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垃圾犯罪集團19-4



在台北市衛生局故意安排之『形式』上所謂協商結束後,我除直接到衛生局隔壁的松山派出所報案、提告之外,並收到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寄予我之Groupon Taiwan渥奇科技與歐納美容依計畫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說謊造假、狡辯否認、捏造事實、偽造文書等等函文回覆等等,且在Groupon Taiwan渥奇科技於其函文中聲稱沒有廣告不實等等的情況下,歐納美容又於其函文中聲稱廣告不實等等,更在Groupon Taiwan渥奇科技與歐納美容均於函文中聲稱其握有錄影帶與證據可證明我未受傷等等的情況下,Groupon Taiwan渥奇科技除於其涵文中聲稱錄影帶顯示我神情愉悅邊走邊用餐、未受傷等等之外,歐納美容更在其涵文中又聲稱錄影帶內我手拿包包與滷味離開、未受傷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各自以截然不同之內容表述所謂之同一錄影帶內容等等,以依計畫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聯合台灣與所有人共同說謊造假、扭曲事實、推卸責任、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等等。


以下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Groupon Taiwan渥奇數位資訊有限公司與其合作廠商歐納美容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說謊造假、狡辯卸責等等之回覆內容:


1)「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尤薇雅君啟。。敬啟者:ㄧ、台
     端來函申訴事經本會函轉該公司處理,業已獲回覆。(詳見附件)二、台端如
     仍有異議,可逕向以下單位尋求協助:◎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
     保官)「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
     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
     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
     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
    費者保護官申訴。◎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各級地方法院。三、感謝台
    端提供消費資訊,本會將收集、彙整相關資料,適時轉請有關單位參考、處理,
    或視情形擇要刊登於「消費者報導」中,以作教育宣傳之用。。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ㄧ0一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二。」


2)「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受文者: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
     基金會。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10 9日。。主旨:有關消費者尤薇
     雅君申訴消費爭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貴會101申字第
     7101B020093號函辦理。二、有關消費者所購之「全身紓壓課程+腹部馬鞍背
     筷舞纖體按摩」美容課程,本公司已於網頁載明需預約並依店家確認時間方可
     使用,並無預約一再更改之情形;另尤君更表示,店家提供之服務內容與廣告
     不同、施作不當造成其身體不適等,應屬雙方認知誤解;店家表示服務過程
     曾多次詢問消費者按摩力道是否恰當才繼續施作,服務內容與廣告亦相符,其
     他消費者亦表示滿意及認同;且俟服務完畢後,尤君更是愉悅的邊用餐邊步出
     店家,由店家提供之當日錄影帶並未察覺有任何不妥。三、本公司向來重視消
     費者權益,接獲尤君反應後即不斷詢問相關細節,對於感受不佳之消費經驗深
    感抱歉,並於日前完成全額退費,冀尤君諒解,請查照。正本: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Mark Stephen Hoyt。」


3)「受文者: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主旨:依申字第7101B020093
    號有關尤薇雅女士申訴經由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歐納美容提供課程
    服務所發生1.服務預約未登記,被延後的情形。2.實際服務課程與廣告不符。
    3.身體受到傷害等情一一說明如後:台端尤薇雅女士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
    月八日下午期間至店聲稱有預約欲做團購之課程,但因預約表上並沒有尤小姐
    預約的名字,故本店以婉轉態度告訴對方,並在同ㄧ時間免費為尤小姐進行清
    潔去角質敷臉課程服務。記得尤小姐離開本店並無任何不愉悅,亦未以言語告
    知本店有任何不舒服之處,尚且與本店另約九月十二日下午三點半進行正式課
    程服務。本店習慣於預約前一日以簡訊通知提醒消費者預約之時間,期消費者
    若欲取消或更改時間可早與本店確認。深信尤小姐亦明瞭。九月十二日當日尤
    小姐提前來到本店,本店亦竭誠服務並無推託之語。根據本店服務人員所言,
    尤小姐本身體型纖細,故她根本不敢用力,至於芳療師於療程中幾經問候客人
    有何不妥,尤小姐均未表示任何意見。俟課程結束後,尤小姐僅以『不能完全
    放鬆』之語告知外場接待人員,此等話語亦有當日同時在現場接受服務之另外
    一位客人可供證明,至於尤小姐表示課程內容與廣告不符之言,本店亦在第一
    時間經由團購告知全額退費予以尤小姐以維商譽,此有記錄在案。另外尤小姐
    表示身體遭受傷害部分-因尤小姐於九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左右致電團購並於當
    晚至醫院驗傷,但因驗傷時間距離本店服務時間已有二天之久,實難證明尤小
   姐之瘀傷是本店人員所造成,甚者若服務當下尤小姐有任何不良反應,應即刻告
   知服務人員,而非遲至二日後再致電客訴。加之本店亦有相當之證據足以證明尤
   小姐於療程服務後,右手提背包,左手拿滷味輕鬆自在自二樓步行而下,豪邁的
   右手打開大門離去,絕非如尤小姐所述離去後右手幾乎不能動,腰部腿部疼痛,
   走路困難,行動不便等之情景。本店針對尤小姐之疑問,說明如上。懇請消保官
   明察。希望本店以客為尊的服務宗旨,竭盡所能滿足客戶之要求只求溫飽的目
   的,能讓消保官明瞭,更請尤小姐將心比心,明瞭是非為禱!敬祝商安。歐納美
   容職務代理人陳怡芳敬上。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四日。」


