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3日 星期三

垃圾犯罪集團19-2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Wednesday, March 16, 2011 2:33:56 PM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信箱」回覆(案號:201103160006)‏
親愛市民朋友,您好:
您的來信我已經收到了,我將儘快指派專人為您處理。非常謝謝您的支持與配合,敬祝 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局長陳業鑫敬上
案件編號:201103160006
申請人:尤薇雅
申請時間:2011/3/16 14:33:13申訴標題: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
申訴內容:
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脫卸責任! 我於去年12月下旬申訴不肖業主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種種相關事宜, 然, 勞工局明知該公司於104徵才廣告所登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譬如求才公司, 工司介紹, 員工, 資本額, 公司網址, 公司簡介, 職務說明, 上班地點, 電話, 傳真, 上班時段, 科系限制等等, 與明知該公司之惡劣心態, 譬如蓄意惡劣扭曲事實與抹黑, 要求加班卻不給付加班費, 蓄意惡劣解職並謊稱我自己離職, 惡意不 支付薪資並誹謗我以偷取公司產品且專業不足等等種種不實之批評指控污辱誹謗等等, 以及明知該公司制度不健全, 政策有問題, 心術不正, 壓榨剝削欺壓員工, 員工流動率高與種種種蓄意惡意說謊卸責的惡劣心態手段與違法事實等等, 竟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該益福科技,益登科技與104! 此外,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承辦人員劉威君態度惡劣並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 且迄今我亦未收到任何來自勞工局就業安全科劉威君所說之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查察結果. 再者, 我清楚留有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以及電子郵件, 郵局更清楚表示未有任何信件被退回, 所有信件皆有送達與領取, 然, 勞工局卻竟聲稱其所寄予我之勞資爭議會議紀錄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並要求我提供聯絡方式. 更甚者, 試問, 勞工局的存在價值與意義為何? 處理進度:分案中
處理時間:無
服務專線一覽
勞資信箱收發窗口服務人員:
勞工局秘書室林翔莛小姐,電話1999(外縣市2720-8889)轉7041
案件編號:201103160006
申請人:尤薇雅
申請時間:2011/3/16 14:33:13申訴標題: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
申訴問題:
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脫卸責任!我於去年12月下旬申訴不肖業主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種種相關事宜, 然, 勞工局明知該公司於104徵才廣告所登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譬如求才公司, 工司介紹, 員工, 資本額, 公司網址, 公司簡介, 職務說明, 上班地點, 電話, 傳真, 上班時段, 科系限制等等, 與明知該公司之惡劣心態, 譬如蓄意惡劣扭曲事實與抹黑, 要求加班卻不給付加班費, 蓄意惡劣解職並謊稱我自己離職, 惡意不 支付薪資並誹謗我以偷取公司產品且專業不足等等種種不實之批評指控污辱誹謗等等, 以及明知該公司制度不健全, 政策有問題, 心術不正, 壓榨剝削欺壓員工, 員工流動率高與種種種蓄意惡意說謊卸責的惡劣心態手段與違法事實等等, 竟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該益福科技,益登科技與104!此外,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承辦人員劉威君態度惡劣並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 且迄今我亦未收到任何來自勞工局就業安全科劉威君所說之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查察結果. 再者, 我清楚留有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以及電子郵件, 郵局更清楚表示未有任何信件被退回, 所有信件皆有送達與領取, 然, 勞工局卻竟聲稱其所寄予我之勞資爭議會議紀錄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並要求我提供聯絡方式. 更甚者, 試問, 勞工局的存在價值與意義為何? 上傳附件:
2011031600061999.doc
2011031600061999.doc
201103160006201012270005不實廣告申訴書.doc
201103160006201012270005不實徵才廣告.doc
201103160006201012270005尤薇雅聘雇同意書.pdf

處理進度:已回覆
案件承辦人員: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秘書室  劉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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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親愛的尤薇雅小姐您好:
您於100年3月16日及21日致市長信箱及本局勞資信箱共5件檢舉本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一案,因陳情內容均相同,本局謹一併說明如下:
一、關於您申訴該公司不實廣告部份,經本局以100年1月5日函請104人力銀行提供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徵才廣告及委刊人資料,並於100年1月5日函請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及100年1月25日至本局說明,經該公司指派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副理至本局說明,查處結果如下︰1、該公司說明兩公司為關係企業,屬同棟辦公大樓,僅部門樓層不同,您亦於所檢舉實際上班地點進行面試。公司人數未採勞保實際投保人數刊載,經詢表示實際上於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確實編制二十餘人負責辦理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業務,此組編制人員均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僱用並投保。2、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您辦理該公司業務,實際上亦有該職缺,並無刊載不實,係因關係企業內部管理,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雇主,且事先告知並經您同意後親簽任職同意書。考量本案情節,您在任職前即已瞭解雇主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難謂為不實廣告。本局業以100年2月1日北市勞就字第10031410000號函指導該公司於人力銀行刊登徵才訊息,應確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二、關於該公司未給付加班費、薪資及其他勞資爭議部份,經查本局於100年1月26日上午10時召開您與該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您並未出席故協調不成立,本局復以100年1月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您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段79巷17弄8號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您在本局不實徵才廣告申訴書內填寫的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79巷17弄8號6樓」,您的地址究為何處,在本次5件申訴內容中尚未說明上開地址是否正確,請您提供正確可供送達之地址,本局將儘速重新郵寄。三、若您與雇主尚有爭議,仍得向本局申請調解,可親洽本局辦理或至本局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線上服務/下載表格/勞資爭議),請具體填寫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地址、聯絡電話及爭議事由及請求事項後寄(送)至本局,我們將為您召開調解會議。您亦可上本局勞動檢查處之網站(http://www.doli.taipei.gov.tw/線上服務/勞檢處信箱/申訴)要求派員對該公司實施勞動檢查(需提供雇主姓名及公司地址、電話,以及您的工作地點、姓名及地址及具體違法事證),該處將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瞭解實情。四、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承辦人:劉威君,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37分機;或葉思延,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19分機。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 敬上
回覆附件:
無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Wednesday, March 16, 2011 2:47:30 PM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信箱」回覆(案號:201103160007)
親愛市民朋友,您好:
    
