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垃圾犯罪集團13-1


95.4.11.前核三廠展示館館長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更於事發當天便知曉所有事發經過之細節與詳情,蓄意惡意執意將無辜受害的我以有罪之人處理,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惡劣犯罪者脫罪、密謀栽贓誣陷與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並蓄意惡意執意聯合明知李文正慣犯變態習性之李文正友人龍泉國小主任邱文雄、邱文雄之妻蔡麗美、邱文雄之子邱政均、李文正與邱家之友人顏亞中共同否認、扭曲、狡辯、包庇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惡劣犯意與犯行,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栽贓誣陷、扭曲抹黑無辜受害的我以仙人跳、詐欺、騙錢、不三不四等等之種種不實惡劣污辱、誹謗,且將96.3.28.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等人聯合警察共同蓄意惡意執意無法無天、囂張惡劣以致我於死地殘暴歐打傷害與謀殺之犯行與事實,扭曲包裝為我自己車禍受傷、沒有人打我、我酗酒、吸毒等等之種種不實指控、控訴與抹黑、誹謗,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繼誣告罪後再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公共危險罪,更以合併誣告與公共危險罪、圓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密謀策劃之陰謀與詭計,將無辜受害的我處以重刑、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並於96.5.李文正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結束,我勝訴、李文正敗訴,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密謀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之陰謀詭計失敗後,直接於96.6.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不開庭、不審理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公共危險罪,並蓄意惡意執意以性騷擾取代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犯行,替慣犯變態李文正等人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繼而再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再次合併誣告與公共危險罪,於97.2.在所有密謀、策劃、部署之陰謀與詭計完成後,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以替李文正脫罪與作偽證、毆打傷害與謀殺我等等之邱政均、嚴亞中等人之名義,以及,以聯合毆打傷害、謀殺、不法迫害我等等之警察等人做偽證等等,直接光明正大、不法迫害、『弄』一個誣告罪給我,且同時非法拘提、通緝、羈押等等,更不開庭、不審理直接將誣告上訴二審駁回等等,並於誣告三審審理期間,由台北地檢署蓄意惡意執意積壓、拖延我狀告聯合台灣與所有人違法犯罪、詐欺圖利等等之律師黃達元之案件,案件自台北市中正分局移送至台北地檢署後便猶如石沉大海般、毫無動靜與下文,且在我於9811月初發表「台灣之恥」一文後,由台灣行政院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以「,主旨:尤薇雅君致本院吳院長函,陳訴渠遭人陷害,法官未祥與調查,即將渠非法羈押,並判處有期徒刑8月等情一事,事屬貴管,移送原件,敬請卓參。正本:司法院行政廳」、「,主旨:尤薇雅君致院長函,陳訴渠於95年間因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竟反與被告等人共同栽贓渠涉嫌誣告、詐欺等情一案,事涉貴管,移請就貴管部分卓處逕復,並附知本處。正本:法務部、內政部」發查,偵辦我狀告聯合台灣與所有人違法犯罪、詐欺圖利等等之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曾國龍、鄭至量之台北地檢署侯靜雯,更除立刻蓄意惡意執意以電話告知更改開庭日期以『研究』『垃圾犯罪對策』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到底之外,並蓄意惡意執意造假說謊、枉法濫權等等扭曲事實、替曾國龍與鄭至量脫罪、將案件以不起訴處理以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且在我未撰狀告知更改通訊地址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直接將不起訴處分書寄至我發表「台灣之恥」一文之地址,更在我於法定期間提起再議的情況下,由聯合台灣南部屏檢陳茂亭、邢泰釗、高雄高分院尤三謀共同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等等串通、處理、回覆「台灣之恥」檢舉內容之台北高檢署郭文東、顏大和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直接囂張惡劣以再議之申請超過法定期限為由駁回再議,並在我重告曾國龍與鄭至量之後,繼而再由台北地檢署許永欽、周治正、眞于黃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扭曲打壓事實等等替聯合台灣違法犯罪、詐欺圖利等等之黃達元、曾國龍、鄭至量、莊喬如、謝孟璇、鐘天慶等律師脫罪、將案件以不起訴處理以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直接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等等『扭曲』、『包裝』、『合理』、『合法化』台灣與所有人之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以圓台灣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之陰謀與詭計。

再者,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社福機構除全然不見蹤影、功能俱廢、毫無存在價值與意義之外,台灣社福機構更蓄意惡意執意南北聯合與串通,共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們自己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譬如,屏東社會局、台北市社會局、台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等等,以及,現代婦女基金會所合作之律師莊喬如、謝孟璇、鐘天慶與勵馨基金會所合作之律師曾慶雲與其友人律師曾國龍、鄭至量,並假借社福人員、婦女團體等等之身分行詐騙、剝削、虐待、圖利等等違法犯罪之行徑與事實,且四處誹謗、抹黑、扭曲、攻擊我等等,更在我發表「台灣之恥」一文後,由台灣監察院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等等退回「台灣之恥」之檢舉信函,並同時蓄意惡意執意將我檢舉台灣台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與台灣社福機構一事函送至相關單位以利台灣社福相關機構說謊、卸責並繼續聯合台灣與所有人共同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犯罪者和他們自己脫罪到底等等,且繼而在知曉聯合台灣違法犯罪之勵馨基金會廖美淑詐欺與圖利等等,我並欲提告追究勵馨基金會與廖美淑、現代婦女基金會、台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等等相關社福單位、婦女團體之種種違法犯罪行徑的情況下,更蓄意惡意執意共同聯合策畫由醜陋無恥、懶惰骯髒、詐欺圖利、犯罪成性之勵馨基金會廖美淑誣告我以竊盜與侵占等罪一事,蓄意惡意執意在明知無人願意與廖美淑共同居住、我亦完全不認識廖美淑等等的情況下,廖美淑與相關社福單位、婦女團體等等聯合騙取我的信任與利用我的良善和同情心、欺騙我與其居住等等,以利廖美淑利用其叔叔之房子充當二房東詐騙租金與圖利、替其支付房子內之物品與生活所需之種種花費與清潔人員之費用等等,並就近監視、抹黑、嘲笑、譏諷我等等以利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違法犯罪、不法迫害、栽贓誣陷、變相謀殺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且廖美淑除生性懶惰、喜愛骯髒、愛好與令人做噁之垃圾、蚊蟲等等為伍之外,更蓄意惡意執意惡劣製造住家環境之髒亂以令身體健康不佳的我病情更為惡化等等,且廖美淑除先蓄意惡意執意謊稱其欲返還其所詐騙圖利之金錢等等,繼而再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白紙黑字告知我其拒絕退還詐騙之金錢、推卸責任、說謊扭曲、誹謗抹黑我等等之外,更無法出示其誣告我以偷竊、侵佔之全部物品為其所有之憑據、亦無法證明其之存在與真實性等等,我並於『白天』光明正大搬家、直接變賣屬於我之物品等等,且欠債還錢乃天經地義、自古不變的道理等等,明知事實真相之台灣與所有人和社福機構、婦女團體及其所屬律師等等更蓄意惡意執意聯合包庇袒護詐欺、圖利等等之勵馨基金會廖美淑之惡劣犯意與犯行,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扭曲』、『包裝』、『合理』、『合法化』勵馨基金會廖美淑與台灣和相關社福機構、婦女團體等等及其所屬律師等等之違法犯罪行徑,以囂張惡劣隱瞞掩飾台灣與所有人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到底,更以蓄意惡意執意合併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罪,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反證』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說謊、抹黑、扭曲之詐欺、仙人跳、騙錢、圖利、不三不四等等所有種種不實惡劣污辱與誹謗、指控與控訴等等,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栽贓誣陷、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圓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聯合策劃之陰謀與詭計到底。

