且再直接不法迫害我以妨害法庭秩序罪,以謀殺無辜
      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要我的命、殺人滅口,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
      自主事發我報警後,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詭計、殺無辜受害
      的我滅口、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到底!

(二)應保全之證據、保全方法:

      除於101.9.6.刑事調查證據狀、100.9.20刑事調查證據狀(二)內所載明之
      證據外,舉凡在垃圾犯罪集團台灣手中所有的一切,全皆為當保全之證據,
      垃圾犯罪團台灣更須立即全部交出,由無辜受害的我保全之。

(三)依前開證據應證之事實:

1.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
   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
   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
    侵占、妨害法庭秩序等罪之事實。

2.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裁決、越權受理、濫權追訴、凌虐、欺壓、
   違法行刑、廢弛職務、瀆職、圖利、接受關說與受賄、誣告、肇事遺棄、傷
   害、重傷害、殺人、聚眾鬥毆、脫逃、藏匿人犯、妨害秩序、妨害風化、偽
   造變造公文、偽造變造私文書、公文不實登載、行使偽造變造與登載不實之
   文書、威脅、非法侵入住居、違法搜索、公然侮辱、誹謗、妨害信用、妨害
   自由、妨害名譽、妨害秘密、妨害書信秘密、洩密、竊盜、竊佔、搶奪、強
   盜、竊佔、竊取、侵佔、詐欺、背信、強制、強暴、恐嚇危害安全、不法侵
   入、脅迫、擄人勒贖、毀損文書、侵害債權、毀損器物、說謊欺騙、偽造文   
   書、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毀棄損壞、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
   變造文書、變造證據、隱匿證據、使用偽造與變造之證據、串證說謊、勾串
   共犯證人作偽證、教唆做偽證、四處打點、收買、賄絡、拉攏、結盟、恐嚇
   騷擾、非法竊聽、非法跟蹤、非法拘提、非法通緝、非法羈押、虐待、欺
   凌、強暴、脅迫、監控等等之事實。

3.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亂用與濫用法條與職權、枉法、濫權、違法、亂綱、知法、
   懂法、玩法、犯法、目無王法與法紀、說謊造假、胡作非為、違法犯罪、無
   法無天、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替慣犯變
   態李文正與垃圾犯罪集團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以法律條文與職權不法迫害
   無辜受害的我、以法律條文與職權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以法律條文與職
   權無中生有並偽造與事實和常理等等全然不符之情事、以法律條文與職權包
   庇袒護與縱容色情、暴力、黑金、殺人等等所有犯罪、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替
   變態、施暴者、殺人犯、詐欺犯、貪官污吏等等所有犯罪者脫罪、以法律條
   文與職權顛倒是非與黑白、踐踏正義與真理、敗壞法典法紀與道德倫理、破
   壞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傷天害理、欺人、害人、傷人、殺人等等之事實。

    4.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
       文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
       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要我的命、殺人滅口之事實!

(四)保全之理由:

      以免證明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
      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在明知事實真相與
      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替慣犯
      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
      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至我於死地、殺人滅口到底之所有證據,全被垃
      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破壞、毀損、湮滅殆盡,更免
      再有無辜受害者被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不法迫害
      與謀殺,且讓所有事實真相全部攤在陽光下,讓社會上的每一個人與世界上
      的每一個國家與人民全皆清楚知曉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
      有垃圾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者、殺無辜受害者滅口以扭曲
      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垃圾脫罪之事實,揭發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
      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之真面目,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是一個由垃圾、變態、
      妓女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
      世界第一大黑幫,更懲處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
      讓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付出代價與去死!

              此 致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保全證據狀
案號
 101度易字第126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受害者即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要求保全證據事:

一、受害者即聲請人尤薇雅因被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所組成、不要臉、
    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不法迫
    害、栽贓誣陷與謀殺以侵占等案件,由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之
    士林地方法院育股101年度易字第126號審判中,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爰在
    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1項,聲請保全證據。

(一)案情概要:

      95.4.11.前核三廠展示館館長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這ㄧ個由
      垃圾、變態、妓女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明知事實真相
      與我之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
      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罪,並在栽贓誣陷我以種種不實誹謗與
      污辱的同時,恐嚇威脅、欲以暴力處理解決、擺平一切、殺人滅口,且在
      96.3.28.毆打傷害、殺人未遂後立即不法迫害我以公共危險罪,更在不法
      迫害我以誣告罪失敗後,再次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罪,並非法拘提、通緝、羈
      押,且再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罪,更直接再次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
      罪、直接非法羈押我,且再直接不法迫害我以妨害法庭秩序罪,以謀殺無辜
      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要我的命、殺人滅口,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
      自主事發我報警後,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詭計、殺無辜受害
      的我滅口、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到底!

