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垃圾犯罪集團15-1


95.4.11.垂涎、覬覦、注意我許久之慣犯變態前核三廠展示館館長李文正,蓄意惡意執意利用與聯合為利益謀害、殘殺親生女兒之好友、我的原生家庭父母尤品富、林青璇,共同欺騙我至其住處逞其色慾、強暴我,台灣並在明知事實真相、李文正慣犯變態習性、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於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強暴未遂、我逃脫至警局報警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密謀栽贓誣陷與不法迫害全然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聯合我的原生家庭與所有人共同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等等,且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違法犯罪、枉法濫權、枉法裁決、濫權追訴、凌虐欺壓、違法行刑、廢弛職務、圖利、接受關說與受賄、誣告、肇事遺棄、傷害、重傷害、殺人、偽造變造公文、公文不實登載、行使偽造變造與登載不實之文書、恐嚇、侵入住居、違法搜索、公然侮辱、誹謗、妨害信用、妨害秘密、洩密、竊盜、竊佔、搶奪、強盜、侵佔、詐欺、背信、強制、強暴、脅迫、擄人勒贖、毀損文書、侵害債權、毀損器物等等,更蓄意惡意執意無所不用其極說謊欺騙、偽造文書、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變造文書、變造證據、隱匿證據、使用偽造與變造之證據等等,以及,蓄意惡意執意串證說謊、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證、教唆做偽證、四處打點、收買、拉攏、結盟等等,並蓄意惡意執意不擇手段非法竊聽、跟蹤、拘提、通緝、羈押等等,更蓄意惡意執意變本加厲、無所不用其極以相同之手法不斷策劃、操作、運作、進行所有傷天害理、天理不容、人神共憤之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罪,圓自95.4.11.起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策劃與捏造之陰謀與謊言、合併所有案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It’s  all  SET  UP



全是預謀,全是設計、陷害、栽贓、誣陷,全是陰謀、詭計、迫害、謀殺!





FUCK YOU ALL!




幹!



去死!




95.4.11.慣犯變態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蓄意惡意執意不協助我驗傷、不採證與搜證、不立即緝拿李文正到案、提供錯誤之李文正口卡資料、拖延積壓案件、全然不調查李文正、完全不蒐集李文正妨害性自主與誹謗之所有相關證據等等之外,並說謊欺騙、提供錯誤之訊息與資料和文件予我、隱藏與摧毀其要求我自行製作之事發地點李文正屋內平面圖、催毀事發當天我原生家庭之父親繪製予我之李文正住家位置與路線圖等等,且聯合我的原生家庭、李文正之友人邱文雄、蔡麗美、嚴亞中等人共同替李文正作偽證、串證、說謊、造假、造謠等等,更在一再私下威脅恐嚇、欲以金錢處理、擺平的同時,栽贓誣陷、誹謗羞辱、嘲笑譏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詐欺、圖利、仙人跳、色誘、騙錢、不三不四、不知檢點、交友圈亂等等不實與不堪之指控與控訴,並四處扭曲抹黑我以種種不實與不堪之污辱、誹謗、嘲笑、譏諷、流言、流語等等,以及,到處竊聽、跟蹤、恐嚇、威脅等等,更要李文正趕緊將事發現場之無門牌號碼、撘蓋房屋與庭園等等之違建房地販售以摧毀與消滅證據等等、趕緊離開事發地以自保、將名下其他財產轉移與脫產以卸責等等,且製作假筆錄、假文件、假公文、假證據等等,更在明知李文正蓄意一再提及我過世之舅舅、一再引起我的傷悲以趁我哭泣落淚逞其計劃與垂涎已久之色慾與強暴我之獸行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捏造與謊稱我故意哭泣色誘李文正以仙人跳、詐欺、騙錢等等,且非法調查我的信用卡資料但卷宗中卻未有該資料、以我信用卡中僅30多萬元的負債栽贓誣陷、扭曲抹黑、誹謗污辱我以種種不實之控訴與指控等等,更在自導自演、自行捏造所有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全然不符之情事等等後,在知曉無辜受害的我自行蒐集與調查所有相關證據、事發後李文正與邱文雄等人與我接觸之過程全被錄音與製作成光碟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欺騙我檢送相關證據與資料至警局、以李文正所犯乃為妨害性自主之犯行、將台灣故意全無蒐集任何證據、僅有我提供之證據之案件由恆春警局將案件移送至屏東地檢署,以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一罪、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到底等等,案件移送至屏東地檢署後,並由屏東地檢署繼續說謊欺騙、偽造與變造文件和證據、嘲笑譏諷、污辱誹謗、枉法濫權、違法犯罪、瀆職等等,承辦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一案之屏檢蔡榮龍並蓄意惡意執意要求我當庭繪製李文正屋內平面圖、謊稱其調查我的信用卡資料且該資料顯示我的信用卡有30多萬元之負債、要求我自己提供負債資料等等以附於卷宗中、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我以誣告一罪、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等等,且在無辜受害的我再自行提供其他女性指證歷歷李文正乃ㄧ慣犯變態之事實、證據等等後,蓄意惡意執意積壓拖延案件、將案件轉交屏檢葉蓉芳以卸責、脫罪、升官等等,更依計劃繼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依台灣與所有人早已捏造之謊言與偽造之所有公文書類進行等等,屏檢葉蓉芳並繼而再蓄意惡意執意以性騷擾取代慣犯變態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惡劣犯意與犯行、將李文正以性騷擾起訴,同時,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偽造文書等等將李文正妨害名譽誹謗一案以不起訴處理,以在蔡榮龍依計畫直接栽贓、誣陷、設計、陷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罪失敗不果後,再設計、陷害、栽贓、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罪,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軌計、栽贓誣陷我以詐欺、圖利、仙人跳、色誘、騙錢等等不實之指控與控訴等等、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到底等等。



台灣與所有人和檢警、法院等等並繼續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偽造文書、扭曲事實、串證說謊等等,且繼續蓄意惡意執意全然視而不見、置之不理李文正蓄意惡意執意詐騙、妨害性自主、誹謗之惡劣犯意、犯行與所有相關證據等等,更蓄意惡意執意繼續聯合所有人共同說謊、串證、造假、扭曲、密謀、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一罪等等,並蓄意惡意執意摧毀、破壞李文正與其友人邱文雄等人自承與自述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惡劣犯意與犯行且為慣犯、恐嚇威脅、污辱誹謗、拍桌辱罵、嘲笑譏諷、強迫私下和解、四處散佈不實之謠言等等之所有錄音光碟與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等等,以及,捏造所有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不符之情事,合理、合法化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相關人等之違法犯罪行徑,蓄意惡意執意依計劃將台灣與所有人早已聯合捏造偽造好之謊言不實登載於所有相關文件資料中,蓄意惡意執意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操作、運作與進行,且蓄意惡意執意在以性騷擾取代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惡劣犯意與犯行的同時,蓄意惡意執意繼續誹謗抹黑、污辱譏諷無辜受害的我以仙人跳、詐欺、色誘、騙錢、不三不四等等所有種種不堪與不實之指控與控訴,以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謊言進行、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更四處埋伏與部署欲以武力、暴力處理、解決、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等等,到處皆可見台灣與所有人之蹤影與囂張惡劣之嘴臉、行逕等等,且台灣與所有人全然不掩飾其欲至我於死地、以暴力與武力擺平一切之心態與事實,並在我揭穿、以檢舉與訴狀等等方式舉發等等後,蓄意惡意執意完全不理會、視而不見、置之不理等等,變本加厲得意開心的嘲笑譏諷、污辱誹謗、恐嚇威脅、不法迫害、說謊欺騙、偽造文書等等,以及,更為肆無忌憚的計劃與部署所有奪取我性命的一切陰謀、軌計、設計、跟蹤、威脅、恐嚇、嘲笑、譏諷等等,蓄意惡意執意讓無辜受害的我生命飽受威脅與恐嚇、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軌計進行、以暴力與武力等等致我於死地、擺平所有的一切、殺人滅口、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台灣社福相關單位與機構和婦女團體等等更於整個訴訟過程中除全然無視法律之相關規定、不見蹤影、銷聲匿跡、毫無存在價值等等之外,並蓄意惡意執意聯合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相關人等共同嘲笑譏諷、栽贓誣陷、不法迫害、凌虐、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與他們自己脫罪等等。



自知理虧與敗訴、陰謀與詭計無法得逞、密謀與策劃以武力處理解決、至我於死地、殺人滅口、惱羞成怒之台灣與所有人,繼而再於96.3.27./28.聯合警察、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等等共同殘暴毆打傷害我以殺人滅口、致我於死地等等,並在殺人未遂後,立即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再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公共危險罪,以利台灣與所有人聯合不法迫害、栽贓誣陷、謀殺我以誣告罪、圓台灣與所有人共同策劃之謊言與陰謀、枉法裁決與重判、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並聯合所有人共同砍樹等等摧毀、破壞與包裝事發現場、湮滅證據、摧毀證據、製作假證據、自行拍照、變造與偽造證據、隱匿與藏匿證據等等,以及,聯合119消防人員以手銬非法將重傷與昏迷的我強押至醫院抽血、製作假證據、假錄音、假錄影、假文件、假紀錄等等,且聯合119消防人員、恆春省立旅遊醫院、戴外婦產科等等醫院與診所之醫生與護士等等共同不提供醫療救助、串證說謊、造假生謠、製作假病歷等等,並說謊欺騙、製作假筆錄、假文件、假公文等等,更全然視而不見、置之不理台灣與所有人聯合謀殺與毆打傷害我之診斷證明書等等,逕自與逕行自導自演、自行捏造所有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全然不符之情事,將台灣聯合所有人殺人未遂、毆打傷害事件包裝成我自己喝酒車禍受傷、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公共危險罪等等,更不調查、不審理等等直接枉法裁決以依計劃將公共危險罪合併於誣告一罪中,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相關人等脫罪到底,且在李文正等人一再說詞反覆、不斷心虛自承其惡行惡狀等等、於審理時忝不知恥當庭一再關說與拜託判其無罪等等、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不法迫害與謀殺我以誣告等罪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等等之陰謀與軌計失敗後,再次恐嚇威脅、嘲笑譏諷、強迫私下和解、說謊欺騙、偽造文書、製作假證據、偽造與變造證據、破壞與毀損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證、製作假開庭錄音與錄影光碟、製作假筆錄、早已製作與寫好所有與事實不符之公文書類並登載等等,以依台灣與所有人早已聯合密謀、策劃、設計之陰謀、謊言、陷害、栽贓進行、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並繼聯合我的原生家庭串證說謊、強迫我至警局製作公共危險罪筆錄以不法迫害我等等後,數量的警車再次、數次直接開至我原生家庭父母處以再次聯合串證說謊、不法迫害、栽贓誣陷無辜受害的我等等,更依計畫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再次合併誣告與公共危險罪,以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等人之名義,直接光明正大、『弄』一個誣告罪給我,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我、圓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軌計到底等等,並由警察、119消防人員、醫院與醫生、我的原生家庭等等作偽證、說謊、造假、造謠等等,更在繼續延續、沿用所有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後之違法犯罪行徑與手段等等的同時,譬如,嘲笑譏諷、說謊造假、恐嚇威脅、惱羞成怒叫囂怒罵、勾結共犯證人、聯合串證說謊、製作假筆錄、假證據、假文件、製作假開庭錄音光碟、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竊聽與跟蹤、早已事先寫好與登載所有相關不實公文與判決書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非法拘提、通緝與非法羈押無辜受害的我長達55天並重判8個月有期徒刑等等,以及,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不開庭、不調查、不審理誣告二審之上訴、直接結案等等,以依計畫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替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相關人等脫罪到底。



以下為我於96.2.以「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為標題致信台灣這一個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臉的垃圾犯罪集團相關單位之內容,以及,垃圾犯罪集團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説謊造假與偽造、捏造之電子郵件回覆:



整個屏東縣的相關單位,包含屏東地檢署、恆春分局、龍水派出所、屏東縣政府、屏東教育局、屏東社會局,全部都在欺侮、打壓一個最、最、最無辜的我,全部都在袒護、包庇那對我強行猥褻的畜牲,以及想幫那畜牲脫罪的所有人!!


