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垃圾犯罪集團1

1. 我全然無辜受害,更從未犯罪!

  
2.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
   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
   及,政府相關部門、人員等等,和其他相關機
   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
   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將無辜的我以有罪之人
   處理,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造假說謊、對
   我不法迫害,蓄意惡意執意陷害、栽贓、誹
   謗、污辱無辜受害的我,惡劣囂張、違法濫
   權、目無王法與法紀、踐踏正義與真理,視民
   主法治、司法、憲法、人權、常理、經驗法
   則、證據於無物,蓄意惡意執意欺壓、凌虐、
   傷害無辜受害的我,以替李文正等人、更替他
   們自己的惡行惡狀、犯罪事蹟、違法
   行徑脫罪。


3. 試問,我於95年間對李文正(前核三廠南部展
   示館館長)所提之告訴是性騷擾嗎?而所謂的
  「調解」由何而來?再者,「調解」之人(邱
   文雄(恆春龍泉國小主任)、邱文雄之子邱政
   均、邱文雄之妻蔡麗美、嚴亞中會於偵審中為
   不利於無辜受害者之證述嗎?又怎會有以「不
   滿」2字形容無辜受害者的情形發生?更甚
   者,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事實罪證確鑿,無辜
   受害的我何來仙人跳、詐欺之有?且無辜受
   害,更繼而再被邱文雄、邱文雄之子邱政均、
   嚴亞中與警察等等以致我於死地為目的殘暴
   毆打傷害,並有被毆打傷害診斷書的我,又有
   何公共危險罪、誣告罪之犯行?更何來車禍受
   傷之說?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件發生後,檢
   警法院在明知我之無辜與事實真相的情況下,
   聯合否認、扭曲李文正妨害性自主、誹謗之事
   實,並再以邱文雄等人為主在檯面上作偽證,
   聯合李文正、邱文雄等人惡意將妨害性自主案
   件包裝成仙人跳、詐欺,更極盡誹謗之能事的
   扭曲、抹黑、羞辱、栽贓我,96.3.28.邱文雄
   等人聯合警察的毆打傷害事件發生後,檢警與
   法院更進而聯合將其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設
   計、陷害、誹謗、栽贓合理化,與包裝成我自
   己喝酒車禍受傷、沒有人打我,並順理成章的
   繼仙人跳、詐欺、種種誹謗、扭曲、抹黑後,
   再栽贓我以公共危險罪、誣告罪



   95.4.11.我報警起,所有的陰謀、軌
   計、設計、陷害、栽贓、誣陷便已開始運
   作,從未停止,更越來越膽大妄為、全然無
   法無天的誇張惡劣!



4. 妨害性自主、毆打傷害事件、腦震盪與短暫記
   憶喪失,先被蓄意惡意執意的扭曲為全無李文
   正妨害性自主事件,相反的,是我色誘、搞仙
   人跳、詐欺等等,且極盡誹謗之能事的抹黑、
   扭曲我,更沒有人打我,是我自己喝酒車禍受
   傷,ㄧ切全皆為我誣告,並在第一次的陷害、
   栽贓、誣陷、不法迫害失敗、不果後,更為惱
   羞成怒,除蓄意惡意執意以性騷擾取代李文正
   妨害性自主之犯意與犯行、蓄意惡意執意誹謗
   我以色誘、仙人跳、詐欺等等之種種不實抹
   黑、扭曲之外,更以我自己喝酒「意識
   清」、自行車禍受傷、違反公共危險罪的同
   時,又全然「意識清楚」的知道根本沒有人打
   我,蓄意惡意執意囂張狂妄違法濫權、強行蠻
   橫、打壓栽贓、不法迫害我以誣告一罪!


