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垃圾犯罪集團15-4


以下為我分別以「垃圾犯罪集團」、「不要臉」、「注意」為主題寄予垃圾犯罪集團台灣之ㄧ系列文章後(同時見垃圾犯罪集團12),台灣這一個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繼續更為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偽造之回覆,以及,囂張惡劣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全然置之不理、不回覆:



垃圾犯罪集團
標題與內容
發文時間
回覆時間
回覆內容

總統府
垃圾犯罪集團10
Thursday, October 13, 2011 10:39:17 AM
Monday, October 17, 2011 1:05:42 AM
薇雅 :您好!
您的電子郵件已經處理完畢,相關資訊如下:
回覆內容:
謝謝來信。總統對於民眾陳情事項非常關心,也很希望能夠提供最大幫助。惟憲法是國家民主法治的基石,也是人民權利的最高保障書,對於司法案件,憲法賦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權利,總統身為國家元首,更應以身作則,遵循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與規範,絕不能介入任何司法個案,希望您能理解。對於無法提供服務與協助,我們深感抱歉,請您 諒察。建議您就此司法案件相關法律疑義,請逕洽台北市政府為民服務中心聘請的義務律師,或向台北律師公會請求法律諮詢服務,以維權益。 祝褔您 平安如意 總統府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11
Thursday, November 10, 2011 1:00:22 PM

未回覆,信件查詢結果為『已存查』,分類為『其他』,無回覆內容,回覆時間為『2011/11/15 上午 11:26:00


垃圾犯罪集團12
Thursday, December 15, 2011 12:58:45 PM

未回覆,信件查詢結果為『已存查』,分類為『司法案』,無回覆內容,回覆時間為『2011/12/19 下午 02:35:00


垃圾犯罪集團13

內容:你們這一個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自己連結到http://tw.
myblog.yahoo.com/jw! LcWvvEqTHhkehPdOuj66
nLnoPHy4DiM-/article?m
id=15&prev=-1&next=1, 並回覆.   尤薇雅
Thursday, May 31, 2012 12:42:53 PM
Friday, June 01, 2012 2:37:00 PM
薇雅 :您好!
您的電子郵件已經處理完畢,相關資訊如下:
回覆內容:謝謝來信。由於網路病毒與駭客惡意攻擊網站事件層出不窮,為維護本府電腦資訊系統的正常運作與安全,系統已自動禁止連結至您所提供的網址,敬請 見諒。歡迎您再次來信略述該網址的內容,以及您的看法或建議,本府會儘速處理。祝福您 順心如意 總統府 敬啟

不要臉!

內容: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團垃圾首腦馬英九與垃圾成員何時認罪、自白、進牢、賠錢?
Thursday, June 07, 2012 10:02:25 AM



未回覆,信件查詢結果為『已存查』,分類為『其他』,無回覆內容,回覆時間為『2012/6/7 下午 01:45:00

垃圾犯罪集團14
Thursday, June 14, 2012 11:24:12 AM

未回覆,信件查詢結果為『已存查』,分類為『糾紛案』,無回覆內容,『回覆時間為『2012/6/17 上午 12:39:00

注意!

內容:在台灣這一個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島上,若你遇到變態騷擾、猥褻、強暴你,那你絕對不可以報警、不可以提告、不可以說,且一定要讓他得逞、更要讓他強暴至死,否則,台灣這一個垃圾犯罪集團會聯合變態共同殺你、要你的命!因為,他們都是同類、同黨,都是變態、妓女,都是垃圾!
Thursday, June 21, 2012 1:18:44 PM

未回覆,信件查詢結果為『已存查』,分類為『其它』,無回覆內容,回覆時間為『2012/6/21 下午 03:00:00
監察院
垃圾犯罪集團10
Thursday, October 13, 2011 10:40:05 AM

未回覆,且經查詢,監察院早已將垃圾犯罪集團係列全部刪除。

垃圾犯罪集團11
Thursday, November 10, 2011 12:55:04 PM

未回覆,且經查詢,監察院早已將垃圾犯罪集團係列全部刪除。

垃圾犯罪集團12
Thursday, December 15, 2011 12:50:08 PM

未回覆,且經查詢,監察院早已將垃圾犯罪集團係列全部刪除。

垃圾犯罪集團13
Thursday, May 31, 2012 12:55:17 PM
101/05/31
未回覆,且經查詢,顯示「您的陳情案件正由本院處理中」。

不要臉!
Thursday, June 07, 2012 10:10:17 AM
101/06/07
未回覆,且經查詢,顯示「您的陳情案件正由本院處理中」。

垃圾犯罪集團14
Thursday, June 14, 2012 11:29:48 AM
Monday, June 18, 2012 2:34:29 PM












Monday, June 18, 2012 2:34:47 PM
台端101614日電子郵件敬悉。一、本案請詳予敘明具體之公務人員或機關違失情事(可參考本院網站陳訴書撰寫範例之格式書寫)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影本供參,復請查照。二、本信箱僅作為答復陳情案件使用,請勿逕行點選回復。台端日後如有其他屬本院院務興革建言或陳情檢舉中央或地方機關人員涉有違法失職行為,仍請至本院網站「陳情專區」留言;或以書面方式陳訴(請郵寄至:10051臺北市忠孝東路12)。如有保密需求,請加註「保密」字樣。


台端101614日電子郵件敬悉。一、本案請詳予敘明具體之公務人員或機關違失情事(可參考本院網站陳訴書撰寫範例之格式書寫)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影本供參,復請查照。二、本信箱僅作為答復陳情案件使用,請勿逕行點選回復。台端日後如有其他屬本院院務興革建言或陳情檢舉中央或地方機關人員涉有違法失職行為,仍請至本院網站「陳情專區」留言;或以書面方式陳訴(請郵寄至:10051臺北市忠孝東路12)。如有保密需求,請加註「保密」字樣。

