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垃圾犯罪集團15-2



(1)       上手銬部份: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是我陪同的,當時因為尤薇雅不願上救護車,我就上他手銬,強制送醫,因為當時她頭部流血。
被告從樹叢走出來,被告當時額頭有流血,被告其他部位沒有受傷,因為晚上只看得到他額頭有流血,被告不上救護車,我們就強制把被告送醫;都是我們警員把他送醫的,被告當時都是酒味,她不肯上救護車,是我跟消防隊的二名人員把被告送上救護車的,是我把被告銬上手銬,並把被告帶到醫院,張賜霖則在一旁,我也有上救護車一起去醫院;因為被告有掙扎,被告當時不上救護車,我們基於救人,所以才上手銬強制把被告送醫;我們強致送醫的依據是因為被告喝酒,不肯上救護車,且被告又受傷;被告在現場應該沒有表示要回家。
張賜霖

被告是從左邊駕駛座的門出來,被告身上額頭有受傷,有流血,被告當時語無倫次,被告一直抱怨警察以前都沒有處理好他的案件,救護人員將被告纏扶上車,被告沒有反抗,因為被告都是酒味,所以我們同事才將被告上手銬;因為被告明顯酒醉駕駛,我們就纏扶被告上救護車,被告有講我們不能將他上手銬;因為被告明顯的酒醉駕車,被告的額頭也受傷,必須強制送醫。
石川吉
因為傷患的情緒不穩定,我有請其中一個員警陪同送傷患到醫院;(當天有把傷患上手銬嗎?)這個我不太清楚。
因為被告有受傷,所以我們必須把他強制送醫,我們和警員聯合把被告弄上車,被告有掙扎,她說不要上車,我們有抓被告的手腳上車,被告一直用力掙扎,我是開救護車的,我在前面,所以不清楚有無上手銬;因為你有受傷,救護車到後,看到你頭部受傷,怕你有其他問題,所以才把你送醫,我們救護人員是處理受傷的人,只要你有受傷我們就要把你送醫,是派出所的警員告訴我你的名字,醫院掛號不是我處理的,我不記得你有無被上手銬。
林傳能

我們到現場時,我們請被告上救護車,但被告不願意上車,被告說他要回家,警察說他頭部受傷,要強制送醫,因為我們沒有強制權,就請一個員警陪同,另一個警員把被告上手銬,我跟被告及一個警員在救護車後座;我沒有看到被告走路,被告沒有辦法離開現場;(你們有何人拉被告上車?)二個警察,一個銬手銬,一個拉被告上車,石川吉在車上待命。


8.         當我解開安全帶,由車內自行走出時,駕駛座的車門根本沒有被任何樹木擋住,我更未撞斷任何樹木,車子的安全擋風玻璃上也沒有任何樹木,且全身毫髮無傷: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我們沒有很明確的看到她是怎麼出來的,我們只有看到她從車子的旁邊走出來。

應該是旁邊,被告是從駕駛座旁邊的位置出來,駕駛座的門被卡住了。
張賜霖
我有看到他在草叢裡面要倒車,但是他岀不來,我看到她在車上待一陣子,是救護車到場,她才自己走出來。
被告是從左邊駕駛座的門出來;我沒有看清楚從那邊有無樹被撞斷。
宋裕生

因為白天我們有在過去拍照,我們去的時候車門二邊都是關起來的,現場的樹木在車子左側的部分有被撞斷。
周俊吉

我去現場時,駕駛座的車門可以開,駕駛座的車門沒有被樹卡住。


       1)恆春分局尤順隆所出示之公文載道:「在救護車抵達時您自行下車。」。

9.         事發地點旁的確有一「人煙稀少之隱密」處,警察與邱文雄等人便是將我『架』至此處毆打傷害,而檢警與屏地院陳秀慧、石家禎明知此事,但卻蓄意惡劣隱瞞、造假、扭曲事實真相。

14. 恆春警局、消防局、醫院之時間紀錄表:

龍水派出所
恆春分局交安組
119救護車
恆春醫院
接獲通知時間
010
110
041
122
抵達現場時間

115
048

離開時間


051
145


(1)       恆春分局警員宋裕生所製作之車禍現場處理報告記載:「接獲通知時間為96328130分;抵達現場時間為96328115分。」。
(2)       恆春分局警員宋裕生所製作之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裏所記載之查獲時間為96328110分。
(3)       恆春龍水派出所受理案件紀錄表所記載之報案時間為010,然,恆春分局尤順隆所出示之公文雖亦紀載010我在邱文雄宅前叫罵,但尤順隆之公文內亦同時明載:「您因驚慌車輛失控撞入龍泉路318號前樹叢中發生車禍受傷,時間96328030左右,員警見狀立即通知分局勤務中心調派119救護車及交安組到場救護與處理,車禍現場距邱文雄住宅約1公里。」,顯與恆春分局交安組車禍現場處理報告、119救護紀錄表裡所顯示的時間與情境不符。
(4)       屏東地檢署王光傑的起訴書裡清楚載道:「本件被告尤薇雅係96328凌晨0時前後,至邱文雄位於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202號住處前叫囂,經邱文雄向轄區龍水派出所報警後,………,警員周明俊、張賜麟二人即駕駛警車在後方尾隨。於同日110分許,被告所駕駛之車輛竟衝入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318號前方道路之樹叢內………。」等語,顯與恆春分局交安組車禍現場處理報告、119救護紀錄表裡所顯示的時間與情境不符,更與屏地院陳秀慧、石家禎所蓄意造假、捏造的判決書不符。
(5)       119救護紀錄表裡所記錄到達醫院的時間為100,顯與醫院所紀錄的時間與情境不符,且出入極大,特別是在醫院只有一個大時鐘的情況下。再者,恆春是一個『小』鎮,一個完全不大的『小』鎮,且事發現場距邱文雄家僅1公里,何需花費20分鐘,甚至更多的時間?更甚者,何以所有警方與消防人員的時間紀錄竟有如此大之出入,且竟需花費如此多時間?
(6)       96.4.9.恆春分局交安組員的報告內,竟又出現不同的內容時間:「9603280115分許,接獲本分局龍水派出所警員潘永財通報,在恆春鎮龍水里赤崁路段有交通事故發生。員與警員楊文榮駕車前往處理,經在赤崁路段找尋多次均未發現車禍現場,亦未看到派出所處理人員,經以無線電聯繫才知道派出所警員張賜霖、周俊吉傷者尤薇雅已在署立恆春醫院內,員因找不到車禍現場(因車輛撞入樹林內),先行至恆春醫院了解傷者情形並詢問派出所詳細車禍位置,……。」。

15. 龍水派出所警察通知救護車、恆春分局交安組之事發地點各別為:

96.5.拼湊記憶時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
審理
周明俊

對(通知救護車送醫),我們通知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消防隊,我們等了十幾分鐘,消防隊就來了,來了二個人。
因為被告車卡在樹叢裡,被告把車發動想要到車出來,我們不敢下去,我們就打119通知救護車過來,我們有在現場等救護車到達;我們看到被告撞上樹叢後,就打電話回龍水派出所通報,後來龍水派出所就通知交通隊及救護車。
張賜霖

是(通知救護車送醫)我們通知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消防隊,我們等了多久消防隊才來,我不記得了。
我們到時,被告的車前後移動想到倒車出來,因為路面及撞車的地點有落差約50公分,所以後輪卡住,無法倒車,我們馬上通知勤務中心通知救護車,因被告一直處在倒車的狀況,所以我們不敢靠近,因為怕被撞到;我們跟勤務中心回報時,是說在赤崁路與龍泉路附近發生車禍。
宋裕生

我到現場時,尤薇雅沒有在場;龍水派出所通知我們到赤崁路,派出所一開始只告訴我們在赤崁路,我們有去赤崁路,我跟周俊吉一起去,我們到赤崁路時,沒有找到,然後,我們就連絡派出所,派出所告訴我們,人已經送到醫院了,我們就直接到醫院,到醫院之後,我們就詢問派出所警員,知道確定的車禍地點,我們就回到現場。
當天我跟周俊吉去處理,當初我們接到勤務中心通報,勤務中心說事故現場在赤崁路,我們在赤崁路上沒有看到任何車輛,我們就跟龍水派出所連絡,龍水派出所說被告已經送醫,我們就趕到恆春旅遊醫院去,看到被告與龍水派出所的二名警員已經在醫院,我們就詢問警員車禍處所,警員就帶我們去車禍現場,我們去的時候,被告的車在樹林裏面,所以我們就拍照、測量等例行公事;我們是到赤崁路,通報說是赤崁路,是報案人說的
,我不知道是何人報案,是勤務中心通知我們的,那邊是龍水的轄區,第二次到現場才知道是龍泉路;我當交通警察7年,我覺得車禍現場沒有問題;因為報案是在赤崁路,我們去後,發現赤崁路沒有車禍。
周俊吉


我跟楊文榮一起去處理的,我是晚上過去的,先生是第二天早上才去的。當天我們接到報案,說赤崁路那邊有車禍,我們到赤崁路時找不到,我們就折返到醫院,就看到被告在醫院,還有當地警員也在醫院,因為派出所的人員先到,我們用無線電問派出所的人員,他們說已經把被告送到恆春旅遊醫院,我們就趕過去醫院,到醫院時,被告躺在急診室接受治療,被告當時在哭鬧,他語無倫次,他說要找父親。我們有詢問被告,被告答非所問,無法製作筆錄,我們也沒有辦法做吹氣酒測,我們請派出所警員先帶我們到現場去,到時,看到被告的車子衝到樹林,我們就拍照、製作現場圖,例行公事處理後,我們又折返到醫院去。
石川吉

(龍泉路與赤崁路口一帶)。
當天我有去龍泉路與赤崁路口處理車禍,我和役男林傳能去的,我們開救護車去處理,我們接獲指揮中心報案。
林傳能
警察是跟我們說在赤崁路上,所以我們就沿著赤崁路上,慢慢的找;我們是往赤崁路上,就是過那個龍水派出所,大概左轉過後,50100公尺之間,50公尺100公尺那邊,那邊發現的;我們是沿著那個龍巒橋,那個右手邊進去嘛,進去之後,有經過龍水派出所那一條路,然後再左轉,因為我們那個時候,好像龍泉路,然後,就是過龍水派出所之後,有一個叉路嘛,然後,左轉那邊好像就是赤崁路,對,我們是在那邊發現的。
(龍泉路與赤崁路口一帶)。
報的時候好像是赤崁路,一般人報案說大概的地點,我們會在報案地點附近找。