民國95411,前核三廠展示館館長李文正,無恥的對我強行猥褻。事發當天,我便至恆春龍水派出所報案,而事發後,李文正之好友,邱文雄,現任恆春龍泉國小主任,至龍水派出所關說,要求派出所的孫所長將此案件延緩下來、壓下來,而我有證據證明這一切………


事發後,李文正找邱文雄出面,希望將此事壓下,希望能花錢解決,而我不願意……,面對著這一群人不願意道歉,但卻想花錢解決的心態,以及其所擺出的高姿態,我不願意,不願意……我絕不可能接受這樣的方式……,而邱文雄污辱我的說:「你是值多少錢啊!」,而邱文雄之友嚴亞中,他更在我面前數度拍桌,污辱我……


我的案子在龍水派出所「壓」了2個多禮拜,最後,在我叔叔打電話到110檢舉後,案子馬上移送到恆春分局,而龍水派出所的警員因此對我大聲怒罵,而當我忍住淚水詢問:「我的案件何時才會移送至屏東地檢署?」,派出所的警員對我說:「所有的資料已經整理好,所以頂多只要2-3天,案子便會從恆春分局移送出去。」,然而,1個多禮拜後,我的案子依然「壓」在恆春分局………

那天,我到恆春分局詢問,而幫我做筆錄的女警對我說:「這案子還需要3-4天才會移送出去,這案子目前還壓在局長桌上。」,而我回到家後,情緒崩潰的邊哭、邊打電話到內政部警政署,而案子「當天」便「馬上」、「神速」的移送至屏東地檢署………

而所有的警察對於這一切的解釋是:他們絕對沒有「故意」「壓」案件,案子之所以如此「慢」才移送出去,是因為檢察官要求調查一些資料……

然而,事實上,根本還沒有任何檢查官認領我的案子……。當我的案子移送到地檢署後,面對我的詢問,地檢署的服務人員對我說:「奇怪,這案子是移送到我們這裡了,但是卻沒有股別,卻還沒有檢察官負責這件案子,好奇怪喔。」,地檢署的服務人員,她這麼對我說,而她要我過2天再打電話詢問…….

試問,若是我的案子根本沒有任何的股別,根本沒有任何檢察官負責我的案子,那麼警察們所說的「理由」是由何而來?警察們為何會說出這樣的「理由」??……

而天真的我,我以為案子到了屏東地檢署後,屏東地檢署的司法執行人員會幫我伸張正義,會還我一個公理,然而………,在我證據如此齊全之下,在李文正早已承認其變態行為的情況之下,在我呈交給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的12捲錄音光碟中,錄音光碟裡清清楚楚的內容,屏東地檢署的檢察官卻……………

(一)李文正強行猥褻的案子(95年度偵字第2978號恭股),屏東地檢署「拖」至事發後的7個月後才起訴……,試問,在我「早」已經「幫」檢察官「蒐集」好證據的情況下,在那犯罪的畜生早已承認其罪行的情況下,屏東地檢署為何要「拖」7個月才起訴?


(二)李文正妨害名譽的案子(95年度偵字第2978號恭股),錄音光碟裡,清清楚楚的錄著李文正所有毀謗我的話語,錄音光碟裡清楚的錄著李文正本人所說的毀謗的話語,然而,恭股檢察官卻以「傳聞證據」形容!?卻避重就輕的不傳任何相關證人!?

(三)邱文雄妨害名譽的案子中(95年度偵字第5410號孝股),錄音光碟裡,清清楚楚的錄著邱文雄所說的污辱話語,以及他至龍水派出所關說的事實,而我當庭也連續播放了78次錄音內容,然而,屏東地檢署的孝股檢察官,他卻白紙黑字的對我說:「沒有這回事,一切只是一場誤會?!!?」………

(四)嚴亞中妨害名譽的案子中(95年度偵字第4423號溫股),事發地點明明是一個門口懸有民宿招牌的民宿,由警察所拍攝的照片中便可清楚的看到『民宿』的招牌,然而屏東地檢署的溫股檢察官,他卻白紙黑字的對我說:「事發地點乃一密閉空間,非一般人可自由進出之場所!?!?」…………

(五)全部的案子在我再議後,高檢署全部發回屏檢,而這不是很可笑嗎?因為,申請再議的狀子,全都由我這一個完全沒有法律背景與專業知識的人撰寫!!這不是很可笑嗎?


我的律師朋友說:「真的是水準不足,這根本是一個笑話!」,而我在其它地方任職檢察官的朋友說:「一個檢察官,他會做出一個錯誤的判決,只有兩個原因:一,這個檢察官太笨、水準不足,二,被關說。而以這樣明顯的錯誤,很顯然的是被關說……。」。


事發後,我到屏東教育局追究邱文雄的過錯,但整個教育局卻袒護邱文雄,就連屏東縣縣長,當他在面對我的求助時,他也…………,而他碰巧是李文正與邱文雄的好友…………

事發後,理應幫助我的屏東社會局,對於我數次提出的求助置之不理,並用許多「藉口」推託、搪塞。而事發8個多月後,當我終於受不了,氣憤的直奔社會局時,社會局的督導說:「沒有啦,我們個案從沒有這樣子過,你這是第一件碰到這樣子。」,卻說了一堆讓人嗤之以鼻的謊言,卻依然是敷衍,依然對我不理不睬,最後,甚至說:「問題出在屏東縣縣長,因為……

原本一件單純的強行猥褻案件,如今卻嚴然已經演變成一樁大弊案!所有、所有屏東縣的相關單位全都在包庇、袒護這一群變態與垃圾們!


而很可笑的是,我一開始要求的只是一句道歉很可笑的是,一開始我要的只是一句再簡單不過的『對不起』很可笑的是,我要的只是「公理」與「正義」然而,如今所有的相關單位,接受關說,並試圖做假、說謊,官官相護………

李文正是一個『慣犯』,罪有應得,理當為他的變態心理與行為付出代價,然而,受李文正委託出面調解的邱文雄,一個身為龍泉國小主任的邱文雄,他明知李文正的變態行為,但卻執意的要打壓我,卻執意的要偏袒李文正,並阻止其出面道歉,更到派出所關說,希望將此案件壓下來、延緩下來,試問,邱文雄沒錯嗎?


而邱文雄一家明明很清楚李文正是慣犯,更是清楚我是一個徹徹底底的受害者,但是為了袒護李文正,更是為了替自己卸責,竟四處散佈惡意中傷我、抹黑我的謠言,更是試圖做假說謊,試問,邱文雄一家沒有錯嗎?


而李文正與邱文雄到處關說,四處找人脈、關係想打壓下這件事,而那些被關說的人,那些被關說的單位,那些袒護這群小人,並打壓我、欺負我的人,試問,他們沒有錯嗎???


而我根本不必去蒐證,所有的一切便自己自動的浮上檯面所有檯面下運作的關說、做假、官官相護,以及……

真的只能搖頭嘆氣這些所有的相關單位理應是人民的公僕,理應要以更高的標準自律,理應要保護弱者,理應要維護道德、公理、正義,理應要,我真的只能搖頭嘆氣……

試問,誰的家中沒有女性家屬?而當你們自己家中的女性家屬發生如此不幸事件時,試問,你們大家的感受如何?而你們會如何處理那犯罪的畜牲?以及所有想幫那畜牲脫罪的無恥小人?


試問,你會如何處理那侵犯、欺負、污辱、傷害你家中女性家屬的人?那讓你家中女性家屬經歷一切傷悲、痛苦,讓她留下無數淚水,讓她崩潰的一度想結束自己生命的人?


而這樣的事件到底還要發生在多少女性的身上?而又有多少的女性在面對這所有、所有、所有種種的醜陋時,能堅強的「活」下去?能堅強的「走」出來?能毫無陰影的繼續人生呢?而,未來,是否也會有另一個女性受到相同的傷害、對待?未來,是否還有另一個無辜女性,她要去承受、面對這一群所有「衣冠禽獸」的傷害?未來,是否還有另一個無辜女性,她要成為這一群「高官」、「強權」之下的犧牲品?而這一群「高官」、「強權」、「衣冠禽獸」,他們可以恣意妄為、為非作歹?……試問,還要有多少、多少、多少、多少的無辜女性受害??……

而這一群所有在南部的公職人員,他們還是人嗎?他們還是人嗎?

這一群所有在南部的公職人員,他們還是人嗎?


他們還是人嗎?


對於這一件事情上,最無辜、但卻受傷最深的我,試問,我所有、所有、所有身體、精神、名譽上所承受的一切,是那簡單的「傷害」二字可以形容的嗎??


而大家的良知何在??………大家的良知何在?……良知何在?………

這一群在南部的所有相關單位,這一群在南部的公職人員,他們還是人嗎??


請還我一個該屬於我的公理、正義,請還我那屬於我的尊嚴與清白!!


請幫我…………………

請幫我…………………

請幫我…………………


總統府

Tuesday, February 27, 2007 8:55:23 AM
薇雅:您好!
來信收悉。總統一向對於民眾陳情事項非常關心,也很希望能提供幫助,但因您來信所陳述的事項屬於司法案件,基於憲法尊重司法獨立之精神,即便是身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對於具體的司法審判案件,也是不能介入或加以干涉的。對於無法提供服務與協助,我們深感抱歉!期盼您能 諒察並諒解。建議您就此司法案件中相關法律疑義,請教縣市政府為民服務中心聘請的義務律師,或向 貴地律師公會附設之平民法律扶助辦事處,請求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瞭解如何確保權益之道。即便您們家屬已聘有律師,多聽聽其他法律專家的意見,應該也會有所幫助。祝褔您
順心如意 總統辦公室 2007.02.27
副總統

Monday, February 12, 2007 3:51:34 PM
薇雅:您好!來信敬悉。由於來信與「總統信箱」編號175347相同,因此,我們已與「總統信箱」合併處理。敬祝 健康順利   總 統辦公室
副總統辦公室 同啟 2007.02.12
行政院

Monday, February 12, 2007 3:10:02 PM
親愛的網友:
來函我們已經收到了,您所反映的問題及建議,我們已轉請 [ 屏東縣政府 ]參酌辦理後直接回覆給您。謝謝您的來信,並祝 平安如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敬啟
內政部
Monday, February 12, 2007 9:13:47 AM
Monday, February 12, 2007 5:12:23 PM

























