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垃圾犯罪集團12-1


100.3.15.起,我陸續以「不肖執法人員」、「垃圾」、「剷除垃圾到底」、「垃圾犯罪集團」等等為主題致信台灣總統府,且於100.4.起以「垃圾犯罪集團」系列為主題致信台灣政府相關單位,包括,總統府、監察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警政署、教育部、衛生署等等,台灣政府所有相關單位並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聯合共同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更在蓄意惡意執意全部聯合串証說謊等等的同時,蓄意惡意執意忝不知恥聯合『有計畫』的『運作』所有更為囂張惡劣、目無王法與法紀、扭曲是非對錯與黑白、踐踏正義與道德、真理等等之種種枉法濫權、違法犯罪策略與行徑,以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更以隱瞞掩飾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到底。。

(1)       台灣總統府與現任總統馬英九,除蓄意惡意執意干涉、介入、操控司法等等之外,並蓄意惡意執意自導自演台灣於100.4.13.強行將我擄至台北地檢署等等,以及,於100.5.9.在高雄高等法院對我施暴等等之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且忝不知恥謊稱其不能干涉司法等等。

(2)       台灣監察院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回覆垃圾犯罪集團1-69,並蓄意惡意執意不回覆垃圾犯罪集團78

(3)       台灣行政院蓄意惡意執意以相同之謊言回覆垃圾犯罪集團1-5,且蓄意惡意執意不回覆垃圾犯罪集團6,更在說謊造假回覆垃圾犯集團7後即不再回覆。

(4)       台灣內政部蓄意惡意執意以相同謊言回覆垃圾犯罪集團1-3,並蓄意惡意執意不回覆垃圾犯罪集團4,且在說謊造假回覆垃圾犯罪集團5後即不再回覆。

(5)       台灣教育部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回覆垃圾犯罪集團1-3,並在說謊造假回覆垃圾犯罪集團4後即不再回覆。

(6)       台灣衛生署在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回覆垃圾犯罪集團1-5後,再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回覆犯罪集團6,繼而再逕自以我之名義將垃圾犯罪集團89分別轉投法務部與警政署,且蓄意惡意執意不回覆垃圾犯罪集團7,更在我於將近3個月後再次致信,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回覆垃圾犯罪集團7

(7)       台灣警政署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回覆垃圾犯罪集團1,並說謊造假回覆垃圾犯罪集團3456,且說謊造假將垃圾犯罪集團8移送法務部,更蓄意惡意執意迄今不回覆垃圾犯罪集團279

(8)       台灣法務部蓄意惡意執意對於垃圾犯罪集團12視而不見、置之不理、也不回覆,並在收到垃圾犯罪集團3後,蓄意惡意執意先將垃圾犯罪集團3移送至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聯合士林地檢署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等等,再將垃圾犯罪集團1移送至台灣高檢署,以及,將垃圾犯罪集團123移送至台北地檢署以囂張告知台灣上訴、無恥扭曲打壓事實、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自己脫罪、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到底等等,繼而再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回覆垃圾犯罪集團45,並將垃圾犯罪集團5移送至司法院秘書處聯合串証說謊造假等等,以及,蓄意惡意執意不回覆垃圾犯罪集團6,更蓄意惡意執意將垃圾犯罪集團7移送至屏東地檢署以聯合共同不法迫害我等等,並將垃圾犯罪集團8分別移送至台灣高檢署與台北地檢署,以及,由高雄地檢署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將垃圾犯罪集團5簽結,且在法務部收到垃圾犯罪集團9後,再次蓄意惡意執意移送至台灣高檢署,並由台北地檢署蓄意惡意執意直接說謊造假、以電子郵件告知其簽結我所告訴之相關案件以不法迫害我到底,台灣高檢署更自垃圾集團4起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回覆,以及,將垃圾犯罪集團4-9移送至屏東地檢署,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告知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到底等等,而台灣法務部廉政公署除蓄意惡意執意同時配合、聯合共同說謊造假等等之外,法務部調查局亦蓄意惡意執意同時說謊造假回覆,並以文不對題之內容回覆垃圾犯罪集團9,囂張、無恥告知台灣忝不知恥不法迫害我到底之惡劣犯罪心態、行徑與事實等等。

(9)       台灣司法院蓄意惡意執意對於垃圾犯罪集團係列全然視而不見、置之不理、更不回覆等等,並蓄意惡意執意全面配合台灣總統府與台灣現任總統馬英九,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回覆、枉法濫權、不法迫害我等等,且在法務部將垃圾犯罪集團35移送司法院刑事廳後,再說謊造假回覆以「,發文字號:廳刑三字第1000015406號,,主旨:關於台端100614日電子郵件10份,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法務部100622日法檢決字第1002002420號移文單移來台端指揭電子郵件辦理。二、法院受理具體的案件,是由承辦法官根據調查所得的卷證資料,依據法律並遵循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本於確信,獨立判斷,給當事人一個公平的裁判。但個人對於具體的裁判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刑事訴訟制度設有上訴、抗告、再審及非常上訴等救濟程序,如對裁判不符,自應循法定程序救濟。三、旨揭所台端被訴誣告案件,經查:該案現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台端如有任何意見,請逕向承辦法院提出,以便法官能夠加以斟酌。本院不負責個案的審理,亦不能對個別法官為任何指示,以免行政干涉審判的誤會,敬請瞭解。四、至台端就員警、檢察官偵辦案件有所指摘等情,因非屬本院職掌事項,請逕向各該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檢察署或法務部提出。如有其他法律程序的疑義,可以向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洽詢。」等等,以及,「,發文字號:廳刑三字第1000018134號,,主旨:關於台端100714日電子郵件共7份,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法務部100721日法檢決字第1000804317號移文單移來台端指揭電子郵件辦理。二、有台端就被訴誣告案件之陳訴,仍請參照本廳100629日廳刑三字第000015406號函意旨辦理。」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忝不知恥、囂張惡劣、枉法濫權、胡作非為、傷天害理、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們自己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

以下為「不肖執法人員」、「垃圾」、「剷除所有垃圾到底」、「垃圾犯罪集團」之相關內容:

(不肖執法人員)

姓 名
尤薇雅
來信填寫之E-mail
annabelle1123@hotmail.com
地 址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
電 話
0988859663
分 類
檢舉案
來信日期
2011/3/15 上午 09:51:00
狀 態
已移他機關
發信對象
總統
標 題
不肖執法人員
內 容
100.3.14.高雄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字第241號準備程序的開庭, 法官與檢察官皆蓄意惡劣不帶全部卷宗出庭, 更說謊狡辯, 且在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惡意驅逐到庭開庭的我, 而在場的員警, 除放任法官與檢察官的犯罪行為外, 更蓄意打擾與打斷我開庭說話的自由與權利, 且惡意數次欲妨礙我行動的自由, 執意包庇縱容目無王法與蓄意違法且為現行犯的法官與檢察官. 若不想開庭, 請勿囂張惡劣恐嚇威脅與浪費他人寶貴時間.
100.3.14.的開庭現場, 根本就是ㄧ個充斥犯罪者的犯罪現場, 檢警與法院共同聯合犯罪的現場.
台灣不是垃圾場, 不需要垃圾!
回覆時間
2011/3/21 下午 01:38:00
回覆內容
法務部檢察司 - 賴玉佳敬啟者(高雄高分檢署)
檢送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於100321日轉來尤薇雅女士100315日之電子郵件1份,請參處。
法務部檢察司 敬啟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 田寶駿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函(副本)
承辦人:田寶駿 (022361-8577轉分機28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328
發文字號:廳司三字第1000007461
附件:如文;已上檔
主旨:尤薇雅女士就貴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案審理過
   程有所陳訴,請查明逕復,並副知本廳;另請將函復內
   容電子檔傳送:museum@judicial.gov.tw,俾張貼於
   「總統府民意信箱外機關回覆作業」系統,請查照。
說明:依總統府民意信箱100322日移來尤薇雅女士陳情函
   (影本附送)辦理。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書記處
副本:尤薇雅女士(無附件;由承辦人於司法信箱發電子文)
抄本:總統府民意信箱外機關回復作業系統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175347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319720 - 台灣之恥 - 98-11-19

319805 - 台灣之恥 - 98-11-19

320514 -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 98-11-24

320531 -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 98-11-24

39586 - 台灣政 - 9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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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

