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0日 星期六

垃圾犯罪集團6-2


5)上手銬部份: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警員周明俊
是我陪同的,當時因為尤薇雅不願上救護車,我就上他手銬,強制送醫,因為當時她頭部流血。
被告從樹叢走出來,被告當時額頭有流血,被告其他部位沒有受傷,因為晚上只看得到他額頭有流血,被告不上救護車,我們就強制把被告送醫;都是我們警員把他送醫的,被告當時都是酒味,她不肯上救護車,是我跟消防隊的二名人員把被告送上救護車的,是我把被告銬上手銬,並把被告帶到醫院,張賜霖則在一旁,我也有上救護車一起去醫院;因為被告有掙扎,被告當時不上救護車,我們基於救人,所以才上手銬強制把被告送醫;我們強致送醫的依據是因為被告喝酒,不肯上救護車,且被告又受傷;被告在現場應該沒有表示要回家。
警員張賜霖

被告是從左邊駕駛座的門出來,被告身上額頭有受傷,有流血,被告當時語無倫次,被告一直抱怨警察以前都沒有處理好他的案件,救護人員將被告纏扶上車,被告沒有反抗,因為被告都是酒味,所以我們同事才將被告上手銬;因為被告明顯酒醉駕駛,我們就纏扶被告上救護車,被告有講我們不能將他上手銬;因為被告明顯的酒醉駕車,被告的額頭也受傷,必須強制送醫。
119人員石川吉
因為傷患的情緒不穩定,我有請其中一個員警陪同送傷患到醫院;(當天有把傷患上手銬嗎?)這個我不太清楚。
因為被告有受傷,所以我們必須把他強制送醫,我們和警員聯合把被告弄上車,被告有掙扎,她說不要上車,我們有抓被告的手腳上車,被告一直用力掙扎,我是開救護車的,我在前面,所以不清楚有無上手銬;因為你有受傷,救護車到後,看到你頭部受傷,怕你有其他問題,所以才把你送醫,我們救護人員是處理受傷的人,只要你有受傷我們就要把你送醫,是派出所的警員告訴我你的名字,醫院掛號不是我處理的,我不記得你有無被上手銬。
119人員林傳能

我們到現場時,我們請被告上救護車,但被告不願意上車,被告說他要回家,警察說他頭部受傷,要強制送醫,因為我們沒有強制權,就請一個員警陪同,另一個警員把被告上手銬,我跟被告及一個警員在救護車後座;我沒有看到被告走路,被告沒有辦法離開現場;(你們有何人拉被告上車?)二個警察,一個銬手銬,一個拉被告上車,石川吉在車上待命。


6)當我解開安全帶,由車內自行走出時,駕駛座的車門根本沒有被任何樹木擋住,我更未撞斷任何樹木,車子的安全擋風玻璃上也沒有任何樹木,且全身毫髮無傷: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警員周明俊
我們沒有很明確的看到她是怎麼出來的,我們只有看到她從車子的旁邊走出來。

應該是旁邊,被告是從駕駛座旁邊的位置出來,駕駛座的門被卡住了。
警員張賜霖
我有看到他在草叢裡面要倒車,但是他岀不來,我看到她在車上待一陣子,是救護車到場,她才自己走出來。
被告是從左邊駕駛座的門出來;我沒有看清楚從那邊有無樹被撞斷。
警員宋裕生

因為白天我們有在過去拍照,我們去的時候車門二邊都是關起來的,現場的樹木在車子左側的部分有被撞斷。
警員周俊吉

我去現場時,駕駛座的車門可以開,駕駛座的車門沒有被樹卡住。


7)恆春警局、消防局、醫院之時間紀錄表:

龍水派出所
恆春分局交安組
119救護車
恆春醫院
接獲通知時間
010
110
041
122(到達醫院)
抵達現場時間

115
048

離開時間


051
145



8)龍水派出所警察通知救護車、恆春分局交安組之事發地點各別為:


96.5.拼湊記憶時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
審理
警員周明俊

對(通知救護車送醫),我們通知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消防隊,我們等了十幾分鐘,消防隊就來了,來了二個人。
因為被告車卡在樹叢裡,被告把車發動想要到車出來,我們不敢下去,我們就打119通知救護車過來,我們有在現場等救護車到達;我們看到被告撞上樹叢後,就打電話回龍水派出所通報,後來龍水派出所就通知交通隊及救護車。
警員張賜霖

是(通知救護車送醫)我們通知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消防隊,我們等了多久消防隊才來,我不記得了。
我們到時,被告的車前後移動想到倒車出來,因為路面及撞車的地點有落差約50公分,所以後輪卡住,無法倒車,我們馬上通知勤務中心通知救護車,因被告一直處在倒車的狀況,所以我們不敢靠近,因為怕被撞到;我們跟勤務中心回報時,是說在赤崁路與龍泉路附近發生車禍。
警員宋裕生

我到現場時,尤薇雅沒有在場;龍水派出所通知我們到赤崁路,派出所一開始只告訴我們在赤崁路,我們有去赤崁路,我跟周俊吉一起去,我們到赤崁路時,沒有找到,然後,我們就連絡派出所,派出所告訴我們,人已經送到醫院了,我們就直接到醫院,到醫院之後,我們就詢問派出所警員,知道確定的車禍地點,我們就回到現場。
當天我跟周俊吉去處理,當初我們接到勤務中心通報,勤務中心說事故現場在赤崁路,我們在赤崁路上沒有看到任何車輛,我們就跟龍水派出所連絡,龍水派出所說被告已經送醫,我們就趕到恆春旅遊醫院去,看到被告與龍水派出所的二名警員已經在醫院,我們就詢問警員車禍處所,警員就帶我們去車禍現場,我們去的時候,被告的車在樹林裏面,所以我們就拍照、測量等例行公事;我們是到赤崁路,通報說是赤崁路,是報案人說的
,我不知道是何人報案,是勤務中心通知我們的,那邊是龍水的轄區,第二次到現場才知道是龍泉路;我當交通警察7年,我覺得車禍現場沒有問題;因為報案是在赤崁路,我們去後,發現赤崁路沒有車禍。
警員周俊吉


我跟楊文榮一起去處理的,我是晚上過去的,先生是第二天早上才去的。當天我們接到報案,說赤崁路那邊有車禍,我們到赤崁路時找不到,我們就折返到醫院,就看到被告在醫院,還有當地警員也在醫院,因為派出所的人員先到,我們用無線電問派出所的人員,他們說已經把被告送到恆春旅遊醫院,我們就趕過去醫院,到醫院時,被告躺在急診室接受治療,被告當時在哭鬧,他語無倫次,他說要找父親。我們有詢問被告,被告答非所問,無法製作筆錄,我們也沒有辦法做吹氣酒測,我們請派出所警員先帶我們到現場去,到時,看到被告的車子衝到樹林,我們就拍照、製作現場圖,例行公事處理後,我們又折返到醫院去。
119人員石川吉

(龍泉路與赤崁路口一帶)。
當天我有去龍泉路與赤崁路口處理車禍,我和役男林傳能去的,我們開救護車去處理,我們接獲指揮中心報案。
119人員林傳能
警察是跟我們說在赤崁路上,所以我們就沿著赤崁路上,慢慢的找;我們是往赤崁路上,就是過那個龍水派出所,大概左轉過後,50100公尺之間,50公尺100公尺那邊,那邊發現的;我們是沿著那個龍巒橋,那個右手邊進去嘛,進去之後,有經過龍水派出所那一條路,然後再左轉,因為我們那個時候,好像龍泉路,然後,就是過龍水派出所之後,有一個叉路嘛,然後,左轉那邊好像就是赤崁路,對,我們是在那邊發現的。
(龍泉路與赤崁路口一帶)。
報的時候好像是赤崁路,一般人報案說大概的地點,我們會在報案地點附近找。



9)救護車抵達現場的情形:


拼湊記憶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警員周明俊

我們沒有很明確的看到她是怎麼出來的,我們只有看到他從車子的旁邊走出來;(從你們發現尤薇雅走出車外,到救護車到達來接尤薇雅,這一段時間,有沒有其他人到車禍現場?)沒有。
因為被告車卡在樹叢裡,被告把車發動想要倒車出來,我們不敢下去,我們就打119通知救護車過來,我們有在現場等救護車到達,我們在等救護車來時,被告此時就自己走出來,是救護車來的時候,被告才下車;當時邱証均、邱文雄、嚴亞中都沒有在現場;被告在場時,應該沒有表示要回家。
警員張賜霖

我有看到他在樹叢裡面要倒車,但是他出不來,我看到他在車上待一陣子,是救護車到場,他才自己走出來;(你回想一下,是救護車先來,在路邊等,尤薇雅才從車子走出來,還是尤薇雅走出來的時候,救護車也剛好來?)應該是救護車到的時候,他才出來。
因為被告一直處在倒車的狀況,所以我們不敢靠近,因為怕會被撞到,被告車油門聲音很大,救護車來之後,被告才自己出來,感覺上車無法到出來;整個過程中,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都沒有出現;從邱文雄家到車禍現場都沒有人打被告。
119人員石川吉

當天我是跟林傳能出勤,林傳能是替代役男,當天是我開車,我開救護車代號恆春九一,車號我沒有記得;他負責處理傷患,我負責開車;我不太記得接獲傷患的位置有無路燈;有,我有看到他的長相,我看到是一張有血跡的臉,還有他的長髮;他一直表示要回家並說,他家在附近,不要我們送她到醫院;當天還有二個警察在場,但是我不知道是哪個派出所的;因為傷患的情緒不穩定,我有請其中一個員警陪同送傷患到醫院。
到現場時,看到龍水派出所的二名警員已經在那裡,因為當時我看到現場有一部紅色轎車停在往路邊的樹林裡,受傷的傷者已經出來了,路面跟樹琳有落差,車子掉在樹林裡;我們到時,患者已經出來了,患者就是被告,我們到現場時,警員跟傷患已經有接觸,被告可能有喝酒醉,他跟警員有爭執、大小聲;現場除了2名警員外,沒有其他人;我不知道處理本件大概幾分鐘,要看救護紀錄表,紀錄表都是據實記載的;救護紀錄表是我寫的;(你說我在現場魯很久,但是依據紀錄表,你們到現場到離開只有3分鐘?)是;(為何幫我測量生命跡象的人事你簽名?)是役男告訴我後,我製作的,是役男測的。
119人員林傳能
在赤崁路上,路邊就看到;因為我到現場的時候,他已經在路邊,然後跟警察在講話;他就已經在路邊了,然後在那邊跟員警吵架,然後我就說要送醫院,他就說他不要去醫院,然後就一直在那邊說他…. ,因為我們有受傷就一定要,因為你現在沒事,不代表說之後會沒事;他已經在路邊要,嗯,就是在那邊講話,那我們就是,最後把她強迫送醫;因為,我不知道你講的意識清醒昰怎麼樣啦,因為我們當時昰跟他講說請他送醫院,,可是她,我們無論怎麼跟他解釋,她就是不要去醫院,這樣的情形,我們最後只有強迫送醫,因為他如果沒有去的話,我不知道情況會不會更嚴重;比如說,如果他意識清醒,他當時又喝酒,有的時候,喝酒的人,你講過什麼,睡覺起來可能就不知道了,你要我解釋什麼叫清醒嗎? 因為他如果沒有喝酒的話,然後,回答又有條有理,那我們,我還能跟你講說他是清醒,但是他並不是處於這樣的情況;我當時,我救護到現在,唯一被打的一次,就是你姐姐打我那一次,我什麼事情都沒做,然後就被打了,所以你說,他算清醒嗎?當時想要幫她做處置,可是他拒絕任何處置,阿我肉眼看到就只有頭部流血;我肉眼看到的,阿至於其他什麼的,我就不知道了,因為他當時拒絕任何處置;整個額頭,我看到的時候,就是血跟頭髮都已經黏在一起了;我看到的是額頭而已,都是血,血跟那個頭髮都,就黏在一起啦,看到的啦,肉眼看到的啦;因為他現場,聽警察講說,他們,你姐的車子整個開進樹林裡面,整個撞進去了;車在哪裡,我們也不知道;晚上就很暗,看不到阿,我沒看到車阿;因為就我看到的時候,到現場,他就在路邊,阿頭部就是有流血,就是已經,我至少明顯的看到她頭部有流血,一定有受傷,而且即使他現在可以走,我們,基本上,分局應該也昰要我們強迫送醫阿,因為,那個懷疑可能有輕微腦震盪,要送到醫院去檢查,那種東西昰很難講的;那時候因為我看到的時候,你姐昰頭部有外傷阿,然後結果那時候,你姐就是拒送醫嘛,阿警察就是要請你姐上車阿,然後就盧很久,就在那邊盧阿;你姐就是,就是不要,他就說我不要,我要,我現在就要回家,你放開我;你姐就是不要上車,他就是拒送醫啦,阿所以我在那邊等滿久的阿;你姐那時後昰拒送醫,而且情緒昰很高昂的,我看分局是因為這樣子來銬上手銬的耶;他就是,就是,就是講說他,我現在要直接回家,你不要攔我,然後那個什麼,我也不要去醫院,然後就是盧很久,因為一定要嘛,然後要上車的時候,他又說,你在強迫我送醫院的話,我昰現場4個人全部都要告,然後不得已,警察就扣上去嘛,然後請他上車嘛;當時就是他一直要回家,阿他會被扣上手銬是說,因為他當時拒送醫,阿問提昰患者本身,就是已經他一定有受傷了,而且是很明顯的,然後基於安全起見,分局那邊才不得已扣上手銬的,以我當時看到的是這樣啦。
是我出勤,我跟石川吉一起出勤,是由石川吉開救護車,我負責處理傷患,當天開的救護車車牌是0973-MG;我是在路邊看到傷患,當時旁邊還有2名員警,我沒有看到其他人,傷患是一個女的,該傷患當時頭部有流血,頭髮蓋住臉部,我沒有看到他的長相,我感覺,應該是年輕的,當時他是清醒的。
我到現場時,看到員警與被告,我們消防隊開救護車過去,淡救護車不是我開的,是警消石川吉開車,我們到現場時,我們請被告上救護車,但被告不願意上車,被告說他要回家,警察說他頭部受傷,要強制送醫;我到現場時,沒有其他人,也沒有看到有人打被告;我們到現場時,當時很暗,我沒有看到車子;我們到現場時,被告已經在馬路邊,我們將車子停下後,我聽到被告說要回家,警察說救護車來了,趕快上車;我沒有看到被告走路,被告沒有辦法離開現場。



