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日 星期六

垃圾犯罪集團24-2




以下為102.5.24.上午查詢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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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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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abelle112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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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3 下午 0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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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台灣 - 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組成替變態脫罪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內 容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ㄧ目瞭然,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的所有一切全是台灣故意的不法迫害,以故意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
台灣就是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組成替變態脫罪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台灣的法律更是台灣政府替變態殺人的機器,全是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
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
總有一天你會笑不出來,趕快開懷的笑沒關係,垃圾就是垃圾,我會叫你去死!
不要臉的法律台灣的法律、不要臉的國家、不要臉的台灣、不要臉的法官、不要臉的馬英九!
變態就是變態!
妓女就是妓女!
垃圾就是垃圾!
殺人犯就是殺人犯!
除於過往卷宗中清楚載明之:「我詛咒所有站在李文正這個變態那邊的人,我詛咒所有讓我傷心落淚,經歷所有一切不公平感受與對待的人,詛咒他們的女性家屬被強暴、輪姦,絕對被強暴、輪姦」等等之外,我並詛咒所有的垃圾與他們的女性家屬被打成弱智、去勢、四肢不全、全身癱瘓殘廢,且垃圾犯罪集團的所有垃圾下場更為:坐牢坐到死、賠錢賠到死、不得好死、下地獄永世不得超生,並以『垃圾處理』規定處理之,垃圾犯罪集團之所有垃圾與其所有家人、世世代代子孫更需全部付出代價與去死!
我絕對讓垃圾犯罪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和其所有家人與世世代代子孫全部付出代價與去死!
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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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720 - 台灣之恥 - 98-11-19

319805 - 台灣之恥 - 98-11-19

320514 -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 98-11-24

320531 -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 98-11-24

175347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39586 - 台灣政 - 98-11-24

39502 - 台灣之恥 - 98-11-19

25033 - 恆春警察瀆職與疑似傷害 - 96-4-10

24081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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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ㄧ目瞭然,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的所有一切全是台灣故意的不法迫害,以故意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
台灣就是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組成替變態脫罪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台灣的法律更是台灣政府替變態殺人的機器,全是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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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臉的法律台灣的法律、不要臉的國家、不要臉的台灣、不要臉的法官、不要臉的馬英九!
變態就是變態!
妓女就是妓女!
垃圾就是垃圾!
殺人犯就是殺人犯!
除於過往卷宗中清楚載明之:「我詛咒所有站在李文正這個變態那邊的人,我詛咒所有讓我傷心落淚,經歷所有一切不公平感受與對待的人,詛咒他們的女性家屬被強暴、輪姦,絕對被強暴、輪姦」等等之外,我並詛咒所有的垃圾與他們的女性家屬被打成弱智、去勢、四肢不全、全身癱瘓殘廢,且垃圾犯罪集團的所有垃圾下場更為:坐牢坐到死、賠錢賠到死、不得好死、下地獄永世不得超生,並以『垃圾處理』規定處理之,垃圾犯罪集團之所有垃圾與其所有家人、世世代代子孫更需全部付出代價與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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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May 24, 2013 9:52:26 AM

未回覆,信件查詢結果為『「本府已留供參考」』,分類為『其它』,無回覆內容,回覆時間為『2013/5/27 上午 09:26:00




垃圾變態殺人犯馬英九清楚知曉我會寄四次,並故意分別回覆第一、二封信件,之後再依並回覆第三、四封信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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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態就是變態!
妓女就是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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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May 25, 2013 12:13:20 PM

未回覆,信件查詢結果為『「本府已留供參考」』,分類為『其它』,無回覆內容,回覆時間為『2013/5/28 下午 06:15:00




垃圾變態殺人犯馬英九清楚知曉我會寄四次,並故意分別回覆第一、二封信件,之後再一併回覆第三、四封信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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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更是台灣政府替變態殺人的機器,全是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
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
不要臉的法律、不要臉的國家、不要臉的台灣、不要臉的法官、不要臉的馬英九!
總有一天你會笑不出來,趕快開懷的笑沒關係,垃圾就是垃圾,我會叫你去死!
變態就是變態!
妓女就是妓女!
垃圾就是垃圾!
殺人犯就是殺人犯!
我絕對讓垃圾犯罪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和其所有家人與世世代代子孫全部付出代價與去死!
除於過往卷宗中清楚載明之:「我詛咒所有站在李文正這個變態那邊的人,我詛咒所有讓我傷心落淚,經歷所有一切不公平感受與對待的人,詛咒他們的女性家屬被強暴、輪姦,絕對被強暴、輪姦」等等之外,我並詛咒所有的垃圾與他們的女性家屬被打成弱智、去勢、四肢不全、全身癱瘓殘廢,且垃圾犯罪集團的所有垃圾下場更為:坐牢坐到死、賠錢賠到死、不得好死、下地獄永世不得超生,並以『垃圾處理』規定處理之,垃圾犯罪集團之所有垃圾與其所有家人、世世代代子孫更需全部付出代價與去死!
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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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8 下午 0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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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805 - 台灣之恥 - 9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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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31 -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 98-11-24