您的來信我已經收到了,我將儘快指派專人為您處理。
    
非常謝謝您的支持與配合,敬祝 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局長陳業鑫敬上
案件編號:201103160007
申請人:尤薇雅
申請時間:2011/3/16 14:45:44申訴標題: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
申訴內容:
我於去年12月下旬申訴不肖業主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種種相關事宜, 然, 勞工局明知該公司於104徵才廣告所登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譬如求才公司, 工司介紹, 員工, 資本額, 公司網址, 公司簡介, 職務說明, 上班地點, 電話, 傳真, 上班時段, 科系限制等等, 與明知該公司之惡劣心態, 譬如蓄意惡劣扭曲事實與抹黑, 要求加班卻不給付加班費, 蓄意惡劣解職並謊稱我自己離職, 惡意不 支付薪資並誹謗我以偷取公司產品且專業不足等等種種不實之批評指控污辱誹謗等等, 以及明知該公司制度不健全, 政策有問題, 心術不正, 壓榨剝削欺壓員工, 員工流動率高與種種種蓄意惡意說謊卸責的惡劣心態手段與違法事實等等, 竟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該益福科技,益登科技與104! 此外,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承辦人員劉威君態度惡劣並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 且迄今我亦未收到任何來自勞工局就業安全科劉威君所說之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查察結果. 再者, 我清楚留有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以及電子郵件, 郵局更清楚表示未有任何信件被退回, 所有信件皆有送達與領取, 然, 勞工局卻竟聲稱其所寄予我之勞資爭議會議紀錄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並要求我提供聯絡方式. 更甚者, 試問, 勞工局的存在價值與意義為何? 處理進度:分案中
處理時間: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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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秘書室林翔莛小姐,電話1999(外縣市2720-8889)轉7041
案件編號:201103160007
申請人:尤薇雅
申請時間:2011/3/16 14:45:44申訴標題: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
申訴問題:
我於去年12月下旬申訴不肖業主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種種相關事宜, 然, 勞工局明知該公司於104徵才廣告所登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譬如求才公司, 工司介紹, 員工, 資本額, 公司網址, 公司簡介, 職務說明, 上班地點, 電話, 傳真, 上班時段, 科系限制等等, 與明知該公司之惡劣心態, 譬如蓄意惡劣扭曲事實與抹黑, 要求加班卻不給付加班費, 蓄意惡劣解職並謊稱我自己離職, 惡意不 支付薪資並誹謗我以偷取公司產品且專業不足等等種種不實之批評指控污辱誹謗等等, 以及明知該公司制度不健全, 政策有問題, 心術不正, 壓榨剝削欺壓員工, 員工流動率高與種種種蓄意惡意說謊卸責的惡劣心態手段與違法事實等等, 竟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該益福科技,益登科技與104!此外,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承辦人員劉威君態度惡劣並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 且迄今我亦未收到任何來自勞工局就業安全科劉威君所說之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查察結果. 再者, 我清楚留有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以及電子郵件, 郵局更清楚表示未有任何信件被退回, 所有信件皆有送達與領取, 然, 勞工局卻竟聲稱其所寄予我之勞資爭議會議紀錄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並要求我提供聯絡方式. 更甚者, 試問, 勞工局的存在價值與意義為何? 上傳附件:
2011031600071999.doc
201103160007201012270005不實廣告申訴書.doc
201103160007201012270005尤薇雅聘雇同意書.pdf
201103160007201012270005不實徵才廣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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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辦人員: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秘書室  劉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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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親愛的尤薇雅小姐您好:
您於100年3月16日及21日致市長信箱及本局勞資信箱共5件檢舉本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一案,因陳情內容均相同,本局謹一併說明如下:
一、關於您申訴該公司不實廣告部份,經本局以100年1月5日函請104人力銀行提供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徵才廣告及委刊人資料,並於100年1月5日函請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及100年1月25日至本局說明,經該公司指派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副理至本局說明,查處結果如下︰
1
、該公司說明兩公司為關係企業,屬同棟辦公大樓,僅部門樓層不同,您亦於所檢舉實際上班地點進行面試。公司人數未採勞保實際投保人數刊載,經詢表示實際上於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確實編制二十餘人負責辦理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業務,此組編制人員均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僱用並投保。
2
、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您辦理該公司業務,實際上亦有該職缺,並無刊載不實,係因關係企業內部管理,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雇主,且事先告知並經您同意後親簽任職同意書。
考量本案情節,您在任職前即已瞭解雇主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難謂為不實廣告。本局業以100年2月1日北市勞就字第10031410000號函指導該公司於人力銀行刊登徵才訊息,應確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
二、關於該公司未給付加班費、薪資及其他勞資爭議部份,經查本局於100年1月26日上午10時召開您與該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您並未出席故協調不成立,本局復以100年1月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您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段79巷17弄8號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您在本局不實徵才廣告申訴書內填寫的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79巷17弄8號6樓」,您的地址究為何處,在本次5件申訴內容中尚未說明上開地址是否正確,請您提供正確可供送達之地址,本局將儘速重新郵寄。
三、若您與雇主尚有爭議,仍得向本局申請調解,可親洽本局辦理或至本局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線上服務/下載表格/勞資爭議),請具體填寫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地址、聯絡電話及爭議事由及請求事項後寄(送)至本局,我們將為您召開調解會議。您亦可上本局勞動檢查處之網站(http://www.doli.taipei.gov.tw/線上服務/勞檢處信箱/申訴)要求派員對該公司實施勞動檢查(需提供雇主姓名及公司地址、電話,以及您的工作地點、姓名及地址及具體違法事證),該處將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瞭解實情。
四、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承辦人:劉威君,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37分機;或葉思延,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19分機。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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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



案件編號(Case ID):MA201103160187
主旨:
(Subject)
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
內容:
(Content)
我於去年12月下旬申訴不肖業主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種種相關事宜, 然, 勞工局明知該公司於104徵才廣告所登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譬如求才公司, 工司介紹, 員工, 資本額, 公司網址, 公司簡介, 職務說明, 上班地點, 電話, 傳真, 上班時段, 科系限制等等, 與明知該公司之惡劣心態, 譬如蓄意惡劣扭曲事實與抹黑, 要求加班卻不給付加班費, 蓄意惡劣解職並謊稱我自己離職, 惡意不 支付薪資並誹謗我以偷取公司產品且專業不足等等種種不實之批評指控污辱誹謗等等, 以及明知該公司制度不健全, 政策有問題, 心術不正, 壓榨剝削欺壓員工, 員工流動率高與種種種蓄意惡意說謊卸責的惡劣心態手段與違法事實等等, 竟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該益福科技,益登科技與104! 此外,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承辦人員劉威君態度惡劣並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 且迄今我亦未收到任何來自勞工局就業安全科劉威君所說之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查察結果. 再者, 我清楚留有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以及電子郵件, 郵局更清楚表示未有任何信件被退回, 所有信件皆有送達與領取, 然, 勞工局卻竟聲稱其所寄予我之勞資爭議會議紀錄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並要求我提供聯絡方式. 更甚者, 試問, 勞工局的存在價值與意義為何?
受理日:
2011/03/16


編號
(No.)
處理機關
(Reply Office)
處理情形
(Status)
預計完成日
(Scheduled Date)
實際完成日
(Finished Date)
1.
勞工局(主辦)
處理完成
2011/03/24 23:59:00
2011/03/24 17:06:01

