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 星期日

垃圾犯罪集團33-6



 

l  以下為Google 故意封鎖、關閉之垃圾犯罪集團20-4

 

以下為我於98-99年間分別致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高雄律師公會、屏東律師公會,檢舉申訴其所屬律師黃榮作、楊水柱、黃達元、史雙全、曾國龍、鄭至量、莊喬汝、謝孟璇、潘天慶等等之內容:

                                         

1-1)檢舉申訴人:尤薇雅    

電話:0955 – 583 – 945

 

檢舉申訴對象:律師 黃達元

電話:02 – 237133450966 – 092187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99101009

 

事由:

1.     我於975月初請黃達元律師撰寫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0號之刑事準備狀(一),而黃達元竟在我並未有完整卷宗資料可供提供與未至法院閱出屏檢他字第481號卷宗的情況下(南部蔡律師、陳律師可證明此事),寫出『屏檢他字第481號卷,第82頁第3行』!(附件一)

 

2.     除騙取撰狀費用外,黃達元更藉法律諮詢之名義騙取金錢,與提供不實之資訊。譬如:

2-1)李文正強制猥褻一案,在事隔將近1年後,我欲依法救濟與處理而請

       教黃達元時,黃達元表示:「你可以請南部律師至高雄高等法院閱卷,

       我幫你寫再審的狀子。」一事。

2-2)黃達元數次主動詢問李文正再審案、公共危險罪再審案、誣告案件,

       急欲騙取更多撰狀費用一事。

2-497.9.中旬,我因台中與台北警察打電話至我工作地點通知我被通緝,

       並告知我可自行至屏東地院報到而知曉自己被通緝一事,再次請教黃

       達元時,黃達元表示:「不需理會法院的惡劣通緝,且當法院收到由

       我所撰寫的刑事準備狀(二)後自然會安排開庭日期,屆時你再去南

       部開庭便可。」一事。

 

3.     979月下旬,當不疑有他的我在黃達元撰寫刑事準備狀(二)後發現異狀,並以電子郵件詢問黃達元時,黃達元除繼續以謊言欺騙外,並欲以法律諮詢之名義向我詐騙更多金錢,且於97.10.8.我至其律師事務所時,黃達元為了卸責,竟更為惡劣的說謊、污辱,並誹謗、栽贓我藏匿卷宗(附件四)!而在黃達元以為我已離開其事務所,並與其助理毫無顧忌得意、開心的嘲諷我時,面對忽然無預警返回的我,黃達元除依然態度惡劣之外,並再次毀謗、栽贓我藏匿卷宗。

 

4.     我於97.10.15.寄出存證信函給黃達元,但黃達元故意不回應,也不處理。

   97年11月27,我至屏東地方法院開庭前,我先到黃達元律師事務所,

   欲請其處理其所有惡行惡狀,而黃達元助理除早有準備外,並在明知我被通

   緝的情況下故意偷偷報警,栽贓我私闖民宅,與將其早已準備好的通緝文件

   交給警察,惡劣栽贓與陷害我。

 

5.     98.2.16.我至黃達元律師事務所,黃達元惡劣依舊,並再次報警,栽贓我私闖民宅,與編織出更多惡劣不實的謊言扭曲事實,污辱、毀謗我。

 

6.     請黃達元律師為其惡行惡狀負責,並將其向我所詐騙之金錢全額退還與賠償。

 

屏東律師史雙全ㄧ事請屏東律師公會處理;高雄律師楊水柱ㄧ事請高雄律師公會處理;高雄律師黃榮作一事請高雄律師公會處理;台北律師黃達元ㄧ事請台北律師公會處理;南部法院明知我北部地址、人在台北,與我並未逃亡、並未誣告的情況下故意惡劣通緝我與羈押我一事,以及南部檢警與所有加害者們的惡劣侵權違法等事將全權請自律與具有律師執業道德、稱職、值得信任的律師處理。

 

【附件】

附件一:黃達元所撰寫之刑事準備狀(一)、刑事準備狀(二)。

附件二:電子郵件。

附件三:97.10.18.於黃達元律師事務所之錄音光碟。

附件四:97.10.15.我寄給黃達元之存證信函。

附件五: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附件六:我手上所有的屏檢他字第481號卷宗。

 