(1)  96.3.28. 龍水派出所潘永財所製作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二、三點載道:「二、……,發現該自小客往赤崁路方向行駛,經尾隨發現該部自小客撞進路旁樹木中,立即通知119及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到場處理。三、尤薇雅由119送恆春醫院,並交由交安處理。」。
  296.3.31.我被強迫至恆春分局作筆錄時,警員宋裕生說他們接獲119通報前
       往事發現場,且他們到事發現場時,我已與龍水派出所警員、消防人員離開
       事發現場,並詢問我是否有打119報案。再者,警員宋裕生所製作之刑法第
       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裏所記載之查獲地點為「恆春鎮龍水里龍泉
       318號前。」。
3)恆春分局尤順隆之公文明載:「您因驚慌車輛失控撞入龍泉路318號前樹叢
     中發生車禍受傷,……,員警見狀立即通知分局勤務中心調派119救護車及
     交安組到場救護與處理。」,且恆春分局963280110分車禍處
     理現場報告第五、六點亦分別記載:「現場有一部VT-7776號自小客車在場
     (衝入樹林內);受傷者已送醫,前往醫院查詢為尤薇雅……。」,顯與恆春
     分局警員於偵審時所述不同。
  4119消防人員林傳能於我試圖拼湊記憶階段,竟謊稱119接獲我之地點為赤
       崁路上50-100公尺處,再者,龍水派出所潘永財所製作之紀錄表亦記載『該
       自小客往赤崁路方向行駛,……,撞進路旁樹木中。』,更甚者,恆春分局
       交安組員於96.4.9之報告內容載道:「9603280115分許,接獲
       本分局龍水派出所警員潘永財通報,在恆春鎮龍水里赤崁路段有交通事故發
       生。員與警員楊文榮駕車前往處理,經在赤崁路段找尋多次均未發現車禍現
       場,亦未看到派出所處理人員,經以無線電聯繫才知道派出所警員張賜霖、
       周俊吉、傷者尤薇雅已在署立恆春醫院內,員因找不到車禍現場(因車輛撞
       入樹林內),先行至恆春醫院了解傷者情形並詢問派出所詳細車禍位
       置,……。」等等,竟與119人員林傳能於我拼湊記憶時所謊稱之接獲地點
       赤崁路相同。
  596.10.18.屏檢王光傑至事發現場(龍泉路)堪驗的筆錄裡記載:「據龍水派
       出所警員周明俊、張賜麟表示,渠等於車禍當日,並未目擊尤薇雅撞入草叢
       之情形,因當時渠等所駕之警車,仍在前邊之彎道後方。」。
  696.10.18.屏檢王光傑至事發現場堪驗時,我表示,119消防人員說,事發當
       天我上救護車的地點並非車禍現場的龍泉路,而是在赤崁路上50100
       處,然,屏檢王光傑阻止欲紀錄『119消防人員』等字與說法的書記官,並
       於其紀錄裏記載『尤薇雅表示』(有堪驗事發現場錄音光碟為證)等語。
(7)       針對96.3.28.發生之同一事件,龍水派出所警員潘永財所製作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96.4.9恆春分局交安組員的報告、96.3.28.0110分恆春分局車禍
      處理現場報告、尤順隆所出示之公文,以及所有檢警、法院的報告書、起訴
      書、判決書、公文、筆錄、說詞等等明顯有所出入,更顯與偵審時員警、
      119消防人員所述不同,再者,恆春分局交安組到底是直接到事發現場,或是
      與龍水派出所警員一同由醫院至事發現場而得知事發現場,亦或是經由龍水
      派出所告知而得知事發現場?
(8)       事發地點距龍泉路318號之民宅僅16公尺之距離,且此名宅亦有清楚明顯的
     門牌號碼,然,大家竟卻以距事發地點101公尺處之龍泉路與赤崁路為通報地
     點,且所說之獲報地點前後差異與出入極大,更是大玩捉迷藏遊戲,顯與常理
     不符,特別是在大家如此『關心』我的『傷勢』,將我以『手銬』處理,『緊急』
     『送醫』的情況下。

16. 救護車抵達現場的情形:

拼湊記憶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我們沒有很明確的看到她是怎麼出來的,我們只有看到他從車子的旁邊走出來;(從你們發現尤薇雅走出車外,到救護車到達來接尤薇雅,這一段時間,有沒有其他人到車禍現場?)沒有。
因為被告車卡在樹叢裡,被告把車發動想要倒車出來,我們不敢下去,我們就打119通知救護車過來,我們有在現場等救護車到達,我們在等救護車來時,被告此時就自己走出來,是救護車來的時候,被告才下車;當時邱証均、邱文雄、嚴亞中都沒有在現場;被告在場時,應該沒有表示要回家。
張賜霖

我有看到他在樹叢裡面要倒車,但是他出不來,我看到他在車上待一陣子,是救護車到場,他才自己走出來;(你回想一下,是救護車先來,在路邊等,尤薇雅才從車子走出來,還是尤薇雅走出來的時候,救護車也剛好來?)應該是救護車到的時候,他才出來。
因為被告一直處在倒車的狀況,所以我們不敢靠近,因為怕會被撞到,被告車油門聲音很大,救護車來之後,被告才自己出來,感覺上車無法到出來;整個過程中,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都沒有出現;從邱文雄家到車禍現場都沒有人打被告。
石川吉

當天我是跟林傳能出勤,林傳能是替代役男,當天是我開車,我開救護車代號恆春九一,車號我沒有記得;他負責處理傷患,我負責開車;我不太記得接獲傷患的位置有無路燈;有,我有看到他的長相,我看到是一張有血跡的臉,還有他的長髮;他一直表示要回家並說,他家在附近,不要我們送她到醫院;當天還有二個警察在場,但是我不知道是哪個派出所的;因為傷患的情緒不穩定,我有請其中一個員警陪同送傷患到醫院。
到現場時,看到龍水派出所的二名警員已經在那裡,因為當時我看到現場有一部紅色轎車停在往路邊的樹林裡,受傷的傷者已經出來了,路面跟樹琳有落差,車子掉在樹林裡;我們到時,患者已經出來了,患者就是被告,我們到現場時,警員跟傷患已經有接觸,被告可能有喝酒醉,他跟警員有爭執、大小聲;現場除了2名警員外,沒有其他人;我不知道處理本件大概幾分鐘,要看救護紀錄表,紀錄表都是據實記載的;救護紀錄表是我寫的;(你說我在現場魯很久,但是依據紀錄表,你們到現場到離開只有3分鐘?)是;(為何幫我測量生命跡象的人事你簽名?)是役男告訴我後,我製作的,是役男測的。
林傳能
在赤崁路上,路邊就看到;因為我到現場的時候,他已經在路邊,然後跟警察在講話;他就已經在路邊了,然後在那邊跟員警吵架,然後我就說要送醫院,他就說他不要去醫院,然後就一直在那邊說他…. ,因為我們有受傷就一定要,因為你現在沒事,不代表說之後會沒事;他已經在路邊要,嗯,就是在那邊講話,那我們就是,最後把她強迫送醫;因為,我不知道你講的意識清醒昰怎麼樣啦,因為我們當時昰跟他講說請他送醫院,,可是她,我們無論怎麼跟他解釋,她就是不要去醫院,這樣的情形,我們最後只有強迫送醫,因為他如果沒有去的話,我不知道情況會不會更嚴重;比如說,如果他意識清醒,他當時又喝酒,有的時候,喝酒的人,你講過什麼,睡覺起來可能就不知道了,你要我解釋什麼叫清醒嗎? 因為他如果沒有喝酒的話,然後,回答又有條有理,那我們,我還能跟你講說他是清醒,但是他並不是處於這樣的情況;我當時,我救護到現在,唯一被打的一次,就是你姐姐打我那一次,我什麼事情都沒做,然後就被打了,所以你說,他算清醒嗎?當時想要幫她做處置,可是他拒絕任何處置,阿我肉眼看到就只有頭部流血;我肉眼看到的,阿至於其他什麼的,我就不知道了,因為他當時拒絕任何處置;整個額頭,我看到的時候,就是血跟頭髮都已經黏在一起了;我看到的是額頭而已,都是血,血跟那個頭髮都,就黏在一起啦,看到的啦,肉眼看到的啦;因為他現場,聽警察講說,他們,你姐的車子整個開進樹林裡面,整個撞進去了;車在哪裡,我們也不知道;晚上就很暗,看不到阿,我沒看到車阿;因為就我看到的時候,到現場,他就在路邊,阿頭部就是有流血,就是已經,我至少明顯的看到她頭部有流血,一定有受傷,而且即使他現在可以走,我們,基本上,分局應該也昰要我們強迫送醫阿,因為,那個懷疑可能有輕微腦震盪,要送到醫院去檢查,那種東西昰很難講的;那時候因為我看到的時候,你姐昰頭部有外傷阿,然後結果那時候,你姐就是拒送醫嘛,阿警察就是要請你姐上車阿,然後就盧很久,就在那邊盧阿;你姐就是,就是不要,他就說我不要,我要,我現在就要回家,你放開我;你姐就是不要上車,他就是拒送醫啦,阿所以我在那邊等滿久的阿;你姐那時後昰拒送醫,而且情緒昰很高昂的,我看分局是因為這樣子來銬上手銬的耶;他就是,就是,就是講說他,我現在要直接回家,你不要攔我,然後那個什麼,我也不要去醫院,然後就是盧很久,因為一定要嘛,然後要上車的時候,他又說,你在強迫我送醫院的話,我昰現場4個人全部都要告,然後不得已,警察就扣上去嘛,然後請他上車嘛;當時就是他一直要回家,阿他會被扣上手銬是說,因為他當時拒送醫,阿問提昰患者本身,就是已經他一定有受傷了,而且是很明顯的,然後基於安全起見,分局那邊才不得已扣上手銬的,以我當時看到的是這樣啦。
是我出勤,我跟石川吉一起出勤,是由石川吉開救護車,我負責處理傷患,當天開的救護車車牌是0973-MG;我是在路邊看到傷患,當時旁邊還有2名員警,我沒有看到其他人,傷患是一個女的,該傷患當時頭部有流血,頭髮蓋住臉部,我沒有看到他的長相,我感覺,應該是年輕的,當時他是清醒的。
我到現場時,看到員警與被告,我們消防隊開救護車過去,淡救護車不是我開的,是警消石川吉開車,我們到現場時,我們請被告上救護車,但被告不願意上車,被告說他要回家,警察說他頭部受傷,要強制送醫;我到現場時,沒有其他人,也沒有看到有人打被告;我們到現場時,當時很暗,我沒有看到車子;我們到現場時,被告已經在馬路邊,我們將車子停下後,我聽到被告說要回家,警察說救護車來了,趕快上車;我沒有看到被告走路,被告沒有辦法離開現場。


17. 我『上』救護車的位置:

拼湊記憶之
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車禍地點的對面馬路。

救護車停在道路的右側,樹叢的斜對面;救護車都沒有移動位置;撞車地點距離龍泉路和赤崁路口約30公尺
張賜霖

在車禍地點的對面龍泉路318號前面。
救護車停在警車的後面,停在南下的路邊,是被告車的斜對面,是比較靠近龍泉路與赤崁路口,還沒有到車禍地點;車禍地點距離赤崁路到龍泉路口150公尺
石川吉

在龍泉路與赤崁路的交叉路口,我確定;(你們接尤薇雅的地點,是否有民家?)有,我們接的地點距離民家大約本偵查庭的縱深。
救護車停在警車的後面,警車的左前方就是被告的事故地點,我到現場看到警車跟被告的車;救護車在現場都沒有移動位置。
林傳能
我們在路邊看到,就看到妳姐跟警察;在赤崁路上,路邊就看到;我們是往赤崁路上,就是過那個龍水派出所,大概左轉過後,50100公尺之間,50公尺100公尺那邊,那邊發現的;警察是跟我們說在赤崁路上,所以我們就沿著赤崁路上,慢慢的找;我們是沿著那個龍巒橋,那個右手邊進去嘛,進去之後,有經過龍水派出所那一條路,然後再左轉,因為我們那個時候,好像龍泉路,然後,就是過龍水派出所之後,有一個叉路嘛,然後,左轉那邊好像就是赤崁路,對,我們是在那邊發現的;晚上就很暗,看不到阿,我沒看到車。
我印象中是龍水派出所,再開一段路,有一個大彎,再往前十幾公尺,我是在路邊看到傷患;(能否從照片【屏檢王光傑提示其由赤崁路所拍的照片】)中告知檢查官,你當天接獲傷患的位置?)看不出來;我只記得怎麼走及地點,但是我現在沒辦法說。
不是那麼確定,正常情形,我們應該會停在警車的後面;救護車有無前後移動,不是很清楚,但是車子沒有離開現場;。


18. 除強銬手銬外,警察與119消防人員將我『送上』救護車之情形:

  拼湊記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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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我陪同到醫院。
是我跟消防隊的2名人員把被告送上救護車的;我也有上救護車一起去醫院;我們抓被告的手脕及腋下,將被告拉到救護車上,我們沒有抬被告的腳,但被告有用腳亂踢;我們上救護車後,被告還手腳亂揮,他還坐起來在那邊鬧;我們沒有把被告手腳綁著,我們有上手銬,到醫院後,才將手銬打開。
張賜霖

是周明俊跟他去的。
我們同事周明俊跟被告一起去醫院;救護人員幫忙攙扶上車,被告沒有反抗;我們就攙扶被告上救護車。
石川吉

我有請其中一個員警陪同送傷患到醫院。
我們和警察聯合把被告弄上車,被告有掙扎,他說不要上車,我們有抓被告的手腳上車,被告一直用力掙扎。我開救護車的,我在前面,所以不清楚有無上手銬,林傳能有替被告做初步檢查,他說他有被被告打到,我們把被告送到署立恆春醫院;我沒有看到被告在救護車上有無手腳亂揮,我在開車;整個過程中被告沒有呈現昏迷的狀態。
林傳能
他自己走上去救護車的;他可能有喝酒,就是有喝酒啦,然後頭部有受傷,所以,我們一定要強迫送醫……….,然後當時就是….,我就請員警陪同,送到,強迫送到醫院去;也沒有動手啊,就是一樣,就直接讓他上車,然後我們就直接載到醫院來了;因為已經過很久了,而且又半夜,我們119不能一直待在那邊,最後就是不得已,一定要強迫送醫院,以你姐當時的情況,他就是不要送醫院,那我們為了安全,你姐送醫之後,因為他有腦震盪,如果…. ,所以我們最後就是,真的很,真的過了滿久,他就是不要送醫就對了;很久,真的沒辦法,然後,因為警察也,就是戴上那個手銬;我本來想要幫他做處置,我會更清楚,可是他就是車上拒絕那個處置;啊不做處置,他又要我,要求我幫她解開手銬,然後,因為我是119人員,我又不是警察,我怎麼會有鑰匙? 我就因為這一點,被他打,你要我講什麼,當時他就是這樣子而已;就是請他上車啊;就自己走上去(救護車)的;他是雖然說還昰激動,可是問提昰,他還是有上去

警察說他頭部受傷,要強制送醫,因為我們沒有強制權,就請一個警員陪同,另外一個警員把被告銬上手銬,我跟被告及另一個警員在救護車後座,被告坐著,被告拒絕救護,我們是以半強迫的方式,拉被告的手臂上車,被告當時有掙扎,他的意願就是不要;我印象中被告沒有用腳踢我或別人;我沒有看到被告走路,被告沒有辦法離開現場;(你們有何人拉被告上車?)有2個警察拉被告上車,一個銬手銬,一個拉被告上車,石川吉在車上待命;過程中,被告都是清醒的。


19.我至醫院之情形:

拼湊記憶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到醫院後,我們就把車禍交給交通事故處理小組,並通知被告父母來處理,後來我們就離開;(我到醫院時,我要離開,你們不讓我離開,是打算在我去哪裡?)是救護車載去的,我們沒有打算把被告在到何處,被告在醫院時,還一直吵鬧;我們可以查資料知道被告父母的住處,那天我門離開後,就開警車去通知被告父母;(你們到醫院時,有
無幫被告掛號急診?)我們有跟醫院講被告的名字,因為我同事張賜霖認識他。
張賜霖


我同事周明俊一起跟被告去醫院,我開警車隨後到醫院,我們把案件交給交通隊處理;我知道被告家在邱文雄家後面,但不確定在哪一家,但報案人有說被告車子的車牌;我知道被告父母親,因為被告之前有性侵害的案子,我知道被告父母大概住的地方,當天是我們通知被告父母到醫院的;我知道被告這個人,我知道他的名字,因為他之前有性侵害案子,是我們派出所處理的。
宋裕生

(當天尤薇雅送到哪一家醫院?)署立恆醫院;恆春醫院抽血時,我有在場,是我跟周俊吉要求醫院抽血,因為當時,尤薇雅無法做吹氣酒測;抽血之後,是我跟周俊吉送過去南門醫院的。
我們在赤崁路沒有看到任何車輛,我們就跟龍水派出所連絡,龍水派出所說被告已經送醫,我們就感到恆春旅遊醫院去,看到被告與龍水派出 所的二名警員已經在醫院,我們就詢問警員車禍處所,警員就帶我們去車禍現場;我們現場處理完,我們又趕回醫院去,我們第一次到醫院時,看到被告躺在醫院就醫,我們就先去現場處理,後來返回醫院,我們對被告做酒測,因為被告在那邊哭鬧,我們有告知被告這是我們例行性的公事,如果被告不願意接受的話,我們要請醫院抽血檢驗,我們在醫院看到被告時,被告好像只有頭部額頭受傷,他還是一直哭鬧;是醫院叫被告父母來,派出所也有通知被告的父母,後來我們就會去了;(依你報告所載的時間推算,你們到醫院第二次找我時,我已經不在,你們在何處找我?)我們第二次回去你還在醫院,有錄影存證;我們到醫院後,龍水派出所警員就把被告交給我們就離開了;我們第一次到醫院時,被告意識是清醒的,第二次也是;我到醫院時沒有看到被告被上手銬;我們囑託醫院抽血時,被告一直在哭鬧;被告的血是醫院的人員送的;我在醫院有錄影,有將光碟送給檢察官,光碟是在酒駕那件案子裡;我沒有看到被告當天是否有拒絕接受治療。
周俊吉


當天我們接到報案,說赤崁路那邊有車禍,我們到赤崁路時找不到,我們就折返到醫院,就看到被告在醫院,還有當地警員也在醫院,因為派出所的人員先到,我們用無線電話問派出所的人員,他們說已經把被告送到恆春旅遊醫院,我們就趕過去醫院,到醫院時,被告躺在急診室接受治療,被告當時在哭鬧,他語無倫次,他說要找父親,我們有詢問被告,被告答非所問,無法製作筆錄,我們也沒有辦法做吹氣酒測,我們請警員先帶我們到現場去;例行公事處理後,我們又折返到醫院去,第二次到醫院時,還是沒有辦法替被告作吹氣酒測,他還是哭鬧,說要找爸爸,派出所警員就載她回家,但是他家裡沒有人,就再把他載回醫院;因為被告在醫院鬧,我們在醫院看到被告時,被告的頭部有受傷,其它部位我沒有注意到,被告當時沒有說他被人家打,也沒有上手銬,我們有錄影;是我尤薇雅的錢包、相機給他;我沒有跟護士說不要理會尤薇雅,他是裝的;我當交通警察6年了;我不知道我們到醫院的時間;醫院採血後,是我跟楊文榮送去檢測的,是在抽血後就立刻送去。
石川吉


是派出所警員告訴我你的名字,醫院掛號不是我處理的,我不記得你有無被上手銬;(救護紀錄表的時間是指到醫院的時間還是近去醫院的時間?)醫院跟我們認定的時間不一樣;我忘了被告是怎麼下車的。
林傳能
他到醫院之後,算是很配合啦,他當時,他就是拒絕任何處置啊,他也不躺下來,就是一直坐著,阿其實他下來的時候還滿配合的;2個警察,1個那個,就是陪我們去;1個就開他們的警車;好像他有先繞到其他地方耶,然後,過1段時間再到醫院;因為,他比較,我不知道是不是我們119開到比較快啦,就是有超微晚一點;不是說我們到,他馬上就接到,就是隔了1小段時間這樣。

我們送被告到醫院後,填寫一些資料就回去了,救治的整個過程就是這樣;(你們如何知道被叫尤薇雅?)應該是有證件,我忘記了,我後來知道他的名字,是因為被告的妹妹打電話來詢問這件事情,我才知道被告的名字。
張德華
119送你去的,警察後來有來;你那一天來,你是做救護車來的,那救護車送來,有2位救護員,你是有一個刑警,有警察陪著你來。


張鳳珍
來到這裡的時候,手銬,那個警察沒有跟他來,可能處理事情還是怎麼樣;頭上好像有洞的樣子;因為來這裡的時候,那個警察沒有跟來,另外一個他沒有鑰匙的樣子,來到這裡的時候,他才就打開;用走的進來;進來的時候是有戴手銬;人家就是知道他的名字阿;就知道他叫做尤薇雅,到最後,等很久耶;因為一來的時候,警察有的在後面,我知道,總共2個警察而已;我印象是只有2個,第1個進來,跟他不熟嘛,另外一個,我說給他打開手銬那一個,好像對他比較熟,那個人好像稍微黑黑的;他們一來,我們就說,家屬呢?他們說正在聯絡中阿;他們說有連絡家屬啊;之前是119先送你來,後面有跟一個警察,他沒有那個手銬的鑰匙;然後那個警察過來,另外一個警察過來,他就幫你,要幫你開手銬;我們就幫你抽血;我們就將你移過來這裡,旁邊的這個床嘛。