Monday, February 12, 2007 6:08:50 PM




















Wednesday, February 14, 2007 11:12:35 AM









Wednesday, February 14, 2007 10:12:26 PM

























Monday, March 12, 2007 6:12:42 PM
尤小姐您好:您於96212,寄給內政部部長的電子郵件,經轉交本分局處理,茲答復如下:有關台端於民國95411,遭前核三廠展示館館長李文正,無恥強行猥褻。事發當天至恆春分局龍水派出所報案,而事發後李文正找好友邱文雄,現任恆春龍泉國小主任,至龍水派出所關說,要求派出所孫所長將此案件延緩下來,並希望能花錢解決,案子在龍水派出所「壓」了2個多禮拜,最後打電話到110檢舉後,案子馬上移送到恆春分局,但檢舉動作受到龍水派出所處理警員大聲怒罵,然而1個多禮拜後案件在恆春分局傳訊,由女警負責製作筆錄經說明:案子還需要3-4天才會移送出去,因不滿警方如此拖延,而打電話向內政部警政署投訴,才立即將案件移送至屏東地檢署,全案處理警察所作解釋:他們絕對沒有「故意」、「壓」案件,如此「慢」才移送出去有所質疑。本案目前由分局查處中,俟查明後再行復知台端。承辦單位: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 承辦人:尤順隆 聯絡電話:08-8897730
處理情形 : 尤小姐您好:您於96211寄給內政部部長的電子郵件,經交由本部警政署轉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查處結果理,茲答復如下:有關台端於95411,遭前核三廠展示館館長李文正無恥強行猥褻。事發當天至恆春分局龍水派出所報案,而事發後李文正找好友邱文雄,現任恆春龍泉國小主任,至龍水派出所關說,要求派出所孫所長將此案件延緩下來,並希望能花錢解決,案子在龍水派出所「壓」了2個多禮拜,最後打電話到110檢舉後,案子馬上移送到恆春分局,但檢舉動作受到龍水派出所處理警員大聲怒罵,然而1個多禮拜後案件在恆春分局傳訊,由女警負責製作筆錄經說明:案子還需要3-4天才會移送出去,因不滿警方如此拖延,而打電話向內政部警政署投訴,才立即將案件移送至屏東地檢署,全案處理警察所作解釋:他們絕對沒有「故意」、「壓」案件,如此「慢」才移送出去有所質疑。本案目前由本分局查處中,俟查明後再行回復您。承辦人:尤順隆
聯絡電話:08-8897730

處理情形 : 尤薇雅女士您好:
您於96211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經交由本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本部業務承辦人業透過電話與您聯繫並取得您相關通訊聯絡方式,由於您的陳情訴求涉及法務部、本部警政署及屏東縣政府等相關部會機關業務權責,本部業函請上述相關機關儘速查明妥處後另行函文回復予您。如有任何問題亦可隨時與本案承辦人員聯絡 敬祝安康   本案承辦單位: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承辦人員:潘英美
聯絡電話:02-89127331#135

尤薇雅小姐您好:您於96212寄給內政部部長的電子郵件,經屏東縣警察局轉交恆春分局處理,茲答復如下:有關 台端來信指陳於95411日本分局龍水派出所員警受理性侵害案,質疑有積壓案件及受到教育人員邱文雄不當關說壓力介入情事,經查本案處理員警受理報案後,立即通知女警到所協辦,並前往案發現場蒐證勘查確認案情後,調閱相關資料供您指認,完成筆錄製作,依程序填製報案三聯單,案經傳訊嫌疑人李文正於95415製作筆錄,423移送分局,並於9551將案件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本分局依法處理,並無拖延及關說壓力介入情事。經查同案曾於9541952911共三次投訴警察局,本分局分別於95615922113,均已回復在案;另本案已進入司法偵審階段,請  台端靜待偵審結果。感謝不吝指教、耑此順頌安康承辦單位: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  承辦人:尤順隆  聯絡電話:08-8897730
尤薇雅小姐您好:您於96216寄給內政部部長的電子郵件,經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處理,茲答復如下:有關 台端來信指陳於本分局處理性侵害案件,質疑有包庇、袒護致生命遭受威脅等情事,經查本案處理員警於95411受理報案後,立即通知女警到所協辦,並前往案發現場蒐證勘查確認案情後,調閱相關資料供您指認,完成筆錄製作,依程序填製報案三聯單,案經傳訊嫌疑人李文正於95415製作筆錄,全案在相關佐證資料齊全,423即移送本分局偵查隊,全程依法處理無延壓及任何關說壓力介入經調閱偵查隊相關卷宗,本案已於9551恆警刑字第95000297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在案,處處理員警依法受理偵辦無任何失職之責。經查同案曾於9541952911103196212向屏東縣警察局陳情及內政部部長信箱、行政院長信箱,均已回復在案;另本案已進入司法偵審階段,請 台端靜待偵審結果。有關 台端來信指陳表示,可能遭受他人報復,本分局經查尚無其他不法事證,基於安全性考量,已請轄區龍水派出所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時,加強 台端住宅週邊安全維護。感謝不吝指教、耑此順頌安康。承辦單位: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  承辦人:吳育圃   聯絡電話:08-8897897
教育部

Tuesday, February 13, 2007 9:57:29 AM



Thursday, March 01, 2007 4:34:14 PM
敬啟者:台端致本部部長民意信箱來函收悉,惟經查所提相關業務非教育部之權責,我們無法給予解決及滿意的答覆,建請你查明主政機關後,直接再向該機關反應,敬請諒察,謝謝。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敬叩

您好:
96212致本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我們收到了。有關陳情恆春龍泉國小主任邱文雄不當行為1案,係屬屏東縣政府權責,本部已另函轉請該府注意陳情人身分保密規定,本權責卓處答復您。謝謝您的來信,祝身體健康,事事如意!教育部敬復
屏東縣政府

Tuesday, February 13, 2007 10:22:19 AM




Friday, February 16, 2007 10:21:44 AM







Saturday, March 03, 2007 11:09:46 AM





尤薇雅君您好:台端於行政院長信箱意見主旨反應:「陳情教育人員邱文雄主任不當關說警方積壓案件」,經轉交本府處理,縣長已經親自看過,並囑交教育局及警察局儘速處理並回覆您,您所陳情的列管編號為09600193號,祝福您平安如意並盼您不吝再次提供建言! 屏東縣政府縣長室96.2.13   研考室     敬上
尤小姐:您好!關於您所陳本縣水泉國小龍泉分校邱主任關說乙案,957月時經與龍水派出所聯繫,據該所承辦人表示並不認識邱主任,更無接獲邱主任及相關人員關說之情事。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處分書95年度偵字第5410號,被告邱文雄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惟本局亦請邱主任往後當謹言慎行,避免叢生枝節、引人不悅。如仍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電話08-73204153616。耑此  順頌時祺 屏東縣政府教育局敬上
尤小姐:您好!關於您所陳本縣水泉國小龍泉分校邱主任關說乙案,據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95年度偵字第5410號,被告邱文雄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如仍有異議,請提供新事證,俾利進一步了解。如仍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電話08-73204153616。耑此  順頌時祺   屏東縣政府教育局敬上
司法信箱自動回覆系統

Monday, March 05, 2007 3:10:34 PM
復尤薇雅君電子郵件一、復台端96年2月11日致本院電子郵件。二、政府機關各有法定的職掌,彼此不能越權。法官所屬的法院與檢察官所屬的檢察署,分別隸屬司法院及法務部(行政院系統)。而犯罪之偵查,係屬檢察官之職權,非本院所屬各法院之職掌。台端上開電子郵件所陳案件業經發回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台端如有任何意見或陳述,請直接向承辦的檢察機關或其主管機關法務部提出。如若台端要告訴或告發某犯罪情事,可檢具違法事證,逕向檢察署或警察機關提出,請求依法偵辦,惟請自行注意刑法有關誣告罪之規定,敬請瞭解。三、如果還有其他訴訟程序的疑義,可以就近向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洽詢。 司法院 刑事廳
恆春勤務中心

Monday, March 12, 2007 6:14:58 PM
尤薇雅小姐您好:您於96216寄給內政部部長的電子郵件,經屏東縣警察局轉交恆春分局處理,茲答復如下:有關 台端來信指陳於本分局處理性侵害案件,質疑有包庇、袒護致生命遭受威脅等情事,經查本案處理員警於95411受理報案後,立即通知女警到所協辦,並前往案發現場蒐證勘查確認案情後,調閱相關資料供您指認,完成筆錄製作,依程序填製報案三聯單,案經傳訊嫌疑人李文正於95415製作筆錄,全案在相關佐證資料齊全,423即移送本分局偵查隊,全程依法處理無延壓及任何關說壓力介入經調閱偵查隊相關卷宗,本案已於9551恆警刑字第095000297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在案,處理員警依法受理偵辦無任何失職之責。經查同案曾於9541952911103196212向屏東縣警察局陳情及內政部部長信箱、行政院長信箱,均已回復在案;另本案已進入司法偵審階段,請 台端靜待偵審結果。有關 台端來信指陳表示,可能遭受他人報復,本分局經查尚無其他不法事證,基於安全性考量,已請轄區龍水派出所員警執行巡邏勤務時,加強 台端住宅週邊安全維護。感謝不吝指教、耑此順頌安康。承辦單位: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
承辦人:吳育圃  聯絡電話:08-8897897


以下為96.3.27/28.我被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以致我於死地毆打傷害後,於100.4.8.以「恆春警察瀆職與疑似傷害」為主題致信台灣相關單位之內容,以及,垃圾犯罪集團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説謊造假與偽造、捏造之電子郵件回覆:

先前我至內政部、行政院、法務部檢舉恆春警察拖延案件,並在信中明確指出我被跟蹤恐遭人報復一事,而恆春地區警察極力否認拖延案件,並在寄給我的電子郵件中說會加強我住宅周邊安全維護,然而,96327晚,我卻遭人毆打的全身是傷,頭破血流,更是失憶昏迷,試問,這一次,警察要做何解釋?


事發時,警察一直在現場,從未離去,一直都再,然而,為何原本毫髮無傷且神智清楚的我,竟會被毆打的全身是傷,且頭破血流,昏迷失憶?試問,這一次,警察要做何解釋?


而事發至今已經2個禮拜了,警察不僅不願意出面說明整件事情,更是互相包庇與袒護的不願意將當晚的警察名字說出,試問,警察都是如此惡劣嗎?


96327晚上12點左右,我由南灣朋友的店中喝的醉醉的開車回家,而快到我家中時,我經過了邱文雄家。


在先前的檢舉信函中,我已經將所有會報復我的人的名單全部交出,包括:邱文雄、邱政均(邱文雄之子)、蔡麗美(邱文雄之妻)、嚴亞中(邱文雄之好友)、李文正(邱文雄之好友),我也同時將此事告知了司法單位的人員們,以及我被跟蹤的事實。所有偵辦我案件的司法人員們都很清楚的知道此事,以及邱文雄等人到處關說,更在法庭上說謊、作假以及作偽證的事實,所有的司法人員們更是清楚這一群人傷害與欺負我的等等醜陋。


96327晚上12點左右,在回家的途中,我經過邱文雄的家,而無法控制情緒的,我開始猛按喇叭,這時,邱政均走出來,滿臉笑容,語帶威脅的朝著在車上的我說:「你不要走,你就不要走,留在這裡,不要走!你不要走!」,而這時,我便看到警車出現在我後方,驚嚇之餘,我便趕緊開車離開,而警車緊緊的跟在我後方。


警車緊緊的跟在我後方。


開沒多久,前方出現一個右側大轉彎,而因為煞車不及,轉不過去,我便趕緊將方向盤往左邊打,結果,我撞進了左側的樹林裡。當時,撞進樹林裡的我,完全沒有受傷,更是意識清楚的試著想將車子倒退出樹林裡,但是,試了23遍後,車子怎麼樣也動不了,車子完全卡在樹林裡,而我很清楚的看到警車左後方,一直都在,所以,我便想,讓在我後方的警察來幫我……而,這是我最後的記憶……


我最後的記憶………


當我再度有清楚的意識時,我人竟然在醫院,且頭破血流,全身多處是傷與瘀血!!!


