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垃圾犯罪集團19-3



台北市政府


Thursday, March 24, 2011 5:11:02 PM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我於去年12月下旬申訴不肖業主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種種相關事宜, , 勞工局明知該公司於104徵才廣告所登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譬如求才公司, 工司介紹, 員工, 資本額, 公司網址, 公司簡介, 職務說明, 上班地點, 電話, 傳真, 上班時段, 科系限制等等, 與明知該公司之惡劣心態, 譬如蓄意惡劣扭曲事實與抹黑, 要求加班卻不給付加班費, 蓄意惡劣解職並謊稱我自己離職, 惡意不 支付薪資並誹謗我以偷取公司產品且專業不足等等種種不實之批評指控污辱誹謗等等, 以及明知該公司制度不健全, 政策有問題, 心術不正, 壓榨剝削欺壓員工, 員工流動率高與種種種蓄意惡意說謊卸責的惡劣心態手段與違法事實等等, 竟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該益福科技,益登科技與104!
此外,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承辦人員劉威君態度惡劣並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 且迄今我亦未收到任何來自勞工局就業安全科劉威君所說之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查察結果. 再者, 我清楚留有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以及電子郵件, 郵局更清楚表示未有任何信件被退回, 所有信件皆有送達與領取, , 勞工局卻竟聲稱其所寄予我之勞資爭議會議紀錄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並要求我提供聯絡方式. 更甚者, 試問, 勞工局的存在價值與意義為何?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勞工局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勞工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3/24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03.24 北市勞就字第10032344400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親愛的尤薇雅小姐您好:
您於100316日及21日致市長信箱及本局勞資信箱共5件檢舉本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一案,因陳情內容均相同,本局謹一併說明如下:
一、關於您申訴該公司不實廣告部份,經本局以10015日函請104人力銀行提供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徵才廣告及委刊人資料,並於10015日函請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及100125日至本局說明,經該公司指派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副理至本局說明,查處結果如下︰
1
、該公司說明兩公司為關係企業,屬同棟辦公大樓,僅部門樓層不同,您亦於所檢舉實際上班地點進行面試。公司人數未採勞保實際投保人數刊載,經詢表示實際上於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確實編制二十餘人負責辦理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業務,此組編制人員均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僱用並投保。
2
、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您辦理該公司業務,實際上亦有該職缺,並無刊載不實,係因關係企業內部管理,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雇主,且事先告知並經您同意後親簽任職同意書。
考量本案情節,您在任職前即已瞭解雇主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難謂為不實廣告。本局業以10021日北市勞就字第10031410000號函指導該公司於人力銀行刊登徵才訊息,應確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
二、關於該公司未給付加班費、薪資及其他勞資爭議部份,經查本局於100126日上午10時召開您與該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您並未出席故協調不成立,本局復以1001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您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79178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您在本局不實徵才廣告申訴書內填寫的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791786樓」,您的地址究為何處,在本次5件申訴內容中尚未說明上開地址是否正確,請您提供正確可供送達之地址,本局將儘速重新郵寄。
三、若您與雇主尚有爭議,仍得向本局申請調解,可親洽本局辦理或至本局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線上服務/下載表格/勞資爭議),請具體填寫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地址、聯絡電話及爭議事由及請求事項後寄()至本局,我們將為您召開調解會議。您亦可上本局勞動檢查處之網站(http://www.doli.taipei.gov.tw/線上服務/勞檢處信箱/申訴)要求派員對該公司實施勞動檢查(需提供雇主姓名及公司地址、電話,以及您的工作地點、姓名及地址及具體違法事證),該處將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瞭解實情。
四、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承辦人:劉威君,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7037分機;或葉思延,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7019分機。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 敬上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Saturday
, March
 26,
2011
10:28:10 PM

annabelle1123@hotmail.com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檢舉逃漏稅信箱 密件受理通知
回覆已收到郵件通知
尤薇雅 先生(女士)您好:
謝謝您的來信,針對您提供之寶貴資訊,我們將分發
承辦單位於深入瞭解後,依法處理並儘速回覆。
 祝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敬啟


您於1000326日的來信資料
姓名
 尤薇雅
收件編號
 D1000326007
身分證統一編號
 T222511305
預定完成日期
-----
通訊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
e-mail信箱
 annabelle1123@hotmail.com
電話
 0988859663
行動電話

被檢舉人地址
 null
被檢舉人名稱
 益福與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逃漏稅項目
 其他
涉嫌逃漏稅事實說明
 經由104人力銀行, 我得知益福科技之相
關徵才內容, 並於99126至該公
司上班. , 到職後我始知曉該公司雖以其
名義徵才但卻將我掛名於另一家名為益登
科技有限公司名下. 整間辦公室內幾乎全
都掛名於亦登科技有限公司而非益福科技
. 且該公司ㄧ直以相同之手法運作, 而其於
104所登載之廣告與面試時所提及之內容
更全然與事實不符. 且該公司人員流動率
之高, 公司制度不健全等等, 公司內最久
之業務竟不到半年之久. 該公司迄今依然
積欠我薪資, 且該公司除惡烈不發予薪與
誹謗我偷取公司產品外, 並進而自行製
PI(謊稱我於任職期間購買其公司產品
以卸責. 且其於PI內所標示之價錢更是
誇張的離譜, 除與成本不符, 更比市價高
出許多等等. 請徹查益福與益登科技有限
公司, 以免如此不肖業者繼續囂張狂妄,
逍遙法外, 危害社會!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Sunday, March 27, 2011 10:24:55
回覆已收到郵件通知
尤薇雅 先生(女士)您好:
謝謝您的來信,針對您提供之寶貴資訊,我們將分發
承辦單位於深入瞭解後,依法處理並儘速回覆。
 祝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敬啟


您於1000327日的來信資料
姓名
 尤薇雅
收件編號
 D1000327004
身分證統一編號
 T222511305
預定完成日期
-----
通訊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機隆路2791786
e-mail信箱
 annabelle1123@hotmail.com
電話
 0988859663
行動電話

被檢舉人地址
 null
被檢舉人名稱
 益福與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逃漏稅項目
 其他
涉嫌逃漏稅事實說明
 經由104人力銀行, 我得知益福科技(台北
市內湖區基湖路10504)之相關徵
才內容, 並於99126至該公司上
. , 到職後我始知曉該公司雖以其名
義徵才但卻將我掛名於另一家名為益登科
技有限公司(台北市內湖區基湖路10
508)名下. 整間辦公室內幾乎全都掛
名於亦登科技有限公司而非益福科技.