注意!
Thursday, June 21, 2012 1:30:18 PM
101/06/21
未回覆,且經查詢,顯示「您的陳情案件正由本院處理中」。
行政院
垃圾犯罪集團10
Thursday, October 13, 2011 10:41:02 AM



垃圾犯罪集團11
Thursday, November 10, 2011 1:44:06 PM
Friday, November 11, 2011 4:43:21 PM
親愛的 尤薇雅 您好! Dear Mr. 尤薇雅 Greetings 100030814  Case 100030814 您好:來信我們收到了。有關您來信陳情的事項。由於您的意見係屬司法院業務管轄,行政機關無由介入,請您諒解。建議您直接向司法院(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查詢。 謝謝您的來信!祝 平安如意

垃圾犯罪集團12
Thursday, December 15, 2011 1:03:28 PM



垃圾犯罪集團13
Thursday, May 31, 2012 12:46:39 PM
Monday, June 04, 2012 8:58:40 AM






Wednesday, June 06, 2012 2:48:26 PM




______________

Monday, June 11, 2012 8:51:11 AM
您好: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有關您反映事項,由於您的意見係屬司法院業務管轄,行政機關無由介入,請您諒解。建議您直接向司法院(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查詢。 祝 平安如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Annabelle Yu 先生: 您好, 您好: 您的來信我們收到了。有關您反映事項,由於您的意見係屬司法院業務管轄,行政機關無由介入,請您諒解。建議您直接向司法院(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查詢。 祝 平安如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nnabelle Yu 先生: 您好,

(
無回覆內容)

不要臉!
Thursday, June 07, 2012 10:11:25 AM



垃圾犯罪集團14
2012614上午11:48



注意!
Thursday, June 21, 2012 1:23:26 PM


司法院
垃圾犯罪集團10
Thursday, October 13, 2011 2:56:23 PM



垃圾犯罪集團11
Thursday, November 10, 2011 1:03:00 PM



垃圾犯罪集團12
100/12/15



垃圾犯罪集團13
Thursday, May 31, 2012 2:18:18 PM



不要臉!
Thursday, June 07, 2012 10:40:55 AM



垃圾犯罪集團14
2012614上午11:48



注意!
Thursday, June 21, 2012 3:10:17 PM


教育部
垃圾犯罪集團10
Thursday, November 10, 2011 12:58:22 PM




垃圾犯罪集團11
Thursday, December 15, 2011 12:58:23 PM




垃圾犯罪集團12
Thursday, May 31, 2012 12:57:22 PM




垃圾犯罪集團13
Thursday, June 07, 2012 10:19:27 AM




不要臉!
Thursday, June 14, 2012 11:37:10 AM




垃圾犯罪集團14





注意!
Thursday, June 21, 2012 1:34:05 PM



內政部
垃圾犯罪集團10
Thursday, October 13, 2011 10:44:33 AM




垃圾犯罪集團11
Thursday, November 10, 2011 1:10:03 PM
Tuesday, November 15, 2011 10:14:11 AM
處理情形 : 尤小姐您好:您於1001110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司法不公一事,茲答復如下:來信陳指事項,因為已進入司法程序,如對偵審結果不服,請循司法程序依法提出救濟,以維權益。以上答復,先供您參考,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感謝您對治安的關心!本案聯絡人員:黃家俊
聯絡電話:02-27648253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12
Thursday, December 15, 2011 1:13:59 PM
Friday, December 16, 2011 2:33:45 PM
您好 : 您在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登錄有關( 垃圾犯罪集團12 )的問題,
由於是屬於我們定義的存參類信件,將轉陳部長或交相關單位參考,
原則上不會針對您本次的意見內容回覆,謝謝您的來信,歡迎隨時提供您寶貴的意見。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13
Thursday, May 31, 2012 12:46:58 PM
Wednesday, June 06, 2012 11:20:25 AM
尤小姐:您好
您於101531日寄給部長的電子信件,提及妨害性自主事件疑義,茲答復如下:有關司法機關處理案件疑義,建議您續循相關司法救濟程序主張權益;另如您需專業諮詢及協助,您可至本部家防會網站查詢您居住所所在地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絡方式),並由該中心提供您諮詢及專業協助。謝謝您的來信。本案聯絡人員:楊永富(警政署)聯絡電話:02-27697399分機2534  本案聯絡人員:王文君(家防會)  聯絡電話:02-89127331分機134  本案聯絡人員:余佩怡  聯絡電話:02-23565154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不要臉!
Thursday, June 07, 2012 10:50:02 AM
Thursday, June 07, 2012 6:20:34 PM
您好 : 您在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登錄有關( 不要臉! )的問題,由於是屬於我們定義的存參類信件,將轉陳部長或交相關單位參考,原則上不會針對您本次的意見內容回復,謝謝您的來信,歡迎隨時提供您寶貴的意見。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14
Thursday, June 14, 2012 11:29:48 AM
Friday, June 15, 2012 5:43:20 PM
您好 : 您在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登錄有關( 垃圾犯罪集團14 )的問題,
由於是屬於我們定義的存參類信件,將轉陳部長或交相關單位參考,
原則上不會針對您本次的意見內容回復,謝謝您的來信,歡迎隨時提供您寶貴的意見。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注意!
Thursday, June 21, 2012 1:24:02 PM
Friday, June 22, 2012 1:57:18 PM
您好 : 您在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登錄有關( 注意! )的問題,由於是屬於我們定義的存參類信件,將轉陳部長或交相關單位參考,原則上不會針對您本次的意見內容回復,謝謝您的來信,歡迎隨時提供您寶貴的意見。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法務部
垃圾犯罪集團10
Thursday, October 13, 2011 2:20:04 PM
Tuesday, October 18, 2011 6:29:00 PM
法務部E-MAIL函:檢送尤薇雅女士於1001013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16份,請就檢察業務部分參處(台北地檢署)


垃圾犯罪集團11
Thursday, November 10, 2011 1:10:04 PM
Friday, November 25, 2011 12:26:05 PM