隔天一整天,我感覺頭昏想吐,幾乎無法動彈!


再隔一天,我到醫院讓醫生檢查,而醫生竟然跟我說:「你這不是被撞傷的,你這根本完全都是被打傷的!!!!!


過了幾天,有2位來自恆春分局交通隊的警察到家中找我,想請我到警局作有關酒駕的筆錄,而我要求警察讓我看他手中的車禍報告,而在看完那份報告後,我告訴那2位警察:「這份報告完全是錯誤的,事實經過根本不是如此!」!


當天下午,我和家人們到恆春分局了解狀況與作筆錄。警察播放他們所拍攝的影片讓我們看,而第一次,失憶的我,我看到了躺在醫院鐵床上的我。


根據恆春分局交通隊的警察所說,當晚有人打電話至119叫救護車,而我,一個頭破血流的我,當晚我是躺在救護車裡,由龍水派出所的警員陪同我一起到醫院,而因為當他們到現場之後,救護車已經離開,所以,對於之前所發生的事情,他們也不知道,更是不清楚,所以,他們只是純粹的將這一件事情當成酒駕處理,完全不知道我被打傷的事情。


根據我父母的描述,事發當晚,大約凌晨2點多左右,有2位龍水派出所的警員到廟中找他們,而這2位警員只是簡單的告知我父母,我到邱文雄主任家前按喇叭,所以邱文雄一家報警,而他們開著警車一直緊跟在我的車子後方,而原本他們想超車至我的車前,但是怕如此一來會出大車禍,所以,他們只能緊緊的跟在我車後,最後,我撞進樹林裡。這2位龍水派出所的員警,告訴我父母,我的頭部受傷,現在人在醫院,於是,我父母趕緊到醫院找我。


然而,這2位員警並未對我父母提及任何我被毆打的事情,他們完全沒有對我父母提及任何我被打受傷的事情!! 而在恆春分局的報告裡,更是隻字未提我被毆打一事!!!失憶的我,在事發後幾天,一直努力想記起所有的事情,更是試著努力想將一切拼湊起來,然而,頭部真的很昏沉,更是想吐,全身微微的發燙,但是,卻覺得冷與昏炫,更是全身不舒服,完全沒有力氣。


我只想起,片片段段的想起:我在醫院裡,手戴手銬,而1位警察將我的手銬打開;我在醫院門口想離開,但是,有1位警察將我的手拉住,不讓我走;我坐在警車裡,而警察對我說:「你去檢舉幹麻!!」;我躺在醫院的鐵床上,聽到女生的聲音說:「小姐,你有沒有帶健保卡?」,而逐漸恢復意識的我,試著想睜開眼睛,但是卻沒有力氣,更無法說話,此時,有一個警察拿相機與皮包給我,接著,我聽到這個警察對我說:「不要理她,他是裝的!怕她幹麻,反正我們有拍照,怕她喔!」,之後,不知道過了多久,我起身想離開醫院,昏昏的,只看到右手邊有幾個穿著護士服的女生,昏昏的站在醫院門口,我看到一位騎著機車的男士,而他回頭問我:「小姐,你怎麼了?你發生什麼事情了?告訴我,我幫你解決!」,而我頭昏無力的對他說:「我要回家。」,於是,這一位陌生男子便載我回到家中,之後,他便離開了。


試問,自始自終都在事發地點的龍水派出所警員們,他們要如何解釋這一切?


試問,96327晚,撞進樹林的我,原本意識清楚,且毫髮無傷,但是,為何我會失憶?更是在清醒之後,竟然頭破血流,全身都是被毆打的傷與瘀血?


試問,我全身被毆打的傷從何而來?而一直在事發現場,且目睹一切事發經過的龍水派出所警員,他們要如何解釋?更如何能推卸責任?


試問,若只是單純的所謂酒駕,為何我身上完全沒有撞傷?但卻全身都是被毆打的傷?


試問,為何單獨坐在駕駛座上的我,我前方的擋風玻璃沒有破裂?反而是右側乘客座的擋風玻璃嚴重由內往外凸的破裂?


試問,單獨坐在駕駛座上的我,如何有可能會撞到右側的擋風玻璃?


試問,我頭部的傷口如何得來?而夾在右側擋風玻璃上的頭髮又該如何解釋?


試問,若是我膝蓋上的嚴重瘀血是因為車禍撞擊而來,那麼,為何我的前胸完全沒有撞傷?更是毫無疼痛?反而是背部與腰部處隱隱作痛?


試問,我身上其他的傷口與嚴重瘀血從何而來?


試問,一直緊跟在我車後的龍水派所員警,他們要如何解釋我身上被毆打的傷?


試問,龍水派出所的警員為何隻字不提我被毆打的事情?我被毆打的傷?以及其發生的原因?也未對我父母說?而在恆春分局交通隊的報告裡,更是完全沒有提及事情發生的原因,以及我被毆打一事?試問,他們為何要有所隱瞞?他們又在隱瞞什麼?


試問,事發時,龍水派出所的員警一直都在現場,但是為何我全身出現被毆打的傷?而更怎麼會有所謂的119求助電話?


試問,一個身上未帶電話的我,我不可能打電話,那麼,誰打的119求救電話?


試問,既然警察從頭到尾都在現場,為何會出現一通所謂的119求救電話?


試問,警察在處理事件時,也都是打119求救的嗎?119不是一般民眾的求救電話嗎?警察會需要打119嗎?而警察都是這樣處理事情的嗎?


試問,為何在邱政均笑著的威脅我說:「你等著!」之後,警察會如此快速的出現?邱政均為何會有著如此的笑容?而一直跟在我車後的龍水派出所警員更未何要隱瞞我被毆打的事情!


試問,龍水派出所的警員他們要如何解釋邱政均之父邱文雄至派出所替李文正關說一事?


試問,邱政均要如何解釋他作偽證的事實?


試問,全程目睹一切經過的警察,他們要如何解釋事發當晚的一切,以及我身上被毆打的傷?


試問,警察要如何解釋,當晚我所聽到的「你去檢舉幹麻!!」,以及,「不要理她,她在裝的!怕她幹麻,反正我們有拍照,怕她喔!」?


試問,一個受傷的我,一個由警察陪同到醫院的我,為何在我清醒後,身邊沒有任何警察?我為何會單獨在醫院中?而在醫院裡,我也不需掛號便可直接抽血,且有護士幫我上藥?試問,為何會如此?而當我醒來想離開醫院時,護士也未阻止我,更不理會我,只逕自做著自己的事情?


試問,一個身上未帶任何證件的我,警察怎麼會知道我是誰?


試問,為何整件事情只單純的只以酒駕?但卻隱瞞我被毆打的事實?


試問,事發當晚,我沒有任何證件在身上,我所開的車也不是我的車,那麼,警察從何得知我的身分?更是能如此快速的處理我的案件?


試問,在警察所拍攝的錄影帶中,一個從頭到尾只能虛弱的躺在鐵床上的我,一個已經昏迷的我,為何在警察的報告中會出現:我在現場哭鬧,且拒絕做吹氣酒測?


試問,對於一個頭部明顯受傷的人,對於一個頭破血流的人,一個有常識的警察,怎麼可能會要求他做吹氣酒測?一個頭部受傷的患者,最忌諱的便是吹氣,因為那極有可能會造成腦溢血或是血漿往上衝,試問,為何在那份報告裡會出現如此異於常理的字句?


試問,警察憑什麼銬我手銬?憑什麼將手銬銬在一個已經昏迷的我手上?


試問,警察要如何解釋這一切?


試問,先前警察處理李文正強行猥褻的案件時,拖了將近1個月的時間,若非我與家人去檢舉,警察不知道要拖延至何時,而在我檢舉之後,案子當天竟便馬上神速的移送至地檢署!!然而,這一次,警察竟然能如此快速的處理此一案件前後只花了3天便來回屏東地檢署,試問,這意味著什麼?而警察要如何解釋這一切?


試問,事發至今已經2個禮拜了,為何面對我與家人們的詢問時,恆春地區的警察不僅不願意出面說明整件事情,更是互相包庇與袒護的不願意將當晚的警察名字說出?


試問,對於這一切的種種,警察要如何解釋?更又能如何推卸責任?


試問,為何明明有警察在我身邊,但我卻從原本的毫髮無傷且意識清醒,變成頭破血流,全身被毆打,甚至昏迷且失憶?


試問,對於這一切的種種,警察要如何解釋?更又能如何推卸責任?


試問,這一切會不會太過於醜陋?


試問,龍水派出所的警察為何遲遲不願出面說明一切?而恆春分局的警員們更為何要袒護他們?


試問,96327晚上,到底是警察因為我去檢舉一事而趁機打我,並拉我的頭去撞擋風玻璃,導致我失憶昏迷?或者是,邱文雄等人趁機毆打我,而警察允許他們如此傷害我,並在一旁觀看?還是,警察們與邱文雄等人聯合一起傷害我???


試問,這一切會不會太過於醜陋?而這一群毆打我的人會不會太過於殘忍?我是一個手無縛雞之力的柔弱女子,但他們卻如此殘忍的對待我!不只毆打的我全身是傷,失去記憶,更是在事後的日子裡,感覺頭昏、想吐,全身不停的發抖,身體明明微微發燒,但卻感覺冷與昏眩!


試問,這一切會不會太過於殘忍?太過於醜陋?


95411,李文正變態的利用我傷悲失去舅舅的傷痛而對我強行猥褻後,我已經幾乎崩潰,而在這1年的訴訟期間,我經歷多少的事情,承受多少的事情,受了多少的委曲,流下了多少的淚水,而現在,我竟然被打成如此?!有警察在一旁,我竟然還會被打成如此?!


這一切會不會太過份、太殘忍、太醜陋了!!!!!


而我,一個最是無辜的受害者,我會不會承受太多、太多、太多、太多、太多了……


並非我強迫李文正對我強行猥褻;並非我強迫邱文雄等人替李文正出面關說;並非我強迫警察拖延案件;並非我強迫所有的警政單位與檢調單位接受關說;且在訴訟過程中說謊與作偽證,而我為何不能去檢舉?在我隱忍了將近1年後,我為何不能去檢舉?若是沒有做錯事情,為什麼要如此害怕我去檢舉的行為?為什麼反應要如此大!為什麼要如此反彈?


試問,警察要如何解釋這一切?更又能如何推卸責任?


情緒不穩酒駕是我的錯,而我願意為我失控的行為負責,然而,為何毆打我?為何將我打成如此?為何?為何?為何?為何?為何?為何?


而我之所以會情緒不穩,之所以會需要心理專業的幫助又是因為什麼?難道這一群人不需要負責嗎?若不是因為我受了太多、太大的傷害與委屈,我會這樣嗎?


為何毆打我?為何將我打成如此?為何?為何?為何?為何?為何?為何?