曾玲容
前後總共2個,1個陪他;後來又進來一個,才幫他打開手銬;還有其他人來嗎?我就沒注意了;那天是119先送來,然後他一直吵著說要把手銬解開的時候,那個才來的;我還記得醫師說,他如果不嚴重,你們怎麼不直接把他抓去做筆錄這樣子,那119的人是說,為他就一直不配合,一直罵人,一直罵人這樣;之後,就是有1個警察,後來就有1個警察先過來,然後他就一直吵著要打開手銬,然後那個警察就說他也沒有辦法,因為鑰匙不在他這裡,阿後來就,阿另外一個,他就說他在現場做一些,他們都會先去現場採證。




20. 我離開醫院之情形:

拼湊記憶之
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到醫院後,我們就把車禍交給交通事故處理小組,並通知被告父母來處理,後來我們就離開;(我到醫院時,我要離開,你們不讓我離開,是打算在我去哪裡?)是救護車載去的,我們沒有打算把被告在到何處;被告父母資料,我們可以查資料,那天我們離開後,就開警車去通知被告父母;(你們有要球被告呼氣酒測?)是車禍處理小組的事情,我們通知交通小組的人,我們就離開了。。
張賜霖


我們同事周明俊一起跟被告去醫院,我開警車隨後到醫院,我們把案件交給交通隊處理;我知道被告家在邱文雄家後面,但不確定在哪一家,但報案人有說被告車子的車牌;我知道被告父母親,因為被告之前有性侵害的案子,我知道被告父母大概住的地方,當天是我們通知被告父母到醫院的。
宋裕生


是醫院叫被告父母來,派出所也有通知被告的父母,後來我們就回去了;我們到醫院後,龍水派出所警員就把被告交給我們就離開了;我不知道被告如何離開醫院,我們有告知醫院等被告父母親來後,看是否給他們領回去。
周俊吉


到醫院時,
我們請警員先帶我們到現場去,,第二次回到醫院時,,他還是哭鬧,說要找爸爸,派出所警員就載她回家,但是他家裡沒人,就再把他載回醫院(1:20:21);我拿被告的錢包、相機給他;我沒有跟護士說不要理會被告,被告是裝的;醫院有打電話給我們說被告已經自行離開了。
石川吉



林傳能


我們送被告到醫院後,填寫一些資料就回去了,救治的整個過程就是這樣。
張鳳珍
頭一次的時候,他有出去一次,後來是,又警察來,好像又再把他帶進來,後來又吵,自己就又再出去,就出去了;他第一次來的時候,後來,也隔蠻久的,不曉得幾,應該有,算10分中有吧,然後又自己走出去,走出去,然後警察把他帶進來,他又拒絕治療,他又出去了,警察說,要出去就讓她出去;也是聯絡你們很久,你們都沒來嘛;到他走的時候,你們都沒來嘛;他們說有連絡家屬啊; 就出去就沒有進來了阿,不然我們又沒有看到家屬;對,很久了,家屬來的時候;我們是知道,他坐救護車進來這樣啦,進來的時候,他也不躺下。


曾玲容
他本來躺在這裡一直罵人嘛,後來警察就叫她休息,他也不要讓我們擦藥,我記得是這樣,後來那個警察走出去,然後他看到警察出去,他就躺了一下,他就爬起來,東西整理一下就走出去了,結果她走出去,警察還在外面,又再把他帶進來;罵一罵,然後那個警察又走出去了,他看到沒有人在這邊了,他又再走出去,結果警察還是在外面,他們沒有走,結果他們好像就把他那個,把他坐上他們的車子,就去警察局了;之後我就不知道了。



   1)醫院記載之紀錄:「由警察帶離。」。

21. 我有無提及被打:

屏地院審理
宋裕生
因為當初詢問被告時,他只在哭鬧,沒有說被人打,只說要找父母;被告在製作筆錄時,他有提到他被人家打,他有說肇事的經過情形。當初我在製作筆錄時,我有跟他說這是單純的自撞車禍而已,請他講車禍經過,其他就不用講了。
石川吉
被告有說他被警察打,就是在我們送她到醫院的途中,我沒有看到被告有被打,到現場時,除了龍水派出所的2名警員外,就沒有其他人;是到醫院後,被告才說他被警察打。


22. 我所單獨駕駛之車子,乘客座前方雙層安全擋風玻璃破裂之情形: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被告撞上樹叢後,車的擋風玻璃有破,應該是頭撞到的,因為擋風玻璃破裂處有一個圓圓的形狀。
張賜霖
當時發生車禍被告車的擋風玻璃,有裂開。
宋裕生
我當交通警察7年,我覺得車禍現場沒有問題;我到現場時,車的擋風玻璃由車內往車外凸,因為白天我們有再過去拍照,我們去的時候車門兩邊都是關起來的,現場的樹木在車子左側的部分有被撞斷;我們沒有注意到破洞上面有血跡、頭髮等;隔天我去車禍現場時,車子已經在道路旁邊,那時玻璃還是往外凸,我是跟楊文榮一起去的,我是去龍水派出所問被告的地址。
周俊吉
我到事發現場時,擋風玻璃由內往外凸,上面有頭髮,我們當時不會覺得很奇怪,我們判斷是你頭部撞到玻璃,頭髮黏在上面。
石川吉
到現場時,……,因為當時我看到現場有一部紅色轎車停在往路邊的樹林,……,車子掉到樹林裡;我到現場看到警車跟被告的車。
林傳能
我們到現場時,當時很暗,我沒有看到被告車子。


23. 我的傷: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當時因為尤薇雅不願上救護車,我就上他手銬,強制送醫,因為當時他頭部流血。
被告從樹叢走出來,被告當時額頭有流血,被告其他部位沒有受傷,因為晚上只看的到他額頭流血。
張賜霖

被告是從左邊駕駛座的門出來,被告身上額頭有受傷,有流血。
宋裕生

我們在醫院看到被告時,被告好像只有頭部額頭受傷。
周俊吉

我們在醫院看到被告時,被告的頭部有受傷,其他部位我沒有注意到。
石川吉
我看到一張有血跡的臉,還有他的長髮;有血,但是沒有在流;應該是半凝固。
因為被告頭部有流血,我們必須把他送醫;我們沒有檢查被告的全身,不知道他其他部位有無受傷;被告頭部有流血;林傳能有替被告做初步的檢查;我們到場時,被告沒有跟我們說他何部位很痛。
林傳能
該傷患當時頭部有流血,頭髮蓋住臉部。
警察說他頭部受傷,要強制送醫;被告不讓我看傷口,也拒絕處置,所以我沒辦法看到被告的傷;被告沒有說任何部位受傷;被告當時的穿著應該是不整齊。


(1)       119救護紀錄表清楚指出我頭部的外傷為創傷、頭部外傷、撕裂傷。
(2)       恆春醫院之護理紀錄裡亦記載:「由119人員及警察陪同以救護車載入,『代訴』因『酒駕致車禍』前額擦傷、左手指輕微擦傷。」。
(3)       恆春醫院之急診處方明細紀錄:「『wrist cop arrest, told alcohol drinking driver?』;frontal face skin scratch with A/w 6cm.前額之開放性傷口,代交通隊採血酒測。」。
(4)       恆春醫院之診斷書:前額擦傷(約6公分)。
(5)       戴外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書裡所記錄的傷勢,已遠超出車禍受傷可能受傷之範圍。再者,當我於96.3.29.至恆春戴外科診所驗傷時,恆春戴外科戴醫生很清楚的表示,我全身的傷乃為被毆打傷害所致。
(6)       恆春基督教醫院醫生在看完我所有傷勢的照片後,針對警察「車禍受傷」的說法,在其病歷裡註明『auto accident (?)』。
(7)       恆春基督教醫院之診斷書:「頭痛、頭昏、頸部痛。」。
(8)       基督教醫院之醫生一再強調與囑咐我一定要到高雄做腦部斷層掃瞄,並無說或建議我至神經外科,特別是我正因腦震盪而不舒服的情況下,再者,我根本沒有看到醫生在電腦螢幕上所寫的完整病歷資料,更甚者,在基督教醫生的建議下,我至高雄阮綜合醫院就診與照腦部斷層掃瞄,而在高雄阮綜合醫院之醫師已確定我的腦部狀況,與解說、叮嚀所有關於我的健康問題,以及所有的相關注意事項,且在當初我毫無任何明顯後遺症的情況下,是否知曉與照做恆春基督教醫院醫生在其病歷最後所寫的「Advised to see neurologist for further evaluation。」著顯無關緊要,特別是在我根本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而對於自己的身體健康,我自有定奪與拿捏,這,乃屬常識與常理、經驗法則。
(9)       高雄市阮綜合醫院醫生在看完我所有傷勢的照片,以及,檢查過我身上的傷勢後,除於病歷中載明:「head trauma over frontal scalp area. dizziness. loss of consciousness. short term memory loss. nausea and vomiting. neck stiffness. weakness over limbs. 腦震盪、多處瘀傷擦傷、頭痛頭暈、頸部酸痛等,亦清楚載明『短期記憶喪失』」。
(10)  南門醫院已於96.9.4.函屏東地檢署:「尤薇雅於96328並未於本院
       接受醫療治療,僅接受酒精濃度之檢測。」。
(11)  事發當天於恆春旅遊醫院急診中心負責駐診之醫生與護士,乃為恆春醫院本
       身之醫生與護士。恆春旅遊醫院亦已於96.12.24.回函屏東地檢署,96.3.28.
       當班之醫護人員姓名、年籍與我的就醫資料。再者,恆春醫院之診斷書裡所
       矚名之醫師亦為「屏東醫院恆春分院張德華」,更甚者,在我拼湊記憶階段
       所錄製的錄音光碟亦清楚標示地點為恆春醫院,且護士亦已告知我恆春、南
       門、基督教醫院的聯合駐診急診中心一事,以及事發當天負責輪班的是恆春
       醫院本身的醫護人員。更甚者,96.4.27.當我返回恆春醫院掛號門診欲開診
       斷書時,醫生恰巧是事發當天負責駐診急診中心的醫生張德華,且在我完全
       不認識、也不記得的情況下,醫生自己先認出我、詢問我、告知我。

24. 酒味:

拼湊記憶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都是我們警員把他送醫的,被告當時都是酒味;他下車時,我們就聞到他的酒味。
張賜霖


被告都是酒味,所以我們同事才將被告上手銬。
石川吉

我聞的到她的酒味。
我們要求警方陪同送醫,因為我們考慮到被告身上有很重的酒味,怕被告會有比較暴躁的動作,所以要求警員陪同。
林傳能


被告拒絕救護,我們是以半強迫的方式,………,被告有喝酒,我當時沒有聞到她的酒味,是石川吉跟我說他有聞到酒味。
張鳳珍
她又沒有酒味耶;有幫她驗酒測啦,阿聞應該是沒有酒味。