   期間,法院除惡意先將數次抗告均被蓄意駁回
   的公共危險罪再審一案駁回之外(屏地院正股
   陳秀慧、石家楨、李宜娟),屏地院法官石家
   楨更於誣告一案開庭時蓄意惡劣嘲諷我的問邱
   政均:「他還在恆春嗎?」與由邱政均處得知
   我不在南部,且惡意對我大聲叫罵,並在明知
   我人在台北、已更改南部通訊地址至北部、撰
   狀告知無法出庭、不在南部等等的情況下,故
   意與恆春警察自導自演一齣至我南部戶籍地址
   拘提我的戲碼與惡意通緝我,以及在明知事發
   當天有龍水派出所與恆春分局之監視錄影帶為
   證,我更撰狀要求調閱監視錄影帶以證邱文雄
   等人與警察毆打傷害我,與恆春分局、恆春龍
   水派出所確實出動眾多警員至事發現場包裝等
   等之事實的情況下,惡意拒絕調閱監視錄影
   帶、堪驗邱文雄在我家中以「宮女」污辱我之
   錄音光碟,並在明知邱文雄以「宮女」2字污
   辱我的情況下,惡意阻止、更不准我當庭詢問
   邱文雄以『宮女』2字污辱我一事,且拒絕堪
   驗屏地檢檢察官王光傑堪驗事發現場與開庭
   之錄音光碟以證檢調再次惡意於筆錄中記載不
   實記錄蓄意陷害栽贓我等等之事實,亦惡劣拒
   絕調查其他種種相關證據等等,譬如,邱文雄
   家至我家的距離以證警察絕無可能停車與邱文
   雄、邱政均交談後,再開車繞行2圈始看到我
   等等,以及,所有相關人員之名單與通聯紀錄
   以證所有人蓄意惡意執意的犯罪行徑,更明知
   恆春基督教醫院之醫生於病歷中以問號表示其
   對於警察「車禍受傷」說法之不信任與質疑,
   亦明知高雄阮外科醫生病歷中所記載乃為警察
   「車禍受傷」之說,而非我所訴說之「被毆打
   傷害」,與明知該醫生之診斷為短期記憶喪
   失、腦震盪等等,蓄意惡劣聯合恆春戴外婦產
   科醫生戴鐵雄謊稱我車禍受傷、未被毆打傷
   害、未失憶等等,且拒絕更未傳喚所有相關的
   醫生、護士到庭,以及,明知事發當天警察非
   法以手銬強行將我帶至恆春旅遊醫院急診室,
   急診室內並由恆春旅遊醫院醫生、護士負責駐
   診而非恆春南門醫院,且我更未至恆春南門醫
   院就診驗傷的情況下,蓄意逕自由網路查詢行
   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關於恆春旅遊醫院、
   恆春基督教醫院、恆春南門醫3家醫院輪值
   駐診恆春旅遊醫院急診中心之資料,再惡意聯
   合恆春警察宋裕生等人共同謊稱事發當天恆春
   旅遊醫院急診室乃由南門醫院駐診、我至南門
   醫院就診驗傷診斷等等、且恆春分局周俊吉等
   製作之相關偵查報告書等等與宋裕生等製作之
   相關刑事報告書等等內容均為屬實等等,亦在
   明知恆春分局交安組製作公共危險罪之警員宋
   裕生一再聲稱其於事發當天至事發現場、醫
   院,並將我的血液由恆春署立醫院送至恆春南
   門醫院等等,然其交安組同事周俊吉卻又於開
   庭證稱宋裕生於事發當天並未值班,且所有關
   於事發當天的公文報告、書面記錄與立庭所有
   證人論述等等皆全然不一致、更是相互矛盾與
   不同等等之情況下,執意惡劣包庇袒護所有人
   與他們自己的惡劣違法事蹟、犯行,以及,在
   明知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我未逃亡的情
   下,蓄意惡劣栽贓我以逃亡之名義,屏地院法
   官陳秀慧更謊稱其已問過我是否需要律師,惡
   意剝奪我找律師的權利,執意惡劣將我非法羈
   押(屏地院陳秀慧、石家楨、程士傑),高雄
   高分院更同樣在明知我未逃亡、我之無辜與事
   實真相的情況下,公然偽造文書蓄意惡劣駁回
   抗告,執意惡劣將我非法羈押,且在將我非法
   羈押長達55天後的開庭裡,屏地院法官陳秀
   惠、石家楨除誇張東施效顰的濃妝艷抹、滿臉
   得意笑容之外,更在繼其蓄意栽贓、陷害我以
   飲酒無法駕駛、意識不清的公共危險罪後,又
   惡意再栽贓、陷害我以意識清醒重判我8個月
   有期徒刑之誣告罪(屏地院正股陳秀慧、石家
   楨、林家聖)等等,而在我直接將所有人前後
   不一、相互矛盾的清楚、明顯謊言以表格清楚
   列出,與清楚載明證人、証據、事實等等上訴
   二審時,誣告上訴高雄高分院的承辦股別與法
   官除與蓄意惡劣駁回抗告非法羈押ㄧ事相同之
   外(國股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高雄高
   分院更在明知我之無辜與事實真相,且早已決
   定蓄意惡劣將我上訴案件駁回的情況下,惡意
   刁難的打電話要求我由台北至高雄在上訴理由
   狀與所有未簽名的狀子上簽名,並在我答應
   後,再次來電催促,且在我未注意到來電的情
   況下,立即威脅的以公文規定我到高院簽名否
   則即逕將案件駁回,並在我至高雄高分院時,
   故意只拿一份上訴理由狀讓我簽名,而非完整
   的2份上訴理由狀與卷宗中所有未簽名的狀
   子,接著,身為事實審的高雄高分院,便直接
   蓄意惡劣枉法濫權的不開庭審理、調查事實與
   查明真相,逕自將案件結束駁回,且事後在
   宗所顯示的資料裡,高雄高分院的公務電話紀
   錄竟亦只顯示一通電話,截然與事實、中華電
   信通聯記錄不同。


5.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所有法律所規定保護無辜受害者的條文,在我的整個訴訟過程裡,全被知法、懂法、玩法、更犯法的所謂『法』的從事人員與執行者、政府部門與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與人員等等蓄意、惡意、執意的視而不見(譬如,我的名字與個人資料等等全被蓄意公開,大門敞開、公開審理李文正妨害性自主案件等等),整個事實真相更被所謂的『法』與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聯合李文正、邱文雄等人,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共同蓄意、惡意、執意的扭曲與造假,且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非法通緝、非法拘提、非法羈押等等,全皆肆無忌憚、囂張狂妄、有恃無恐,更無所不用其極的目
無王法、枉法亂綱、不法迫害、傷天害理!


而一個全然無辜受害且嚴然已嚴重受創的我,除被所謂的『法』聯合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不法迫害、設計、陷害、栽贓、扭曲、污辱,飽受所有蓄意、惡意且執意的欺凌、打壓、嘲諷、誹謗、抹黑等等惡劣傷害,並被四處跟蹤、埋伏、監聽、威脅恐嚇等等處於危險之中,更於96.3.27/28.遭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等人聯合警察有恃無恐、無法無天、欲至我於死地的毆打傷害,邱政均更拉我的頭撞擊車子右側雙層安全擋風玻璃,導致我全身的嚴重傷勢與腦震盪、短暫記憶喪失,以及腦部與身體無以附加的傷害與後遺症!


一個全然無辜受害,且理所當然報警的我,除未受保護之外,更竟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所有加害人與檢警、法院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共同聯合不法迫害、扭曲、抹黑、陷害、栽贓,更被故意栽贓以逃亡之名義,惡意非法羈押長達55天,與被蓄意惡劣重判8個月有期徒刑!試問,臺灣與其法治之精神與尊嚴何在?公道何在?天理又何存?再者,若每一個無辜受害女性在尋求法律途徑保護與捍衛其尊嚴與權利時,都必須經歷與承受所有發生在我身上的真實惡劣事蹟,那,台灣何須有法律?又何須浪費納稅錢在一堆只知包庇色情與暴力、違法濫權、官官相護、傷天害理的不肖執法人員們與貪官污吏們身上?更甚者,法律,理應是受害者,特別是無辜
女性受害者最有力的支持,不是嗎?而這裡,更是台灣,不是嗎?



