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垃圾犯罪集團6

 


1.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惡劣犯罪者脫罪。



2.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96.3.28.我被相關人等聯合以致死為目的的殘暴毆打傷害,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更其實於事發當天便全然知曉所有一切詳情與細節,然,台灣除一再扭曲事實真相、包庇袒護惡劣犯罪者、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之外,更一再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扭曲抹黑無辜受害的我,並自95.4.11.我報警起即一再栽贓、誣陷、抹黑我以種種不實之指控與罪名,更一再無所不用其極的欲至我於死地,以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



3.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大玩「垃圾3部曲」,以掩飾隱瞞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4.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李文正蓄意惡劣妨害性自主與誹謗之犯意與犯行,蓄意包庇袒護、惡意替其脫罪、執意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吿一罪。



   台灣明知錄音光碟證據中清楚顯示,95.4.12.李文正、邱文雄、嚴亞中
   突然一同至我家中囂張惡劣嗆聲,李文正並稱「說一說後,她就一直在
   哭,哭了好幾遍,而我不懷疑有詐」、「我實在是不懷疑有詐」、「不
   是,不是,不懷疑啦」、「 我是說不懷疑啦」、「 那失言,那我失
   言」、「我現在是說,200塊便脫光光…(說話結巴)…我是說
   喔我是有一個比喻我是說我是說在台北有一種卡拉OK喔,說是說
   吃飯1000塊,喝茶200,阿這個,茶200,我是說」、「200塊是說
   茶會,茶室」、「我們就確實說,沒」、「都沒有做成這
   樣,哪有去給她摸胸罩,摸哪裡這樣。」、「 我哪有摸她的重要地
   帶,我們老實說,我們是說不要這樣、不要這樣。」、「我沒有去親她
   的嘴ㄟ,我就只有跟她說,不要再傷心、不要再傷心。」,邱文雄稱
   「昨天晚上是這樣子的,,他(李文正)打電話給我」,嚴亞中稱
   「尤先生,抱歉啦」等等, 95.4.15.李文正至龍水派出所作筆錄時聲
   稱「我當時有拍拍他的肩膀叫他不要傷心,結果他自己主動向我靠過
   來,並將他的臉頰靠在我的臉頰上,我見狀又用手拍一拍他的腰部,叫
   他不要再哭了,我對他只有這些舉動,沒有像他所說有過當及對他不禮
   貌或猥褻的行為舉動。」等等,95.4.21.李文正在恆春龍泉國小邱文雄
   辦公室再稱「她就自己撲過來!眼淚一直流,一直在哭,衛生紙拿
   她,擦完後,而她就撲過來!」、「她撲過來!她撲過來的啦!」、
  「撲過來,抱在一起,臉有碰到,那是事實」、「現在再想起來,回過
   來想想,啊真的,靠過來,她眼淚一直流,那我們真的有這真
   的,這點我就不敢給你否認,因為撲過來之後喔,就這樣喔」等
   等,96.5.30.李文正在屏東地檢署又稱「當時我看到她在哭,我就拿衛
   生紙給她並拍拍他的肩膀。他將臉靠過來,我迎合她,她靠過來時臉頰
   碰到我的臉頰,我順勢有吻到她,沒有將舌頭伸進她的嘴裡。」、「我
   只有拍她的肩膀及背部靠近屁股的地方,但沒有把手伸進她的胸部及屁
   股裡面」等等,並當庭自己比出其所狡辯之『放在我背部靠近臀部的地
   方』,95.12.11.李文正在屏東地方法院準備程序時再稱「昰當時告訴
   人撲過來我身上,還不只一次,因為她撲過來,我閃避不及,所以我的
   嘴有碰到她的嘴巴,當時我有拍拍她的肩膀與背部,我絕對沒有碰她的
   胸部。」等等,96.2.1.李文正在屏地院第二次準備程序又稱「她不只
   一次身體撲向我這邊,其中一次嘴巴有碰到我的嘴巴」等等,96.3.19.
   李文正在屏地院最後一次準備程序再稱「當時是告訴人自己撲上來的」
   等等, 96.8.13李文正於高雄高等法院準備程序時又稱「我拿衛生紙給
   她擦眼淚,她撲過來的時候我的嘴唇有碰到她的嘴唇,我沒吻甲女嘴
   唇、臉頰及耳朵,也沒有用手撫摸胸部與臀部,有拍她的背部,我沒有
   性騷擾或強制猥褻的行為。」等等,96.9.4.於高雄高等法院審理時
   再稱「被害人一直哭的時候,我拿衛生紙給她,被害人就突然撲過來,
   我就拍她的背部,我沒有親她、摸她」等等,蓄意包庇袒護、惡意替其
   脫罪、執意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吿一罪。



 台灣亦明知錄音光碟證據中清楚顯示95.4.13邱文雄與嚴亞中再至我家
 中,邱文雄稱「現在他(李文正)也是在擔心,萬一他承認,他向你們道
 歉後,你們夫婦會再把這件事情惹大,會再去告他,這點是他擔心的」、
 「現在他就是在擔心說,他若是道歉的話,因為若是做了,那道歉是沒有
 關係,但是他也在擔心,萬一道歉後,你們夫婦事後想起來又來告他或是
  什麼,因為道歉就等於是承認了嘛,這點他也是很擔心」,嚴亞中稱
 「我是說,你看是不是這兩天辦一張桌,那我叫館長出來,當面向你說一
  下」、「為了以後不要有芥末,或是見面不要互相閃,所以我就認為
  說,你是不是就比較委屈一點?」、是不是就叫我大哥(邱文雄)
  面,看是找一個地方,大家一起吃個飯,叫館長喔」,邱文雄稱「比較委屈一點啦」,顏亞中稱「 對啦,對啦,比較倒楣」,邱文雄再稱
  「倒楣啦」,95.4.13.,邱文雄又至我家中稱「你這樣子就給我很沒有
  面子了」、「我也勸他,不要道歉了,就直接去告就好了」、「因為
  我覺得說,你的心態是這個樣子,那你就是不給我面子了嘛,那就直接
  去告就好了」、「你的事情和爸爸媽媽又不一樣了喔,,合在一起
  嗎?那你這樣人家道歉的人會怕,那就不要道歉了,萬一
  我講出來後,你把我錄音啦,你要去告我?那我不必講啦,我也不
  必道歉啦,你就去告就好啦!」、「我是有去和龍水派出所的所長說
  啦,因為他也是要找李文正作筆錄,我跟他說這一件事情因為雙方都還
  在談當中,他原本禮拜六要找李文正作筆錄,我請所長是否能寬緩12
  天,看看是否能延到禮拜一,而這中間讓我們做個努力,做個調解,而
  若是能調解好,看是要怎麼解套。」、「我可以告訴你們不要衝動,不
  要去動到他!」等等95.4.14.邱政均於灰面鷲民宿中稱「他(李文
   正)和你講的不一樣,是完全兩回事」、「他(李文正)的意思是說,
   他可能過度關心了」、「他說,他只是貼你的背而已」、「我父親他
  是跟我講說,看看你現在的想法是怎樣,我父親的意思是,可以擺平就
  擺平」、「他(邱文雄)說這個動作一定要做,他說沒有做就欠人情
   啊!他起碼也要出來做個橋樑,看有沒有可能做和解」、「他現在一直
  請我爸爸來講和解」、「他不知道你會有這麼大的反應,他是這樣跟
  我爸講」、「李文正他自己的意思是,他也不希望說鬧的太僵,他的意
  思也是要和解,所以他就請我父親講」、「他(李文正)願意說不管昰
  用什麼方式,就是要擺平這一件事,他現在的意願是這樣」等等,
  99.4.15. 邱政均於灰面鷲民宿中再稱「我昰聽嚴經理(嚴亞中)說可
  以撤銷,所以這一件事情才會這樣辦,,它現在也不能撤銷了,因為
  我昨天跟館長講說,是不是來跟你談一下,看是要和解還是要怎麼樣,
  然後他有點亂了,,然後他說,不能撤銷喔?一定要上法院?」、
  「我的想法是說,請一個專業律師,,然後他會敎兩方面都可
  以全身而退,然後就在偵查庭就把這件事情結束,然後之後下來就是你
  們兩個自己去談」等等,99.4.16,邱文雄再至我家中稱「 就是你今
  天要告到底就是不用談嘛」「 談是有某些情形下在談啦,不是
  說」、「 我們要談就是要談和解嘛,不要談了之後還在那邊告來告
  去,那談什麼談?」、「見面,如果不是談和解,為什麼要見面」、
  「當然他就是怕你錄音,怕就怕這樣」、「你說你叫李文正和你單獨
  談,他也怕你錄音ㄚ,他敢談嗎?」、「這手續有需要嗎?沒有需要
   阿,要我,我也不可能跟你談啊!我今天若真的沒有啦,我也不可能跟
  你談,要談什麼?沒有什麼好談的!」「你(李文正)有沒有做?你
   有做嘛!」、「 你只是一個宮女而已嘛,宮女值多少呢!」、「 啊另
  外你講說誰,好啦,我們也知道啦,外面有時候,妳說聽到誰講說他有
   對別人怎麼樣,她會站出來嗎?不可能站出來,,有啊,他曾經對我
  怎麼樣,,何必沒事我還要站出來說李文正對我怎麼樣,你摸過我的
  屁股ㄚ,怎麼樣怎麼樣。」等等95.4.20.嚴亞中於灰面鷲民宿中稱
  「,我可以去作證我告訴你,,你色誘人家!,當然作證,我還
  跟你客氣哦!」、「 我拍桌子你告我啊!我拍桌子你去告我阿!」、
  「 你本來就是要錢!你本來就是要錢!」6次、「我們不是去和解的
  喔!我們不是去和解的喔!我們不是去和解的喔!我告訴你!」,
  95.4.21.邱文雄在其恆春龍泉國小邱文雄辦公室稱「昨天我打完電話,
  我拜託尤董,這一件事就和館長說一說」、「尤董,你看怎麼樣? 不要
  再這樣下去了,這真的是喔,給一點面子給他(李文正),讓這一件事就
  這樣好了」、「說到錢喔,就不要跟她說」、「我們這個講到錢的事
  情,我們3個人知道就好,不要說給薇雅聽」等等,95.5.19蔡麗
  美至我家中稱「啊回去高雄就沒有回來了,,人家真的在幫他(李文
  正)處理事情,他不找人,他回去就,他回去就不要來了,阿不來就
  算了,阿人家現在有事情要跟你說,叫你打電話,你也沒有」、「 館長
  是說10萬啦!」、「因為事情剛剛發生的時候,他說他差不多67
  塊」、「因為事情剛剛發生的時候,他說他差不多67萬塊,剛開始的
  時候,你們還在爭辯的時候」、「他後來才說十萬塊,啊我們才說,
  這樣我們不會去說,我們不會去說,我們也不敢說了,我們要被打啊
  !」等等,95.6.10.已婚李文正所追求之黃淑芬稱他(李文
   正)的小動作太多了,你知道嗎?」「他的人很會吹牛啦!他嘴巴就
   是」、「很不實際,然後後來也都大概稍微了解嘛,因為很虛偽的那
   種」、「眞的是有病的變態耶!所以他是一個有病的人,啊他不承認,
  他一直狡辯,他狡辯是因為他覺得他很聰明,啊他的狡辯,所有的狡
  辯,都是為了這個顏面問題啦!」、「我ㄧ開始也不知道,是外面
  在說我才知道的,邱文雄老婆都不曾在說這些啦,因為她大概也是維護
  他的顏面,,我是聽邱文雄他太太不知道是帶什麼朋友去看房子,
  李文正走在後面,阿就摸她,結果那個朋友回頭就打他巴掌,」等
   等,然,96.5.,在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時,邱文雄謊稱「事情發生後第2
  天我昰聽被告說的」、「(被告在我面前)沒有承認過(對告訴人
  有不禮貌的行為)」、「,告訴人的父親有來找我,要求我說是否
  可以把事情處」、「所以我的認知昰告訴人父親請我幫忙處理調解
  的事情」、「第一次去告訴人家裡,是告訴人父親邀被告去的,第一次
   以後是告訴人的父親請我幫忙處理調解的事情」、「我沒有聽人說過
  (辦桌解決事情)」、「(就你看到或是聽到,告訴人有無飲酒作樂
  過?)飲酒作樂我是沒有看到,但是我有在很多社團場所看到告訴人醉
  過,也曾經我太太聽他媽媽講過,她媽媽說不要跟他爸爸講,說我在社
  團場所看見她喝醉過的情形。我沒有特別注意到告訴人有失態的情
  形」、「他(被告)只有提到他拍拍告訴人的肩膀,」等等,蔡麗美
  並謊稱「(被告)沒有(承認有對告訴人不禮貌)」、「(十萬元或十
  五萬元的賠償金)是我自己的意思,當時被告出國不知道這件事情」、
  「昰被害人的父親拜託我先生調解的」、「我不知道。我也忘記了(有無說要辦2解決這件事情)」、「我不知道(被告有曾對人不禮貌而被人打巴掌)」、「我有跟去(告訴人家裡談和解),但是我沒有說話,我只有聽而已」、「(被告)沒有(找我談過這件事情)」等等,以及,嚴亞中謊稱「告訴人說今天早上她到一個我們都認識的人家裡去,他說那個人要親吻她的時候,他有跳開」、「(被告)沒有(承認他有對告訴人不禮貌)」、「(你有無親自看過告訴人喝酒過?)幾年前我在墾丁福華飯店服務的時候,那天告訴人在我們飯店舞池跟朋友跳舞,」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所有惡劣犯罪者、替其脫罪、執意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