Friday, November 25, 2011 12:28:53 PM
法務部E-MAIL函:檢送尤薇雅女士於1001110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13份,請就檢察業務部分參處(台北地檢署)。法務部 敬啟


尤薇雅女士:您好!
  您於1001110日致本部部長電自信箱之電子郵件均已收迄,並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司法院秘書長參處。謝謝您的來信。法務部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12
Thursday, December 15, 2011 1:20:07 PM
Wednesday, December 21, 2011 2:28:13 PM
尤薇雅女士:您好!
  您於1001215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44封均已收迄,所述意見,有關本部職掌部分,答復如下:1.依法務部組織法規定,本部係主管全國檢察、矯正、司法保護、政風之行政事務及行政院之法律事務,並無辦理具體訴訟案件之權責,您前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及總統府網頁民意信箱、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等轉您的電子郵件,本部自1003月起,依您陳述內容逾10次分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相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部調查局參處,另將法院職掌部分移請司法院秘書長參處,並經各相關機關分別答覆在案,您嗣後如再就同一事由陳訴,本部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辦理。2.關於刑事案件,其事實之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之輕重,均係司法院所屬法院職權行
  使事項,您所述案件若仍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如尚有意見,請逕向承辦檢察官或法院陳明,以供審酌。您所提案件,如已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依現行法制,除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定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等情形,始得就同一案件聲請檢察官再行偵查起訴外,原已確定之不起訴處分,即無從變更。又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後,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定情形而得再行起訴,係由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核決定,本部並無此權限。所提案件,您如認有上開法條所定之情形,仍可檢附相關具體事證,逕向原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核辦。至所涉案件如經起訴而尚未判決確定,則得提起上訴謀求救濟;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依現行法制,除有法定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原因,得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循法定程序逕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或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核提非常上訴外,原已確定之判決即無從變更,您如認該案有再審或非常上訴原因,請逕循前開程序辦理。3.另您如認有人涉嫌犯罪,可檢附具體事證(人、事、時、地、物),逕向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告訴或告發,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必本毋枉毋縱原則依法偵辦。
  法務部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13
Thursday, May 31, 2012 1:20:05 PM
Tuesday, June 05, 2012 8:37:56 AM
法務部E-MAIL
尤薇雅女士:您好!您於101531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已收迄,您來信訴求意旨未臻明確,至無從送請相關機關參辦;如欲再來信,務請敘明,俾憑辦理。謝謝您的來信。  法務部  敬啟


不要臉!
Thursday, June 07, 2012 10:20:06 AM




垃圾犯罪集團14
Thursday, June 14, 2012 11:40:05 AM
Sunday, June 17, 2012 1:26:37 PM
尤薇雅女士:您好!您於101614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已收迄。依法務部組織法規定,本部職掌為法務行政事務,並無辦理具體訴訟案件之權責,無從就具體個案為認定。您如認有人涉嫌犯罪,請檢附相關具體事證(人、事、時、地、物)逕向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轄區司法警察機關告訴或告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必本毋枉毋縱原則依法偵辦。謝謝您的來信。法務部  敬啟


注意!
Thursday, June 21, 2012 1:30:06 PM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垃圾犯罪集團10
Thursday, October 13, 2011 2:56:23 PM
Thursday, October 20, 2011 9:49:28 AM




Wednesday, October 26, 2011 11:48:13 AM
本署1001018日檢紀張字第1000000989號函。主旨:檢送署名「Annabelle Yu」於1001013日之電子郵件1件,請貴署依法辦理。檢察長顏大和。正本: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本署1001024日檢紀張字第10000010071000001008號函各1件。 主旨:檢送尤薇雅女士於100103日致法務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12件,請貴署依法辦理。檢察長顏大和公差。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代行。正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旨:檢送尤薇雅女士於100103日致法務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6件,請貴署依法辦理。檢察長顏大和公差。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代行。正本: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垃圾犯罪集團11
Thursday, November 10, 2011 1:03:00 PM
Tuesday, November 15, 2011 10:06:51 AM



Thursday, December 01, 2011 10:50:33 AM
本署1001114日檢紀張字第1000001077號函
主旨:檢送署名「Annabelle Yu」尤薇雅女士於1001110日之電子郵件1件,請貴署依法辦理。檢察長顏大和公差。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代行。正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本署1001024日檢紀張字第1000001143號函  主旨:檢送尤薇雅女士於1001110日致法務部「部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13件,請貴署依法辦理。檢察長顏大和。正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垃圾犯罪集團12
100/12/15
Thursday, December 22, 2011 3:32:16 PM
本署1001220日檢紀張字第1000001210號函。 主旨:檢送署名「Annabelle Yu」尤薇雅女士於100125日之電子郵件1件,請貴署依法辦理。檢察長顏大和公差。襄閱主任檢察官郭文東代行。正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垃圾犯罪集團13
Thursday, May 31, 2012 2:18:18 PM
Friday, June 08, 2012 2:45:56 PM
本署10166日檢紀張字第1010000529號函。主旨:檢送署名「Annabelle Yu」尤薇雅女士於101531日之電子郵件1件,請貴署依法辦理。檢察長顏大和。正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不要臉!
Thursday, June 07, 2012 10:40:55 AM




垃圾犯罪集團14
2012614上午11:48




注意!
Thursday, June 21, 2012 3:10:17 PM



警政署
垃圾犯罪集團10
Thursday, October 13, 2011 11:35:32 AM




垃圾犯罪集團11
Thursday, November 10, 2011 1:04:17 PM




垃圾犯罪集團12
Thursday, December 15, 2011 1:14:02 PM




垃圾犯罪集團13
Thursday, May 31, 2012 12:58:38 PM




不要臉!
Thursday, June 07, 2012 10:15:16 AM




垃圾犯罪集團14
Thursday, June 14, 2012 11:32:19 AM




注意!
Thursday, June 21, 2012 1:31:24 PM



廉政署
垃圾犯罪集團10
Thursday, October 13, 2011 2:56:23 PM
Friday, October 14, 2011 10:34:01 AM
親愛的網路民眾您好:謝謝您來函,本署會依法處理(或會送請相關單位參處)。敬祝 安康   
法務部廉政署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11
Thursday, November 10, 2011 1:03:00 PM
Thursday, November 10, 2011 1:53:03 PM
親愛的 尤薇雅 先生/小姐您好:謝謝您來函,本署會依法處理(或會送請相關單位參處)。敬祝 安康 
法務部廉政署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12
100/12/15