10)我『上』救護車的位置:


拼湊記憶之
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警員周明俊

車禍地點的對面馬路。

救護車停在道路的右側,樹叢的斜對面;救護車都沒有移動位置;撞車地點距離龍泉路和赤崁路口約30公尺
警員張賜霖

在車禍地點的對面龍泉路318號前面。
救護車停在警車的後面,停在南下的路邊,是被告車的斜對面,是比較靠近龍泉路與赤崁路口,還沒有到車禍地點;車禍地點距離赤崁路到龍泉路口150公尺
119人員石川吉

在龍泉路與赤崁路的交叉路口,我確定;(你們接尤薇雅的地點,是否有民家?)有,我們接的地點距離民家大約本偵查庭的縱深。
救護車停在警車的後面,警車的左前方就是被告的事故地點,我到現場看到警車跟被告的車;救護車在現場都沒有移動位置。
119人員林傳能
我們在路邊看到,就看到妳姐跟警察;在赤崁路上,路邊就看到;我們是往赤崁路上,就是過那個龍水派出所,大概左轉過後,50100公尺之間,50公尺100公尺那邊,那邊發現的;警察是跟我們說在赤崁路上,所以我們就沿著赤崁路上,慢慢的找;我們是沿著那個龍巒橋,那個右手邊進去嘛,進去之後,有經過龍水派出所那一條路,然後再左轉,因為我們那個時候,好像龍泉路,然後,就是過龍水派出所之後,有一個叉路嘛,然後,左轉那邊好像就是赤崁路,對,我們是在那邊發現的;晚上就很暗,看不到阿,我沒看到車。
我印象中是龍水派出所,再開一段路,有一個大彎,再往前十幾公尺,我是在路邊看到傷患;(能否從照片【屏檢王光傑提示其由赤崁路所拍的照片】)中告知檢查官,你當天接獲傷患的位置?)看不出來;我只記得怎麼走及地點,但是我現在沒辦法說。
不是那麼確定,正常情形,我們應該會停在警車的後面;救護車有無前後移動,不是很清楚,但是車子沒有離開現場;。