95.12.11.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第一次準備程序,台灣全無執問李文正任何關於其妨害性自主與誹謗惡劣犯意、犯行等等之問題,其所準備審理之內容亦非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惡劣犯意與犯行,其所準備審理之內容乃為替惡劣慣犯李文正與其友人邱文雄等人、與所有人脫罪、扭曲打壓事實、栽贓污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一罪,並於我揭發、檢舉後,自行安排「調解」,且於我拒絕後,於第二次準備程序開庭時,惱羞成怒大聲對我叫罵,更於96.5.審理當天,再次蓄意惡意執意不審理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惡劣犯意與犯行,直接蓄意惡意執意將無辜受害的我以有罪之人處理,並於審理時傳喚李文正之友人,亦為96.3.28以致我於死地為目的殘暴毆打傷害之相關人等,邱文雄、邱文雄之妻蔡麗美、嚴亞中等人到庭作偽證,闡述與事實、錄音光碟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截然不符之情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李文正與所有人脫罪、誹謗抹黑、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誣吿等罪到底。


 台灣更在明知96.3.28.我被李文正友人邱文雄等人聯合與警察等等相關
 人員以致我於死地為目的的殘暴毆打傷害的情況下,繼其不法迫害我以誣
 吿一罪後,再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公共危險一罪,並合併公共危險罪與誣告罪於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一案中共同審理,執意惡劣不法迫害我、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人脫罪到底,且在台灣惡劣合併公共危險罪與誣告罪執意惡劣不法迫害我以誣吿一罪失敗後,更為惱羞成怒、囂張惡劣的直接光明正大再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誣吿一罪。
 

5.    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繼其第一次合併誣告與公共危險罪不法迫害我以誣吿失敗後,再次合併公共危險罪與誣告罪,以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替所有惡惡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到底。

   台灣明知恆春龍水派出所監視錄影帶可證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至我
   被恆春龍水派出所警察非法開車追逐導致撞樹之事發現場聯合與警察以
   致我於死地為目的殘暴毆打傷害,亦明知事發當天有龍水派出所、恆春
   分局監視錄影帶可證事發當天恆春警方確實出動眾多警力至事發現場並
   包裝善後、設計陷害栽贓等等,我並同時要求台灣出示事發當天龍水派
   出所與恆春分局警員值班表等等,且明知邱文雄稱「警察就跟我講說,
   尤薇雅有到過派出所」、恆春警察不小心說溜嘴「事發現場有很多
   人」、「之前李文正妨害性自主的案子沒有處理好」等等,以及,明
   知屏東地檢署王光傑以偵辦我狀告屏東地檢署葛光輝以「你只是(要)
   一個公理,公理值多少錢呢?」取代邱文雄誹謗、污辱我之「你只是一
   個宮女而已嘛,宮女值多少呢?」等等為由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誣
   吿一罪等等,且屏檢王光傑之開庭筆錄與實際開庭狀況不符,其開庭之
   錄音與錄影光碟更只呈現影像、全無聲音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劣不允
   許我在法庭內質問「宮女」一事、拒絕勘驗屏地檢王光傑之開庭錄音與
   錄影光碟等等,並拒絕調閱恆春龍水派出所、恆春分局等等監視錄影帶
   與龍水派出所、恆春分局等等值班表,更直接駁回所有呈現事實真相之
   所有聲請等等,以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
   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



台灣亦明知邱文雄於96.12.27.偵查庭謊稱「後來聽人家講說,他有喝酒,也有撞車。我是聽警察說的,警察我不認識」,並於96.6.19.在屏地院審理時再稱「(你聽何人說我車禍?)我不想節外生枝」等等,且 96.12.27.屏地檢王光傑開庭時邱政均謊稱「我沒有看過他出車禍的地點」等等,以及,嚴亞中於97.6.19.屏地院誣告審理中謊稱「我離開恆春之後,就沒有再到恆春,我跟被告發生爭執(95.4.20),六福莊飯店就叫我辭職,98.3.28.之前的一年多就辭職」等等,蓄意惡意執意蓄意包庇袒護、惡意替其脫罪、執意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吿一罪到底。


   台灣並明知屏東地方法院誣告一審結束後,我以長達80頁之上訴理由狀
   上訴台灣高雄高等法院,並於其中以表格清楚列出所有人之謊言:


1)事發當晚我根本沒有在邱文雄家來回繞圈,且當晚我的車是停在邱文雄家後
    門的巷子裡,而非邱文雄家前門的馬路上,再者,邱文雄家距離我家如此之
    近,開車繞一圈根本不需花費1分鐘,更甚者,當晚在邱家後門的我,我所看
    到警車出現的方向是從龍水派出所方向前來,而非檢警、法院他們各別所自行
    捏造的方向與說法。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邱文雄
她正在叫囂的時候,這時,警察剛好也繞到我家側面那邊,她看到警察車,她就馬上開車跑掉了。
我從後門看到是被告;先稱「我沒有出來跟警察講話」,後稱「有,因為警察問我被告在何處,我在後門告訴警察說被告已經離開了。」。
邱政均
尤薇雅她又繞回來,又叫囂,跟著警察也繞回來,正好看到他正在叫囂,然後尤薇雅就開車離開了,我看到她往我家後面開走,過不久她又從我家前面經過,往派出所的方向開,
我與被告有碰到面,在我家後面的巷子,當時被告開車到我家後面叫囂;警察又繞一圈回來,剛好遇到被告在我家後面的巷子叫囂,後來被告就開車從我家前面逃走,警察就開車在後面。

警員周明俊
我們就再開回邱文雄家,就看到尤薇雅開走了,他往他家開,繞了一圈,又回到龍泉路上,到龍泉路上,由北往南開。
我們有去被告家後面看被告有無回去,被告沒有回去,我們折返邱家,被告看到我們後,被告又開車跑了
警員張賜霖
我們就再開回邱文雄家,就看到尤薇雅開走了,她往他家開,我們跟著她的車,他繞了一圈,又回到龍泉路上,就往南開。
我們到被告家時,被告又出現在邱家門前按喇叭,我們就繞回去邱家,被告看到我們警車後,被告把車往南開。


2)在我不認識任何警察的情況下,龍水派出所警察認識我、知道我名字,更是
     知曉我住處,根本不需「詢問邱文雄後,得知尤薇雅之住處」,更未在那與
     邱文雄、邱証均『聊天』,以及在邱文雄住處與我家來回繞圈等等,且這4
     於偵審時各別自承: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邱文雄
當天尤薇雅到我家吼叫,吼叫沒有多久,我就報案了,在電話中,警察就跟我講說,尤薇雅有到過派出所,我報完案之後約10分鐘,她又來罵一次,她罵完他就開車離開了,這時,我從家裡有看到警車開過來,我下樓跟警察說,尤薇雅從我家後面開車離開了,警察就去巡邏到尤薇雅她家,警車走了之後,我就進屋了。之後約10分鐘,她又過來叫囂,她正在叫囂的時候,這時,警察剛好也繞到我家側面那邊,她看到警察車,她就馬上開車跑掉了,後面的情形,我不了解了。
我從後門看到是被告,我沒有開車出去追她,我跟兒子都沒有出去,我是單純的報案,警察就來處理;我跟我兒子都沒有出來,我們是隔著家門往外看;先稱「我沒有出來跟警察講話」,後稱「有,因為警察問我被告在何處,我在後門告訴警察說被告已經離開了。」。
邱政均
當天我正要上床睡覺,我聽到他在我家旁邊的巷子按汽車喇叭跟叫囂,我就起來,她叫了一陣子,她就離開了,因為她開車,可以很明顯聽到車子的聲音,接著,在她離開之後的二、三分鐘,我有看到我爸爸報案,之後,約5分鐘左右,她又來了,我就從我家後門出來,我有告訴她,我已經報案了,她不理我,繼續叫,我就進屋了,警察就過來了,警察過來時,她已經離開了,警察來時,我跟我爸爸有跟警察談一下,我們跟警察說,尤薇雅剛才來過,應該是往我們家後面回家了,警察聽了,就往我們家後面開。接著約二分鐘,尤薇雅她又繞回來,又叫囂,跟著警察也繞回來,正好看到他正在叫囂,然後尤薇雅就開車離開了,我看到她往我家後面開走,過不久她又從我家前面經過,往派出所的方向開,後面發生什麼事情,我就沒有看到了。