1-2)檢舉申訴人:尤薇雅    

電話:0955 – 583 – 945

地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834樓之3

 

檢舉申訴對象:律師 黃達元

電話:02 – 237133450966 – 092187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99101009

 

補充事由:

 

1.     錄音光碟共有3份,分別於97.10.18.97.11.27.98.2.16.於黃達元事務所錄製。

 

2.     我會提告追究黃達元蓄意惡劣之種種,以及其對於案件、事實、律師、當事者、法、真理、台灣之污辱。

 

3.     請嚴懲黃達元,更免他人再度無辜、無端受害。

 

中華民國980714

 

2)檢舉申訴人:尤薇雅    

電話:0955 – 583 – 9450988 – 859 - 663

 

檢舉申訴對象:律師 曾國龍

電話:02 –27021717 0932 – 666004

地址: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敦化南路2717

 

事由:

1.  長江大方法律事務所所屬之律師曾國龍明知我之無辜、事實真相,以及其職責之所在,然,其卻蓄意與執意惡意欺騙、瀆職、詐欺、背信等等。

2.  事發經過之簡述:

(1)   曾國龍於接受委任後,除逕向法院提出一份我不知情、亦未簽名的98.5.14.刑事聲明上訴狀(附件一)外,更在明知我居住台北的情況下,於98.5.14.刑事聲明上訴狀與委任狀內記載不實之上訴人、委任人居住地。

(2)   曾國龍於上訴期間至高雄高等法院閱卷,然,曾國龍明知其理應將法院內之所有卷宗資料(包括李文正一案之十幾卷卷宗)全部影印閲岀,但卻蓄意未將全卷閲岀,更謊稱其已將法院內所有的卷宗全部齊全的影印閲出。

(3)   曾國龍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及其職責等等,但其竟惡意將我以有罪之人的方式處理,並隱瞞欺騙我,與扭曲事實,捏造不屬實的ㄧ切(見附件二之98.5.22.刑事上訴理由狀),更在我深覺有異與要求其更正後,曾國龍竟再度蓄意欺騙隱瞞的未更正,與執意逕行出狀。

(4)   曾國龍竟更在我不知情,且未簽名的情況下,擅自將98.5.26.刑事聲請更正狀送進法院(見附件三),且其狀內所載之內容亦非我所要求更正之全部。

(5)   曾國龍繼而竟更惡劣於98.6.12.要求我簽切結書,使以事實為其辯護之理由。

(6)   98.7.6.之刑事上訴理由續(一)狀送進法院後,曾國龍竟又再度蓄意寫出與事實不符的98.7.27.刑事上訴理由續(二)狀與欲將此狀送入法院,而在我察覺下,其雖修改並以98.8.10.之刑事上訴理由續(二)狀為版本送進法院,但,曾國龍竟自此蓄意擱置案件,讓案件完全呈現停滯狀態。

(7)   在我要求下,曾國龍相繼於98.6月下旬、9894至最高法院閱卷,然,我完全不知曉98.6.下旬的閱卷日期與時間,曾國龍更亦未事前告知。而在我要求其出示98.9.4.閱卷之聲請書後,面對我一再致電詢問是否已確定可以進法院閱卷時,曾國龍竟以法院尚未告知、必須等到其所申請閱卷的時間前打電話詢問才知曉與確定等等謊言欺騙。

(8)   98.9.4.,於曾國龍所安排的閱卷時間(下午1430分)前,我除再度致電長江大方法律事務所以及曾國龍,詢問是否已確定可以閱卷外,並特別告知我所欲看到之資料,然,曾國龍竟再度以法院尚未告知與確定等等謊言隱瞞欺騙我,且已至法院閱卷2次的曾國龍,竟不知法院的所有卷宗資料內是否包含我所狀告邱文雄、嚴亞中之妨害名譽卷宗資料。而其至法院閱卷後,雖表示法院內並未有邱文雄、嚴亞中之卷宗,且其更已將所有資料全部影印閲出,然,事實上,曾國龍卻並未盡責與依其所承諾的將所有資料(包括我被非法羈押之所有相關資料,與院內所有卷宗之卷目等等)閱出,我除未看到我所特別指定之完整資料外,我竟更赫然發現,已閱卷3次的曾國龍,其手上之卷宗資料竟依然不齊全完整。