(總筆數 Total Records: 1)
單位
(Reply Office)
勞工局
回覆日
(Reply Date)
2011/03/30 16:35:41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03.30 北市勞就字第10032385400號
回覆內容
(Content)
親愛的尤薇雅小姐您好:您於100年3月16日及21日共3件致市長信箱檢舉本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回覆不滿意一案,本局謹再次說明如下:一、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您辦理該公司業務,實際上亦有該職缺,並無刊載不實,係因關係企業內部管理,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雇主,且事先告知並經您同意後親簽任職同意書(如附件)。考量本案情節,您在任職前即已瞭解雇主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難謂為不實廣告。二、關於該公司未給付加班費、薪資及其他勞資爭議部份,經查本局於100年1月26日上午10時召開您與該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您並未出席故協調不成立,本局復以100年1月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您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段79巷17弄8號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您在本局不實徵才廣告申訴書內填寫的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79巷17弄8號6樓」,您的地址究為何處,在本次回覆不滿意內容中仍未說明上開地址是否正確,請您提供正確可供送達之地址,本局將儘速重新郵寄。三、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承辦人:劉威君,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37分機。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 敬上
回覆附件
(Attachments)

單位
(Reply Office)
就業安全科
回覆日
(Reply Date)
2011/03/24 17:06:01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03.24 北市勞就字第10031849100號
回覆內容
(Content)
親愛的尤薇雅小姐您好:您於100年3月16日及21日致市長信箱及本局勞資信箱共5件檢舉本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一案,因陳情內容均相同,本局謹一併說明如下:一、關於您申訴該公司不實廣告部份,經本局以100年1月5日函請104人力銀行提供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徵才廣告及委刊人資料,並於100年1月5日函請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及100年1月25日至本局說明,經該公司指派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副理至本局說明,查處結果如下︰ 1、該公司說明兩公司為關係企業,屬同棟辦公大樓,僅部門樓層不同,您亦於所檢舉實際上班地點進行面試。公司人數未採勞保實際投保人數刊載,經詢表示實際上於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確實編制二十餘人負責辦理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業務,此組編制人員均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僱用並投保。 2、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您辦理該公司業務,實際上亦有該職缺,並無刊載不實,係因關係企業內部管理,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雇主,且事先告知並經您同意後親簽任職同意書。考量本案情節,您在任職前即已瞭解雇主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難謂為不實廣告。本局業以100年2月1日北市勞就字第10031410000號函指導該公司於人力銀行刊登徵才訊息,應確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二、關於該公司未給付加班費、薪資及其他勞資爭議部份,經查本局於100年1月26日上午10時召開您與該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您並未出席故協調不成立,本局復以100年1月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您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段79巷17弄8號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您在本局不實徵才廣告申訴書內填寫的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79巷17弄8號6樓」,您的地址究為何處,在本次5件申訴內容中尚未說明上開地址是否正確,請您提供正確可供送達之地址,本局將儘速重新郵寄。三、若您與雇主尚有爭議,仍得向本局申請調解,可親洽本局辦理或至本局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線上服務/下載表格/勞資爭議),請具體填寫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地址、聯絡電話及爭議事由及請求事項後寄(送)至本局,我們將為您召開調解會議。您亦可上本局勞動檢查處之網站(http://www.doli.taipei.gov.tw/線上服務/勞檢處信箱/申訴)要求派員對該公司實施勞動檢查(需提供雇主姓名及公司地址、電話,以及您的工作地點、姓名及地址及具體違法事證),該處將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瞭解實情。四、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承辦人:劉威君,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37分機;或葉思延,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19分機。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 敬上
台北市政府



案件編號(Case ID):MA201103160188
主旨:
(Subject)
RE: 臺北市政府1 999市民熱線案件回覆,案件編號:UN2 01103070490
內容:
(Content)
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脫卸責任! 我於去年12月下旬申訴不肖業主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種種相關事宜, 然, 勞工局明知該公司於104徵才廣告所登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譬如求才公司, 工司介紹, 員工, 資本額, 公司網址, 公司簡介, 職務說明, 上班地點, 電話, 傳真, 上班時段, 科系限制等等, 與明知該公司之惡劣心態, 譬如蓄意惡劣扭曲事實與抹黑, 要求加班卻不給付加班費, 蓄意惡劣解職並謊稱我自己離職, 惡意不 支付薪資並誹謗我以偷取公司產品且專業不足等等種種不實之批評指控污辱誹謗等等, 以及明知該公司制度不健全, 政策有問題, 心術不正, 壓榨剝削欺壓員工, 員工流動率高與種種種蓄意惡意說謊卸責的惡劣心態手段與違法事實等等, 竟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該益福科技,益登科技與104! 此外,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承辦人員劉威君態度惡劣並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 且迄今我亦未收到任何來自勞工局就業安全科劉威君所說之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查察結果. 再者, 我清楚留有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以及電子郵件, 郵局更清楚表示未有任何信件被退回, 所有信件皆有送達與領取, 然, 勞工局卻竟聲稱其所寄予我之勞資爭議會議紀錄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並要求我提供聯絡方式. 更甚者, 試問, 勞工局的存在價值與意義為何?