我與被告有碰到面,在我家後面的巷子,當時被告開車到我家後面叫囂,她按喇叭,我有出去看一下,是我父親邱文雄報案,我父親報案後,警察有來,警察來之後,被告就往他家方向開走,被告又繞一圈回來,警察後來才到,警察到的時候,我告訴警察說被告往他家開走,警察又繞一圈回來,剛好遇到被告在我家後面的巷子叫囂,後來被告就開車從我家前面逃走,警察就開車在後面,我沒有出門,我父親也沒有出門,我們在後面看而已。

警員周明俊
是當天派出所通知我們,邱文雄他們家,有人在該處妨害安寧,在按喇叭,我就跟
張賜霖一起去,我們過去的時後,沒有看到有人在,當時我們已經知道是尤薇雅在鬧,所以我們就往尤薇雅家的方向開,開到尤薇雅家沒有看到她,但我們有聽到有人在按汽車喇叭,我們就再開回邱文雄家,就看到尤薇雅開走了,他往他家開,繞了一圈,又回到龍泉路上,到龍泉路上,由北往南開,我們就跟在他後面。
有接到民眾報案,是邱証均的父親報案的,當時我跟張賜霖在巡邏,我們趕往邱家去處理,去的時候,被告沒有在現場,他已經離開,我們就到被告家附近看他有無回去,聽到被告又在邱政均他家按喇叭,我們就再回來,因為被告及邱政均家相隔不遠,我們聽的到喇叭聲,我們在現場沒有遇到被告,我們有跟邱家的人說話,邱家的人說被告在他家騷擾罵三字經,這是邱政均的父親說的,我們有去被告家後面看被告有無回去,被告沒有回去,我們折返邱家,被告看到我們後,被告又開車跑了;在本案前我不認識被告;從接到電話到被告撞到樹叢應該不會超過30分;我們有跟醫院講被告的名字,因為我同事張賜麟認識他。

警員張賜霖
當天我們在巡邏,接獲派出所通知,邱文雄他們家,尤薇雅在該處妨害安寧,在按喇叭,我們到現場的時後,尤薇雅已經没有在現場了,然後,我們就往尤薇雅家的方向開,開到尤薇雅家前面沒有看到她,但我們有聽到邱文雄家方向有人在按喇叭,我們就再開回邱文雄家,就看到尤薇雅開走了,她往他家開,我們就跟著她的車,他繞了一圈,又回到龍泉路上,就往南開,我們就跟在他後面。
他們說被告好像喝醉酒,在他家亂按喇叭,並罵三字經,被告妨害安寧,所以我就跟周明俊一起去處理,當時我們是12時到2點的巡邏,我們到現場時,被告已經開車離開邱家,我們沒有看到邱家的人,當時我們到邱家後,發現被告已經不在現場,因為被告住在邱家後面,邱文雄報案時有說被告有酒醉的現象,所以我們就繞到被告家看被告有無喝酒,我們到被告家時,被告又出現在邱家門前按喇叭,我們就繞回去邱家,被告看到我們警車後,被告把車往南開;我知道被告家在邱文雄家後面,但不確定在哪一家,但報案人有說被告車子的牌子;我知道被告這個人,我知道他的名字,因為他之前有性侵害的案子,是我們派出所處理的;從被告按喇叭看到我們離開到車禍發生約56分鐘。
警員周俊吉

第二次到醫院時,還是沒有辦法替被告作吹氣酒測,他還是哭鬧,說要找爸爸,派出所警員就載她回家,但是他家裡沒有人,就再把他載醫院。
119人員石川吉

是派出所警員告訴我你的名字,醫院掛號不是我處理的。
119人員林傳能

(你如何知道被告叫尤薇雅?)應該是有證件,我忘記了。後來我知道他的名字,是因為被告的妹妹打電話來詢問這件事情,我才知道被告的名字。


3)喝酒部份:

偵查庭
屏地院
邱文雄
有沒有喝酒,我不知道,是後來聽人家講說,他有喝酒,也有撞車。我是聽警察說的,警察我不認識。
我報案時有說被告有喝酒,因為我小孩說被告的臉色有點紅紅的,我覺得她應該有喝酒,才會說那些話。

警員張賜霖

邱文雄他們說被告好像有喝酒;邱文雄報案時有說被告有酒醉的現象;因為報案人說他有酒醉的情形,所以我們想要查證。


4)開車追逐部份: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警員周明俊
我們就跟在她後面,看到她開車不穩,會蛇行,我們一路跟她,距離大概都三、四百公尺,他的車速很快,之後,過赤崁路口轉灣就撞到草叢了。
我們就跟在被告車的後面,我們距離被告的車約23百公尺,後來在龍泉路過一個轉彎,被告就撞上樹叢;我們是要問被告為何去邱家鬧,可是被告已經離開,所以我們跟著她,希望被告停車接受我們的詢問;(你們當時有無懷疑被告酒後駕駛?)有,他開車搖搖晃晃;因為被告開的很快,所以『沒辦法攔下』,被告的車速應該780公里,我們看到被告時,被告已經撞到樹叢裡面,我們沒有看到被告如何撞到樹叢的;從接到電話到被告撞到樹叢應該不會超過30分;撞車的地點距離龍水路與赤崁路口約30公尺
警員張賜霖
我們就跟在他後面,距離至少有一百公尺,一開始是這樣,後來他加速,在直行車道開的很快,在派出所前面那段,她過彎就有不穩定的情形,我們還是繼續跟,跟到赤崁路口,因為有一個彎道,我們就看不到她的車,過了彎道之後,就看到事故現場塵土飛揚,就看到她的車子已經衝到草叢裡面了。
被告起步時,我們相距約50公尺左右,我們看到被告車左右搖晃,我們就跟在被告車後面,我們距離被告車有一段距離,案發現場距離邱家有1公里左右,車禍地點150公尺前有一個彎道,我們在距離彎道150公尺的地方,有看到被告開到北向車道上過彎道,我們的車到彎道時,看到前面150公尺處塵土飛揚,我們就猜測,被告已經車禍了;被告當天時速應該是8090公里左右;我們『不想攔下被告』,因為被告的車亂開,我們怕被撞到,因為報案人說他有酒醉的情形,所以我們想要查證;車禍地點距離赤崁路與龍泉路口150公尺;從被告按喇叭看到我們離開到車禍發生約56分鐘。


5)上手銬部份: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警員周明俊
是我陪同的,當時因為尤薇雅不願上救護車,我就上他手銬,強制送醫,因為當時她頭部流血。
被告從樹叢走出來,被告當時額頭有流血,被告其他部位沒有受傷,因為晚上只看得到他額頭有流血,被告不上救護車,我們就強制把被告送醫;都是我們警員把他送醫的,被告當時都是酒味,她不肯上救護車,是我跟消防隊的二名人員把被告送上救護車的,是我把被告銬上手銬,並把被告帶到醫院,張賜霖則在一旁,我也有上救護車一起去醫院;因為被告有掙扎,被告當時不上救護車,我們基於救人,所以才上手銬強制把被告送醫;我們強致送醫的依據是因為被告喝酒,不肯上救護車,且被告又受傷;被告在現場應該沒有表示要回家。
警員張賜霖

被告是從左邊駕駛座的門出來,被告身上額頭有受傷,有流血,被告當時語無倫次,被告一直抱怨警察以前都沒有處理好他的案件,救護人員將被告纏扶上車,被告沒有反抗,因為被告都是酒味,所以我們同事才將被告上手銬;因為被告明顯酒醉駕駛,我們就纏扶被告上救護車,被告有講我們不能將他上手銬;因為被告明顯的酒醉駕車,被告的額頭也受傷,必須強制送醫。
119人員石川吉
因為傷患的情緒不穩定,我有請其中一個員警陪同送傷患到醫院;(當天有把傷患上手銬嗎?)這個我不太清楚。
因為被告有受傷,所以我們必須把他強制送醫,我們和警員聯合把被告弄上車,被告有掙扎,她說不要上車,我們有抓被告的手腳上車,被告一直用力掙扎,我是開救護車的,我在前面,所以不清楚有無上手銬;因為你有受傷,救護車到後,看到你頭部受傷,怕你有其他問題,所以才把你送醫,我們救護人員是處理受傷的人,只要你有受傷我們就要把你送醫,是派出所的警員告訴我你的名字,醫院掛號不是我處理的,我不記得你有無被上手銬。
119人員林傳能

我們到現場時,我們請被告上救護車,但被告不願意上車,被告說他要回家,警察說他頭部受傷,要強制送醫,因為我們沒有強制權,就請一個員警陪同,另一個警員把被告上手銬,我跟被告及一個警員在救護車後座;我沒有看到被告走路,被告沒有辦法離開現場;(你們有何人拉被告上車?)二個警察,一個銬手銬,一個拉被告上車,石川吉在車上待命。


6)當我解開安全帶,由車內自行走出時,駕駛座的車門根本沒有被任何樹木擋住,我更未撞斷任何樹木,車子的安全擋風玻璃上也沒有任何樹木,且全身毫髮無傷: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警員周明俊
我們沒有很明確的看到她是怎麼出來的,我們只有看到她從車子的旁邊走出來。

應該是旁邊,被告是從駕駛座旁邊的位置出來,駕駛座的門被卡住了。
警員張賜霖
我有看到他在草叢裡面要倒車,但是他岀不來,我看到她在車上待一陣子,是救護車到場,她才自己走出來。
被告是從左邊駕駛座的門出來;我沒有看清楚從那邊有無樹被撞斷。
警員宋裕生

因為白天我們有在過去拍照,我們去的時候車門二邊都是關起來的,現場的樹木在車子左側的部分有被撞斷。
警員周俊吉

我去現場時,駕駛座的車門可以開,駕駛座的車門沒有被樹卡住。


7)恆春警局、消防局、醫院之時間紀錄表:

龍水派出所
恆春分局交安組
119救護車
恆春醫院
接獲通知時間
010
110
041
122(到達醫院)
抵達現場時間

115
048

離開時間


051
145


8)龍水派出所警察通知救護車、恆春分局交安組之事發地點各別為:

96.5.拼湊記憶時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
審理
警員周明俊

對(通知救護車送醫),我們通知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消防隊,我們等了十幾分鐘,消防隊就來了,來了二個人。
因為被告車卡在樹叢裡,被告把車發動想要到車出來,我們不敢下去,我們就打119通知救護車過來,我們有在現場等救護車到達;我們看到被告撞上樹叢後,就打電話回龍水派出所通報,後來龍水派出所就通知交通隊及救護車。
警員張賜霖

是(通知救護車送醫)我們通知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消防隊,我們等了多久消防隊才來,我不記得了。
我們到時,被告的車前後移動想到倒車出來,因為路面及撞車的地點有落差約50公分,所以後輪卡住,無法倒車,我們馬上通知勤務中心通知救護車,因被告一直處在倒車的狀況,所以我們不敢靠近,因為怕被撞到;我們跟勤務中心回報時,是說在赤崁路與龍泉路附近發生車禍。
警員宋裕生