垃圾犯罪集團13
Thursday, May 31, 2012 2:18:18 PM
Friday, June 01, 2012 11:03:16 AM
親愛的 尤薇雅 先生/小姐您好:謝謝您來函,本署會依法處理(或會送請相關單位參處)。
敬祝 安康
法務部廉政署敬啟


不要臉!
Thursday, June 07, 2012 10:22:56 AM




垃圾犯罪集團14
Thursday, June 14, 2012 11:39:13 AM

親愛的網路民眾您好:
謝謝您來函,本署會依法處理(或會送請相關單位參處)。
敬祝  安康 法務部廉政署敬啟


注意!
Thursday, June 21, 2012 1:30:37 PM



調查局
垃圾犯罪集團10
Thursday, October 13, 2011 2:56:23 PM




垃圾犯罪集團11
Thursday, November 10, 2011 1:03:00 PM




垃圾犯罪集團12
100/12/15




垃圾犯罪集團13
Thursday, May 31, 2012 2:18:18 PM




不要臉!
Thursday, June 07, 2012 10:40:55 AM
Thursday, June 07, 2012 10:21:48 AM
大函敬悉,謝謝您熱心提供的資料,本局將依法定職掌及相關規定處理。順祝
 
健康快樂


垃圾犯罪集團14
2012614上午11:48




注意!
Thursday, June 21, 2012 1:34:05 PM
Thursday, June 21, 2012 1:35:53 PM
大函敬悉,謝謝您熱心提供的資料,本局將依法定職掌及相關規定處理。順祝
 
健康快樂

衛生署
垃圾犯罪集團10
2011/10/13 10:41:28
Friday, October 28, 2011 7:08:43 PM
尤小姐您好: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所提「垃圾犯罪集團10」乙事,本署並無處理權責,請您逕向警政署、法務部尋求協助,或直接投遞警政署署長信箱(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sp? xdUrl=/wSite/mailbox/receiveMail jsp&mailb
Id=2&ctNode=12082&mp=1 )、法務部部長信箱(http://www.moj.gov.tw/bossmailstatic.html)不便之處,尚請見諒。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垃圾犯罪集團11
Thursday, November 10, 2011 12:57:52 PM
Tuesday, November 15, 2011 12:59:49 PM
尤小姐您好: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所提「垃圾犯罪集團11」乙事,本署並無處理權責,請您逕向警政署、法務部尋求協助,或直接投遞警政署署長信箱(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sp? xdUrl=/wSite/mailbox/receiveMail jsp&mailb
Id=2&ctNode=12082&mp=1 )、法務部部長信箱(http://www.moj.gov.tw/bossmailstatic.html)不便之處,尚請見諒。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垃圾犯罪集團12
Thursday, December 15, 2011 1:03:02 PM
Thursday, December 15, 2011 3:02:02 PM
尤小姐您好: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所提「垃圾犯罪集團12」乙事,本署並無處理權責,請您逕向警政署、法務部尋求協助,或直接投遞警政署署長信箱(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sp? xdUrl=/wSite/mailbox/receiveMail jsp&mailb
Id=2&ctNode=12082&mp=1 )、法務部部長信箱(http://www.moj.gov.tw/bossmailstatic.html)不便之處,尚請見諒。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垃圾犯罪集團13
2012/05/31 12:56:29




不要臉!
2012/06/07 12:48:00




垃圾犯罪集團14
Thursday, June 14, 2012 11:36:26 AM
Thursday, June 14, 2012 11:58:26 AM
尤薇雅先生,您好:
對於您的提問 【垃圾犯罪集團14】回復如下:
尤小姐您好: 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所提「垃圾犯罪集團12」乙事,本署並無處理權責,請您逕向警政署、法務部尋求協助,或直接投遞警政署署長信箱(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sp? xdUrl=/wSite/mailbox/receiveMail jsp&mailb
Id=2&ctNode=12082&mp=1 )、法務部部長信箱(http://www.moj.gov.tw/bossmailstatic.html)不便之處,尚請見諒。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注意!
2012/06/21 13:29:03
Thursday, June 21, 2012 1:44:29 PM
信件尚未經確認程序即已「自動」回覆。
尤薇雅先生,您好:對於您的提問 【注意!】回復如下:尤薇雅小姐您好: 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所提「注意!」乙事,本署並無處理權責,請您逕向警政署、法務部尋求協助,或直接投遞警政署署長信箱(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sp?xdUrl=/wSite/mailbox/receiveMail.jsp&mailboxId=2&ctNode=12082&mp=1)、法務部部長信箱(http://www.moj.gov.tw/bossmailstatic.html) 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敬復