From: mayor@mail.taipei.gov.tw
To: annabelle1123@hotmail.com
Date: Wed, 16 Mar 2011 09:30:40 +0800
Subject:
臺北市政府1999市民熱線案件回覆,案件編號:UN201103070490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承前案UN201102230167-反映 勞工局對於益福科技公司包庇及處理不公事宜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市民於3/6日再次來電反映: 事由:有關勞資爭議,民眾表示勞工局包庇業者(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不公並且逃避責任,民眾尚未收到勞工局回函,故至郵局查詢,是否有退件。但郵局表示無退件紀錄,市民要求勞工局秉公處理,並儘速回函。 請承辦人員以 書面 與 電子郵件 回覆 電子郵件方式將透過系統自動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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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有關勞資爭議、廣告不實與性騷擾之情事,已有在勞工局填寫申訴書,並且也寫e-mail及透過1999反映;市民表示承辦單位也很清楚事實經過,從過年前至現在,卻無任何資料回覆,也無電話聯繫。 訴求:敬請相關單位儘快處理並書面回覆處理結果。 本案件請以書面方式回覆處理結果。 局處如對本案件有相關問題,可與民眾連繫。 單位 勞動基準科 回復人 葉思延 回復日 2011/3/2 下午 03:36:08 回復內容 主旨:有關 臺端於100年2月23日致本府1999市民熱線陳情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臺端100年2月23日致本府1999市民熱線內容辦理。 二、緣查本局於100年1月10日受理臺端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並於100年1月13日寄發本局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10號開會通知單,訂於100年1月26日上午10時整召開 臺端與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臺端並未出席,本局復於100年1月26日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臺端所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段79巷17弄8號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請 臺端提供確切之地址,俾利送達。 三、如您與雇主尚有爭議,仍得向本局申請調解,可親洽本局辦理或至本局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線上服務/下載表格/勞資爭議),請填妥後寄(送)至本局,我們將為您召開調解會議。惟如調解不成立,您仍須逕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以維護自身權益。 回復附件 處理等級 A 回復方式 公文 預計完成日 發文字號 100.03.02 北市勞動字第10031730700號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勞工局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勞工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3/16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03.16
北市勞動字第100317975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主旨:有關 臺端於100年3月7日致本府1999市民熱線陳情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依 臺端100年3月7日致本府1999市民熱線內容辦理。 緣查本局於100年1月10日受理臺端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並於100年1月13日寄發本局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10號開會通知單,訂於100年1月26日上午10時整召開 臺端與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臺端並未出席,本局復於100年1月26日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臺端所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段79巷17弄8號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如附件),尚請 臺端提供確切之地址,俾利送達。 如您與雇主尚有爭議,仍得向本局申請調解,可親洽本局辦理或至本局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線上服務/下載表格/勞資爭議),請填妥後寄(送)至本局,我們將為您召開調解會議。惟如調解不成立,您仍須逕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以維護自身權益。 臺端亦可上本局勞動檢查處之網站(http://www.doli.taipei.gov.tw/線上服務/勞檢處信箱/申訴(可匿名),要求派員對該公司實施勞動檢查(需提供雇主姓名及公司地址、電話,以及您的工作地點、姓名及地址及具體違法事證),該處將派員實施勞動檢查,了解實情。若有違法情事,本局將依法辦理。 ~~~~~~~~~~~~~~~~
若您有任何案件回復的問題請直接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分機9,外縣市請撥服務電話2720-8889分機9,將由專人為您服務。若直接回復此郵件將改由市長信箱為您做後續處理,謝謝!
受理日期:
2011/03/16
附件:
(Attachments)
編號
(No.)
處理機關
(Reply Office)
處理情形
(Status)
預計完成日
(Scheduled Date)
實際完成日
(Finished Date)
1.
勞工局(主辦)
處理完成
2011/03/24 23:59:00
2011/03/24 16:58:18

(總筆數 Total Records: 1)
單位
(Reply Office)
就業安全科
回覆日
(Reply Date)
2011/03/24 16:58:18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03.24 北市勞就字第10031849200號
回覆內容
(Content)
親愛的尤薇雅小姐您好:您於100年3月16日及21日致市長信箱及本局勞資信箱共5件檢舉本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一案,因陳情內容均相同,本局謹一併說明如下:一、關於您申訴該公司不實廣告部份,經本局以100年1月5日函請104人力銀行提供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徵才廣告及委刊人資料,並於100年1月5日函請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及100年1月25日至本局說明,經該公司指派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副理至本局說明,查處結果如下︰ 1、該公司說明兩公司為關係企業,屬同棟辦公大樓,僅部門樓層不同,您亦於所檢舉實際上班地點進行面試。公司人數未採勞保實際投保人數刊載,經詢表示實際上於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確實編制二十餘人負責辦理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業務,此組編制人員均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僱用並投保。 2、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您辦理該公司業務,實際上亦有該職缺,並無刊載不實,係因關係企業內部管理,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雇主,且事先告知並經您同意後親簽任職同意書。考量本案情節,您在任職前即已瞭解雇主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難謂為不實廣告。本局業以100年2月1日北市勞就字第10031410000號函指導該公司於人力銀行刊登徵才訊息,應確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二、關於該公司未給付加班費、薪資及其他勞資爭議部份,經查本局於100年1月26日上午10時召開您與該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您並未出席故協調不成立,本局復以100年1月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您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段79巷17弄8號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您在本局不實徵才廣告申訴書內填寫的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79巷17弄8號6樓」,您的地址究為何處,在本次5件申訴內容中尚未說明上開地址是否正確,請您提供正確可供送達之地址,本局將儘速重新郵寄。三、若您與雇主尚有爭議,仍得向本局申請調解,可親洽本局辦理或至本局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線上服務/下載表格/勞資爭議),請具體填寫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地址、聯絡電話及爭議事由及請求事項後寄(送)至本局,我們將為您召開調解會議。您亦可上本局勞動檢查處之網站(http://www.doli.taipei.gov.tw/線上服務/勞檢處信箱/申訴)要求派員對該公司實施勞動檢查(需提供雇主姓名及公司地址、電話,以及您的工作地點、姓名及地址及具體違法事證),該處將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瞭解實情。四、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承辦人:劉威君,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37分機;或葉思延,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19分機。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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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Reply Office)
勞工局
回覆日
(Reply Date)
2011/03/30 16:34:12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03.30 北市勞就字第10032385500號
回覆內容
(Content)
親愛的尤薇雅小姐您好:您於100年3月16日及21日共3件致市長信箱檢舉本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回覆不滿意一案,本局謹再次說明如下:一、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您辦理該公司業務,實際上亦有該職缺,並無刊載不實,係因關係企業內部管理,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雇主,且事先告知並經您同意後親簽任職同意書(如附件)。考量本案情節,您在任職前即已瞭解雇主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難謂為不實廣告。二、關於該公司未給付加班費、薪資及其他勞資爭議部份,經查本局於100年1月26日上午10時召開您與該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您並未出席故協調不成立,本局復以100年1月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您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段79巷17弄8號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您在本局不實徵才廣告申訴書內填寫的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79巷17弄8號6樓」,您的地址究為何處,在本次回覆不滿意內容中仍未說明上開地址是否正確,請您提供正確可供送達之地址,本局將儘速重新郵寄。三、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承辦人:劉威君,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37分機。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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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



案件編號(Case ID):MA201103210178
主旨:
(Subject)
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
內容:
(Content)
我於去年12月下旬申訴不肖業主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種種相關事宜, 然, 勞工局明知該公司於104徵才廣告所登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譬如求才公司, 工司介紹, 員工, 資本額, 公司網址, 公司簡介, 職務說明, 上班地點, 電話, 傳真, 上班時段, 科系限制等等, 與明知該公司之惡劣心態, 譬如蓄意惡劣扭曲事實與抹黑, 要求加班卻不給付加班費, 蓄意惡劣解職並謊稱我自己離職, 惡意不 支付薪資並誹謗我以偷取公司產品且專業不足等等種種不實之批評指控污辱誹謗等等, 以及明知該公司制度不健全, 政策有問題, 心術不正, 壓榨剝削欺壓員工, 員工流動率高與種種種蓄意惡意說謊卸責的惡劣心態手段與違法事實等等, 竟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該益福科技,益登科技與104! 此外,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承辦人員劉威君態度惡劣並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 且迄今我亦未收到任何來自勞工局就業安全科劉威君所說之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查察結果. 再者, 我清楚留有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以及電子郵件, 郵局更清楚表示未有任何信件被退回, 所有信件皆有送達與領取, 然, 勞工局卻竟聲稱其所寄予我之勞資爭議會議紀錄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並要求我提供聯絡方式. 更甚者, 試問, 勞工局的存在價值與意義為何?
受理日期:
2011/03/20
附件:
(Attachments)
編號
(No.)
處理機關
(Reply Office)
處理情形
(Status)
預計完成日
(Scheduled Date)
實際完成日
(Finished Date)
1.
勞工局(主辦)
處理完成
2011/03/29 23:59:00
2011/03/24 17:12:15