該公司ㄧ直以相同之手法運作, 而其於
104所登載之廣告與面試時所提及之內容
更全然與事實不符. 且該公司人員流動率
之高, 公司制度不健全等等, 公司內最久
之業務竟不到半年之久. 該公司迄今依然
積欠我薪資, 且該公司除惡烈不發予薪與
誹謗我偷取公司產品外, 並進而自行製作
PI謊稱我於任職期間購買其公司產品以卸
. 且其於PI內所標示之價錢更是誇張的
離譜, 除與成本不符, 更比市價高出許多等
. 請徹查益福與益登科技有限公司, 以免
如此不肖業者繼續囂張狂妄, 逍遙法外,
危害社會!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Monday, March 28, 2011 6:00:49 PM
敬啟者:您好!
您於20110326透過本局網路信箱提供「益福與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資訊乙案,因本案涉及稽徵查核等問題,已交由承辦單位依法查處,將儘速回覆辦理結果。
收件編號:D1000326007
承辦單位:審查三科查緝二股
管制人員:null聯絡電話:null此信件為系統自動發出,請勿直接回覆,感謝您的配合。謝謝!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Monday, March 28, 2011 6:00:53 PM
敬啟者:您好!
您於20110327透過本局網路信箱提供「益福與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資訊乙案,因本案涉及稽徵查核等問題,已交由承辦單位依法查處,將儘速回覆辦理結果。
收件編號:D1000327004
承辦單位:審查三科查緝二股
管制人員:null聯絡電話:null此信件為系統自動發出,請勿直接回覆,感謝您的配合。謝謝!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Wednesday, March 30, 2011 3:13:41 PM

檢附100330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00225971號公文詳如附件。

附件內容: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書函。。受文者:100150號檢舉人。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330。發文字號: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00225971號。。主旨:有關台端檢舉○○○(密不具名)涉嫌逃漏稅乙案,請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作業案件要點」的13點規定,提供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即可公偵查之具體事證,並於100425日前檢送本局辦理,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局辦理台端辦理100326日及100327日網路檢舉案件電子郵件(收件編號D1000326007D1000327004)辦理。二、台端所提供之資料、證據,可否提示予被檢舉人查對或認證,請與聲明並註明檢舉人編號,俾利調查程序之進行。三、台端關心稅政,特此申謝。正本:100150號檢舉人(Email)。
台北市政府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RE: 臺北市政府1 999市民熱線案件回覆,案件編號:UN2 01103070490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脫卸責任!
我於去年12月下旬申訴不肖業主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種種相關事宜, , 勞工局明知該公司於104徵才廣告所登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譬如求才公司, 工司介紹, 員工, 資本額, 公司網址, 公司簡介, 職務說明, 上班地點, 電話, 傳真, 上班時段, 科系限制等等, 與明知該公司之惡劣心態, 譬如蓄意惡劣扭曲事實與抹黑, 要求加班卻不給付加班費, 蓄意惡劣解職並謊稱我自己離職, 惡意不 支付薪資並誹謗我以偷取公司產品且專業不足等等種種不實之批評指控污辱誹謗等等, 以及明知該公司制度不健全, 政策有問題, 心術不正, 壓榨剝削欺壓員工, 員工流動率高與種種種蓄意惡意說謊卸責的惡劣心態手段與違法事實等等, 竟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該益福科技,益登科技與104!
此外,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承辦人員劉威君態度惡劣並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 且迄今我亦未收到任何來自勞工局就業安全科劉威君所說之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查察結果. 再者, 我清楚留有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以及電子郵件, 郵局更清楚表示未有任何信件被退回, 所有信件皆有送達與領取, , 勞工局卻竟聲稱其所寄予我之勞資爭議會議紀錄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並要求我提供聯絡方式. 更甚者, 試問, 勞工局的存在價值與意義為何?

From: mayor@mail.taipei.gov.tw
To: annabelle1123@hotmail.com
Date: Wed, 16 Mar 2011 09:30:40 +0800
Subject:
臺北市政府1999市民熱線案件回覆,案件編號:UN201103070490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承前案UN201102230167-反映 勞工局對於益福科技公司包庇及處理不公事宜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市民於3/6日再次來電反映:
事由:有關勞資爭議,民眾表示勞工局包庇業者(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不公並且逃避責任,民眾尚未收到勞工局回函,故至郵局查詢,是否有退件。但郵局表示無退件紀錄,市民要求勞工局秉公處理,並儘速回函。
請承辦人員以 書面 電子郵件 回覆
電子郵件方式將透過系統自動回覆
---------------------------------------
事由:有關勞資爭議、廣告不實與性騷擾之情事,已有在勞工局填寫申訴書,並且也寫e-mail及透過1999反映;市民表示承辦單位也很清楚事實經過,從過年前至現在,卻無任何資料回覆,也無電話聯繫。
訴求:敬請相關單位儘快處理並書面回覆處理結果。
本案件請以書面方式回覆處理結果。
局處如對本案件有相關問題,可與民眾連繫。
單位 勞動基準科 回復人 葉思延 回復日 2011/3/2 下午 03:36:08 回復內容
主旨:有關 臺端於100223日致本府1999市民熱線陳情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臺端100223日致本府1999市民熱線內容辦理。
二、緣查本局於100110日受理臺端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並於100113日寄發本局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10號開會通知單,訂於100126日上午10時整召開 臺端與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臺端並未出席,本局復於100126日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臺端所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79178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請 臺端提供確切之地址,俾利送達。
三、如您與雇主尚有爭議,仍得向本局申請調解,可親洽本局辦理或至本局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線上服務/下載表格/勞資爭議),請填妥後寄()至本局,我們將為您召開調解會議。惟如調解不成立,您仍須逕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以維護自身權益。 回復附件 處理等級 A 回復方式 公文 預計完成日 發文字號 100.03.02 北市勞動字第10031730700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勞工局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勞工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3/16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03.16
北市勞動字第10031797500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主旨:有關 臺端於10037日致本府1999市民熱線陳情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臺端10037日致本府1999市民熱線內容辦理。
緣查本局於100110日受理臺端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並於100113日寄發本局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10號開會通知單,訂於100126日上午10時整召開 臺端與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臺端並未出席,本局復於100126日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臺端所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79178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如附件),尚請 臺端提供確切之地址,俾利送達。
如您與雇主尚有爭議,仍得向本局申請調解,可親洽本局辦理或至本局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線上服務/下載表格/勞資爭議),請填妥後寄()至本局,我們將為您召開調解會議。惟如調解不成立,您仍須逕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以維護自身權益。
臺端亦可上本局勞動檢查處之網站(http://www.doli.taipei.gov.tw/線上服務/勞檢處信箱/申訴(可匿名),要求派員對該公司實施勞動檢查(需提供雇主姓名及公司地址、電話,以及您的工作地點、姓名及地址及具體違法事證),該處將派員實施勞動檢查,了解實情。若有違法情事,本局將依法辦理。
~~~~~~~~~~~~~~~若您有任何案件回復的問題請直接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分機9,外縣市請撥服務電話2720-8889分機9,將由專人為您服務。若直接回復此郵件將改由市長信箱為您做後續處理,謝謝!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勞工局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勞工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3/30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03.30 北市勞就字第10032385500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親愛的尤薇雅小姐您好:
您於100316日及21日共3件致市長信箱檢舉本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回覆不滿意一案,本局謹再次說明如下:
一、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您辦理該公司業務,實際上亦有該職缺,並無刊載不實,係因關係企業內部管理,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雇主,且事先告知並經您同意後親簽任職同意書(如附件)。考量本案情節,您在任職前即已瞭解雇主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難謂為不實廣告。
二、關於該公司未給付加班費、薪資及其他勞資爭議部份,經查本局於100126日上午10時召開您與該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您並未出席故協調不成立,本局復以1001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您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79178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您在本局不實徵才廣告申訴書內填寫的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791786樓」,您的地址究為何處,在本次回覆不滿意內容中仍未說明上開地址是否正確,請您提供正確可供送達之地址,本局將儘速重新郵寄。
三、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承辦人:劉威君,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7037分機。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 敬上
台北市政府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我於去年12月下旬申訴不肖業主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種種相關事宜, , 勞工局明知該公司於104徵才廣告所登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譬如求才公司, 工司介紹, 員工, 資本額, 公司網址, 公司簡介, 職務說明, 上班地點, 電話, 傳真, 上班時段, 科系限制等等, 與明知該公司之惡劣心態, 譬如蓄意惡劣扭曲事實與抹黑, 要求加班卻不給付加班費, 蓄意惡劣解職並謊稱我自己離職, 惡意不 支付薪資並誹謗我以偷取公司產品且專業不足等等種種不實之批評指控污辱誹謗等等, 以及明知該公司制度不健全, 政策有問題, 心術不正, 壓榨剝削欺壓員工, 員工流動率高與種種種蓄意惡意說謊卸責的惡劣心態手段與違法事實等等, 竟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該益福科技,益登科技與104!
此外,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承辦人員劉威君態度惡劣並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 且迄今我亦未收到任何來自勞工局就業安全科劉威君所說之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查察結果. 再者, 我清楚留有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以及電子郵件, 郵局更清楚表示未有任何信件被退回, 所有信件皆有送達與領取, , 勞工局卻竟聲稱其所寄予我之勞資爭議會議紀錄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並要求我提供聯絡方式. 更甚者, 試問, 勞工局的存在價值與意義為何?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勞工局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勞工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3/30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03.30 北市勞就字第10032385400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親愛的尤薇雅小姐您好:
您於100316日及21日共3件致市長信箱檢舉本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回覆不滿意一案,本局謹再次說明如下:
一、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您辦理該公司業務,實際上亦有該職缺,並無刊載不實,係因關係企業內部管理,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雇主,且事先告知並經您同意後親簽任職同意書(如附件)。考量本案情節,您在任職前即已瞭解雇主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難謂為不實廣告。
二、關於該公司未給付加班費、薪資及其他勞資爭議部份,經查本局於100126日上午10時召開您與該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您並未出席故協調不成立,本局復以1001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您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79178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您在本局不實徵才廣告申訴書內填寫的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791786樓」,您的地址究為何處,在本次回覆不滿意內容中仍未說明上開地址是否正確,請您提供正確可供送達之地址,本局將儘速重新郵寄。
三、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承辦人:劉威君,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7037分機。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 敬上
台北市政府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我於去年12月下旬申訴不肖業主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種種相關事宜, , 勞工局明知該公司於104徵才廣告所登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譬如求才公司, 工司介紹, 員工, 資本額, 公司網址, 公司簡介, 職務說明, 上班地點, 電話, 傳真, 上班時段, 科系限制等等, 與明知該公司之惡劣心態, 譬如蓄意惡劣扭曲事實與抹黑, 要求加班卻不給付加班費, 蓄意惡劣解職並謊稱我自己離職, 惡意不 支付薪資並誹謗我以偷取公司產品且專業不足等等種種不實之批評指控污辱誹謗等等, 以及明知該公司制度不健全, 政策有問題, 心術不正, 壓榨剝削欺壓員工, 員工流動率高與種種種蓄意惡意說謊卸責的惡劣心態手段與違法事實等等, 竟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該益福科技,益登科技與104!
此外,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承辦人員劉威君態度惡劣並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 且迄今我亦未收到任何來自勞工局就業安全科劉威君所說之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查察結果. 再者, 我清楚留有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以及電子郵件, 郵局更清楚表示未有任何信件被退回, 所有信件皆有送達與領取, , 勞工局卻竟聲稱其所寄予我之勞資爭議會議紀錄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並要求我提供聯絡方式. 更甚者, 試問, 勞工局的存在價值與意義為何?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勞工局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勞工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3/30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03.30 北市勞就字第10032385500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親愛的尤薇雅小姐您好:
您於100316日及21日共3件致市長信箱檢舉本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回覆不滿意一案,本局謹再次說明如下:
一、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您辦理該公司業務,實際上亦有該職缺,並無刊載不實,係因關係企業內部管理,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雇主,且事先告知並經您同意後親簽任職同意書(如附件)。考量本案情節,您在任職前即已瞭解雇主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難謂為不實廣告。
二、關於該公司未給付加班費、薪資及其他勞資爭議部份,經查本局於100126日上午10時召開您與該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您並未出席故協調不成立,本局復以1001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您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79178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您在本局不實徵才廣告申訴書內填寫的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791786樓」,您的地址究為何處,在本次回覆不滿意內容中仍未說明上開地址是否正確,請您提供正確可供送達之地址,本局將儘速重新郵寄。
三、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承辦人:劉威君,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7037分機。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 敬上
監察院


Wednesday, April 13, 2011 2:53:28 PM
陳情書狀回函
 
一、台端100328日電子郵件敬悉(文號:1000780625)本案業奉核定以院台業貳字第1000780625號函請臺北市政府妥處逕復並副知本院,請靜候其處理,復請查照。
  二、本信箱僅作為答復陳情案件使用,如有陳訴或續訴,請郵寄台北市忠孝東路12號監察院收或利用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cy.gov.tw「陳情專區」。謝謝!