我到現場時,尤薇雅沒有在場;龍水派出所通知我們到赤崁路,派出所一開始只告訴我們在赤崁路,我們有去赤崁路,我跟周俊吉一起去,我們到赤崁路時,沒有找到,然後,我們就連絡派出所,派出所告訴我們,人已經送到醫院了,我們就直接到醫院,到醫院之後,我們就詢問派出所警員,知道確定的車禍地點,我們就回到現場。
當天我跟周俊吉去處理,當初我們接到勤務中心通報,勤務中心說事故現場在赤崁路,我們在赤崁路上沒有看到任何車輛,我們就跟龍水派出所連絡,龍水派出所說被告已經送醫,我們就趕到恆春旅遊醫院去,看到被告與龍水派出所的二名警員已經在醫院,我們就詢問警員車禍處所,警員就帶我們去車禍現場,我們去的時候,被告的車在樹林裏面,所以我們就拍照、測量等例行公事;我們是到赤崁路,通報說是赤崁路,是報案人說的
,我不知道是何人報案,是勤務中心通知我們的,那邊是龍水的轄區,第二次到現場才知道是龍泉路;我當交通警察7年,我覺得車禍現場沒有問題;因為報案是在赤崁路,我們去後,發現赤崁路沒有車禍。
警員周俊吉


我跟楊文榮一起去處理的,我是晚上過去的,先生是第二天早上才去的。當天我們接到報案,說赤崁路那邊有車禍,我們到赤崁路時找不到,我們就折返到醫院,就看到被告在醫院,還有當地警員也在醫院,因為派出所的人員先到,我們用無線電問派出所的人員,他們說已經把被告送到恆春旅遊醫院,我們就趕過去醫院,到醫院時,被告躺在急診室接受治療,被告當時在哭鬧,他語無倫次,他說要找父親。我們有詢問被告,被告答非所問,無法製作筆錄,我們也沒有辦法做吹氣酒測,我們請派出所警員先帶我們到現場去,到時,看到被告的車子衝到樹林,我們就拍照、製作現場圖,例行公事處理後,我們又折返到醫院去。
119人員石川吉

(龍泉路與赤崁路口一帶)。
當天我有去龍泉路與赤崁路口處理車禍,我和役男林傳能去的,我們開救護車去處理,我們接獲指揮中心報案。
119人員林傳能
警察是跟我們說在赤崁路上,所以我們就沿著赤崁路上,慢慢的找;我們是往赤崁路上,就是過那個龍水派出所,大概左轉過後,50100公尺之間,50公尺100公尺那邊,那邊發現的;我們是沿著那個龍巒橋,那個右手邊進去嘛,進去之後,有經過龍水派出所那一條路,然後再左轉,因為我們那個時候,好像龍泉路,然後,就是過龍水派出所之後,有一個叉路嘛,然後,左轉那邊好像就是赤崁路,對,我們是在那邊發現的。
(龍泉路與赤崁路口一帶)。
報的時候好像是赤崁路,一般人報案說大概的地點,我們會在報案地點附近找。


9)救護車抵達現場的情形:

拼湊記憶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警員周明俊

我們沒有很明確的看到她是怎麼出來的,我們只有看到他從車子的旁邊走出來;(從你們發現尤薇雅走出車外,到救護車到達來接尤薇雅,這一段時間,有沒有其他人到車禍現場?)沒有。
因為被告車卡在樹叢裡,被告把車發動想要倒車出來,我們不敢下去,我們就打119通知救護車過來,我們有在現場等救護車到達,我們在等救護車來時,被告此時就自己走出來,是救護車來的時候,被告才下車;當時邱証均、邱文雄、嚴亞中都沒有在現場;被告在場時,應該沒有表示要回家。
警員張賜霖

我有看到他在樹叢裡面要倒車,但是他出不來,我看到他在車上待一陣子,是救護車到場,他才自己走出來;(你回想一下,是救護車先來,在路邊等,尤薇雅才從車子走出來,還是尤薇雅走出來的時候,救護車也剛好來?)應該是救護車到的時候,他才出來。
因為被告一直處在倒車的狀況,所以我們不敢靠近,因為怕會被撞到,被告車油門聲音很大,救護車來之後,被告才自己出來,感覺上車無法到出來;整個過程中,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都沒有出現;從邱文雄家到車禍現場都沒有人打被告。
119人員石川吉

當天我是跟林傳能出勤,林傳能是替代役男,當天是我開車,我開救護車代號恆春九一,車號我沒有記得;他負責處理傷患,我負責開車;我不太記得接獲傷患的位置有無路燈;有,我有看到他的長相,我看到是一張有血跡的臉,還有他的長髮;他一直表示要回家並說,他家在附近,不要我們送她到醫院;當天還有二個警察在場,但是我不知道是哪個派出所的;因為傷患的情緒不穩定,我有請其中一個員警陪同送傷患到醫院。
到現場時,看到龍水派出所的二名警員已經在那裡,因為當時我看到現場有一部紅色轎車停在往路邊的樹林裡,受傷的傷者已經出來了,路面跟樹琳有落差,車子掉在樹林裡;我們到時,患者已經出來了,患者就是被告,我們到現場時,警員跟傷患已經有接觸,被告可能有喝酒醉,他跟警員有爭執、大小聲;現場除了2名警員外,沒有其他人;我不知道處理本件大概幾分鐘,要看救護紀錄表,紀錄表都是據實記載的;救護紀錄表是我寫的;(你說我在現場魯很久,但是依據紀錄表,你們到現場到離開只有3分鐘?)是;(為何幫我測量生命跡象的人事你簽名?)是役男告訴我後,我製作的,是役男測的。
119人員林傳能
在赤崁路上,路邊就看到;因為我到現場的時候,他已經在路邊,然後跟警察在講話;他就已經在路邊了,然後在那邊跟員警吵架,然後我就說要送醫院,他就說他不要去醫院,然後就一直在那邊說他…. ,因為我們有受傷就一定要,因為你現在沒事,不代表說之後會沒事;他已經在路邊要,嗯,就是在那邊講話,那我們就是,最後把她強迫送醫;因為,我不知道你講的意識清醒昰怎麼樣啦,因為我們當時昰跟他講說請他送醫院,,可是她,我們無論怎麼跟他解釋,她就是不要去醫院,這樣的情形,我們最後只有強迫送醫,因為他如果沒有去的話,我不知道情況會不會更嚴重;比如說,如果他意識清醒,他當時又喝酒,有的時候,喝酒的人,你講過什麼,睡覺起來可能就不知道了,你要我解釋什麼叫清醒嗎? 因為他如果沒有喝酒的話,然後,回答又有條有理,那我們,我還能跟你講說他是清醒,但是他並不是處於這樣的情況;我當時,我救護到現在,唯一被打的一次,就是你姐姐打我那一次,我什麼事情都沒做,然後就被打了,所以你說,他算清醒嗎?當時想要幫她做處置,可是他拒絕任何處置,阿我肉眼看到就只有頭部流血;我肉眼看到的,阿至於其他什麼的,我就不知道了,因為他當時拒絕任何處置;整個額頭,我看到的時候,就是血跟頭髮都已經黏在一起了;我看到的是額頭而已,都是血,血跟那個頭髮都,就黏在一起啦,看到的啦,肉眼看到的啦;因為他現場,聽警察講說,他們,你姐的車子整個開進樹林裡面,整個撞進去了;車在哪裡,我們也不知道;晚上就很暗,看不到阿,我沒看到車阿;因為就我看到的時候,到現場,他就在路邊,阿頭部就是有流血,就是已經,我至少明顯的看到她頭部有流血,一定有受傷,而且即使他現在可以走,我們,基本上,分局應該也昰要我們強迫送醫阿,因為,那個懷疑可能有輕微腦震盪,要送到醫院去檢查,那種東西昰很難講的;那時候因為我看到的時候,你姐昰頭部有外傷阿,然後結果那時候,你姐就是拒送醫嘛,阿警察就是要請你姐上車阿,然後就盧很久,就在那邊盧阿;你姐就是,就是不要,他就說我不要,我要,我現在就要回家,你放開我;你姐就是不要上車,他就是拒送醫啦,阿所以我在那邊等滿久的阿;你姐那時後昰拒送醫,而且情緒昰很高昂的,我看分局是因為這樣子來銬上手銬的耶;他就是,就是,就是講說他,我現在要直接回家,你不要攔我,然後那個什麼,我也不要去醫院,然後就是盧很久,因為一定要嘛,然後要上車的時候,他又說,你在強迫我送醫院的話,我昰現場4個人全部都要告,然後不得已,警察就扣上去嘛,然後請他上車嘛;當時就是他一直要回家,阿他會被扣上手銬是說,因為他當時拒送醫,阿問提昰患者本身,就是已經他一定有受傷了,而且是很明顯的,然後基於安全起見,分局那邊才不得已扣上手銬的,以我當時看到的是這樣啦。
是我出勤,我跟石川吉一起出勤,是由石川吉開救護車,我負責處理傷患,當天開的救護車車牌是0973-MG;我是在路邊看到傷患,當時旁邊還有2名員警,我沒有看到其他人,傷患是一個女的,該傷患當時頭部有流血,頭髮蓋住臉部,我沒有看到他的長相,我感覺,應該是年輕的,當時他是清醒的。
我到現場時,看到員警與被告,我們消防隊開救護車過去,淡救護車不是我開的,是警消石川吉開車,我們到現場時,我們請被告上救護車,但被告不願意上車,被告說他要回家,警察說他頭部受傷,要強制送醫;我到現場時,沒有其他人,也沒有看到有人打被告;我們到現場時,當時很暗,我沒有看到車子;我們到現場時,被告已經在馬路邊,我們將車子停下後,我聽到被告說要回家,警察說救護車來了,趕快上車;我沒有看到被告走路,被告沒有辦法離開現場。


10)我『上』救護車的位置:

拼湊記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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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警員周明俊

車禍地點的對面馬路。

救護車停在道路的右側,樹叢的斜對面;救護車都沒有移動位置;撞車地點距離龍泉路和赤崁路口約30公尺
警員張賜霖

在車禍地點的對面龍泉路318號前面。
救護車停在警車的後面,停在南下的路邊,是被告車的斜對面,是比較靠近龍泉路與赤崁路口,還沒有到車禍地點;車禍地點距離赤崁路到龍泉路口150公尺
119人員石川吉

在龍泉路與赤崁路的交叉路口,我確定;(你們接尤薇雅的地點,是否有民家?)有,我們接的地點距離民家大約本偵查庭的縱深。
救護車停在警車的後面,警車的左前方就是被告的事故地點,我到現場看到警車跟被告的車;救護車在現場都沒有移動位置。
119人員林傳能
我們在路邊看到,就看到妳姐跟警察;在赤崁路上,路邊就看到;我們是往赤崁路上,就是過那個龍水派出所,大概左轉過後,50100公尺之間,50公尺100公尺那邊,那邊發現的;警察是跟我們說在赤崁路上,所以我們就沿著赤崁路上,慢慢的找;我們是沿著那個龍巒橋,那個右手邊進去嘛,進去之後,有經過龍水派出所那一條路,然後再左轉,因為我們那個時候,好像龍泉路,然後,就是過龍水派出所之後,有一個叉路嘛,然後,左轉那邊好像就是赤崁路,對,我們是在那邊發現的;晚上就很暗,看不到阿,我沒看到車。
我印象中是龍水派出所,再開一段路,有一個大彎,再往前十幾公尺,我是在路邊看到傷患;(能否從照片【屏檢王光傑提示其由赤崁路所拍的照片】)中告知檢查官,你當天接獲傷患的位置?)看不出來;我只記得怎麼走及地點,但是我現在沒辦法說。
不是那麼確定,正常情形,我們應該會停在警車的後面;救護車有無前後移動,不是很清楚,但是車子沒有離開現場;。