(9)   曾國龍再度卸責編謊,譬如謊稱其手上有完整齊全之全部卷宗,並拒絕閱卷等等,態度更亦顯囂張惡劣,更做人身攻擊,且直接表示其所需處理的範圍,乃法院之所有卷宗中印有「誣告」卷目之卷宗資料,而非全部。然,無論是曾國龍自己所強調的印有「誣告」卷目之卷宗,亦或是法院內之所有卷目與卷宗,曾國龍皆全未齊全完整的影印閲出,其手上之卷宗資料根本不齊全完整。

(10) 身為律師,理應為其當事人之最大利益著想等等,然,曾國龍之所

       有所作所為卻非如此,更蓄意與執意欺騙、瀆職、違法等等。

(11) 我拒讓曾國龍將在我察覺其98.9.7.刑事聲請更正狀之錯誤後,

修改與更正之之98.9.15.刑事聲請更正狀送入法院,拒讓曾國龍

98.9.28.上午再度至法院閱卷,拒讓曾國龍再接觸與處理我的案

件。

12處理我案件的長江大方法律事務所曾國龍, 完全對不起我, 更對不起

我在斗六環球技術學院任教的好朋友與其校長之善意, 也辜負了我們

對於他們的信任,其事務所之律師鄭至量更踐踏了他與校長之間的所

謂結拜兄弟情誼。而這些律師們竟在身為當事人的我,以及善意關心

我的朋友們一再寬容對待,及至最後校長親自了解狀況時,這些律

師們竟還在說謊、卸責,以及.. .

 

3. 請嚴懲曾國龍,更免他人再度無辜、無端受害。

 

【附件】

附件一:98.5.14.之刑事聲明上訴狀。

附件二:98.5.22.之刑事上訴理由狀。

附件三:98.5.26.之刑事聲請更正狀。

附件四:98.6.12之切結書。

附件五:98.7.6.之刑事上訴理由續(一)狀。

附件六:98.7.27.之刑事上訴理由續(二)狀。

附件七:98.8.10.之刑事上訴理由續(二)狀。

附件八:98.9.7.之刑事聲請更正狀。

附件九:98.9.15.之刑事聲請更正狀。

 

2-2)檢舉申訴人:尤薇雅    

電話:0955 – 583 – 9450988 – 859 – 663

地址:台北市和平東路1834樓之3

 

檢舉申訴對象:

律師 曾國龍

電話:02 –27021717 0932 – 666004

地址: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敦化南路2717

 

補充事由:

1.  98.9.28.,我至長江大方法律事務所解除與律師曾國龍間之委任關係,並欲取回我所有的卷宗資料,然,長江大方法律事務所所屬律師曾國龍與鄭至量除態度惡劣、滿口謊言與羞辱我之外,竟更試圖威脅恐嚇,而在我報警處理後,我竟更發現,曾國龍惡意藏匿我的卷宗,其所交予我的卷宗資料竟嚴重缺失。

2. 除原本我所交與曾國龍的卷宗嚴重缺失之外,我數次至長江大方法律事務所與其所屬律師曾國龍和鄭至量等的洽談紀錄內容亦消失不見,曾國龍至法院所閱岀的卷宗資料更嚴重缺失的消失不見。98.9.28.當天,在警察的協助下,我仔細檢查曾國龍交予我的卷宗後,我發現,呈現在我眼前的卷宗完全不齊全的嚴重缺失,頁碼與順序更是凌亂、錯誤,且不完整齊全,就連當初我所提供的傷勢與事發現場照片亦不現蹤影的消失不見!

3. 面對警察的質問,長江大方法律事務所的所屬律師曾國龍除依舊滿口謊言的

   狡辯之外,更與鄭至量聯合說謊的一概否認。

4. 我已提告追究。

 

3)檢舉申訴人:尤薇雅    

電話:0988 859 6630955 583 - 945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

 

檢舉申訴對象:律師 鄭至量

電話:02 27021717 0932 692915

地址: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敦化南路2717

 

事由:

1.  長江大方法律事務所所屬之律師鄭至量與曾國龍明知我之無辜、事實真相,以及其職責之所在,然,其卻蓄意與執意惡意欺騙、瀆職、詐欺、背信等等。

 