更甚者,在台灣與所有人聯合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等罪後,台灣除蓄意惡意執意由積壓、拖延案件將近2年之台灣最高法院『立即』、『馬上』將誣告一案發回高雄高等法院更審之外,並蓄意惡意執意安排由心理變態、犯罪成性、囂張惡劣、醜陋無恥之台北地檢署侯靜雯偵辦勵馨基金會廖美淑誣告我一案,侯靜雯更於誣告一案自三審之最高法院發回高雄高等法院更審後,繼承辦之台北市中山分局李正民、楊卓昌蓄意惡意執意不通知我等等以直接聯合誣告我之廖美淑與二手家具業者和所有人共同不法迫害我以竊盜等罪後,再繼續蓄意惡意執意不通知我,並蓄意惡意執意逕自一再聯合誣告我之廖美淑與其友人周昀昀和二手家具業者開庭,且蓄意惡意執意在聯合串證完成與明知我的通訊地址與聯絡電話等等的情況下,亂寄開庭通知、將開庭通知寄至非我通訊地址處、不讓我到庭等等,更蓄意惡意執意於其亂寄之第一次開庭通知被退回、我未出席高雄高等法院100.12.28之第一次準備程序後立即非法通緝我,欲在其自導自演所謂拘提、通緝後直接非法羈押我以直接不法迫害我竊盜、侵佔、誣告等罪到底,高雄高等法院並蓄意惡意執意配合於100.2.14.始開庭行準備程序,且在我未出席後再蓄意惡意執意安排100.3.14.之開庭日期等等,以依計劃在台北地檢署以竊盜與侵佔罪之名義非法羈押我後、直接將我押送至台灣高雄高等法院開庭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等等,更在台灣與所有人未能如願以非法通緝之名義強行擄我至台北地檢署以非法羈押我等等、我於100.3.14.出席高雄高等法院之準備程序並於100.3.15.以「不肖執法人員」為主題致信現任台灣總統馬英九後,惡行惡狀曝光、惱羞成怒的台灣,除蓄意惡意執意由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與大同分局警察以非法通緝之名義於100.4.13.非法強行綁架我至台北地檢署等等之外,並在我揭穿台灣與所有人之謊言與計謀、詭計後,囂張惡劣直接『扭曲』、『包裝』、『合理化』、『合法化』台灣與所有人之一切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並更改原訂之計畫,譬如,高雄高等法院將原安排於100.4.11.之開庭日期更改為100.5.9.等等、蓄意惡意執意於100.5.9.惡劣對我施暴等等、以我之名義逕自開庭並聯合所有人串證說謊抹黑我以精神異常扭曲事實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等等、高雄高等法院涂榮廷與台灣現任總統馬英九等人聯合共同說謊造假與否認100.3.14.100.5.9.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違法犯罪之惡行惡狀等等、教唆施暴之高雄高等法院恆股施柏宏誣告我於100.3.14違反法院組織法與偵辦案件之高雄地檢署黃雯麗聯合串證說謊之種種違法犯罪行徑等等、漫無止盡積壓拖延高雄高等法院誣告等罪一案以等待台灣所有不法迫害我之案件全部成立後再開庭等等,以及,將100.4.13.之非法通緝、台北市保安大隊與大同分局警察非法強行擄人與綁架等等、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與湯布院住宅社區等人協助台灣掳人綁架等等,扭曲、包裝為台北地檢署之正常偵訊開庭、將我告訴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與湯布院住宅社區等人一案移送至士林地檢署以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到底,並在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占等罪後,蓄意惡意執意再由士林地檢署以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之名義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等等,且同時間聯合策劃由冠世紀不動產等人於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誣告我等等以利台灣與所有人聯合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占、誣告等罪等等。

士林地檢署張蕙菁並蓄意惡意執意安排於100.6.23.開庭偵辦我狀告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住宅社區等人之案件以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且在我於垃圾犯罪集團3揭發臺灣之惡行惡狀與未出席開庭後,案件便如同石沉大海般、全然毫無動靜與下文,蓄意惡意執意等待台灣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罪後再不法迫害我以誣告一罪,高雄地檢署黃雯麗更繼而於100.7.7.開庭偵辦高雄高等法院恆股施柏宏誣告我於100.3.14.違反法院組織法一事,並在我揭穿台灣和所有人之謊言與提告後(垃圾犯罪集團5)迄今毫無下文與動靜,蓄意惡意執意積壓與拖延案件以待所有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之案件成立後,再不法迫害我以扭曲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到底,且士林地檢署繼而再蓄意惡意執意將我再撰狀告訴冠世紀不動產等人之案件移送至士林警察局製作筆錄以不法迫害我以誣告一罪,更由高雄高等法院黃金石、周賢銳於100.7.28.發文要求我於100.8.23至行政院台北榮民總醫院接受精神鑑定等等,蓄意惡意執意繼台灣與所有人聯合行政院衛生署恆春署立醫院等等相關醫療院所和人員共同蓄意惡意執意串證說謊、偽造文書、違法犯罪等等將我毆打傷害之情事扭曲包裝為車禍受傷、栽贓誣陷我以公共危險、誣告等罪等等後,再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與台灣和所有人共同違法犯罪之台灣行政院台北榮民醫院(垃圾犯罪集團5)說謊造假、栽贓誣陷我以精神異常等等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等等,且由台灣高雄地檢署李賜龍蓄意惡意執意在台灣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等罪於100.8.5.在台北地方法院進行第一次準備程序之前一天100.8.4.開庭偵查我以垃圾犯罪集團5為主題發文一事,更再由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安排於100.8.8.上午進行冠世紀不動產等人誣吿我一案之準備程序,以及,由士林警察局要求我於100.8.8.下午至士林警察局製作筆錄以利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到底。

在我出席100.8.5.台北地方法院心理變態、犯罪成性、囂張惡劣、醜陋無恥之儉股陳雯珊之第一次準備程序、當庭遞出準備程序狀、揭穿台灣與所有人之謊言與陰謀、軌計等等後,自知陰謀與詭計無法得逞且敗訴之台灣,蓄意惡意執意先由明知冠世紀不動產等人誣告、說謊圖利、騙錢詐欺、聯合串證犯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未繳納裁判費用等等並收受案件與開庭、聯合共同圖利與勒索等等之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心虛的詢問我冠世紀不動產羅助健等人所應給付與賠償我之金額、要求我放棄追究與告訴、索取賠償金和解等等,詐欺、聯合台灣與所有人共同違法犯罪、協助台灣與所有人於100.4.13.綁架與掳人、利用台灣與所有人共同不法迫害我等情敲詐、圖利、誣告我等等之冠世紀不動產羅助健等人更心虛的一再表示願意賠償、和解之意願等等,並在我堅決拒絕、要求所有人道歉、交代清楚所有事實真相等等後,以冠世紀不動產等人之提告違法要求其先撤告等等,蓄意惡意執意拖延時間以利台灣與所有人『研究』垃圾犯罪對策與計畫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等等,同時,士林警察局之筆錄製作完成後更全然毫無下文與消息,蓄意惡意執意積壓、拖延案件與等待等等,之後,由台北地檢署蓄意惡意執意將我狀告台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與現代婦女基金會之案件移送至中山分局製作筆錄等等,同時積壓我狀告勵馨基金會與廖美淑之案件等等以再以台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與現代婦女基金會等等社福機構之名義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等等(垃圾犯罪集團10),繼而再由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於100.8.22.再次於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誣告我等等,並由高雄地檢署李賜隆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和證據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直接將其偵辦「垃圾犯罪集團5」一案簽結,以利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且在我於100.8.23未至台灣行政院台北榮民總醫院、拒絕出席台北地方法院儉股陳雯珊100.8.26.之第二次準備程序、我於100.9.8.100.9.15.分別同時致狀台灣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等罪之台北地方法院儉股與台灣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高雄高等法院恆股要求法官迴避、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卷內筆錄影本、保全證據等等後,台灣除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不符之情事拒絕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卷內筆錄影本、保全證據等等,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毫無證據、更全然無理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說謊造假、枉法濫權、聯合所有人串證說謊與造假等等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種種不實之罪名與指控和控訴、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之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等等之外,並蓄意惡意執意分別於100.10.3100.10.6.將聲請法官迴避一事移送至台北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拖延與積壓案件等等、不開庭與不審理等等、『進行』與『研究』垃圾犯罪對策等等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等等,更由台北地檢署蓄意惡意執意於100.10.5.直接將所有我所告訴之相關案件一律全部簽結等等,以及,由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於100.9.26.行準備程序、100.10.12.行辯論庭等等,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與所有人串證說謊、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和證據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蓄意惡意執意不審查、檢視任何相關證據與傳喚任何證人等等直接將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誣告我圖利等等之案件枉法裁判,以利台灣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佔、誣吿等罪到底等等,並依計畫在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之所有罪名全部成立後,高雄高等法院再開庭審理,並將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之所有罪名全部一併合併於高雄高等法院中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到底。