 

  本郵件由中華民國監察院網站系統自動發送,請勿直接回覆。
 

  中華民國監察院
  http://www.cy.gov
(檢舉申訴內容如下)
監察院


Wednesday, April 13, 2011 2:53:43 PM
陳情書狀回函
 
一、台端100328日電子郵件敬悉(文號:1000780625)本案業奉核定以院台業貳字第1000780625號函請臺北市政府妥處逕復並副知本院,請靜候其處理,復請查照。
  二、本信箱僅作為答復陳情案件使用,如有陳訴或續訴,請郵寄台北市忠孝東路12號監察院收或利用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cy.gov.tw「陳情專區」。謝謝!
 

  本郵件由中華民國監察院網站系統自動發送,請勿直接回覆。
 

  中華民國監察院
  http://www.cy.gov.tw
(檢舉申訴內容如下)
監察院


Wednesday, April 13, 2011 2:53:56 PM
陳情書狀回函
一、台端100328日電子郵件敬悉(文號:1000780625)本案業奉核定以院台業貳字第1000780625號函請臺北市政府妥處逕復並副知本院,請靜候其處理,復請查照。
  二、本信箱僅作為答復陳情案件使用,如有陳訴或續訴,請郵寄台北市忠孝東路12號監察院收或利用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cy.gov.tw「陳情專區」。謝謝!
 

  本郵件由中華民國監察院網站系統自動發送,請勿直接回覆。
 

  中華民國監察院
  http://www.cy.gov.tw
 
(檢舉申訴內容如下)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Wednesday, May 18, 2011 4:03:26 PM
檢送100518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00225999號公文詳如附件

附件內容: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函。。受文者:100150號檢舉人。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510日。發文字號: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00225999號。。主旨:有關台端檢舉○○○(密不具名)涉嫌逃漏稅乙案,未依本局100330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00225971號書函提供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爰依「各級稅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8條規定予以免議,請查照。說明:依據本局100326日、100327日受理台端網路檢舉案件電子郵件(收件編號:D1000326007D1000327004)及100411日補充說明辦理。正本:100150號檢舉人(Email



3)以下為100.4.11.我至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之國稅局檢舉申訴
     之內容:


   1.檢舉人
   姓名:尤薇雅  
   收件編號:D1000326007D1000327004(相關資料可提示與被舉人察對或認證)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
   電子郵件: annabelle1123@hotmail.com
   電話:0988859663

   2. 被檢舉人
   公司名稱: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安世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基湖路10468
     公司名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曾禹旖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基湖路10508 

    3. 檢舉逃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

    經由104人力銀行廣告,我得知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徵才ㄧ事,並於9912
    6日至該公司就職,然,我於就職後、填寫人事資料時始知曉,該公司雖以
    其名義徵才並在我就職前以電子郵件方式寄予我聘僱同意書,但卻將我掛名於
    另一家名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事實上,整間益福科技辦公室內工作
    之員工幾乎全都掛名於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並全都使用益福科技名稱
    為與客戶等等往來之名片,且該公司一直以相同之手法運作,我更於就職後陸
    續得知所有與104廣告、面試內容全然不符之實際狀況,譬如,其於104所登
    載之上班地點為台北市內湖區基湖路10468樓,但面試地點與實際的上
    班地點卻為台北市內湖區基湖路10504樓;其於104所登載之上班時間
    9am-6pm,但事實上卻要求員工8:30am上班,對於遲到與不到者一律懲處,
    更在不給付加班費的情況下要求加班,且其刊登於104之公司人數亦與實際人
    數不同,事實上,該公司於104所刊登之廣告、其於面試時所說之內容,與實
    際上我就職之後所發現、知曉的實際狀況完全不符!再者,該公司亦未提供如
    其所言的充份完整之專業、教育等等訓練,也未給予員工適切妥當的指導與安
   排等等,且竟有在工作上遇到性騷擾等等狀況不准報警之種種無理警告與要求,
   而該公司制度不健全、心術不正,人員流動率之高,公司內最久之業務竟任職不
   到半年之久!更甚者,於我任職2個多禮拜、無法接受該公司之種種惡劣後,該
   公司為求卸責,除蓄意扭曲事實、惡意誹謗與污辱我、惡劣將我開除之外,並揚
   言其將以擅自離職、曠職等等為由處理此事與不發予薪資,我更於當天下午得知
   該公司其實早已於104重新刊登徵才廣告,且廣告內容更再次與事實不符的不
   實、欲再以相同手法運作與欺騙其他無辜求職者,而該公司除迄今依然積欠我薪
   資外,更蓄意惡劣誹謗我以偷取公司產品與諸多不實之抹黑、扭曲,並自行製作
   Proforma Invoice強扣薪資以卸責等等,且其所自行開立之PI內所標示之價錢
   更不實、誇張的離譜與竟含有5%的稅!請徹查益福與益登科技有限公司,以免如
   此不肖業者繼續囂張狂妄、逍遙法外、傷害他人、危害社會!