11)除強銬手銬外,警察與119消防人員將我『送上』救護車之情形:

  拼湊記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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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警員周明俊

我陪同到醫院。
是我跟消防隊的2名人員把被告送上救護車的;我也有上救護車一起去醫院;我們抓被告的手脕及腋下,將被告拉到救護車上,我們沒有抬被告的腳,但被告有用腳亂踢;我們上救護車後,被告還手腳亂揮,他還坐起來在那邊鬧;我們沒有把被告手腳綁著,我們有上手銬,到醫院後,才將手銬打開。
警員張賜霖

是周明俊跟他去的。
我們同事周明俊跟被告一起去醫院;救護人員幫忙攙扶上車,被告沒有反抗;我們就攙扶被告上救護車。
119人員石川吉

我有請其中一個員警陪同送傷患到醫院。
我們和警察聯合把被告弄上車,被告有掙扎,他說不要上車,我們有抓被告的手腳上車,被告一直用力掙扎。我開救護車的,我在前面,所以不清楚有無上手銬,林傳能有替被告做初步檢查,他說他有被被告打到,我們把被告送到署立恆春醫院;我沒有看到被告在救護車上有無手腳亂揮,我在開車;整個過程中被告沒有呈現昏迷的狀態。
119人員林傳能
他自己走上去救護車的;他可能有喝酒,就是有喝酒啦,然後頭部有受傷,所以,我們一定要強迫送醫……….,然後當時就是….,我就請員警陪同,送到,強迫送到醫院去;也沒有動手啊,就是一樣,就直接讓他上車,然後我們就直接載到醫院來了;因為已經過很久了,而且又半夜,我們119不能一直待在那邊,最後就是不得已,一定要強迫送醫院,以你姐當時的情況,他就是不要送醫院,那我們為了安全,你姐送醫之後,因為他有腦震盪,如果…. ,所以我們最後就是,真的很,真的過了滿久,他就是不要送醫就對了;很久,真的沒辦法,然後,因為警察也,就是戴上那個手銬;我本來想要幫他做處置,我會更清楚,可是他就是車上拒絕那個處置;啊不做處置,他又要我,要求我幫她解開手銬,然後,因為我是119人員,我又不是警察,我怎麼會有鑰匙? 我就因為這一點,被他打,你要我講什麼,當時他就是這樣子而已;就是請他上車啊;就自己走上去(救護車)的;他是雖然說還昰激動,可是問提昰,他還是有上去

警察說他頭部受傷,要強制送醫,因為我們沒有強制權,就請一個警員陪同,另外一個警員把被告銬上手銬,我跟被告及另一個警員在救護車後座,被告坐著,被告拒絕救護,我們是以半強迫的方式,拉被告的手臂上車,被告當時有掙扎,他的意願就是不要;我印象中被告沒有用腳踢我或別人;我沒有看到被告走路,被告沒有辦法離開現場;(你們有何人拉被告上車?)有2個警察拉被告上車,一個銬手銬,一個拉被告上車,石川吉在車上待命;過程中,被告都是清醒的。


12我至醫院之情形:

拼湊記憶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警員周明俊


到醫院後,我們就把車禍交給交通事故處理小組,並通知被告父母來處理,後來我們就離開;(我到醫院時,我要離開,你們不讓我離開,是打算在我去哪裡?)是救護車載去的,我們沒有打算把被告在到何處,被告在醫院時,還一直吵鬧;我們可以查資料知道被告父母的住處,那天我門離開後,就開警車去通知被告父母;(你們到醫院時,有
無幫被告掛號急診?)我們有跟醫院講被告的名字,因為我同事張賜霖認識他。
警員張賜霖


我同事周明俊一起跟被告去醫院,我開警車隨後到醫院,我們把案件交給交通隊處理;我知道被告家在邱文雄家後面,但不確定在哪一家,但報案人有說被告車子的車牌;我知道被告父母親,因為被告之前有性侵害的案子,我知道被告父母大概住的地方,當天是我們通知被告父母到醫院的;我知道被告這個人,我知道他的名字,因為他之前有性侵害案子,是我們派出所處理的。
警員宋裕生

(當天尤薇雅送到哪一家醫院?)署立恆醫院;恆春醫院抽血時,我有在場,是我跟周俊吉要求醫院抽血,因為當時,尤薇雅無法做吹氣酒測;抽血之後,是我跟周俊吉送過去南門醫院的。
我們在赤崁路沒有看到任何車輛,我們就跟龍水派出所連絡,龍水派出所說被告已經送醫,我們就感到恆春旅遊醫院去,看到被告與龍水派出 所的二名警員已經在醫院,我們就詢問警員車禍處所,警員就帶我們去車禍現場;我們現場處理完,我們又趕回醫院去,我們第一次到醫院時,看到被告躺在醫院就醫,我們就先去現場處理,後來返回醫院,我們對被告做酒測,因為被告在那邊哭鬧,我們有告知被告這是我們例行性的公事,如果被告不願意接受的話,我們要請醫院抽血檢驗,我們在醫院看到被告時,被告好像只有頭部額頭受傷,他還是一直哭鬧;是醫院叫被告父母來,派出所也有通知被告的父母,後來我們就會去了;(依你報告所載的時間推算,你們到醫院第二次找我時,我已經不在,你們在何處找我?)我們第二次回去你還在醫院,有錄影存證;我們到醫院後,龍水派出所警員就把被告交給我們就離開了;我們第一次到醫院時,被告意識是清醒的,第二次也是;我到醫院時沒有看到被告被上手銬;我們囑託醫院抽血時,被告一直在哭鬧;被告的血是醫院的人員送的;我在醫院有錄影,有將光碟送給檢察官,光碟是在酒駕那件案子裡;我沒有看到被告當天是否有拒絕接受治療。
警員周俊吉


當天我們接到報案,說赤崁路那邊有車禍,我們到赤崁路時找不到,我們就折返到醫院,就看到被告在醫院,還有當地警員也在醫院,因為派出所的人員先到,我們用無線電話問派出所的人員,他們說已經把被告送到恆春旅遊醫院,我們就趕過去醫院,到醫院時,被告躺在急診室接受治療,被告當時在哭鬧,他語無倫次,他說要找父親,我們有詢問被告,被告答非所問,無法製作筆錄,我們也沒有辦法做吹氣酒測,我們請警員先帶我們到現場去;例行公事處理後,我們又折返到醫院去,第二次到醫院時,還是沒有辦法替被告作吹氣酒測,他還是哭鬧,說要找爸爸,派出所警員就載她回家,但是他家裡沒有人,就再把他載回醫院;因為被告在醫院鬧,我們在醫院看到被告時,被告的頭部有受傷,其它部位我沒有注意到,被告當時沒有說他被人家打,也沒有上手銬,我們有錄影;是我尤薇雅的錢包、相機給他;我沒有跟護士說不要理會尤薇雅,他是裝的;我當交通警察6年了;我不知道我們到醫院的時間;醫院採血後,是我跟楊文榮送去檢測的,是在抽血後就立刻送去。
石川吉


是派出所警員告訴我你的名字,醫院掛號不是我處理的,我不記得你有無被上手銬;(救護紀錄表的時間是指到醫院的時間還是近去醫院的時間?)醫院跟我們認定的時間不一樣;我忘了被告是怎麼下車的。
林傳能
他到醫院之後,算是很配合啦,他當時,他就是拒絕任何處置啊,他也不躺下來,就是一直坐著,阿其實他下來的時候還滿配合的;2個警察,1個那個,就是陪我們去;1個就開他們的警車;好像他有先繞到其他地方耶,然後,過1段時間再到醫院;因為,他比較,我不知道是不是我們119開到比較快啦,就是有超微晚一點;不是說我們到,他馬上就接到,就是隔了1小段時間這樣。

我們送被告到醫院後,填寫一些資料就回去了,救治的整個過程就是這樣;(你們如何知道被叫尤薇雅?)應該是有證件,我忘記了,我後來知道他的名字,是因為被告的妹妹打電話來詢問這件事情,我才知道被告的名字。
恆春署立醫院醫師張德華
119送你去的,警察後來有來;你那一天來,你是做救護車來的,那救護車送來,有2位救護員,你是有一個刑警,有警察陪著你來。


恆春署立醫院護士張鳳珍
來到這裡的時候,手銬,那個警察沒有跟他來,可能處理事情還是怎麼樣;頭上好像有洞的樣子;因為來這裡的時候,那個警察沒有跟來,另外一個他沒有鑰匙的樣子,來到這裡的時候,他才就打開;用走的進來;進來的時候是有戴手銬;人家就是知道他的名字阿;就知道他叫做尤薇雅,到最後,等很久耶;因為一來的時候,警察有的在後面,我知道,總共2個警察而已;我印象是只有2個,第1個進來,跟他不熟嘛,另外一個,我說給他打開手銬那一個,好像對他比較熟,那個人好像稍微黑黑的;他們一來,我們就說,家屬呢?他們說正在聯絡中阿;他們說有連絡家屬啊;之前是119先送你來,後面有跟一個警察,他沒有那個手銬的鑰匙;然後那個警察過來,另外一個警察過來,他就幫你,要幫你開手銬;我們就幫你抽血;我們就將你移過來這裡,旁邊的這個床嘛。


恆春署立醫院醫師曾玲容
前後總共2個,1個陪他;後來又進來一個,才幫他打開手銬;還有其他人來嗎?我就沒注意了;那天是119先送來,然後他一直吵著說要把手銬解開的時候,那個才來的;我還記得醫師說,他如果不嚴重,你們怎麼不直接把他抓去做筆錄這樣子,那119的人是說,為他就一直不配合,一直罵人,一直罵人這樣;之後,就是有1個警察,後來就有1個警察先過來,然後他就一直吵著要打開手銬,然後那個警察就說他也沒有辦法,因為鑰匙不在他這裡,阿後來就,阿另外一個,他就說他在現場做一些,他們都會先去現場採證。




13)我離開醫院之情形:

拼湊記憶之
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警員周明俊


到醫院後,我們就把車禍交給交通事故處理小組,並通知被告父母來處理,後來我們就離開;(我到醫院時,我要離開,你們不讓我離開,是打算在我去哪裡?)是救護車載去的,我們沒有打算把被告在到何處;被告父母資料,我們可以查資料,那天我們離開後,就開警車去通知被告父母;(你們有要球被告呼氣酒測?)是車禍處理小組的事情,我們通知交通小組的人,我們就離開了。
警員張賜霖


我們同事周明俊一起跟被告去醫院,我開警車隨後到醫院,我們把案件交給交通隊處理;我知道被告家在邱文雄家後面,但不確定在哪一家,但報案人有說被告車子的車牌;我知道被告父母親,因為被告之前有性侵害的案子,我知道被告父母大概住的地方,當天是我們通知被告父母到醫院的。
警員宋裕生


