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 星期一

垃圾犯罪集團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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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縣長信箱 (leaderbox@mail.kinme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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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November 04, 2015 10:46: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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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薇雅 (annabelle1123@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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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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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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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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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我於95年間對李文正(前核三廠南部展示館館長)所提之告訴是性騷擾嗎?而所謂的「調解」由何而來?再者,「調解」之人(邱文雄(恆春龍泉國小主任)、邱文雄之子邱政均、邱文雄之妻蔡麗美、嚴亞中)會於偵審中為不利於無辜受害者之證述嗎?又怎會有以「不滿」2字形容無辜受害者的情形發生?更甚者,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事實罪證確鑿,無辜受害的我何來仙人跳、詐欺之有?且無辜受害,更繼而再被邱文雄、邱文雄之子邱政均、嚴亞中與警察毆打傷害的我又有何公共危險罪、誣告罪之犯行?

95.4.11
,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件發生後,檢警與法院在明知我知無辜與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聯合否認、扭曲李文正妨害性自主、誹謗的事實,並再以邱文雄等人為主在檯面上作偽證,聯合李文正、邱文雄等人惡意將妨害性自主案件包裝成仙人跳、詐欺,更極盡誹謗之能事的扭曲、抹黑、栽贓我,96.3.28.邱文雄等人聯合警察的毆打傷害事件發生後,檢警與法院更進而聯合將其所有種種蓄意、惡意與執意設計、陷害、誹謗、栽贓合理化,與包裝成我自己喝酒車禍受傷、沒有人打我,並順理成章的繼仙人跳、詐欺、種種誹謗、扭曲、抹黑後,再栽贓我以公共危險罪、誣告罪,替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以及他們自己的犯罪行為脫罪。

95.4.11.我報警起,所有的陰謀、軌計、設計、陷害、栽贓、誣陷便已開始運作,從未停止,更越來越膽大妄為、全然無法無天的誇張惡劣。

妨害性自主與毆打傷害事件、腦震盪與短暫記憶喪失,被蓄意與惡意的扭曲、栽贓、陷害為仙人跳、詐欺、性騷擾、喝酒車禍受傷、沒有人毆打傷害我、公共危險罪、誣告、逃亡,並非法羈押(屏地院陳秀慧、石家楨、程士傑)與重判我8個月有期徒刑(屏地院正股陳秀慧、石家楨、林家聖)等等,而誣告上訴高雄高分院的承辦股別與法官(國股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除與駁回非法羈押抗告相同之外,高雄高分院更在早已決定將我上訴案件駁回的情況下,惡意刁難的打電話要求我由台北至高雄在上訴理由狀與所有未簽名的狀子上簽名,並在我答應後,再次來電催促,且在我未注意到來電的情況下,立即威脅的以公文規定我到高院簽名否則即逕將案件駁回,並在我至高雄高分院時,故意只拿一份上訴理由狀讓我簽名,而非完整的2份上訴理由狀與卷宗中所有未簽名的狀子,接著,身為事實審的高雄高分院,便直接濫權的不開庭審理、調查事實與查明真相,逕自將案件結案,且事後在卷宗所顯示的資料裡,高雄高分院的公務電話紀錄竟亦只顯示一通電話,截然與事實、中華電信通聯記錄不同。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所有法律所規定保護無辜受害者的條文,在我的整個訴訟過程裡,全被知法、懂法、玩法,更濫權的所謂『法』的從事人員與執行者蓄意、惡意、執意的漠視(譬如,我的名字與個人資料等等全被蓄意公開、公審理李文正妨害性自主案件等等),整個事實真相更被所謂的『法』與李文正、邱文雄等人,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聯合共同蓄意積壓案件,更惡意且執意的扭曲、打壓,而一個全然無辜受害且嚴然已嚴重受創的我,除被所謂的『法』聯合李文正、邱文雄等人的設計、陷害、栽贓,飽受所有蓄意、惡意且執意的欺凌、打壓、嘲諷、誹謗、抹黑、污辱等等惡劣傷害之外,更於96.3.27/28.遭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等人聯合警察有恃無恐、無法無天的毆打傷害我,邱政均更拉我的頭撞擊車子安全擋風玻璃,造成我全身的傷勢、腦震盪、短暫記憶喪失,以及腦部嚴重後遺症。