6.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1)       檢警與法院明知我之無辜,與明知95.4.11.李文正所犯乃為妨害性自主之罪行,更明知李文正違反我意願的強吻動作,與我ㄧ直反抗並用力推開李文正繼而的強摸胸臀動作意圖性侵,以及,李文正為求卸責四處誹謗、抹黑我以色誘、仙人跳、詐欺、不檢點等等之不實自述!亦明知李文正之蓄意惡劣犯罪動機、心態與犯行罪證確鑿,且為慣犯,更說詞反覆、惡意誹謗、狡辯否認、自承其嘴部動作且心虛比出其手部動作(自全然否認與誹謗,及至自承嘴部動作,之後,又於偵查、審理時自行比出手部動作)、蓄意脫產卸責,亦明知李文正之友人邱文雄、蔡麗美(邱文雄之妻)、邱政均(邱文雄之子)、嚴亞中等等之所有人全清楚知曉李文正乃ㄧ慣犯變態,與其包庇袒護李文正之惡劣心態、所作所為,且邱文雄於我家中以「你只是一個宮女而已嘛,宮女值多少錢呢?」,以及,嚴亞中於其與邱文雄之子邱証均所經營之灰面鷲民宿內大聲拍桌並以「我說你色誘人家」與連說6次「你就是要錢」誹謗、污辱、扭曲我之事實更罪證確鑿,邱文雄之妻蔡麗美更於我家中自述李文正委託其與邱文雄等人以錢私下善後等等,以及,明知在李文正聯合與邱文雄等人否認其惡劣犯行、拒絕公開道歉、四處誹謗與抹黑我的同時,李文正繼而再委託陳錦城等人欲私下洽談錢事、打壓扭曲一切,後續又再委託洪健聰等人多次私下欲以錢處理、解決,亦明知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蓄意惡劣四處關說賄絡打壓、威脅恐嚇、嘲諷羞辱、扭曲抹黑等等之惡行惡狀,我更提供錄有李文正與其友人(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蔡麗美、陳錦城、洪健聰等人),以及,ㄧ位女性自述李文正素有之變態心理、行徑、惡行惡狀,且邱文雄夫婦等人更明知李文正變態慣性之錄音光碟與錄音譯文等等之相關證據為證,錄音光碟中更有邱文雄自述其至派出所替李文正關說,請警方拖延案件等等之相關內容,檢警與法院更明知李文正等人光明正大、囂張惡劣帶著一堆混混、流氓開庭,更明知李文正、邱文雄ㄧ家、嚴亞中等人肆無忌憚的當面對我恐嚇威脅、嘲笑諷刺、尾隨、跟蹤、埋伏等等囂張、卑劣行逕,以及其所聯合四處散佈的種種不實誹謗等等。


(2)       檢警、法院明知李文正、邱文雄等人早欲以武力暴力處理、置我於死地,亦明知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我便被蓄意惡意執意四處跟蹤、威脅恐嚇、到處埋伏等等,並與其聯合計畫周詳、隨時伺機而動、心態手法惡劣殘暴,且檢警與法院明知96.3.28.當天,我被邱政均威脅恐嚇,警察亦在邱文雄、邱政均的教唆下開車飛快追逐我,我並因警車非法追逐而驚恐撞樹,且撞上路邊芒果樹的我安然無恙,全身毫髮未傷!亦明知我於樹林中遭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與警察聯合毆打傷害,邱政均更拉我的頭部撞擊車子右側雙層安全擋風玻璃,且所有人全想置我於死地,將我打死、殺死、奪取我的生命,以及,失去意識昏迷的我被邱政均、嚴亞中搬離樹林中,現場眾多員警繼而砍樹等等包裝事發現場,且明知在經過不知道多久的時間後,失去意識、昏迷的我看到自己虛弱的躺在事發地點對面馬路的擔架上,現場充滿了人,更充滿紅色警燈的亮光,我更看到一輛灰色箱型車抵達現場,由車內走出更多的警察,而我所躺的擔架被由下往上抬,救護車內站了一個人接應,亦明知警察並聯合119消防人員非法強銬我手銬至醫院,且謊稱我因酒駕而車禍受傷等等之不實論述與偽造文書等等,以及,119消防人員蓄意於我失憶時惡劣說謊、誹謗、抹黑、扭曲事實,更惡意欺騙、隱瞞其於事發當天所接獲我之地點、事發經過等等


       再者,檢警與法院明知96.3.28當天,我的失
    去意識、意識模糊不清、哭泣等等皆因我被
    毆打傷害與頭部被邱政均拉去撞擊車子右側
    雙層安全擋風玻璃所導致,而非酒精所造
    成,亦明知當天我的飲酒量並未影響我於事
    發當天對人、事、物之確認,且被毆打傷害
    而導致失去意識、腦震盪與短暫記憶喪失等
    等的我,我所記得、想起與恢復的記憶全為
    屬實、更正確無誤,以及,明知事發當天我
    單獨一人安全無虞的由南灣駕駛至恆春,之
    後,先至恆春龍水派出所,停好車與下車走
    至派出所內、不發一語、凝視派出所內之所
    有警員,接著,轉身與駕車離去,並於回家
    途中經過邱文雄家與後續所發生之一切詳細
    經過、事實,但卻聯合蓄意惡劣扭曲、造
    假、隱瞞事實;亦明知事發當天,我自己一
    個人單獨離開醫院,並在路人的幫助、協助
    與我的告知、指引下,回到我所居住的地
    方;更明知單獨駕駛的我,車子右側安全擋
    風玻璃竟誇張明顯由內往外凸的破裂,且玻
    璃破裂處更夾著我的頭髮與血跡,但卻蓄
    意惡意執意聯合將我頭部被邱政均拉去撞擊
    車子右側安全擋風玻璃的事實與全身被毆打
    傷害的傷勢惡劣包裝為我喝酒自撞車禍受
    傷、離開樹叢與送醫過程反抗等等。更甚
    者,有別於我的記憶片段不全、短暫記憶喪
    失、記憶片段回復,檢警與法院不只清楚知
    曉事實真相與明知從頭到尾的細節、詳情,
    更其實於事發當天就知道!

   

    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
    起,檢警、法院、貪官污吏們等等之所
  有人全於事發當天便知曉所有的一切事實
    真相!