這一切會不會太過於殘忍?會不會太過於醜陋?


而這一群人到底還是不是人?


而這個社會到底還有沒有王法?


這個社會到底還有沒有公理?


這個社會到底還有沒有正義?……


到底還有沒有王法阿!!!!!!!!!


而既然警察心虛的不願出面說明一切,更是互相包庇袒護拒絕將當晚的警察姓名說出,那麼,請您們幫我,幫我找出當晚的警察姓名,以及當晚所發生的一切事實經過!!


請幫我,而請不要再包庇袒護了,因為若是再繼續包庇下去的話,下一次,我可能就沒有這麼幸運了……下一次,可能就不再只是單純的傷害與瀆職了,下一次,可能會是命案……下一次,我的生命可能不保了……而夠了,真的是夠了,這一切種種的醜陋,真的是夠了……


請幫我,幫我找出當晚的警察姓名,以及當晚所發生的一切事實經過!!


總統府



副總統

Tuesday, April 17, 2007 10:26:22 AM
副總統信箱25033
敬啟者:本府「副總統信箱」接獲民眾來信,事屬 貴管,敬請 酌處逕覆,至紉公誼。副總統辦公室 2007.04.17親愛的朋友:您好!謝謝來信,您所陳恆春分局警察瀆職與疑似傷害的問題,我們非常關心,已將來信移請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希望能在合法、適情的情況之下,提供相關協助並為您說明釋疑。
祝福您 順心如意  副總統辦公室 2007.04.17
行政院
Sunday, April 08, 2007 5:55:55 PM


內政部
Sunday, April 08, 2007
Monday, April 09, 2007 6:01:50 PM















































Tuesday, April 10, 2007 9:40:11 AM






































Friday, April 13, 2007 5:20:33 PM








尤小姐您好:您於9649,寄給內政部部長的電子郵件,經轉交本分局處理,茲答復如下:有關台端陳述96327晚上12點左右,我由南灣朋友的店中喝的醉醉的開車回家,快到我家中時,經過了邱文雄家,而無法控制情緒的,我開始猛按喇叭,邱文雄報警處理,這時邱文雄之子邱政均走出來,朝向在車上的我說:「妳不要走,妳就不要走,留在這裡」,而這時,我便看到警車出現在我後方,驚嚇之餘,我便趕緊開車離開,而警車緊跟在我後方。開沒多遠,前方出現一個右側大轉彎,我因為剎車不及,轉不過去便趕緊將方向盤往左邊打,結果撞進了左側的樹林裡。當時撞進樹林意識感覺沒有受傷,更是清楚的試著想將車子倒退出樹林裡,但是試了23遍後,車子怎麼樣也動不了,車子完全卡在樹林裡,經由警方處理。在清醒之後,竟然頭破血流,全身多處淤傷?質疑身上淤傷從何而來?而一直在事發現場,且目睹一切事發經過的龍水派出所警員,他們要如何解釋?若只是單純的酒駕車禍,為何我身上完全沒有撞傷? 但卻全身都是被毆打的傷?然而對這一次酒駕車禍案件,警察竟然能如此快速處理,前後只花了3天即完成移送屏東地檢署,試問,這意味著什麼?而警察要如何解釋這一切?質疑96327晚上,所受傷是警察因為曾經檢舉警察一事而趁機毆打妳,並拉妳的頭去撞擋風玻璃,導致失憶昏迷?或者是,邱文雄等人事發時是否在場趁機毆打妳,而警察是否允許他們如此傷害妳,並在一旁觀看?還是警察們與邱文雄等人聯合起來一起傷害妳?本案目前由本分局查處中,俟查明後再行復知台端。承辦單位: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承辦人:尤順隆。聯絡電話:08-8897730

處理情形 : 尤小姐您好:您於9648寄給內政部部長的電子郵件,經本部警政署轉交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處理,茲答復如下:有關台端陳述96327晚上12點左右,我由南灣朋友的店中喝的醉醉的開車回家,快到我家中時,經過了邱文雄家,而無法控制情緒的,我開始猛按喇叭,邱文雄報警處理,這時邱文雄之邱政均走出來,朝向在車上的我說:「妳不要走,妳就不要走,留在這裡」,而這時,我便看到警車出現在我後方,驚嚇之餘,我便趕緊開車離開,而警車緊跟在我後方。開沒多遠,前方出現一個右側大轉彎,我因為剎車不及,轉不過去便趕緊將方向盤往左邊打,結果撞進了左側的樹林裡。當時撞進樹林意識感覺沒有受傷,更是清楚的試著想將車子倒退出樹林裡,但是試了23遍後,車子怎麼樣也動不了,車子完全卡在樹林裡,經由警方處理。在清醒之後,竟然頭破血流,全身多處淤傷?質疑身上淤傷從何而來?而一直在事發現場,且目睹一切事發經過的龍水派出所警員,他們要如何解釋?若只是單純的酒駕車禍,為何我身上完全沒有撞傷? 但卻全身都是被毆打的傷?然而對這一次酒駕車禍案件,警察竟然能如此快速處理,前後只花了3天即完成移送屏東地檢署,試問,這意味著什麼?而警察要如何解釋這一切?質疑96327晚上,所受傷是警察因為曾經檢舉警察一事而趁機毆打妳,並拉妳的頭去撞擋風玻璃,導致失憶昏迷?或者是,邱文雄等人事發時是否在場趁機毆打妳,而警察是否允許他們如此傷害妳,並在一旁觀看?還是警察們與邱文雄等人聯合起來一起傷害妳?本案目前由本分局查處中,俟查明後再行復知台端。承辦人:尤順隆  聯絡電話:08-889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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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小姐您好:您於9649,寄給內政部部長的電子郵件,經交由本部警政署轉交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您來函所陳指本分局龍水派出所員警涉瀆職與疑似傷害案,經查台端96328010分,駕自小客VT-7776在屏東縣恆春鎮龍水里龍泉路202號邱文雄宅前叫罵亂按喇叭妨害安寧,經邱文雄打電話報警處理,在員警抵達現場時您見警即加速離去,員警顧及安全隨行在後並保持100公尺距,待行至寬敞段路段再予檢查,您因驚慌車輛失控撞入龍泉路318號前樹叢中發生車禍受傷,時間96328030分左右,員警見狀立即通知分局勤務中心調派119救護車及交安組到場救護及處理,車禍現場距離邱文雄住宅約1公里,邱員及家人均不在現場,因您幾度試圖將卡在樹林車輛倒出,員警在場警戒並未接近妳。並無您質疑警察趁機毆打,並拉妳的頭去撞擋風玻璃,導致失憶昏迷?或者是邱文雄等人事發時是否在場趁機毆打妳,而警察是否允許他們如此傷害妳,並在一旁觀看?還是警察們與邱文雄等人聯合起來一起傷害妳等事實。作上述過程說明。在救護車抵達時您自行下車門,在送恆春醫院並未昏當時因在場哭鬧無法實施吹氣酒測,經員警遂請醫護人員抽血檢測酒精值,測試值達180 MG/DL,換算吹氣值為0.9 MG/DL,該案目前由本分局交安組調查偵辦中,尚未函送屏東地檢署,本分局員警一切依法處理並無疏失之處,在信中所指質疑警方不是之處,盡屬不確定說詞,全為推測、聯想所構成之情節,毫無具體實證,請 台端經警詳述案發及處理過程后,勿就同一案件不斷質疑影響分局運作。感謝不吝指教,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承辦單位: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 承辦人:尤順隆 聯絡電話:08-8897730
警政署

Wednesday, April 11, 2007 3:55:15 PM
復署長信箱編號:960hh1004
尤小姐您好:您於96411,寄給警政署署長的電子郵件,經屏東縣
警察局轉交恆春分局處理,茲答復如下:有關台端於96327晚上12點左右,由南灣朋友的店中喝的醉醉的開車回家,快到住家時,經過了邱文雄家,而無法控制情緒的,開始猛按喇叭,邱文雄報警處理,這時邱文雄之子邱政均走出來,朝向在車上的我說:「妳不要走,妳就不要走,留在這裡」,而這時,我便看到警車出現在我後方,驚嚇之餘,我便趕緊開車離開,而警車緊跟在我後方。開沒多遠,前方出現一個右側大轉彎,我因為剎車不及,轉不過去便趕緊將方向盤往左邊打,結果撞進了左側的樹林裡。當時撞進樹林意識感覺沒有受傷,更是清楚的試著想將車子倒退出樹林裡,但是試了23遍後,車子怎麼樣也動不了,車子完全卡在樹林裡,之後經由警方處理。在清醒之後,竟然頭破血流,全身多處淤傷?質疑身上淤傷從何而來?而一直在事發現場,且目睹一切事發經過的龍水派出所警員,他們要如何解釋?若只是單純的酒駕車禍,為何我身上完全沒有撞傷? 但卻全身都是被毆打的傷?然而對這一次酒駕車禍案件,警察竟然能如此快速處理,前後只花了3天即完成移送屏東地檢署,試問,這意味著什麼?要警察要解釋這一切?
 
質疑96327晚上,所受傷是曾經檢舉警察拖延案件而遭警察趁機毆打,並拉妳的頭去撞擋風玻璃,導致失憶昏迷?或者是,邱文雄等人事發時是否在場趁機毆打妳,而警察是否允許他們如此傷害妳,並在一旁觀看?還是警察們與邱文雄等人聯合起來一起傷害妳?關於上述質疑本案目前由本分局查處中,俟查明後再行復知台端。承辦單位: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承辦人:尤順隆聯絡電話:08-8897730
屏東縣政府
Sunday, April 08, 2007
Saturday, April 14, 2007 3:52:13 PM
回覆
親愛的鎮民您好: 本所於96.04.12恆鎮祕字第0960004247號函文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請恆春分局向您說明案情。


以下為97.3.17.97.3.20.我寄至屏東地方法院之刑事上訴理由狀、刑事上訴補充理由狀:


刑事上訴理由狀
案號及股別:  97年度訴字第310        正股      
被告:   尤薇雅              屏東縣恆春鎮福德路16
上訴理由:

1.  申請傳喚之證人:
(1)      恆春省立旅遊醫院醫生、護士:張德華、張鳳珍、曾玲
       蓉。
(2)      恆春戴外科醫生:戴鐵雄。
(3)      恆春基督教醫院醫生:范正彥。
(4)      恆春龍水派出所警察:張俊霖、周明俊、潘永財、前龍
       水派出所所長孫振恭。
(5)      恆春分局警察:宋裕生、周俊吉、楊文榮、尤順隆、林
       育昰、沈逸均、吳育圃、張國儒、局長方朝宗。
(6)      恆春消防局119人員:石川吉、林傳能。
(7)      邱文雄、邱文雄之子邱証鈞、邱文雄之妻蔡麗美
     (恆春鎮龍泉220號)、嚴亞中(屏東市華盛街
       4710樓之2)、李文正(高雄縣鳳山市瑞竹
       里瑞進路55號)、洪健聰。
(8)      我父親尤品富(恆春鎮福德路16號),以及我弟弟
      尤亷鑫(恆春鎮福德路16號)。
(9)      高雄汽車保養廠尤榮和。
(10) 台北律師黃達元、屏東律師史雙全、高雄律師楊水柱與
       黃作。
(11)屏東法院法官陳秀慧、石家楨、胡宴彰、王炳人、莊鎮
      遠、院長惠光霞;高雄高等法院法官林正雄、陳
      啟造、黃壽燕、郭雅美、張意聰、
      院長尤三謀。
(12)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王光傑、葉蓉芳、葛光輝、鄭伊鈞、
       陳俊宏、嚴珮珊、蔡榮龍、檢察長洪光煊;高檢
       署檢察官方娜蓉、檢察長顏大和。