是醫院叫被告父母來,派出所也有通知被告的父母,後來我們就回去了;我們到醫院後,龍水派出所警員就把被告交給我們就離開了;我不知道被告如何離開醫院,我們有告知醫院等被告父母親來後,看是否給他們領回去。
警員周俊吉


到醫院時,
我們請警員先帶我們到現場去,,第二次回到醫院時,,他還是哭鬧,說要找爸爸,派出所警員就載她回家,但是他家裡沒人,就再把他載回醫院(1:20:21);我拿被告的錢包、相機給他;我沒有跟護士說不要理會被告,被告是裝的;醫院有打電話給我們說被告已經自行離開了。
119人員石川吉



119人員林傳能


我們送被告到醫院後,填寫一些資料就回去了,救治的整個過程就是這樣。
恆春署立醫院護士張鳳珍
頭一次的時候,他有出去一次,後來是,又警察來,好像又再把他帶進來,後來又吵,自己就又再出去,就出去了;他第一次來的時候,後來,也隔蠻久的,不曉得幾,應該有,算10分中有吧,然後又自己走出去,走出去,然後警察把他帶進來,他又拒絕治療,他又出去了,警察說,要出去就讓她出去;也是聯絡你們很久,你們都沒來嘛;到他走的時候,你們都沒來嘛;他們說有連絡家屬啊; 就出去就沒有進來了阿,不然我們又沒有看到家屬;對,很久了,家屬來的時候;我們是知道,他坐救護車進來這樣啦,進來的時候,他也不躺下。


恆春署立醫院護士曾玲容
他本來躺在這裡一直罵人嘛,後來警察就叫她休息,他也不要讓我們擦藥,我記得是這樣,後來那個警察走出去,然後他看到警察出去,他就躺了一下,他就爬起來,東西整理一下就走出去了,結果她走出去,警察還在外面,又再把他帶進來;罵一罵,然後那個警察又走出去了,他看到沒有人在這邊了,他又再走出去,結果警察還是在外面,他們沒有走,結果他們好像就把他那個,把他坐上他們的車子,就去警察局了;之後我就不知道了。



(一)  醫院記載之紀錄:「由警察帶離。」。

14)我有無提及被打:

屏地院審理
警員宋裕生
因為當初詢問被告時,他只在哭鬧,沒有說被人打,只說要找父母;被告在製作筆錄時,他有提到他被人家打,他有說肇事的經過情形。當初我在製作筆錄時,我有跟他說這是單純的自撞車禍而已,請他講車禍經過,其他就不用講了。
119人員石川吉
被告有說他被警察打,就是在我們送她到醫院的途中,我沒有看到被告有被打,到現場時,除了龍水派出所的2名警員外,就沒有其他人;是到醫院後,被告才說他被警察打。


15)我所單獨駕駛之車子,乘客座前方雙層安全擋風玻璃破裂之情形:

屏地院審理
警員周明俊
被告撞上樹叢後,車的擋風玻璃有破,應該是頭撞到的,因為擋風玻璃破裂處有一個圓圓的形狀。
警員張賜霖
當時發生車禍被告車的擋風玻璃,有裂開。
警員宋裕生
我當交通警察7年,我覺得車禍現場沒有問題;我到現場時,車的擋風玻璃由車內往車外凸,因為白天我們有再過去拍照,我們去的時候車門兩邊都是關起來的,現場的樹木在車子左側的部分有被撞斷;我們沒有注意到破洞上面有血跡、頭髮等;隔天我去車禍現場時,車子已經在道路旁邊,那時玻璃還是往外凸,我是跟楊文榮一起去的,我是去龍水派出所問被告的地址。
警員周俊吉
我到事發現場時,擋風玻璃由內往外凸,上面有頭髮,我們當時不會覺得很奇怪,我們判斷是你頭部撞到玻璃,頭髮黏在上面。
119人員石川吉
到現場時,……,因為當時我看到現場有一部紅色轎車停在往路邊的樹林,……,車子掉到樹林裡;我到現場看到警車跟被告的車。
119人員林傳能
我們到現場時,當時很暗,我沒有看到被告車子。


16)我的傷: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警員周明俊
當時因為尤薇雅不願上救護車,我就上他手銬,強制送醫,因為當時他頭部流血。
被告從樹叢走出來,被告當時額頭有流血,被告其他部位沒有受傷,因為晚上只看的到他額頭流血。
警員張賜霖

被告是從左邊駕駛座的門出來,被告身上額頭有受傷,有流血。
警員宋裕生

我們在醫院看到被告時,被告好像只有頭部額頭受傷。
警員周俊吉

我們在醫院看到被告時,被告的頭部有受傷,其他部位我沒有注意到。
119人員石川吉
我看到一張有血跡的臉,還有他的長髮;有血,但是沒有在流;應該是半凝固。
因為被告頭部有流血,我們必須把他送醫;我們沒有檢查被告的全身,不知道他其他部位有無受傷;被告頭部有流血;林傳能有替被告做初步的檢查;我們到場時,被告沒有跟我們說他何部位很痛。
119人員林傳能
該傷患當時頭部有流血,頭髮蓋住臉部。
警察說他頭部受傷,要強制送醫;被告不讓我看傷口,也拒絕處置,所以我沒辦法看到被告的傷;被告沒有說任何部位受傷;被告當時的穿著應該是不整齊。


17)酒味:

拼湊記憶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警員周明俊


都是我們警員把他送醫的,被告當時都是酒味;他下車時,我們就聞到他的酒味。
警員張賜霖


被告都是酒味,所以我們同事才將被告上手銬。
119人員石川吉

我聞的到她的酒味。
我們要求警方陪同送醫,因為我們考慮到被告身上有很重的酒味,怕被告會有比較暴躁的動作,所以要求警員陪同。
119人員林傳能


被告拒絕救護,我們是以半強迫的方式,………,被告有喝酒,我當時沒有聞到她的酒味,是石川吉跟我說他有聞到酒味。
恆春署立醫院護士張鳳珍
她又沒有酒味耶;有幫她驗酒測啦,阿聞應該是沒有酒味。




18)酒測:

拼湊記憶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警員周明俊

尤薇雅在96.3.28.凌晨發生車禍的案件我有處理,但車禍的部份,是由交安處理。
到醫院後,我們就把車禍交給交通事故處理小組,並通知被告父母來處理,後來我們就離開:被告移送酒醉駕車不是我們移送的,是車禍處理小組移送的;(你們有要求被告呼氣酒測?)是車禍處理小組的事情,我們通知交通小組的人,我們就離開了。
警員張賜霖

尤薇雅在96.3.28.凌晨發生車禍的案件,車禍部分是交給交安,我是處理他送醫的部份。
我們同事周明俊一起跟被告去醫院,我開警車隨後到醫院,我們把案件交給交通對處理。
警員宋裕生

今年96.3.28.凌晨,尤微雅的車禍,是我處理的,我負責處理交通事故,就是現場圖的繪製、照相;當天尤薇雅送到署立恆春醫院;醫院抽血時,我有在現場,是我跟周俊吉要求醫院抽血,因為當時尤微雅無法做吹氣酒測;抽血之後是我和周俊吉送過去南門醫院的。
當天我跟周俊吉去處理;我們在赤崁路上沒有看到任何車輛,我們就跟龍水派出所連絡,龍水派出所說被告已經送醫,我們就感到恆春旅遊醫院去,看到被告與龍水派出所的二名警員已經在醫院,我們就詢問警員車禍處所,警員就帶我們去車禍現場,我們去的時候,被告的車在樹林裏面,所以我們就拍照、測量等例行公事,我們現場處理完,我們又趕回醫院去,我們第一次醫院時,看到被告躺在醫院就醫,我們就先去現場處理,後來返回醫院,我們對被告做酒測,因為被告在那邊哭鬧,我們有告知被告這是我們例行性的公事,如果被告不願意接受的話,我們要請醫院抽血檢驗;當初沒有辦法詢問何人開車,被告一直哭鬧要找他父母,是醫院叫被告父母來,派出所也有通知被告的父母,後來我們就回去了,筆錄是事後製作的,我們有請內勤檢察官不予解送;製做警訊筆錄時,被告父母有陪同;被告製作筆錄時,他有提到他被人家打,他有說肇事的經過情形,當初我在製作筆錄時,我有跟他說這是單純的自撞車禍而已,請他講車禍經過,其他就不用講了;(依你報告所載的時間推算,你們到醫院第二次找我時,我已經不在,你們在何處找我?)我們第二次回去你還在醫院,有錄影存證;我當交通警察7年,我覺得車禍現場沒有問題;(當初你去我家找我時,不予解送人犯報告書本來寫周俊吉,為何到法院就已經變了?)不予解送人犯報告書是偵察隊警員才能出具【由立庭檢察官代答】;我說你拒做吹氣久測,是因為你一直在哭鬧,問都不回答;舉發通知單我是用寄給你的,日期我忘記了;我們囑託醫院抽血時,被告一直在哭鬧;被告的血是醫院的人員送的;(妳有無再酒精濃度測定表上寫,說是你親自送去南門醫院嗎?)這不是我的字,楊文榮是第二天到現場;應該是我和周俊吉一起處理本案,偵查報告打錯了;在醫院我有錄影,有將光碟送給檢察官,光碟是在酒駕那件案子的卷宗裡;移送書上寫的照是經過,是我根據現場跡證及相關事證判斷的結果;移送書上面寫被告去南門醫院就診,開立診斷書無誤,這是恆春醫院、南門醫院、基督教醫院的聯合醫院叫做恆春旅遊醫院,當天由南門醫院負責駐診,所以報告書就寫南門醫院;當天我沒有親自到醫院,我是在交班後到赤崁路,時間是早上八點,我剛才陳述的處理情形是交班時周俊吉跟我說的;移送書上寫的事故時間是一點十分,是我們獲報的時間。

警員周俊吉


我跟楊文榮一起去處理的,我是晚上過去的,先生是第二天早上才去的;我們在赤崁路時找不到,我們就折返到醫院,就看到被告在醫院,還有當地警員也在醫院,因為派出所的人員先到,我們用無線電話問派出所的人員,他們說已經把被告宋到恆春旅遊醫院,我們就趕過去醫院,到醫院時,被告躺在急診室接受治療,被告當時在哭鬧,他語無倫次,他說要找父親,我們有詢問被告,被告答非所問,無法製作筆錄,我們也沒辦法做吹氣酒測,我們請派出所警員先帶我們到現場去,到時,看到被告的車子衝到樹林,我們就拍照、製做現場圖,例行公事處理後,我們又折返到醫院去,第二次到醫院時,還是沒有辦法替被告做吹氣酒測,他還是哭鬧,說要找爸爸,派出所警員就載他回家,但是他家裡沒有人,就再把他載回醫院,我們有拜託醫院抽血做酒測,醫院有打電話給我們說被告已經自行離開了,因為被告在醫院鬧,我們在醫院看到被告時,被告的頭部有受傷,其他部位我沒有注意到,被告當時沒有說他被人家打,也沒有上手銬,我們有錄影;是我拿被告的錢包、相機給他;我沒有跟護士說不要理會他,她是裝的;我當交通警察6年;我到事發現場時沒有其他人;我不知道我們到醫院的時間;隔天我沒有去事發現場;後來醫院採血,是我和楊文榮將被告的血送去檢測,是在抽血後就立刻送去;(本件事故宋裕生沒有到現場處理,為何現場圖是他製作?)草圖是我製作的;(偵查報告、一移送書、刑法第185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為何是宋裕生寫的?)是他問我及看我們醫院錄影光碟的,是我交班給他的。
恆春署立醫院醫師張德華
病歷裡頭沒有任何(酒測)資料。