(3)       95.4.11.我至恆春龍水派出所報警,恆春警方蓄意惡劣未協助我至醫院驗傷,惡意不取證與採證、蒐集所有相關證據等等外,更執意惡劣說謊、欺騙替李文正等人與他們自己脫罪,貫犯變態李文正並遲至數日之後,才在所有人的指點與保護下準備齊全的至警局製作筆錄,案件更在警方蓄意拖延、我打電話至台北內政部警政署檢舉後始移送至屏東地檢署,恆春分局巡官林裕昰並繼而惡意要求我至警局製作關於我檢舉之筆錄等等,案件於警方積壓其間,我多次至龍水派出所詢問案件是否已移送,我叔叔亦至電檢舉,且當案件刻意積壓、緩慢的移送至恆春分局後,警員陳貞如對至警局詢問的我說:「你在你的事發經過裡寫李文正來找我的事情,如果李文正告我妨害名譽怎麼辦!」等等,數日後,當我再度至警局詢問、陳貞如同樣再以:「案件多、放假、以及案件還在局長桌上。」等等謊言回覆,但案件卻在當日我隨後的致電檢舉後『奇蹟』似的立即於當天便送至屏東地檢署,警方更繼而再繼續蓄意惡劣說謊,和出示與事實截然不符之種種偽造公文書類等等,譬如,恆春分局巡官沈逸鈞所出示之「有關台端所質疑本分局龍水派出所警員未將案件移送乙案,經查當日立即開立報案三聯單、製作筆錄,進行相關蒐證後於95511將該案移送至地檢署依法偵辦,並無所指有未將案件移送偵辦之情事」等等,且由卷宗所顯示的資料顯示,95.5.11警方將案件移送至屏東地檢署前,屏檢蔡榮龍便已聯合警察等人開始蓄意惡劣以我為偵查對象、惡意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執意替李文正等人與他們自己脫罪,警員江文彬並於案件移送到屏東地檢署後致電要求我模擬,且惡意嘲諷的說:「你不要一副受害者的樣子!,」,更未事先告知便逕自取消模擬,而經我打電話詢問後,警員江文彬竟以其所長孫振恭要求其臨時休假為由告知我模擬取消等等,我身邊更四處可見警察光明正大、清楚明顯的跟蹤,惡意散佈不實謠言、誹謗、抹黑、甚至直接當面裝傻與嘲諷等等,譬如警員陳貞如與江文彬,到處並可聽聞所有一切不堪與不實的流言流語等等。


檢調之偵查全然蓄意惡劣公開化、透明化,更唯恐無人不知、無人不曉,屏檢蔡榮龍並蓄意以證人方式傳喚、欺騙我,與惡意要我與李文正當面對質,蓄意全然無視李文正自承其嘴部動作後,又於偵查庭中心虛自行比出之手部動作,並在後續我所提出之錄音光碟證據中,另一女性指證歷歷李文正乃一慣犯與其平時之惡劣心態與素行,且邱文雄、蔡麗美等人更清楚知曉等等後,屏檢蔡榮龍開始惡劣蓄意惡意執意積壓案件替所有人脫罪;嚴亞中妨害名譽誹謗一案,由屏檢嚴珮珊指揮員警至嚴亞中誹謗我之地點拍攝照片等等,並惡意將門口掛有『民宿』招牌、網路亦有資料可搜尋的事發地點,以及事發現場有5個人的情況下,以「事發現場僅四、五個少數人在場之密閉空間並非在多數公眾得出入見聞之公開場合」為由扭曲事實、造假將案件以不起訴處理邱文雄妨害名譽誹謗一案,檢葛光輝更在我當庭播放錄音光碟、書記官並以「你只是(要)一個公理,公理值多少錢呢?」、「你只是(要)一個『公理』,『公理』值多少錢呢?」紀錄邱文雄狡辯之詞的情況下,惡劣執意以「你只是要一個公理,公理值多少錢呢?」扭曲、取代邱文雄污辱我之「你只是一個宮女嘛,宮女值多少呢?」,蓄意惡劣造假將案件以不起訴處理。


蓄意惡劣積壓案件的檢調蔡榮龍將案件轉予檢葉蓉芳偵辦屏檢葉蓉芳並惡意惡劣於筆錄中記載不實之紀錄、摧毀12捲錄音光碟之證據能力,將我於開庭時所說之:「我家、『陳錦城家』、邱文雄辦公室」改為「我家、『邱文雄家』、邱文雄辦公室」,以及,將事發隔日李文正與邱文雄、嚴亞中至「我家」中之事發地點改為「邱文雄家」,並將李文正等人之自述與四處傳述之誹謗等等言論自行更改、捏造為所謂的傳聞證據等等,更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自行捏造犯罪事實、惡意以性騷擾取代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犯意與犯行、將李文正誹謗ㄧ事以不起訴處理等等,屏檢鄭伊鈞並蓄意不開庭、不調查,惡意直接以公然污辱取代嚴亞中再議之妨害名譽誹謗罪聲請簡易判決,且包庇袒護作偽證之邱政均(邱文雄之子),高檢更執意惡劣造假以『公理』2字取代『宮女』2字處理邱文雄再議一案,並由檢陳俊宏蓄意惡劣傳喚邱文雄等人說謊,惡意造假、扭曲、誹謗、抹黑,執意惡劣以不起訴處理李文正妨害名譽再議發回一案。
     案件繼警方、檢調長達半年多的惡意積壓、
     拖延、造假等等後,屏地院更執意惡劣長達
     將近一年的拖延、積壓、造假等等。負責李
     文正一案之屏地院王炳人,除蓄意替李文正
     脫罪、惡意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之外,更
     自行安排調解,並在我拒絕後於準備程序時
     對我大聲叫罵、惡劣強迫我接受私底下的和
     解,更因我檢舉ㄧ事而惱羞成怒,負責嚴亞
     中妨害名譽誹謗ㄧ案之屏地院潘正屏等人更
     蓄意包庇嚴亞中、邱政均、檢警之犯罪行
     為,惡意重罪輕判、執意以公然污辱取代嚴
     亞中惡劣誹謗行為、輕判拘役10天、不懲處
     邱政均蓄意惡劣之偽證行徑等等,且蓄意
     嚴亞中民事賠償一案移至屏地院民事庭(屏
     地院潘正屏、羅培毓、曾吉雄),檢調並同
     時惡意安排公共危險罪ㄧ事在審理李文正一
     案前,由屏檢鄭伊鈞捏造犯罪事實送至法院
     聲請簡易判決,再由法院王炳人更改原定之
     審理內容,於審理時傳喚與案件毫不相干、
     更非目擊證人之李文正友人邱文雄、邱文雄
     之妻蔡麗美、嚴亞中到庭公然誹謗與污辱
     我、扭曲事實,且當屏地院莊鎮遠於審理結
     束前問:「李文正,你有什麼話要說?」,
     李文正全然無恥的說:「可不可以判我無
     罪?」後,所有陷害栽贓無辜受害者我的陰
     謀、軌計敗露與失敗、不果,法院、檢調等
     等之所有人更全然藏不住的驚慌、失措,莊
     正遠更擔心、害怕的再問李文正:「你說什
     麼!」,李文正又再度無恥的說:「可不可
     以判我無罪!」,心虛的法院、檢調等等
     之所有人全然無語、結束審理,並於審理結
     束後,更為惱羞成怒、囂張惡劣,除
     蓄意惡劣於筆錄中製作不實之紀錄、更改開
     庭紀錄之外,並惡意於判決書中自行
     造假捏造所有與事實、證據、筆錄全然不符
      之內容,譬如,「當日甲女之父親下班
     後,甲女即告知此事,甲女之父親知悉後,
     即邀被告來其住處協調,且被告曾當
     場承認其有親吻甲女等情」等等,且執意惡
     劣以性騷擾取代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
     蓄意惡劣犯意與犯行、重罪輕判李文正二個
     月有期徒刑(屏地院莊鎮遠、王以齊、
     王炳人),以及,包庇袒護邱文雄等人之偽
     證行徑,與檢警之種種犯罪行為,更蓄
     意惡劣將判決書寄至警察處,由警察蓄意自
     行拆閱、拿著一份完全攤開、沒有任
     何信封包裝的判決書分別至我通訊地址與戶
     籍地址予我,並蓄意將嚴亞中民事賠
     償一案移至屏地院民事庭審理,高檢繼而又
     再度寄出李文正妨害名譽誹謗之再議
     通知書,並再由屏檢鄭伊鈞惡意將公共危險
     罪聲請簡易判決申請書以平信方式寄
     出,隨後立即、馬上由屏地院潘正屏寄出其
     惡意不審理、直接判決之公共危險罪
     簡易判決書予我,以及,屏地院民事庭蓄意
     惡意執意替李文正等人與檢警法院他
     們自己脫罪之嚴亞中妨害名譽判決書(屏地
     院徐美麗、邱玉汝、葉力旗)。