以下為我至台北市松山派出所提告之三聯單、診斷證明書:




自我於101.10.15.至台北松山派出所提告後,案件除迄今全無任何消息與下文之外,故意性騷擾、恐嚇威脅等等並依計畫故意誣告我以妨害名譽等等之華藏世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卓裕祥一案更全然如同石沉大海般全然毫無動靜等等,以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密謀與策劃之陰謀與詭計進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到底等等,101.10.19.,我更接到台北市政府商業司依計畫於當天晚上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至電詢問我是否要繼續下去等等之來電,台北市政府商業司人員並在我表示要繼續下去後,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的依計畫說謊與告知交由消保官處理等等,101.10.19.同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計畫逕自聯合尤品富與林青璇自行結束誣告一案審理、枉法裁決、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罪、故意不讓我到庭、故意不寄判決書予我等等之高雄高等法院恒股更依計劃將我要求保全證據一案送至最高法院等等以依計畫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且於101.10.19.當天同時寄出我要求交付筆錄影本與法庭錄音光碟之回覆等等,並在台北地方法院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罪等等之檢股於101.10.9.之開庭所故意安排的義務律師依計畫故意謊稱:「雖然已經沒有刑法第19條之嫌,」等等以依計畫將無辜受害的我送精神鑑定、繼續栽贓誣陷我以精神異常、合併所有案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的情況下,直接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繼續直接以『輔佐人』聲稱我原生家庭之父母尤品富與林青璇等等、依計畫直接栽贓誣陷無辜受害的我以精神異常等等,且台北市政府商業司並繼而再於101.10.22.寄出與出示『形式』上之公文、繼續不開罰、不懲處Groupon Taiwan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歐娜美容等等,並由台北市衛生局依計畫於101.10.23.再寄出與出示『形式』上之公文、繼續不開罰、不懲處等等以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密謀與策劃之陰謀與軌計進行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逕自依計畫聯合李家瑋與廖美淑非法強行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竊盜與侵佔罪、故意不寄判決書予我等等之台北地方法院更於101.10.23當天寄出我要求交付筆錄影本與法庭錄音光碟之回覆等等,且同樣一致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計畫非法逕自強行結束案件審理、枉法裁決、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竊盜、侵占等罪、不寄判決書予我等等之高雄高等法院、台北地方法院,更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枉法濫權、說謊造假等等分別以截然不同之內容回覆我以相同內容要求交付筆錄影本與法庭錄音光碟之狀子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逕自依計畫聯合羅助健等人非法強行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遷讓房屋與不當得利、非法強制執行、故意不開庭再審、故意不將我要求再審之裁定書寄予我等等之士林地方法院,並同樣於101.10.23.將其蓄意惡意執意枉法濫權、說謊造假等等回覆我要求查復案件之公文寄予我等等,更在我從未要求更改通訊地址至南部、從未將通訊地址變更為南部地址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謊稱我要求更改通訊地址至南部、自行捏造與謊稱我要求將通訊地址變更為南部地址等等,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附上其故意枉法濫權、說謊造假等等駁回我要求再審之裁定書等等。


以下為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故意枉法濫權、說謊造假等等之相關公文內容:


1)「台北市商業處函。。受文者:尤薇雅君。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10
     22日。。主旨:檢送尤薇雅君與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爭議案全
    案資料,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ㄧ、依據本處1011019日至尤君電
    話紀錄表、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11012日(101)渥奇法字第
    1011012號函、歐娜美容1011012日函(本處收文日)辦理暨依貴局101
    927北市法服字第10132976911號函轉尤君申訴資料續辦。二、本案前
    經本處消費者保護法、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及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
    點處理,惟消費者認未獲妥適處理,還請貴局依權責卓處。正本:台北市政府
    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室。副本:尤薇雅君、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歐娜
    美容、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處長黃以育。。」