台北市政府
垃圾

Tuesday, May 03, 2011 6:41:15 PM
案件主旨:(Case Subject)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 20111022978
案件內容:(Case Content)
中華民國總統府-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敬啟者: 本府民意信箱接獲民眾電子郵件,
敬請貴單位協助回覆民眾,並請於7個工作天
內副知本府。相關資訊如下:
E-mail
annabelle1123@hotmail.com姓  名:尤薇雅  聯絡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
聯絡電話:09888859663信件編號:20111022978發信對象:總統   標  題:垃圾
內  容:   
事實略述:100.4.13.晚,2名沒有拘票、搜索票
、毫無任何正當合法理由且身著便服,自稱為
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之葛復興、丁威良,連同
一名身著警察制服、開警車之警察,擅自進入
台北市北投區一處名為湯部院之住宅社區內,
強行將我帶至台北市大同分局,且警車未直接
開進台北市大同分局,反將警車停在警局一旁
之道路邊,而在葛復興、丁威良隨即下車私語
不久後,另一名身著便服之警察便出現與葛復
興、丁威良在警車外交談,之後,要求我與他
們步行至台北市大同分局,且在後來出現之便
服警察執意自行製作不實筆錄後,其與另一名
身著便服之警察將我自台北市大同分局帶至台
北地檢署,而台北地檢署內ㄧ名身材矮胖、戴
眼鏡、染金髮之警察蓄意態度惡劣、對我大聲
叫囂,並惡意心懷不軌的由我面前站自我身後
對我上下、前後不懷好意的打量,當日值班之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更蓄意先傳喚後來之人、惡
意讓我等待,且執意為台北地檢署等等蓄意惡
劣之種種違法事跡狡辯、脫罪,蒞庭之女警亦
蓄意惡劣對我大聲叫罵,並在我揭穿其謊言、
嚴厲斥責後直接將我庭釋。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
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
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
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
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
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
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
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
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
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
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
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不是垃圾場,不需要垃圾,而垃圾,就是
垃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信日期:100-4-21  驗證日期:100-4-21
受理機關:(Handled by) 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機關:(Response from) 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日期:(Response Date)   2011/5/3
發文字號:(Issued Number)
100.4.29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030777900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尤薇雅小姐您好:
卷交下您於100421日寄給總統電子郵件
(總統府網路民意信箱,信箱編號20111022978)
已經收到,本分局非常重視,已飭屬積極查明
並向您說明如下。有關您因竊盜案,為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1229發佈通緝
中(北檢治偵光緝字第4356號),經本分局會
同保安警察大隊員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7
規定可逕行逮捕,且於製作筆錄時,均全程實
施錄影及錄音,該光碟片已隨卷附送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對本答覆內容如有疑義,
尚祈不吝指教或與本件承辦人偵查佐黃大發聯
絡(聯絡電話:02-25531516),將為您提供更詳盡之說明。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大同分局 分局長 陳 國 進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1
Tuesday, May 17, 2011 1:14:44 AM
Monday, May 23, 2011 5:09:33 PM
案件主旨:(Case Subject)  垃圾犯罪集團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如附件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機關:(Response from) 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5/23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5.20.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030904800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尤薇雅小姐您好:
您寄給市長的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並轉交本分局須慎重處理,謹將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有關您因竊盜案,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1229發佈通緝中(北檢治偵光緝字第4356號),經本分局會同保安警察大隊員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可逕行逮捕,且於製作筆錄時,均全程實施錄影及錄音,該光碟片已隨卷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對本答覆內容如有疑義,尚祈不吝指教或與本件承辦人偵查佐黃大發聯絡(聯絡電話:02-25531516),將為您提供更詳盡之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分局長 陳 國 進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2
Tuesday, May 17, 2011 1:14:44 AM
Monday, May 23, 2011 5:09:33 PM
案件主旨:(Case Subject)  垃圾犯罪集團
案件內容:(Case Content)   如附件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機關:(Response from) 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5/23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5.20.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030904800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尤薇雅小姐您好:
您寄給市長的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並轉交本分局須慎重處理,謹將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有關您因竊盜案,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1229發佈通緝中(北檢治偵光緝字第4356號),經本分局會同保安警察大隊員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可逕行逮捕,且於製作筆錄時,均全程實施錄影及錄音,該光碟片已隨卷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對本答覆內容如有疑義,尚祈不吝指教或與本件承辦人偵查佐黃大發聯絡(聯絡電話:02-25531516),將為您提供更詳盡之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分局長 陳 國 進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3









Tuesday, June 14, 2011 12:08:15 AM























Wednesday, June 22, 2011 6:26:21 PM






































Tuesday, June 28, 2011 9:50:33 AM




















Wednesday, June 22, 2011 5:19:26 PM























Monday, June 27, 2011 10:42:15 AM





































Friday, July
01, 2011 5:20:53 PM








來信主旨:(Case Subject)  垃圾犯罪集團3
信件內容:(Case Content)   如附件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日期:(Response Date)  2011/6/22
發文字號:(Issued Number)
處理情形:(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案陳情人尤薇雅已第3次向市長信箱陳情,依臺北市政府100318日函頒其「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規定,針對同一事件之第2次書面陳情案件,內容並無其他足以影響處理結果之新事證或資料補充,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將不予處理。 2.本案於100622日奉 核在案。依規於系統中點選存參不回復。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垃圾犯罪集團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如附件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6/27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北市警刑偵字第10031720600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親愛的網友您好:
您於100623日寄至市長信箱之電子郵件業已收到,郝市長非常重視,特轉交本大隊就業務權責向您作說明:
有關您陳情事項,如您確實握有具體事證,可逕向督察、政風單位檢舉。感謝您的來信,如果您對以上答復內容尚有疑義,請來電與承辦人分隊長黃桂卿聯絡(02-23116571),我們將提供更詳盡的說明。
闔家平安 健康快樂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大隊長 黃明昭 敬啟

來信主旨:
(Case Subject)
垃圾犯罪集團
信件內容:
(Case Content)
如附件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7/1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本案陳情人尤薇雅已第4次陳情,其內容並無其他足以影響處理結果之新事證或資料補充,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簽報 鈞長同意後存參。