(總筆數 Total Records: 1)
單位
(Reply Office)
就業安全科
回覆日
(Reply Date)
2011/03/24 17:12:15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03.24 北市勞就字第10032344400號
回覆內容
(Content)
親愛的尤薇雅小姐您好:您於100年3月16日及21日致市長信箱及本局勞資信箱共5件檢舉本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一案,因陳情內容均相同,本局謹一併說明如下:一、關於您申訴該公司不實廣告部份,經本局以100年1月5日函請104人力銀行提供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徵才廣告及委刊人資料,並於100年1月5日函請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及100年1月25日至本局說明,經該公司指派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副理至本局說明,查處結果如下︰ 1、該公司說明兩公司為關係企業,屬同棟辦公大樓,僅部門樓層不同,您亦於所檢舉實際上班地點進行面試。公司人數未採勞保實際投保人數刊載,經詢表示實際上於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確實編制二十餘人負責辦理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業務,此組編制人員均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僱用並投保。 2、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您辦理該公司業務,實際上亦有該職缺,並無刊載不實,係因關係企業內部管理,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雇主,且事先告知並經您同意後親簽任職同意書。考量本案情節,您在任職前即已瞭解雇主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難謂為不實廣告。本局業以100年2月1日北市勞就字第10031410000號函指導該公司於人力銀行刊登徵才訊息,應確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二、關於該公司未給付加班費、薪資及其他勞資爭議部份,經查本局於100年1月26日上午10時召開您與該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您並未出席故協調不成立,本局復以100年1月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您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段79巷17弄8號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您在本局不實徵才廣告申訴書內填寫的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79巷17弄8號6樓」,您的地址究為何處,在本次5件申訴內容中尚未說明上開地址是否正確,請您提供正確可供送達之地址,本局將儘速重新郵寄。三、若您與雇主尚有爭議,仍得向本局申請調解,可親洽本局辦理或至本局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線上服務/下載表格/勞資爭議),請具體填寫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地址、聯絡電話及爭議事由及請求事項後寄(送)至本局,我們將為您召開調解會議。您亦可上本局勞動檢查處之網站(http://www.doli.taipei.gov.tw/線上服務/勞檢處信箱/申訴)要求派員對該公司實施勞動檢查(需提供雇主姓名及公司地址、電話,以及您的工作地點、姓名及地址及具體違法事證),該處將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瞭解實情。四、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承辦人:劉威君,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37分機;或葉思延,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19分機。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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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Reply Office)
勞工局
回覆日
(Reply Date)
2011/03/30 16:36:35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03.30 北市勞就字第10032385500號
回覆內容
(Content)
親愛的尤薇雅小姐您好:您於100年3月16日及21日共3件致市長信箱檢舉本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回覆不滿意一案,本局謹再次說明如下:一、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您辦理該公司業務,實際上亦有該職缺,並無刊載不實,係因關係企業內部管理,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雇主,且事先告知並經您同意後親簽任職同意書(如附件)。考量本案情節,您在任職前即已瞭解雇主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難謂為不實廣告。二、關於該公司未給付加班費、薪資及其他勞資爭議部份,經查本局於100年1月26日上午10時召開您與該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您並未出席故協調不成立,本局復以100年1月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您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段79巷17弄8號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您在本局不實徵才廣告申訴書內填寫的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79巷17弄8號6樓」,您的地址究為何處,在本次回覆不滿意內容中仍未說明上開地址是否正確,請您提供正確可供送達之地址,本局將儘速重新郵寄。三、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承辦人:劉威君,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37分機。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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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Thursday, March 24, 2011 4:22:56 PM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信箱」回覆(案號:201103160007)
案件編號:201103160007
申請人:尤薇雅
申請時間:2011/3/16 14:45:44申訴標題: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
申訴內容:
我於去年12月下旬申訴不肖業主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種種相關事宜, 然, 勞工局明知該公司於104徵才廣告所登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譬如求才公司, 工司介紹, 員工, 資本額, 公司網址, 公司簡介, 職務說明, 上班地點, 電話, 傳真, 上班時段, 科系限制等等, 與明知該公司之惡劣心態, 譬如蓄意惡劣扭曲事實與抹黑, 要求加班卻不給付加班費, 蓄意惡劣解職並謊稱我自己離職, 惡意不 支付薪資並誹謗我以偷取公司產品且專業不足等等種種不實之批評指控污辱誹謗等等, 以及明知該公司制度不健全, 政策有問題, 心術不正, 壓榨剝削欺壓員工, 員工流動率高與種種種蓄意惡意說謊卸責的惡劣心態手段與違法事實等等, 竟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該益福科技,益登科技與104! 此外,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承辦人員劉威君態度惡劣並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 且迄今我亦未收到任何來自勞工局就業安全科劉威君所說之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查察結果. 再者, 我清楚留有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以及電子郵件, 郵局更清楚表示未有任何信件被退回, 所有信件皆有送達與領取, 然, 勞工局卻竟聲稱其所寄予我之勞資爭議會議紀錄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並要求我提供聯絡方式. 更甚者, 試問, 勞工局的存在價值與意義為何? 處理進度:已回覆
處理時間:2011/3/24 16:22:56
如您對於回覆內容尚有疑問?歡迎點選再詢問或電洽本案承辦人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就業安全科  劉威君
案件編號:201103160007
申請人:尤薇雅
申請時間:2011/3/16 14:45:44申訴標題: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
申訴問題:
我於去年12月下旬申訴不肖業主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種種相關事宜, 然, 勞工局明知該公司於104徵才廣告所登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譬如求才公司, 工司介紹, 員工, 資本額, 公司網址, 公司簡介, 職務說明, 上班地點, 電話, 傳真, 上班時段, 科系限制等等, 與明知該公司之惡劣心態, 譬如蓄意惡劣扭曲事實與抹黑, 要求加班卻不給付加班費, 蓄意惡劣解職並謊稱我自己離職, 惡意不 支付薪資並誹謗我以偷取公司產品且專業不足等等種種不實之批評指控污辱誹謗等等, 以及明知該公司制度不健全, 政策有問題, 心術不正, 壓榨剝削欺壓員工, 員工流動率高與種種種蓄意惡意說謊卸責的惡劣心態手段與違法事實等等, 竟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該益福科技,益登科技與104!此外,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承辦人員劉威君態度惡劣並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 且迄今我亦未收到任何來自勞工局就業安全科劉威君所說之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查察結果. 再者, 我清楚留有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以及電子郵件, 郵局更清楚表示未有任何信件被退回, 所有信件皆有送達與領取, 然, 勞工局卻竟聲稱其所寄予我之勞資爭議會議紀錄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並要求我提供聯絡方式. 更甚者, 試問, 勞工局的存在價值與意義為何? 上傳附件:
2011031600071999.doc
201103160007201012270005不實廣告申訴書.doc
201103160007201012270005尤薇雅聘雇同意書.pdf
201103160007201012270005不實徵才廣告.doc
處理進度:已回覆
案件承辦人員: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秘書室  劉威君
服務專線一覽
回覆內容:
親愛的尤薇雅小姐您好:
您於100年3月16日及21日致市長信箱及本局勞資信箱共5件檢舉本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一案,因陳情內容均相同,本局謹一併說明如下:
一、關於您申訴該公司不實廣告部份,經本局以100年1月5日函請104人力銀行提供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徵才廣告及委刊人資料,並於100年1月5日函請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及100年1月25日至本局說明,經該公司指派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副理至本局說明,查處結果如下︰