2. 律師,除應盡心依其所託、所諾做事,更應為其當事人之最大利益著想,然,

   長江大方法律事務所之所屬律師鄭至量與曾國龍之所有心態與所作所為卻

   非然,蓄意惡劣聯合瀆職、欺騙當事人、扭曲事實等等之外,更自始至終

   只貪圖其利益、犧牲當事人,視人權、倫理道德、法理、正義於無物,踐踏

   真理,且其為求卸責,其所言、所為更是卑劣。

 

2.  我已於99.1.5台北地檢署曾國龍詐欺、背信、侵占一案之偵查庭內對作偽證之鄭至量提告,追究其種種惡劣心態與所作所為,並請嚴懲長江大方法律事務所之所屬律師曾國龍與鄭至量,以免再有無辜受害者無端與無謂受害。

 

                  中華民國9925星期五

 

4)檢舉申訴人:尤薇雅    

電話:0988 – 859 - 663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

 

檢舉申訴對象:律師 莊喬汝、謝孟璇、潘天慶

電話:02 –33221123

地址: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羅斯福路177樓之1

 

事由:

1.  經由台北現代婦女基金會介紹,9924,我委託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附件一)至最高法院閱出全卷,然,99426我至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取卷時,除始發現全卷卷宗中未有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之律師曾國龍、鄭至量等人所謊稱之妨害性自主卷宗之外,竟更赫然發現長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在我不知情、且未同意與簽名的情況下,逕自解除委任關係與逕行遞狀至最高法院終止委任關係(附件二)。

 

2.  9924我與常青國際法律事務簽署委任契約當天,我便已清楚告知我要最高法院內的全卷,從第一頁至最後一頁的所有全部卷宗資料,並於其之後的來電告知其律師只會影印卷宗中重要部分其餘不重要的部分他們不印時再次清楚明確的告知與強調我要『全卷』,從第一頁到最後一頁的所有全部卷宗資料,然,99426當天我至長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取卷時,其事務所除僅由其助理將8宗分別以橡皮筋捆綁之卷宗交給我之外,更欺騙我以高雄高等法院移送至最高法院之公文函(附件三)所指為:「影卷4宗是包含在卷宗8宗裡,所以總共8宗。」等等謊言!再者,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所交給我之卷宗,除不完整、有所缺失等等之外,更清楚可見其影印之錯誤!更甚者,在長青國際法律事務所惡劣逕自解除委任後,其竟欲再以法律諮詢與再度閱卷等等名義騙取更多金錢,且蓄意惡意執意卸責!長青國際法律事務所之江長青更竟於我原訂96.3.5.早上10點攜帶其事務所由最高法院所閱出之所有卷宗資料至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與其律師談論與確定其所閱出之卷宗等相關事宜的前一天(96.3.4.)下午不斷致電予我蓄意惡劣取消早已安排好之約定,與欲騙取更多金錢,且要我自己致電最高法院書記官,並在我與最高法院書記官確定全卷共13宗後之隔日早上(96.3.5.)致電要求我自己叫快遞將卷宗送至其事務所以便其證明其所一再狡辯之「我沒錯。」!

 

3. 自始至終我給予了每一個人、每一個律師我全然的尊重、信任與良善,再者,這一些所謂的律師開口要多少錢,我就給多少錢,乾乾脆脆、清清楚楚,更甚者,我寬容對待每一個人、每一個律師,然,這一些受人之託、拿錢辦事、更該忠人之事的所謂「律師」之所有心態與所言、所為除全然令人厭惡、不齒之外,更毫無專業、道德、品格、羞恥心可言,就連最基本的「尊重」2字都不懂!

 

   律師,除應盡心依其所託、所諾做事,更應為其當事人之最大利益著想,然,

   長青國際法律事務所之所有心態與所作所為卻非然,蓄意惡劣執意瀆職、

   背信、欺騙當事人、扭曲事實等等之外,更自始至終只貪圖其利益、犧牲當

   事人,全然視人權、倫理道德、法理、正義於無物,踐踏真理,且其為求卸

   責,其所言、所為更為卑劣無恥。

 

4. 請嚴懲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之所屬律師們,以免再有受害者無辜、無端、無

   謂受害。

 

                  99            3            11     

 

【附件一】:委任契約。

【附件二】:刑事終止委任狀。

【附件三】:屏東地方法院、高雄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檢察署送至台北最高法院

           之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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