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垃圾犯罪集團5




1.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ㄧ目瞭然,台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



2.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


  
3.  台灣明知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惡劣犯意與犯行,亦明知訴訟過程中李文正友人邱文雄與警察等人聯合以致我於死地為目地的毆打傷害,更於事發當天便全然知曉所有事發經過之細節與詳情,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枉法濫權大玩「垃圾3部曲」、打壓扭曲事實真相、忝不知恥替所有犯罪者脫罪、無法無天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且迄今全然毫無悔意,更圖扭曲打壓事實真相、包庇袒護所有犯罪者、替所有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




4.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至恆春龍水派出所報警,恆春警方明知李文正之惡劣犯意與犯行,蓄意出示模糊且錯誤之口卡、未協助我驗傷、未立即至犯罪地點採證、未蒐集相關證據等等,並惡意接受關說、包庇袒護李文正、遟至事發後數日始傳喚李文正至派出所製作相關筆錄等等,且整個筆錄等等之製作全然保護李文正、替李文正脫罪、栽贓誣陷我以誣告一罪等等,更執意惡劣說謊、偽造文書、扭曲事實等等。案件移送至檢調處後,檢調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以證人方式傳喚我、以栽贓誣陷我以誣告一罪,且於偵查期間與開庭時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李文正等人,並聯合所有人蓄意惡意執意四處造謠、抹黑、跟蹤等等,更蓄意惡意執意造假說謊等等,以及,自行捏造所有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截然不符之情事栽贓誣陷無辜受害的我、替所有犯罪者脫罪。法院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延續一貫的積壓、拖延案件、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囂張惡劣等等,更延續一貫的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李文正等人與他們自己和所有人脫罪。



   屏地院王炳人所負責之李文正妨害性自主案最後一次準備程序庭結束、
   屏地院潘正屏、羅培毓、曾吉雄所負責之嚴亞中妨害名譽誹謗一案在法
   院審理結束、屏地院莊鎮遠、王以齊、王炳人負責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一
   案審理前,自知理虧且敗訴、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陰
   謀與詭計無法得逞、更惱羞成怒的台灣,於96.3.28.,由李文正友人邱
   文雄與警察聯合蓄意惡意執意惡劣以致我於死地為目的的殘暴毆打傷
   害,繼而再由檢警與法院和所有人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
   的情況下,立即共同聯合扭曲事實、造假說謊、替所有犯罪者脫罪,繼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所有人聯合蓄意栽贓誣陷、不
   法迫害我以誣告罪後,再惡意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公共危險罪等
   等,更蓄意惡劣於屏地院莊鎮遠、王以齊、王炳人唯一一次審理李文正
   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將所有人不法迫害我之公共危險罪與誣告罪合併審
   理,以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
   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所有犯
   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到底的陰謀與詭計。
  
  

   繼而再由負責審理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一案之高分院刑事庭郭雅美、莊崑
   山、張意聰,以及,屏地院民事庭張以岳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
   害的情況下,替所有人共同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打壓扭曲事
   實真相,並再由高檢署方娜蓉不將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一案上訴三審,由
   屏地院王光傑直接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誣吿一罪,替所有人脫罪、
   打壓扭曲事實真相到底。



5.  97.年初,台灣密謀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誣告一罪失敗後,惱羞成怒、光明正大『弄』一個誣告給我、直接不法迫害我以誣告一罪,且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台灣,除蓄意惡意執意延續過往所有種種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全然不符之判決等等之外,並再次將公共危險罪合併於誣告罪之卷宗內,更繼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後所有種種的枉法濫權、囂張惡劣、強權打壓、造假說謊、施暴欺凌等等的不法迫害我、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人與他們自己脫罪的種種惡行惡狀、犯罪行徑後,由屏地院審理誣吿一案之石家楨、陳秀惠、程士傑在明知卷宗中清楚載明我台北通訊地址、台灣更非法跟蹤與竊聽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不寄開庭通知予我、蓄意聯合恆春警察自導自演所謂的拘提,且在所謂的拘提未果後惡意通緝,繼而再惡劣自行捏造『逃亡』之名義將我非法羈押,並再由同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高雄高分院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將我抗告非法羈押駁回,並在台灣將我非法羈押長達55天後,由屏地院石家楨、陳秀惠、程士傑直接判決與捏造一份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截然不符之判決書,再由高雄高分院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依原定計畫將上訴駁回、維持原判決、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我等等,台灣更在案件進入最高法院後,囂張惡劣、枉法濫權、無法無天、無所不用其極的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所有犯罪者脫罪、扭曲事實真相。