在我於100.11.3.發表垃圾犯罪集團11、揭穿台灣與所有人之謊言與陰謀、詭計後,台灣除心虛於當天立即、馬上、立刻由最高法院與台北高等法院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和證據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將本即計畫駁回之法官迴避聲請一事駁回等等之外,並由台灣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吳維雅同時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和證據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依原計劃忝不知恥、囂張惡劣勒索與圖利、駁回我上訴之聲請等等,且由高雄地檢署劍股曾靖雅蓄意惡意執意假藉偵辦『垃圾犯罪集團11』為名義安排於100.11.23.開庭,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証據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替台灣與所有人之種種非法拘提、通緝、羈押與所有種種違法犯罪行徑脫罪等等,以再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吿等罪等等,以及,由士林檢察署江耀民、林朝松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等等將我狀告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與湯布院一案簽結,並同時積壓、拖延我狀告冠世紀不動產等人之案件,以依計畫在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等罪之後,再由士林地檢署以冠世紀不動產等人之名義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等等,且在我於100.11.15.提出民事再審、再次揭穿台灣與所有人之謊言與陰謀、詭計後,台灣除更為心虛蓄意惡意執意繼屏東地檢署鄭伊鈞、屏東地方法院潘正屏蓄意惡意執意不偵查、不開庭、不審理等等直接枉法濫權、說謊造假、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公共危險罪等等,與由屏東地方法院凃春生繼而自行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謊稱我上訴公共危險罪之聲請乃為聲請減刑等等,且由高雄高等法院王憲義、張盛喜、邱永貴與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石家楨、李宜娟、陳秀慧等人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說謊造假、自行捏造與事實和證據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謊稱案件已於第一審判決確定、再審之聲請應以第一審確定判決送達日起算、再審聲請已逾法定期限等等駁回我聲請公共危險罪再審之聲請以不法迫害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罪等罪到底等等後,蓄意惡意執意再由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蓄意惡意執意立即、立刻、馬上於100.11.15.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証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發函說謊狡辯、謊稱案件尚未確定、忝不知恥敲詐與圖利、不准我聲請再審等等之外,更蓄意惡意執意再聯合策劃由冠世紀不動產羅助健等人至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枉法裁決之判決,並由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行任何程序與開庭等等,直接依誣告我之冠世紀不動產等人之聲請與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枉法裁決之判決進行強制執行等等,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枉法濫權等等依計畫進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並同時蓄意惡意執意拖延與積壓案件、不開庭、不審理、『研究』、『進行』垃圾犯罪對策,以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竊盜、侵占、公共危險、誣告等罪到底等等。

在我未出席高雄地檢署劍股曾靖雅於100.11.23.所安排之開庭後,案件即全無消息與下文,蓄意惡意執意積壓、拖延案件與等待以再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等等,並由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於100.12.2. 蓄意惡意執意再次枉法濫權、說謊造假、捏造與事實、証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寄出裁定書駁回我上訴之聲請、勒索與圖利、強迫我上訴、不准我聲請再審等等,以蓄意惡意執意拖延時間依計畫進行等等,且由高雄高等法院黃金石、周賢銳蓄意惡意執意於100.12.6. 再次發文要求我於101.1.10至行政院台北榮總作精神鑑定,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依計畫聯合台北榮總與所有人扭曲抹黑我以精神異常到底等等,譬如,高雄高等法院自行指派之義務辯護律師郭國益與我早已拒絕往來之原生家庭等等,並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策劃之計畫進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到底等等,更在我於100.12.8.發表垃圾犯罪集團12與寄出相關訴狀後,由心理變態、犯罪成性、囂張惡劣、醜陋無恥之台北地方法院檢股陳雯珊,在我拒絕出席其所安排於100.8.26.之第二次準備程序並當庭宣稱非法拘提我、我始終未看到任何所謂拘提之行動、不寄開庭通知、不安排開庭、拖延積壓案件等等以依計劃非法羈押我等等,於當日直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將我非法通緝,以及,蓄意惡意執意未經開庭與審理等等直接以其早已捏造與偽造之所謂犯罪事實非法將我定罪,並將其偽造與扭曲造假之犯罪事實記載於所有相關資料、文件中等等,更欲依計劃在再次直接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非法羈押我後,強押我於100.1.10.至台北榮總做由高雄高等法院所安排之精神鑑定等等,繼而在由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直接非法入侵至我住處進行強制執行等等後,由士林地檢署以聯合台灣共同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羅助健等人之名義對我提起刑事告訴誣告我、直接將我定罪等等,且再以我所發表之垃圾犯罪集團系列再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等等,並將所有案件全部合併於高雄高等法院誣告一案中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在以勵馨基金會廖美淑之名義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等罪之陰謀與詭計失敗後,再以冠世紀不動產等人之名義誣告我等等,以依計畫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合併所有案件、『反證』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不法迫害、栽贓誣陷無辜受害的我之種種不實指控與控訴,圓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詭計、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到底等等,並由心理變態、陰險狡詐、醜陋無恥、犯罪成性之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於100.12.8.當天再次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說謊造假發文謊稱案件尚未確定、不准我再議、要求我上訴、圖利與勒索等等,繼而再由士林地方法院邱正裕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於100.12.9.寄出其說謊造假、枉法濫權、自行捏造之所謂強制執行命令,蓄意惡意執意不經強制執行程序、直接以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之枉法裁決與誣告我之冠世紀不動產等人之聲請強制執行、且不准異議或抗告等等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等等,以及,蓄意惡意執意勒索與圖利、恐嚇與威脅、要求我於15日內履行遷讓房屋、負擔執行費用等等,並由冠世紀不動產羅助健協同3名男子與再次協同光明派出所警察,於100.12.19.上午在聯合與台灣和所有人共同違法犯罪並一再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自行簽收與藏匿相關信件、不告知與不通知我等等之湯布院管理員于蒙福再次協助下,非法入侵我住處威脅恐嚇我等等,且當天光明派出所更再次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拒絕受理我對冠世紀不動產羅助健等人提出之刑事告訴、對我大聲叫囂、包庇袒護冠世紀不動產羅助健等人等等,更由士林地方法院邱正裕蓄意惡意執意於100.12.20始寄予我發文日期清楚標示為100.12.9.之偽造執行命令、扣押我銀行帳戶之存款等等,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誣告、詐欺、圖利、騙錢且協助台灣掳人綁架與違法犯罪等等之冠世紀不動產等人串證說謊、勒索、圖利等等,蓄意惡意執意抹黑扭曲、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未支付房租、騙錢、詐欺等等所有不實與不堪之種種指控與控訴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強制執行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在一方面要求我於租屋契約結束前遷讓房屋、一方面又要求我支付完整簽約月份之租金並賠償等等予誣告我之冠世紀不動產等人之枉法裁決判決等等,且在士林地方法院邱正裕蓄意惡意執意不准我異議或抗告其遷讓房屋之執行命令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於其扣押我銀行存款之執行命令內以黑色粗字體標示陳報停止執行事由之事項等等,並由士林地方法院蔡文育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於100.12.29.寄予我其於100.12.23.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之所謂駁回我再議聲請裁定書、勒索與圖利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在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枉法濫權、說謊造假、枉法裁決、一再謊稱案件尚未確定、未寄案件確定證明書、謊稱我再議之聲請不合法、不准我聲請再議、勒索與圖利等等的情況下,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捏造與偽造民事裁定書駁回我再議之聲請等等,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依計畫進行、勒索與圖利、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等等,且再由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邱正裕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蓄意惡意執意於100.12.30.再寄予我其於100.12.28.枉法濫權、說謊造假、自行偽造之所謂民事執行命令,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恐嚇威脅我其於10121日租債契約期滿日當天將協同台北市北投分局警察、光明派出所員警等等與誣告我之冠世紀不動產等人強行非法入侵至我住處、非法強迫我遷讓房屋等等,以及,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教唆誣告我之冠世紀不動產等人非法入侵至我住處將其說謊造假、枉法濫權之偽造強制執行命令張貼於房屋處並拍照附於卷宗中等等,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依計畫由冠世紀不動產羅助健等人對我提起刑事訴訟誣告我、將案件合併於台北勵馨基金會廖美淑誣告我之竊盜與侵占等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竊盜、侵佔、誣告等罪到底等等,蓄意惡意執意『自導自演』廖美淑誣告我以竊盜與侵占等罪一事之相關情境與情節、『造假』、『串證』、『扭曲』、『合理』、『合法化』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不法迫害我之所有種種不實指控與控訴等等,並依計畫合併所有案件,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依計畫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到底等等,圓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聯合策劃之陰謀與詭計到底。

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之台灣更蓄意惡意執意將我所經營之部落格全部關閉,以避免台灣與所有人共同聯合密謀策劃之陰謀詭計與種種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傷天害理、違法犯罪之行徑、事實曝光、流傳等等,蓄意惡意執意打壓、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所有種種行徑與事實等等,更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繼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與所有人蓄意惡意執意聯合共同栽贓、抹黑、扭曲我以詐欺、圖利、仙人跳、不三不四等等所有不實與不堪之指控、控訴、污辱、誹謗等等後,再聯合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反證』、包裝、扭曲、造假等等合理與合法化所有不實與不堪之指控、控訴、污辱、誹謗等等,以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與安排之計畫進行、目無王法與法紀、扭曲是非對錯與黑白、踐踏正義與真理、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竊盜、侵占、公共危險、誣告等罪到底,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後,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更隱瞞掩飾台灣不擇手段、心機用盡、無所不用其極之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到底。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這一個承認自己不要臉並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國家,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犯罪垃圾集團,為了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垃圾犯罪者與身為垃圾的他們自己脫罪,做盡所有骯髒、下流、無恥、卑鄙之事,更無所不用其極、心機用盡、不擇手段謀殺我、致我於死地,且只要我還活著、捍衛正義、維護真理、堅持立場,台灣這ㄧ個垃圾犯罪集團便會不斷的『做』、『弄』、『搞』、『掰』出案件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直至把我弄死的那一天!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暸然,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犯罪者脫罪!