25. 酒測:

拼湊記憶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尤薇雅在96.3.28.凌晨發生車禍的案件我有處理,但車禍的部份,是由交安處理。
到醫院後,我們就把車禍交給交通事故處理小組,並通知被告父母來處理,後來我們就離開:被告移送酒醉駕車不是我們移送的,是車禍處理小組移送的;(你們有要求被告呼氣酒測?)是車禍處理小組的事情,我們通知交通小組的人,我們就離開了。
張賜霖

尤薇雅在96.3.28.凌晨發生車禍的案件,車禍部分是交給交安,我是處理他送醫的部份。
我們同事周明俊一起跟被告去醫院,我開警車隨後到醫院,我們把案件交給交通對處理。
宋裕生

今年96.3.28.凌晨,尤微雅的車禍,是我處理的,我負責處理交通事故,就是現場圖的繪製、照相;當天尤薇雅送到署立恆春醫院;醫院抽血時,我有在現場,是我跟周俊吉要求醫院抽血,因為當時尤微雅無法做吹氣酒測;抽血之後是我和周俊吉送過去南門醫院的。
當天我跟周俊吉去處理;我們在赤崁路上沒有看到任何車輛,我們就跟龍水派出所連絡,龍水派出所說被告已經送醫,我們就感到恆春旅遊醫院去,看到被告與龍水派出所的二名警員已經在醫院,我們就詢問警員車禍處所,警員就帶我們去車禍現場,我們去的時候,被告的車在樹林裏面,所以我們就拍照、測量等例行公事,我們現場處理完,我們又趕回醫院去,我們第一次醫院時,看到被告躺在醫院就醫,我們就先去現場處理,後來返回醫院,我們對被告做酒測,因為被告在那邊哭鬧,我們有告知被告這是我們例行性的公事,如果被告不願意接受的話,我們要請醫院抽血檢驗;當初沒有辦法詢問何人開車,被告一直哭鬧要找他父母,是醫院叫被告父母來,派出所也有通知被告的父母,後來我們就回去了,筆錄是事後製作的,我們有請內勤檢察官不予解送;製做警訊筆錄時,被告父母有陪同;被告製作筆錄時,他有提到他被人家打,他有說肇事的經過情形,當初我在製作筆錄時,我有跟他說這是單純的自撞車禍而已,請他講車禍經過,其他就不用講了;(依你報告所載的時間推算,你們到醫院第二次找我時,我已經不在,你們在何處找我?)我們第二次回去你還在醫院,有錄影存證;我當交通警察7年,我覺得車禍現場沒有問題;(當初你去我家找我時,不予解送人犯報告書本來寫周俊吉,為何到法院就已經變了?)不予解送人犯報告書是偵察隊警員才能出具【由立庭檢察官代答】;我說你拒做吹氣久測,是因為你一直在哭鬧,問都不回答;舉發通知單我是用寄給你的,日期我忘記了;我們囑託醫院抽血時,被告一直在哭鬧;被告的血是醫院的人員送的;(妳有無再酒精濃度測定表上寫,說是你親自送去南門醫院嗎?)這不是我的字,楊文榮是第二天到現場;應該是我和周俊吉一起處理本案,偵查報告打錯了;在醫院我有錄影,有將光碟送給檢察官,光碟是在酒駕那件案子的卷宗裡;移送書上寫的照是經過,是我根據現場跡證及相關事證判斷的結果;移送書上面寫被告去南門醫院就診,開立診斷書無誤,這是恆春醫院、南門醫院、基督教醫院的聯合醫院叫做恆春旅遊醫院,當天由南門醫院負責駐診,所以報告書就寫南門醫院;當天我沒有親自到醫院,我是在交班後到赤崁路,時間是早上八點,我剛才陳述的處理情形是交班時周俊吉跟我說的;移送書上寫的事故時間是一點十分,是我們獲報的時間。

周俊吉


我跟楊文榮一起去處理的,我是晚上過去的,先生是第二天早上才去的;我們在赤崁路時找不到,我們就折返到醫院,就看到被告在醫院,還有當地警員也在醫院,因為派出所的人員先到,我們用無線電話問派出所的人員,他們說已經把被告宋到恆春旅遊醫院,我們就趕過去醫院,到醫院時,被告躺在急診室接受治療,被告當時在哭鬧,他語無倫次,他說要找父親,我們有詢問被告,被告答非所問,無法製作筆錄,我們也沒辦法做吹氣酒測,我們請派出所警員先帶我們到現場去,到時,看到被告的車子衝到樹林,我們就拍照、製做現場圖,例行公事處理後,我們又折返到醫院去,第二次到醫院時,還是沒有辦法替被告做吹氣酒測,他還是哭鬧,說要找爸爸,派出所警員就載他回家,但是他家裡沒有人,就再把他載回醫院,我們有拜託醫院抽血做酒測,醫院有打電話給我們說被告已經自行離開了,因為被告在醫院鬧,我們在醫院看到被告時,被告的頭部有受傷,其他部位我沒有注意到,被告當時沒有說他被人家打,也沒有上手銬,我們有錄影;是我拿被告的錢包、相機給他;我沒有跟護士說不要理會他,她是裝的;我當交通警察6年;我到事發現場時沒有其他人;我不知道我們到醫院的時間;隔天我沒有去事發現場;後來醫院採血,是我和楊文榮將被告的血送去檢測,是在抽血後就立刻送去;(本件事故宋裕生沒有到現場處理,為何現場圖是他製作?)草圖是我製作的;(偵查報告、一移送書、刑法第185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為何是宋裕生寫的?)是他問我及看我們醫院錄影光碟的,是我交班給他的。
張德華
病歷裡頭沒有任何資料。


張鳳珍
有幫她驗酒測啦;阿你就很生氣,阿之前是119先送你來,後面有跟一個警察,他沒有那個手銬的鑰匙;後來你在這邊破口大罵就對了啦,不讓我們處理阿,就一直罵,然後那個警察過來,另外一個警察過來,他就幫你,要幫你開手銬,你也一直打他;然後有一陣子你比較安靜了,我們就幫你抽血,這樣子,後來你又不接受治療,那我們就將你移過來這裡,旁邊的這個床嘛;然後,你在這邊的時候有出去過一趟,然後,可能到外面啦,沒有注意看啦,就是到外面又折回來,折回來一下下,然後,就出去了,就沒有回來了。


曾玲容
吹氣酒測?沒有耶。




196.3.28.事發當天,龍水警察至我父母住處通知時,除表示我自己喝酒車禍受
     傷外,並表示他們沒有做酒測,且已經將我送到醫院,請我父母趕快到醫院。
296.3.31.我被強迫至警局作筆錄時,警員宋裕生表示,當晚有人打電話通知119
    叫救護車,而我,一個頭破血流的我,當晚我昰躺在救護車裡,由龍水派出所
    的警員陪同我一起到醫院,而因為當他們到現場之後,救護車已經離開,所以,
    對於之前所發生的事情,他們也不知道,更昰不清楚,所以,他們只是純粹的
    將這一件事情當成酒駕處理,完全不知道我被打傷的事情,並播放他們所錄製
    的錄影光碟,且表示他們是以抽血的方式得知我的酒精濃度值,並詢問我是否
    撥打119求助,以及在我表示沒有撥打119後說:「那是誰打119的?」。
396.3.28.恆春分局所製作的不予解送人犯報告書記載:「因尤薇雅酒後哭鬧『拒      
     絕吹氣酒測』,警方委託院方人員抽血後,送南門醫院檢測。」;96.4.20.恆春
     分局尤順隆回復96.4.8.至內政部的檢舉信函裡卻出現:「當時因在場哭鬧『無
     法實施吹氣酒測』,經員警遂請醫護人員抽血檢測酒精值。」;然,恆春分局於
     96.3.28.的車禍現場處理報告書卻記載「受傷者已送醫,前往醫院查詢為尤薇
     雅當時在醫院內哭鬧,囑託醫院『以抽血檢測酒精濃度值』。」;且恆春分局於
     96.4.9的報告內記載:「因尤薇雅尚在治療中且大聲哭鬧,『無法實施吹氣酒
     測』,對於警方詢問均不回應,員請院方人員對尤薇雅抽血檢測酒精值。」。
(2)       事發當天,警察強銬我手銬至醫院後,便直接要求醫院做「抽血酒測」,且是由龍水派出所警察要求醫院做抽血酒測;更甚者,事發當晚,所有的檢警與法院便已全部知道事實真相。。
(3)       當晚警察與119人員將我送至的醫院為恆春署立醫院,南門醫院亦於96.9.4.函屏東地檢署:「尤薇雅於96328並未於本院接受醫療治療,僅接受酒精濃度之檢測。」,且屏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所提供的南門醫院特殊檢驗報告內,亦有恆春分局警員宋裕生蓋章的手寫文字:「血在恆春醫院抽完後,由宋裕生親自送至南門醫院檢測,因恆春醫院沒有檢測之儀器。」,而96.4.9.由宋裕生、周俊吉所製作的報告裡第一點亦同樣載明「……傷者尤薇雅已在署立恆春醫院,……」等語,然,宋裕生所製作之恆春分局刑事報告書卻記載:「驗傷診斷書:本項證據係嫌疑人尤薇雅於上開犯罪時、地發生交通事故成傷,至恆春南門醫院就醫診斷證明結果,並提示供警參辦。」。更甚者,在96.4.9.由宋裕生、周俊吉所製作的報告裡第二點裡,竟更出現:「經院方人員對尤薇雅抽血檢驗酒精含量,報請檢察官准予不予解送。」等等不實之敘述。
(4)       事發當天,那ㄧ個所謂「我的『血』」,是由宋裕生親自由恆春署立醫院送往南門醫院?由宋裕生、周俊吉送去南門醫院?由周俊吉、楊文榮送去南門醫院?亦或是由醫院的人員送到南門醫院?