     高雄高分院受理持相同謊言狡辯上訴之李文
     正妨害性自主案件後,高分院張意聰
     除同樣蓄意於其準備程序時謊稱其將審理李
     文正妨害性自主ㄧ罪、與傳喚邱文雄
     等人再度到庭之外,法院更惡意於同一個禮
     拜內,先由屏地院審理公共危險罪二
     審,再由高分院、屏地院分別審理李文正刑
     事案與民事案,並於公共危險罪二審
     開庭裡,蓄意惡劣什麼都不查、執意逕自結
     案(屏地院黃國勇、蘇碧珠、陳松橝),
     高分院刑事庭更在審理時同樣再次直接逕自
     更改原定之審理內容,且未傳喚邱文
     雄等人,直接開宗明義宣告其所審理為李文
     正性騷擾ㄧ案、直接沿用李文正與邱
     文雄等人於一審之不實論述,禮遇且包庇袒
     護李文正與邱文雄等人、執意惡劣
     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替所有人脫罪、栽贓我
     詐欺與仙人跳等等之不實誹謗與論
     述,並拒絕當庭受理、堪驗、審理李文正再
     次於法院審理前委託其友人洪建聰私
     下替其以錢處理之錄音光碟,反要我於審理
     結束後再寄進法院,更於審後蓄意惡
     劣更改開庭筆錄、惡意扭曲事實,且惡意直
     接於其判決書內替李文正等人與檢警
     法院等等所有人之種種犯罪行徑脫罪,並惡
     劣將李文正一連串的強吻、摸胸臀等等
     強制猥褻、意圖性侵、妨害性自主犯行分開
     處理,蓄意惡劣以性騷擾輕判其親吻動
     1個月有期徒刑、栽贓我以仙人跳、詐欺
     等等之不實論述(高雄高分院郭雅美、
     莊崑山、張意聰),屏東法院民事庭法官張
     以岳再繼而蓄意惡劣於第一次開庭當天
    便直接結案,且蓄意惡意執意將李文正一連
    串的妨害性自主犯行以性騷擾處理等
    等。


  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二審結束後,蓄意不將案 
    件上訴三審的高檢方娜榮,惡意於李文
  正妨害性自主ㄧ案之上訴期限內要求書記官
     打電話給我,謊稱其欲幫我上訴三審, 
  並要求我寫一份「請檢察官上訴三審狀」,
    且在我寄出、上訴期限已過、打電話詢
  問時,蓄意謊稱其尚在準備幫我上訴,繼而
    再惡劣以我所寫之上訴理由狀內無上訴
    三審之違背法令理由為藉口卸責、更替李文
    正與檢警法院等等之所有人脫罪,法院
    並同時蓄意數次惡劣不審理、不調查公共危
    險罪一案,惡意直接逕自結案、駁回(屏
    地院凃春生;高分院王憲義、張盛喜、邱永
    貴;屏地院趙家光),檢調再繼而將我
    所告訴之案件,蓄意惡劣直接全交由屏檢王
    光傑處理,譬如,李文正妨害性自主、
    李文正與嚴亞中毀損債權、邱文雄等人之偽
    證與傷害、檢警職與傷害等等,屏檢
    王光傑更在我被毆打傷害半年多後,於
     96.10.18.蓄意以證人方式通知、欺騙我至
    被毆打傷害之現場會同勘驗,惡意將公共危
    險罪併於案件中、於筆錄中惡意記載不
    實之紀錄、捏造犯罪事實與造假等等後,將
    所有案件以不起訴處理、直接惡劣將我
    以誣告罪起訴,屏檢繼而再蓄意惡劣以公共
    危險罪之名義非法通緝我,並由屏地院
    民事庭負責邱文雄妨害名譽一案之胡宴彰,
    惡劣蓄意惡意執意再將邱文雄污辱我之
   『宮女』2字以『公理』取代,造假、扭曲、
    駁回案件,以及,由屏地院民事庭林
    孟和蓄意惡劣將我告訴恆春警察吳育圃偽造
    文書等情一案造假、扭曲、駁回。