不要臉!


台灣這ㄧ個國家和所有的垃圾怎麼對待我,我就怎麼對待這ㄧ個國家和所有的垃圾,而且我會加千萬倍的討回來!



我絕對要台灣這ㄧ個國家與所有的垃圾付出代價!
以下為「台灣之恥」內容:

試問,我於95年間對李文正(前核三廠南部展示館館長)所提之告訴是性騷擾嗎?而所謂的「調解」由何而來?再者,「調解」之人(邱文雄(恆春龍泉國小主任)、邱文雄之子邱政均、邱文雄之妻蔡麗美、嚴亞中)會於偵審中為不利於無辜受害者之證述嗎?又怎會有以「不滿」2字形容無辜受害者的情形發生?更甚者,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事實罪證確鑿,無辜受害的我何來仙人跳、詐欺之有?且無辜受害,更繼而再被邱文雄、邱文雄之子邱政均、嚴亞中與警察毆打傷害的我又有何公共危險罪、誣告罪之犯行?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件發生後,檢警與法院在明知我之無辜與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聯合否認、扭曲李文正妨害性自主、誹謗的事實,並再以邱文雄等人為主在檯面上作偽證,聯合李文正、邱文雄等人惡意將妨害性自主案件包裝成仙人跳、詐欺,更極盡誹謗之能事的扭曲、抹黑、栽贓我,96.3.28.邱文雄等人聯合警察的毆打傷害事件發生後,檢警與法院更進而聯合將其所有種種蓄意、惡意與執意設計、陷害、誹謗、栽贓合理化,與包裝成我自己喝酒車禍受傷、沒有人打我,並順理成章的繼仙人跳、詐欺、種種誹謗、扭曲、抹黑後,再栽贓我以公共危險罪、誣告罪,替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以及他們自己的犯罪行為脫罪。

95.4.11.我報警起,所有的陰謀、軌計、設計、陷害、栽贓、誣陷便已開始運作,從未停止,更越來越膽大妄為、全然無法無天的誇張惡劣。

妨害性自主與毆打傷害事件、腦震盪與短暫記憶喪失,被蓄意與惡意的扭曲、栽贓、陷害為仙人跳、詐欺、性騷擾、喝酒車禍受傷、沒有人毆打傷害我、公共危險罪、誣告、逃亡,並非法羈押(屏地院陳秀慧、石家楨、程士傑)與重判我8個月有期徒刑(屏地院正股陳秀慧、石家楨、林家聖)等等,而誣告上訴高雄高分院的承辦股別與法官(國股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除與駁回非法羈押抗告相同之外,高雄高分院更在早已決定將我上訴案件駁回的情況下,惡意刁難的打電話要求我由台北至高雄在上訴理由狀與所有未簽名的狀子上簽名,並在我答應後,再次來電催促,且在我未注意到來電的情況下,立即威脅的以公文規定我到高院簽名否則即逕將案件駁回,並在我至高雄高分院時,故意只拿一份上訴理由狀讓我簽名,而非完整的2份上訴理由狀與卷宗中所有未簽名的狀子,接著,身為事實審的高雄高分院,便直接濫權的不開庭審理、調查事實與查明真相,逕自將案件結案,且事後在卷宗所顯示的資料裡,高雄高分院的公務電話紀錄竟亦只顯示一通電話,截然與事實、中華電信通聯記錄不同。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所有法律所規定保護無辜受害者的條文,在我的整個訴訟過程裡,全被知法、懂法、玩法,更濫權的所謂『法』的從事人員與執行者蓄意、惡意、執意的漠視(譬如,我的名字與個人資料等等全被蓄意公開、公開審理李文正妨害性自主案件等等),整個事實真相更被所謂的『法』與李文正、邱文雄等人,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聯合共同蓄意積壓案件,更惡意且執意的扭曲、打壓,而一個全然無辜受害且嚴然已嚴重受創的我,除被所謂的『法』聯合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設計、陷害、栽贓,飽受所有蓄意、惡意且執意的欺凌、打壓、嘲諷、誹謗、抹黑、污辱等等惡劣傷害之外,更於96.3.27/28.遭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等人聯合警察有恃無恐、無法無天的毆打傷害我,邱政均更拉我的頭撞擊車子安全擋風玻璃,造成我全身的傷勢、腦震盪、短暫記憶喪失,以及腦部嚴重後遺症。

一個全然無辜受害,且理所當然報警的我,除未受保護之外,竟更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所有加害人與檢警、法院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共同聯合扭曲、抹黑、陷害、栽贓,更被蓄意栽贓以逃亡之名義,惡意非法羈押長達55天,與被重判8個月有期徒刑!試問,臺灣與其法治之精神與尊嚴何在?公道何在?天理又何存?再者,若每一個無辜受害女性在尋求法律途徑保護與捍衛其尊嚴與權利時,都必須經歷與承受所有發生在我身上的真實惡劣事蹟,那,台灣何須有法律?又何須浪費納稅錢在一堆只知包庇色情與暴力、違法濫權、官官相護的不肖執法人員們與貪官污吏們身上?更甚者,法律,理應是受害者,特別是無辜女性受害者最有力的支持,不是嗎?而這裡,更是台灣,不是嗎?

不肖執法人員名單:

     屏東地方法院:法官陳秀慧、石家楨、程士傑、林家聖、胡宴彰、王炳人、王以齊、莊鎮遠、張以岳、林孟和、徐美麗、邱玉汝、葉力旗、潘正屏、趙家光、李宜娟、凃春生、黃國永、蘇碧珠、陳松橝、羅培毓、曾吉雄、惠光霞。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伍逸康。
高雄高等法院:法官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郭雅美、莊崑山、張意聰、王憲義、張盛喜、邱永貴、尤三謀。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王光傑、葉蓉芳、葛光輝、鄭伊鈞、陳俊宏、顏珮珊、蔡榮龍、莊啟勝、呂幸玲、盧明軒、黃莉埍、劉河山、黃郁如、林津鋒、靳隆坤、陳新君、鐘仁松、盧明軒、黃莉娟、莊啓勝,李侑姿、檢察長蔡瑞宗、洪光煊。
高雄高檢署:檢察官方娜蓉、張瑞楠,檢察長陳聰明、顏大和。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劉河山;檢察長劉惟宗。
恆春分局:警員張國儒、陳真如、周俊吉、宋裕生、尤順隆、林育是、楊文榮、吳育圃、尤俊懿、徐振章、李樹東、沈逸鈞等等;分局長李金龍、方朝宗。

恆春龍水派出所:警員江文彬、周明俊、張賜麟、潘永財等等;所長孫振恭。

以下為相關訴狀: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          蔡鴻杰                 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2247 
事實略述: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更於事發當天便全然知曉所有事發經過之細節與詳情,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栽贓誣陷、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等之種種罪名、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更大玩「垃圾三部曲」,蓄意惡意執意替所有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以掩飾隱瞞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律師蔡鴻杰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亦明知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之惡劣囂張等等心態、行徑、違法事跡,更明知台灣之種種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囂張惡劣、無法無天、枉法濫權之惡劣違法行徑與事實,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所有惡劣犯罪者,並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與其栽贓、誣陷、抹黑、不法迫害我以替自己與所有人脫罪。

律師蔡鴻杰接受委任處理誣告一審,並蓄意惡意執意背信、偽造文書、違反律師法等等,且蓄意惡意執意未將全部卷宗閱出,其所閱岀之卷宗與全卷之卷宗截然不同、差距甚大等等,更說謊欺騙隱瞞、逕自解除委任等等,且全然毫無悔意,蓄意惡意執意忝不知恥、說謊卸責、更為囂張惡劣目無王法與法紀、扭曲是非對錯與黑白、踐踏正義與道德、真理等等,蓄意惡意執意枉法濫權、忝不知恥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掩飾隱瞞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等等,以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28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           陳惠美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3514樓之6
事實略述: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更於事發當天便全然知曉所有事發經過之細節與詳情,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栽贓誣陷、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等之種種罪名、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更大玩「垃圾三部曲」,蓄意惡意執意替所有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以掩飾隱瞞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律師陳惠美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亦明知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之惡劣囂張等等心態、行徑、違法事跡,更明知台灣之種種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囂張惡劣、無法無天、枉法濫權之惡劣違法行徑與事實,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所有惡劣犯罪者,並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與其栽贓、誣陷、抹黑、不法迫害我以替自己與所有人脫罪。