1
、該公司說明兩公司為關係企業,屬同棟辦公大樓,僅部門樓層不同,您亦於所檢舉實際上班地點進行面試。公司人數未採勞保實際投保人數刊載,經詢表示實際上於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確實編制二十餘人負責辦理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業務,此組編制人員均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僱用並投保。
2
、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您辦理該公司業務,實際上亦有該職缺,並無刊載不實,係因關係企業內部管理,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雇主,且事先告知並經您同意後親簽任職同意書。
考量本案情節,您在任職前即已瞭解雇主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難謂為不實廣告。本局業以100年2月1日北市勞就字第10031410000號函指導該公司於人力銀行刊登徵才訊息,應確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
二、關於該公司未給付加班費、薪資及其他勞資爭議部份,經查本局於100年1月26日上午10時召開您與該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您並未出席故協調不成立,本局復以100年1月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您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段79巷17弄8號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您在本局不實徵才廣告申訴書內填寫的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79巷17弄8號6樓」,您的地址究為何處,在本次5件申訴內容中尚未說明上開地址是否正確,請您提供正確可供送達之地址,本局將儘速重新郵寄。
三、若您與雇主尚有爭議,仍得向本局申請調解,可親洽本局辦理或至本局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線上服務/下載表格/勞資爭議),請具體填寫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地址、聯絡電話及爭議事由及請求事項後寄(送)至本局,我們將為您召開調解會議。您亦可上本局勞動檢查處之網站(http://www.doli.taipei.gov.tw/線上服務/勞檢處信箱/申訴)要求派員對該公司實施勞動檢查(需提供雇主姓名及公司地址、電話,以及您的工作地點、姓名及地址及具體違法事證),該處將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瞭解實情。
四、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承辦人:劉威君,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37分機;或葉思延,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19分機。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 敬上
回覆附件:
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Thursday, March 24, 2011 4:23:47 PM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信箱」回覆(案號:201103160006)
案件編號:201103160006
申請人:尤薇雅
申請時間:2011/3/16 14:33:13申訴標題: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
申訴內容:
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脫卸責任! 我於去年12月下旬申訴不肖業主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種種相關事宜, 然, 勞工局明知該公司於104徵才廣告所登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譬如求才公司, 工司介紹, 員工, 資本額, 公司網址, 公司簡介, 職務說明, 上班地點, 電話, 傳真, 上班時段, 科系限制等等, 與明知該公司之惡劣心態, 譬如蓄意惡劣扭曲事實與抹黑, 要求加班卻不給付加班費, 蓄意惡劣解職並謊稱我自己離職, 惡意不 支付薪資並誹謗我以偷取公司產品且專業不足等等種種不實之批評指控污辱誹謗等等, 以及明知該公司制度不健全, 政策有問題, 心術不正, 壓榨剝削欺壓員工, 員工流動率高與種種種蓄意惡意說謊卸責的惡劣心態手段與違法事實等等, 竟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該益福科技,益登科技與104! 此外,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承辦人員劉威君態度惡劣並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 且迄今我亦未收到任何來自勞工局就業安全科劉威君所說之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查察結果. 再者, 我清楚留有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以及電子郵件, 郵局更清楚表示未有任何信件被退回, 所有信件皆有送達與領取, 然, 勞工局卻竟聲稱其所寄予我之勞資爭議會議紀錄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並要求我提供聯絡方式. 更甚者, 試問, 勞工局的存在價值與意義為何? 處理進度:已回覆
處理時間:2011/3/24 16:23:49
如您對於回覆內容尚有疑問?歡迎點選再詢問或電洽本案承辦人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就業安全科  劉威君
案件編號:201103160006
申請人:尤薇雅
申請時間:2011/3/16 14:33:13申訴標題: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
申訴問題:
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脫卸責任!我於去年12月下旬申訴不肖業主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種種相關事宜, 然, 勞工局明知該公司於104徵才廣告所登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譬如求才公司, 工司介紹, 員工, 資本額, 公司網址, 公司簡介, 職務說明, 上班地點, 電話, 傳真, 上班時段, 科系限制等等, 與明知該公司之惡劣心態, 譬如蓄意惡劣扭曲事實與抹黑, 要求加班卻不給付加班費, 蓄意惡劣解職並謊稱我自己離職, 惡意不 支付薪資並誹謗我以偷取公司產品且專業不足等等種種不實之批評指控污辱誹謗等等, 以及明知該公司制度不健全, 政策有問題, 心術不正, 壓榨剝削欺壓員工, 員工流動率高與種種種蓄意惡意說謊卸責的惡劣心態手段與違法事實等等, 竟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該益福科技,益登科技與104!此外,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承辦人員劉威君態度惡劣並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 且迄今我亦未收到任何來自勞工局就業安全科劉威君所說之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查察結果. 再者, 我清楚留有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以及電子郵件, 郵局更清楚表示未有任何信件被退回, 所有信件皆有送達與領取, 然, 勞工局卻竟聲稱其所寄予我之勞資爭議會議紀錄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並要求我提供聯絡方式. 更甚者, 試問, 勞工局的存在價值與意義為何? 上傳附件:
2011031600061999.doc
2011031600061999.doc
201103160006201012270005不實廣告申訴書.doc
201103160006201012270005不實徵才廣告.doc
201103160006201012270005尤薇雅聘雇同意書.pdf
處理進度:已回覆
案件承辦人員: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秘書室  劉威君
服務專線一覽
回覆內容:
親愛的尤薇雅小姐您好:
您於100年3月16日及21日致市長信箱及本局勞資信箱共5件檢舉本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一案,因陳情內容均相同,本局謹一併說明如下:
一、關於您申訴該公司不實廣告部份,經本局以100年1月5日函請104人力銀行提供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徵才廣告及委刊人資料,並於100年1月5日函請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及100年1月25日至本局說明,經該公司指派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副理至本局說明,查處結果如下︰
1
、該公司說明兩公司為關係企業,屬同棟辦公大樓,僅部門樓層不同,您亦於所檢舉實際上班地點進行面試。公司人數未採勞保實際投保人數刊載,經詢表示實際上於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確實編制二十餘人負責辦理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業務,此組編制人員均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僱用並投保。
2
、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您辦理該公司業務,實際上亦有該職缺,並無刊載不實,係因關係企業內部管理,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雇主,且事先告知並經您同意後親簽任職同意書。
考量本案情節,您在任職前即已瞭解雇主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難謂為不實廣告。本局業以100年2月1日北市勞就字第10031410000號函指導該公司於人力銀行刊登徵才訊息,應確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
二、關於該公司未給付加班費、薪資及其他勞資爭議部份,經查本局於100年1月26日上午10時召開您與該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您並未出席故協調不成立,本局復以100年1月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您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段79巷17弄8號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您在本局不實徵才廣告申訴書內填寫的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79巷17弄8號6樓」,您的地址究為何處,在本次5件申訴內容中尚未說明上開地址是否正確,請您提供正確可供送達之地址,本局將儘速重新郵寄。
三、若您與雇主尚有爭議,仍得向本局申請調解,可親洽本局辦理或至本局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線上服務/下載表格/勞資爭議),請具體填寫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地址、聯絡電話及爭議事由及請求事項後寄(送)至本局,我們將為您召開調解會議。您亦可上本局勞動檢查處之網站(http://www.doli.taipei.gov.tw/線上服務/勞檢處信箱/申訴)要求派員對該公司實施勞動檢查(需提供雇主姓名及公司地址、電話,以及您的工作地點、姓名及地址及具體違法事證),該處將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瞭解實情。
四、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承辦人:劉威君,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37分機;或葉思延,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19分機。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 敬上
回覆附件:
無