負責審理誣吿一案之屏地院石家楨、陳秀惠、林家聖,明知卷宗中由恆春警察所附之醫院攝影光碟乃為所有人栽贓誣陷我以公共危險罪等等之贓物,恆春警察更只拍攝、擷取3段分別僅有223秒、13秒、11秒之內容而非從頭到尾之經過,且恆春警察宋裕生並於其觀察紀錄表內記載「,查獲、測試或詢問過程,嫌疑人語無倫次、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將恆春警察所拍攝之醫院錄影光碟捏造為「警員在屏東恆春醫院恆春分院所拍攝之救護被告過程之攝影光碟」、「勘認被告對於外界事務仍有認知」、「其當時之意識顯屬清醒無疑」等等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全然不符之情事,以掩飾他們自己與所有人明知事實真相之事實、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



屏地院石家楨、陳秀惠、林家聖並在明知恆春警察宋裕生所製作之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清楚載明「血在恆春醫院抽完後,由宋裕生親自送至南門醫院檢測」,宋裕生並於偵查庭、審理時聲稱「是我跟周俊吉要求醫院(恆春醫院)抽血」、「(抽血之後)我跟周俊吉將血送過去的(南門醫院),因恆春醫院無檢測儀器」等等,然,恆春警察周俊吉卻又證稱「我和楊文榮一起去處理的,我是晚上過去的,宋先生是第二天早上才去的。」、「是我和楊文榮(把血送去檢測),是在抽血後就立刻送去」等等,且恆春南門醫院並在我從未至其醫院的情況下出示「尤薇雅於96328並未於本院接受醫療檢查,僅接受酒精濃度之檢測」等等不實公文內容的情況下,惡劣以「警員周俊吉,即與警員楊文榮前往,因被告仍一直哭鬧,無法替其作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遂囑託該醫院對被告抽血做酒精濃度檢測,並將抽取之被告血液樣本送往南門醫院,,俟當日上午8時許,警員周俊吉交班給警員宋裕生,告知宋裕生上述處理過程,並將相關資料交給宋裕生,由警員宋裕生接手處理,……」等等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皆全然不符之情事替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更掩飾隱瞞所有人與他們自己全皆清楚明白知曉實情之事實。

  



屏東地方法院石家楨、陳秀慧、林家聖亦在明知我被警察非法追逐導致撞樹之地點乃一片樹林,且該事故地點旁之樹林內有一隱密空地,相關事故現場照片中亦清楚顯示此事實,我更在此樹林中被邱文雄等人與警察聯合以致我於死地的殘暴毆打傷害等等,以及所有的一切事實經過與詳情,且警察與119消防人員各自在文件上紀錄「赤崁路」、「赤崁路上接龍泉路」等等為通報地點,119消防人員石川吉於審理時聲稱「被告有說他被警察打,就是在我們送她到醫院的途中」,警察與119消防人員並以手銬非法強銬我、恆春署立醫院更配合警察犯罪、恆春署立醫院將我置之不理更未妥善照顧我的傷勢等等,警員宋裕生、119消防人員林傳能、恆春署立醫院醫生張德華與護士曾玲容、張鳳真等等更於我拼湊記憶階段聯合欺騙失憶的我,我亦有錄音光碟可為證等等的情況下,捏造「被告,因車速過快,失控將其自小客車衝出對向車道之路面,,警員周明俊、張賜霖旋即打電話通報此事,勤務中心即指派交通隊警員周俊吉、楊文榮前往處理,並通知屏東縣消防局派員救護」等等、「若被告所訴邱文雄等人與龍水派出所警員事先已有勾結乙情為真,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與警察周明俊、張賜霖理應會一起將被告押往人煙稀少之隱密處再動手毆打被告,豈會冒著遭附近住戶發現之高度風險,即在事故現場動手毆打被告?」等等、「被告所提出之其與證人林傳能、屏東醫院恆春分院護士張鳳真、曾玲容、醫師張德華之對話錄音譯文中,護士張鳳真陳稱:『尤薇雅一直打警察,警察不敢對她怎麼樣,』,醫師張德華、護士張鳳真均稱:『尤
薇雅當時一直吵鬧罵人,不肯接受治療』等語,,渠等所陳與本院堪驗上開醫院攝影光碟之結果核屬相符,有上開審判筆錄可證,縱上可知被告在救護車抵達事故現場時仍與警員周明俊、張賜霖爭執不休,警員周明俊將被告上手銬強行以送醫,嗣抵達屏東醫院恆春分院之後,被告仍不斷吵鬧謾罵、動手打警員且堅拒接受治療等情至為明確」等等、「倘被告確遭證人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毆打,且警員周明俊、張賜霖亦有參與或包庇此事,而被告遭證人邱文雄等人打後所受傷勢確如戴外科診所診斷證明書所載,即前額3處擦傷、左膝青腫、左下腿淤血、左第3指淤血及擦傷2處、左第4指擦傷、左前臂淤血、右脕、右手背第5指淤血、左背痛、右大腿淤血、頸部扭傷、右第4指腫、右手背淤血、右脕淤血、左第1指擦傷等等,衡諸常情,被告理應會在消防人員到場,或在被送到屏東醫院恆春分院時,主動告知消防隊人員或醫護人員其受傷部位及傷勢並配
合接受治療、診斷,以保留其被毆打受傷之證據,且亦應會在交通隊或消防人員到場時,或在屏東醫院恆春分院接受治療時伺機求救,然其卻始終未對交通隊警員周俊吉、楊文榮、消防隊人員石川吉、林傳能及屏東醫院恆春分院之醫護人員提及其遭人毆打一事,亦未表示其除頭部之明顯外傷之外,尚有其他部位受傷,,被告當時之表現顯有違常理;況依人之常情,倘被告前開指訴為真,其於被毆後,理應會對警員周明俊、張賜霖有所畏懼,然其卻仍不斷與警員周明俊、張賜霖爭吵、謾罵甚至動手打上開警員,顯非合理。」等等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全然不符之情事以替所有人脫罪,更以掩飾他們自己與所有人全皆明知事實真相,並聯合共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我等等之事實。
 