(4)       誣告一案由屏檢送進法院後,法院再繼而蓄意惡劣直接將我再次申請公共危險罪再審一案合併於誣告中,並惡意以公共危險罪一案之名義由我手中騙取錄音光碟,之後,蓄意惡意執意再次不審理、不調查事實真相,直接逕自將公共危險罪再審一案駁回(屏地院陳秀慧、石家楨、李怡娟),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繼而亦同樣不審理、不調查事實真相,直接將高檢方娜蓉一案逕自駁回,且屏地院審理誣告一案之石家禎、陳秀惠、程士傑除蓄意惡意執意未調閱與拒絕調閱李文正妨害性自主等等相關卷宗之外,屏地院石家禎並於97.6.26.的審理裡,惱羞成怒的惡劣大聲叫罵闡述事實的我,而數日後,97.6.30.,我即被蓄意惡劣的警察以公共危險罪未執行之非法通緝名義強行帶至屏東地檢署、強迫我執行被栽贓的公共危險罪,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劉河山繼而再將方娜蓉職一案直接逕自結案,後續,更再由屏地院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栽贓陷害我以逃亡名義非法拘提、通緝、羈押我,並在法院將我非法羈押與得知我於屏東看守所的號碼為「4055」後,立即惡劣安排於55天後的96.1.20.始開庭,與審理所謂的『傳票』一事,蓄意惡意執意將我非法羈押於屏東看守所長達55天,且隨後再惡意聯合律師楊水柱,共同更改原訂審理內容,於其原訂審理所謂的傳票一庭中便直接結案,並自行充當心理、醫學專業,指稱我為精神異常等等不實之指控與抹黑,當庭污辱、毀謗、栽贓、扭曲我,且自行看圖說故事、自導自演將警察所錄製之錄影光碟翻譯為文字敘述等等,更在毫無任何實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寫出一份全然造假、不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與法規的判決書,以替他們自己與所有人的蓄意惡意執意惡劣犯意與犯行脫罪。
  誣告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蓄意將案件交
  由將我抗告非法羈押的股別承辦,並
  執意惡劣不調查、不審理、不開庭等等逕自
   將案件駁回(高分院林正雄、陳啟造、
  黃壽燕),而當案件進入最高法院後,南北
   更齊心協力、共同通力合作替所有人
  與他們自己所有的犯罪心態與行徑脫罪,除
  台北地檢署與高檢署檢察官侯靜雯、
  許永欽、周治正、真于黃、林玲玉、郭文東
   等等惡意造假、扭曲事實等等,蓄意
  惡劣將我狀告黃達元、曾國龍、鄭至量、
   喬汝、謝孟璇、潘天慶等等律師以不
  起訴處理之外,並聯合串通、處理我以「台
   灣之恥」為標題之檢舉內容,譬如,
  台北高檢郭文東、顏大和、屏檢陳茂亭、邢
   泰釗、高雄高分院尤三謀等等,且明
  知我現居地、通訊地址與電話的檢警法院等
  等之所有人,在我繼而被栽贓竊盜一
  事後,台北中山分局除蓄意惡劣未告知與通
   知我做筆錄之外,並直接將案件移送
 台北地檢署,台北地檢署繼而再蓄意惡劣安
  排由侯靜雯偵辦,且案件中更竟赫然
 出現一個我自己都記不得完整地址的多年前
  居住地址,清楚且明確的載明為我的
 現居地址、通訊地址,台北地檢署侯靜雯更
   在明知我的現居地、通訊地址與聯絡
 電話的情況下,惡意將開庭通知寄至他處、
  蓄意不通知我開庭,且在其所寄出的
 第一份開庭通知被退回、我未出席誣告更審
  的準備程序後,於我未出席誣告更審
 的當天,蓄意惡劣直接非法通緝我,聯合
  警察自導自演至非我居住地所拘提我
 等等,更同時囂張惡劣以電話和行動騷擾、
  恐嚇、威脅我身邊的親朋好友等等,
 以及,惡意四處散佈不實誹謗等等之種種抹
  黑、扭曲等等。


(5)       案件在經過將近2年的積壓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然,明知我台北聯絡地址與電話的檢警與法院,除蓄意不寄任何判決書與開庭通知予我之外,更惡意欲以簡易判決處理案件,且在我未出席高雄高分院施柏宏所安排的第一次準備程序後,蓄意由同樣明知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惡意不寄予我開庭通知、明知我無辜受害與事實真相、更執意陷害栽贓我入罪之台北地檢署侯靜雯以竊盜之名義惡劣非法通緝我,法院並再以沒收保證金為名義威脅恐嚇我到庭,且在我依然未到庭後,檢警與法院聯合更為誇張、惡劣、卑劣、無恥的用盡各種流氓與犯罪行徑公然威脅恐嚇、騷擾、欺騙、誹謗等等,而當我終於出席100.3.14的準備程序庭時,我竟更赫然發現,高雄高分院施柏宏與立庭檢調皆蓄意惡劣未帶全部卷宗到庭,更在我清楚指摘其蓄意惡劣違法行徑後,態度惡劣、說謊狡辯、威脅恐嚇,且在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惡意驅逐到庭開庭的我,而在場員警除放任法官與檢察官蓄意的犯罪行為外,更惡意打擾與打斷我開庭說話的自由與權利,且惡意數次欲妨礙我行動的自由,執意包庇縱容目無王法與蓄意違法且為現行犯的法官與檢察官。100.3.14.於高雄高分院的更審開庭現場,根本就是ㄧ個檢警與法院共同聯合犯罪的現場,ㄧ個充斥犯罪者的犯罪現場。
  