姓 名
尤薇雅
來信填寫之E-mail
annabelle1123@hotmail.com
地 址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
電 話
0988859663
分 類
其他
來信日期
2011/4/21 上午 08:21:00
狀 態
已移他機關
發信對象
總統
標 題
垃圾
內 容
事實略述:
100.4.13.
晚,2名沒有拘票、搜索票、毫無任何正當合法理由且身著便服,自稱為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之葛復興、丁威良,連同一名身著警察制服、開警車之警察,擅自進入台北市北投區一處名為湯部院之住宅社區內,強行將我帶至台北市大同分局,且警車未直接開進台北市大同分局,反將警車停在警局一旁之道路邊,而在葛復興、丁威良隨即下車私語不久後,另一名身著便服之警察便出現與葛復興、丁威良在警車外交談,之後,要求我與他們步行至台北市大同分局,且在後來出現之便服警察執意自行製作不實筆錄後,其與另一名身著便服之警察將我自台北市大同分局帶至台北地檢署,而台北地檢署內ㄧ名身材矮胖、戴眼鏡、染金髮之警察蓄意態度惡劣、對我大聲叫囂,並惡意心懷不軌的由我面前站自我身後對我上下、前後不懷好意的打量,當日值班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更蓄意先傳喚後來之人、惡意讓我等待,且執意為台北地檢署等等蓄意惡劣之種種違法事跡狡辯、脫罪,蒞庭之女警亦蓄意惡劣對我大聲叫罵,並在我揭穿其謊言、嚴厲斥責後直接將我庭釋。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不是垃圾場,不需要垃圾,而垃圾,就是垃圾!
回覆時間
2011/4/24 上午 10:10:00
回覆內容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 黃大發尤薇雅小姐您好:
卷交下您於100421日寄給總統電子郵件(總統府網路民意信箱,信箱編號20111022978)已經收到,本分局非常重視,已飭屬積極查明並向您說明如下。
有關您因竊盜案,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1229發佈通緝中(北檢治偵光緝字第4356號),經本分局會同保安警察大隊員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可逕行逮捕,且於製作筆錄時,均全程實施錄影及錄音,該光碟片已隨卷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對本答覆內容如有疑義,尚祈不吝指教或與本件承辦人偵查佐黃大發聯絡(聯絡電話:02-25531516),將為您提供更詳盡之說明。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分局長 陳 國 進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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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除垃圾到底)


姓 名
尤薇雅
來信填寫之E-mail
annabelle1123@hotmail.com
地 址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
電 話
0988859663
分 類

來信日期
2011/4/21 上午 10:29:00
狀 態
已存查
發信對象
總統
標 題
剷除垃圾到底
內 容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事實略述:
100.4.13.
晚,2名沒有拘票、搜索票、毫無任何正當合法理由且身著便服,自稱為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之葛復興、丁威良,連同一名身著警察制服、開警車之警察,擅自進入台北市北投區一處名為湯部院之住宅社區內,強行將我帶至台北市大同分局,且警車未直接開進台北市大同分局,反將警車停在警局一旁之道路邊,而在葛復興、丁威良隨即下車私語不久後,另一名身著便服之警察便出現與葛復興、丁威良在警車外交談,之後,要求我與他們步行至台北市大同分局,且在後來出現之便服警察執意自行製作不實筆錄後,其與另一名身著便服之警察將我自台北市大同分局帶至台北地檢署,而台北地檢署內ㄧ名身材矮胖、戴眼鏡、染金髮之警察蓄意態度惡劣、對我大聲叫囂,並惡意心懷不軌的由我面前站自我身後對我上下、前後不懷好意的打量,當日值班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更蓄意先傳喚後來之人、惡意讓我等待,且執意為台北地檢署等等蓄意惡劣之種種違法事跡狡辯、脫罪,蒞庭之女警亦蓄意惡劣對我大聲叫罵,並在我揭穿其謊言、嚴厲斥責後直接將我庭釋。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不是垃圾場,不需要垃圾,而垃圾,就是垃圾!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421
回覆時間
2011/4/25 上午 08:20:00
回覆內容

        175347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319720 - 台灣之恥 - 98-11-19

319805 - 台灣之恥 - 9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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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31 -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 98-11-24

39586 - 台灣政 - 98-11-24

39502 - 台灣之恥 - 98-11-19

25033 - 恆春警察瀆職與疑似傷害 - 96-4-10

24081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垃圾犯罪集團)


尤薇雅
來信填寫之E-mail
annabelle1123@hotmail.com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
0988859663
其他
來信日期
2011/4/22 上午 10:01:00
已移他機關
發信對象
總統
垃圾犯罪集團
100.3.14.高雄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字第241號『誣告』準備程序庭結束後,明知我聯絡電話與地址的高雄高等法院,故意於原定100.4.11.開庭前幾天,電話告知我的生父開庭取消,並以『原訂100411日庭期取消。(因義務辯護人衝庭,請求改庭)』為藉口書面告知,蓄意更改庭期、拖延案件、浪費時間,惡意自行安排義務辯護律師,更執意囂張惡劣、胡作非為、枉法亂綱、傷天害理。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不是垃圾場,不需要垃圾,而垃圾,就是垃圾!
回覆時間
2011/4/24 上午 10:10:00
回覆內容
「本件併處於編號20111022978辦理(案件驗證碼為:ILB7BX6),敬請至總統府網站或點選下方連結查詢編號20111022978之處理結果。」
點選此連結可查詢信件處理狀況。[信件查詢連結]
                 320514 -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 98-11-24

320531 -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 98-11-24

175347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319720 - 台灣之恥 - 98-11-19

319805 - 台灣之恥 - 98-11-19

39586 - 台灣政 - 98-11-24

39502 - 台灣之恥 - 98-11-19

25033 - 恆春警察瀆職與疑似傷害 - 96-4-10

24081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以下為台灣總統府、監察院、行政院、內政部、法務部、警政署、教育部、衛生署之回覆:

l        總統府
主題
寄信時間
回覆時間
回覆內容
不肖執法人員
Tuesday, March 15, 2011 9:53:35 AM
2011/3/21 下午 01:38:00









Monday, March 28, 2011 12:34:21 PM






























Thursday, March 31, 2011 11:06:16 AM
薇雅 :您好!您所反映的事項,我們非常關心與重視,所以已將來信移請權責機關 法務部; 司法院; 處理,並由該機關直接回覆給您,敬請靜待處理結果。感謝您的來信,祝福您
平安如意總統府 敬啟

復台端 2011/3/22 0858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總統府移文」,請查照: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函(副本)承辦人:田寶駿 022361-8577轉分機28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328發文字號:廳司三字第1000007461號附件:如文;已上檔主旨:尤薇雅女士就貴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案審理過 程有所陳訴,請查明逕復,並副知本廳;另請將函復內 容電子檔傳送:museum@judicial.gov.tw,俾張貼於 「總統府民意信箱外機關回覆作業」系統,請查照。說明:依總統府民意信箱100322日移來尤薇雅女士陳情函 (影本附送)辦理。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書記處副本:尤薇雅女士(無附件;由承辦人於司法信箱發電子文)抄本:總統府民意信箱外機關回復作業系統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司法院 司法行政廳


法務部檢察司E-MAIL: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 20111015537
敬啟者:檢送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於100321日轉來尤薇雅女士100315日之電子郵件1
份,請參處。法務部檢察司 敬啟
垃圾
Thursday, April 21, 2011 8:21:57 AM
2011/4/24 上午 10:10:0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 黃大發尤薇雅小姐您好:卷交下您於100421日寄給總統電子郵件(總統府網路民意信箱,信箱編號20111022978)已經收到,本分局非常重視,已飭屬積極查明並向您說明如下。有關您因竊盜案,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1229發佈通緝中(北檢治偵光緝字第4356號),經本分局會同保安警察大隊員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可逕行逮捕,且於製作筆錄時,均全程實施錄影及錄音,該光碟片已隨卷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對本答覆內容如有疑義,尚祈不吝指教或與本件承辦偵查佐黃大發聯絡(聯絡電話:02-25531516),將為您提供更詳盡之說明。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分局長陳國進敬啟
剷除垃圾到底
Thursday, April 21, 2011 10:29:40 AM
2011/4/25 上午 08:20:00
尤薇雅 :您好!
謝謝來信,您的電子郵件已敬留供參考。
垃圾犯罪集團
Friday, April 22, 2011 10:01:45 AM