2)「台北市衛生局函。。受文者:尤薇雅君。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10
    23日。。主旨:消費者尤薇雅君與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歐娜美容工
    作室之消費爭議1案,未能達成協議,移請貴會協助辦理第2次消費爭議協商,
    請查照。說明:ㄧ、依據貴局101927日北市法服字第10132976910號函
    辦理。二、消費者尤薇雅君於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歐娜美容工作室
    課程,因發生身體不適極不滿意課程內容,欲請求賠償而衍生之消費爭議,經
    本局函請雙方至本局進行消費爭議協商,因雙方意見未能達成共識,致協商不
    成立,惟消費者表示:「希冀貴會協助辦理第2次消費爭議協商」。三、檢付消
    費爭議案協商紀錄表及相關資料各1份。正本: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
    官室。副本:尤薇雅君、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歐娜美容、台北市政府
    法務局消費者服中心。局長林奇宏。。」


3)「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函。。受文者:尤薇雅君。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
     零壹年拾月拾玖日發文。發文字號:雄分院金刑恒1011392字第08869
     號。。主旨:檢送尤薇雅聲請保全證據一案卷件,請查照辦理。說明:ㄧ、
     本院受理101年度聲字第1392號尤薇雅聲請保全證據一案,業經本院裁定,
     據尤薇雅於法定期間聲請抗告,經審查認為合法。二、附送:卷宗1宗,影印
     0宗,裁定正本10件,抗告狀1件。三、本案嗣後補提理由書狀或投遞其
     他書狀,請逕寄最高法院。正本:最高法院。副本:尤薇雅君。院長黃金石、
     庭長周賢銳決行。」


4)「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函。。受文者:尤薇雅君。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
     零壹年拾月拾玖日發文。發文字號:雄分院金刑恒99上更(一)241字第17085
     號。。主旨:請於近日內到院預納費用後領取聲請交付如說明二所示筆錄影
     本,復請查照。說明:ㄧ、復台端1011017日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狀。
     二、本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98年度上訴字第398號、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0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7
     號、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恆警刑字第0960005764號之相關筆錄。三、依刑
     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欲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
     本。正本:尤薇雅君。副本:輔佐人尤品富君、輔佐人林青璇君。院長黃金石、
     庭長周賢銳決行。」


5)「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函。。受文者:尤薇雅君。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
    零壹年拾月拾玖日發文。發文字號:雄分院金刑恒99上更(一)241字第17086
    號。。主旨:台端於1011017日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所請難
    於准許,復請查照。說明:ㄧ、復台端1011017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狀。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2項規定,台端具狀聲請部份,因未提
    出審判筆錄有何記載錯誤或遺漏之處,所請不予准許。正本:尤薇雅君。副本:
    輔佐人尤品富君、輔佐人林青璇君。院長黃金石、庭長周賢銳決行。」