    附件一:益福科技去年於104所刊登之不實徵才廣告。
    附件二:益福科技聘雇同意書。
    附件三:益登科技任職同意書。
    附件四:PI


4)以下為我至信垃圾犯罪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之監察院檢舉申訴之內容與監
     察院故意枉法濫權、說謊造假等等並故意交由台北市政府回覆之內容:

監察院  陳情案件查詢
人民書狀處理情形

【人民書狀處理情形】
網路陳情登錄時間:
民國100/03/28 11:09:21
陳情信箱登錄確認信函時間:
民國100/03/28 12:00:46
陳情人姓名:
尤薇雅
書狀文號:
1000780625
收文日期:
100/03/30
陳情摘要: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
我於去年12月下旬致電勞工局申訴不肖業主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勞工局小姐表示該公司違反登載不實徵才廣告ㄧ事並以電子郵件方式郵寄不實廣告申請書予我填寫, 我並再依小姐所述說之流程至勞工局網站提出申訴, 且在我收到勞工局回覆後致電勞工局就業安全科詢問是否還須我提供任何資料以及親自出面說明與處理, 但其承辦人員劉威君卻表示不需要, 我並再於電話中表示我將依其回覆內容中所述至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申請. 而在我提出勞資爭議申請後, 劉威君分別以電話與電子郵件與我聯絡, 要求我提供該公司銀行轉帳之薪資資料, 我亦數次傳真劉威君並再次詢問是否還需其他資料以及我出面説明與處理, 劉威君亦再次表示不需要. 我繼而收到勞工局勞資爭議開會通知, 並於其所安排之開會日期前一日分別致電勞工局劉威君與勞資爭議科告知我不出席ㄧ事, 勞工局劉威君除接連數次大聲叫罵表示:"那是勞資爭議科的事!", 並嘲諷的表示:"今天我們會請益福科技來說明, 我相信他們對於我們掌握的資料很能回答!", 且在我詢問我是否會收到查察結果時態度惡劣表示:"我要和我長官討論!",而勞資爭議科亦在表示稍後會回電予我與告知我其他處理方式後毫無下文. 翌日, 勞工局葉思延來電確認我不出席並表示其會郵寄相關內容予我. , 我卻始終未接到勞工局就業安全科與勞資爭議科之函文. 而當我再度致電詢問勞工局劉威君查察結果時, 劉威君表示勞工局不處分該公司且其正準備將查察結果寄出予我, 並在我質問相關細節與內容後, 態度惡劣與說謊卸責更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大聲叫罵! 譬如:"本來是由益福科技刊登廣告, 但後來亦登科技要介入, 他們也想要用他們的名義, 但是沒有辦法, 所以他們沒有廣告不實!","我們台北市政府也會這樣!",","妳有辦法證明其他員工也是這樣嗎!","他們的確是不用付你薪水!", " 你不要跟我說常理, 說法律!"等等, 我並繼而致電1999與台北市市長信箱投訴, , 我除依然未收到來自於任何單位的書面公文回覆外, 更只見勞工局ㄧ再說謊, 執意惡劣包庇袒護不肖業主與惡意損害勞工權利, 且執意推卸責任到底!
試問, 若益福與益登科技於104所刊登之內容非廣告不實, 勞工局小姐何需要我填寫不實廣告申請書? 勞工局又何須說詞反覆, ㄧ變再變? 更何需多此一舉函文指導該公司刊登徵才訊息? 再者,所有資料皆清楚顯示, 我至益福科技面試與就職前, 全然不知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ㄧ事, 該公司於我就職前以電子郵件寄予我之聘書亦為益福科技之名義, 直至我就職後, 填寫人事資料時, 始知曉益登科技有限公司ㄧ事, 並於之後陸續得知所有與徵才廣告內容不符之實際情形, 以及該公司種種惡劣與違法行徑, 該公司更在惡意不發予薪資與誹謗我偷取公司產品後進而偽造PI(Purchase Invoice)謊稱我自己購買公司產品以卸責, 且其於PI內所標示之價錢更是誇張的離譜, 勞工局更清楚知曉所有的詳情! 更甚者, 勞工局明知我的聯絡電話地址與電子郵件, 清楚明白的知曉, 而其所有為蓄意包庇袒護不肖業者與損害勞工權利以及執意卸責的所有惡意所說所做與所為著實令人不齒!
鸚鵡能言不離飛鳥, 猩猩能言不離禽獸, 人無禮, 雖能言, 亦不離禽獸. 今人而無禮更無理且執意囂張惡劣, 實為垃圾也!
欲查看網路陳情全文,請點選 民眾陳情全文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
我於去年12月下旬致電勞工局申訴不肖業主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勞工局王小姐表示該公司違反登載不實徵才廣告ㄧ事並以電子郵件方式郵寄不實廣告申請書予我填寫, 我並再依王小姐所述說之流程至勞工局網站提出申訴, 且在我收到勞工局回覆後致電勞工局就業安全科詢問是否還須我提供任何資料以及親自出面說明與處理, 但其承辦人員劉威君卻表示不需要, 我並再於電話中表示我將依其回覆內容中所述至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申請. 而在我提出勞資爭議申請後, 劉威君分別以電話與電子郵件與我聯絡, 要求我提供該公司銀行轉帳之薪資資料, 我亦數次傳真劉威君並再次詢問是否還需其他資料以及我出面説明與處理, 然劉威君亦再次表示不需要. 我繼而收到勞工局勞資爭議開會通知, 並於其所安排之開會日期前一日分別致電勞工局劉威君與勞資爭議科告知我不出席ㄧ事, 勞工局劉威君除接連數次大聲叫罵表示:"那是勞資爭議科的事!", 並嘲諷的表示:"今天我們會請益福科技來說明, 我相信他們對於我們掌握的資料很能回答!", 且在我詢問我是否會收到查察結果時態度惡劣表示:"我要和我長官討論!",而勞資爭議科亦在表示稍後會回電予我與告知我其他處理方式後毫無下文. 翌日, 勞工局葉思延來電確認我不出席並表示其會郵寄相關內容予我. , 我卻始終未接到勞工局就業安全科與勞資爭議科之函文. 而當我再度致電詢問勞工局劉威君查察結果時, 劉威君表示勞工局不處分該公司且其正準備將查察結果寄出予我, 並在我質問相關細節與內容後, 態度惡劣與說謊卸責更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大聲叫罵! 譬如:"本來是由益福科技刊登廣告, 但後來亦登科技要介入, 他們也想要用他們的名義, 但是沒有辦法, 所以他們沒有廣告不實!","我們台北市政府也會這樣!",","妳有辦法證明其他員工也是這樣嗎!","他們的確是不用付你薪水!", " 你不要跟我說常理, 說法律!"等等, 我並繼而致電1999與台北市市長信箱投訴, , 我除依然未收到來自於任何單位的書面公文回覆外, 更只見勞工局ㄧ再說謊, 執意惡劣包庇袒護不肖業主與惡意損害勞工權利, 且執意推卸責任到底!