2011/4/24 上午 10:10:00
「本件併處於編號20111022978辦理(案件驗證碼為:ILB7BX6)
【主題為『垃圾』之信函】
垃圾犯罪集團1
Sunday, May 08, 2011 8:24:18 PM
2011/5/10 下午 05:35:00
來信收悉。很遺憾讓您如此辛苦的承受您所認定的這麼多不公不義的遭遇。您所陳述的各項政府部門與人員的陋弊,是政府一直以來努力改革的事項,但是即使是改革者也要尊重法律,遵循法律。您有這種「台灣對不起你」的感覺我們深感抱歉。政府會繼續致力於讓民眾受到法律的保護。請您一定要照顧自己的身體,祝福您 平安健康 總統府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2
Saturday, May 14, 2011 12:26:17 PM
Monday, May 16, 2011 9:55:07 AM
尤薇雅 :您好!
您的電子郵件已經處理完畢,相關資訊如下:回覆內容:「本件併處於編號20111027172辦理(案件驗證碼為:L55F9A5),敬請至總統府網站或點選下方連結查詢編號20111027172之處理結果。」
【垃圾犯罪集團1
垃圾犯罪集團3
Monday, June 13, 2011 8:30:04 PM
2011/6/20 上午 08:50:00
謝謝來信。總統對於民眾陳情事項非常關心,也很希望能夠提供最大幫助。惟憲法是國家民主法治的基石,也是人民權利的最高保障書,對於司法案件,憲法賦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權利,總統身為國家元首,更應以身作則,遵循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與規範,絕不能介入任何司法個案,希望您能理解。對於無法提供服務與協助,我們深感抱歉,請您 諒察。祝褔您平安如意總統府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4
Friday, July 15, 2011 12:27:44 PM
2011/7/15 下午 08:53:00
謝謝來信。總統對於民眾陳情事項非常關心,也很希望能夠提供最大助。惟憲法是國家民主法治的基石,也是人民權利的最高保障書,對於司法案件,憲法賦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權利,總統身為國家元首,更應以身作則,遵循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與規範,絕不能介入任何司法個案,希望您能理解。對於無法提供服務與協助,我們深感抱歉,請您 諒察。建議您就此司法案件相關法律疑義,請逕洽台北市政府為民服務中心聘請的義務律師,或向台北律師公會請求法律諮詢服務,以維權益。祝褔您平安如意 總統府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5
Friday, July 15, 2011 12:20:51 PM
2011/7/15 下午 08:53:00
「本件併處於編號20111038029辦理(案件驗證碼為:KWY1UCL),敬請至總統府網站或點選下方連結查詢編號20111038029之處理結果。」【犯罪集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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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ly 21, 2011 5:26:44 PM
2011/7/26 下午 07:31:00
謝謝來信。您所陳事項,建議您就相關法律疑義,請教臺北市政府為民服務中心聘請的義務律師,或向 臺北律師公會附設之平民法律扶助辦事處,請求法律諮詢服務,瞭解如何確保權益之道。即便您已聘有律師,多聽聽其他法律專家的意見,應該也會有所幫助。祝褔您 順心如意 總統府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7
Monday, October 17, 2011 10:56:08 AM
Thursday, October 20, 2011 4:33:41 PM
薇雅 :您好!您的電子郵件已經處理完畢,相關資訊如下:回覆內容:謝謝來信。您所陳事項,建議您就相關法律疑義,請教台北市政府為民服務中心聘請的義務律師,或向台北律師公會附設之平民法律扶助辦事處,請求法律諮詢服務,瞭解如何確保權益之道。祝褔您 順心如意 總統府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8
Thursday, August 18, 2011 7:55:10 PM
2011/8/24 下午 01:25:00
薇雅 :您好!您的電子郵件已經處理完畢,相關資訊如下:回覆內容:謝謝來信。本府對於民眾陳情事項非常關心,也很希望能夠提供最大幫助。您來信所陳述的事項係屬司法案件,基於憲法第八十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之精神,本府不能介入或干涉司法審判案件。對於無法提供服務與協助,我們深感抱歉,請您 諒察。建議您就此司法案件相關法律疑義,請逕洽居住地縣市政府為民服務中心聘請的義務律師,或向居住地律師公會請求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瞭解相關法律規定。祝褔您 順心如意 總統府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9
Friday, September 23, 2011 4:37:23 PM
2011/10/8 上午 08:56:00
謝謝來信。總統對於民眾陳情事項非常關心,也很希望能夠提供最大幫助。惟憲法是國家民主法治的基石,也是人民權利的最高保障書,對於司法案件,憲法賦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權利,總統身為國家元首,更應以身作則,遵循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與規範,絕不能介入任何司法個案,希望您能理解。對於無法提供服務與協助,我們深感抱歉,請您 諒察。建議您就此司法案件相關法律疑義,請逕洽台北市政府為民服務中心聘請的義務律師,或向台北律師公會請求法律諮詢服務,以維權益。祝褔您 平安如意 總統府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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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05/16 10:02:00
100/05/19
您的陳情案件本院已於100519日,以郵件答覆您處理情形,敬請參閱。
主旨:台端100516日電子郵件陳訴書敬悉。經查本案請數名相關之刑事案件已否確定;如案件上在司法偵審程序進行中,請靜候其處理,倘有任何陳述或意見,請逕向該管司法機關為之,俾利其審酌,以為權利;如已判決,任由公務人員或機關違失情事,請詳予具體述明(可參考本院網站陳訴書撰寫範例之格式書寫)並檢附處分書、歷審法院判決書類及相關做證資料影本供參,復請查照。院長王建煊
垃圾犯罪集團2
民國100/05/16 10:02:00
100/05/19
您的陳情案件本院已於100519日,以郵件答覆您處理情形,敬請參閱。
主旨:台端100516日電子郵件陳訴書敬悉。經查本案請數名相關之刑事案件已否確定;如案件上在司法偵審程序進行中,請靜候其處理,倘有任何陳述或意見,請逕向該管司法機關為之,俾利其審酌,以為權利;如已判決,任由公務人員或機關違失情事,請詳予具體述明(可參考本院網站陳訴書撰寫範例之格式書寫)並檢附處分書、歷審法院判決書類及相關做證資料影本供參,復請查照。院長王建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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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06/13 21:19:11
100/06/28
您的陳情案件本院已於100628日,以郵件答覆您處理情形,敬請參閱。
監察院函:主旨:台端100613日點子郵件陳訴書敬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以100519日院台業貳字第1000780977函覆在案,仍請依該函意旨辦理,復請查照。院長王建煊
垃圾犯罪集團4
民國100/07/03 15:04:44
100/07/08
您的陳情案件本院已於10078日,以郵件答覆您處理情形,敬請參閱。
監察院函:主旨:台端10073日電子郵件陳訴書敬悉。經查本案請敘明相關之刑事案件已否確定;如案件尚在司法偵審程序進行中,請靜候其處理,倘有任何陳述或意見,請逕向該館司法機關為之,俾利其審酌,以維權益;如已判決確定,認有公務人員或機關違失情事,請詳予具體敘明(可參考本院網站陳訴書撰寫範例之格式書寫)並檢附處分書、歷審法院裁判書類及相關佐證資料影本供參,復請查照。院長王建煊
垃圾犯罪集團5
民國100/07/14 15:20:01
100/07/21
您的陳情案件本院已於100721日,以郵件答覆您處理情形,敬請參閱。
監察院函:主旨:台端100714日電子郵件陳訴書敬悉。經查本案既已向台灣高雄地方院檢察署陳情,請靜候其處理,復請查照。院長王建煊
垃圾犯罪集團6
民國100/07/21 16:21:36
100/07/26
您的陳情案件本院已於100726日,以郵件答覆您處理情形,敬請參閱。
監察院函:主旨:台端100721日電子郵件陳訴書敬悉。經查本案寄以分別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情,請靜候其處理,復請查照。院長王建煊
垃圾犯罪集團7
民國100/08/01 11:09:28
100/08/04
您的陳情案件本院已核定處理方式,除依[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不予答復,以及屬建議性質意見,本院已錄供行使職權參考者外,本院將以郵件答覆您處理情形。
垃圾犯罪集團8
民國100/08/18 19:40:06
100/08/22
您的陳情案件本院已核定處理方式,除依[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有不予答復,以及屬建議性質意見,本院已錄供行使職權參考者外,本院將以郵件答覆您處理情形。
垃圾犯罪集團9
民國100/09/22 16:35:15
100/09/29
您的陳情案件本院已於100929日,以郵件答覆您處理情形,敬請參閱。
監察院函:主旨:台端100922日點子郵件陳訴書敬悉。經查本案既已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請靜候其處理,復請查照。院長王建煊休假,復院長陳進利代行



l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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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
Sunday, May 08, 2011 7:10:46 PM