6)「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函。受文者:尤薇雅君。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1023日。發文字號:士院景士民敬101士再簡字第1號。。主旨:
     台端民事要求查復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ㄧ、復台端10110
     17日民事要求查復狀。二、台端於10115日對本院100年士簡字第872
     號案件提起之再審,業於101217日裁定駁回再審前已依台端具狀變更
     之地址「屏東縣恆春鎮城北里福德路16號」於101223日送達,並於101
     313裁定確定。三、檢付101士再簡字第1號裁定正本一件供參。正
     本:尤薇雅君<10699 臺北郵局第43171號信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
     庭」、「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士再簡字第1號。再審原告尤薇
     雅。住屏東縣恆春鎮福德路16號。再審被告李燕華。住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
     7165號之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庭
     民國1001017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
     裁定如下:主文:再審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千二百二十元由再審
     原告負擔。理由:ㄧ、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陳
     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
     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訂有明
     文。又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已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之原
     因為限,此項原因亦即再審理由,必須於訴狀中表明之;即必須敘明確定裁定
     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否則其訴
     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35
     判例意旨參照)。另倘再審之訴之聲明除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
     案如何判決外,合併另為其他聲明,該其他聲明部分即非再審程序所得審理。
     二、再審原告再審意旨略以:伊已於民國(下同)100113日上訴狀、100
     1115民事再審狀、1001218日、1001215日、10012
     29日之民事再審補充理由狀內已清楚載明再審理由與証據。原判決法官、
     再審被告、台灣與所有相關人蓄意惡意執意聯合共同違法犯罪,扭曲打壓事實
     真相,替台灣與所有相關人等脫罪,不法迫害無辜的再審原告以竊盜、侵占、
    誣告等罪,聯合說謊、造假、隱瞞、否認租債契約早已解除ㄧ事,以意圖圖利、
    勒索、敲詐等等,為此,基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500條等眾多法律條文
    規定,對前案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等語。三、經查,除本件再審起訴狀外,經本
    院一職權調閱再審原告所稱各該書狀,均未見表明原確定判決有何民事訴訟法
    496條第1項各款所列法定再審事由及符合該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按諸首
    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訴難謂為合法,爰逕以裁定駁回之。至再審原告聲
    明請求判決「(三)再審被告等人(包括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羅助健、謝文忠、
    李燕華,以及湯部院社區管委會、主委陳宏宗、管理員于蒙福、住戶葉俐君),
    一律負起所有刑民事責任,迄今原告等人所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台幣400
    萬元整,並以每庭新台幣50萬元整為單位增加。(四)系爭房屋之租債契約早
    已終止,我有權扣押系爭房屋並隨時出售。」部分,屬原確定判決訴訟標的外
    之事項,非再審程序所得審理,再審原告將其列為審聲明,亦屬於法不合,應
    併駁回之。又再審原告於再審起訴狀中,將確定判決中原告李燕華之訴訟代理
    人羅助健記載為「法定代理人」,應屬誤載,附此敘明。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217。台灣
    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217日。書
    記官范煥堂。」


7)「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函。。受文者:被告尤薇雅女士。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11023日發文。發文字號:北院木刑檢101易緝73字第1010012618
     號。。主旨:台端聲請交付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卷內筆錄影本及法
     庭錄音光碟乙節,經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規定不符,所請無從准許,請
     查照。說明:ㄧ、復台端1011017日刑事要求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狀及刑
     事要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
     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刑
     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業已指定公設辯護
     人並於101109日辯論終結,非審判中,前開聲請於法不符,礙難准許。
     正本:被告尤薇雅女士。院長吳水木、法官陳雯珊決行。」