律師陳惠美接受委任處理誣告一審,並蓄意惡意執意詐欺、圖利、背信、誹謗、威脅恐嚇、違反律師法等等,且蓄意惡意執意不閱岀全卷之卷宗、不提供卷宗予我和觀看等等,其所閱岀之卷宗更與全卷之卷宗有所出入、差距甚大等等,且蓄意惡意執意一再強迫我認罪協商等等,並以我之名義發表不實之言論、說謊欺騙隱瞞、逕自解除委任等等,且全然毫無悔意,蓄意惡意執意忝不知恥、說謊卸責、更為囂張惡劣目無王法與法紀、扭曲是非對錯與黑白、踐踏正義與道德、真理等等,蓄意惡意執意枉法濫權、忝不知恥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掩飾隱瞞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等等,以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28

刑事補充理由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     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               聿昭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重慶南路199101009
                     黃達元
事實略述: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更於事發當天便全然知曉所有事發經過之細節與詳情,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栽贓誣陷、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等之種種罪名、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更大玩「垃圾三部曲」,蓄意惡意執意替所有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以掩飾隱瞞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聿昭法律事務所與律師黃達元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亦明知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之惡劣囂張等等心態、行徑、違法事跡,更明知台灣之種種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囂張惡劣、無法無天、枉法濫權之惡劣違法行徑與事實,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所有惡劣犯罪者,並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與其栽贓、誣陷、抹黑、不法迫害我以替自己與所有人脫罪。

聿昭法律事務所律師黃達元接受委託撰寫台灣由屏東地檢署王光傑不法迫害我以誣告一罪之狀子,並蓄意惡意執意詐欺、圖利、背信、偽造文書、誹謗、威脅恐嚇、違反律師法等等,且自行捏造所有種種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皆為不符之情事栽贓、誣陷無辜受害的我等等,更於屏東地方法院審理誣告一案之正股陳秀慧、石家珍、林家聖非法通緝我後,蓄意惡意執意說謊報警捉我、陷害我被台灣非法羈押長達55天等等,並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囂張惡劣誹謗、威脅恐嚇、嘲笑譏諷、無恥說謊卸責等等,且全然毫無悔意,蓄意惡意執意忝不知恥、說謊卸責、更為囂張惡劣目無王法與法紀、扭曲是非對錯與黑白、踐踏正義與道德、真理等等,蓄意惡意執意枉法濫權、忝不知恥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掩飾隱瞞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等等,以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13

刑事補充理由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  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             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敦化南路2717
                  曾國龍、鄭至量
事實略述: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更於事發當天便全然知曉所有事發經過之細節與詳情,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栽贓誣陷、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等之種種罪名、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更大玩「垃圾三部曲」,蓄意惡意執意替所有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以掩飾隱瞞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與律師曾國龍、鄭至量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亦明知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之惡劣囂張等等心態、行徑、違法事跡,更明知台灣之種種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囂張惡劣、無法無天、枉法濫權之惡劣違法行徑與事實,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所有惡劣犯罪者,並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與其栽贓、誣陷、抹黑、不法迫害我以替自己與所有人脫罪。

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與律師曾國龍、鄭至量接受委任處理誣告上訴三審,並蓄意惡意執意詐欺、圖利、背信、偽造文書、誹謗、侵佔、威脅恐嚇、違反律師法等等,且自行捏造所有種種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皆為不符之情事栽贓、誣陷無辜受害的我等等,更在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囂張惡劣誹謗、嘲笑譏諷、無恥說謊卸責等等,且迄今未將卷宗與開庭錄音光碟歸還予我等等,且全然毫無悔意,蓄意惡意執意忝不知恥、說謊卸責、更為囂張惡劣目無王法與法紀、扭曲是非對錯與黑白、踐踏正義與道德、真理等等,蓄意惡意執意枉法濫權、忝不知恥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掩飾隱瞞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等等,以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13

刑事補充理由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羅斯福路177樓之1
                 莊喬汝、謝孟璇、潘天慶
事實略述: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更於事發當天便全然知曉所有事發經過之細節與詳情,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栽贓誣陷、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等之種種罪名、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更大玩「垃圾三部曲」,蓄意惡意執意替所有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以掩飾隱瞞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與律師莊喬汝、謝孟璇、潘天慶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亦明知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之惡劣囂張等等心態、行徑、違法事跡,更明知台灣之種種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囂張惡劣、無法無天、枉法濫權之惡劣違法行徑與事實,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所有惡劣犯罪者,並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與其栽贓、誣陷、抹黑、不法迫害我以替自己與所有人脫罪。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與律師莊喬汝、謝孟璇、潘天慶接受委任將最高法院內所有卷宗資料全部完整、齊全閱出,並蓄意惡意執意詐欺、圖利、背信、偽造文書、誹謗、威脅恐嚇、違反律師法等等,且逕自謊稱我委託其處理誣告一案、以我之名義發表不實之言論、說謊欺騙隱瞞、自行解除委任等等,其所閱岀之卷宗更不完整、不齊全、有所缺失、清楚可見其影印之錯誤等等,並於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囂張惡劣誹謗、威脅恐嚇、嘲笑譏諷、無恥說謊卸責等等,以及,在未告知、未經我允許、我更全然不知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私下逕自錄製我與最高法院之通話內容以扭曲事實、栽贓誣陷、抹黑誹謗、說謊卸責等等,且全然毫無悔意,蓄意惡意執意忝不知恥、說謊卸責、更為囂張惡劣目無王法與法紀、扭曲是非對錯與黑白、踐踏正義與道德、真理等等,蓄意惡意執意枉法濫權、忝不知恥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掩飾隱瞞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等等,以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13


民事再審補充理由狀(二)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稱謂
姓名或名稱


再審原告

再審被告

法定代理人

尤薇雅


李燕華

羅助健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6
      3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為不服原確定判決(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事,並補充再審理由、事實與證據:
補充理由、事實與證據:
ㄧ、你們這些垃圾自行調閱100.11.3.之民事上訴狀、100.11.15.之民事
    再審狀、100.12.8.之民事再審補充理由狀,狀內除已清楚載明再審
    之事實、理由與證據等等之外,並再附上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繼而再
    分別於100.12.2.100.12.8.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說
    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為不
    符之情事等等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主文:上訴
    駁回。理由: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117日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01117
    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士林
簡易庭法官吳維雅。中華民國100122。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像本庭提出抗告狀。」、「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128。主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係對「確定判決」聲明不服,本件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李燕華與尤薇雅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現尚未確定,如台端欲對本院100122日民事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請於法定不變期間內依法提起抗告。請查照。說明:一、本庭受理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李燕華與尤薇雅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二、復台端100128日民事再審補充理由狀。」發文之裁定與函文影本為證(附件一、二)。

二、繼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枉法濫權、說謊造假等等後,士林地方法院邱
    正裕繼而再於100.12.9.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說謊造
    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為不符之
    情事等等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發文字號:中華民國
    100129。主旨:債務人尤薇雅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5
    內,依說明一所示履行,請查照。說明:一、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
    67379號債權人李燕華與債務人尤薇雅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債
    權人依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判決
    主文第1項所載:「債務人應將門牌號碼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6樓之3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債權人」內容聲請執行。二、依強制執
    行法第124條第1項規定辦理。三、債權人應於期限屆滿時,具狀陳
    報債務人履行情形,如逾期未陳報即視為已執行完畢。四、債權人應
    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到院(謄本內之技士蘭請勿空白)。
    五、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即依法強制執行,並負擔執行費用。」等
    等發文(附件三)。

三、士林地方法院蓄意惡意執意由吳維雅蓄意惡意執意一再謊稱案件尚未
    確定等等的同時,由邱正裕蓄意惡意執意執行吳維雅之判決,以圓自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
    之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犯罪者脫
    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
    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的我、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
    脫罪!
  
    台灣,對不起我!
  
四、你們這些垃圾自行把「垃圾犯罪集團」系列全部列印附卷,我會檢查!