Saturday, May 14, 2011 12:09:08 PM


Tuesday, May 10, 2011 11:03:09 AM









Wednesday, May 18, 2011 1:44:43 PM
您好:您的來信我們已經收到了。有關您反映的問題乙事,我們非常關心。由於您的意見係屬司法院業務管轄,行政機關無由介入,請您諒解。建議您直接向司法院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查詢。 謝謝您的來信!祝平安如意


您好:您的來信我們已經收到了。有關您反映的問題乙事,我們非常關心。由於您的意見係屬司法院業務管轄,行政機關無由介入,請您諒解。建議您直接向司法院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查詢。 謝謝您的來信!祝平安如意
垃圾犯罪集團2
Saturday, May 14, 2011 12:13:08 PM
Wednesday, May 18, 2011 1:42:46 PM
您好:您的來信我們已經收到了。有關您反映的問題乙事,我們非常關心。由於您的意見係屬司法院業務管轄,行政機關無由介入,請您諒解。建議您直接向司法院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查詢。 謝謝您的來信!祝平安如意
垃圾犯罪集團3
Wednesday, June 15, 2011 10:44:16 AM






Friday, June 17, 2011 3:21:13 PM
Thursday, June 16, 2011 3:41:23 PM








Monday, June 20, 2011 3:43:20 PM

您好:您的來信我們已經收到了。有關您來信陳情的事項,我們非常關心。由於您的意見係屬司法院業務管轄,行政機關無由介入,請您諒解。建議您直接向司法院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查詢。謝謝您的來信! 祝平安如意


您好:
您的來信我們已經收到了。有關您來信陳情的事項,我們非常關心。由於您的意見係屬司法院業務管轄,行政機關無由介入,請您諒解。建議您直接向司法院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查詢。謝謝您的來信!祝平安如意
垃圾犯罪集團4
Sunday, July 03, 2011 6:10:25 PM






Thursday, July 07, 2011 6:13:02 PM
Tuesday, July 05, 2011 10:52:32 AM
您好:您的來信我們已經收到了。有關您來信陳情的事項,我們非常關心。由於您的意見係屬司法院業務管轄,行政機關無由介入,請您諒解。建議您直接向司法院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查詢。謝謝您的來信!祝平安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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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ly 14, 2011 3:29:46 PM
Friday, July 15, 2011 3:17:34 PM
您的來信我們已經收到了。有關您來信陳情之事項,我們非常關心。由於您的意見係屬司法院業務管轄,行政機關無由介入,請您諒解。建議您直接向司法院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查詢。 謝謝您的來信!祝平安如意
垃圾犯罪集團6
Thursday, July 21, 2011 5:31:59 PM


垃圾犯罪集團7
Monday, August 01, 2011 1:24:04 PM
Wednesday, August 03, 2011 10:40:16 AM
您好:您的電郵我們已經收到了。您曾來信多次所敘述的內容均不夠具體明確,我們因此無從瞭解事件的狀況。煩請您再次來信提供本案相關詳細內容,諸如您的基本資料、案件相關人員、事件的詳細內容、時間、地點及車牌號碼等資料,俾利我們協助處理。謝謝您的來信!祝平安如意
垃圾犯罪集團8
Thursday, August 18, 2011 2:50:41 PM


垃圾犯罪集團9
Friday, September 23, 2011 4:40:40 PM




l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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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
Tuesday, May 17, 2011 9:15:22 PM
Friday, May 20, 2011 2:46:13 PM
尤小姐您好:
您於100517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司法不公一事,茲答復如下:來信陳指事項,因為已進入司法程序,如對偵審結果不服,請逕向司法機關依法提出救濟,以維權益。以上答復,先供您參考,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感謝您對治安的關心!本案聯絡人員:黃家俊
聯絡電話02-27648253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2
Tuesday, May 17, 2011 9:16:03 PM
Friday, May 20, 2011 2:46:26 PM
尤小姐您好:您於100517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司法不公一事,茲答復如下:來信陳指事項,因為已進入司法程序,如對偵審結果不服,請逕向司法機關依法提出救濟,以維權益。以上答復,先供您參考,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感謝您對治安的關心!本案聯絡人員:黃家俊聯絡電話:02-27648253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3
Tuesday, June 14, 2011 3:10:02 PM



















Friday, June 17, 2011 3:33:21 PM


Monday, June 27, 2011 10:22:54 PM
Friday, June 17, 2011 11:29:46 AM
尤小姐您好:您於100614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司法不公一事,茲答復如下:來信陳指事項,因為已進入司法程序,如對偵審結果不服,請循司法程序依法提出救濟,以維權益。以上答復,先供您參考,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感謝您對治安的關心!本案聯絡人員:黃家俊聯絡電話:02-27648253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4
Sunday, July 03, 2011 6:15:28 PM


Monday, July 04, 2011 8:40:07 PM


Thursday, July 07, 2011 6:20:03 PM


垃圾犯罪集團5
Thursday, July 14, 2011 3:30:03 PM














Thursday, July 14, 2011 6:20:03 PM
Thursday, July 14, 2011 5:08:22 PM














Friday, July 15, 2011 10:35:37 AM
您好 : 您在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登錄有關( 垃圾犯罪集團5 )的問題,
由於是屬於我們定義的存參類信件,將轉陳部長或交相關單位參考,原則上不會針對您本次的意見內容回覆,謝謝您的來信,歡迎隨時提供您寶貴的意見。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您好 : 您在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登錄有關( 垃圾犯罪集團 )的問題,由於是屬於我們定義的存參類信件,將轉陳部長或交相關單位參考,原則上不會針對您本次的意見內容回覆,謝謝您的來信,歡迎隨時提供您寶貴的意見。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6
Thursday, July 21, 2011 5:41:02 PM


垃圾犯罪集團7
Monday, August 01, 2011 10:07:33 AM


垃圾犯罪集團8
Thursday, August 18, 2011 2:50:05 PM


垃圾犯罪集團9
Thursday, September 29, 2011 12:37:17 PM




l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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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
Wednesday, May 18, 2011 7:50:05 PM
Thursday, June 23, 2011 6:32:52 PM







Tuesday, June 28, 2011 5:47:56 PM










Tuesday, June 28, 2011 5:47:56 PM
法務部E-MAILTo: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送尤薇雅女士於100518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16份,請參處


檢送尤薇雅女士於100620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1份,請就檢察業務部分參處。正本收受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檢察長 尤薇雅女士  法務部檢察司    敬啟

 

法務部E-Mail [1002002498]‏

檢送  尤薇雅女士於100620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1份,請就檢察業務部分參處。正本收受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檢察長尤薇雅女士  法務部檢察司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2
Wednesday, May 18, 2011 8:20:04 PM
Tuesday, June 28, 2011 5:47:56 PM

法務部E-Mail [1002002498]‏ To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尤薇雅女士於100620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1份,請就檢察業務部分參處。正本收受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檢察長尤薇雅女士  法務部檢察司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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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une 14, 2011 3:20:06 PM
Tuesday, June 21, 2011 10:55:02 AM













Tuesday, June 21, 2011 3:18:26 PM


































Thursday, June 23, 2011 1:58:06 PM
















Tuesday, June 28, 2011 5:47:56 PM
      法務部E-Mail [1002002420] To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送尤薇雅女士於100614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10份,請就檢察業務部分參處。正本收受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蔡檢察長  尤薇雅女士  法務部檢察司敬啟

 

法務部調查局公共事務室:尤薇雅君:
來函敬悉,依行政程序法第171172條規定回應台端投書:
()台端與李文正等涉訟案件皆非本局職掌之業務。()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對於證據的採認及其判決結果,本局必須尊重憲政體制,無權置喙。倘台端對法院案件審理上有意見,請檢具理由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20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15條、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41條規定向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投訴。()本局非警政單位上級機關,倘無具體貪瀆事證,無權干涉警政單位業務執行。有關警方執行業務程序問題,建請檢具資料,依警察法第345條規定向警政主管機關反映。