2.  申請調查之證據:

(1)      邱文雄住家至我住家的距離,與由邱文雄家--
       家附近民家---邱文雄家的整圈實際距離。

 2)當晚龍水派出所警員周明俊、張賜麟所辯稱的巡邏
     地點,即他們出發前往邱文雄家的正確地點,以及
     上列所有人的通聯記錄。
396.3.27/28 恆春龍水派出所、恆春分局之監視錄影帶
     。
 4)記載我父母住址的資料。
 596.3.31.恆春分局宋裕生至我家中時所拿的『屏東縣警
      察局恆春分局不予解送人犯報告書』。
 6)邱文雄以『宮女』2字污辱我之錄音光碟。

 796.10.18.96.12.27.之偵訊光碟。

 896.3.27/28恆春龍水派出所、恆春分局、屏東地檢署、
     屏東地法院之警察、檢察官、法官值班表,與所有貪官
     污吏之名單。
 9)對所有人測謊。


3.  我於95.4.11.至龍水派出所報警,控告李文正強制猥褻,其友人邱文雄等人明知李文正乃一惡劣慣犯更是素行不良等種種惡行惡跡,數次威脅恐嚇、污辱、誹謗我,而繼邱文雄等人後,李文正又轉向他人請其出面處理欲以錢私了但遭拒。而整個訴訟期間,李文正、邱文雄等人更與執法人員們聯合四處散佈我搞仙人跳、詐欺,以及我如何不三不四等等不實謊言與流言流語,整個案件更在警方、檢調單位、法院有心惡意拖延、造假的情況下,誇張積壓且共同聯合扭曲事實真相,替犯罪者們與自己脫罪,栽贓、陷害、設計無辜受害的我。

   李文正的強吻、摸胸臀強制猥褻行為,在警方與檢調單位蓄意
   有心的拖延、羈押長達半年多後,由屏檢葉蓉芳蓄意惡劣的以
   性騷擾取代強制猥褻起訴【95年度偵字第2978號】,而其妨害
   名譽一案更被檢調單位葉榮芳、陳俊宏等等檢察官造假的一而
   再、再而三的以不起訴處理;嚴亞中妨害名譽誹謗一案【95
   度偵字第4423號】,屏檢嚴珮珊蓄意惡劣造假的將一個門口掛
   有民宿招牌、網路亦有資料可搜尋的事發地點「墾丁灰面鷲渡
   假別墅」(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19815號),與事發現場有
   5人的情況下,以事發現場「僅四、五個少數人在場之密閉
   空間,並非在多數公眾得出入見聞之公開場合」為由不起訴處
   理,且此案再議後亦被檢鄭伊鈞有心惡意的以公然污辱取代
   妨害名譽誹謗罪起訴;邱文雄妨害名譽一案95年度偵字第
   5410號】,在錄音光碟證據清楚明顯的情況下,更一再被檢調
   單位葛光輝等等屏檢、高檢檢察官以及屏地院法官胡宴彰等等
   惡劣誇張的以『公理』2字取代『宮女』2字處理。
   
   整個執法單位,由下至上,由上至下,沒有一個沒有造假,沒有一個沒
   有積壓托延案件,沒有一個沒有包庇袒護、替其脫罪,下至恆春派出
   所、警局,上至高雄高等法院。而96.3.28.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
   警察的毆打傷害事件,更是一個誇張、惡劣的官官相護、包庇袒護、扭
   曲事實、顛倒是非黑白與對錯,公然以執法人員身份行犯罪之實的傷天
   害理、違法亂紀、枉法濫權、胡作非為、替惡劣至極的犯罪者們脫罪,
   栽贓、陷害、設計無辜受害者我的真實惡劣事蹟。


4.  李文正強制猥褻一案,在我多方檢舉申訴後,繼屏檢蔡榮龍的蓄意積壓,由屏檢葉蓉芳於半年多後故意將李文正自承的親吻行為與其自行比出的手部摸胸、臀動作以性騷擾取代強制猥褻起訴,並在筆錄中記載不實之紀錄,摧毀12捲錄音光碟的證據能力,惡意將李文正妨害名譽一案以不起訴處理。屏東地方法院亦同樣拖延案件長達半年多,且其法官王炳人於準備程序時要求李文正與其辯護律師鍾志漢各賠我20萬元,惡劣對我大聲叫罵,強迫我接受私底下的和解,並在我再次拒絕私下收受金錢與私下和解,以及李文正依然拒絕公開道歉只想私下以錢私了後,屏地院竟於96.5.22.的審理時,大門敞開的審理案件與傳喚一堆與案情毫不相干且威脅恐嚇、污辱我之邱文雄等人至法院當庭污辱、毀謗我,替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以及所有不肖執法人員們自己脫罪,而原本欲出庭替李文正作偽證的邱政均,在96.3.28.的毆打傷害事件後,整件毆打傷害事件除被檢警與法院蓄意包裝成車禍受傷之外,邱政均更被刻意有心「指點、保護」的未出席審理,而當李文正一審官司在屏地院法官莊鎮遠最後問:「李文正,你有什麼話說?」,李文正說:「可不可以判我無罪?」,屏地院莊鎮遠說:「你說什麼!」,李文正又再度無恥厚顏的說:「可不可以判我無罪。」後,我贏得一審官司,然,屏地院卻蓄意惡劣重罪輕判的以性騷擾取代李文正親吻、摸胸臀的強制猥褻行為,輕判二個月有期徒刑,且恆春警察竟更蓄意惡劣的拿著一份完全攤開、沒有任何信封包裝的判決書分別至我通訊地址與戶籍地址予我,而在李文正一審官司結束的同時,我竟更同時收到來自於一而再、再而三蓄意惡劣造假將李文正一案不起訴處理的檢調單位再議通知之公文。而當李文正強制猥褻案件於高雄高等法院審理期間,全無悔意且無恥上訴的李文正竟又再次找人私下與我接洽欲以錢私了,但被我堅決拒絕,且原欲再度出庭替李文正作偽證的邱文雄等人亦被「指點、保護」的未出席審理,而在高雄高等法院蓄意惡劣包庇袒護李文正,替其脫罪的將李文正強吻、摸胸臀的強制猥褻行為分開處理,以性騷擾輕判其親吻動作1個月有期徒刑,以及高檢署方娜蓉蓄意惡劣不幫我上訴第3審的同時,屏東地檢署王光傑更在明知執法人員們之種種蓄意惡劣與我並未誣告的情況下,蓄意包庇袒護與造假的將所有加害人、不肖執法人員們的傷害、偽證、瀆職、偽造文書等等案件以不起訴處理,且惡劣將我以誣告罪起訴,而高雄高等法院李文正一案之開庭筆錄更於審後重改與更改,其筆錄記載之內容與實際開庭狀況不同,更是出入極大。


5. 繼李文正強制猥褻事發後,公共危險罪、誣告罪一案,更是明
   顯經過設計、包裝、造假,且檢警、法院於96.3.28.邱文雄等
   人與警察毆打傷害我的事件發生當天便已全部知道事實真相,
   更全都知道我並未『自行撞入樹林中』、『車禍受傷』、被
   打傷害、失憶昏迷等等,以及我並未違反公共危險罪、誣告罪
   ,與如何被陷害、設計、栽贓等等,然,繼檢警與法院種種蓄
   意的惡劣後,法院更在明知我無辜受害的情況下,惡意有心安
   排96.9.3.(屏地院刑事庭審理公共危險罪)、96.9.4.(高雄
   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李文正強制猥褻一案)、96.9.6.(屏地
   院民事庭審理李文正一案),蓄意惡劣給予ㄧ個失憶的我莫大
   壓力,完全不顧慮我受害之心情與感受,更是違背常理與不符
   情理法,且全無人權可言,而負責審理誣告案件之屏東地方法
   院法官陳秀慧與石家楨更由我手中騙取錄音證據,與在公共危
   險罪、誣告罪聯合共同審理之第一次準備程序後,惡意將我公
   共危險罪再審之申請駁回,並於後續的審理時蓄意惡劣大聲叫
   罵,與惡意阻止我詢問邱文雄以『宮女』2字污辱我一事等等
   ,且其更惡劣的在明知我北部地址、人在台北、並未逃亡、
   未誣告、更是有請假的情況下,自導自演一齣所謂的「拘提」
   ,並蓄意惡劣緝我,更於97.11.27.栽贓我以逃亡之名義將
   我非法羈押,且在將我非法羈押與得知我於屏東看守所的號碼
   為「4055」後,惡劣安排於55後的96.1.20.審理有關於『傳
   票』一事,蓄意惡劣將我非法羈押於屏東看守所長達55天,並
   在律師楊水柱與其配合與聯合合作下,更改原訂審理內容,當
   庭污辱、毀謗、栽贓、扭曲我以精神異常等等不實之指控與
   抹黑,更在明知我並未誣告的情況下,造假包庇袒護所有的加
   害者們以及所有不肖執法人員們,包括他們自己,扭曲事實真
    相、顛倒是非黑白與對錯,重判我8個月有期徒刑!而在
    98.1.20開庭時,屏地院法官陳秀慧與石家楨更猶如東施效顰
    般的濃妝艷抹、不堪入目,其臉上、嘴角,以及言語、動作
   、舉止,更皆佈滿其蓄意惡劣濫權枉法、栽贓、陷害,與開懷
   、得意、開心、譏諷、嘲諷等等惡劣與醜陋,且其整張判決書
   內容不只全然造假、不符常理、經驗法則與法規,更是惡劣扭
   曲事實、顛倒是非黑白,污辱司法與人權、法治的令人髮指。


6.『調解』之人不會口出惡言,『調解』之人更不會於偵審程序
   中出庭作偽證替加害人脫罪,『公正』、『清廉』、『講理』
  、『自重』、『自律』的執法人員亦不會造假、串證說謊、助
   紂為虐、扭曲事實、枉法濫權、囂張惡劣、官官相護、睜眼說
  瞎話等等惡劣,自95.4.11.我至龍水派出所報警後的所有一切
  不會發生,96.3.28.的毆打傷害事件亦不會發生,更不會有以
  『不滿』2字來形容受害者的情形發生。


   再者,對於李文正、邱文雄、不肖執法人員等人的告訴本天
   經地義、理所當然、理直氣壯,全然符合情理法,然,李文
   正、邱文雄等人,以及所有的不肖執法人員們與貪官污吏們
   為掩飾其惡劣心態與所作所為,除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
   ,蓄意惡劣公然光明正大的敗壞法紀、違法亂紀、枉法濫權
   ,棄民主、司法之精神於不顧,違背社會善良道德與倫理,
   更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的聯合共同蓄意惡劣包庇袒護加
   害者們、扭曲事實真相、官官相護、造假、顛倒是非黑白與
   對錯,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的聯合共同蓄意惡劣栽贓、
   陷害、設計無辜受害者,替所有惡劣至極的犯罪者們和自己
   的惡劣與違法行徑脫罪,打壓無辜受害者,隱瞞事實真相、
   扭曲事實、顛倒是非黑白與對錯,更是全無悔意,反越形惡
   劣、囂張、無恥。