                 此 致  士林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一、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二、    士林簡易庭涵。

三、    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中華民國1001215    具狀人:尤薇雅





刑事補充理由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          湯部院社區管委會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陳宏宗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于蒙福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葉俐君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8樓之8
                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     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羅助健、謝文忠、李燕華
補充理由:
一、    追加告訴:
     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台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2
     吳維雅、邱正裕  

二、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由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包
    裝』、『扭曲』、『造假』、『合理』、『合法化』被告湯布院住宅社區與冠世紀不動
    產等人之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等等後,再由士林地方法院邱正裕蓄意惡意執意
    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強制執行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枉法裁決之判決,以囂張惡
    劣、忝不知恥替被告湯布院住宅社區與冠世紀不動產等人脫罪到底,圓自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
    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
    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

三、 繼100.4.13.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被告湯布院住宅社區等人與冠世紀不動產
     有限公司等人聯合以台灣非法通緝我之名義違法犯罪、將我綁架、強行掳至台
     北地檢署等等,以及,100.5.初冠世紀不動產羅助健等人蓄意惡意執意謊稱我
     未支付房租等等並以換燈泡為由囂張惡劣協同警察至我住處恐嚇威脅等等
     後,100.12.19.上午11時許,冠世紀不動產之羅助健再協同3名男子蓄意惡
     意執意以士林地方法院邱正裕説謊造假、枉法濫權、自行捏造之所謂強制執行
     命令,非法侵入湯布院住宅社區恐嚇威脅我,並妨害我的自由、將我困在電梯
     中、不讓我報警等等,且囂張惡劣在恐嚇威脅的同時以手機錄影等等,更繼而
     再偕同警察在湯布院住宅社區管理員于蒙福再次不通知、不告知我的情況下,
     直接至我6樓住處威脅恐嚇與錄影等等。

四、你們這些垃圾自行把「垃圾犯罪集團」系列全部列印附卷,我會檢查!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扭曲打
    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的我、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222


民事再審補充理由狀(三)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稱謂
姓名或名稱


再審原告

再審被告

法定代理人

尤薇雅


李燕華

羅助健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6
      3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為不服原確定判決(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事,並補充再審理由、事實與證據:
補充理由、事實與證據:
ㄧ、你們這些垃圾自行調閱100.11.3.之民事上訴狀、100.11.15.之民事
    再審狀、100.12.8.100.12.15之民事再審補充理由狀,狀內除已
    清楚載明再審之事實、理由與證據等等之外,並再附上士林地方法院
    邱正裕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在100.12.9.先寄予我其說
    謊造假、枉法濫權、自行捏造之遷讓房屋執行命令、冠世紀不動產有
    限公司羅助健等人於100.12.19. 蓄意惡意執意以其偽造之強制執行
    命令恐嚇威脅我等等後,始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蓄意惡意執意於
    100.12.20.始寄予我其發文日期清楚標示為100.12.9.之說謊造假、
    枉法濫權、自行偽造之執行命令:「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129。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
    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兆豐商業銀行東內湖分行之存款債權
    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如說明七),請查照。
    說明:一、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7379號債權人李燕華與債務人尤
    薇雅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
    存款債權,在新台幣(下同)105,032元(不含手續費)及訴訟費用
    1,440元及本件執行廢874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二、依強制執行
    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辦理。三、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存款債權
    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
    受本命令後10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第三人得依附件書
    狀填妥後,寄至本院聲明異議或陳報扣押情形。四、第三人如於收受
    本命令前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而債務人未受扣押之債權金額不足
    本命令扣押之金額者,應向本院陳報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法院(機關)
    及案號。五、第三人於本院核發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
    前,得將債務人之存款債權金額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
    所。第三人已為提存時,應向本院陳明其事由。六、本命令之效力,
    僅及於債務人在受文之第三人帳戶內之當日存款,不及於其他分行。
    七、(如無可供執行之債權,亦請覆知本院,俾便結案)執行扣押存
    款金額扣除手續費等不足参百元則毋庸執行扣押。八、債權人應提出
    債務人尤薇雅(身分證統一編號:T222511305)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謄本內之記事欄請勿省略)。★債務人若有下列情事,請速報本院:
(一)   已聲請更生、清算或破產(二)經清債法院裁定保全處分(三)
 經消債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四)其他依法應停止執行之事
 由。。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邱正裕」(附件一)。
   
二、台灣明知勵馨基金會廖美淑誣告我等等,蓄意惡意執意由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誣告我之勵馨基金會廖美淑之名義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
以竊盜與侵占等罪以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違法
犯罪傷天害理之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到底等
等,再由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等等
積壓、拖延我狀告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住宅社區等人之案件等等,
並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忝不知恥等等直接將案件簽結等等,且同
時間由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與誣告我之冠世紀不
動產等人聯合串證說謊、勒索、圖利等等並枉法裁決等等,更由士林
地方法院邱正裕蓄意惡意執意不經強制執行程序直接說謊造假、枉法
濫權等等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強制執行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之枉法裁
決等等,且由士林地方法院邱正裕先寄岀其強迫我於租債契約結束前
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命令等等,再由冠世紀不動產羅助健等人以其強
執行命令恐嚇威脅我等等,繼而再由士林地方法院邱正裕蓄意惡意執
意寄出其早已偽造好之勒索、圖利強制執行命令,蓄意惡意執意囂張
惡劣、忝不知恥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等等強迫我支付完整簽約月份之
租金與賠償等等,以圓台灣與所有犯罪者共同聯合策劃之陰謀與詭
計,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
我到底。

三、自95.4.11.慣犯變態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
   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
   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等等聯合所有犯罪者共同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
   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罪,以扭曲打壓事實真
   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四、狀告冠世紀不動產李燕華與羅助健等人、湯布院住宅社區等人、士林
    地方法院吳維雅與邱正裕之刑事補充理由狀(附件二)。

                 此 致  士林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一、    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二、    刑事補充理由狀。
                        中華民國1001229    具狀人:尤薇雅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   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市棒球路9
         陳秀慧、石家禎、程士傑、林家聖、王炳人、莊鎮遠、王以齊、潘正屏、
         趙家光、李宜娟、凃春生、羅森德、羅培毓、曾吉雄、黃國永、蘇碧珠、
         陳松檀、惠光霞、胡晏彰、張以岳、徐美麗、邱玉汝、葉力旗、林孟和
         屏東地檢署        屏東市棒球路11
         蔡榮龍、葉容芳、葛光輝、鄭伊鈞、陳俊宏、嚴珮珊、王光傑、呂幸玲、
         盧明軒、林津鋒、黃莉琄、黃郁如、靳隆坤、陳新君、李侑姿、鐘仁松、
         許英輝、莊啟勝、蔡瑞宗、洪光煊、陳茂亭、邢泰釗
         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    屏東縣恆春鎮中正路60
         江文彬、陳貞如、陳鴻昇、張國儒、翁榮華、孫振恭、周明俊、張賜霖、
         黃文義、周俊吉、宋裕生、尤順隆、林育昰、楊文榮、吳育圃、尤俊懿、
         王文聖、謝豐全、徐振章、李樹東、沈逸鈞、李金龍、方朝宗、謝宗宏、
         陳雷敏、潘永財、黃華強、孫育祥
         屏東縣消防隊恆春分隊        屏東縣恆春鎮天文路5660 
         林傳能、石川吉
         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      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188
         屏東縣政府          屏東市自由路527
         屏東縣政府社會處    屏東市建豐路18035
         李文正    高雄縣鳳山市瑞竹里瑞進路55
         邱文雄、蔡麗美、邱政鈞    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202
         嚴亞中    屏東市華盛街4710樓之2
         尤品富、林青璇     屏東縣恆春鎮福德路16
         鐘治漢    屏東縣棒球路172
         史雙全    屏東市民有一路220
         戴鐵雄    屏東縣恆春鎮中正路148
事實略述:
一、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並一再指控我以種種不實之罪名,且無所不用其極欲至無辜受害的我於死地,更心機用盡、不擇手段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二、    100.4.13.台灣以其不法迫害我之竊盜等罪之非法通緝名義將我擄至台北地檢署,並將100.4.13.非法強行擄人等等之種種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包裝』、『扭曲』、『造假』為「一般」、「正常」、「合法」之『偵訊開庭』,以及,將我狀告聯合、協助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住宅社區等人一事由台北地檢署移送至台北士林地檢署,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聯合、協助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且在台北地檢署不法迫害我以竊盜等罪後,欲再由士林地檢署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後,將台灣所有不法迫害我之所有罪行全部合併於高雄高等法院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審理中,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們自己脫罪到底等等,同時間並由聯合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於士林地方法院誣告我,再由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包庇袒護、聯合共同串証說謊、替其與台灣和所有人與他自己脫罪等等,以及,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枉法裁判等等扭曲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更由士林地方法院邱正裕強制執行吳維雅枉法裁決之判決替台灣與所有人和聯合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脫罪到底等等,以利台灣聯合所有人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誣告等等不實之罪名到底等等,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更掩飾隱瞞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三、    你們這些垃圾自行把「垃圾犯罪集團」系列全部列印附卷,我會檢查。