 

檢察長信箱

Re: 法務部E-Mail [1002002420]‏

正本收受者:尤薇雅女士 副本收受者:法務部檢察司 一、法務部檢察司100621日轉來台端電子郵件10件敬悉。二、台端所陳情事,本署已轉請承辦檢察官參酌。三、請查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敬上

法務部E-Mail [1002002498]‏

檢送  尤薇雅女士於100620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1份,請就檢察業務部分參處。正本收受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檢察長尤薇雅女士  法務部檢察司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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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ly 03, 2011 6:30:05 PM




























Monday, July 11, 2011 10:19:25 AM


















Tuesday, July 12, 2011 11:35:54 AM
高雄高等法院檢察署本署10077日檢紀張字第1000000625號函。主旨:檢送署名「Annabelle Yu」君於10073日至本屬電子郵件1件,請貴署依法辦理。檢察長顏大和。正本: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尤薇雅女士:您好!您於10073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已收到。您所述事項,答覆如下:依法務部組織法規定,本部係主管全國檢察、矯正、司法保護、政風之行政事務及行政院之法律事務,並無辦理具體訴訟案件之權責。您如認有人涉嫌犯罪,請檢附相關具體事證(人、事、時、地、物),逕向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或告發,檢察官必本毋枉毋縱原則依法偵辦。法務部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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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ly 14, 2011 6:10:03 PM


























Tuesday, July 19, 2011 2:07:37 PM


















Wednesday, July 20, 2011 6:05:33 PM













Wednesday, July 20, 2011 6:14:18 PM
高雄高等法院檢察署本署100718日檢紀張字第1000000667號函。主旨:檢送署名「Annabelle Yu」君於100714日至本屬電子郵件1件,請貴署依法辦理。檢察長顏大和。正本: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務部檢察司
E- MAIL To: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送尤薇雅女士於100714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1份,請就檢察業務部分參處。法務部檢察司敬啟


法務部部長電子信箱復函   尤薇雅女士:您好!您於100714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已收迄,除就檢察業務部分轉請臺北地檢署參處,另移請司法院秘書長參處。謝謝您的來信。法務部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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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ly 21, 2011 5:41:02 PM
Wednesday, July 27, 2011 6:25:09 PM










Friday, July 29, 2011 10:45:33 AM


檢舉信箱:親愛的網路民眾您好:來信已悉,有關所述事項本署已指派廉政官為您處理,將於查明後儘速回覆,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安康 法務部廉政署敬啟

高雄高等法院檢察署本署檢紀張字第1000000696號函。主旨:檢送署名「Annabelle Yu」君於100721日至本屬電子郵件1件,請貴署依法辦理。檢察長顏大和。正本: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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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August 04, 2011 10:40:25 AM

















Wednesday, August 17, 2011 3:23:20 PM
高雄高等法院檢察署本署10084日檢紀張字第1000000726號函。主旨:檢送署名「Annabelle Yu」君於10081日至本屬電子郵件1件,請貴署依法辦理。檢察長顏大和公差,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代行。正本: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務部檢察司E-MAIL To:屏東地檢署 檢送尤薇雅女士於10082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25份,請就檢察業務部分參處。法務部檢察司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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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August 23, 2011 6:20:04 PM
Wednesday, August 24, 2011 8:03:19 PM












Friday, August 26, 2011 11:22:28 AM












Tuesday, August 30, 2011 2:58:57 PM









Friday, September 02, 2011 3:36:02 PM












Wednesday, September 07, 2011 1:36:39 PM
法務部部長電子信箱復函 尤薇雅女士:您好!內政部警政署100819日警署秘字第1000154312號移文單轉來您100818日致該署署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已收迄,並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請就檢察業務部分參處。法務部 敬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署100823日檢紀張字第1000000804號函。
主旨:檢送署名「Annabelle Yu」君於100818日至本署電子郵件1件,請貴署依法辦理。檢察長顏大和。正本: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To: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務部E-MAIL函:檢送尤薇雅女士於100824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11份,請就檢察業務部分參處。法務部 敬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署100831日檢紀張字第1000000837號函。主旨:檢送署名尤薇雅女士於100818日致內政部警政署長信箱之電子郵件影本1件,請貴署依法辦理。檢察長顏大和。正本: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署10092日檢紀張字第1000000841號函。主旨:檢送署名尤薇雅女士於100824日致法務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11件,請貴署依法辦理。檢察長顏大和公差。正本: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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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September 29, 2011 12:50:04 PM
Thursday, September 29, 2011 3:50:24 PM















Friday, September 30, 2011 10:16:06 AM






Wednesday, October 05, 2011 11:03:49 AM













Wednesday, October 05, 2011 4:33:01 PM




























Thursday, October 06, 2011 9:41:57 AM








Thursday, October 13, 2011 1:40:22 PM

法務部調查局公共事務室:桃園縣平鎮市新勢國小100.09.29新小總字第1000005225號來函敬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76條規定採購期間議異處理機關為招標機關或上級機關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本局亦非採購案件之監督機關。綜此,本局並無立場派員參與貴校招標疑慮說明會議。


檢舉信箱親愛的網路民眾您好:謝謝您來函,本署會依法處理(或會送請相關單位參處)。敬祝 安康 法務部廉政署敬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本署100104日檢紀張字第1000000937號函。
主旨:檢送署名「Annabelle Yu」君於100929日至本署電子郵件1件,請貴署依法辦理。檢察長顏大和。正本: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署 察署回覆公函您好, 附件為本署針對您檢舉事項所做調查結果,   查照。主旨:有台端投訴本署檢察官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台端指稱事項,經本署政風室簽呈檢察長並會與相關承辦股之主任檢察官辦理,台端係屬於本署之相關案件,已由承辦股調查後認所告發內容不具體,難認與犯罪有關,而依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二應注意事項簽結完畢。檢察長楊治宇


To: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法務部E-MAIL函:檢送尤薇雅女士於100929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3份,請就檢察業務部分參處。法務部 敬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署1001012日檢紀張字第1000000972號函。主旨:檢送尤薇雅女士於100929日致法務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3份,請貴署依法辦理。檢察長顏大和。正本: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l        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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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
Friday, May 20, 2011 2:14:44 PM
Monday, May 23, 2011 4:51:08 PM
小姐(先生)您好: 您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本署已收悉;因您未提供足夠之資訊,亦無附件之夾帶,故無法交由本署業管單位查處。請您提供欲指陳之人、事、時、地、物與處理之警察單位等具體事實,俾利本署即時處理。感謝您關心警政,歡迎隨時提供寶貴意見,俾為本署警政興革之參考。 承辦人:黃祥益 聯絡電話:02-23217020
垃圾犯罪集團2
Monday, May 23, 2011 5:30:16 PM


Monday, October 17, 2011 12:50:20 PM


垃圾犯罪集團3
Friday, June 17, 2011 11:35:23 PM
Monday, June 20, 2011 11:01:14 AM






Tuesday, July 05, 2011 10:31:35 AM







Friday, July 08, 2011 9:31:13 AM







Friday, July 08, 2011 9:31:15 AM

台端陳指情事,本署已交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調查了解中,待該局調查清楚後再行回復台端。感台端指教,特致謝忱。

台端於100617日在署長信箱反映【垃圾犯罪集團31案,經本局調查,員警處理過程尚無不當,感台端指教,特致謝忱。

台端於100617日在署長信箱反映【垃圾犯罪集團31案,經本局調查,員警處理過程尚無不當,感台端指教,特致謝忱。


台端於100617日在署長信箱反映【垃圾犯罪集團31案,經本局調查,員警處理過程尚無不當,感台端指教,特致謝忱。

垃圾犯罪集團4
Sunday, July 03, 2011 4:40:01 PM
Tuesday, July 05, 2011 10:41:33 AM






Friday, July 08, 2011 9:31:15 AM








Thursday, July 14, 2011 11:17:26 AM


台端陳指情事,本署已交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調查了解中,待該局調查清楚後再行回復台端。感台端指教,特致謝忱。

台端於100617日在署長信箱反映【垃圾犯罪集團41案,經本局調查,員警處理過程尚無不當,感台端指教,特致謝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敬復