台北市政府


Thursday, March 24, 2011 4:57:04 PM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RE: 臺北市政府1 999市民熱線案件回覆,案件編號:UN2 01103070490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脫卸責任!我於去年12月下旬申訴不肖業主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種種相關事宜, 然, 勞工局明知該公司於104徵才廣告所登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譬如求才公司, 工司介紹, 員工, 資本額, 公司網址, 公司簡介, 職務說明, 上班地點, 電話, 傳真, 上班時段, 科系限制等等, 與明知該公司之惡劣心態, 譬如蓄意惡劣扭曲事實與抹黑, 要求加班卻不給付加班費, 蓄意惡劣解職並謊稱我自己離職, 惡意不 支付薪資並誹謗我以偷取公司產品且專業不足等等種種不實之批評指控污辱誹謗等等, 以及明知該公司制度不健全, 政策有問題, 心術不正, 壓榨剝削欺壓員工, 員工流動率高與種種種蓄意惡意說謊卸責的惡劣心態手段與違法事實等等, 竟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該益福科技,益登科技與104!此外,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承辦人員劉威君態度惡劣並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 且迄今我亦未收到任何來自勞工局就業安全科劉威君所說之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查察結果. 再者, 我清楚留有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以及電子郵件, 郵局更清楚表示未有任何信件被退回, 所有信件皆有送達與領取, 然, 勞工局卻竟聲稱其所寄予我之勞資爭議會議紀錄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並要求我提供聯絡方式. 更甚者, 試問, 勞工局的存在價值與意義為何?