(二)應保全之證據、保全方法:

      除於101.9.6.刑事調查證據狀、100.9.20刑事調查證據狀(二)內所載明之
      證據外,舉凡在垃圾犯罪集團台灣手中所有的一切,全皆為當保全之證據,
      垃圾犯罪團台灣更須立即全部交出,由無辜受害的我保全之。

(三)依前開證據應證之事實:

1.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
   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
   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
    侵占、妨害法庭秩序等罪之事實。

     2.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裁決、越權受理、濫權追訴、凌虐、欺壓、
   違法行刑、廢弛職務、瀆職、圖利、接受關說與受賄、誣告、肇事遺棄、傷
   害、重傷害、殺人、聚眾鬥毆、脫逃、藏匿人犯、妨害秩序、妨害風化、偽
   造變造公文、偽造變造私文書、公文不實登載、行使偽造變造與登載不實之
   文書、威脅、非法侵入住居、違法搜索、公然侮辱、誹謗、妨害信用、妨害
   自由、妨害名譽、妨害秘密、妨害書信秘密、洩密、竊盜、竊佔、搶奪、強
   盜、竊佔、竊取、侵佔、詐欺、背信、強制、強暴、恐嚇危害安全、不法侵
   入、脅迫、擄人勒贖、毀損文書、侵害債權、毀損器物、說謊欺騙、偽造文   
   書、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毀棄損壞、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
   變造文書、變造證據、隱匿證據、使用偽造與變造之證據、串證說謊、勾串
   共犯證人作偽證、教唆做偽證、四處打點、收買、賄絡、拉攏、結盟、恐嚇
   騷擾、非法竊聽、非法跟蹤、非法拘提、非法通緝、非法羈押、虐待、欺
   凌、強暴、脅迫、監控等等之事實。

3,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亂用與濫用法條與職權、枉法、濫權、違法、亂綱、知法、
   懂法、玩法、犯法、目無王法與法紀、說謊造假、胡作非為、違法犯罪、無
   法無天、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替慣犯變
   態李文正與垃圾犯罪集團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以法律條文與職權不法迫害
   無辜受害的我、以法律條文與職權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以法律條文與職
   權無中生有並偽造與事實和常理等等全然不符之情事、以法律條文與職權包
   庇袒護與縱容色情、暴力、黑金、殺人等等所有犯罪、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替
   變態、施暴者、殺人犯、詐欺犯、貪官污吏等等所有犯罪者脫罪、以法律條
   文與職權顛倒是非與黑白、踐踏正義與真理、敗壞法典法紀與道德倫理、破
   壞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傷天害理、欺人、害人、傷人、殺人等等之事實。

    4.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
       文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
       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要我的命、殺人滅口之事實!

(四)保全之理由:

      以免證明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
      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在明知事實真相與
      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替慣犯
      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
      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至我於死地、殺人滅口到底之所有證據,全被垃
      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破壞、毀損、湮滅殆盡,更免
      再有無辜受害者被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不法迫害
      與謀殺,且讓所有事實真相全部攤在陽光下,讓社會上的每一個人與世界上
      的每一個國家與人民全皆清楚知曉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
      有垃圾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者、殺無辜受害者滅口以扭曲
      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垃圾脫罪之事實,揭發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
      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之真面目,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是一個由垃圾、變態、
      妓女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
      世界第一大黑幫,更懲處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
      讓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付出代價與去死!