垃圾犯罪集團4
Sunday, July 03, 2011 2:25:56 PM




垃圾犯罪集團5
Thursday, July 14, 2011 6:29:42 PM




垃圾犯罪集團6
Thursday, July 21, 2011 5:29:38 PM




垃圾犯罪集團7
Monday, August 01, 2011 11:54:54 AM




垃圾犯罪集團8
Thursday, August 18, 2011 2:55:10 PM




垃圾犯罪集團9
Friday, September 23, 2011 4:12:31 PM




垃圾犯罪集團10
Thursday, October 13, 2011 11:10:14 AM




垃圾犯罪集團11
Thursday, November 10, 2011 12:52:11 PM




垃圾犯罪集團12
Thursday, December 15, 2011 12:52:10 PM
Wednesday, December 21, 2011 5:22:19 PM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垃圾犯罪集團12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如附件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12/21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北市警刑偵字第10033598200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MA201112150202-
垃圾犯罪集團
一、本案陳情人再次以標題「垃圾犯罪集團」留言市長信箱,審查附件資料(電子檔),皆與前次(市長信箱信件編號MA201106230019)陳情內容相同,業經本組於100624日簽奉 核准「如該民爾後再以同一事由陳情,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不予處理」。
二、奉 核後,以「存參不回復」辦理。


垃圾犯罪集團13
Thursday, May 31, 2012 12:35:51 PM




不要臉!
Thursday, June 07, 2012 7:35:04 PM




垃圾犯罪集團14
Thursday, June 14, 2012 11:11:06 AM




注意!
Thursday, June 21, 2012 1:41:26 PM





以下為我自101.6.7起連續四個禮拜的禮拜四分別寄予垃圾犯罪集團台灣之垃圾馬英九、吳敦義、王建煊、陳沖、李鴻源、賴浩敏、王金平、王卓鈞、蔣偉寧、曾勇夫、關中、周志榮、邱文達、李大竹、郝龍斌、曹啟鴻、張繼平之信函:

To:垃圾犯罪集團馬英九 (吳敦義、王建煊、陳沖、李鴻源、賴浩敏、王金平、王卓鈞、蔣偉寧、曾勇夫、關中、周志榮、邱文達、李大竹、郝龍斌、曹啟鴻、張繼平)

FUCK  YOU  ALL

幹!


以下為我以相同內容分別於101.5.17101.5.24.101.5.31.101.6.7.致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股、士林地方法院育股、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慶股、高雄高等法院恆股之刑事補充理由狀:

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100年度易字第1852    儉股
受害者即被告:尤薇雅
補充理由:
FUCK  YOU  ALL

幹!

                    謹狀       台北地方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517

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      101年度易字第126   育股
受害者即被告:    尤薇雅     
補充理由:
                   FUCK  YOU  ALL

              幹!

                 謹狀    士林地方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517

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      100年度士簡字第872    慶股
受害者即被告:    尤薇雅    
補充理由:
                  FUCK  YOU  ALL

                幹!

                   謹狀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517

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      99年度上更()字第241     恒股
受害者即被告:    尤薇雅    

補充理由:

                   FUCK  YOU  ALL

                幹!

                    謹狀     高雄高等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517

以下為101.6.14.分別寄至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檢股、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育股、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高雄高等法院刑事庭恆股之狀子:

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100年度易字第1852    儉股
受害者即被告:尤薇雅
補充理由: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一再不斷以相同之手法、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變本加厲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証,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嚇、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更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罪,圓自2006.4.11.起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捏造與策劃之謊言與陰謀、合併所有案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垃圾犯罪集團系列1-14已清楚載明垃圾犯罪集團之違法犯罪事實,後續部份由台灣這一個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自行列印,我會檢查,且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非常清楚知曉自己本身所有之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卓實不需贅述。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說謊!

我會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這ㄧ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者、殺人滅口的事實,以免無辜受害者再被台灣這一個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迫害與謀殺!

垃圾就是垃圾!

FUCK YOU ALL! !

台灣,對不起我!
【附件】
附件一:垃圾犯罪集團1-14

                          謹狀     台北地方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614
              
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      101年度易字第126   育股
受害者即被告:    尤薇雅    
補充理由: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一再不斷以相同之手法、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變本加厲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証,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嚇、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更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罪,圓自2006.4.11.起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捏造與策劃之謊言與陰謀、合併所有案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垃圾犯罪集團系列1-14已清楚載明垃圾犯罪集團之違法犯罪事實,後續部份由台灣這一個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自行列印,我會檢查,且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非常清楚知曉自己本身所有之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卓實不需贅述。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說謊!

我會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這ㄧ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者、殺人滅口的事實,以免無辜受害者再被台灣這一個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迫害與謀殺!

垃圾就是垃圾!

FUCK YOU ALL! !

台灣,對不起我!

【附件】
附件一:垃圾犯罪集團1-14

                          謹狀 士林地方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614

民事再審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稱謂
姓名或名稱



再審原告

再審被告

法定代理人

尤薇雅


李燕華

羅助健

地址: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為不服原確定判決(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事:

一、訴之聲明:
    () 原確定判決廢棄,駁回再審被告之訴。
    () 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均由再審被告負擔。
   (三)再審被告等人(包括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羅助健、謝文忠、
         李燕華,以及,湯部院社區管委會、主委陳宏宗、管理員于蒙
         福、住戶葉俐君),一律負起所有刑民事責任,迄今原告等人所
         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台幣4000萬元整,並以每庭新台幣
         500萬元整為單位增加。
     (四)系爭房屋之租債契約早已終止,我有權扣押系爭房屋並隨時出
         售。
   (五)就訴之聲明判決。

二、事實及理由: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
    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明知所有事實真相
    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
   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
   罪,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一再不斷以相同之手法、無
   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變本加厲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
   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
   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証,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嚇、污辱、誹謗、
   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
   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
   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
   之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更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
   於死地、殺人滅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
   侵占等罪,圓自2006.4.11.起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捏造與策劃之謊言
   與陰謀、合併所有案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
   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垃圾犯罪集團系列1-14已清楚載明垃圾犯罪集團之違法犯罪事實,後
   續部份由台灣這一個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自行
   列印,我會檢查,且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非常清
   楚知曉自己本身所有之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卓實不需贅述。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說謊!

    我會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這ㄧ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蓄意
    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
    殺無辜受害者、殺人滅口的事實,以免無辜受害者再被台灣這一個不
    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迫害與謀殺!