四、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的我、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222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   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   高雄高等法院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
         郭雅美、莊崑山、張意聰、王憲義、張盛喜、邱永貴、林正雄、陳啟造、
         黃壽燕、施柏宏、周賢銳、邱明弘、尤三謀、涂榮廷、曾逸誠、洪碩垣、
         黃金石
         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
         伍逸康                   
         高雄高檢署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3586
         陳聰明、方娜蓉、張其主、陳建年、陳守煌、林玲玉
         高雄地檢署      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171
         黃雯麗、李賜隆、江惠民、曾靖雅、蔡瑞宗、劉惟宗、劉河山
         黃榮作        台北市前金區大同二路14511樓之6
         蔡鴻杰        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2247
         陳惠美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3514樓之6
         楊水柱        高雄市教仁路10612
         郭國益        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一路2253樓之1
         阮外科        高雄市成功一路162
         邱靖惠
事實略述:
一、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並一再指控我以種種不實之罪名,且無所不用其極欲至無辜受害的我於死地,更心機用盡、不擇手段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二、    100.4.13.台灣以其不法迫害我之竊盜等罪之非法通緝名義將我擄至台北地檢署,並將100.4.13.非法強行擄人等等之種種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包裝』、『扭曲』、『造假』為「一般」、「正常」、「合法」之『偵訊開庭』,以及,將我狀告聯合、協助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住宅社區等人一事由台北地檢署移送至台北士林地檢署,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聯合、協助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且在台北地檢署不法迫害我以竊盜等罪後,欲再由士林地檢署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後,將台灣所有不法迫害我之所有罪行全部合併於高雄高等法院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審理中,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們自己脫罪到底等等,同時間並由聯合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於士林地方法院誣告我,再由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包庇袒護、聯合共同串証說謊、替其與台灣和所有人與他自己脫罪等等,以及,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枉法裁判等等扭曲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更由士林地方法院邱正裕強制執行吳維雅枉法裁決之判決替台灣與所有人和聯合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脫罪到底等等,以利台灣聯合所有人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誣告等等不實之罪名到底等等,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更掩飾隱瞞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三、    你們這些垃圾自行把「垃圾犯罪集團」系列全部列印附卷,我會檢查。

四、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的我、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222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   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   總統府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122
         監察院    台北市忠孝東路12
         行政院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1
         立法院    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
         司法院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124
         內政部    台北市徐州路5
         法務部    台北市重慶南路1130
         教育部    台北市中山南路5
         警政署    台北市忠孝東路17
         衛生署    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
         台灣最高法院             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6
         陳世宗、陳東誥、何菁莪、洪曉能、洪昌宗
台灣高等法院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
         林銓正、江梅芬、吳鴻章
         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
         陳雯珊、劉煌基、吳佳樺、黃愛真、吳水木     
         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台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2
         吳維雅、邱正裕  
         最高法院檢察署      台北市貴陽街1235
         陳聰明、張瑞楠
         台北高檢署               台北市重慶南路1124
         郭文東、蔡薰慧、顏大和
         台北地檢署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
         侯靜雯、許永欽、周治正、黃于真、顧仁彧、劉承武、林妙蓁、林玲玉、
         楊治宇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
         張蕙菁、江耀民、林朝松
         台北市中山分局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1
         李正民、楊卓昌                
         台北市保安大隊            台北市延壽街339
         葛復興、丁威良、吳巾為           
         台北市警察局大同分局      台北市寧夏路89
         黃大發、陳國進
         聿昭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重慶南路199101009
         黃達元
         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敦化南路2717
         曾國龍、鄭至量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羅斯福路177樓之1
         莊喬汝、謝孟璇、潘天慶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15452
         師豫玲、江綺雯       
         台北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15452
         江幸慧、張美美、張瓈云、江明燕        
         現代婦女基金會            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7樓之1-B
         姚淑文、陳淑芬、張妙如  
         勵馨基金會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757
         紀惠容、徐筱婷、廖美淑
         台北市政府                台北市市府路1
         台北市勞工局              台北市市府路15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內湖區基湖路10508
         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內湖區基湖路10464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252
         行政院台北榮民總醫院      台北市石牌路二段201
         湯部院社區管委會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陳宏宗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于蒙福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葉俐君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8樓之8
         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      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羅助健、謝文忠、李燕華
         內湖分局王姓警察(0986664912)、信義分局李姓警察(0989508606)、安
         和派出所(0973320156)、和平東路派出所(0982616078)、六張犁派出所
        0989508606)、長安東路派出所蕭吉坑(02-27711932)、大安分局徐輝國
        0933812989)、三重分局李姓警員(02-89818901)、仁愛派出所林傳芳
        0935894111)、中山分局承辦員警、台北地地檢署人員(0937093748
事實略述:
一、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並一再指控我以種種不實之罪名,且無所不用其極欲至無辜受害的我於死地,更心機用盡、不擇手段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二、    100.4.13.台灣以其不法迫害我之竊盜等罪之非法通緝名義將我擄至台北地檢署,並將100.4.13.非法強行擄人等等之種種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包裝』、『扭曲』、『造假』為「一般」、「正常」、「合法」之『偵訊開庭』,以及,將我狀告聯合、協助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住宅社區等人一事由台北地檢署移送至台北士林地檢署,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聯合、協助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且在台北地檢署不法迫害我以竊盜等罪後,欲再由士林地檢署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後,將台灣所有不法迫害我之所有罪行全部合併於高雄高等法院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審理中,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們自己脫罪到底等等,同時間並由聯合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於士林地方法院誣告我,再由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包庇袒護、聯合共同串証說謊、替其與台灣和所有人與他自己脫罪等等,以及,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枉法裁判等等扭曲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更由士林地方法院邱正裕強制執行吳維雅枉法裁決之判決替台灣與所有人和聯合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脫罪到底等等,以利台灣聯合所有人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誣告等等不實之罪名到底等等,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更掩飾隱瞞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三、    你們這些垃圾自行把「垃圾犯罪集團」系列全部列印附卷,我會檢查。

四、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的我、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222

以下為分別於100.12.22.寄至台灣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高雄高等法院恆股,以及,台灣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等罪之台北地方法院儉股之刑事補充理由狀:

刑事補充理由狀
受害者即被告:尤薇雅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6樓之3
案號與股別:       99年度上更()字第241    恆股
補充理由:
一、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並一再指控我以種種不實之罪名,且無所不用其極欲至無辜受害的我於死地,更心機用盡、不擇手段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二、    100.4.13.台灣以其不法迫害我之竊盜等罪之非法通緝名義將我擄至台北地檢署,並將100.4.13.非法強行擄人等等之種種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包裝』、『扭曲』、『造假』為「一般」、「正常」、「合法」之『偵訊開庭』,以及,將我狀告聯合、協助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住宅社區等人一事由台北地檢署移送至台北士林地檢署,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聯合、協助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且在台北地檢署不法迫害我以竊盜等罪後,欲再由士林地檢署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後,將台灣所有不法迫害我之所有罪行全部合併於高雄高等法院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審理中,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們自己脫罪到底等等,同時間並由聯合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於士林地方法院誣告我,再由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包庇袒護、聯合共同串証說謊、替其與台灣和所有人與他自己脫罪等等,以及,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枉法裁判等等扭曲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更由士林地方法院邱正裕強制執行吳維雅枉法裁決之判決替台灣與所有人和聯合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脫罪到底等等,以利台灣聯合所有人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誣告等等不實之罪名到底等等,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更掩飾隱瞞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三、    你們這些垃圾自行把「垃圾犯罪集團」系列全部列印附卷,我要檢查。

四、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的我、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高雄高等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222

刑事補充理由狀
受害者即被告:尤薇雅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6樓之3
案號與股別:       100年度易字第1852    儉股
補充理由:
一、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並一再指控我以種種不實之罪名,且無所不用其極欲至無辜受害的我於死地,更心機用盡、不擇手段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二、    100.4.13.台灣以其不法迫害我之竊盜等罪之非法通緝名義將我擄至台北地檢署,並將100.4.13.非法強行擄人等等之種種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包裝』、『扭曲』、『造假』為「一般」、「正常」、「合法」之『偵訊開庭』,以及,將我狀告聯合、協助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住宅社區等人一事由台北地檢署移送至台北士林地檢署,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聯合、協助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且在台北地檢署不法迫害我以竊盜等罪後,欲再由士林地檢署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後,將台灣所有不法迫害我之所有罪行全部合併於高雄高等法院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審理中,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們自己脫罪到底等等,同時間並由聯合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於士林地方法院誣告我,再由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包庇袒護、聯合共同串証說謊、替其與台灣和所有人與他自己脫罪等等,以及,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枉法裁判等等扭曲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更由士林地方法院邱正裕強制執行吳維雅枉法裁決之判決替台灣與所有人和聯合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脫罪到底等等,以利台灣聯合所有人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誣告等等不實之罪名到底等等,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更掩飾隱瞞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三、    你們這些垃圾自行把「垃圾犯罪集團」系列全部列印附卷,我會檢查。