              此 致       士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民事保全證據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稱謂
姓名或名稱


再審原告

再審被告
法定代理人
尤薇雅


李燕華
羅助健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為不服原確定判決(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事:



一、受害者即聲請人尤薇雅被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
    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栽贓誣
    陷、不法迫害與謀殺以遷讓房屋等案件,由垃圾犯罪集團之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庭慶股101年度士簡字第872號枉法裁決並提再審,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爰
    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聲請保全證據。

(一)案情概要:

      95.4.11.前核三廠展示館館長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這ㄧ個由
      垃圾、變態、妓女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明知事實真相
      與我之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
      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罪,並在栽贓誣陷我以種種不實誹謗與
      污辱的同時,恐嚇威脅、欲以暴力處理解決、擺平一切、殺人滅口,且在
      96.3.28.毆打傷害、殺人未遂後立即不法迫害我以公共危險罪,更在不法
      迫害我以誣告罪失敗後,再次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罪,並非法拘提、通緝、羈
      押,且再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罪,更直接再次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
      罪、直接非法羈押我,且再直接不法迫害我以妨害法庭秩序罪,以謀殺無辜
      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要我的命、殺人滅口,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
      自主事發我報警後,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詭計、殺無辜受害
      的我滅口、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到底!

(二)應保全之證據、保全方法:

      除於101.9.6.刑事調查證據狀、100.9.20刑事調查證據狀(二)內所載明之
      證據外,舉凡在垃圾犯罪集團台灣手中所有的一切,全皆為當保全之證據,
      垃圾犯罪團台灣更須立即全部交出,由無辜受害的我保全之。

(三)依前開證據應證之事實:

   1.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
  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
  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
   侵占、妨害法庭秩序等罪之事實。

2.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裁決、越權受理、濫權追訴、凌虐、欺壓、
  違法行刑、廢弛職務、瀆職、圖利、接受關說與受賄、誣告、肇事遺棄、傷
  害、重傷害、殺人、聚眾鬥毆、脫逃、藏匿人犯、妨害秩序、妨害風化、偽
  造變造公文、偽造變造私文書、公文不實登載、行使偽造變造與登載不實之
  文書、威脅、非法侵入住居、違法搜索、公然侮辱、誹謗、妨害信用、妨害
  自由、妨害名譽、妨害秘密、妨害書信秘密、洩密、竊盜、竊佔、搶奪、強
  盜、竊佔、竊取、侵佔、詐欺、背信、強制、強暴、恐嚇危害安全、不法侵
  入、脅迫、擄人勒贖、毀損文書、侵害債權、毀損器物、說謊欺騙、偽造文   
  書、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毀棄損壞、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
  變造文書、變造證據、隱匿證據、使用偽造與變造之證據、串證說謊、勾串
  共犯證人作偽證、教唆做偽證、四處打點、收買、賄絡、拉攏、結盟、恐嚇
  騷擾、非法竊聽、非法跟蹤、非法拘提、非法通緝、非法羈押、虐待、欺
  凌、強暴、脅迫、監控等等之事實。

3.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亂用與濫用法條與職權、枉法、濫權、違法、亂綱、知法、
 懂法、玩法、犯法、目無王法與法紀、說謊造假、胡作非為、違法犯罪、無法
 無天、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替慣犯變態李
 文正與垃圾犯罪集團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以法律條文與職權不法迫害無辜受
 害的我、以法律條文與職權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以法律條文與職權無中生
 有並偽造與事實和常理等等全然不符之情事、以法律條文與職權包庇袒護與縱
 容色情、暴力、黑金、殺人等等所有犯罪、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替變態、施暴者、
 殺人犯、詐欺犯、貪官污吏等等所有犯罪者脫罪、以法律條文與職權顛倒是非
 與黑白、踐踏正義與真理、敗壞法典法紀與道德倫理、破壞公共秩序與善良風
 俗、傷天害理、欺人、害人、傷人、殺人等等之事實。

4.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
  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謀
  殺無辜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要我的命、殺人滅口之事實!

(四)保全之理由:

      以免證明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
      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在明知事實真相與
      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替慣犯
      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
      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至我於死地、殺人滅口到底之所有證據,全被垃
      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破壞、毀損、湮滅殆盡,更免
      再有無辜受害者被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不法迫害
      與謀殺,且讓所有事實真相全部攤在陽光下,讓社會上的每一個人與世界上
      的每一個國家與人民全皆清楚知曉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
      有垃圾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者、殺無辜受害者滅口以扭曲
      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垃圾脫罪之事實,揭發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
      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之真面目,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是一個由垃圾、變態、
      妓女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
      世界第一大黑幫,更懲處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
      讓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付出代價與去死!
                