台端於10073日在署長信箱反映【垃圾犯罪集團41案,經了解本案已陳請多次,為求慎重,本局將重啟調查,敬請靜候。感謝 台端指教,特致謝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敬復。
垃圾犯罪集團5
Friday, July 15, 2011 11:34:44 AM
Friday, July 15, 2011 5:54:28 PM
台端於100715日在署長信箱反映【垃圾犯罪集團51案,經了解本案與先前反映之【垃圾犯罪集團3】、【垃圾犯罪集團4】係相同之事由,本局已函請恆春分局重啟調查,敬請靜候。感謝 台端指教,特致謝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敬復。
垃圾犯罪集團6
Friday, July 22, 2011 3:24:23 PM
Monday, July 25, 2011 9:23:00 AM
尤薇雅小姐您好: 您於722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垃圾犯罪集團6一事,已責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重啟調查,待該分局調查完成後,再將調查結果向您答覆。 本案聯絡人:林柏菁 聯絡電話:08-73221652162
垃圾犯罪集團7
Tuesday, August 02, 2011 10:47:52 AM


Monday, October 17, 2011 12:33:33 PM


垃圾犯罪集團8
Thursday, August 18, 2011 7:58:24 P
Friday, August 19, 2011 5:44:26 PM
先生(小姐)您好: 您於100818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指陳「犯罪集團」相關內容,本署已收悉;有關您指陳的內容,非本署業管權責,已為您函轉「法務部」處理。感謝您關心警政,歡迎隨時提供寶貴意見,俾為本署警政興革之參考。
垃圾犯罪集團9
Thursday, September 29, 2011 12:41:35 PM






l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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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
Thursday, May 26, 2011 2:19:40 PM
Thursday, June 02, 2011 1:49:33 PM
信件編號:201105260358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 承辦單位:人事處 傳真02-23976946  人:陳月玲
聯絡電話:02-77365922 發文日期:100-06-02 發文文號:臺人字第1000910254
回覆內容: 尤薇雅小姐:您好! 100526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有關訴訟不公一案,係屬法務部或司法院權責,請逕向上述權責機關反應。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謝謝您的來信,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教育部 敬上
垃圾犯罪集團2
Thursday, May 26, 2011 2:19:41 PM
Thursday, June 02, 2011 1:50:09 PM
信件編號:201105260359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 承辦單位:人事處 傳真:02-23976946  人:陳月玲  聯絡電話:02-77365922發文日期:100-06-02
發文文號:臺人字第1000910255
回覆內容: 尤薇雅小姐:您好!您100526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有關訴訟不公一案,係屬法務部或司法院權責,請逕向上述權責機關反應。 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謝謝您的來信,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教育部 敬上
垃圾犯罪集團3
Tuesday, June 14, 2011 2:19:41 PM
Tuesday, June 21, 2011 8:32:30 AM
信件編號:201106140355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  承辦單位:人事處  傳真:02-23976946  人:陳月玲  聯絡電話:02-77365922發文日期:100-06-21
發文文號:臺人字第1000911526  回覆內容:尤薇雅小姐:您好!您100614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您來信所提有關李文正君妨害性自主情事與相關司法訴訟不公一案,係屬法務部或司法院權責,請逕向上述權責機關反映。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最後,謝謝您的來信,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教育部  敬上
垃圾犯罪集團4
Sunday, July 03, 2011 3:39:25 PM
Thursday, July 07, 2011 4:26:14 PM
信件編號:201107030120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  承辦單位:人事處  傳真:02-23976946  人:陳月玲  聯絡電話:02-77365922發文日期:100-07-07
發文文號:臺人字第1000912839  回覆內容:尤薇雅小姐:您好!您10073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一、您來信所提有關李文正君妨害性自主情事與相關司法訴訟不公一案,本部前於621回復您;本案係屬法務部或司法院權責,請逕向上述權責機關反映。二、依行政院暨所屬機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點規定,爾後同一事由陳情案件,本部將不再回復。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教育部  敬上
垃圾犯罪集團5
Friday, July 15, 2011 11:39:42 AM


垃圾犯罪集團6
Friday, July 22, 2011 6:59:58 PM


垃圾犯罪集團7
Tuesday, August 02, 2011 9:44:35 AM


垃圾犯罪集團8
Thursday, August 18, 2011 8:19:56 PM


垃圾犯罪集團9
Thursday, September 29, 2011 12:59:30 PM




l        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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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
Monday, July 04, 2011 11:01:03 AM
Wednesday, July 20, 2011 10:41:09 AM
尤薇雅先生,您好:
對於您的提問 【垃圾犯集團】回復如下:尤小姐惠鑒: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有關反映本署恆春旅遊醫院診療未獲妥適照護,且診斷書被逕自出示予警察乙案,經瞭解醫院處置乃依醫療法及法院正式函文辦理,未有不妥。至於就醫過程,感受不佳乙事,本署已責成該院檢討改進,並加強在職教育訓練,以致力提升優良之醫病關係。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行政院衛生署敬復
垃圾犯罪集團2
Monday, July 04, 2011 11:01:03 AM
Wednesday, July 20, 2011 10:41:09 AM
尤薇雅先生,您好:
對於您的提問 【垃圾犯集團】回復如下:小姐惠鑒: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有關反映本署恆春旅遊醫院診療未獲妥適照護,且診斷書被逕自出示予警察乙案,經瞭解醫院處置乃依醫療法及法院正式函文辦理,未有不妥。至於就醫過程,感受不佳乙事,本署已責成該院檢討改進,並加強在職教育訓練,以致力提升優良之醫病關係。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行政院衛生署敬復
垃圾犯罪集團3
Monday, July 04, 2011 11:01:03 AM
Wednesday, July 20, 2011 10:41:09 AM
尤薇雅先生,您好:
對於您的提問 【垃圾犯集團】回復如下:小姐惠鑒: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有關反映本署恆春旅遊醫院診療未獲妥適照護,且診斷書被逕自出示予警察乙案,經瞭解醫院處置乃依醫療法及法院正式函文辦理,未有不妥。至於就醫過程,感受不佳乙事,本署已責成該院檢討改進,並加強在職教育訓練,以致力提升優良之醫病關係。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敬復
垃圾犯罪集團4
Monday, July 04, 2011 11:01:03 AM
Wednesday, July 20, 2011 10:41:09 AM
尤薇雅先生,您好:
對於您的提問 【垃圾犯集團】回復如下:小姐惠鑒: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有關反映本署恆春旅遊醫院診療未獲妥適照護,且診斷書被逕自出示予警察乙案,經瞭解醫院處置乃依醫療法及法院正式函文辦理,未有不妥。至於就醫過程,感受不佳乙事,本署已責成該院檢討改進,並加強在職教育訓練,以致力提升優良之醫病關係。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敬復
垃圾犯罪集團5
Thursday, July 14, 2011 3:25:06 PM
Wednesday, July 20, 2011 3:35:09 PM
尤薇雅先生,您好:
對於您的提問 【垃圾犯罪集團5】回復如下:尤小姐惠鑒: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有關反映本署恆春旅遊醫院診療未獲妥適照護,且診斷書被逕自出示予警察乙案,經瞭解醫院處置乃依醫療法及法院正式函文辦理,未有不妥。至於就醫過程,感受不佳乙事,本署已責成該院檢討改進,並加強在職教育訓練,以致力提升優良之醫病關係。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行政院衛生署敬復
垃圾犯罪集團6
Thursday, July 21, 2011 4:45:10 PM
Friday, July 22, 2011 11:31:10 AM
尤薇雅先生,您好:
對於您的提問 【垃圾犯罪集團6】回復如下:尤薇雅小姐您好︰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有關所陳「垃圾犯罪集團6」乙案,請台端檢附案件附件,俾便本署辦理,謝謝!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垃圾犯罪集團7
Monday, August 01, 2011 7:55:33 PM


2011/10/17 12:32:07


Friday, October 28, 2011 7:09:43 PM
尤薇雅先生,您好:對於您的提問 【垃圾犯罪集團7】回復如下:
尤小姐您好: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所提「垃圾犯罪集團7」乙事,本署並無處理權責,請您逕向警政署、法務部尋求協助,或直接投遞警政署署長信箱(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sp?xdUrl=/wSite/mailbox/receiveMail.jsp&mailboxId=2&ctNode=12082&mp=1)、法務部部長信箱(http://www.moj.gov.tw/bossmailstatic.html)不便之處,尚請見諒。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垃圾犯罪集團8
Friday, August 19, 2011 3:36:28 PM
Tuesday, August 23, 2011 10:43:29 AM



Tuesday, August 23, 2011 6:21:28 PM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信箱-案件延展通知


尤薇雅先生,您好:
對於您的提問 【垃圾犯罪集團8】回復如下:尤小姐您好︰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有關所陳「垃圾犯罪集團8」乙案,查台灣高雄高等法院蓄意惡劣施暴、執意積壓拖延案件、不安排開庭日期、不審理誣告等係屬法務部所轄之執掌,非本署業務,敬請諒察。業以轉投至法務部部長信箱卓處。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垃圾犯罪集團9
Monday, October 10, 2011 6:53:36 PM
Monday, October 10, 2011 7:03:46 PM
尤薇雅先生,您好:
對於您的提問 【垃圾犯罪集團9】回復如下:小姐您好︰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有關所陳「垃圾犯罪集團9」乙案,查李文正等人涉嫌威脅、恐嚇、污辱、羞辱、扭曲打壓事實、栽贓誣陷等情事係屬警政署所轄之執掌,業以轉投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卓處。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暸然,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犯罪者脫罪!