恆春署立醫院護士張鳳珍
有幫她驗酒測啦;阿你就很生氣,阿之前是119先送你來,後面有跟一個警察,他沒有那個手銬的鑰匙;後來你在這邊破口大罵就對了啦,不讓我們處理阿,就一直罵,然後那個警察過來,另外一個警察過來,他就幫你,要幫你開手銬,你也一直打他;然後有一陣子你比較安靜了,我們就幫你抽血,這樣子,後來你又不接受治療,那我們就將你移過來這裡,旁邊的這個床嘛;然後,你在這邊的時候有出去過一趟,然後,可能到外面啦,沒有注意看啦,就是到外面又折回來,折回來一下下,然後,就出去了,就沒有回來了。


恆春醫院護士曾玲容
吹氣酒測?沒有耶。




19我的情緒:

拼湊記記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當時因為尤薇雅不願上救護車,我就上他手銬,強制送醫。
聽到被告又在邱政均他家按喇叭;邱家的人說被告在他家騷擾罵三字經,這是邱政均的父親說的;被告不上救護車,我們就強制被告送醫;她不肯上救護車,是我跟消防隊的2名人員把被告送上救護車的,是我把被告銬手銬;因為被告有掙扎,被告當時不上救護車,我們基於救人,所以才上手銬強制把被告送醫;(我到醫院時,我要離開,你們不讓我離開,是打算載我去哪裡?)是救護車載去的,我們沒有打算把被告載到何處,被告在醫院時,還一直吵鬧;被告拒絕上救護車時,酒後隨便亂說,內容我忘記了;我看到被告下車時,意識不清楚,她好像喝醉酒的樣子,他下車時,我們就聞到酒味;我們上救護車後,被告還手腳亂揮;他還坐起來在那裡鬧;因為被告喝酒,不肯上救護車,且被告又受傷,所以我們強制把被告送醫
警員張賜霖


他們說被告好像喝醉酒,在他家亂按喇叭,並罵三字經,被告妨害安寧;被告是從左邊駕駛座的門出來,被告身上額頭有受傷,有流血,被告當時語無倫次,被告ㄧ直抱怨警察以前都沒有處理好他的案件,救護人員幫被告攙扶上車,被告沒有反抗,因為被告都是酒味,所以我們同事才將被告上手銬;因為被告有明顯酒醉駕駛,我們就攙扶被告上救護車,被告有講我們不能將他上手銬;因為被告明顯的酒醉駕車,被告的額頭也受傷,必須強制送醫。
警員宋裕生


後來返回醫院,我們對被告作酒測,因為被告在那邊哭鬧,我們有告知被告這是我們例行的公事,如果被告不願接受的話,我們要請醫院抽血檢驗,我們到醫院看到被告時,被告好像只有頭部額頭受傷,他還是一直在哭鬧;當初沒有辦法詢問何人開車,被告一直哭鬧要找他父母;因為當初詢問被告時,他只是在哭,沒有說被人打,只說要找父母;我說你拒做吹氣酒測是因為你一直在哭鬧,問都不回答;我們第一次到醫院時,被告意識是清醒的,第二次也是;到醫院時沒有看到被告上手銬;我們囑託醫院抽血時,被告一直在哭鬧;我沒有看到被告拒絕接受治療。
警員周俊吉


到醫院時,被告躺在急診室接受治療,被告當時在哭鬧,他語無倫次,他說要找父親,我們有詢問被告,被告答非所問,無法製作筆錄,我們也沒有辦法做吹氣酒測;第二次到醫院時,還是沒有辦法替被告做吹氣酒測,他還是哭鬧,說要找爸爸。
119人員石川吉

我們接到這個傷患時,情緒不穩定,就是喝醉酒的狀況,因為我聞的到她的酒味,他一直表示要回家並說,他家在附近,不要我們送她到醫院,在現場有大吵大鬧;因為傷患的情緒不穩定,我有請其中一個員警陪同送傷患到醫院。
我們到現場時,警員跟傷患已經有接觸,被告可能有喝酒醉,他跟警員有爭執、大小聲,因為被告頭部有流血,我們必須把他送醫,被告執意不上車;因為被告有受傷,所以我們必須把他強制送醫,我們和警員聯合把被告弄上車,被告一直用力掙扎;林傳能有替被告做初步檢查,他說他有被被告打到,我們把被告送到署立恆春醫院,被告情緒不穩定,他有哭鬧,一直掙扎,還打到林傳能被告有說他被警察打,就是在我們送她到醫院的途中,我沒有看到被告有被打;我下車役男才跟我說他有被打到,是到醫院後,被告才說他被警察打;整個過程被告都沒有呈現昏迷的狀態。
119人員林傳能
我們當時是跟他講說請他送醫院,可是他,我們無論怎麼跟他解釋,他就是不要去醫院,這樣的情形,我們最後只有強迫送醫;到醫院還算比較配合;比較配合。就是上了病床之後,就是有點大吵大鬧,然後就是哭,說你們為什麼要銬我,我又沒做壞事;就是他到醫院之後,算是很配合啦,他當時,他就是拒絕任何處置,他也不躺下來,就是一直坐著,其實他下來的時候還蠻配合的;他在醫院一直哭阿,說為什麼他又沒有做壞事,然後為什麼要銬我?;然後員警為了安撫他的情緒,就解開他手銬啊;後來在醫院裡大哭大鬧,然後,為了大家的安寧,就把他解開手銬;他當時昰陪同,但是他,銬上她的鑰匙,不是他,你曉得嗎? 幫她銬上的不是他,但是他也沒有鑰匙;因為他上車,雖然說情緒激動是激動,但是還是有點半配合,就是現場的時候,他就是很強硬,然後一直,我是覺得她的態度沒有很好啦,而且蠻兇的,然後到醫院的時候,變成說是在哭;:她在醫院又自己在那邊大哭,這邊先是吵鬧,然後後來,情緒down下來變成說,一直在哭泣。

我感覺,應該是年輕的,當時他是清醒的,精神狀態不是很好,言行舉止異常,他一直說,他不要就醫,他說,如果我們把他送醫,他會告我們,算是有大吵大鬧。
我們到現場時,我們請被告上救護車,但被告不願意上車,被告說他要回家,警察說他頭部受傷,要強制送醫;我們是以半強迫的方式,拉被告的手臂上車,被告當時有掙扎,他的意願就是不要;到了醫院後,被告精神狀況不好,他一直哭鬧,說為何要銬手銬;被告不讓我看傷口,也拒絕處置,所以我沒有辦法按到被告的傷;現場時,被告沒有說他有被打,他說要回家,手被上手銬時,她精神變的很不好,一直說為何要上手銬,我又沒有做壞事;被告在車上有打我,他用手打我,第一下打我頭,之後我都有擋住,我忘記打幾下,被告在車上只說為何要銬手銬,被告沒有打警察,被告到醫院時,被告情緒變的很低落,他那時比較沒有反抗,但一直在哭泣;過程中,被告都是清醒的。
恆春署立醫院醫師張德華
你那一天,然後你那一天來的時候,我們怎麼好勸你,要幫你弄那個傷口,你的臉,要幫你化妝啊,很醜啊,我們要幫你消毒啊,你都不肯幫我們,我們都不肯,你都不肯接受我們的幫忙,然後就在那邊僵持了好久,大概就是這個故事;醫院就是照顧傷口,然後你的傷勢,我們不做其他的;我們只是看到你,醫院昰這個樣子,醫院昰說,當人身體或心理受有創傷之後,所以,這些單位就送到這邊來,所以我們看到的昰結果,我們沒有看到因,原因昰什麼,我們不知道,那原因的話,可能每個人他的角度不一樣,會講的方法不一樣;那你那一天來呢,你昰救護車送來的,那救護車送來,有2位救護員,你是有一個刑警,有警察陪著你來,那唯一呢,我們覺得滿訝異昰,你被人家銬手銬進來,我們通常,很少看到病人需要這樣處理的,那這是我們觀察到的部分,那因為有那麼多客觀的人都在,警察,然後有消防隊,然後有醫生有護士,然後還有我們工友,打字的,還有那個掛號是的小姐,所以很多人都有看到。


恆春署立醫院護士張鳳珍
來的時候很吵;來到這裡的時候,手銬,因為那各警察沒有跟他來,在後面那裏,可能處理事情還是怎麼樣,過來的時候,妳女兒就很吵,頭上好像有洞的樣子,他們有剪她頭髮起來,現在就在那裡吵,等那個警察來的時候,他就把他打開了;因為來這裡的時候,那個警察沒有跟來,另外一個他沒有鑰匙的樣子,來到這裡的時候,他就打開,打開後,他就一直在那裡吵,不讓人家治療;阿他不要讓人家用阿,人家要幫他治療,他不要讓人家用阿,他還在醫院吵這樣子阿;他來一直罵人耶,你女兒一直罵人,一直罵壞話耶;他來一直打警察耶,他來的時候一直在打那個警察,ㄚ那個警察也不敢對他怎麼樣阿,他一直打人家阿;一陣一陣阿,他一陣很配合,一陣又不配合這樣子阿;他做救護車進來這樣啦,阿進來的時候,他也不要躺下來,阿就一直罵,罵壞話,一直罵這樣啦;那個來的時候就把他(手銬)打開了,阿他也打那個警察打好幾下;你進來的時候,你就一直罵,然後就是有喝酒嘛,對不對? 然後就是這邊有傷口,我們要幫你用傷口,你也不讓我們用,阿然後那個警察有你手都扣住了;阿你就很生氣,阿之前是119先送你來,後面有跟一個警察,他沒有那個手銬的鑰匙;後來你在這邊破口大罵就對了啦,不讓我們處理阿,就一直罵,然後那個警察過來,另外一個警察過來,他就幫你,要幫你開手銬,你也一直打他;然後有一陣子你比較安靜了,我們就幫你抽血,這樣子,後來你又不接受治療,那我們就將你一過來這裡,旁邊的這個床嘛;然後,你在這邊的時候有出去過一趟,然後,可能到外面啦,沒有注意看啦,就是到外面又折回來,折回來一下下,然後,就出去了,就沒有回來了。