7. 96.3.19.96.3.21.,連續在屏地院的開庭後,一個飽受
   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執法單位欺負、打壓、不公平對待
   、污辱、毀謗、威脅恐嚇、嘲諷、譏笑、扭曲,而飽受委
   屈、傷害、傷悲、難過、痛苦的我,接連數日在家中幾乎
   無法呼吸的哭泣,96.3.28.,在多日自我封閉後,我獨
   自開車前往南灣朋友的店中找朋友們,將近12點時,我向
   朋友們道別,獨自開車回家。


     由南灣朋友店中返家的途中,我先經過龍水派出所,停車
   走至龍水派出所前,不發一語、凝視裡面所有的警員,也
   不理會龍水派出所警員的話語,之後,逕自轉身回到車內
   駕車離開,接著,經過邱文雄家,忍不住所有情緒的,在
    邱文雄家後門鳴按喇叭,這時,邱文雄之子邱政均走出
   來,站在後門處,滿臉笑容的用手指著我,威脅的說:
   「你不要走!你就不要走!你就留在這裡不要走!你不要
     走!」,話方落畢,我便看到警車的紅色警燈由龍水派
    出所方向前來,出現在邱文雄家前門,而一向心知邱文
    雄一家與執法人員間的勾搭與囂張惡劣,以及李文正、
    邱文雄等人、執法人員一再光明正大的恐嚇威脅、跟蹤
    、台上與台下各種不同形式的威脅恐嚇、打壓、污辱、
    誹謗、扭曲、造假、串證說謊,與所有的一切蓄意惡劣
    等等,我知道獨居的我有危險,當下便馬上立即駕車
   離開,欲返回南灣朋友店中尋求幫助與保護,然,邱文雄
   一家與警察怎可能放過我!特別是在他們早就有意、有心
   動手以暴力打壓、處理,以及我自己送上門的情況下。

  

    龍水派出所警察在邱政均、邱文雄的指示下,飛快追逐
   我,更是數次欲超車將我攔下,當晚左右鄰居更聽到女性
   的聲音大喊:「邱政均!」。而緊張、害怕、從未被飛車
   追逐的我,在猛然察覺前方右側大轉彎,車速又過快的情
   況下,轉彎不及,車子失去控制的整個往緊鄰左側道路的
   樹林衝撞,並立刻因撞上緊臨道路邊的芒果樹,而整個車
   子卡在芒果樹與道路中間動彈不得。

  

    車子撞上芒果樹後,全然毫髮無傷的我,因不知車子卡住
   ,且一路追逐的警察早已將警車停在後方,拿著對講機或
   是電話不知與誰對話,所以,在試了數次欲將車子倒出依
   然不果後,並未攜帶手機的我,心知無法脫困,只能坐以
   待斃,並決定自己走出車子。


   當我自己走出車外回到馬路上,我看到駕車前來的邱文雄
   、邱政均、嚴亞中的抵達,而在我欲逃離時,龍水警察張
   賜霖將我捉住並扣住我的手,將我押到事發地點旁的樹林
   裡,另一警員則在道路邊把風,觀看所有的一切。在樹林
   裡,我在車外,在車子的右側,邱文雄站在中間,嚴亞中
   在邱文雄左側,邱政均在邱文雄右側,警察扣住我的手站
   在我後方,嚴亞中吆喝的以台語說:「打啦!」!而一個
    被毫不留情、下以毒手毆打的我,在毫無任何地方可逃與
   躲避的情況下欲跑回車內,但在我將車子右邊車門打開後
   ,邱文雄之子邱政均追上來,欲致我於死地的,拉著我的
   頭往車子的安全擋風玻撞……
     

     
   我昏迷了………
  


   「不行!會出事!」,我聽到有人說,並上前阻止邱政均
    在我完全失去意識前
  

不知道經過多久的時間,我癱倒在車子前方乘客座的門外
樹林地上,而在我的身邊與週遭有好多的人,且有人將樹
 放至車子的安全擋風玻璃…… 一群男人正商討著該要
 如何處理我,該要如何善後,我聽到一個男人的聲音說
 :「現在要怎麼辦?」,接著,有人將我抬起離開……
邱政均在前,嚴亞中在後……


   昏迷……
      


   不知道經過多久的時間,我看到我自己虛弱的躺在擔架上
   ,在事發地點對面的馬路上,現場充滿了人,更是充滿了
   紅色警燈的亮光,我更看到一輛灰色箱型車抵達現場,由
   車內走出更多的執法人員,而我所躺的擔架被由下往上抬
   ,救護車內站了一個人接應……



    我被銬著手銬,坐在恆春署立醫院內的鐵床邊不斷的哭
    泣,與一再要求將手銬打開,身邊更站著一個男人;
    察告訴醫院我自己車禍受傷,並直接要求做抽血酒測;
    與119消防人員一同將我送至醫院的龍水派出所警員周
    明俊沒有手銬鑰匙,而被銬上手銬與不斷哭泣、啜泣的
    我,一陣配合、一陣不配合,不知過了多久,另一名龍
    水派出所警察張賜霖駕駛警車前來,將我的手銬打開,
    並告知醫院我的名字。


    面對著所有不合常理與情理法的一切情景,醫院雖充滿
    訝異、疑問與質疑,但卻未提供任何的協助與阻止,只
    簡單的處理我頭上顯而易見的傷口,並聽從龍水派出所
    警察的指示與要求抽血。其間,醫院醫生張德華說:「
    他如果不嚴重,你們怎麼不直接把她抓去做筆錄?」,
    119人員回答:「因為他就一直不配合,一直罵人,一直
    罵人這樣。」,而面對醫院詢問有關於我的家屬等等,
    完全不知我父母住處、且也無意願更未聯絡我家屬的警
    察以「正在聯絡中」等謊言敷衍,更告訴醫院醫生與護
    士「他常常在警察局報到」、「這一個很麻煩」等等,
    且在最後我自己單獨一人離開醫院時,警察告訴護士
   「要出去就讓她出去,不要理她。」。
    

    我站在醫院門口想離開,但前龍水派出所所長孫振恭將我的手拉住,不讓我離開,將我帶回醫院;我又再次想離開醫院,但再度被阻止與帶回醫院;我坐在龍水派出所周明俊、張賜麟的警車裡,由張賜麟開車,周明俊坐在駕駛座旁,我坐在後側,並聽到張賜霖接到電話說:「尤薇雅啦!尤薇雅跑到主任家去按喇叭啦!」,且在其掛掉電話後,大聲斥責我:「你去檢舉幹麻!」,2個警察更商量後續的處理,張賜霖說:「我看這樣不行,再送回醫院好了。」,並一再詢問我關於我父母的住處,與由我口中得知我父母住處,之後,將我送回醫院,開車前往我父母位於車城大梅的住處,與告知我父母我自己喝酒車禍受傷,但目前已無大礙,且他們已將我送至醫院,請他們趕快到醫院。
   

    我躺在醫院的鐵床上,聽到女生的聲音說:「小姐,你
    有沒有帶健保?」,而逐漸恢復意識的我,試著想睜
    開眼睛,但是卻沒有力氣,更無法說話,此時,有
    個警察拿相機與皮包給我,接著,我聽到這個警察說:
    「不要理她,她昰裝的! 怕她幹麻,反正我們有拍照
    ,怕她!」,之後,不知道過了多久,我起身想離
    醫院,昏昏的,只看到右手邊有幾個穿著護士服的女
    生,昏昏的站在醫院門口,我看到一位騎著機車的男
    士,而他回頭問我:「小姐,你怎麼了? 你發生什麼事
    情? 告訴我,我幫你解決!」,而我頭昏無力的對他
    說:「我要回」,於是,這一位陌生男子便載我回
    到家中,之後,他便離開了。

   

     父母抵達醫院時,在護士告知下得知我已離開醫院,
    於是趕緊到我住處查看,而看到在家中床上躺著休息
    睡覺的我後,不做他想的安心回到自己住處休息,然,
    隔日,當我父母與其友人們至事發現場將車子由數林中
    拖出時竟赫然發現,獨自一人開車的我,車子乘客座前
    方的右側雙層安全擋風玻璃竟嚴重由內往外凸的破裂,
    且玻璃的裂口處更沾著血跡與夾著我的頭髮時才驚覺異
    狀,當下,除將車子拖到事發地點對面的空地外,我父
    母更趕緊至我住處觀察我的傷勢,這時,才發現我全身
    被毆打傷害,更是腦震盪、失憶。


96.3.29.在弟弟的陪同下,我至恆春戴外科驗傷,醫生一見到我便說:「你是被誰打的!」,在醫生檢驗之後,醫生說:「你有腦震盪,這不是被撞傷的,你完全都是被打傷的。」,醫生更說:「等你要提告的時候再回來開驗傷單,提告期間是6個月。」,然,96.4.11.,我至其診所請其開驗傷單時,醫生拒開驗傷單,只肯開診斷書,且說:「反正病歷都在,你擔心什麼!」。97.3.24.,在誣告案第一次的準備程序前,我又再度回去請其開驗傷單時,這位戴醫生竟厚顏、無恥的說:「因為我是法醫,所以我不能幫你開驗傷單,法院之前有打電話來,你去法院閱卷你會看到我寫的東西,請律師了沒有?我之前不知道他們還要再給你弄一個誣告罪我告訴你,你現在可以。」等等讓人完全聽不下去的話語。


96.3.30.全身是傷的我,在母親的陪同下至事發地點,觀看事發現場與在事發地點對面空地的車子,而我看到了被蓄意砍斷的樹木,以及,我掉落在事發現場的鞋底,我更再度坐進車內觀察與試圖回想所有的一切。


96.3.31.早上,恆春分局宋裕生與另一名警員至我家中,強迫我至警局作筆錄,但被我堅決拒絕,且我更同時看到宋裕生手上那份記載不實記錄的「恆春分局不予解送人犯報告書」,然,在我看過之後,這份報告裡簽名的檢警竟被刻意、有心的替換、造假,改換另一份由不同檢警簽名的報告書出現在之後我所看到的法院卷宗資料內。同日下午,在警察的謊言與所有人的壓力下,我被強迫至恆春分局作筆錄,並看到恆春分局交安組於事發當天在醫院所製作的錄影光碟,以及聽到警察更多的謊言、抹黑、扭曲等等,包括恆春分局宋裕生。同日晚上,當我與弟弟經過邱家時,邱文雄正好在他家門前,而他伸出手指,滿臉恐嚇威脅的朝著我說:「你給我小心一點你!」。 96.4.8.,我至信內政部檢舉。


96.4.11.,腦震盪在家中休息的我,因極度不舒服、臉色發白、全身發冷與冒冷汗而至恆春基督教醫院就醫。我帶著所有傷勢的照片到醫院,並告訴醫生警察所說的「車禍受傷」一詞,醫生除了不相信之外,更在其病歷裡記載了對警察「車禍受傷」說詞的質疑,且囑咐我一定要到高雄醫院照腦部斷層掃描,確定腦部顱內未出血等等。


96.4.13.,我帶著所有傷勢的照片至高雄阮外科就診,與照腦部斷層掃描,醫生更診斷與確定我的腦震盪,以及短期記憶喪失,我並詢問醫生所有關於事發當天我的狀況,以及我的身體健康等等。