四、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的我、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222

以下為101.1.5.分別寄至台灣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與台北地檢署之狀子:


民事再審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稱謂
姓名或名稱



再審原告

再審被告

法定代理人

尤薇雅


李燕華

羅助健

地址: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為不服原確定判決(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事:

一、訴之聲明:
   () 原確定判決廢棄,駁回再審被告之訴。
   () 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均由再審被告負擔。
  (三)再審被告等人(包括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羅助健、謝文忠、李
        燕華,以及,湯部院社區管委會、主委陳宏宗、管理員于蒙福、
        住戶葉俐君),一律負起所有刑民事責任,迄今原告等人所應給
        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台幣400萬元整,並以每庭新台幣50
        元整為單位增加。
    (四)系爭房屋之租債契約早已終止,我有權扣押系爭房屋並隨時出售。
  (五)就訴之聲明判決。

二、 事實及理由:
  你們這些垃圾自行調閱100.11.3.之民事上訴狀、100.11.15.之民事
    再審狀、100.12.8.100.12.15100.12.29.之民事再審補充理由狀,
    狀內除已清楚載明再審之事實、理由與證據等等之外,並再附上士林
    地方法院蔡文育蓄意惡意執意於100.12.23.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枉
    法濫權、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等
    等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士再簡字第
    1號。。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理
    由:再審原告再審意旨略以:。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
    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
    是由獲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
    巷本文及但書訂有明文。又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規定至明,若其判決並未確定,或雖經判決
    而不能發生判決之效力,則其提起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最高法院
    18年上字第2871號判例參照)。依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聲請再審者,
    限以確定判決未對象,且當事人就其主張之在審理由,如已提起上訴
    主張,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亦不得再據以訴請再審,甚為明確。
    三、再按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者,其上訴因不合法
    而被以裁定駁回時,在該裁定確定前,尚無從斷定上訴為不合法。因
    之,應於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始知悉原判決確定(斯法院院解字
    3007號解釋參照),故對於該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之訴
    之不變期間,應自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起算,最高法院67年台抗
    字第495號、78年台抗字第149號判例著有明文可參。經查:本件原
    判決於1001021日寄存送達於再審原告住所後,再審原告於同
    113提出上訴狀(影本附於本卷第21~23頁),惟因未繳納上
    訴裁判費,經前案法官於100117日裁定限期命再審原告補繳,
    嗣再審原告逾期並未補正,前案法官遂於100122日以上訴不
    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上訴,該裁定並於100127日寄存送達於
    再審原告住所,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影本各2件在卷可稽。參照上開判
    例意旨,前案判決應於100122日駁回上訴之裁定確定時,始
    告確定,並自翌日起算再審不變期間。然而,本院係於10011
    15日收受再審原告提出之再審起訴狀,其並先後於100128日、
    同年月15日提出補充理由狀,一再陳明上開再審意旨,顯見再審原
    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時,前案駁回上訴之裁定尚未確定,再審原告提
    起本件再審之訴時,前案駁回上訴之裁定尚未確定,再審原告於原判
    決確定之前提起再審之訴,已於法不合。四、又查,再審原告既於本
    件再審起訴狀內述明再審理由與證據已於上訴狀內悽楚載明等語(詳
    見本卷第2頁),可見其所主張之在審理由,本得提起上訴主張,起
    再審原告亦確於100113日具狀提出上訴,並已詳載上訴理由,
    再審原告主張之再審事由,既經提起上訴為主張,參諸前揭條文及說
    明,自亦不得再執相同理由訴請再審。五、綜上所述,本件再審之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01223日。。如對本
    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等等偽造
    之民事裁定書(附件一),以及,士林地方法院邱正裕蓄意惡意執意  
    100.12.28.再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枉法濫權、說謊造假、捏造與
    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等等以:「台灣士
    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1228
    主旨:本院訂於民國10121日下午230分履堪台北市北投
    區新民路5316樓之3執行標的現場,請查照。說明:一、本
    100年度司執字第67379號債權人李燕華與債務人由維雅間遷讓房
    屋等強制執行事件,訂於上開其日履勘現場,債務人屆期應親自到場
    等候,如未到場或避不見面,執行程序不因而停止。二、依強制執行
    法第124條第1項規定辦理。三、債權人屆期應先以電話約定等後會
    核之地點再行導往現場。四、債務人、第三人或承租人如已於執行期
    日前自行履行,應即向本院陳報。五、債務人屆期若未到場,債權人
    應先聯絡管區警員及鎖匠到場協助執行。六、債權人應將本院命令影
    本張貼於不動產所在地後拍照,並於執行期日前將照片送院附卷。★
    七、請派警員協助執行女警、男警各1名。正本。」等等偽造之民
    事執行命令(附件二)。

    試問,在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枉
    法裁決、一再謊稱案件尚未確定、不出示案件確定證明書、謊稱我再
    議之聲請於法不合等等,士林地方法院蔡文育自己亦謊稱再議之聲
    請於法不合等等的情況下,何來、何有士林地方法院蔡文育蓄意惡意
    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枉法濫權、說謊造假、自行捏造之民事裁
    定書?更何來、何有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邱正裕蓄意惡意執意一
    再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枉法濫權、說謊造假、自行捏造之民事執行
    命令?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由士林地方法院邱正裕、蔡文育蓄意惡意執意枉法
    濫權、說謊造假等等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聯合冠世紀
    不動產等人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我以
    竊盜、侵佔、公共危險、誣告等罪到底,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
    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
    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慣
    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之陰謀與詭計到底。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目暸然,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
    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是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
    受的我、替犯罪者脫罪!

    台灣,對不起我

    綜上為再審之事實理由與證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500 
    等等相關法令條文,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判決更當為
    聲明之所訴以符法紀、彰真理、懲垃圾。


 此 致   士林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一、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二、    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中華民國10115    具狀人    尤薇雅
    尤薇雅




刑事補充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     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   總統府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122
         監察院    台北市忠孝東路12
         行政院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1
         立法院    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
         司法院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124
         內政部    台北市徐州路5
         法務部    台北市重慶南路1130
         教育部    台北市中山南路5
         警政署    台北市忠孝東路17
         衛生署    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
         台灣最高法院             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6
         陳世宗、陳東誥、何菁莪、洪曉能、洪昌宗
台灣高等法院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
         林銓正、江梅芬、吳鴻章
         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
         陳雯珊、劉煌基、吳佳樺、黃愛真、吳水木     
         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台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2
         吳維雅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91
         邱正裕  
         最高法院檢察署      台北市貴陽街1235
         陳聰明、張瑞楠
         台北高檢署               台北市重慶南路1124
         郭文東、蔡薰慧、顏大和
         台北地檢署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
         侯靜雯、許永欽、周治正、黃于真、顧仁彧、劉承武、林妙蓁、林玲玉、
         楊治宇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
         張蕙菁、江耀民、林朝松
         台北市中山分局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1
         李正民、楊卓昌                
         台北市保安大隊            台北市延壽街339
         葛復興、丁威良、吳巾為           
         台北市警察局大同分局      台北市寧夏路89
         黃大發、陳國進
         聿昭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重慶南路199101009
         黃達元
         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敦化南路2717
         曾國龍、鄭至量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羅斯福路177樓之1
         莊喬汝、謝孟璇、潘天慶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15452
         師豫玲、江綺雯       
         台北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15452
         江幸慧、張美美、張瓈云、江明燕        
         現代婦女基金會            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7樓之1-B
         姚淑文、陳淑芬、張妙如  
         勵馨基金會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757
         紀惠容、徐筱婷、廖美淑
         台北市政府                台北市市府路1
         台北市勞工局              台北市市府路15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內湖區基湖路10508
         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內湖區基湖路10464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252
         行政院台北榮民總醫院      台北市石牌路二段201
         湯部院社區管委會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陳宏宗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于蒙福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葉俐君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8樓之8
         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      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羅助健、謝文忠、李燕華
         內湖分局王姓警察(0986664912)、信義分局李姓警察(0989508606)、安
         和派出所(0973320156)、和平東路派出所(0982616078)、六張犁派出所
        0989508606)、長安東路派出所蕭吉坑(02-27711932)、大安分局徐輝國
        0933812989)、三重分局李姓警員(02-89818901)、仁愛派出所林傳芳
        0935894111)、中山分局承辦員警、台北地地檢署人員(0937093748

一、    追加告訴:
     士林地方法院士林   台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2
     蔡文育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15



垃圾就是垃圾!



FUCK  YOU  ALL




  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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