恆春署立醫院護士曾玲容
就是他本來躺在這邊一直罵人嘛,阿後來警察就叫他休息,阿他也不要讓我們擦藥,我記得是這樣,後來那個警察走出去,然後他看到警察出去,他就躺了一下,他就爬起來,東西整理一下就走出去了,結果他走出去,警察還在外面,又再把她帶進來;就繼續再罵人,然後罵一罵,又走出去了;罵一罵,然後那個警察又走出去了,他看到沒有人在這邊了,他又再走出去,結果警察還是在外面,他們沒有走,結果他們好像就把他那個,把他坐上他們的車子,就去警察局了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
   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抹黑扭曲、栽贓誣
   陷無辜受害的我,並一而再、再而三、無所不用其極的不法迫害我,且
   繼其惡劣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罪後,再囂張惡劣栽
   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一罪,並蓄意惡意執意合併其所栽贓誣陷、
   不法迫害我之誣告、公共危險、竊盜等罪以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
   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到底,更以隱瞞掩飾台灣明知事實
   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我、替所有惡劣犯
   罪者脫罪之種種蓄意惡意執意惡劣違法行徑、事蹟、事實到底。



6. 繼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栽贓誣陷我
   以誣吿罪、公共危險罪、竊盜罪等等後,台灣再惡劣栽贓誣陷我以違反
   法院組織法一罪,並繼過往所有種種的抹黑、誹謗、扭曲後,譬如,仙
   人跳、詐欺、色誘、酗酒、嗑藥、不三不四等等後,再扭曲抹黑我以精
   神異常等等,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到底、對我求處重
   行、替所有人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到底,更以各種方式欲致我於死
   地。


7.以下為寄至台北、屏東地檢署之訴狀: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尤品富    屏東縣恆春鎮福德路16           
        林青璇    屏東縣恆春鎮福德路16

事實略述: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栽贓誣陷、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等之種種罪名、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更大玩「垃圾三部曲」,蓄意惡意執意替所有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以掩飾隱瞞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尤品富與林青璇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亦明知其友人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之惡劣囂張等等心態、行徑、違法事跡,更明知台灣之種種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囂張惡劣、無法無天、枉法濫權之惡劣違法行徑與事實,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所有惡劣犯罪者,並聯合與其栽贓、誣陷、抹黑、不法迫害我以替自己與所有人脫罪到底。


95.4.11.尤品富與林青璇、李文正等人,利用我對於他們的信任,聯合欺騙我至李文正住處,且心懷不軌、早有預謀、更為慣犯之李文正更伺機逞其色慾,事發後,明知李文正之惡劣詐騙行為、妨害性自主犯行、誹謗犯行等等之尤品富與林青璇,只知逃避責任、維護其與李文正等人之嚴面、犧牲我之清白與尊嚴等等,並於過往官司中說謊等等,且於96.3.28.我被其友人邱文雄等人與警察聯合毆打傷害後,更聯合與所有人強迫我至警局作筆錄、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公共危險罪等等,並在明知我傷勢之嚴重的情況下,蓄意將我置之不理、冷潮熱諷等等,惡意私下以我之名義逕自購買保險、將其列為受益人等等,且執意在我不知情、不允許、不認同的情況下,逕自濫用我之名義四處說謊並隱瞞、欺騙我等等,更在我早已拒絕與其往來的情況下,執意逕自濫用我之名義,聯合與台灣共同惡劣栽贓、誣陷、扭曲、抹黑我以精神異常等等替他們自己種種惡劣犯罪行徑脫罪,且於100.5.11.高雄高等法院施柏宏蓄意惡劣教唆對我施暴時亦對我施暴。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721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事實略述: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栽贓誣陷、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等之種種罪名、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更大玩「垃圾三部曲」,蓄意惡意執意替所有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以掩飾隱瞞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台北地檢署與高檢署檢察官侯靜雯、許永欽、周治正、真于黃、林玲玉、郭文東等人,蓄意惡意執意聯合造假將我狀告黃達元、曾國龍、鄭至量、莊喬汝、謝孟璇、潘天慶等等律師之種種惡劣違法行徑以不起訴處理,並於我發表台灣之恥期間,再次全台連合、串通處理我所發表之台灣之恥一文,由台北高檢郭文東、顏大和蓄意發文至屏東地檢署偵查,再由屏東地檢署陳茂亭、邢泰釗造假直接將案件簽結、回覆以不實之情事等等,高雄高分院尤三謀亦同樣以不實之情事回覆等等,且明知曾國龍與鄭至量詐欺、侵占等等惡劣犯意與犯行之台北地檢署侯靜雯,於我發表台灣之恥一文後,除蓄意要求書記官致電予我臨時更改開庭日期之外,並於其造假將案件不起訴後,在我未聲請更改通訊地址的情況下,自行更改我的通訊地址,將不起訴處分書寄至我以台灣之恥為標題發文之通訊地址等等,再直接將案件交由台北高檢郭文東,由台北高檢郭文東將我再議之聲請駁回等等。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侯靜雯並繼而在明知台北勵馨基金會廖美淑與台北勵馨基金會種種蓄意惡劣違法行徑、廖美淑並誣告我竊盜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扭曲事實、替所有人脫罪,聯合與所有人再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一罪,且明知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台灣更四處跟蹤、竊聽等等的情況下,蓄意將開庭通知寄至他處、不讓我到庭等等,並惡意非法拘提、通緝等等,警察更蓄意囂張惡劣到處恐嚇、威脅、誹謗、抹黑等等,譬如,我記載於誣告卷宗中之台北通訊地址等等,以及,我許多親朋好友們之住處、工作地點等等,我更接到眾多警察的非法騷擾與恐嚇電話,譬如,安和派出所、和平東路派出所、六張犁派出所、大安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內湖分局、仁愛派出所、三重分局等等,以及,自稱為台北地檢署之電話,解釋通緝一事、解決通緝之方式、詢問案情與我的聯絡地址等等,台北市政府保安大隊警察更蓄意、囂張、惡劣非法將我自住宅社區內強行帶走,並協同台北市政府大安分局警察非法將我帶至台北地檢署(我已提告,然,台灣除蓄意惡意執意積壓案件之外,更蓄意惡意執意更為囂張惡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台北地檢署侯靜雯更繼而再次蓄意惡劣將開庭通知寄至他處、不讓我到庭等等,而明知所有一切事實真相的台灣現任總統馬英九、台北市市長郝龍斌並蓄意發查,再由台北市保安大隊中隊長吳斤為蓄意囂張惡劣致電予我、更無恥說謊卸責等等,且我除直接接到台北地方法院檢股電話告知竊盜一案於100.8.5.開庭之外,更迄今未收到台北地檢署侯靜雯之起訴書。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抹黑、扭曲、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721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廖美淑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757
      台北勵馨基金會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757
事實略述: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栽贓誣陷、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等之種種罪名、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更大玩「垃圾三部曲」,蓄意惡意執意替所有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以掩飾隱瞞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台北勵馨基金會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聯合所有人共同加害於我,且該機構下至社工員、上至執行長除只知貪圖自己本身之利益、損害其所服務受害者之權利等等外,並只知濫用其所學與資源為害人之事,且在明知本身之過錯的情況下,全然毫無悔意,反更囂張惡劣、狂妄自大等等,心機用盡無恥說謊卸責等等,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侯靜雯更在明知台北勵馨基金會與廖美淑等人之種種蓄意惡意執意惡劣違法行徑、廖美淑並誣告我竊盜的情況下,蓄意包庇袒護、惡意扭曲事實、執意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一罪替所有人脫罪到底。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721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台北市政府            台北市市府路1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台北市市府路15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內湖區基湖路10508
      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內湖區基湖路10464
事實略述: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栽贓誣陷、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等之種種罪名、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更大玩「垃圾三部曲」,蓄意惡意執意替所有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以掩飾隱瞞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99年底我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訴益福與益登科技在104人力銀行廣告刊登不實廣告、惡劣積欠薪資等等違法行徑,然,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明知益登與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種種惡劣違法行為,除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不肖業者、損害勞工權利等等之外,更在明知台灣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犯罪違法事蹟與行徑、事實真相、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所有惡劣犯罪者,並聯合與其栽贓、誣陷、抹黑、不法迫害我以替自己與所有人脫罪到底。


再者,於我被台北地檢署侯靜雯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一罪、非法通緝期間,益登、益福科技除私下提供早已離職的我之個人資料予警察犯罪等等,警察並非法取得我親友工作地點之電話致電騷擾等等,以及,台北市政府保安大隊警察非法將我自住宅社區內強行帶走、並協同台北市大同分局警察非法將我帶至台北地檢署等等之外,明知所有一切實情的台北市政府與台北市勞工局更聯合與所有人共同犯罪、並包庇袒護所有人之犯法行徑等等,台北市政府更自行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截然不符之情事回覆我致信監察院檢舉一事,譬如,「本府勞工局,承辦人請台端填具不實廣告申請書系針對台端申訴事項開始查查程序,非因已認定為不實廣告而請台端填寫申請書」,且在台北市政府自述「本府勞工局寄送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至台端提供之地址,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等等,以及,又再自述「本府勞工局不實徵才廣告查處結果,遭郵政單位以『逾期招領』」等等的情況下,台北市政府與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依然一再將信件寄至該地址、且未以電話聯繫我,更在台北市政府自述「請台端提供正確可供送達之地址」、不寄勞資爭議紀錄與不實廣告查處結果予我等等的情況下,以『特約記帳戶』將其回覆監察院之信函寄至其聲稱我所提供之地址「查無此人」、「逾期未領」而遭退件之通訊地址,台北市勞工局並在我陸續揭發台灣蓄意惡意執意的種種犯罪事跡、事實等等後,於其蓄意惡劣不通知我出席勞資爭議會議、惡意自行與益福科技開會、執意逕自結案將近2個月後『突然』將該次開會紀錄寄予我,且其所寄之地址亦再次為台北市政府與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所聲稱之「遭郵政單位以原址查無此人退回」、「遭郵政單位以逾期招領退回」之通訊地址,而該次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之勞資爭議會議紀錄更記載,明知我聯絡電話、銀行帳戶等等之益福與益登科技公司不給付我薪資之理由為「本公司因找不到勞方致無法給付工資。,勞方現正受警方通緝中」等等。


更甚者,自我至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益登與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迄今已長達半年多,益登與益福科技除依然積欠我薪資、說謊卸責、於104繼續刊登不實廣告欺騙求職者等等之外,台北市政府與台北市勞工局更蓄意惡意執意更為囂張惡劣無恥說謊卸責、包庇袒護不肖業者、損害勞工權利、替自己與所有人脫罪、聯合與所有人共同不法迫害我到底。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721



8. 台灣政府相關部門與人員,譬如,總統府、屏東縣政府、台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司法院、教育部、監
   察院、性侵害防治中心、勞工局、衛生署等等,以及,其他機構與人
   員,譬如,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屏東律師公會、高雄律師公
   會、台北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等,全皆明知事實
   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更明知台灣之種種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
   囂張惡劣、無法無天、枉法濫權之惡劣違法行徑與事實,蓄意惡意執意
   包庇袒護所有惡劣犯罪者,並聯合一起共同替所有人與他們自己的犯罪
   行徑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加害無辜受害的我,更蓄意惡意執意傷
   天害理聯合共同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以掩飾隱瞞自95.4.11.
   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
   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
   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
   實到底。



9. 台灣,對不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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