一個全然無辜受害,且理所當然報警的我,除未受保護之外,竟更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所有加害人與檢警、法院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共同聯合扭曲、抹黑、陷害、栽贓,更被蓄意栽贓以逃亡之名義,惡意非法羈押長達55天,與被重判8個月有期徒刑!試問,臺灣與其法治之精神與尊嚴何在?公道何在?天理又何存?再者,若每一個無辜受害女性在尋求法律途徑保護與捍衛其尊嚴與權利時,都必須經歷與承受所有發生在我身上的真實惡劣事蹟,那,台灣何須有法律?又何須浪費納稅錢在一堆只知包庇色情與暴力、違法濫權、官官相護的不肖執法人員們與貪官污吏們身上?更甚者,法律,理應是受害者,特別是無辜女性受害者最有力的支持,不是嗎?而這裡,更是台灣,不是嗎?

不肖執法人員名單:

屏東地方法院:法官陳秀慧、石家楨、程士傑、林家聖、胡宴彰、王炳人、王以齊、莊鎮遠、張以岳、林孟和、徐美麗、邱玉汝、葉力旗、潘正屏、趙家光、李宜娟、凃春生、黃國永、蘇碧珠、陳松橝、羅培毓、曾吉雄;院長惠光霞;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伍逸康。

高雄高等法院:法官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郭雅美、莊崑山、張意聰、王憲義、張盛喜、邱永貴、院長尤三謀。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王光傑、葉蓉芳、葛光輝、鄭伊鈞、陳俊宏、顏珮珊、蔡榮龍、莊啟勝、呂幸玲、盧明軒、黃莉埍、劉河山、黃郁如、林津鋒、靳隆坤、陳新君、鐘仁松、盧明軒、黃莉娟、莊啓勝,檢察長蔡瑞宗、洪光煊。

高雄高檢署:檢察官方娜蓉、張瑞楠,檢察長陳聰明、顏大和。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劉河山;檢察長劉惟宗。

恆春分局:警員張國儒、陳真如、周俊吉、宋裕生、尤順隆、林育是、楊文榮、吳育圃、尤俊懿、徐振章、李樹東、沈逸鈞等等;分局長李金龍、方朝宗。

恆春龍水派出所:警員江文彬、周明俊、張賜麟、潘永財等等;所長孫振恭。


陳述人: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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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我於95年間對李文正(前核三廠南部展示館館長)所提之告訴是性騷擾嗎?而所謂的「調解」由何而來?再者,「調解」之人(邱文雄(恆春龍泉國小主任)、邱文雄之子邱政均、邱文雄之妻蔡麗美、嚴亞中)會於偵審中為不利於無辜受害者之證述嗎?又怎會有以「不滿」2字形容無辜受害者的情形發生?更甚者,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事實罪證確鑿,無辜受害的我何來仙人跳、詐欺之有?且無辜受害,更繼而再被邱文雄、邱文雄之子邱政均、嚴亞中與警察毆打傷害的我又有何公共危險罪、誣告罪之犯行?

95.4.11
,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件發生後,檢警與法院在明知我知無辜與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聯合否認、扭曲李文正妨害性自主、誹謗的事實,並再以邱文雄等人為主在檯面上作偽證,聯合李文正、邱文雄等人惡意將妨害性自主案件包裝成仙人跳、詐欺,更極盡誹謗之能事的扭曲、抹黑、栽贓我,96.3.28.邱文雄等人聯合警察的毆打傷害事件發生後,檢警與法院更進而聯合將其所有種種蓄意、惡意與執意設計、陷害、誹謗、栽贓合理化,與包裝成我自己喝酒車禍受傷、沒有人打我,並順理成章的繼仙人跳、詐欺、種種誹謗、扭曲、抹黑後,再栽贓我以公共危險罪、誣告罪,替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以及他們自己的犯罪行為脫罪。