  翌日在我直接致信台灣總統馬英九後,高雄
   高等法院更為囂張惡劣、枉法濫權、
  不法迫害,於其原定100.4.11.開庭前幾
   天,在明知我聯絡電話與地址的情況下,
  蓄意不直接與我聯絡,相反的,惡意以電話
  告知我的生父開庭取消,繼而再惡劣
  以『原訂100411日庭期取消。(因義務
   辯護人衝庭,請求改庭)』為藉口
  書面告知,蓄意惡劣更改庭期、拖延與積壓
   案件、浪費時間,且惡意自行安排所
  謂的義務辯護律師替所有人與他們自己的犯
   罪行徑脫罪,更執意囂張惡劣、胡作
  非為、枉法亂綱、傷天害理,數日後,
  100.4.13.我即出事!(以下所述之事實
  經過,亦為寄給台灣總統馬英九之信件,更
  為100.4.21.致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之刑事告訴狀內容):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事實略述:
     100. 4.13.晚,2名沒有拘票、搜索票、毫無任何正
     當合法理由且身著便服,自稱為台北市保安警察
     大隊之葛復興、丁威良,連同一名身著警察制
     服、開警車之警察,擅自進入台北市北投區一處
     名為湯部院之住宅社區內,強行將我帶至台北市
     大同分局,且警車未直接開進台北市大同分局,
     反將警車停在警局一旁之道路邊,而在葛復興、
     丁威良隨即下車私語不久後,另一名身著便服之
     警察便出現與葛復興、丁威良在警車外交談,之
     後,要求我與他們步行至台北市大同分局,且在
     後來出現之便服警察執意自行製作不實筆錄後,
     其與另一名身著便服之警察將我自台北市大同分
    局帶至台北地檢署,而台北地檢署內ㄧ名身材矮
    胖、戴眼鏡、染金髮之警察蓄意態度惡劣、對我
    大聲叫囂,並惡意心懷不軌的由我面前站自我身
    後對我上下、前後不懷好意的打量,當日值班之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更蓄意先傳喚後來之人、惡意
    讓我等待,且執意為台北地檢署等等蓄意惡劣之
    種種違法事跡狡辯、脫罪,蒞庭之女警亦蓄意惡
    劣對我大聲叫罵,並在我揭穿其謊言、嚴厲斥責
    後直接將我庭釋。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
     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
     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
    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
    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
     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
    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
    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
    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
    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
     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
     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不是垃圾場,不需要垃圾,而垃圾,就是垃
     圾!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421



  100.4.13.我出事後,明知我地址、電話、且
  心虛、惱羞成怒、全然不知恥、囂張狂妄的檢
  警與法院,由台北地檢署侯靜雯於不久後再次
  安排開庭,並惡意再次將開庭通知寄至他處、
  再次不通知我開庭,且蓄意安排於信件寄達後
  立即開庭,即100.4.22.10am,執意惡劣陷害栽
  贓我、讓我無法出庭、更不讓我到庭、替所有
  人與他們自己脫罪,並在一位自稱為我父親之
  人打電話詢問時,既未查明、確認與證實其身
   分,且未與我聯繫,我亦全然不知情、更未認
  同與許可等等的情況下,明知不該公開案件內
  容與資料等等的台北地檢署,蓄意惡劣於電話
  中直接提供案件內容與誣告我之人聯絡方式等
  等,且惡意誣告我之台北勵馨基金會廖美淑並
  忝不知恥、有恃無恐、惡劣囂張自列清單、說
  謊栽贓、惡意誹謗等等予這位自稱為我父親之
  人,而在我提告不久後,100.4.28.下午,ㄧ位
  自稱因總統、台北市政府交辦所以打電話給我
   之台北市保安大隊中隊長吳巾為,在明知
  整件事情之事實真相、更應據實交代清楚整件
  事情始末與詳情的情況下,竟厚顏無恥詢問
   我,且不懷好意要求我說明,更囂張惡劣說謊
   狡辯,執意謊稱其保安大隊警察於事發當天乃
   因「巡邏」才知曉我的住處等等。數日後,
   100.5.3.,我更收到一封來自於台北市政府市
   長信箱之電子郵件無恥說謊卸責:  



From:
臺北市政府市長信箱 (mayor@mail.taipei.gov.tw)


Sent:
Tuesday, May 03, 2011 6:41:15 PM


To:
annabelle1123 (annabelle1123@hotmail.com)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 20111022978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中華民國總統府-Office of the President,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敬啟者:
  本府民意信箱接獲民眾電子郵件,敬請 貴單位協助回覆民眾,並 請於7個工作天內副知本府。
  相關資訊如下:
E-mail
annabelle1123@hotmail.com姓  名:尤薇雅
聯絡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
聯絡電話:0988859663信件編號:20111022978發信對象:總統
標  題:垃圾
內  容:
事實略述:
100.4.13.
晚,2名沒有拘票、搜索票、毫無任何正當合法理由且身著便服,自稱為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之葛復興、丁威良,連同一名身著警察制服、開警車之警察,擅自進入台北市北投區一處名為湯部院之住宅社區內,強行將我帶至台北市大同分局,且警車未直接開進台北市大同分局,反將警車停在警局一旁之道路邊,而在葛復興、丁威良隨即下車私語不久後,另一名身著便服之警察便出現與葛復興、丁威良在警車外交談,之後,要求我與他們步行至台北市大同分局,且在後來出現之便服警察執意自行製作不實筆錄後,其與另一名身著便服之警察將我自台北市大同分局帶至台北地檢署,而台北地檢署內ㄧ名身材矮胖、戴眼鏡、染金髮之警察蓄意態度惡劣、對我大聲叫囂,並惡意心懷不軌的由我面前站自我身後對我上下、前後不懷好意的打量,當日值班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更蓄意先傳喚後來之人、惡意讓我等待,且執意為台北地檢署等等蓄意惡劣之種種違法事跡狡辯、脫罪,蒞庭之女警亦蓄意惡劣對我大聲叫罵,並在我揭穿其謊言、嚴厲斥責後直接將我庭釋。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不是垃圾場,不需要垃圾,而垃圾,就是垃圾!
發信日期:100-4-21
驗證日期:100-4-21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5/3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4.29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030777900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尤薇雅小姐您好:
卷交下您於100421日寄給總統電子郵件(總統府網路民意信箱,信箱編號20111022978)已經收到,本分局非常重視,已飭屬積極查明並向您說明如下。
有關您因竊盜案,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1229發佈通緝中(北檢治偵光緝字第4356號),經本分局會同保安警察大隊員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可逕行逮捕,且於製作筆錄時,均全程實施錄影及錄音,該光碟片已隨卷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對本答覆內容如有疑義,尚祈不吝指教或與本件承辦人偵查佐黃大發聯絡(聯絡電話:02-25531516),將為您提供更詳盡之說明。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分局長 敬啟


(6)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且面對著如此一個鐵証如山的事實,以及所有不符合常理、法規、經驗法則的ㄧ切,政府相關部門與人員,譬如內政部、法務部、司法院、警政單位、檢調單位、屏東教育局、屏東與台北等等縣市政府、恆春鎮公所、監察院等等,只知蓄意惡意執意替所有人與他們自己脫罪、陷害栽贓傷害無辜受害者、打壓與扭曲ㄧ切、顛倒是非對錯與黑白!再者,「公務人員」乃『為公民服務之人員』、人民之公僕,然,這些所有的公務人員除一派『公民服務之人員』、人民為其僕之心態與行徑之外,更視其種種蓄意惡劣職為理所當然的自大囂張惡劣,整個政府相關單位之功能更全然俱廢,且毫無任何羞恥心可言,更甚者,鸚鵡能言不離飛鳥,猩猩能言不離禽獸,人無禮,雖能言,亦不離禽獸。今人而無禮更無理且執意囂張惡劣,實為垃圾也。



