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5日 星期六

垃圾犯罪集團23-6




總統府
台灣- 由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組成替變態脫罪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內容:
我絕對要你們這些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和你們所有家人與世世代代子孫全部付出代價與去死!

變態就是變態!

妓女就是妓女!

垃圾就是垃圾!

殺人犯就是殺人犯!

FUCK YOU ALL!

!

去死!
Saturday, May 11, 2013 12:05:42 PM

未回覆,信件查詢結果為『「本府已留供參考」』,分類為『檢舉案』,無回覆內容,回覆時間為『2013/5/15 下午 02: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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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尤薇*
來信填寫之E-mail
annabelle112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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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分 類
檢舉案
來信日期
2013/5/11 下午 12:06:00
狀 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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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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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台灣- 由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組成替變態脫罪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內 容
我絕對要你們這些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和你們所有家人與世世代代子孫全部付出代價與去死!
變態就是變態!
妓女就是妓女!
垃圾就是垃圾!
殺人犯就是殺人犯!

FUCK YOU ALL!
!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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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47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319720 - 台灣之恥 - 98-11-19

319805 - 台灣之恥 - 98-11-19

320514 -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 98-11-24

320531 -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 9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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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尤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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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分 類
檢舉案
來信日期
2013/5/11 下午 12:06:00
狀 態
「本府已留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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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台灣- 由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組成替變態脫罪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內 容
我絕對要你們這些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和你們所有家人與世世代代子孫全部付出代價與去死!
變態就是變態!
妓女就是妓女!
垃圾就是垃圾!
殺人犯就是殺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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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由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組成替變態脫罪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內容: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暸然,台灣是一個替變態脫罪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的法律更是台灣政府替變態殺人的機器,全是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卑鄙、下流、無恥、,、骯髒、下賤、不要臉!賤!台灣就是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全是人渣、社會敗類、世界禍害!垃圾不如,更死不足惜!

免生活在這世界上的「人」再被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不法迫害與謀殺,且免美好的世界與地球被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玷污與踐踏,更為維護與捍衛「人」之價值、尊嚴與權利等等,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必須全部接受嚴厲懲處與教訓,且垃圾犯罪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和其所有家人與世世代代子孫必須全部付出代價與去死,垃圾犯罪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更必須從世界上消失!

FUCK YOU ALL!

!

去死!

我絕對讓垃圾犯罪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和其所有家人與世世代代子孫必須全部付出代價與去死!
Thursday, May 16, 2013 11:04:4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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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102.5.16寄出後與102.5.17上午查詢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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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台灣由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組成替變態脫罪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內 容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暸然,台灣是一個替變態脫罪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的法律更是台灣政府替變態殺人的機器,全是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卑鄙、下流、無恥、齷齰,、骯髒、下賤、不要臉!賤!台灣就是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全是人渣、社會敗類、世界禍害!垃圾不如,更死不足惜!
為免生活在這世界上的「人」再被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不法迫害與謀殺,且免美好的世界與地球被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玷污與踐踏,更為維護與捍衛「人」之價值、尊嚴與權利等等,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必須全部接受嚴厲懲處與教訓,且垃圾犯罪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和其所有家人與世世代代子孫必須全部付出代價與去死,垃圾犯罪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更必須從世界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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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OU ALL!!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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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由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組成替變態脫罪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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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暸然,台灣是一個替變態脫罪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的法律更是台灣政府替變態殺人的機器,全是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卑鄙、下流、無恥、齷齰,、骯髒、下賤、不要臉!賤!台灣就是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全是人渣、社會敗類、世界禍害!垃圾不如,更死不足惜!
為免生活在這世界上的「人」再被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不法迫害與謀殺,且免美好的世界與地球被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玷污與踐踏,更為維護與捍衛「人」之價值、尊嚴與權利等等,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必須全部接受嚴厲懲處與教訓,且垃圾犯罪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和其所有家人與世世代代子孫必須全部付出代價與去死,垃圾犯罪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更必須從世界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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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OU ALL!!去死!
我絕對讓垃圾犯罪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和其所有家人與世世代代子孫必須全部付出代價與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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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17 上午 0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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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2013.5.13 -- 2013.5.23.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首腦垃圾變態殺人犯馬英九指示所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故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等等以依計畫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殺無辜受的我滅口、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等等並故意於其信箱查詢內容內囂張顯示「可寄發」等等之偽造公文:


1)「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拒絕賠償書。102年度國賠字第9號。請求人 尤薇雅 台北郵政43-171號信箱。上列請求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本院賠償損害,本院認應拒絕,茲將理由敘述如下:ㄧ、請求意旨:如後附國家賠償要求書所載。二、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巷訂有明文,本件請求人並未敘明或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本院所屬人員有何故意、過失或行職務,致其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所請核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定,應予拒絕賠償。院長吳水木。中華民國102510日。請求人如不服本拒絕賠償書,得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2)「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6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尤薇雅 女 36歲(民國651123生)身分證統ㄧ編號:T222511305號。住籍設屏東縣恆春鎮龍水里龍泉路1989號。住台北郵局第43-171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更ㄧ字第241中華民國101831確定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訂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法律規定,爰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513。審判長法官張意聰、法官蔡國卿、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無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513。書記官吳華榮。」