101.10.26.我至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華藏世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與垃圾變態卓裕翔性騷擾等情、再次申訴益登與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薪資等情,並於同日透過網路於台北市市長信箱申訴104人力銀行等情(見以下表格之內容),且在台北市政府於101.10.29.回覆其將104人力銀行一事案件轉送至新北市政府、我更迄今未聽聞任何來自於新北市政府之消息等等的同時,由台北市政府消保官處於101.10.29.當天依計畫寄出其安排於1011114日進行『形式上』之開會通知等等,隔日,101.10.30.我便接到自稱為台北市政府消保官之謝建昌來電,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告知我其寄至我所指定之郵政信箱通訊地址的開會通知被退回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在台北市政府與其所屬之勞工局故意聯合益登與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不讓我收到信件等等以依計畫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弄』我、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見垃圾犯罪集團6)後,再次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於『郵件』等情事上動手腳、『弄』我等等,以在台灣與所有人之謊言被揭穿後,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計畫繼續的『弄』我、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以及,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說謊、卸責、脫罪、圓謊等等並繼續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密謀與策劃之陰謀與詭計進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且在我要求其告知掛號函件號碼(56304610004918)並分別詢問台北市三張黎郵局、台北郵政總局查詢後,郵局竟一再表示:「未有退件紀錄」、「該信件於101.10.29.寄出,101.10.30投遞成功」等等,更在我於101.10.31.致電台北市政府消保官室要求接電話之消保官室人員轉告謝建昌再次寄送信件至同一郵政信箱後,總統府信箱之處理狀況除直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直接顯示為『可寄送』等等之外(見下列表格),郵件並『奇蹟似』的『全無問題』的送達等等,且明文規定不通知掛號信件的台北市三張黎郵局並繼其於101.8.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的不斷說謊欺騙、恐嚇威脅要求我至三張黎郵局領取法院掛號信函等等後,再次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的來電催促我至郵局領取掛號信件等等,更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迄今不回覆我檢舉申訴其目無王法、全然無視所有相關法規之規定、故意在明知郵局明文規定郵局不通知掛號信函、各地皆可見提醒民眾詐騙集團冒充郵局名義謊稱領取掛號信件等等之海報、故意『挑選』郵件通知並不斷至電予我與態度惡劣恐嚇威脅催促我領取等等之行徑與事實等等,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密謀與策劃之陰謀與詭計、聯合共同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更在我於101.11.5.再透過網路之台北市市長信箱檢舉申訴台北市政府消保官、104人力銀行、益登與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藏世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與卓裕翔等等後,台北市政府與其所屬之勞工局除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於101.11.7.分別將其故意枉法濫權、說謊造假等等包庇袒護益福與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計畫替其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等等之公文寄出予我等等之外,台北市市長垃圾變態郝龍斌與台北市勞工局局長垃圾變態陳業鑫更故意在一方面謊稱其已協調過勞資爭議等等、拒絕再做勞資爭議協調等等的同時,故意一方面再以其亦早已做過並依計畫故意說謊造假、包庇袒護益登與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告不實之情事為由,故意寄出廣告不實申請表、要求我再次填寫、要求我自行提供證據等,以依計畫繼續包庇袒護益福和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等並聯合與其共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至無辜受害的我於死地等等,且在我於101.11.8.以「台灣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為主旨檢舉申訴後,台北市政府除於101.11.8.當天將其故意枉法濫權、說謊造假回覆我檢舉申訴台北市政府消保官之電子郵件寄予我等等之外,更於同日由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薛佳青故意致電予我約定101.11.14.下午進行關於華藏世界股份有限公司與卓裕翔性騷擾等情之所謂『形式』上訪談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台灣與所有人早已聯合共同密謀與策畫之陰謀與詭計進行等等,101.11.9.,我並繼而再收到台北市政府故意枉法濫權、說謊造假等等回覆我於101.11.5.申訴104人力銀行、華藏世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與卓裕翔之電子郵件等等,且士林地檢署守股吳宗憲更故意於101.11.10.發出其安排於101.11.15.320PM開庭之傳票、以告訴人身分傳喚我、調查之所謂「其他案由」案件等等,我更於101.11.13.起開始接到分別來自於高雄、台北大安分局、台中豐原等等之警察依計畫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以非法通緝與非法強制執行台灣不法迫害我之妨害法庭罪名義不斷打電話說謊欺騙、恐嚇威脅我等等,且在我於101.11.14.出席台北市政府消保官所安排之會議時,歐娜美容除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的依計劃全然不出席等等之外,出席之Groupon Taiwan 渥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並依計劃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全然未準備與簽妥委任書、說謊狡辯、拒絕認錯與負責等等,更在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說謊、卸責、脫罪、狡辯等等的同時,繼續故意包庇袒護其合作廠商歐納美容、繼續將歐納美容列為合作廠商、聯合共同危害消費者等等,台北政府消保官黃碧函更依計畫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計畫包庇袒護Groupon Taiwan 渥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歐娜美容等等,除全然不開罰、不懲處、替Groupon Taiwan 渥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歐娜美容脫罪等等之外,並不斷要求我接受在Groupon Taiwan 渥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之謊言被我揭穿後所再提出之所謂願意考慮支付醫療費用賠償意願等等,且在我拒絕後立即依計畫出示消費爭議紀錄等等,更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計劃直接表示拒絕開罰與懲處Groupon Taiwan 渥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歐娜美容等等,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並依計劃於101.11.14.當天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在台北市政府消保官所安排之會議結束後,始再故意枉法濫權、說謊造假等等以電子郵件回覆我申訴益登與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ㄧ事等等,且於同日下午我做完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薛佳青故意所安排之『形式』上訪談等等結束後,隔日,101.11.15.上午我便立即接到台中豐原警察依計畫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來電佯稱其透過健保系統查詢我的工作地點、謊稱其查獲詐騙集團盜用我的身分證件並要求我至台中協助調查等等,更在我揭穿其謊言、直接掛其電話後,該名警察除再度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致電恐嚇威脅等等之外,並囂張佯稱其會直接將我送到地檢署等等,且在我未出席士林地檢署守股吳宗憲所安排於101.11.15.320PM之開庭等等,更於101.11.19/20/21/22,分別以相同之主題「台灣 -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與內容「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暸然,台灣是一個由變態、妓女、殺人犯、垃圾所組成,殺無辜受害者滅口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寄至總統府予垃圾變態殺人犯馬英九等等後,總統府信箱之處理狀態更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直接再次顯示為『處理中』等等,台北地檢署宿股賴秋萍並將其計畫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污辱公務員罪之起訴書寄予我等等,且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薛佳青並依計畫故意於101.11.23.再致電予我、依計劃故意要求無辜受害的我自行提供華藏世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卓裕翔性騷擾等情之證據等等,台北市政府更故意再於101.11.27.將其故意交由台北中山分局作答覆之電子信件寄予我等等,並故意再次相同一致的要求我提供證據等等,台北地方法院更故意於101.12.6.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致電予我等等,且在得知接電話的人不是我、乃為我的友人、因我有事由友人代接電話等等後,立即一反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的態度、語氣、話語等等、心虛的馬上說晚點再打、欲掛電話等等,並在我的友人直接問:「有事嗎?」等等後,更為心虛、擔心、害怕的不敢說話與應答、不敢說其打電話之用意與目的、全然不語等等,且在我友人再說:「還是你要晚點打?」後,立即心虛的掛電話等等,並繼而再繼續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的連打2通電話予我等等,且在我故意不接電話後,故意不再打電話等等,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密謀與策劃之陰謀與詭計進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栽贓誣陷無辜受害的我以精神異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准我追究與告訴、強迫無辜受害的我背負與承擔所有不實之指控、懲處我對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犯罪者之提告與追究和揭發所有事實真相、讓我永遠無法說話、將我永遠關在牢中、至我於死地、要我的命、殺人滅口到底等等,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後,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軌計,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以下為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故意枉法濫權、說謊造假等等之相關公文內容:


1)「台北市政府開會通知單。。受文者:尤薇雅君(委任書1份)。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11024日。。開會事由:為協商尤薇雅君與Groupon Taiwan
    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歐娜美容間消費爭議案。開會時間:10111
    14日(星期三)上午1030分。開會地點: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
    辦公室(1100896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1樓東區)。主持人:黃消費者保護
    官碧函。聯絡人及電話:謝建昌 02-272088896164。出席者:尤薇雅君(委
    任書1份)、Groupon Taiwan 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訴資料影本即委
    任書各1份)、歐娜美容(申訴資料影本即委任書各1份)。。備註:ㄧ、依
    台北市商業處1011022日北市商三字第10136481200號函轉尤薇雅君
    2次申訴資料辦理。二、本案請企業主先行妥適處理,如屆時未達成協議,
    請雙方準時出席協商;如已達成協議或不克出席協商者,則請即刻通知本府及
    相對人。另因本府案件繁多,且考慮行政資源有限,已排定之議程礙難變更或
    展期,不便之處,敬請見諒。三、出席者攜帶身分證件。申訴人本人或被申訴
    人之負責人不克親自出席請委託他人代理,並應出具委任書。四、申訴人即被
    申訴人應準時出席,逾時達10分鐘,視為未出席協商會議。五、申訴人或被申
    訴人未出席協商致處理無結果者,本府將逕予協商不成立案。六、本申訴案件
    處理無結果時,申訴人得向本市消費協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逕向法院提出
   消費訴訟。企業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者,本府將依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
   治條例第24條第1款之規定,不定期上網公告。台北市政府。」





2)「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函。。受文者:尤薇雅君。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
     11月7。發文字號:北市勞就字第10130194500號。。主旨:有關台端陳
     述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募員工刊登與事實不符之廣告一案,請查照。說
     明:一、依據台端1011026日(本府收文)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辦理。
     二、查就業服務法所謂廣告不實,係指顧主於招募或雇用員工刊豋虛偽不實的
     廣告,造成一般大眾合理判斷並做成決定。事業單位是否構成刊登不實徵才廣
     告,尚須依個案事證認定。三、隨函檢附「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不實廣告徵才廣
     告申訴書」,請完整填寫並檢附當時所見徵才廣告及相關佐證資料後,郵寄至
     本局俾利後續查處。四、為避免誤入求職陷阱,求職時請切記「不繳錢、不購
     買、不辦卡、不隨意簽約、證件不離身」及「要陪同、要確定、要存疑」等5
     3要原則。正本:尤薇雅君。局長陳業鑫。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
     管決行。」