    垃圾就是垃圾!

    FUCK YOU ALL! !

    台灣,對不起我!

    綜上為再審之事實理由與證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500 
    等等相關法令條文,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判決更當為
    聲明之所訴以符法紀、彰真理、懲垃圾。

 此 致   士林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一、垃圾犯罪集團1-14

中華民國101614    具狀人    尤薇雅
    尤薇雅




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      99年度上更()字第241     恒股
受害者即被告:    尤薇雅    
補充理由: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一再不斷以相同之手法、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變本加厲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証,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嚇、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更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罪,圓自2006.4.11.起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捏造與策劃之謊言與陰謀、合併所有案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垃圾犯罪集團系列1-14已清楚載明垃圾犯罪集團之違法犯罪事實,後續部份由台灣這一個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自行列印,我會檢查,且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非常清楚知曉自己本身所有之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卓實不需贅述。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說謊!
我會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這ㄧ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者、殺人滅口的事實,以免無辜受害者再被台灣這一個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迫害與謀殺!

垃圾就是垃圾!

FUCK YOU ALL! !

台灣,對不起我!

【附件】
附件一:垃圾犯罪集團1-14

                   謹狀    高雄高等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614

以下為我於100.9.8.100.9.15.(見垃圾犯罪集團11)、101.6.21.分別要求台北地方法院檢股、士林地方法院育股、高雄高等法院恆股要求法官迴避、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付與卷內筆錄影本之狀子,以及,於101.6.21.分別寄至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台北地檢署之民事再審補充理由狀、刑事告訴狀:

1100.9.8.100.9.15.寄至台北地方法院檢股與高雄高法院恆股之狀子:

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1852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6-3
電話:0911924971
為聲請法官陳雯珊迴避事:
聲請人被訴竊盜等案(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分由貴院法官陳雯珊審理,然,
陳雯珊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並扭曲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
替所有犯罪者脫罪等等,我更已對陳雯珊提出告訴,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
2款規定,聲請法官陳雯珊迴避。
  此 致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狀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1852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6-3
電話:0911924971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範圍為:所有法院開
庭迄今之全部筆錄、所有檢調之全部筆錄、所有警方之全部筆錄。 
  此 致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1852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6-3
電話:0911924971
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2項後段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含所有法院開
庭迄今之全部錄音、所有檢調之全部開庭錄音、所有警方之全部錄音)
  此 致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請求保全證據狀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1852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6
      3
電話:0911924971
請求保全證據事:
一、聲請人尤薇雅因竊盜等案件,由貴院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審判中,認有保
  全證據之必要,爰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1項,
聲請保全證據。
(一)案情概要: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
我之無辜受害,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並一再指控我
以不實之罪名,且無所不用其極欲致無辜受害的我於死地,更心機用盡、不擇手段
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以掩
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地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
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
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二)應保全之證據、保全方法: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迄今之所有證
據應由無辜受害的我保全之。
(三)依前開證據應證之事實: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扭曲事實、不法迫
害無辜受害者、替犯罪者脫罪。
(四)保全之理由:以免所有呈現事實真相之證據全部被台灣蓄意惡意執意破壞、
毀損、湮滅殆盡。
 此 致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
案號
99年度上更()字第241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6-3
電話:0911924971

為聲請法官施柏宏、周賢銳迴避事:
聲請人被訴誣告一案(99年度上更()字第241號),分由貴院法官施柏宏、
周賢銳審理,然,施柏宏、周賢銳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並扭曲事實
、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所有犯罪者脫罪等等,我更已對施柏宏、周賢銳提出
告訴,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施柏宏、周賢銳迴避。
  此 致
高雄高等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狀
案號
99年度上更()字第241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6-3
電話:0911924971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範圍為:所有更一
審開庭迄今之全部筆錄、所有第一審與第二審之全部筆錄、所有檢調之全部筆錄、所有警
方之全部筆錄。
  此 致
高雄高等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
案號
99年度上更()字第241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6-3
電話:0911924971
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2項後段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含所有更一審
開庭迄今之全部開庭錄音、所有第一審與第二審之全部開庭錄音、所有檢調之全部
開庭錄音、所有警方之全部錄音)
  此 致
高雄高等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請求保全證據狀
案號
 99年度上更()字第241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6
      3
電話:0911924971
請求保全證據事:
一、聲請人尤薇雅因誣告案件,由貴院99年度上更()字第241號審判中,認有保
  全證據之必要,爰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1
,聲請保全證據。
(一)案情概要: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
我之無辜受害,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並一再指控我
以不實之罪名,且無所不用其極欲致無辜受害的我於死地,更心機用盡、不擇手段
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以掩
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地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
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
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二)應保全之證據、保全方法: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迄今之所有證
據應由無辜受害的我保全之。
(三)依前開證據應證之事實: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扭曲事實、不法迫
害無辜受害者、替犯罪者脫罪。
(四)保全之理由:以免所有呈現事實真相之證據全部被台灣蓄意惡意執意破壞、
毀損、湮滅殆盡。                 
 此 致
高雄高等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2101.6.21.寄至台北地方法院檢股、士林地方法院育股、高雄高等法院恆股之
     狀子:


刑事請求保全證據狀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1852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受害者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請求保全證據事:

一、    受害者即聲請人尤薇雅因被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不法迫害以竊盜等案件,由垃圾犯罪集團之台北地方法院檢股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審判中,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爰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1項,聲請保全證據。

(一)  案情概要: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
      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
      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
      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竊盜等罪,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
      忝不知恥一再不斷以相同之手法、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變本加厲說謊
      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
      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證、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
      嚇、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
      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
      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
      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更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
      殺人滅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罪,圓
      2006.4.11.起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策劃與捏造之陰謀與謊言、合併所有案
      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二)  應保全之證據、保全方法: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迄今之所有證據應由被台灣這一個不要臉
      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與謀殺的無辜受
      害者我保全之。

(三)  依前開證據應證之事實:

1.  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全然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犯罪者脫罪之事實。

2.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證、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嚇、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之事實。

3.  台灣是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之事實。

4.  台灣對不起我之事實。

(四)  保全之理由:

      以免所有呈現事實真相之證據全部被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
      團蓄意惡意執意破壞、毀損、湮滅殆盡,更免再有無辜受害者被台灣這一個
      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不法迫害與謀殺。

       FUCK YOU ALL!
 