26. 我的情緒:

拼湊記記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當時因為尤薇雅不願上救護車,我就上他手銬,強制送醫。
聽到被告又在邱政均他家按喇叭;邱家的人說被告在他家騷擾罵三字經,這是邱政均的父親說的;被告不上救護車,我們就強制被告送醫;她不肯上救護車,是我跟消防隊的2名人員把被告送上救護車的,是我把被告銬手銬;因為被告有掙扎,被告當時不上救護車,我們基於救人,所以才上手銬強制把被告送醫;(我到醫院時,我要離開,你們不讓我離開,是打算載我去哪裡?)是救護車載去的,我們沒有打算把被告載到何處,被告在醫院時,還一直吵鬧;被告拒絕上救護車時,酒後隨便亂說,內容我忘記了;我看到被告下車時,意識不清楚,她好像喝醉酒的樣子,他下車時,我們就聞到酒味;我們上救護車後,被告還手腳亂揮;他還坐起來在那裡鬧;因為被告喝酒,不肯上救護車,且被告又受傷,所以我們強制把被告送醫。
張賜霖


他們說被告好像喝醉酒,在他家亂按喇叭,並罵三字經,被告妨害安寧;被告是從左邊駕駛座的門出來,被告身上額頭有受傷,有流血,被告當時語無倫次,被告ㄧ直抱怨警察以前都沒有處理好他的案件,救護人員幫被告攙扶上車,被告沒有反抗,因為被告都是酒味,所以我們同事才將被告上手銬;因為被告有明顯酒醉駕駛,我們就攙扶被告上救護車,被告有講我們不能將他上手銬;因為被告明顯的酒醉駕車,被告的額頭也受傷,必須強制送醫。
宋裕生


後來返回醫院,我們對被告作酒測,因為被告在那邊哭鬧,我們有告知被告這是我們例行的公事,如果被告不願接受的話,我們要請醫院抽血檢驗,我們到醫院看到被告時,被告好像只有頭部額頭受傷,他還是一直在哭鬧;當初沒有辦法詢問何人開車,被告一直哭鬧要找他父母;因為當初詢問被告時,他只是在哭,沒有說被人打,只說要找父母;我說你拒做吹氣酒測是因為你一直在哭鬧,問都不回答;我們第一次到醫院時,被告意識是清醒的,第二次也是;到醫院時沒有看到被告上手銬;我們囑託醫院抽血時,被告一直在哭鬧;我沒有看到被告拒絕接受治療。
周俊吉


到醫院時,被告躺在急診室接受治療,被告當時在哭鬧,他語無倫次,他說要找父親,我們有詢問被告,被告答非所問,無法製作筆錄,我們也沒有辦法做吹氣酒測;第二次到醫院時,還是沒有辦法替被告做吹氣酒測,他還是哭鬧,說要找爸爸。
石川吉

我們接到這個傷患時,情緒不穩定,就是喝醉酒的狀況,因為我聞的到她的酒味,他一直表示要回家並說,他家在附近,不要我們送她到醫院,在現場有大吵大鬧;因為傷患的情緒不穩定,我有請其中一個員警陪同送傷患到醫院。
我們到現場時,警員跟傷患已經有接觸,被告可能有喝酒醉,他跟警員有爭執、大小聲,因為被告頭部有流血,我們必須把他送醫,被告執意不上車;因為被告有受傷,所以我們必須把他強制送醫,我們和警員聯合把被告弄上車,被告一直用力掙扎;林傳能有替被告做初步檢查,他說他有被被告打到,我們把被告送到署立恆春醫院,被告情緒不穩定,他有哭鬧,一直掙扎,還打到林傳能被告有說他被警察打,就是在我們送她到醫院的途中,我沒有看到被告有被打;我下車役男才跟我說他有被打到,是到醫院後,被告才說他被警察打;整個過程被告都沒有呈現昏迷的狀態。
林傳能
我們當時是跟他講說請他送醫院,可是他,我們無論怎麼跟他解釋,他就是不要去醫院,這樣的情形,我們最後只有強迫送醫;到醫院還算比較配合;比較配合。就是上了病床之後,就是有點大吵大鬧,然後就是哭,說你們為什麼要銬我,我又沒做壞事;就是他到醫院之後,算是很配合啦,他當時,他就是拒絕任何處置,他也不躺下來,就是一直坐著,其實他下來的時候還蠻配合的;他在醫院一直哭阿,說為什麼他又沒有做壞事,然後為什麼要銬我?;然後員警為了安撫他的情緒,就解開他手銬啊;後來在醫院裡大哭大鬧,然後,為了大家的安寧,就把他解開手銬;他當時昰陪同,但是他,銬上她的鑰匙,不是他,你曉得嗎? 幫她銬上的不是他,但是他也沒有鑰匙;因為他上車,雖然說情緒激動是激動,但是還是有點半配合,就是現場的時候,他就是很強硬,然後一直,我是覺得她的態度沒有很好啦,而且蠻兇的,然後到醫院的時候,變成說是在哭;:她在醫院又自己在那邊大哭,這邊先是吵鬧,然後後來,情緒down下來變成說,一直在哭泣。

我感覺,應該是年輕的,當時他是清醒的,精神狀態不是很好,言行舉止異常,他一直說,他不要就醫,他說,如果我們把他送醫,他會告我們,算是有大吵大鬧。
我們到現場時,我們請被告上救護車,但被告不願意上車,被告說他要回家,警察說他頭部受傷,要強制送醫;我們是以半強迫的方式,拉被告的手臂上車,被告當時有掙扎,他的意願就是不要;到了醫院後,被告精神狀況不好,他一直哭鬧,說為何要銬手銬;被告不讓我看傷口,也拒絕處置,所以我沒有辦法按到被告的傷;現場時,被告沒有說他有被打,他說要回家,手被上手銬時,她精神變的很不好,一直說為何要上手銬,我又沒有做壞事;被告在車上有打我,他用手打我,第一下打我頭,之後我都有擋住,我忘記打幾下,被告在車上只說為何要銬手銬,被告沒有打警察,被告到醫院時,被告情緒變的很低落,他那時比較沒有反抗,但一直在哭泣;過程中,被告都是清醒的。
張德華
你那一天,然後你那一天來的時候,我們怎麼好勸你,要幫你弄那個傷口,你的臉,要幫你化妝啊,很醜啊,我們要幫你消毒啊,你都不肯幫我們,我們都不肯,你都不肯接受我們的幫忙,然後就在那邊僵持了好久,大概就是這個故事;醫院就是照顧傷口,然後你的傷勢,我們不做其他的;我們只是看到你,醫院昰這個樣子,醫院昰說,當人身體或心理受有創傷之後,所以,這些單位就送到這邊來,所以我們看到的昰結果,我們沒有看到因,原因昰什麼,我們不知道,那原因的話,可能每個人他的角度不一樣,會講的方法不一樣;那你那一天來呢,你昰救護車送來的,那救護車送來,有2位救護員,你是有一個刑警,有警察陪著你來,那唯一呢,我們覺得滿訝異昰,你被人家銬手銬進來,我們通常,很少看到病人需要這樣處理的,那這是我們觀察到的部分,那因為有那麼多客觀的人都在,警察,然後有消防隊,然後有醫生有護士,然後還有我們工友,打字的,還有那個掛號是的小姐,所以很多人都有看到。


張鳳珍
來的時候很吵;來到這裡的時候,手銬,因為那各警察沒有跟他來,在後面那裏,可能處理事情還是怎麼樣,過來的時候,妳女兒就很吵,頭上好像有洞的樣子,他們有剪她頭髮起來,現在就在那裡吵,等那個警察來的時候,他就把他打開了;因為來這裡的時候,那個警察沒有跟來,另外一個他沒有鑰匙的樣子,來到這裡的時候,他就打開,打開後,他就一直在那裡吵,不讓人家治療;阿他不要讓人家用阿,人家要幫他治療,他不要讓人家用阿,他還在醫院吵這樣子阿;他來一直罵人耶,你女兒一直罵人,一直罵壞話耶;他來一直打警察耶,他來的時候一直在打那個警察,ㄚ那個警察也不敢對他怎麼樣阿,他一直打人家阿;一陣一陣阿,他一陣很配合,一陣又不配合這樣子阿;他做救護車進來這樣啦,阿進來的時候,他也不要躺下來,阿就一直罵,罵壞話,一直罵這樣啦;那個來的時候就把他(手銬)打開了,阿他也打那個警察打好幾下;你進來的時候,你就一直罵,然後就是有喝酒嘛,對不對? 然後就是這邊有傷口,我們要幫你用傷口,你也不讓我們用,阿然後那個警察有你手都扣住了;阿你就很生氣,阿之前是119先送你來,後面有跟一個警察,他沒有那個手銬的鑰匙;後來你在這邊破口大罵就對了啦,不讓我們處理阿,就一直罵,然後那個警察過來,另外一個警察過來,他就幫你,要幫你開手銬,你也一直打他;然後有一陣子你比較安靜了,我們就幫你抽血,這樣子,後來你又不接受治療,那我們就將你一過來這裡,旁邊的這個床嘛;然後,你在這邊的時候有出去過一趟,然後,可能到外面啦,沒有注意看啦,就是到外面又折回來,折回來一下下,然後,就出去了,就沒有回來了。


曾玲容
就是他本來躺在這邊一直罵人嘛,阿後來警察就叫他休息,阿他也不要讓我們擦藥,我記得是這樣,後來那個警察走出去,然後他看到警察出去,他就躺了一下,他就爬起來,東西整理一下就走出去了,結果他走出去,警察還在外面,又再把她帶進來;就繼續再罵人,然後罵一罵,又走出去了;罵一罵,然後那個警察又走出去了,他看到沒有人在這邊了,他又再走出去,結果警察還是在外面,他們沒有走,結果他們好像就把他那個,把他坐上他們的車子,就去警察局了




(1)         96.3.28.119救護紀錄表記載:「疼痛、心理支持、患者酒駕、情緒不穩、不願接受911人員包紮止血、意識清楚、無法測量呼吸與脈搏;(到院後)意識清楚、呼吸20/分、脈搏140/分、血壓127/74mmHg、葛氏昏迷指數13(輕度昏迷)。」。
(2)         96.3.28.,恆春醫院急診護理紀錄記載:「血壓127/74mmHg、脈搏較快120/分、呼吸正常22/分、呼吸道通暢、活動力正常、意識正常、昏迷評估15。」。
(3)         96.3.28.,恆春醫院護理紀錄記載:「由恆春119人員及警察陪同以救護車載入,代訴因酒駕致車禍前額擦傷、左手指輕微擦傷、哭泣、情緒較激動進入。」。
(4)         96.3.28.,恆春醫院急診處方簽記載:「bad temperature, hysteria, sent by 911EMT, bill. wrist cop arrest, told alcohol drinking driver meaning and crying, shouting. 代交通隊採血酒測。」
(5)         96.3.28.,恆春分局宋裕生所製作之車禍現場處理報告第六點記載:「受傷者已送醫,前往醫院查詢為尤薇雅當時在醫院內哭鬧,囑託醫院以抽血檢測酒精濃度值。」等等。
(6)         96.3.28.,恆春分局宋裕生所製作之刑法第185調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記載:「嫌疑人語無倫次、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
(7)         96.3.28.,恆春分局不予解送人犯報告書記載:「………,駕駛尤薇雅受傷送到署立恆春醫院,因尤薇雅酒後哭鬧拒絕吹氣酒測,警方委託院方人員車血後,送南門醫院檢測………」等等。
(8)         96.4.9.,恆春分局周俊吉、宋裕生個別所製作報告之記載:「 ………,因尤薇雅尚在治療中且大聲哭鬧,無法實施吹氣酒測,對警方詢問均不回應,員請院方人員對尤薇雅抽血檢測酒精值,……………。」等等。
                 