95.4.11.我報警起,所有的陰謀、軌計、設計、陷害、栽贓、誣陷便已開始運作,從未停止,更越來越膽大妄為、全然無法無天的誇張惡劣。

妨害性自主與毆打傷害事件、腦震盪與短暫記憶喪失,被蓄意與惡意的扭曲、栽贓、陷害為仙人跳、詐欺、性騷擾、喝酒車禍受傷、沒有人毆打傷害我、公共危險罪、誣告、逃亡,並非法羈押(屏地院陳秀慧、石家楨、程士傑)與重判我8個月有期徒刑(屏地院正股陳秀慧、石家楨、林家聖)等等,而誣告上訴高雄高分院的承辦股別與法官(國股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除與駁回非法羈押抗告相同之外,高雄高分院更在早已決定將我上訴案件駁回的情況下,惡意刁難的打電話要求我由台北至高雄在上訴理由狀與所有未簽名的狀子上簽名,並在我答應後,再次來電催促,且在我未注意到來電的情況下,立即威脅的以公文規定我到高院簽名否則即逕將案件駁回,並在我至高雄高分院時,故意只拿一份上訴理由狀讓我簽名,而非完整的2份上訴理由狀與卷宗中所有未簽名的狀子,接著,身為事實審的高雄高分院,便直接濫權的不開庭審理、調查事實與查明真相,逕自將案件結案,且事後在卷宗所顯示的資料裡,高雄高分院的公務電話紀錄竟亦只顯示一通電話,截然與事實、中華電信通聯記錄不同。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所有法律所規定保護無辜受害者的條文,在我的整個訴訟過程裡,全被知法、懂法、玩法,更濫權的所謂『法』的從事人員與執行者蓄意、惡意、執意的漠視(譬如,我的名字與個人資料等等全被蓄意公開、公審理李文正妨害性自主案件等等),整個事實真相更被所謂的『法』與李文正、邱文雄等人,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聯合共同蓄意積壓案件,更惡意且執意的扭曲、打壓,而一個全然無辜受害且嚴然已嚴重受創的我,除被所謂的『法』聯合李文正、邱文雄等人的設計、陷害、栽贓,飽受所有蓄意、惡意且執意的欺凌、打壓、嘲諷、誹謗、抹黑、污辱等等惡劣傷害之外,更於96.3.27/28.遭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等人聯合警察有恃無恐、無法無天的毆打傷害我,邱政均更拉我的頭撞擊車子安全擋風玻璃,造成我全身的傷勢、腦震盪、短暫記憶喪失,以及腦部嚴重後遺症。

一個全然無辜受害,且理所當然報警的我,除未受保護之外,竟更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所有加害人與檢警、法院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共同聯合扭曲、抹黑、陷害、栽贓,更被蓄意栽贓以逃亡之名義,惡意非法羈押長達55天,與被重判8個月有期徒刑!試問,臺灣與其法治之精神與尊嚴何在?公道何在?天理又何存?再者,若每一個無辜受害女性在尋求法律途徑保護與捍衛其尊嚴與權利時,都必須經歷與承受所有發生在我身上的真實惡劣事蹟,那,台灣何須有法律?又何須浪費納稅錢在一堆只知包庇色情與暴力、違法濫權、官官相護的不肖執法人員們與貪官污吏們身上?更甚者,法律,理應是受害者,特別是無辜女性受害者最有力的支持,不是嗎?而這裡,更是台灣,不是嗎?

不肖執法人員名單:

屏東地方法院:法官陳秀慧、石家楨、程士傑、林家聖、胡宴彰、王炳人、王以齊、莊鎮遠、張以岳、林孟和、徐美麗、邱玉汝、葉力旗、潘正屏、趙家光、李宜娟、凃春生、黃國永、蘇碧珠、陳松橝、羅培毓、曾吉雄;院長惠光霞;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伍逸康。

高雄高等法院:法官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郭雅美、莊崑山、張意聰、王憲義、張盛喜、邱永貴、院長尤三謀。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王光傑、葉蓉芳、葛光輝、鄭伊鈞、陳俊宏、顏珮珊、蔡榮龍、莊啟勝、呂幸玲、盧明軒、黃莉埍、劉河山、黃郁如、林津鋒、靳隆坤、陳新君、鐘仁松、盧明軒、黃莉娟、莊啓勝,檢察長蔡瑞宗、洪光煊。

高雄高檢署:檢察官方娜蓉、張瑞楠,檢察長陳聰明、顏大和。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劉河山;檢察長劉惟宗。

恆春分局:警員張國儒、陳真如、周俊吉、宋裕生、尤順隆、林育是、楊文榮、吳育圃、尤俊懿、徐振章、李樹東、沈逸鈞等等;分局長李金龍、方朝宗。

恆春龍水派出所:警員江文彬、周明俊、張賜麟、潘永財等等;所長孫振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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