(7)       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理應幫助我的屏東社會局,除未於事發後立即提供協助外,並在唯一ㄧ通極為簡短的電話與表示會再與我聯絡後即銷聲匿跡,既未留有任何聯絡方式,更未有任何後續的聯繫等等,並對於我數次提出的求助置之不理,並用許多「藉口」推託、搪塞,且在我於事發8個多月後親自到屏東社會局時,社會局的督導說:「沒有啦,我們個案從沒有這樣子過,你這是第一件碰到這樣子。」等等謊言敷衍、卸責,並依然對我不理不睬,最後,甚至說:「問題出在屏東縣縣長,因為……」等等,更以李文正等人與檢警法院等等蓄意惡劣陷害、栽贓、誹謗等等之詞攻擊、扭曲、抹黑我,而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屏東社會局除全然不見蹤影、毫無提供幫助之外,更無視法律所規定社福機構所應盡之責任與義務,蓄意惡意執意協助與聯合所有加害人傷害無辜受害的我、替所有人與他們自己的犯罪行徑脫罪,南部社會局如此,北部社會局、台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等等政府所屬之社福機構也是如此,其他台灣之私人社福機構更亦然,譬如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等等。整個台灣社福機構,只知貪圖自己本身之利益,全無任何專業素養可言。


(8)       律師法第1條明文規定律師之使命:「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第二條明文規定律師之職責:「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然,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律師黃榮作、鐘治漢、蔡鴻杰、陳惠美、黃達元、曾國龍、鄭至量、史雙全、莊喬汝、謝孟璇、潘天慶、楊水柱、曾慶雲等等,除只貪圖自己本身之利益、滿口謊言欺騙犧牲傷害無辜受害者之外,更只知替他們自己、李文正等人、檢警法院等等與所有人脫罪,踐踏正義與真理、視人權與人性尊嚴於無物,且囂張惡劣、卑劣無恥狡辯卸責等等,而包庇袒護所有犯罪者之屏東、高雄、台北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更全然虛設!


(9)       恆春旅遊醫院親眼目睹我被警察強銬手銬進入醫院,並由警察「代訴」我『車禍受傷』,而恆春旅遊醫院之醫師與護士除全然視若無睹、置身事外之外,譬如醫生張德華、張鳳珍、曾玲容等等,更蓄意惡意執意未妥善處理我的嚴重傷勢,ㄧ味聽從警察所要求之「抽血酒測」、「不要理她」等等;恆春戴外婦產科診所之醫師戴鐵雄明知我被毆打傷害且失憶,但除未妥善處理我的病情外,更蓄意惡意執意拒開驗傷單、蓄意惡意執意說謊卸責、捏造與事實不符之事等等;高雄阮外科家醫科之醫師邱靖惠明知我被毆打傷害,我更清楚告知我被毆打傷害、出示傷勢與相關照片、我身上更有顯而易見之外傷,蓄意以警察所捏造之『車禍受傷』取代我所說之事實紀錄於其病歷中,惡意誤診、拖延我的病情等等,而無論是南部或北部之醫生、護士,身為醫療院所與醫護人員,明知其使命與職責,卻全然無視病人之病情與權利等等造成嚴重傷害,且執意惡劣說謊卸責,全然毫無醫術與醫德。


7.  我之全然無辜,以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 
  檢警、法院,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
   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我之無辜與事實
  真相的情況下,有多囂張惡劣、違法濫權、無
   法無天、傷天害理,眾所皆知,更是清
  楚明白的一目暸然!而試問,過去有多少無辜
   受害者被共同聯合蓄意執意傷害?未來
  又要有多少無辜受害者被聯合共同惡意傷害?
   更要有多少無辜受害者被共同聯合蓄
  意惡意執意傷害?而這裡,又是哪裡?哪一個
   國家?某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國家?或是
  落後蠻荒食人小島?


  台灣?


8.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迄今已6年多,我全然無辜受害,更被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相關部門、人員等等,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惡劣栽贓陷害、不法迫害、虐待傷害已整整長達6年多的時間,更嚴然成為台灣第一要犯,再者,妨害性自主、誹謗、被毆打傷害所造成的創傷性症候群、影響、傷害是ㄧ輩子無法撫平的陰影,我更終身須承受被嚴重毆打傷害、腦部嚴重傷勢與其後遺症的痛楚與病症,更甚者,全然無辜受害與清白的我更因檢警與法院蓄意惡意執意的不法迫害、陷害、栽贓而變的前科累累,且因被蓄意惡劣非法羈押長達55天等等而導致我的病情劇重、更留下終身永無法抹滅的陰影、傷害!而這,全皆因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無辜受害的我報警起,台灣這一個國家的檢警、法院、貪官污吏們與政府相關部門、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之所有人在明知我之無辜與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共同聯合扭曲事實真相、顛倒是非對錯與黑白,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枉法濫權,蓄意惡意執意對我不法迫害、陷害、栽贓無辜受害的我,蓄意惡意執意將無辜的我以有罪之人處理,蓄意惡意執意惡劣的聯合犯法、欺民辱國、傷天害理,替惡劣至極的犯罪者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他們自己的犯罪行為脫罪所導致與造成。



9.  台灣的總統馬英九先生,試問,你給了在台灣的人一個什麼樣的「司法」環境,又給了台灣一個怎樣的民主『法』治社會?而所謂的司法改革,你「改」了什麼?又「革」了什麼?再者,你明知台灣司法需要改革,更明知台灣司法之骯髒與詬病,你所謂的「不干涉司法」、「尊重司法」與包庇袒護、縱容犯罪、協助與聯合犯罪有何不同?更甚者,身為一國之元首,縱容包庇不肖執法人員、貪官污吏、政府相關部門與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垃圾目無王法、違法亂紀、為非作歹、囂張惡劣,更蓄意惡意執意在無辜受害者身上造成全然無以附加之傷害與損失,你該當何罪!


    
  台灣,對不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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