3)「台北市政府函。。受文者:尤薇雅君。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117
     日。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10139436300號。。主旨:有關台端以同一事由
     陳情並再次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台端101
     1026(本府收文日)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辦理。二、查台端與益福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工資、資遣費職業災害賠償及其他
     權利事項爭議,於10071日填具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向本府勞工局申請
     調解,案經本府勞工局於100725日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結果
     不成立在案。三、復查,台端於101729日再填具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向本府勞工局申請調解,惟依該調解申請書之爭議要點(事實及經過)及請求
     調解事項與10071日申請調解事項皆為同一爭議事由及訴求,業經本府
     101811日駁回台端之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在案。四、再查,台端101
     1026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請求調解事項為「工資、資遣費職業災害
     補償及其他等」,與您10071日申請調解事項仍為同一爭議事由及訴求。
     五、綜上,台端所申請調解,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本府歉難受理,檢還101
     10月26調解申請書一份,並此敘明。六、有關台端與該事業間之債權權務
     關係,惠請循司法途徑處理,以應實需;如有法律相關疑問,可利用本府勞工
     局提供之義務律師諮詢服務,亦可就近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法律及訴
     訟扶助事宜(全國法扶專線:02-6632-8282、台北分會:02-2322-5151)。七、
     1011026日調解申請書簡富之事實略述「與104廣告所登載不符」部
     份,已移請本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辦理,如需查詢相關進度,請電2728-7030
     查詢。八、又1011026日調解申請書檢附之事實略述:「台灣前核三廠
     展示館館長妨害性自主」部分,非屬勞資爭議事項範疇,建議您另循司法途
     徑處理,已應實需。正本:尤薇雅君。市長郝龍斌。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
     業務主管決行。」


4)「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被傳人地址姓名:尤薇雅。案號案由:
      守股101年度他字第4002號其他案由案件。應到日期:1011115日下
      320分(開庭進度查詢序號:371592)。。本件被傳人係告訴人。
      書記官曾思堯。檢察官吳宗憲。中華民國101117日。。」

5)「台北市政府法務函。。受文者:尤薇雅君。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11
     12日。發文字號:北市法保字第10133566600號。。主旨:關於台端來
     電反映「消保官室人員處理開會通知郵件適宜」等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
     照。說明:經查台端的郵件是於1011030日下午退回法務局消保官室,
     退件理由係「無此號信箱」。承辦人員立刻與台端連絡,告知信件退回事宜,
     並於115上午1135分根據台端當天的要求,與台端電話聯繫,確認
     再重寄1次同一信箱,並於當天寄送該郵件。二、該郵件確實遭退回,並有郵
     局退回之信封卷存參。按消費爭議深似案件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申訴案件
     之受理,原則以書表為之;申訴人如親自前來申訴者,應詢問申訴人基本資
     料、申訴事由及意旨,並填載於申訴資料表(其格式如附件一)後交由申訴人
     簽名或蓋章。其資料有不完整者,並請申訴人以書面或親自前來補充之。」法
     律既明定消費爭議申訴,應具完整資料。故於郵件遭退回後,承辦人員立即與
     台端連繫,實係為依法請台端補正資料,以利台端的消費爭議案件後續進行,
     尚請諒察。三、如尚有其他消費疑問,台端可電話直撥「1950」或02-27256169
     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服務人員。有關台端的來信,本府至表謝忱,敬祝順心
     愉快。正本:尤薇雅君。局長葉立文。」