             此 致   士林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101920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保全證據狀
案號
 99年度上更()
241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受害者即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請求保全證據事:

一、受害者即聲請人尤薇雅因被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所組成、不要臉、
    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不法迫
    害、栽贓誣陷與謀殺以誣告等案件,由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之
    高雄高等法院恆股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審判中,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
    爰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1項,聲請保全證據。

(一)案情概要:

      95.4.11.前核三廠展示館館長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這ㄧ個由
      垃圾、變態、妓女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明知事實真相
      與我之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
      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罪,並在栽贓誣陷我以種種不實誹謗與
      污辱的同時,恐嚇威脅、欲以暴力處理解決、擺平一切、殺人滅口,且在
      96.3.28.毆打傷害、殺人未遂後立即不法迫害我以公共危險罪,更在不法
      迫害我以誣告罪失敗後,再次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罪,並非法拘提、通緝、羈
      押,且再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罪,更直接再次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
      罪、直接非法羈押我,且再直接不法迫害我以妨害法庭秩序罪,以謀殺無辜
      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要我的命、殺人滅口,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
      自主事發我報警後,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詭計、殺無辜受害
      的我滅口、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到底!

(二)應保全之證據、保全方法:

      除於101.9.6.刑事調查證據狀、100.9.20刑事調查證據狀(二)內所載明之
      證據外,舉凡在垃圾犯罪集團台灣手中所有的一切,全皆為當保全之證據,
      垃圾犯罪團台灣更須立即全部交出,由無辜受害的我保全之。

(三)依前開證據應證之事實:

1.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
   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
   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
    侵占、妨害法庭秩序等罪之事實。

    2.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裁決、越權受理、濫權追訴、凌虐、欺壓、
   違法行刑、廢弛職務、瀆職、圖利、接受關說與受賄、誣告、肇事遺棄、傷
   害、重傷害、殺人、聚眾鬥毆、脫逃、藏匿人犯、妨害秩序、妨害風化、偽
   造變造公文、偽造變造私文書、公文不實登載、行使偽造變造與登載不實之
   文書、威脅、非法侵入住居、違法搜索、公然侮辱、誹謗、妨害信用、妨害
   自由、妨害名譽、妨害秘密、妨害書信秘密、洩密、竊盜、竊佔、搶奪、強
   盜、竊佔、竊取、侵佔、詐欺、背信、強制、強暴、恐嚇危害安全、不法侵
   入、脅迫、擄人勒贖、毀損文書、侵害債權、毀損器物、說謊欺騙、偽造文   
   書、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毀棄損壞、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
   變造文書、變造證據、隱匿證據、使用偽造與變造之證據、串證說謊、勾串
   共犯證人作偽證、教唆做偽證、四處打點、收買、賄絡、拉攏、結盟、恐嚇
   騷擾、非法竊聽、非法跟蹤、非法拘提、非法通緝、非法羈押、虐待、欺
   凌、強暴、脅迫、監控等等之事實。

3.台灣蓄意惡意執意亂用與濫用法條與職權、枉法、濫權、違法、亂綱、知法、
   懂法、玩法、犯法、目無王法與法紀、說謊造假、胡作非為、違法犯罪、無
   法無天、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替慣犯變
   態李文正與垃圾犯罪集團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以法律條文與職權不法迫害
   無辜受害的我、以法律條文與職權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以法律條文與職
   權無中生有並偽造與事實和常理等等全然不符之情事、以法律條文與職權包
   庇袒護與縱容色情、暴力、黑金、殺人等等所有犯罪、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替
   變態、施暴者、殺人犯、詐欺犯、貪官污吏等等所有犯罪者脫罪、以法律條
   文與職權顛倒是非與黑白、踐踏正義與真理、敗壞法典法紀與道德倫理、破
   壞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傷天害理、欺人、害人、傷人、殺人等等之事實。

    4.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
       文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
       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要我的命、殺人滅口之事實!

(四)保全之理由:

      以免證明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
      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在明知事實真相與
      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替慣犯
      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
      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至我於死地、殺人滅口到底之所有證據,全被垃
      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破壞、毀損、湮滅殆盡,更免
      再有無辜受害者被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不法迫害
      與謀殺,且讓所有事實真相全部攤在陽光下,讓社會上的每一個人與世界上
      的每一個國家與人民全皆清楚知曉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
      有垃圾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者、殺無辜受害者滅口以扭曲
      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垃圾脫罪之事實,揭發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
      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之真面目,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是一個由垃圾、變態、
      妓女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
      世界第一大黑幫,更懲處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
      讓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付出代價與去死!

              此 致       高雄高等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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