試問, 若益福與益登科技於104所刊登之內容非廣告不實, 勞工局王小姐何需要我填寫不實廣告申請書? 勞工局又何須說詞反覆, ㄧ變再變? 更何需多此一舉函文指導該公司刊登徵才訊息? 再者,所有資料皆清楚顯示, 我至益福科技面試與就職前, 全然不知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ㄧ事, 該公司於我就職前以電子郵件寄予我之聘書亦為益福科技之名義, 直至我就職後, 填寫人事資料時, 始知曉益登科技有限公司ㄧ事, 並於之後陸續得知所有與徵才廣告內容不符之實際情形, 以及該公司種種惡劣與違法行徑, 該公司更在惡意不發予薪資與誹謗我偷取公司產品後進而偽造PI(Purchase Invoice)謊稱我自己購買公司產品以卸責, 且其於PI內所標示之價錢更是誇張的離譜, 勞工局更清楚知曉所有的詳情! 更甚者, 勞工局明知我的聯絡電話地址與電子郵件, 清楚明白的知曉, 而其所有為蓄意包庇袒護不肖業者與損害勞工權利以及執意卸責的所有惡意所說所做與所為著實令人不齒!
鸚鵡能言不離飛鳥, 猩猩能言不離禽獸, 人無禮, 雖能言, 亦不離禽獸. 今人而無禮更無理且執意囂張惡劣, 實為垃圾也!
陳訴人身分是否要求保密:
不要保密
目前處理情形:
您的陳情案件本院已核定處理方式,除依[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不予答復,以及屬建議性質意見,本院已錄供行使職權參考者外,本院將以郵件答覆您處理情形。
欲查看相關法令規定或辦理期限,請點選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三條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人民書狀經本院處理後,除依法令不得對外宣洩之事項者外,應函復陳訴人。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函復:
一、匿名書狀。
二、陳訴人死亡或所在不明者。
三、陳訴人於短期內連續遞送內容類同之書狀,經併案處理,業經函復者。
四、陳訴人之案件業經函復,而續訴書狀無新事證者。
五、陳訴內容空泛、荒謬、謾罵者。
人民書狀經各委員會處理後,應否函復,依其決議辦理。
陳訴人所附證件如係原本,而有發還必要時,予以影印附卷備查,原本檢還。
處理日期:
100/04/13
本院答覆內容:
一、台端100328日電子郵件敬悉(文號:1000780625)本案業奉核定以院台業貳字第1000780625號函請臺北市政府妥處逕復並副知本院,請靜候其處理,復請查照。二、本信箱僅作為答復陳情案件使用,如有陳訴或續訴,請郵寄台北市忠孝東路12號監察院收或利用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cy.gov.tw「陳情專區」。謝謝!
陳情附件檔:
北市市長信箱&1999.doc、不實徵才廣告.doc、不實廣告申訴書.doc、尤薇雅聘雇同意書.pdf





4)以下為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之台北市政府故意枉法濫權、說謊
    造假等等之回函:


   「台北市政府函。。受文者:尤薇雅君。中華民國10054。發文字
     號:府勞就字第10034906900號。。主旨:台端致監察院陳訴本府勞工局處
     理台端與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及該公司涉登載不實廣告等情
     事,包庇卸責且態度惡劣,涉有違失等情一案,本府回復如下,請查照。說明;
     一、依本府100419日府授祕視動字第10011743200號函轉監察院100
     415院台業贰字第1000780625號函辦理。二、本府勞工局不實廣告之
     查處須由申訴人敘明申訴事項,故承辦人請台端填具不實廣告申訴書系針對台
     端申訴事項開始查察程序,非因已認定為不實廣告而請台端填寫申訴書。經查
     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事先告知並經台灣同意後親簽任職同意書(如附件
     一)。考量本案情節,台端在任職前即已瞭解雇主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尚難謂為不實廣告。三、關於該公司未己付加班費、薪資及其他勞資爭議部分,
     經查本府勞工局於100126日上午10時召開台端與該公司之勞資爭議協
     調會議,台端並未出席故協調不成立,本府勞工局復以100126日北市
     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台端提供之地
     址(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
     無此人」退回;台端再於100318日提出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本府勞工
     局於100425日召開台端與該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台端在度未出
     席故協調不成立,該公司稱無法與台端連繫故無交付工資。本府勞工局另以100
     21北市勞就字第10031410001號函寄送不實廣告查處結果,亦遭郵政
     單位以「逾期招領」退回(如附件2),請台端提供正確可供送達之地址,本府
     勞工局將儘速重新郵寄。四、台端之不實徵才廣告檢舉案件業經本府勞工局
     10021日北府勞就字第10031410001號函、100324日北勢勞就
     字第10031849100號函(倂同北市勞就字第10031847000號、北市勞就字第
     10031849200號)、100330日北市勞就字第10032385300號函回復說明
     (倂同北市勞就字第10032385400號、北市勞就字第10032385500號),爾後
     將依本府100318日府受研服字第10030985500號含及行政程序法第173
     條第2款規定不再回復。正本:尤薇雅君。副本:監察院、台北市政府秘書處、
     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均含附件)。市長郝龍斌。勞工局局長陳業
     鑫決行。」


在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的台灣與所有人故意聯合益登與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說謊造假、栽贓誣陷、不法迫害、誹謗污辱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以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密謀與策畫之陰謀與詭計進行、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以及,故意再以華藏世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卓欲翔之名義依計畫不法迫害我以妨害名譽、將無辜受害的我非法羈押等等,並故意聯合廣告不實、圖利、傷害等等之Groupon Taiwan渥奇科技與歐納美容共同說謊造假、栽贓誣陷我以詐欺、圖利等等不實之指控等等,以在聯合變態卓欲翔『自導自演』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相關情節、不法迫害我以妨害名譽等等的同時,再聯合Groupon Taiwan渥奇科技與歐納美容共同密謀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罪等等,『合理』、『合法』、『反證』、『完成』自95.4.11.