100.4.13.台灣蓄意惡意執意枉法濫權、違法犯罪、將我非法強行綁架擄至台北地檢署後,我於100.4.28.狀吿事發當天聯合與協助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等人與湯布院住宅社區等人,台北地檢署除蓄意惡意執意100.4.13.台灣非法強行綁架擄人等等之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包裝』、『扭曲』、『造假』為『一般』、『正常』、『合法』之『偵訊開庭』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等等之外,並蓄意惡意執意將我告訴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等人與湯布院住宅社區等人之案件移送至士林檢察署(垃圾犯罪集團36點),且法務部繼而再蓄意惡意執意移送垃圾犯罪集團3至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聯合所有人共同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栽贓誣陷、扭曲抹黑、不法迫害我、替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更以在台北地檢署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占等罪後,再由士林地檢署以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等人與湯布院住宅社區等人之名義栽贓誣陷、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等等,最後再將台灣所有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之所有罪行全部合併於高雄高等法院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審理中,以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們自己脫罪到底等等,並在我未出席士林地檢署張蕙菁於100.6.23.所安排之開庭後,士林地檢署張蕙菁即不再開庭,蓄意惡意執意積壓、拖延案件等等,且士林地檢署繼而再蓄意惡意執意將我於100.7.15.再致狀士林地檢署告訴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一事移送至士林警察局製作筆錄,更蓄意惡意執意未函文告知、直接由士林警察局發文通知我做筆錄等等,以及,安排於100.8.5.台灣不法迫害我之竊盜等罪在台北地方法院第一次準備程序結束後之100.8.8.製作筆錄等等,以利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栽贓誣陷、抹黑扭曲、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替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案件在筆錄製作後再次石沉大海、全然毫無動靜與消息,蓄意惡意執意待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占等罪後再依原計畫由台北士林地檢署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等等,且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羅助健、謝文忠、李燕華等人與湯布院住宅社區管委會與陳宏宗、于蒙福、葉俐君等人更有恃無恐、更為忝不知恥聯合台灣傷天害理、違法犯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人與他們自己脫罪等等,以及,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捏造與事實全然不符之情事於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誣告我以圖利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在聯合台灣與所有人共同於100.4.13.違法犯罪『綁架』、『擄人』等等之後再聯合與台灣和所有人共同『勒索』等等,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吳維雅蓄意惡意執意在我未出席其於100.9.26.所安排之第一次準備程序後,囂張惡劣直接將其聯合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等人與湯布院住宅社區等人串證說謊之準備程序筆錄與100.10.12.之辯論庭開庭通知寄予我,蓄意惡意執意不進行準備程序、不審查與調閱、檢視所有相關證據、不傳喚所有相關證人等等,在唯一一次之所謂辯論庭中即立即、馬上、立刻逕自結案、枉法裁判等等,更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包庇袒護、聯合串証說謊等等,以依原計畫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自己脫罪到底等等。

再者,在高雄高等法院恆股施柏宏與蒞庭之高檢檢察官蓄意惡意執意於100.3.14.之準備程序中不帶全部卷宗到庭、說謊狡辯、未審先判早已寫好判決書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逕自一再將開庭通知寄予我原生家庭之父母並電話聯繫等等、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聯合法警妨害我行動與發言之自由與權利並惡劣驅逐到庭開庭的我等等後,我於100.3.15.致信台灣現任總統馬英九揭發台灣於100.3.14.在高雄高等法院之惡行惡狀,台灣並除由高雄高等法院蓄意惡意執意自行指派所謂之義務辯護律師以聯合其共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等等,以及,蓄意惡意執意以其自行指派之義務辯護律師衝庭之名義將原定100.4.11.之準備程序開庭日期更改為100.5.9.等等之外,且繼而蓄意惡意執意由台北市保安大隊與大同分局警察以台北地檢署侯靜雯之非法通緝名義非法將我強行綁架、擄至台北地檢署等等,更再由高雄高等法院蓄意惡意執意於我出席其於100.5.9.所安排之準備程序時囂張惡劣對我施暴至我於重傷等等,並在其蓄意惡意執意依原計畫惡劣施暴與將我驅逐法庭後聯合與其所自行指定之所謂義務辯護律師以我之名義在法庭內開庭等等、聯合所有人共同串證說謊造假等等、栽贓誣陷我以精神異常、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後,先由高雄高等法院涂榮廷與台灣現任總統馬英九等人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證據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否認』、『扭曲』、『包裝』、『合理』、『合法化』100.3.14.100.5.19.台灣在高雄高等法院之種種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等等,再由高雄高等法院承審法官施柏宏說謊造假、捏造與事實和證據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誣告我以違反法院組織法一罪等等,更由承辦案件之高雄地檢署黃雯麗聯合串證說謊、扭曲事實、不法迫害我、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等等,高雄高等法院並自100.5.9. 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對我施暴後即忝不知恥漫無止盡積壓、拖延案件、不開庭、不審理等等,蓄意惡意執意欲待至台灣所有計畫與運作之種種不法迫害我之不實罪名、指控、控訴全部成立後始開庭,以蓄意惡意執意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並重判之,且高雄高等法院迄今除已積壓、拖延案件長達7個月之外,更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自行逕自將原恆股承辦法官施柏宏更換為曾逸誠,並依原計畫進行與繼續積壓與拖延案件、不開庭與審理等等、『等待』台灣所有栽贓誣陷與不法迫害我之罪名全部成立後再開庭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且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與台北地方法院共同拒絕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開庭筆錄影本、保全證據等等,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隱瞞、掩飾、隱藏台灣種種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所有與事實和證據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包裝』、『扭曲』、『合理』、『合法化』台灣所有種種囂張惡劣傷天害理違法犯罪之行徑與事實,更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隱瞞、掩飾、隱藏、打壓台灣與所有人在根本全然毫無證據、且完全無理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所有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皆為不符之情事栽贓誣陷與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種種不實之罪名與指控和控訴、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之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台北地方法院與高雄高等法院更在聯合蓄意惡意執意駁回法官迴避之聲請的同時蓄意惡意執意給予抗告之機會,且聯合蓄意惡意執意分別於100.10.3.100.10.6.將法官迴避之聲請移送至台北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以蓄意惡意執意積壓與拖延案件、不開庭與不審理案件、『研究』垃圾犯罪對策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等等、依計畫『進行』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垃圾犯罪對策等等。