以下為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之台北地方法院垃圾妓女崔玲綺依計畫故意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聯合台灣與所有垃圾共同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違法犯罪、串證說謊、偽造文書、變造與偽造證據、扭曲事實、欺凌虐待、嘲笑譏諷、誹謗污辱、施暴謀殺、非法拘提、非法通緝與非法羈押、擄人綁架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要我的命、殺人滅口等等,以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密謀與策畫之計畫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竊盜、侵佔、污辱公務員公署罪、至無辜受害的我以死地、栽贓誣陷我以精神異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與他自己脫罪等等,並全然開心得意於自己所有故意違法犯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者、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變態與妓女和垃圾與他自己脫罪的心態與行徑和事實等等,且在自己垃圾妓女之名義與真實面目被直接叫出,更為開心得意、滿臉驕傲得意的列嘴開懷大笑、全然掩飾不住的欣喜開心得意、不斷放聲與大聲開懷大笑等等的得意開心於自己被叫垃圾妓女、更迫不急待告知全世界與讓全世界都知曉他的名字與真實身分是垃圾妓女之事實等等後,由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之台北地檢署宿股垃圾妓女賴秋萍依計畫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無辜受害的我被不法迫害、根本未妨害公務、也根本不可能有妨害公務之事實甚或嫌疑、亦根本不需也不用妨害公務等等、無辜受害的我所說全為事實、垃圾妓女崔玲琦之全名與身份本即為台北地院垃圾妓女審判長崔玲琦、台北地院垃圾妓女審判長崔玲琦更開心得意不斷開懷放聲大笑於我直呼其名諱、全無任何不悅因為她就是垃圾妓女、台北地院垃圾妓女審判長崔玲琦就是垃圾妓女、更是垃圾、殺人犯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計畫枉法濫權、說謊造假、捏造事實、偽造文書、使用偽造與變造之證據、串證說謊、濫權追訴等等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污辱公務員公署罪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密謀與策劃之陰謀與詭計、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之內容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1年度偵字第21026號。被告尤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一、尤薇雅於民國99年間,因涉及竊盜
      等案件,於101109日下午220分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
      度易緝字第73號案件之公開審理時,尤薇雅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當庭對
      審理本案之法官崔玲綺以「台北地方法院垃圾妓女審判長崔玲綺」等語辱罵,
      而當場污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證據並所犯法
      條。ㄧ、證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73101109
     審判筆錄、被告尤薇雅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資佐證。是本案犯罪事證明
     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
     項第1項前段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污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1030日。
     檢察官賴秋萍。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119日。書記官胡
     田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污辱公務員罪)。於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污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污辱者,處
     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活1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污辱者亦同。」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所有的一切證據全為無辜受害的我自行蒐集,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除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全然不調查、蒐集所有相關證據等等之外,並故意隱藏、毀損、摧毀、湮滅所有相關證據等等,且故意同時製作、偽造所有不實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使用偽造與變造之證據、偽造變造公文、公文不實登載、行使偽造變造與登載不實之文書等等,更故意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證、教唆作偽證、四處打點、收買、賄絡、拉攏、結盟、串證說謊等等,以故意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無所不用其極不法迫害、栽贓誣陷無辜受害的我以所有種種不實之罪名、指控與控訴、扭曲抹黑、誹謗污辱等等,並不擇手段恐嚇、威脅、非法拘提、非法通緝、非法羈押、擄人、綁架、勒索、打人、殺人、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至無辜受害的我以死地等等,更以在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故意不斷『做』、『弄』、『搞』、『掰』案件給我、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我、折磨、虐待、凌虐、殘殺無辜受害的我、栽贓誣陷無辜受害的我以精神異常、神經病等等的同時,拖延時間、讓事實真相永無浮出檯面的一天等等,且故意說詞反覆、前後不一、說謊造假、不合常理與經驗法則、枉法濫權、違法亂綱、亂用與濫用法條等等,以囂張得意的『告知』其故意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心態、行徑與事實等等,並故意在無所不用其極廢弛職務、瀆職、不擇手段枉法濫權、害人殺人、『自導自演』所有與事實不符之情事、栽贓污陷、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種種不實之罪名、誹謗污辱、扭曲抹黑、指控與控訴等等後,再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要求無辜受害的我自行拿出證據與提供證據等等,以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的『告知』其全然驕傲自滿、開心得意於自己所有違法犯罪、傷天害理、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者、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之所有種種人神共憤、天理不容之心態、行徑與事實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栽贓誣陷我以精神異常、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人脫罪、致無辜受害的我於死地、殺人滅口到底等等

95.4.11.李文正防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所有的一切,全是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的故意不法迫害!


台灣這一個所謂的國家、政府與其所謂的法律和其所屬的所有的變態、妓女、垃圾,事實上,全為犯罪者,更全為經過訓練的專業犯罪者,除以犯罪維生之外,更以殺人為樂,無所不用其極傷天害理、踐踏真理乃為其專職,不擇手段喪盡天良、泯滅人性乃為其本性,忝不知恥、寡廉鮮恥更乃為其天性!


全是人渣、社會敗類、世界禍害,更垃圾不如,死不足惜!


台灣這一個島嶼根本不需所謂的國家、政府與法律!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暸然,台灣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不法迫害與謀殺全然無辜受害的我、要我的命、至無辜受害的我於死地、殺人滅口,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到底,更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之事實到底!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全為變態、妓女、垃圾、犯罪者,並以所謂的國家、政府、法律為名行犯罪之實,更以所謂的國家、政府、法律為名掩飾、包裝、合理、合法化其犯罪行徑與事實,且替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殘害無辜的人、將無辜受害者關進牢中、殺無辜的人滅口是他們的習性、慣性、天性,更是他們這一堆的犯罪者組成所謂的國家、政府、法律的目的!


在我身上所發生的一切,就是最好的寫照與證明!


台灣就是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


我絕對不會放過任何一個垃圾,更會用我的生命捍衛真理、保護無辜受害者!


我絕對會讓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變態、妓女、垃圾全部付出代價與去死!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怎麼對待我,我就怎麼對待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變態、妓女、垃圾!


我絕對剷除所有的垃圾到底!


FUCK YOU ALL!

幹!

去死!



我絕對要所有的垃圾全部付出代價與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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