      !

      台灣,對不起我!

 此 致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101621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狀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1852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受害者即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範圍為:所有法院開庭迄今之全部筆錄、所有檢調之全部筆錄、所有警方之全部筆錄。 
  此 致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1852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受害者即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2項後段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含所有法院開庭迄今之全部錄音、所有檢調之全部開庭錄音、所有警方之全部錄音)
  此 致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1852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受害者即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要求垃圾犯罪集團之台北地方法院檢股李桂英、陳雯珊迴避事:

垃圾犯罪集團系列1-14已清楚載明事由,後續部份由台灣這一個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自行列印,我會檢查,且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非常清楚知曉自己本身所有的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卓實不需贅述。

  此 致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請求保全證據狀
案號
 101度易字第126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受害者即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請求保全證據事:

一、    受害者即聲請人尤薇雅因被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不法迫害以侵占等案件,由垃圾犯罪集團之士林法院育股101年度易字第126號審判中,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爰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1項,聲請保全證據。

(一)  案情概要: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
      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
      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
      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侵占等罪,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
      忝不知恥一再不斷以相同之手法、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變本加厲說謊
      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
      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證、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
      嚇、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
      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
      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
      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更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
      殺人滅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罪,圓
      2006.4.11.起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策劃與捏造之陰謀與謊言、合併所有案
      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二)  應保全之證據、保全方法: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迄今之所有證據應由被台灣這一個不要臉
      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與謀殺的無辜受
      害者我保全之。

(三)依前開證據應證之事實:

1.  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全然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犯罪者脫罪之事實。

2.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證、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嚇、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之事實。

3.  台灣是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之事實。

4.  台灣對不起我之事實。

(三)  保全之理由:

      以免所有呈現事實真相之證據全部被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
      團蓄意惡意執意破壞、毀損、湮滅殆盡,更免再有無辜受害者被台灣這一個
      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不法迫害與謀殺。

       FUCK YOU ALL!
 
      !

      台灣,對不起我!

 此 致       士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刑事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狀
案號
101年度易字第126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聲請人即
受害者

尤薇雅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範圍為:所有法院開庭迄今之全部筆錄、所有檢調之全部筆錄、所有警方之全部筆錄。 
  此 致       士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
案號
101年度易字第126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受害者即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2項後段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含所有法院開庭迄今之全部錄音、所有檢調之全部開庭錄音、所有警方之全部錄音)
  此 致         士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
案號
101年度易字第126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受害者即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要求垃圾犯罪集團之士林地方法院育股張嘉芬迴避:
垃圾犯罪集團系列1-14已清楚載明事由,後續部份由台灣這一個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自行列印,我會檢查,且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非常清楚知曉自己本身所有的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卓實不需贅述。
  此 致     士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請求保全證據狀
案號
 99年度上更()字第241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受害者即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請求保全證據事:

一、            受害者即聲請人尤薇雅因被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
       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不法迫害以誣告等案件,由垃圾犯罪集團之高雄高等
       法院恆股99年度上更()字第241號審判中,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爰在
       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1項,聲請保全證據。

(一)案情概要: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
      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
      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
      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
      忝不知恥一再不斷以相同之手法、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變本加厲說謊
      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
      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證、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嚇、
      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
      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
      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所有
      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更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殺人
      滅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罪,圓自
      2006.4.11.起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捏造與策劃之謊言與陰謀、合併所有案
      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四)  應保全之證據、保全方法: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迄今之所有證據應由被台灣這一個不要臉
      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與謀殺的無辜受
      害者我保全之。

(三)依前開證據應證之事實:

1.  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
   與謀殺全然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犯罪者脫罪之事
   實。

2.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證、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嚇、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之事實。

3.  台灣是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之事實。

4.  台灣對不起我之事實。

(四)保全之理由:

      以免所有呈現事實真相之證據全部被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
      團蓄意惡意執意破壞、毀損、湮滅殆盡,更免再有無辜受害者被台灣這一個
      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不法迫害與謀殺。

       FUCK YOU ALL!
 
      !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高雄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狀
案號
99年度上更()字第241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受害者即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範圍為: 所有更一審開庭迄今之全部筆錄、所有第一審與第二審之全部筆錄、所有檢調之全部筆錄、所有警方之全部筆錄。
  此 致        高雄高等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
案號
99年度上更()字第241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受害者即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2項後段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含所有更一審開庭迄今之全部開庭錄音、所有第一審與第二審之全部開庭錄音、所有檢調之全部開庭錄音、所有警方之全部錄音)
  此 致       高雄高等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
案號
99年度上更()字第241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受害者
即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要求垃圾犯罪集團之高雄高等法院周賢銳、曾逸誠迴避:
垃圾犯罪集團系列1-14已清楚載明事由,後續部份由台灣這一個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自行列印,我會檢查,且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非常清楚知曉自己本身所有的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卓實不需贅述。
  此 致         高雄高等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民事再審補充理由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稱謂
姓名或名稱



再審原告

再審被告

法定代理人

尤薇雅


李燕華

羅助健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
       165-2

為不服原確定判決(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事:

補充理由:
  追加再審被告等人之賠償金額:

      再審被告等人(包括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羅助健、謝文忠、李燕華,以及,
      湯部院社區管委會、主委陳宏宗、管理員于蒙福、住戶葉俐君)所應給付之
      損害賠償金額為新台幣4億元整,並以每庭新台幣4000萬元整為單位增加。

       FUCK YOU ALL!
 
      !

      台灣,對不起我!


            此 致   士林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101621    具狀人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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