  屏東地方法院石家楨、陳秀慧、林家聖更在明知我被邱文雄與警察等人
  聯合於樹林中毆打傷害、我欲跑進車中躲避邱文雄等人與警察的毆打傷
  害、邱政均立即由後方追上並在我躲進副駕駛座前拉著我的頭部直接往
  副駕駛座前的車子右側安全擋風猛力撞擊、我更因此昏迷失去意識、且
  車子擋風玻璃破裂處更夾著我的頭髮與血跡等等,且恆春警察周俊吉於
  審理時證稱「(被告)是從駕駛座旁邊的位置出來,駕駛座的門被
  (樹)卡住了」、「有(車的擋風玻璃有破),應該是頭撞到的,
  因為擋風玻璃破裂處有一個圓圓的形狀」,恆春警察張賜霖聲稱「被告
  是從左邊駕駛座的門出來」、「我沒有看清楚(樹叢那邊有無樹被撞
  斷)」「(被告車的擋風玻璃)有裂開」,恆春警察宋裕生聲稱「(車
  的擋風玻璃)由車內往車外凸,……,現場的樹木在車子左側的部分有
  被撞斷」,恆春警察周俊吉又聲稱「擋風玻璃由內往外凸,上面有頭
  髮,我們不會覺得奇怪,我們判斷是你頭部撞到玻璃,頭髮黏在上
  面」、「可以(駕駛座的車門可以開),駕駛座的車門沒有被樹卡
  住」、恆春署立醫院逕自私下出示予警察不法迫害我以公共危險罪之診
   斷證明書為「前額擦傷(6分)」等等的情況下,自行捏造「,尤
  薇雅撞到樹木而止住,其額頭、手、腳等部位因此受傷,惟
  其當時意識仍清醒且具有行動能力」、「前額近髮際處3處擦傷,傷口
  面積、範圍很小」「,自小客車副駕駛座之擋風玻璃何以破裂、
  為何有頭髮掉落乙節,尚無相關證據得資以認定」等等與事實、證據、
  常理、經驗法則全皆截然不符之情事,以掩飾隱瞞他們自己與所有人明
  知事實真相,聯合共同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
  所有惡劣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的事實與傷天害理的惡行惡狀。
 