27. 眾所皆知,嚴亞中與邱文雄一家合資灰面鷲度假村,且其於95.4.20誹謗我之
    錄音光碟中除大聲拍桌、誹謗、污辱我外,亦囂張狂妄、威脅恐嚇的自承此事,
    再者,其自六福莊請辭後,依然在恆春出沒,更是一如往昔的出入邱文雄家,
    更甚者,李文正強制猥褻一事發生於95.4.11.,然,嚴亞中如今除依然矢口否
    認灰面鷲渡假村乃其經營投資之公司ㄧ事,更於97.6.19.屏地院審理時謊稱:
   「我離開恆春之後,就沒有再到恆春,我跟被告發生爭執後,六福莊飯店就叫我
    辭職,我在96.3.28.之前的一年多就離職,正確日期我不記得。」。

28. 95.4.11.我至龍水派出所報警起的所有文件、卷宗、檢舉信函等等,均可證
    明檢警、法院與李文正、邱文雄等人的熟識,以及檢警、法院在明知事實真相
    的情況下,蓄意惡劣包庇袒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不肖執法人員的惡行惡跡,
    以及其與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不肖執法人員們聯合共同替彼此脫罪,陷害、
    栽贓、設計、傷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惡劣。

29. 96.4.20.我至高雄阮外科時,曾向醫師詢問失憶的狀況與恢復記憶的可能性,
    以及所有無意識、記憶下能走動與說話的等等情形,而醫生更以「夢遊」的狀
    況來解說其狀況之正常,特別是對於腦震盪患者而言。再者,96.3.28.,恆春
    分局宋裕生所製作之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記載:「嫌疑人語無
    倫次、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再佐以警員周俊吉於審理時
    所證述:「偵查報告、移送書、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是宋裕生
    問我及看我們醫院錄影光碟的。」等語,以及119醫護人員於其救護記錄表內
    所記錄的昏迷指數13等等,均足證當晚我的確是處於因被毆打傷害而腦震盪的
    昏迷、意識模糊、甚至無意識的狀況,然,屏地院不肖法官陳秀慧、石家楨等
    人卻在其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在其判決書第7頁內故意捏造:「經本願當庭
    堪驗交通隊警員在屏東醫院恆春分院所拍攝之救護被告之攝影光碟,被告雖然
    一直哭泣,然……,且警員詢問時,伊並無非答非所問之情形,……,其當時
    之意識顯屬清醒無疑。」等等,蓄意惡劣於其判決書中造假、扭曲事實、顛倒
    是非黑白與對錯,捏造與偽造所有不屬實的一切!更甚者,這所有的一切,只
    一再、一再、一再的凸顯出,我因被毆打傷害而導致腦震盪、失憶、昏迷,更
    突顯出自95.4.11.我報警後,所有不肖執法人員與李文正、邱文雄等人的惡劣,
    以及,我的無辜與所有的委屈、傷害。

30. 我之所以會以尤薇雅之妹妹身分詢問護士就醫狀況,以及,119消防人員林傳
    能,乃因所有發生之殘忍事件,在當時,已遠遠超過我能以『第一人稱』之身
    分來感受與詢問,我更早已於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481號卷宗裡
    闡明此事,而屏東地院陳秀慧、石家禎在明知此事以及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卻
    蓄意裝傻與惡劣造假、扭曲、陷害、栽贓。再者,當我第一次以我妹妹之名義
    致電林傳能與錄製錄音光碟時,林傳能便已清楚知曉尤薇雅是誰,且其於與我
    對話期間便已經由我告知當晚我並未攜帶任何證件,然,其除於我以尤薇雅妹
    妹明義詢問時,蓄意說謊與欺騙外,更於偵審時說謊,而屏地院法官陳秀慧、
    石家禎亦清楚知曉此事,但卻蓄意造假、扭曲等等惡劣。

31. 一個被毆打傷害與失憶的傷者,其家屬詢問與關心、了解乃屬常情,而面對著
    醫院裡護士張鳳珍以及其醫護人員對於我頭部明顯傷口而有的「警察剪頭髮」
    討論,我以「被人家拉去撞的」等語據實以告並解其疑惑,以及,我至恆春戴
    外科戴醫師驗傷時,據實告訴醫生「後背痛」等等,亦無任何不妥與不實之處,
    且對於醫護人員本理應據實告知受傷之因以助醫師診斷之正確與施以適切之治
    療,這,乃屬常識、常理、常情,更為經驗法則。

32. 屏東地檢署王光傑於96.10.18.至事發現場所製作之堪驗筆錄記載:「尤薇雅所
    駕之自小客車撞及龍泉路邊草叢之芒果樹是位於北上車道的路邊,距離該道路
    路邊沿線約4公尺。」,而恆春分局所製作之肇事現場略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清楚的標示出3公尺距離,且眾所皆知一般車子的長度約在4.54.8
    之間等等,皆足以證明事發當天被龍水派出所警員非法快速追逐而撞入樹林的
    我,根本不可能如屏地院的惡劣法官陳秀慧、石家禎所蓄意自行捏造的「
    客車於高速行駛中,衝入顛簸不平之樹叢內,『行進4公尺』,並撞斷數株樹木,
    最後撞上樹木方停止,………。」等等,更甚者,所有人於偵審時亦全都不約
    而同的證稱我的車『卡』住、無法倒車等等。而再次顯而易見的,屏東地方法
    院惡劣法官陳秀慧、石家禎與所有的不肖執法人員們、貪官污吏們、加害者們
    之惡劣與醜陋心態、手段等等,且其智識程度、素行、水準遠不如小學生或是
    幼稚園生。

33. 身為法醫以及外科醫師,恆春戴外科戴醫師,很清楚的知道我身上所有的傷乃
    被毆打傷害所致,再者,『失憶』與『失智』不同,亦非身體機能疾病或病變,
    所以絕無可能影響表達能力,或是身體其他功能正常運作,因此,當然依然說
    話正常流利,這,乃屬常識,而除此之外,恆春戴外科戴醫生在其回覆法院的
    信函裡更指稱我「精神異常」,但卻又立刻矛盾至極的補充「但診所非精神科專
    科醫師,無法逕自判定病患之精神狀態」等語,試問,這位恆春戴外科戴醫師
    到底在說什麼?且其心態、動機、用意、心機又是為何?而其所云又究竟為何
    物?他本身又是否知曉其所云、所言為何?而對於一個說話顛倒、反覆、不知
    其所云為何物,更是滿口謊言,且在連小學生與一般人皆可判斷我身上的傷勢
    乃被毆打傷害所致,絕非車禍受傷的情況下,對於這位毫無醫德、拒開驗傷單,
    滿口謊言、全無常識與專業知識、素養,以及完全不知其所云為何物的恆春戴
    外科戴醫師的一切惡劣與所作所為,我是否也該以「庸醫」一詞回應之。

34. 96.3.28.毆打傷害事件發生後,恆春警員均隱瞞不肯告知當晚龍水派出所警員
    之姓名,而我雖於96.4.8.至信內政部檢舉,但恆春警方卻依然不肯提供當晚龍
    水派出所警員姓名,之後,我直接致電台北警政署,台北警政署表示警察有告
    知的義務,且建議我可至警局直接詢問,而試問,若台北警政署之態度如此坦
    蕩蕩,南部執法人員何須隱瞞、不告知與包庇袒護龍水派出所警員姓名?而在
    台北警政署的建議下,我於96.5.7.直接至恆春分局詢問,其巡官林育是雖說:
    「我們不能給。」,但在我直接拿起電話欲致電台北警政署時,恆春分局巡官林
    育是竟卻立即寫出龍水派出所警員姓名予我。

35. 恆春分局刑事報告書、屏東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恆春分局96.4.9車禍處
    理小組報告、恆春分局車禍現場處理報告、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
    錄表、恆春分局肇事現場略圖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通知單等等皆為恆春分局宋裕
    生所製作、簽名、處理,且宋裕生更為主要處理公共危險案件之人,再者,宋
裕生為屏檢王光傑於偵查庭裡所唯一傳喚之恆春分局警員,且其除於偵查庭時
具結證稱其於事發當天到場處理的情形,更於法院審理時證稱其於事發當天至
現場處理之詳情、細節,而其證詞後雖被另一恆春警員周俊吉推翻,表示宋裕
生當天並未到現場處理,宋裕生更於自一開始的否認,及至後來的自承,並於
審理結束後的後續偵查報告內表示:「其之所以接手本案,係因認為本案僅為單
純酒後駕車肇事事故(公共危險案件),因其任職交通處理小組已經7年,近來
有升遷機會及同事幫忙,才會接手一些單純酒後駕車肇事事故承辦,以爭取積
分升遷」等語,然,試問,若僅是如此『單純』之原因,宋裕生何需大費周章
的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的說謊?偽造文書?且更於偵審時做偽證?更甚者,
96.4.9車禍處理小組報告分別由恆春分局宋裕生與周俊吉矚名、製作,且其報
告所載之內容完全相同的一模一樣,可證,恆春分局警員的確聯合串證說謊與
偽造文書,而既然宋裕生偽造文書等罪嫌已經確認,便表示當初我對於恆春警
員宋裕生所提之告訴無誤,更表示我對於恆春警員周俊吉、尤順隆等人的告訴
無誤,而恆春警周明俊、尤順隆、周俊、周明俊、張賜霖等人的確是包庇犯罪,
瀆職、偽造文書之不法行為,且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的確毆打傷害我,
邱政均更為拉我頭撞及車子安全擋風玻璃之殺人兇手,而我並未違反公共危險
罪,更未誣告,且檢調單位與法院更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聯合共同扭曲
事實真相,包庇袒護所有的犯罪者們,替犯罪者們與自己脫罪,設計、陷害、
栽贓無辜受害的我。

36. 若非車子的安全擋風玻璃素材並非玻璃,我早已毀容,更是頭破血流的腦漿四
    溢!而請屏東地方法院陳秀慧、石家禎與所有的不肖執法人員們、貪官污吏們、
    加害者們,自己拿出尺來量量『6』公分有多長,又有多『大』,更請你們自己
    去撞一撞車子的安全擋風玻璃,以及經歷所有自95.4.11.我報警起所有發生在
    我身上的一切,那所有一切的蓄意惡劣,與惡意栽贓、陷害、設計。

    更甚者,97.5.23.,屏地院第二次準備程序裡,我已清楚說出我手上有抽血的
    針孔痕跡,並清楚告知早已知曉我戶籍地址(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1989號),
    以及我並未居住於通訊地址(屏東縣恆春鎮福德路16號)且通訊地址乃為我表
    姐所經營之店面的屏地院法官陳秀慧(有開庭錄音光碟為證),而97.5.6.致屏
    東地方法院陳秀慧、石家禎之刑事補充理由狀(97交檢抗字第1號)裡,除了
    告知我台北地址與更改地址外,更敘述了失憶的我所想起的片段記憶之ㄧ,即
    警察聯合邱文雄等人毆打傷害我的事實與經過,且97.6.19.屏地院誣告案件第
    一次審理的最後,屏地院陳秀慧、石家禎更已由邱政均口中得知我早已離開南
    部返回台北一事(開庭之錄音光碟可證明:在開庭的最後,我離開後,屏地院
    石家禎刻意以譏諷、嘲笑我的口吻問邱証均:「你們被她亂很久了喔,她現在還
    在恆春嗎?邱政均並當庭告知我已離開恆春一事。」),而試問,在此情況下,
    屏地院陳秀慧與石家禎要求警察至我戶籍地址拘提什麼?又要拘提誰?更甚
    者,在我有請假的情況下,屏地院陳秀慧與石家禎在明知我不會到庭的情況下,
    竟於97.8.15.執意開庭審理,更當庭拿出其早已事先準備好的我的戶籍資料,
    蓄意惡劣拘提我,之後,又惡意通緝我?!最後,更是蓄意惡劣羈押我?!