慣犯變態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扭曲抹黑、誹謗污辱我之所有種種不實誹謗與污辱、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後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密謀與策劃之陰謀與詭計到底等等後,台灣除故意全然無視我於101.9.17.致信行政院消保會檢舉申訴Groupon Taiwan渥奇科技與歐納美容之信函、完全置之不理與不處理等等之外,並在我於101.9.25.直接至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再次申訴後,故意於同日將案件轉交台北市衛生局等等(見下列表格之內容),且除故意一方面出示公文與文件、依計畫進行『形式』上的表面動作、全然未現任何實質上的動作與懲處、依計畫包庇袒護違法犯罪、圖利、廣告不實、傷害、說謊造假狡辯等等之Groupon Taiwan渥奇科技與歐納美容等等之外,一方面再聯合Groupon Taiwan渥奇科技與歐納美容依計劃共同說謊造假、揑造與偽造事實、無視公文所载之內容、全然不與我聯繫、認錯、負責、賠償等等,更故意於101.9.28.依計畫故意非法羈押無辜受害的我等等(見垃圾犯罪集團18與垃圾犯罪集團系列),以依計畫聯合與其共同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圓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密謀與策畫之陰謀與詭計到底等等,且在我於1011015日上午10時出席台北市衛生局所安排之所謂『形式上』協商等等時,台北市衛生局除依計劃故意全程不參與、不調查、不依法處理與懲處、逕自要求與獨留我與渥奇科技、歐納美容進行所謂的協商等等之外,並在Groupon Taiwan渥奇科技與歐納美容、歐娜美容之委任律師呂康德依計畫故意扭曲事實、說謊狡辯、否認犯行、誹謗污辱、嘲笑譏諷、扭曲抹黑、恐嚇威脅、栽贓誣陷我以詐欺、圖利等等,以及,拒絕認錯、自白、賠償、更分別囂張、惡劣表示『已退還所有費用,不賠償』、『不賠償,僅願包紅包新台幣2000元』等等後,始再出現並依計畫直接出示消費爭議協商紀錄表、結束『形式』上的所謂協商等等。


以下為我於100.9.向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台北市政府等等相關機構檢舉申訴Groupon Taiwan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歐納美容之內容(寄至行政院消保會、中華民國網路消費協會之內容見下列表格):


   經由Groupon Taiwan網站,我訂購其所合作之店家歐納美容所提供之課程(【130
   分鐘:全身舒壓課程+腹部馬鞍背筷舞纖體按摩 (加贈臉部護膚保養)】 沐浴更衣
   →全背熱石體敷→全背暖油按摩→腹部馬鞍背筷舞纖體按摩→頭、肩、頸、眼周
   按摩+養身茶。),並致電毆娜美容預約9/8 下午4點,但當我於指定時間抵達店
   家後,店家卻表示未有我所預約之登記,且在試圖說謊與圓謊不成後始坦承其疏
   失,並與我另約9/12下午3點的時間,但在再次約定時間後,店家又在未告知
   與詢問我的時間是否允許的情況下,逕自將約定時間延至9/12下午3點半,更
   在我於所約定之時間3pm抵達店家後,再次說謊狡辯其與我約定之時間乃為9/12
   下午3點半等等,且在直接向我索取兌換卷與要求我簽名、等待等等後,其所提
   供之課程更與Groupon Taiwan網站所刊登之廣告不同。

    廣告內容清楚標示為「全身舒壓課程+腹部馬鞍背筷舞纖體按摩」等等,但,實
   際上,歐娜美容卻以一整大綑的長筷子進行全身性的所謂『按摩』,且完全不避
   開脊椎與身體骨頭處,我除因此而疼痛不已之外,並因此抽蓄、抽筋等等,該課
   程內容更清楚標示包含「眼部按摩」,但歐娜美容除全無提供眼部按摩之外,廣
   告所標示之130分鐘的課程,並於1個半小時內結束(課程於3點半左右開始,
   但當我離開店家時,時間清楚顯示為尚未五點.),且其廣告所標榜之「全背熱石
   體敷」亦實際上僅為熱石熱敷脊椎處而已,整個課程流程更與廣告不同,本應為
   「沐浴更衣→全背熱石體敷→全背暖油按摩→腹部馬鞍背筷舞纖體按摩→頭、
   肩、頸、眼周按摩+養身茶」之流程,實際上卻變為「沐浴更衣→洗臉、去角質、
   面膜敷臉→整大把長筷子於我腹部來回折騰→整大把長筷子於我整個背面上半
   身來回折騰→熱石置放於我脊椎處→整大把長筷子於我整個背面下半身來回折
   騰→背面頭、肩、頸按摩+檸檬水。」,且其所謂之臉部保養課程,亦未見卸妝
   之程序,直接在未替我卸妝的情況下,洗臉、去角質與面膜敷臉,更未於面膜敷
   臉後於我臉部敷抹化妝水、乳液、隔離霜等等保護與保養臉部之保養品等等,理
   應為舒適、舒服、放鬆、舒壓之課程,卻變成臉部與全身之摧殘、虐待等等,更
   造成我全身不舒服與疼痛不堪等等,且除身體的紅腫與瘀血之外,我的右手幾乎
   不能動、腰部與腿部發麻與疼痛、走路困難、行動不便等等,醫生並表示傷及神
   經等等,以及,美容中心根本不應提供如歐娜美容所提供之課程等等,店家更在
   我於課程進行中反應時依然故我,且對於我離開該店前的再次反應更未有任何下
   文等等。

   我於101.9.14. Groupon Taiwan反應並要求全額退費與賠償,但,欺人傷人
   者除了說謊卸責之外,還是說謊卸責,拒絕負責與賠償,且態度惡劣,不知反省
   思過等等。一開始Groupon Taiwan除推卸責任、拒絕退費與賠償等等之外,並
   表示僅願提供100元之團購金作為賠償等等,雖經我指責後,Groupon 除表示其
   會全額退費並替我向歐娜美容爭取賠償等等之外,並表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所
   以詢問我是否願意將我的個人資料等等告知店家等等,但在我清楚向Groupon
   示拒絕將我的個人資料透露予店家、拒絕店家直接與我聯繫、Groupon表示會全
   權處理的情況下,我卻依然接到店家之來電,店家卻依然逕自自行致電予我並表
   示其會負責所有醫療費用與賠償等等,且在Groupon辦理全額退費等等後,
   Groupon除再次故態復萌說謊卸責、拒絕負責、推卸責任等等之外,並要求我自
   行和店家聯繫與反應等等,店家亦於同時說謊卸責、推卸責任、更謊稱Groupon
   表示不准其和我聯繫與會全權處理等等,更在Groupon 繼續不斷推卸責任、拒絕
   負責、要求我自行與店家反應、不致電予我僅以email回覆等等,以及,歐娜美
   容同時亦繼續不斷推卸責任、拒絕負責、表示Groupon未告知等等,並掛我電話
   與不接電話等等的情況下,在我再次致電Groupon Taiwan後,歐娜美容竟致電
   予我表示我身上的傷是我自己弄的、我身體的所有不適全與他們無關,我可去提
   告等等! Groupon Taiwan 亦再次不致電、僅以email回覆我以「因到店兌換
   的部份若您已兌換完成,等同於您同意店家提供給您的服務,如已兌換完成後好
   康姐則較難以為您確認。」等等謊言推卸責任、說謊狡辯、拒絕賠償與負責、替
   歐娜美容圓謊與卸責等等,更繼續更為誇張的聯合說謊卸責與狡辯、拒絕負責與
   賠償、推卸責任等等,譬如,在我於101.9.18.中華民國網路消費協會申訴後,
   Groupon在明知我於9/12當天已清楚向店家反應等等、店家並因我於9/12向其
   反應而得知是我於9/14打電話給Groupon與自行逕自打電話予我等等,以及,
   明知其兌換卷清楚標示兌换注意事項『兌換本商品或服務時,請務必自行列印並
   先出示Groupon兌換卷』等等、消費者於兌換商品或服務前店家早已取走兌換卷
   等等、Gropon根本未至電予我等等的情況下,101.9.19.回覆以親愛的