  屏地院石家楨、陳秀惠、林家聖並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
  下,蓄意拒絕調閱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事發我報警起之所有卷
  宗,且在我已清楚載明所有人扭曲事實真相、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等
  等之動機與目的等等的情況下,惡劣自行捏造「被告始終未提及其與證
  人石川吉、林傳能、周俊吉、被害人尤順隆於案發之前有何仇恨」、
 「被告復未能具體指出上開警員有何包庇被害人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
  等人之動機」、「被告另聲請傳喚龍水派出所所長孫振恭、龍水派出所
  警員潘永財、邱文雄之妻蔡麗美、、恆春分局警員尤順隆、張國儒、
  尤俊懿、、屏東醫院恆春分院醫師張德華、護士曾玲容、張鳳真等
  人,及聲請本院調閱9632728日龍水派出所、恆春分局所有監
  視錄影帶、963月27、28日所有值班之龍水派出所、恆春分局、屏東
  地檢署及屏東地方法院之名單、、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不肖檢
  警、法官、貪官污吏們間自95411日迄今之通聯記錄,,被告在聲
  請調查上開證據之刑事補充理由狀內均未記載上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
  係,」等等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皆全然不符之情事,
  並直接將卷宗分為3分,一份為檢警法院與所有人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
  無辜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聯合扭曲事實真相、造假說謊、替所有
  人脫罪、不法迫害之卷宗,其餘2份為我所撰寫之狀子與所附之資料等
  等,但屏地院石家楨、陳秀惠、林家聖全然視而不見之卷宗,更在明知
  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邱政
  均、嚴亞中、蔡麗美等人,以及,檢警法院和其他所有相關人員等等,
  從未說過實話、說詞反覆前後不一、謊話連篇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
  執意採用所有犯罪者之謊言,以掩飾與隱瞞其與所有人在明知事實真相
  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打壓扭曲事實、替所有人
  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之事實。

 

  誣告上訴高雄高等法院後,案件直接交給將我抗告非法羈押駁回的高雄
  高分院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高分院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並繼
  其與屏地院石家楨、陳秀惠、林家聖聯合蓄意栽贓我以「逃亡」之名義
  將我非法羈押後,蓄意要求書記官打電話給我、惡意要求我由台北至高
  雄簽名等等,之後,始依原訂計畫將上訴駁回,且案件進入台北最高法
  院後,台灣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枉法濫權、囂張惡劣、跟蹤、竊聽、抹
  黑、栽贓、不法迫害等等更有增無減的囂張惡劣,蓄意惡意執意在明知
  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犯
  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更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
  真相的情況下,聯合共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
  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之違法犯罪行徑、事跡、事實。



6.  99年底,案件由最高法院發回高雄高等法院更審後,台灣更無所不用其極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替所有犯罪者脫罪的計畫、陰謀與詭計。



   台灣明知我的聯絡電話與居住地址,並四處跟蹤、竊聽、探聽、誹謗、
   抹黑等等,但我卻迄今尚未接到台灣最高法院判決書,高雄高等法院亦
   從未寄任何開庭通知予我,台北地檢署侯靜雯更蓄意栽贓、誣陷、不法
   迫害我以竊盜一罪,且惡意非法拘提、通緝等等,警察更以台北地檢署
   侯靜雯之非法通緝名義至多年前我於誣告卷宗內所登載之台北通訊地址
   等等地方囂張惡劣騷擾、恐嚇、威脅等等,且在台北地檢署侯靜雯種種
   蓄意不法迫害後,我除直接接到台北地方法院檢股書記官電話告知
   100.8.5之開庭日期之外,更迄今未接到台北地檢署侯靜雯之起訴書。
 


   高雄高等法院審理誣告一案之恆股施柏宏,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
   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沿用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後所有與
   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全然不符之判決,與蓄意惡意執意
   延續一慣囂張惡劣、枉法濫權、造假說謊、無所不用其極不法迫害無辜
   受害者我的心態與手段,以及,再度蓄意惡意執意不帶全部卷宗到庭、
   拒絕調閱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後我報警起之所有卷宗等
   等,且於100.3.14.聲稱其已帶全部卷宗到庭、但卻拒絕提供卷宗予我
   觀看,並在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驅逐到庭開庭的我等等,當天法
   庭內外更有多人圍觀可為證,更在明知當事人是我、我的聯絡電話與地
   址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劣不直接寄開庭通知予我,惡意將開庭通知寄
   予於過往說謊包庇袒護犯罪者替犯罪者脫罪等等、聯合與所有人蓄意惡
   意執意加害於我、我更拒絕往來之原生家庭父母,且執意於開庭時同時
   傳喚我的原生家庭父母到庭,以再次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
   下,聯合我的原生家庭父母共同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我替所有犯罪
   者與他們自己脫罪等等,並於100.3.14.庭時,欲取得我原生家庭父
   母之不實口供以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等之種種不實指控與罪
   名、替所有人與他們自己脫罪、打壓扭曲隱瞞事實真相到底,更在
   100.3.15.我致信台灣總統馬英九後,惡意自行指派辯護律師予我、蓄
   意將原訂於100.4.11.之開庭日期延至100.5.9.,並於100.5.9.開庭
   時,執意惡劣依其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計畫、陰謀與詭計,再次惡
   劣驅逐到庭開庭的我等等,並蓄意惡劣教唆對我施暴,繼而再聯合由其
   所惡意自行指派、但我不認同、更未許可、允許,且聯合所有人共同不
   法迫害我之所謂義務辯護律師與我的原生家庭父母,逕自以我之名義在
   法庭內自行開庭,共同聯合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誣告一罪、替所有
   人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更再次蓄意惡意執意延用原判決之屏地院
   石家楨、陳秀惠、林家聖聯合與律師楊水柱、我的原生家庭父母等等
   所自行捏造、造假、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之不實審理內容,蓄意惡
   意執意惡劣栽贓、誣陷、扭曲、抹黑我以精神異常等等,以替所有惡劣
   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