    試問,台灣的法律是這樣給不肖執法人員們亂搞的嗎? 而台灣這一個國家又有
    給不肖執法人員們,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聯合共同扭曲事實真相、替加
    害者們與自己脫罪、與枉法濫權、胡作非為的權利嗎?

    更試問,天理何在?人權又何在?憲法、司法、民主法治的精神又何存?

37. 這一切的蓄意惡劣更全都早已蓄意精心安排與設計,以陷害、栽贓無辜受害的
    我,以替所有惡劣至極的加害者們、不肖執法人員們、貪官污吏們脫罪,以教
    訓、犧牲無辜受害的我,在大家明知事實真相,以及我多無辜受害的情況下! 
    95.4.11.李文正強制猥褻事發後,及至96.3.28.邱文雄、邱政均等人與警察
    的毆打傷害事件,所有的一切蓄意惡劣、打壓、扭曲、抹黑、顛倒是非黑白與
    對錯、造假、串證說謊、官官相護、枉法濫權等等,至屏地院的蓄意惡劣拘提、
    通緝與羈押,以及現今所有的一切。

38. 整件事情很清楚的是被包裝出來的,在大家全都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繼
    95.4.11.李文正強制猥褻事件後,96.3.28.不肖執法人員們再次與其聯合更加
    惡劣共同扭曲事實,陷害、栽贓無辜的我以公共危險罪、誣告罪,以教訓、犧
    牲我。然,真的以為他人不知道與看不出這所有的一切?且自以為做的天衣無
    縫,並能一手遮天嗎?更以為他人不知道這一切所有檯面下的利益交換?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這句話除了送給所有惡劣的李文正、邱文雄等加害
    者們、不肖執法人員們、貪官污吏們等等犯罪者們,更特別送給於96.3.28.
    我的頭撞擊車子雙層安全擋風玻璃的殺人兇手邱証均,以及,高雄高等法院院
    長,尤先生。

39. 95.4.11.李文正強制猥褻事發後,所有發生的一切,李文正、邱文雄等人,
    以及所有的不肖檢警、法院、貪官污吏們有多蓄意惡劣,更是有多對不起我,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暸然。而台灣這一個國家,與其法律、司法、
    憲法,並未給予你們這一個權利,更未給你們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聯合
    共同串證說謊、造假、扭曲事實,替所有惡劣的加害者們與你們自己脫罪,以
    及共同聯合設計、陷害、栽贓無辜受害者的權利。而若這是每一個尋求法律途
    徑保護的受害女性,她報警後所必須經歷、承受的一切惡劣傷害,那,台灣不
    需要有法律,更請勿自稱自己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

    做人,要有人格,一個國家,更應該有其國格,然,在我的身上、我的案件裡,
    台灣因為你們這一群所有畜牲不如的不肖執法人員們、貪官污吏們、變態與垃
    圾們而令人不削、不恥與蒙羞。

    台灣這一個國家以及法治,因為你們,而敗壞,而淪亡,而死。

                 此 致           
           具狀人 : 尤            中華民國97317

刑事上訴補充理由狀
案號及股別:  97年度訴字第310        正股      
被告:   尤薇雅              屏東縣恆春鎮福德路16
上訴理由:
1. 申請傳喚之證人:
1      恆春省立旅遊醫院醫生、護士:張德華、張鳳珍、曾玲蓉。
   2      恆春戴外科醫生:戴鐵雄。
   3      恆春基督教醫院醫生:范正彥。
   4      恆春龍水派出所警察:張俊霖、周明俊、潘永財、江文彬、前龍水派出所所長  
         孫振恭。
    5      恆春分局警察:宋裕生、周俊吉、楊文榮、尤順隆、尤俊懿、林育昰、沈逸鈞、
          吳育圃、張國儒、陳貞如、97621強銬我手銬至屏東地檢署之恆春分
          局警察,分局長翁榮華、方朝宗。
    6      恆春消防局119人員:石川吉、林傳能。
    7      邱文雄、邱文雄之子邱証鈞、邱文雄之妻蔡麗美(恆春鎮龍泉路220號)、嚴 
          亞中(屏東市華盛街4710樓之2)、李文正(高雄縣鳳山市瑞竹里瑞進路
          55號)、洪健聰、陳玉鑌、陳錦城。
    8      我父親尤品富(恆春鎮福德路16號),以及我弟弟尤亷鑫(恆春鎮福德路16
          號)。
    9      高雄汽車保養廠尤榮和。
    10    台北律師黃達元、屏東律師史雙全與鐘治漢、高雄律師楊水柱與黃榮作。
    11       屏東法院法官陳秀慧、石家楨、程士傑、林家聖、胡宴彰、王炳人、
       王以齊、莊鎮遠、張以岳、林孟和、徐美麗、邱玉汝、葉力旗、潘
       正屏、趙家光、李宜娟、凃春生、黃國永、蘇碧珠、陳松橝、羅培
       毓、曾吉雄、院長惠光霞;高雄地方法院法官伍逸康;高雄高等法
       院法官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郭雅美、莊崑山、張意聰、王憲
       義、張盛喜、邱永貴、院長尤三謀。
    12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王光傑、葉蓉芳、葛光輝、鄭伊鈞、陳俊宏、嚴
       珮珊、蔡榮龍、莊啟勝、呂幸玲、盧明軒、黃莉埍、劉河山、黃郁
       如、林津鋒、靳隆坤、陳新君、鐘仁 ,檢察長蔡瑞宗、洪光煊、劉惟
       宗;高檢署檢察官方娜蓉,檢察長陳聰明、顏大和。
  2. 申請調查之證據:
      1      邱文雄住家至我住家的距離,與由邱文雄家--我家—附近民家---
       邱文雄家的整圈實際距離。
      2) 當晚龍水派出所警員周明俊、張賜麟所辯稱的巡邏地點,即他們出發前往邱
            文雄家的正確地點,以及上列所有人的通聯記錄。
396.3.27/28 恆春龍水派出所、恆春分局之監視錄影帶。
4)記載我父母住址的資料。
596.3.31.恆春分局宋裕生至我家中時所拿的『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
不予解送人犯報告書』。
 6)邱文雄以『宮女』2字污辱我之錄音光碟。
 796.10.18.96.12.27.之偵訊光碟。
 896.3.27/28恆春龍水派出所、恆春分局、屏東地檢署、屏東地方法院
之警察、檢察官、法官值班表,與所有貪官污吏之名單。
 9)對所有人測謊。
95.4.11.李文正強制猥褻事件,不肖執法人員們(包括檢警與法院)與其聯合    共同栽贓、陷害我以詐欺、仙人跳等等不實指控與所有一切的毀謗、污辱、流言流語等等後,97.3.28.邱文雄等人的毆打傷害事件發生後,不肖執法人員們再次與其聯合更加惡劣的共同扭曲事實,陷害、栽贓無辜的我以公共危險罪、誣告罪,教訓我、犧牲我,且整件事情很清楚的是被設計、包裝出來以陷害、栽贓、教訓、犧牲無辜受害的我,在大家全都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

 95.4.11.李文正強制猥褻事發後,及至96.3.28.邱文雄、邱政均等人與警察的毆打傷害事件,以及所有不肖檢警與法官的一切蓄意惡劣、打壓、扭曲、抹黑、顛倒是非黑白與對錯、造假、串證說謊、官官相護、枉法濫權等等,至法院素行不良,全無常識、專業知識、素養,智識程度、水準遠不如小學生、幼稚園生,且心機、態度、手段更是惡劣、醜陋的妓女與垃圾法官陳秀慧、石家禎等等的蓄意惡劣,與拘提、通緝與羈押,以及現今所有的一切。

 再者,真的以為他人不知道,繼95.4.11.李文正強制猥褻事件後,在96.3.28.邱文雄等人的毆打傷害事件裡,所有一切最初、最始與最終的用意、目的是為了保護毆打傷害我的人,特別是那一個在96.12.27.的偵查庭裡,在恆春偵查庭冷氣開放的寬廣空間裡,不斷冒汗與擦汗,拉我的頭撞及車子雙層安全擋風玻璃的殺人兇手邱証均,以及所有的不肖檢警與法官、貪官污吏們等等?而更真的以為我不知道,繼李文正強制猥褻案件後,針對於96.3.28.的毆打傷害事件,邱文雄夫婦又去找了誰嗎?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這一句話除了送給所有惡劣至極的的加害者們、不肖執法人員們、不肖律師們、貪官污吏們、變態、垃圾與妓女們,更特別送給你,高雄高等法院院長,尤先生。
 95.4.11.李文正強制猥褻事發後,所有發生的一切,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以及所有的不肖檢警、法院、貪官污吏們有多蓄意惡劣、亂搞、胡作非為、枉法濫權、扭曲事實、顛倒是非黑白、官官相護,更是有對不起我,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暸然。而台灣這一個國家,與其法律、司法、憲法、人民、人權、女權,並未給予你們這一個權利,更未給你們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聯合共同串證說謊、造假、扭曲事實,替所有惡劣的加害者們與你們自己脫罪,以及共同聯合設計、陷害、栽贓無辜受害者的權利。

台灣因為你們這一群所有畜牲不如的不肖執法人員們、貪官污吏們、不肖律師們、變態與垃圾們、妓女們而令人不削、不恥且蒙羞,而台灣這一個國家以及法治,更因為你們,而敗壞,而淪亡,而死。
                    此 致           
           具狀人 : 尤            中華民國9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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