   感謝您的支持! 日前已有致電與您說明,由於您表示9/12至店兌換,但於9/14
   日才向groupon反應當下也未反應給店,到店兌換若您已兌換完成未當下反應好
   康姐則較難以為您爭取,十分抱歉讓您有不愉快體驗,groupon 已提供您此好康
   全額退費的心意,若您對於店家提供的服務有所疑慮,需麻煩您直接與店家聯絡
   反應,店家都會竭誠的為您服務!」等等,且在謊言被揭穿後,拒作任何回應,
   直接表明其拒絕負責之立場等等


以下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台北市政府故意說謊造假等等之回函:


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函。中華民國101926。申
     字第7101B020093號。收文者:歐納美容、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Groupon
     Taiwan)。副本收文者:尤薇雅君。主旨:請就消費者尤薇雅女士申訴經由
     GROUPON TAIWAN訂購歐納美容提供之課程(130分鐘:全身舒壓課程+腹部馬
     鞍)559元。發生:1.預約未登記、被延後的情形,2.實際課程與廣告不符,
     3.身體受傷害,等情形。並請將處理結果函覆本會為感。說明:一、本會係以
     維護消費者權益,提供消費者資訊為宗旨。對此申訴案件相當關切,誠摯希望
     雙方達成滿意解決。二、素仰貴單位ㄧ向關心消費者權益,請貴單位盡速於接
     15天內(20121011前)回覆,陳述貴方之解釋或處理,(回函請註
     明文號),謝謝合作。三、請雙方接函後儘速聯繫妥適處理,並主動向本會承
     辦人員回報處理情形,本會將視案情及辦理進度,定期分析統計後公佈媒體周
     知。四、消費者申訴函如附。本案連絡電話:(022325-0974 陳小姐 (02
     2325-0974。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
     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
     文教基金會。」」


2)「台北市政府法務局函。。受文者:尤薇雅君。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
     9月27。…。主旨:有關尤薇雅君與歐納美容間之消費爭議乙案,移請貴局
     卓處,請查照。說明:一、依尤薇雅君101917日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
     辦理。二、據申訴人所述及依消費者保護業務分工,本案權屬貴管,移請依消
     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卓處逕復,並請將處理結果副知本局(消費者服務
     中心)。三、本案已列入人民申請案管考,請貴局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
     例第30條及第31條處理,並於文到30日內妥適處理完畢。四、本案是否確
     為消費爭議,亦請貴局一倂注意認定,至紉公誼。五、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並注
     意。正本: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副本:尤薇雅君。局長:蔡立文。本案依分層
     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3)「台北市衛生局函。。受文者:尤薇雅君。。主旨:消費者尤薇雅君與貴
     公司之消費爭議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府法務局101
     927北市法服字第101329769100號函暨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辦
     理。二、消費者尤薇雅君於貴公司購買美容課程(合作廠商:歐納美容),因
     發生身體不適及不滿意課程內容,欲請求賠償而衍生之消費爭議,請貴公司於
     1011012日前與消費者妥善協議,並簽定協議書,將協議結果副知本局
     (消費者聯絡電話:0955583945),屆時若未能達成協議,請貴公司負責人與
     消費者於1011015日上午10時整,攜帶身份證、私章、商業証明文件
     及相關資料,至本局聯合稽查隊東區分隊(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6923
     樓之1,電話:2756-4648)進行協商。三、若負責人屆時不克親自前往,可委
     由代表人取具全權委託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商業證明文件、代表人身份証、
     代表人私章及相關資料代理說明。四、副本抄送消費者尤薇雅君,請攜帶相關
     資料準時前往。正本: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歐納美容。副本:尤薇雅
     君。局長林奇宏。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4)「臺北市商業處函。。受文者:尤薇雅君。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10
     3日。。主旨:有關貴公司與尤薇雅君因購買瘦身美容課程所衍生消費爭議
    案,請於文到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復知本處,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本府法務局101927日北市法服字第10132976911號函轉尤君申 
    訴資料辦理。二、查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
    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像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
    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同條第2項規定「申訴案件屬本機關業務者,
    應即函請企業經營者於文到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如需了解其事實和經過
    者,得轉請企業經營者查復。」三、請貴公司依前揭規定妥適處理本消費爭議,
    並於文到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情形復知本處。四、隨函檢附尤君申訴資料影本
    1份。正本:Groupon Taiwan 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歐納美容。副本:
    尤薇雅君、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處長黃以育。本案依分層規定
    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以下為台北市衛生局所依計畫故意出示之消費爭議協商紀錄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