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垃圾犯罪集團32-2



12)「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書函。受文者:尤薇雅君(台北郵政第43-171號信箱)。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1121發文。發文字號:高分檢玲廉字第1020000655號。。主旨:台端請求本屬賠償新台幣999億元乙案,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請查照。說明:一、復台端102117日國家賠償要求書。二、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部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台端請求事實及理由載謂:民國95411,台灣前核三廠展示館館長李文正對其妨害性自主,經台端報警,然台灣明知所有事實真相,亦知台端系無辜受害者,竟加扭曲、打壓、迫害、栽贓,替李文正脫罪,而侵害台端權利,並認台灣係一病態、垃圾社會,而欲對本署求國家賠償云云。惟觀之全篇內容對台灣社會充滿漫罵,完全為替及本署所屬相關人員執行公權力有何故意或過失之情形,亦未檢附任何資料以為證明。依上開法律規定,既無法證明本署公務員執行公權力時,有何故意或過失情事,自難認台端請求合法。四、本件業務承辦單位:紀錄科廉股,電話:(075524111#464。正本:尤薇雅(台北郵政第43-171號信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13)「教育部書函。受文者:尤薇雅君。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1122。發文字號:台教法(三)字第1020175408號。。主旨:有台端申請國家賠償一案,請於文到7日內補正說明二、三所列事項,俾憑辦理,請查照。說明:一、依據台端102117日國家賠償要求書辦理。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同法第三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項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左列各項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一、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貨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四、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五、賠償義務機關。六、年、月、日。損害賠償之請求,不合前項所定程式者,賠償義務機關應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於相當時間內補正。三、台端來函未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載台端之基本資料,且未敘明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該事實、理由係基於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巷或第3條第1項之規定);亦未提出請求賠償之證據,致本部無從處理,爰依國家賠償法師詳細則地17條第2項規定通知補正。四、檢附賠償請求書格式範例1份(可自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edu.tw/→本部各單位→法致處→國家賠償作業→國家賠償書類格式→賠償請求書格式下載)。正本:尤薇雅君。副本:本部法制處。教育部。」


14)「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74號。聲請人  尤薇雅  住屏東縣恆春鎮福德路16號。受判決人  李文正    73歲(民國2946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R100146677號。住高雄市鳳山區瑞竹里瑞進路55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730中華民國96918確定判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10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字第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複句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422條第1款規定之情形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請再審聲請人為告訴人亦非檢察官或自訴人,依前開說明,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1120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1120日。書記官許珈绮。」


15)「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76號。受判決人  尤薇雅      民國651123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T222511305號。住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1989  送達地址:台北郵局第43-171號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中華民國101831確定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調定有明文。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1119。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法官李嘉興、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1119。書記官蘇恆仁。」


16)「台中市政府函。受文者:尤薇雅。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1126。發文字號:府授警婦字第1020227297號。。主旨:檢送民眾尤薇雅國家賠償要求書影本1份,請依權責卓處,請查照。說明:依據民眾尤薇雅102117日致本府國家賠償要求書辦理。正本:屏東縣政府。副本:尤薇雅(台北郵政第43-171號信箱)、本府警察局。市長胡志強。」



以下為寄至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相關機構之相關內容,以及,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故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等等以依計劃故意強行與強制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他們自己脫罪到底等等之相關回覆:


1) 以下為在垃圾犯罪集團30內(相關內容請見垃圾犯罪集團30),我於2013.11.2.寄予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首腦垃圾變態殺人犯馬英九之信件內容,且垃圾變態殺人犯馬英九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不回覆等等,以故意依計畫進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到底等等,更在我直接發表垃圾犯罪集團30、懶的理他、直接發表與公布垃圾變態殺人犯馬英九與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之所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等等之所有惡劣囂張行徑與違法犯罪事蹟等等後,垃圾變態殺人犯馬英九除故意立即更改原本預定之計畫等等之外,並故意心虛的指示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之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等等先回覆等等,以故意繼續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計畫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替台灣與慣犯變態李文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


以下為2013.11.12.下午7PM查詢之結果:



姓 名
尤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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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belle112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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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 下午 02:21:00
狀 態
「本府已留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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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台灣
內 容
變態就是變態!
妓女就是妓女!
殺人犯就是殺人犯!
畜牲不如就是畜牲不如!
垃圾就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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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1 上午 0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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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47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319720 - 台灣之恥 - 98-11-19

319805 - 台灣之恥 - 98-11-19

320514 -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 98-11-24

320531 -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 9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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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為2013.11.14. 寄至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相關機構之內容,以及,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故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等等以故意依計劃強行與強制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殺無辜受害的我我滅口、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他們自己脫罪到底等等之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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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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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belle112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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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4 下午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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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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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1.台灣前核三廠展示館館長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故意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聯合慣犯變態李文正、慣犯變態李文正友人、我的原生家庭、警察機構、檢調機構、法院組織、司法機構、律師團體、社福機構、婦女團體、新聞媒體、醫療院所、宗教團體、企業財團與公司行號、政府機構等等所有公私立大小機關、組織、團體、機構等等,共同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扭曲打壓隱瞞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栽贓誣陷無辜受害的我以種種不實指控控訴與扭曲抹黑、要我的命、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等等,以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更以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聯合慣犯變態李文正與所有人共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到底等等之事實到底等等,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聯合慣犯變態李文正與所有人共同密謀與策劃之陰謀與詭計到底等等。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暸然,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的所有一切全是台灣故意的不法迫害,以故意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
台灣就是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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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2013.11.14.晚上10PM查詢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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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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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4 下午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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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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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1.台灣前核三廠展示館館長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故意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聯合慣犯變態李文正、慣犯變態李文正友人、我的原生家庭、警察機構、檢調機構、法院組織、司法機構、律師團體、社福機構、婦女團體、新聞媒體、醫療院所、宗教團體、企業財團與公司行號、政府機構等等所有公私立大小機關、組織、團體、機構等等,共同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扭曲打壓隱瞞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栽贓誣陷無辜受害的我以種種不實指控控訴與扭曲抹黑、要我的命、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等等,以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更以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故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聯合慣犯變態李文正與所有人共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到底等等之事實到底等等,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聯合慣犯變態李文正與所有人共同密謀與策劃之陰謀與詭計到底等等。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暸然,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的所有一切全是台灣故意的不法迫害,以故意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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