175347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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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02 - 台灣之恥 - 98-11-19

25033 - 恆春警察瀆職與疑似傷害 - 96-4-10

24081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台灣 - 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所組成替變態脫罪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內  容: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ㄧ目瞭然,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的所有一切全是台灣故意的不法迫害,以故意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
台灣就是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所組成替變態脫罪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台灣的法律更是台灣政府替變態殺人的機器,全是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
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
不要臉的法律、不要臉的國家、不要臉的台灣、不要臉的法官、不要臉的馬英九!

總有一天你會笑不出來,趕快開懷的笑沒關係,垃圾就是垃圾,我會叫你去死!
變態就是變態!
妓女就是妓女!
垃圾就是垃圾!
殺人犯就是殺人犯!
我絕對讓垃圾犯罪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和其所有家人與世世代代子孫全部付出代價與去死!

除於過往卷宗中清楚載明之:「我詛咒所有站在李文正這個變態那邊的人,我詛咒所有讓我傷心落淚,經歷所有一切不公平感受與對待的人,詛咒他們的女性家屬被強暴、輪姦,絕對被強暴、輪姦」等等之外,我並詛咒所有的垃圾與他們的女性家屬被打成弱智、去勢、四肢不全、全身癱瘓殘廢,且垃圾犯罪集團的所有垃圾下場更為:坐牢坐到死、賠錢賠到死、不得好死、下地獄永世不得超生,並以『垃圾處理』規定處理之,垃圾犯罪集團之所有垃圾與其所有家人、世世代代子孫更需全部付出代價與去死!

去死!
Sunday, May 26, 2013 9:28:14 AM

未回覆,信件查詢結果為『「本府已留供參考」』,分類為『其它』,回覆時間為『2013/5/28 下午 06:15:00




垃圾變態殺人犯馬英九清楚知曉我會寄四次,並故意分別回覆第一、二封信件,之後再一併回覆第三、四封信件等等。

以下為102.5.26上午查詢之結果:


姓 名
尤薇*
來信填寫之E-mail
annabelle1123*********com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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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6 上午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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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台灣 - 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所組成替變態脫罪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內 容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ㄧ目瞭然,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的所有一切全是台灣故意的不法迫害,以故意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
台灣就是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所組成替變態脫罪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台灣的法律更是台灣政府替變態殺人的機器,全是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
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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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有一天你會笑不出來,趕快開懷的笑沒關係,垃圾就是垃圾,我會叫你去死!
變態就是變態!
妓女就是妓女!
垃圾就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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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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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台灣 - 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所組成替變態脫罪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內 容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ㄧ目瞭然,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的所有一切全是台灣故意的不法迫害,以故意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
台灣就是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所組成替變態脫罪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
台灣的法律更是台灣政府替變態殺人的機器,全是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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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態就是變態!
妓女就是妓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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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就是殺人犯!
我絕對讓垃圾犯罪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和其所有家人與世世代代子孫全部付出代價與去死!
除於過往卷宗中清楚載明之:「我詛咒所有站在李文正這個變態那邊的人,我詛咒所有讓我傷心落淚,經歷所有一切不公平感受與對待的人,詛咒他們的女性家屬被強暴、輪姦,絕對被強暴、輪姦」等等之外,我並詛咒所有的垃圾與他們的女性家屬被打成弱智、去勢、四肢不全、全身癱瘓殘廢,且垃圾犯罪集團的所有垃圾下場更為:坐牢坐到死、賠錢賠到死、不得好死、下地獄永世不得超生,並以『垃圾處理』規定處理之,垃圾犯罪集團之所有垃圾與其所有家人、世世代代子孫更需全部付出代價與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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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8 下午 0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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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併處於編號20130018019辦理(案件驗證碼為:52T82U5),敬請至總統府網站或點選下方連結查詢編號20130018019之處理結果。」
點選此連結可查詢信件處理狀況。[信件查詢連結]

175347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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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2013.5.23.2013.5.29.,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首腦垃圾變態殺人犯馬英九指示所有變態、妓女、垃圾、殺人犯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故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等等以依計畫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殺無辜受的我滅口、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等等並故意於其信箱查詢內容內囂張顯示「可寄發」等等之偽造公文:

1)「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01年度偵字第22997號。告訴人 尤薇雅 女 36歲 住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1989號 居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樓 送達處所台北郵政第43171號信箱。被告 顏家惠 女 32歲(民國69128生) 住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1307213樓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A224712064  黃心慧 女 23歲(民國78911生) 住基隆市基信義區信二路74111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C221301203號。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一、告訴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顏家惠、黃心慧於址設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2122樓歐娜美容工作室擔任美容師,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1019121530分,在歐娜美榮工作室上址,以整捆長筷子為告訴人尤薇雅進行全身紓壓按摩,原應注意避開脊椎、身體骨頭處等部位,詎仍不避開而持續以該筷子在告訴人身上滾壓,造成告訴人背部312公分瘀傷、右上臂72公分瘀傷、左上臂82公分瘀傷即被部挫傷併坐骨神經痛等傷害。因認被告顏家惠、黃心慧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訂有明文。再認定犯罪事實應憑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著有判例,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依據同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系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卻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被告有罪之確信。而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以行為人出於過失,且因過失行為造成受傷結果,二者之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構成。反之依客觀衡量與審查,若行為人並無過失,則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三、告訴意旨認被告顏家惠、黃心慧涉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無非以其確有為告訴人尤薇雅按摩之情為其論據。訊據被告顏家惠、黃心慧均堅詞否認有何所指之犯嫌,被告顏家惠辯稱:伊有用整捆短筷子按摩告訴人背部及腿部,按摩背部時,伊避開脊椎部分,伊主要做下半身部分按摩,按摩過程伊有問告訴人需要調整手勁否或哪裡不舒服要反應,告訴人除小腿有抽筋反應外,按摩過程告訴人並無告知不舒服等語。被告黃心慧則辯稱:伊只負責接待及未告訴人按摩頭部、肩部及頸部等語。經查,告訴人經多次傳喚均未到庭,致無從與被告顏家惠、黃心慧對質,是難僅以告訴人於警詢片面指述,即遽論被告顏家惠、黃心慧以業務過失傷害罪責。又告訴人雖提出卷附國泰縱合醫院(下稱國泰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為證,惟該診斷書開立時間距告訴人按摩時間已隔210日之久,事告訴人於警詢指稱其受有上開傷害云云,是否係被告顏家惠、黃心慧為告訴人按摩過程所造成,顯非無疑;再者,101924日為告訴人診治之國泰醫院醫師即證人林希鼎於偵查中證稱:告訴人於101924日至國泰醫院看診,從診斷書官之應該是背部挫傷,診斷書並明知記載係依據理學檢查及病人主訴疼痛部分在哪然後記載,背部挫傷併坐骨神經痛,無法單純以病名判斷,引起坐骨神經痛原因諸多,很難斷定造成坐骨神經痛與按摩有關等語,是依上開證人之證述情節,亦無從推論告訴人所受之上開傷害,係因被告顏家惠、黃心慧為告訴人之按摩行為所造成,而任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被告顏家惠、黃心慧之按摩行為案未見有何過失存在;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自無所謂係被告顏家惠、黃心慧之按摩行為所造成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要難徒憑告訴人所受之上開傷害即據認被告顏家惠、黃心慧有所指之犯行。縱上所述,被告顏家惠、黃心慧所辯,尚非全然無稽,堪予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顏家惠、黃心慧有何過失傷害之犯行,揆諸前皆判例意旨及說明應認渠等犯罪嫌疑尚有不足。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中華民國102420日。檢察官林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接受本件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像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中華民國102520日。書記官李佳倫。」

2)「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士再簡字第4號。再審原告 尤薇雅 住台北郵政第43-171號信箱。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燕華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理由一、按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嬰案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及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ㄧ,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證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02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再審原告提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53裁定現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511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520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520日。書記官范煥堂。」

3)「司法院拒絕賠償書。102年度賠字第6號。請求權人尤薇雅 通訊地址:台北郵政第43-171號信箱。上列請求權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損害賠償,本願認應拒絕賠償,茲敘述理由如下:一、本件請求意旨如後附請求權人所具文書1件。二、經核請求權人上開請求意旨,並未述及本院有何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之事實及理由。本院於102313日以廳民一字第1020006418號書函通之請求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其於同年月22日收到該補正通知,迄未補正,所請本院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本件不經協議,拒絕請求權人賠償之請求。院長賴浩敏。中華民國102521。本件請求權人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拒絕賠償書後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市博愛路131號)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惟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8條有關賠償請求時效之規定。」

4)「台灣高雄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自字第16號。自訴人 尤薇雅 送達地址;中華郵政信箱43171號。被告 不詳(如附件)。上列自訴人所提出瀆職之自訴案件,本院判決如下: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分別訂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自訴人對不祥之人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1024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則依法諭知不受理判決,而該裁定已於102420日送達自訴人之事實,有本院102年度審自字第16號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自素人迄今仍未依上開命補正之裁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到院,顯已逾前開命補正之期間,是參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7條、第32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515。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法官王俊彥、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2515。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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