更甚者,在我於100.11.3.發表垃圾犯罪集團11與提出相關告訴後,台灣自知陰謀與詭計敗露,心虛的立即、立刻、馬上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由最高法院與台灣台北高等法院蓄意惡意執意將本即計畫駁回之抗告聲請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和證據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駁回,且台灣最高法院除蓄意惡意執意不寄裁定書以繼續拖延、積壓案件等等之外,更忝不知恥、囂張惡劣、說謊造假、枉法濫權以「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書,查尤薇雅誣告聲請法官迴避抗告案業經本院於本年一月四日100年台抗字第940號裁定在案,茲先將裁定主文通知如下:主文:抗告駁回。書記官邱大標。」之函文通知,台灣台北高等法院吳鴻章、汪梅芬、林銓正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直接於其判決書內清楚載明日期為100.11.3.,且在我清楚載明台北地方法院陳雯珊與台灣和所有相關人等之惡行惡狀,以及,附上狀告台北地方法院陳雯珊與台北地檢署劉承武之訴狀(垃圾犯罪集團8)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依原計畫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和證據等等皆為不符、且互相矛盾之情事將抗告駁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主文:抗告駁回。理由:。四、經查:抗告人雖指稱原審法院未調取相關資料云云,惟原審已調閱抗告人於原審以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審理中之案件,且查核原審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案件承審法官陳雯珊就此系爭案件無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列各款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形。再觀之抗告人卷附之刑事告訴狀、形事補充理由狀,其認為承審法官陳雯珊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無非係以:要求書記官電詢抗告人地址、告知開庭日期、恐嚇威脅抗告人到庭,若不到庭即通緝;於準備程序中,恐嚇威脅、要求抗告人提供正確地址,否則即以違反法院組織法處理;要求抗告人在未經允許情況下不准發言,蓄意讓蒞庭之檢察官逕自插話、隨意發言、攪亂開庭云云為由,然要求被告到庭、提供正確之通訊地址、告知開庭期日均係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及發現真實之需要而不可或缺之訴訟行為;而准否發言、發言之順序,係為維持法庭秩序、有效發現真實,及審判程序遲滯而賦予審判長(本件承審法官)於程序進行之訴訟指揮權限。揆諸上開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149號、19年抗字第285號、79年台抗字第318號等判例意旨,訴訟之指揮,乃屬於法院之職權,而抗告人所舉提承審法官陳雯珊執行職務有偏頗之事由,均屬為訴訟指揮職權範圍內事項,不得以此對抗告人有利與否,認為法官將有不公平之裁判,及未有偏頗之虞,而聲請法官迴避。視抗告人所執前述抗告理由,純屬主觀上對於法院訴訟指揮之臆斷,尚難認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承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有產生懷疑之可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要件不符。原審具已駁回其聲請,核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且對原裁定已說明之事項,徒憑己見,再事爭執,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等等替台北地方法院陳雯珊與台灣和所有相關人等抗辯與脫罪等等,更蓄意惡意執意視而不見、隻字不提、包庇袒護100.4.13.台灣與所有人聯合非法強行綁架擄人之種種違法犯罪行徑,與台北地方法院陳雯珊、劉煌基、吳家樺、黃愛真與台灣和所有相關人等之種種包裝與扭曲、造假、串證、犯罪事實與行徑等等,以及,台北地方法院陳雯珊與台灣和所有相關人等威脅恐嚇、製作假筆錄、未審先判等等之種種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等等,蓄意惡意執意聯合串證說謊、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到底,繼而再由台灣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吳維雅同時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與證據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忝不知恥、囂張惡劣勒索與圖利、駁回我上訴之聲請,以及,由高雄地檢署繼高雄地檢署李賜隆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不符之情事、將我告發所有人之惡行惡狀一事簽結並被我揭發、提告後(垃圾犯罪集團10),再蓄意惡意執意由高雄地檢署劍股曾靖雅以偵辦我揭發台灣與所有人之種種惡劣違法犯罪事蹟(垃圾犯罪集團11)為由發出傳票(劍股100年度他字第7156號),並蓄意惡意執意在明知我人在北部、我北部通訊地址、我的聯絡電話、高雄地檢署李賜隆與偵辦高雄高等法院施柏宏誣告我以違反法院組織法一罪之黃雯麗皆將開庭通知寄至台北等等的情況下,再次蓄意惡意執意亂寄傳票、不寄開庭傳票至我台北通訊地址處、逕自捏造我的通訊地址、將開庭通知寄至南部等等,且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於其傳票備註欄上記載「屆期請就近至本署應訊或至台北地檢署接受遠距詢問」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光明正大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枉法濫權、說謊造假等等直接替台灣與所有人所有自導自演之所有非法拘提、通緝、羈押等等與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脫罪等等,以及,蓄意惡意執意再次聯合我的原生家庭父母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等等,以利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們自己脫罪、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到底等等,更由士林檢察署江耀民、林朝松在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不寄信件給我、未發文告知士林地檢署已在100.9.28.我未出席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100.9.26.所安排之第一次準備程序後,直接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和證據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將台北地檢署移送我於100.4.28.告訴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一案簽結,以利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佔、誣告等罪等等的情況下,於同時間蓄意惡意執意忝不知恥、囂張惡劣、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和證據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發文告知其已將案件簽結等等,並繼續積壓拖延我於100.7.25.再致狀告訴冠世紀不動產等人之案件以依原計劃繼台北地檢署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占等罪後,再由士林地檢署以冠世紀等人之名義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等等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們自己脫罪到底,最後,始再由最高法院依原計畫蓄意惡意執意寄出其早已於100.11.4.即已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和證據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等等寫好,並蓄意惡意執意不寄出之駁回我聲請法官迴避一案之裁定書,一份只有1頁內容之所謂裁定書,且在其明知所有一切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我清楚載明高雄高等法院施伯宏、周賢銳與台灣和所有相關人等之惡行惡狀、附上狀告高雄高等法院施伯宏、周賢銳與高雄地檢署黃雯麗之告訴狀(垃圾犯罪集團5)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枉法濫權、說謊造假等等以「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主文,抗告駁回。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尤薇雅聲請法官迴避意旨略稱:抗告人因原審民國九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一號誣告案件,分由法官施伯宏、周賢銳審理,然施伯宏等明知抗告人無辜受害,仍扭曲事實、不法迫害抗告人,替所有犯罪者脫罪,抗告人已對施伯宏等提出告訴,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聲請法官施伯宏等迴避云云。惟查抗告人並未具體釋明法官施伯宏等審理上開案件時,有何事實可認有上開情形,且經原審核閱上開案卷,其訴訟之進行,亦無抗告人所稱之情形,而難謂審理之法官有何偏頗之虞,因而予以駁回。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人仍執陳詞以伊無辜受害,已在聲請狀上載明原審法院明知事實真相,竟未調取伊告訴施伯宏等案件之資料,堪驗開庭錄音,捏造事實云云,惟抗告人之聲請狀僅為上開聲請意旨之記載,並未聲請堪驗開庭錄音,而原審已經調卷查明,昰抗告意指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一00十一月四日」等等替高雄高等法院施伯宏等人、台灣與所有相關人等和他們自己狡辯、辯解、抗辯、脫罪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全然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否認台灣與所有相關人等之所有違法犯罪行徑,更蓄意惡意執意視而不見、隻字不提高雄高等法院施伯宏蓄意惡意執意教唆施暴一事等等、高雄高等法院施伯宏等人與高雄地檢署黃雯麗和台灣與所有相關人等串證說謊、栽贓誣陷、抹黑誹謗我以精神異常等等,以及,所有一切扭曲、造假、串證、威脅恐嚇、製作假筆錄、未審先判等等之犯罪事實與行徑等等,蓄意惡意執意聯合串證說謊、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枉法濫權、說謊造假『扭曲』、『包裝』、『合理』、『合法化』台灣與所有人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天理不容、人神共憤、傷天害理、違法犯罪心態、行徑與事實等等以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竊盜、侵佔、誣告等罪到底,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並在我揭穿台灣與所有人之謊言、提出民事再審之聲請等等後,立即、立刻、馬上於收到再審聲請當天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等等皆全然不符之情事發函不准我聲請再審等等,並蓄意惡意執意謊稱案件尚未確定等等,且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敲詐、勒索、圖利等等,更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等等皆全然不符之情事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自己脫罪、扭曲抹黑、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有罪之身與不實之指控與控訴等等,以蓄意惡意執意掩飾隱瞞台灣與所有人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之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逕與事實等等,且迄今,我除未收到任何來自台灣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高雄高等法院恆股或台灣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等罪之台北地方法院儉股開庭通知之外,所有我所告訴之案件更全部毫無動靜、消息與下文。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了然,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更蓄意惡意執意更為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目無王法與法紀、違法犯罪、傷天害理、扭曲是非對錯與黑白、踐踏正義與真理、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且蓄意惡意執意漫無止盡積壓與拖延案件、不開庭與審理等等,以『研究』垃圾犯罪對策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並依原計畫先由台北不法迫害我以竊盜等罪後,高雄再開庭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天理不容、人神共憤之陰謀與詭計到底,更以掩飾隱瞞台灣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心態、行徑與事實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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