     100.5.11.高雄誣告一案開庭迄今,台灣除蓄意惡意執意積壓誣告案
   件、不安排開庭日期、不審理誣告一案之外,並在計畫先由台北栽贓誣
   陷我以竊盜一罪後,再由高雄栽贓誣陷我以誣告一罪的同時,由高雄栽
   贓誣陷我以違反法院組織法一罪,且欲待至所有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
   辜受害的我之罪名全部成立後,始開庭審理誣告一案,以圓台灣自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所有人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
   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共同聯合蓄意惡意執意策劃替之陰謀與詭
   計,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
   的我到底


   
   以下為100.7.14.致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告訴狀: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事實略述: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
   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栽贓誣陷、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
   理、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等之種種罪名、替所有惡劣犯罪者
   脫罪。

  
   誣告更一審之高分院恆股施伯宏(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明知
   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自其承辦案件開始,即蓄意惡意執意替
   所有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且
   在我陸續公開所有事實真相與開庭實際狀況等等後,於100.5.11.蓄意
   惡劣教唆對我施暴,並捏造與事實不符之情事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
   100.3.13.違反法院組織法,對我提出不實之指控與告訴,且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負責偵辦之檢察官黃雯麗(100年度他字第4539號調股),
   更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其亦自承)、我之全然無辜受害、我的聯絡電
   話與現居地址等等的情況下,蓄意將開庭通知寄至多年前我所附於誣
   告卷宗內之通訊地址,並惡意以「輔佐人」之名義同時傳喚我原生家庭
   母親,執意惡劣栽贓、誣陷、扭曲、抹黑我以精神異常等等替高分院施
   伯宏與所有人脫罪,且惡意於100.7.7.開庭時關閉電腦螢幕、不讓我觀
   看開庭筆錄內容,並聯合法警執意囂張惡劣對我威脅恐嚇、大聲叫囂,
   與欲再次對我施暴等等,更執意惡劣製作有利於所有犯罪者與她自己之
   筆錄內容等等,以掩飾隱瞞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
   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
   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
   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
   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
   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
   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
   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
   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
   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
   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714





7. 台北台大醫院,明知我被毆打傷害、不法迫害等等,蓄意惡意執意不妥
   善照顧我的病情,並聯合與所有人加害於我,且給予錯誤之診斷與醫
   療,更在知曉我病情之嚴重後,無恥推卸責任等等,台北榮總,更在明
   知我病情之嚴重、被毆打傷害、不法迫害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
   不妥善照顧我的病情,給予錯誤之醫療與診斷等等,並包庇袒護醫生之
   過錯,聯合與所有人加害於我,全然毫無醫術與醫德。



8.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全皆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更蓄意惡意執意聯合一起共同替所有人與他們自己的犯罪行徑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打壓扭曲事實真相到底,譬如,台北勵馨基金會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聯合所有人共同加害於我,且該機構下至社工員、上至執行長除只知貪圖自己本身之利益、損害其所服務受害者之權利等等外,並只知濫用其所學與資源為害人之事,且在明知本身之過錯的情況下,全然毫無悔意,反更囂張惡劣、狂妄自大等等,心機用盡無恥說謊卸責等等,全然毫無社福單位所該具備之專業與素養。




9. 我是證人,是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起所有事情的證人,亦
   是一個可以證明台灣這一個國家是如何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蓄意
   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惡意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執意替惡劣犯罪者脫罪
   的證人,更是一個可以證明台灣這一個國家惡劣犯罪事實的證人。




     台灣,是ㄧ個毫無人權、道德、法律、正義的國家,是ㄧ個犯罪、色
   情、暴力、貪污的垃圾天堂,是世界之恥、世界之害、世界笑柄!




     台灣現任總統馬英九,更是一個認同、允許犯罪、色情、暴力、貪污,
   並包庇袒護與其聯合共同犯罪的總統。




   台灣,對不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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