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0日 星期日

垃圾犯罪集團29-4







法院承辦嚴亞中妨害名譽誹謗罪一案之潘正屏,並故意依計畫直接將我當成被告、直接只逕自傳喚嚴亞中到庭說謊狡辯、直接不傳喚與告知我到庭一事等等,以故意依計畫直接聯合嚴亞中等人結束案件之審理、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等等,且故意在我撰狀要求出庭與直接指稱邱正均作偽證、打電話詢問開庭日期並於開庭當日出現、法院潘正屏於開庭當日直接故意臨時取消開庭與告知另行再安排開庭審理等等後,故意依計畫再於承辦慣犯變態李文正一案之法院王炳人所安排之第三次準備程序結束後始再安排開庭審理嚴亞中妨害名譽誹謗一案等等,且故意依計畫於審理當天大門敞開審理案件、任由嚴亞中與邱政均和其委任律師鍾治漢繼續故意說謊串證與狡辯、謊稱全無妨害名譽誹謗一事、謊稱事發地點之民宿處乃邱政均自家住宅客廳、謊稱無辜受害的我仙人跳、詐欺、圖利、騙錢等等、任由與放任嚴亞中與邱政均和嚴亞中所委任之律師鍾治漢惡意與惡劣猛烈攻擊無辜受害的我、誹謗、污辱、批評、扭曲、抹黑無辜受害的我、完全不嚇止與阻止、制止、全然無視無辜受害的我嚴然已瀕臨崩潰等等之心情與感受等等,以依計畫故意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到底等等,更在無辜受害與被故意打壓欺凌、不法迫害與謀殺、無法控制自己情緒等等的我於開庭結束後的數日,開車到邱文雄家按喇叭時,邱文雄、邱正均、嚴亞中除故意直接聯合警察共同依計畫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拉我的頭去撞車子安全擋風玻璃、以致我於死地的毆打傷害無辜受害的我、要我的命、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等等之外,更欲直接放火燒車、毀屍滅跡、直接將我連同車子一同燒毀與燒死等等,並在擔心無法圓謊、善後、他們自己無法卸責、脫罪等等的情況下,故意立即直接包裝事發現場、破壞事發現場、謊稱我自己車禍受傷、沒有人打我等等,且故意聯合119消防人員共同以手銬強銬昏迷與失憶的我到恆春旅遊醫院抽血、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公共危險罪、謊稱沒有人打我、我自己車禍受傷、我酗酒、不三不四、神經病瘋子等等,更故意聯合恆春旅遊醫院、恆春南門醫院、恆春戴外婦產科診所、恆春基督教醫院、高雄阮外科等等醫療院所與人員共同說謊造假、製作不實之病歷、提供錯誤之醫療、變相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謊稱我自己車禍受傷、沒有人打我、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公共危險罪等等,以及,故意聯合所有醫療院所與人員以恆春旅遊醫院於慣犯變態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後所出示之「壓力症候群」說謊、造假、串證、扭曲、抹黑、誹謗、污辱我以神經病、瘋子等等,以故意在依計畫共同提供錯誤之醫療、惡化我的病情、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要我的命、殺人滅口等等的同時,依計畫合理合法化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後台灣聯合慣犯變態李文正和所有人共同密謀與策劃之陰謀與詭計、合理合法化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聯合慣犯變態李文正和所有人共同栽贓誣陷無辜受害的我之所有種種不實誹謗污辱與扭曲抹黑和指控控訴、謊稱無辜受害的我說謊誣告、詐欺、圖利、騙錢、仙人跳、不三不四、交友圈亂、酗酒、吸毒、墮胎、神經病、瘋子、沒有人打我、我自己車禍受傷等等,更以依計畫故意直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罪與公共危險罪、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到底等等,且台灣社會局、婦女團體、社福機構、新聞媒體等等並故意依計畫全然視而不見、置之不理、充耳不聞與不見所有我所檢舉申訴之情事與事實、全然無視所有發生在我身上的不公不義與不法迫害和謀殺、嘲笑譏諷、誹謗污辱、說謊造假等等,以繼續依計畫聯合台灣與慣犯變態李文正和所有人共同故意依早已預謀策劃好之陰謀與詭計進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到底等等。



以下為2007.3.28.我被毆打傷害與謀殺當天之相關地理位置圖:

紅色部分:當晚我車子行駛的路線。
藍色部分:當晚警車由龍水派出所方向前來的方向與路線(藍色x:警察與邱文雄等人所謊稱之警車出現至其住處之路線與方向)。
 






以下為台灣故意於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罪之卷宗中所製作之邱文雄住家與尤品富住處和我被毆打傷害與謀殺之地點之相關位置圖:


◎尤品富住處地址:屏東縣恆春鎮龍水里龍泉路1989號。
◎邱文雄住處地址:屏東縣恆春鎮龍水里龍泉路202號。
◎龍水派出所地址:屏東縣恆春鎮龍水里龍泉路260號。
◎我被警車非法追逐導致撞樹之地址,即,我被毆打傷害與謀殺之地點: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318號前一帶。







以下為2007.3.28.警察聯合邱文雄等人共同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致我於死地的毆打傷害我、拉我的頭去撞車子安全擋風玻璃、要我的命、殺人滅口等等當天與事發後,警察故意說謊、造假、偽造、捏造、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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