11)除強銬手銬外,警察與119消防人員將我『送上』救護車之情形:


  拼湊記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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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警員周明俊

我陪同到醫院。
是我跟消防隊的2名人員把被告送上救護車的;我也有上救護車一起去醫院;我們抓被告的手脕及腋下,將被告拉到救護車上,我們沒有抬被告的腳,但被告有用腳亂踢;我們上救護車後,被告還手腳亂揮,他還坐起來在那邊鬧;我們沒有把被告手腳綁著,我們有上手銬,到醫院後,才將手銬打開。
警員張賜霖

是周明俊跟他去的。
我們同事周明俊跟被告一起去醫院;救護人員幫忙攙扶上車,被告沒有反抗;我們就攙扶被告上救護車。
119人員石川吉

我有請其中一個員警陪同送傷患到醫院。
我們和警察聯合把被告弄上車,被告有掙扎,他說不要上車,我們有抓被告的手腳上車,被告一直用力掙扎。我開救護車的,我在前面,所以不清楚有無上手銬,林傳能有替被告做初步檢查,他說他有被被告打到,我們把被告送到署立恆春醫院;我沒有看到被告在救護車上有無手腳亂揮,我在開車;整個過程中被告沒有呈現昏迷的狀態。
119人員林傳能
他自己走上去救護車的;他可能有喝酒,就是有喝酒啦,然後頭部有受傷,所以,我們一定要強迫送醫……….,然後當時就是….,我就請員警陪同,送到,強迫送到醫院去;也沒有動手啊,就是一樣,就直接讓他上車,然後我們就直接載到醫院來了;因為已經過很久了,而且又半夜,我們119不能一直待在那邊,最後就是不得已,一定要強迫送醫院,以你姐當時的情況,他就是不要送醫院,那我們為了安全,你姐送醫之後,因為他有腦震盪,如果…. ,所以我們最後就是,真的很,真的過了滿久,他就是不要送醫就對了;很久,真的沒辦法,然後,因為警察也,就是戴上那個手銬;我本來想要幫他做處置,我會更清楚,可是他就是車上拒絕那個處置;啊不做處置,他又要我,要求我幫她解開手銬,然後,因為我是119人員,我又不是警察,我怎麼會有鑰匙? 我就因為這一點,被他打,你要我講什麼,當時他就是這樣子而已;就是請他上車啊;就自己走上去(救護車)的;他是雖然說還昰激動,可是問提昰,他還是有上去

警察說他頭部受傷,要強制送醫,因為我們沒有強制權,就請一個警員陪同,另外一個警員把被告銬上手銬,我跟被告及另一個警員在救護車後座,被告坐著,被告拒絕救護,我們是以半強迫的方式,拉被告的手臂上車,被告當時有掙扎,他的意願就是不要;我印象中被告沒有用腳踢我或別人;我沒有看到被告走路,被告沒有辦法離開現場;(你們有何人拉被告上車?)有2個警察拉被告上車,一個銬手銬,一個拉被告上車,石川吉在車上待命;過程中,被告都是清醒的。


12我至醫院之情形:

拼湊記憶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警員周明俊


到醫院後,我們就把車禍交給交通事故處理小組,並通知被告父母來處理,後來我們就離開;(我到醫院時,我要離開,你們不讓我離開,是打算在我去哪裡?)是救護車載去的,我們沒有打算把被告在到何處,被告在醫院時,還一直吵鬧;我們可以查資料知道被告父母的住處,那天我門離開後,就開警車去通知被告父母;(你們到醫院時,有
無幫被告掛號急診?)我們有跟醫院講被告的名字,因為我同事張賜霖認識他。
警員張賜霖


我同事周明俊一起跟被告去醫院,我開警車隨後到醫院,我們把案件交給交通隊處理;我知道被告家在邱文雄家後面,但不確定在哪一家,但報案人有說被告車子的車牌;我知道被告父母親,因為被告之前有性侵害的案子,我知道被告父母大概住的地方,當天是我們通知被告父母到醫院的;我知道被告這個人,我知道他的名字,因為他之前有性侵害案子,是我們派出所處理的。
警員宋裕生

(當天尤薇雅送到哪一家醫院?)署立恆醫院;恆春醫院抽血時,我有在場,是我跟周俊吉要求醫院抽血,因為當時,尤薇雅無法做吹氣酒測;抽血之後,是我跟周俊吉送過去南門醫院的。
我們在赤崁路沒有看到任何車輛,我們就跟龍水派出所連絡,龍水派出所說被告已經送醫,我們就感到恆春旅遊醫院去,看到被告與龍水派出 所的二名警員已經在醫院,我們就詢問警員車禍處所,警員就帶我們去車禍現場;我們現場處理完,我們又趕回醫院去,我們第一次到醫院時,看到被告躺在醫院就醫,我們就先去現場處理,後來返回醫院,我們對被告做酒測,因為被告在那邊哭鬧,我們有告知被告這是我們例行性的公事,如果被告不願意接受的話,我們要請醫院抽血檢驗,我們在醫院看到被告時,被告好像只有頭部額頭受傷,他還是一直哭鬧;是醫院叫被告父母來,派出所也有通知被告的父母,後來我們就會去了;(依你報告所載的時間推算,你們到醫院第二次找我時,我已經不在,你們在何處找我?)我們第二次回去你還在醫院,有錄影存證;我們到醫院後,龍水派出所警員就把被告交給我們就離開了;我們第一次到醫院時,被告意識是清醒的,第二次也是;我到醫院時沒有看到被告被上手銬;我們囑託醫院抽血時,被告一直在哭鬧;被告的血是醫院的人員送的;我在醫院有錄影,有將光碟送給檢察官,光碟是在酒駕那件案子裡;我沒有看到被告當天是否有拒絕接受治療。
警員周俊吉


當天我們接到報案,說赤崁路那邊有車禍,我們到赤崁路時找不到,我們就折返到醫院,就看到被告在醫院,還有當地警員也在醫院,因為派出所的人員先到,我們用無線電話問派出所的人員,他們說已經把被告送到恆春旅遊醫院,我們就趕過去醫院,到醫院時,被告躺在急診室接受治療,被告當時在哭鬧,他語無倫次,他說要找父親,我們有詢問被告,被告答非所問,無法製作筆錄,我們也沒有辦法做吹氣酒測,我們請警員先帶我們到現場去;例行公事處理後,我們又折返到醫院去,第二次到醫院時,還是沒有辦法替被告作吹氣酒測,他還是哭鬧,說要找爸爸,派出所警員就載她回家,但是他家裡沒有人,就再把他載回醫院;因為被告在醫院鬧,我們在醫院看到被告時,被告的頭部有受傷,其它部位我沒有注意到,被告當時沒有說他被人家打,也沒有上手銬,我們有錄影;是我尤薇雅的錢包、相機給他;我沒有跟護士說不要理會尤薇雅,他是裝的;我當交通警察6年了;我不知道我們到醫院的時間;醫院採血後,是我跟楊文榮送去檢測的,是在抽血後就立刻送去。
石川吉


是派出所警員告訴我你的名字,醫院掛號不是我處理的,我不記得你有無被上手銬;(救護紀錄表的時間是指到醫院的時間還是近去醫院的時間?)醫院跟我們認定的時間不一樣;我忘了被告是怎麼下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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