From: mayor@mail.taipei.gov.tw
To: annabelle1123@hotmail.com
Date: Wed, 16 Mar 2011 09:30:40 +0800
Subject:
臺北市政府1999市民熱線案件回覆,案件編號:UN201103070490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承前案UN201102230167-反映 勞工局對於益福科技公司包庇及處理不公事宜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市民於3/6日再次來電反映:
事由:有關勞資爭議,民眾表示勞工局包庇業者(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理不公並且逃避責任,民眾尚未收到勞工局回函,故至郵局查詢,是否有退件。但郵局表示無退件紀錄,市民要求勞工局秉公處理,並儘速回函。
請承辦人員以 書面 與 電子郵件 回覆
電子郵件方式將透過系統自動回覆
---------------------------------------
事由:有關勞資爭議、廣告不實與性騷擾之情事,已有在勞工局填寫申訴書,並且也寫e-mail及透過1999反映;市民表示承辦單位也很清楚事實經過,從過年前至現在,卻無任何資料回覆,也無電話聯繫。
訴求:敬請相關單位儘快處理並書面回覆處理結果。
本案件請以書面方式回覆處理結果。
局處如對本案件有相關問題,可與民眾連繫。
單位 勞動基準科 回復人 葉思延 回復日 2011/3/2 下午 03:36:08 回復內容
主旨:有關 臺端於100年2月23日致本府1999市民熱線陳情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臺端100年2月23日致本府1999市民熱線內容辦理。
二、緣查本局於100年1月10日受理臺端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並於100年1月13日寄發本局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10號開會通知單,訂於100年1月26日上午10時整召開 臺端與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臺端並未出席,本局復於100年1月26日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臺端所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段79巷17弄8號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請 臺端提供確切之地址,俾利送達。
三、如您與雇主尚有爭議,仍得向本局申請調解,可親洽本局辦理或至本局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線上服務/下載表格/勞資爭議),請填妥後寄(送)至本局,我們將為您召開調解會議。惟如調解不成立,您仍須逕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以維護自身權益。 回復附件 處理等級 A 回復方式 公文 預計完成日 發文字號 100.03.02 北市勞動字第10031730700號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勞工局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勞工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3/16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03.16
北市勞動字第100317975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主旨:有關 臺端於100年3月7日致本府1999市民熱線陳情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依 臺端100年3月7日致本府1999市民熱線內容辦理。
緣查本局於100年1月10日受理臺端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並於100年1月13日寄發本局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10號開會通知單,訂於100年1月26日上午10時整召開 臺端與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臺端並未出席,本局復於100年1月26日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臺端所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段79巷17弄8號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如附件),尚請 臺端提供確切之地址,俾利送達。
如您與雇主尚有爭議,仍得向本局申請調解,可親洽本局辦理或至本局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線上服務/下載表格/勞資爭議),請填妥後寄(送)至本局,我們將為您召開調解會議。惟如調解不成立,您仍須逕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以維護自身權益。
臺端亦可上本局勞動檢查處之網站(http://www.doli.taipei.gov.tw/線上服務/勞檢處信箱/申訴(可匿名),要求派員對該公司實施勞動檢查(需提供雇主姓名及公司地址、電話,以及您的工作地點、姓名及地址及具體違法事證),該處將派員實施勞動檢查,了解實情。若有違法情事,本局將依法辦理。
~~~~~~~~~~~~~~~
若您有任何案件回復的問題請直接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分機9,外縣市請撥服務電話2720-8889分機9,將由專人為您服務。若直接回復此郵件將改由市長信箱為您做後續處理,謝謝!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勞工局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勞工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3/24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03.24 北市勞就字第100318492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親愛的尤薇雅小姐您好:
您於100年3月16日及21日致市長信箱及本局勞資信箱共5件檢舉本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一案,因陳情內容均相同,本局謹一併說明如下:
一、關於您申訴該公司不實廣告部份,經本局以100年1月5日函請104人力銀行提供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徵才廣告及委刊人資料,並於100年1月5日函請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及100年1月25日至本局說明,經該公司指派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副理至本局說明,查處結果如下︰
1
、該公司說明兩公司為關係企業,屬同棟辦公大樓,僅部門樓層不同,您亦於所檢舉實際上班地點進行面試。公司人數未採勞保實際投保人數刊載,經詢表示實際上於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確實編制二十餘人負責辦理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業務,此組編制人員均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僱用並投保。
2
、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您辦理該公司業務,實際上亦有該職缺,並無刊載不實,係因關係企業內部管理,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雇主,且事先告知並經您同意後親簽任職同意書。
考量本案情節,您在任職前即已瞭解雇主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難謂為不實廣告。本局業以100年2月1日北市勞就字第10031410000號函指導該公司於人力銀行刊登徵才訊息,應確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
二、關於該公司未給付加班費、薪資及其他勞資爭議部份,經查本局於100年1月26日上午10時召開您與該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您並未出席故協調不成立,本局復以100年1月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您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段79巷17弄8號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您在本局不實徵才廣告申訴書內填寫的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79巷17弄8號6樓」,您的地址究為何處,在本次5件申訴內容中尚未說明上開地址是否正確,請您提供正確可供送達之地址,本局將儘速重新郵寄。
三、若您與雇主尚有爭議,仍得向本局申請調解,可親洽本局辦理或至本局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線上服務/下載表格/勞資爭議),請具體填寫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地址、聯絡電話及爭議事由及請求事項後寄(送)至本局,我們將為您召開調解會議。您亦可上本局勞動檢查處之網站(http://www.doli.taipei.gov.tw/線上服務/勞檢處信箱/申訴)要求派員對該公司實施勞動檢查(需提供雇主姓名及公司地址、電話,以及您的工作地點、姓名及地址及具體違法事證),該處將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瞭解實情。
四、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承辦人:劉威君,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37分機;或葉思延,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19分機。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 敬上

台北市政府


Thursday, March 24, 2011 5:04:48 PM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勞工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我於去年12月下旬申訴不肖業主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種種相關事宜, 然, 勞工局明知該公司於104徵才廣告所登載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譬如求才公司, 工司介紹, 員工, 資本額, 公司網址, 公司簡介, 職務說明, 上班地點, 電話, 傳真, 上班時段, 科系限制等等, 與明知該公司之惡劣心態, 譬如蓄意惡劣扭曲事實與抹黑, 要求加班卻不給付加班費, 蓄意惡劣解職並謊稱我自己離職, 惡意不 支付薪資並誹謗我以偷取公司產品且專業不足等等種種不實之批評指控污辱誹謗等等, 以及明知該公司制度不健全, 政策有問題, 心術不正, 壓榨剝削欺壓員工, 員工流動率高與種種種蓄意惡意說謊卸責的惡劣心態手段與違法事實等等, 竟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該益福科技,益登科技與104!此外,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承辦人員劉威君態度惡劣並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 且迄今我亦未收到任何來自勞工局就業安全科劉威君所說之勞工局就業安全科查察結果. 再者, 我清楚留有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以及電子郵件, 郵局更清楚表示未有任何信件被退回, 所有信件皆有送達與領取, 然, 勞工局卻竟聲稱其所寄予我之勞資爭議會議紀錄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並要求我提供聯絡方式. 更甚者, 試問, 勞工局的存在價值與意義為何?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勞工局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勞工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3/24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03.24 北市勞就字第100318491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親愛的尤薇雅小姐您好:
您於100年3月16日及21日致市長信箱及本局勞資信箱共5件檢舉本局蓄意包庇不肖業主惡意損害勞工權利且執意推卸責任一案,因陳情內容均相同,本局謹一併說明如下:
一、關於您申訴該公司不實廣告部份,經本局以100年1月5日函請104人力銀行提供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徵才廣告及委刊人資料,並於100年1月5日函請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及100年1月25日至本局說明,經該公司指派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副理至本局說明,查處結果如下︰
1
、該公司說明兩公司為關係企業,屬同棟辦公大樓,僅部門樓層不同,您亦於所檢舉實際上班地點進行面試。公司人數未採勞保實際投保人數刊載,經詢表示實際上於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確實編制二十餘人負責辦理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業務,此組編制人員均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僱用並投保。
2
、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您辦理該公司業務,實際上亦有該職缺,並無刊載不實,係因關係企業內部管理,由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雇主,且事先告知並經您同意後親簽任職同意書。
考量本案情節,您在任職前即已瞭解雇主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難謂為不實廣告。本局業以100年2月1日北市勞就字第10031410000號函指導該公司於人力銀行刊登徵才訊息,應確實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
二、關於該公司未給付加班費、薪資及其他勞資爭議部份,經查本局於100年1月26日上午10時召開您與該公司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您並未出席故協調不成立,本局復以100年1月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030323600號函寄送該次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您提供之地址(臺北市基隆路2段79巷17弄8號6樓),惟該函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您在本局不實徵才廣告申訴書內填寫的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79巷17弄8號6樓」,您的地址究為何處,在本次5件申訴內容中尚未說明上開地址是否正確,請您提供正確可供送達之地址,本局將儘速重新郵寄。
三、若您與雇主尚有爭議,仍得向本局申請調解,可親洽本局辦理或至本局網站上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線上服務/下載表格/勞資爭議),請具體填寫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地址、聯絡電話及爭議事由及請求事項後寄(送)至本局,我們將為您召開調解會議。您亦可上本局勞動檢查處之網站(http://www.doli.taipei.gov.tw/線上服務/勞檢處信箱/申訴)要求派員對該公司實施勞動檢查(需提供雇主姓名及公司地址、電話,以及您的工作地點、姓名及地址及具體違法事證),該處將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瞭解實情。
四、如有任何疑義請洽本局承辦人:劉威君,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37分機;或葉思延,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19分機。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陳業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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