3)「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 尤薇雅 住居所不詳。送達處所:台北郵政第43-171號信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理由  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份,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ㄧ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份,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ㄧ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ㄧ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訂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於訴狀內一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且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法院;復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部被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項、第116條第1項第14567款、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訂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表明原告之住所或居所,而僅陳報送達處所,亦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及其事務所或住居所;另請求賠償金額依書狀所載為「999999999999…元」,且未據繳納裁判費;再法院名稱載為「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究係台北地方法院或士林地方法院,尚屬未明:又「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是原告應補正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標準以計算並繳納裁判費,且應記載表明原告住、住居所及被告姓名及其事務所或住居所、育起訴之管轄法院名稱,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三、按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應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是原告亦應補正提出曾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請求及協議之證明。四、經本院於民國102417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內補正上述事項,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424送達原告,有受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513。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所作。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513。書記官羅伊安。」


4)「內政部書函。。受文者:尤薇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0520日。發文字號:台內法字第1020109350號。。主旨:有關台端102425日國家賠償要求書案,請依說明一辦理,請查照。說明:ㄧ、請台端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附件一),於函到7日內補正相關資料,俾憑辦理。二、隨函檢送國家賠償法請求書格式1份(附件2),請參考。正本:尤薇雅[10699台北郵政第43-171號信箱]。副本:本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內政部。」


5)「行政院衛生署函。受文者:尤薇雅女士。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520日。發文字號:衛署法字第1020008675號。。主旨:有關台端向本署請求國家賠償案,檢送本署拒絕賠償理由書1份,請查照。說明:依據台端102425日國家賠償要求書辦理。正本:尤薇雅女士。署長邱文達出國。副署長林奏延代行。」、「行政院衛生署拒絕賠償理由書。請求權人:尤薇雅地址:台北郵政第43-171號信箱。被請求賠償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人:邱文達。ㄧ、本件請求意旨(102430日收文)略稱,請求權人因前核三廠展示館館長李文正之行為,使其遭受身心傷害。元向本屬請求國家賠償。二、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訂有明文。第9條第1項規定:「依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工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合先敘明。三、查本案請求權人指稱行為不當致使其遭受損害之李文正先生,並非本署公務員,另請求權人亦無具體指出其所受損害係與本署公務員執行職務有何因果關係,縱請求權人果因該事件受有損害,亦與本署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為無涉。四、縱上,本署公務員並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侵害請求權人自由或權利,抑或怠於執行職務,致請求權人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之情事。本件請求核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不符,爰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拒絕賠償。署長邱文達。中華民國ㄧ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附記:不服本拒絕賠償之決定者,得依法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請留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有關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之規定。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駛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ㄧ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6)邱文雄故意將我於2013.4.15寄予其之信件退回予我(見垃圾犯罪集團22):






7)「台北市政府函。受文者:尤薇雅君。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520日。發文字號:府勞動字第10232537000號。。主旨:有關台端以同ㄧ事由再次申請勞資爭議協調一案,附如說明,請查照。說明:ㄧ、依台端102426日(本府收文日)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辦理。二、查台端與易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工資、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及其他等權利事項爭議,於10071日填具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向本府勞動局申請調解,案經本府勞動局於100725日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調解結果不成立在案。三、復查,台端於100729日、1011026日及102314日再填具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向本府勞動局申請調解,唯一該調解申請書之爭議要點(事實及經過)及請求調解事項與10071日申請調解室向皆為同ㄧ爭議事由及訴求,業經本府於100811日、101117日及10241日駁回台端之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在案。四、再查,台端102426日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請求調解事項為:「工資、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及其他等」,仍與您10071日申請調解事項為同ㄧ爭議事由及訴求,續行調解已無實益。五、縱上,台端所申請調解,基於ㄧ事不再理原則本府歉難受理,檢還102426日申請調解申請書及附件各1份,並此敘明。正本:尤薇雅君。市長郝龍斌。」


8)「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函。受文者:尤薇雅君。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522發文。發文字號:北檢治知102賠議2字第31635號。。主旨:本署102年度賠議字第2號國家賠償一案,業經簽准結案。請查照。說明:ㄧ、復台端10237日國家賠償要求書。二、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故意或過失不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或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訂有明文。經查台端陳述之榮顯係虛擬及經驗上不可能,係對社會現狀不滿而為之情緒抒發,又台端並未具體書名其他符合上開歸地睜事實及理由,不符合申請國家賠償之要件,爰依法簽准結案。正本:尤薇雅君。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為102.5.26.於台北市所發之傳單內容:


台灣是一個替變態脫罪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的法律更是台灣政府替變態殺人的機器,全是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

請大家一起懲處、教訓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


全文見http://annabelleyu.blogspot.tw/






除於過往卷宗中清楚載明之:「我詛咒所有站在李文正這個變態那邊的人,我詛咒所有讓我傷心落淚,經歷所有一切不公平感受與對待的人,詛咒他們的女性家屬被強暴、輪姦,絕對被強暴、輪姦」等等之外,我並詛咒所有的垃圾與他們的女性家屬被打成弱智、去勢、四肢不全、全身癱瘓殘廢,且垃圾犯罪集團的所有垃圾下場更為:坐牢坐到死、賠錢賠到死、不得好死、下地獄永世不得超生,並以『垃圾處理』規定處理之,垃圾犯罪集團之所有垃圾與其所有家人、世世代代子孫更需全部付出代價與去死!



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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