96.4.18.,我至恆春基督教醫院複診;96.4.20.我至高雄阮外科複診,與了解腦部斷層掃描的結果,確定自己顱內無異常出血與正常無礙;之後,分別與高雄汽車保養廠尤榮和、恆春分局交安組宋裕生、恆春署立醫院醫生張德華、護士張鳳珍與曾玲容、119消防人員對話,與錄製錄音光碟,試圖努力拼湊記憶與希望恢復記憶。


96.4.27.恆春醫院的醫生與護士張德華、張鳳珍分別告訴我,警察於事後一直打電話要求開診斷書,並於96.4.11.取走頭部診斷書;而當我看過卷宗資料後,我竟赫然發現,除了檢警、法院等等之外,119消防人員林傳能竟也說謊,他,竟蓄意欺騙一個在95.4.期間,試圖拼湊記憶的我。
     



  
8.         96.12.27的偵查庭裡,邱文雄所說之報警人乃為邱政均,而邱政均所說之報警人乃為邱文雄,然,檢警與法院的筆錄裡竟全都不約而同的紀錄邱文雄3字,且邱文雄亦於97.6.26.屏地院審理時改稱報警之人為他自己。再者,在當天的偵查庭裡,在恆春偵查庭冷氣開放的寬廣空間內,邱政均竟不斷冒著斗大的汗水與不斷的拭汗。更甚者,屏檢王光傑的偵查筆錄與實際開庭的問答有諸多不同且有所出入。



9.         事發當晚我根本沒有在邱文雄家來回繞圈,且當晚我的車是停在邱文雄家後門的巷子裡,而非邱文雄家前門的馬路上,再者,邱文雄家距離我家如此之近,開車繞一圈根本不需花費1分鐘,更甚者,當晚在邱家後門的我,我所看到警車出現的方向是從龍水派出所方向前來,而非檢警、法院他們各別所自行捏造的方向與說法。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邱文雄
她正在叫囂的時候,這時,警察剛好也繞到我家側面那邊,她看到警察車,她就馬上開車跑掉了。
我從後門看到是被告;先稱「我沒有出來跟警察講話」,後稱「有,因為警察問我被告在何處,我在後門告訴警察說被告已經離開了。」。
邱政均
尤薇雅她又繞回來,又叫囂,跟著警察也繞回來,正好看到他正在叫囂,然後尤薇雅就開車離開了,我看到她往我家後面開走,過不久她又從我家前面經過,往派出所的方向開,
我與被告有碰到面,在我家後面的巷子,當時被告開車到我家後面叫囂;警察又繞一圈回來,剛好遇到被告在我家後面的巷子叫囂,後來被告就開車從我家前面逃走,警察就開車在後面。

周明俊
我們就再開回邱文雄家,就看到尤薇雅開走了,他往他家開,繞了一圈,又回到龍泉路上,到龍泉路上,由北往南開。
我們有去被告家後面看被告有無回去,被告沒有回去,我們折返邱家,被告看到我們後,被告又開車跑了
張賜霖
我們就再開回邱文雄家,就看到尤薇雅開走了,她往他家開,我們跟著她的車,他繞了一圈,又回到龍泉路上,就往南開。
我們到被告家時,被告又出現在邱家門前按喇叭,我們就繞回去邱家,被告看到我們警車後,被告把車往南開。


(1)          龍水派出所警員潘永才所製作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一點、第二點分別載道:「一、經到場該叫罵人(尤薇雅)已離開,後經問報案人邱文雄先生表示叫罵人駕駛一輛自小客VT-7776號在住宅旁巷道喝醉酒在叫罵,罵完離開又回來。二、經在附近巷道巡視,又發現叫罵人尤薇雅又返回,在報案人邱文雄住宅叫罵,後駕駛自小客VT-7776號駛離現場後,經警方在附近巡視,發現該自小客往赤崁路方向行駛,經尾隨發現該部自小客駕駛撞進路旁樹木中,………」等等。

(2)          恆春分局尤順隆所出示之公文清楚載道:『邱文雄宅前叫罵亂按喇叭妨害安寧,經邱文雄打電話報警處理,在員警抵達現場時您見警即加速離去,員警顧及安全隨行在後並保持100公尺距,待行至寬敞段路再予檢查,您因……』等等。

(3)          屏東地檢署王光傑之起訴書載道:「本件被告尤薇雅係96328凌晨0時前後,至邱文雄位於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202號住處前叫囂,經邱文雄向轄區龍水派出所報警後,員警周明俊、張賜麟隨即到場處理,然第一次到場時並未發現被告,在附近繞行一圈後,又在邱文雄住處前方看見被告駕駛車號VT-7776號紅色自小客車沿龍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警員周明俊、張賜麟二人即駕駛警車在後方尾隨………。」等等。

(4)          屏東地方法院陳秀慧、石家禎的刑事判決書裡,又捏造了另一個不同的故事:「於同日凌晨10分許,駕車抵達邱文雄位於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202號之住處前,大聲鳴按喇叭及謾罵,邱文雄見狀旋撥打110報警,屏東縣警察局龍水派出所(以下簡稱龍水派出所)警員潘永財接獲報案後,旋通知警員周明俊、張賜霖前往邱文雄之住處處理,尤薇雅見警員周明俊、張賜霖駕駛警車前來,即駕車離去,警員周明俊、張賜霖詢問邱文雄後,得知尤薇雅之住址,即駕駛警車前往尤薇雅位於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1989號之住處查訪,惟尤薇雅又再次駕車返回邱文雄上開住處前鳴按喇叭,警員周明俊、張賜霖聽聞喇叭聲,旋即駕車返回邱文雄上開住處,尤薇雅見警車前來旋駕駛上開自小客車離開,……」等等。


10.    在我不認識任何警察的情況下,龍水派出所警察認識我、知道我名字,更是知曉我住處,根本不需「詢問邱文雄後,得知尤薇雅之住處」,更未在那與邱文雄、邱証均『聊天』,以及在邱文雄住處與我家來回繞圈等等,且這4人於偵審時各別自承: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邱文雄
當天尤薇雅到我家吼叫,吼叫沒有多久,我就報案了,在電話中,警察就跟我講說,尤薇雅有到過派出所,我報完案之後約10分鐘,她又來罵一次,她罵完他就開車離開了,這時,我從家裡有看到警車開過來,我下樓跟警察說,尤薇雅從我家後面開車離開了,警察就去巡邏到尤薇雅她家,警車走了之後,我就進屋了。之後約10分鐘,她又過來叫囂,她正在叫囂的時候,這時,警察剛好也繞到我家側面那邊,她看到警察車,她就馬上開車跑掉了,後面的情形,我不了解了。
我從後門看到是被告,我沒有開車出去追她,我跟兒子都沒有出去,我是單純的報案,警察就來處理;我跟我兒子都沒有出來,我們是隔著家門往外看;先稱「我沒有出來跟警察講話」,後稱「有,因為警察問我被告在何處,我在後門告訴警察說被告已經離開了。」。
邱政均
當天我正要上床睡覺,我聽到他在我家旁邊的巷子按汽車喇叭跟叫囂,我就起來,她叫了一陣子,她就離開了,因為她開車,可以很明顯聽到車子的聲音,接著,在她離開之後的二、三分鐘,我有看到我爸爸報案,之後,約5分鐘左右,她又來了,我就從我家後門出來,我有告訴她,我已經報案了,她不理我,繼續叫,我就進屋了,警察就過來了,警察過來時,她已經離開了,警察來時,我跟我爸爸有跟警察談一下,我們跟警察說,尤薇雅剛才來過,應該是往我們家後面回家了,警察聽了,就往我們家後面開。接著約二分鐘,尤薇雅她又繞回來,又叫囂,跟著警察也繞回來,正好看到他正在叫囂,然後尤薇雅就開車離開了,我看到她往我家後面開走,過不久她又從我家前面經過,往派出所的方向開,後面發生什麼事情,我就沒有看到了。

我與被告有碰到面,在我家後面的巷子,當時被告開車到我家後面叫囂,她按喇叭,我有出去看一下,是我父親邱文雄報案,我父親報案後,警察有來,警察來之後,被告就往他家方向開走,被告又繞一圈回來,警察後來才到,警察到的時候,我告訴警察說被告往他家開走,警察又繞一圈回來,剛好遇到被告在我家後面的巷子叫囂,後來被告就開車從我家前面逃走,警察就開車在後面,我沒有出門,我父親也沒有出門,我們在後面看而已。

周明俊
是當天派出所通知我們,邱文雄他們家,有人在該處妨害安寧,在按喇叭,我就跟
張賜霖一起去,我們過去的時後,沒有看到有人在,當時我們已經知道是尤薇雅在鬧,所以我們就往尤薇雅家的方向開,開到尤薇雅家沒有看到她,但我們有聽到有人在按汽車喇叭,我們就再開回邱文雄家,就看到尤薇雅開走了,他往他家開,繞了一圈,又回到龍泉路上,到龍泉路上,由北往南開,我們就跟在他後面。
有接到民眾報案,是邱証均的父親報案的,當時我跟張賜霖在巡邏,我們趕往邱家去處理,去的時候,被告沒有在現場,他已經離開,我們就到被告家附近看他有無回去,聽到被告又在邱政均他家按喇叭,我們就再回來,因為被告及邱政均家相隔不遠,我們聽的到喇叭聲,我們在現場沒有遇到被告,我們有跟邱家的人說話,邱家的人說被告在他家騷擾罵三字經,這是邱政均的父親說的,我們有去被告家後面看被告有無回去,被告沒有回去,我們折返邱家,被告看到我們後,被告又開車跑了;在本案前我不認識被告;從接到電話到被告撞到樹叢應該不會超過30分;我們有跟醫院講被告的名字,因為我同事張賜麟認識他。

張賜霖
當天我們在巡邏,接獲派出所通知,邱文雄他們家,尤薇雅在該處妨害安寧,在按喇叭,我們到現場的時後,尤薇雅已經没有在現場了,然後,我們就往尤薇雅家的方向開,開到尤薇雅家前面沒有看到她,但我們有聽到邱文雄家方向有人在按喇叭,我們就再開回邱文雄家,就看到尤薇雅開走了,她往他家開,我們就跟著她的車,他繞了一圈,又回到龍泉路上,就往南開,我們就跟在他後面。
他們說被告好像喝醉酒,在他家亂按喇叭,並罵三字經,被告妨害安寧,所以我就跟周明俊一起去處理,當時我們是12時到2點的巡邏,我們到現場時,被告已經開車離開邱家,我們沒有看到邱家的人,當時我們到邱家後,發現被告已經不在現場,因為被告住在邱家後面,邱文雄報案時有說被告有酒醉的現象,所以我們就繞到被告家看被告有無喝酒,我們到被告家時,被告又出現在邱家門前按喇叭,我們就繞回去邱家,被告看到我們警車後,被告把車往南開;我知道被告家在邱文雄家後面,但不確定在哪一家,但報案人有說被告車子的牌子;我知道被告這個人,我知道他的名字,因為他之前有性侵害的案子,是我們派出所處理的;從被告按喇叭看到我們離開到車禍發生約56分鐘。
周俊吉

第二次到醫院時,還是沒有辦法替被告作吹氣酒測,他還是哭鬧,說要找爸爸,派出所警員就載她回家,但是他家裡沒有人,就再把他載醫院。
石川吉

是派出所警員告訴我你的名字,醫院掛號不是我處理的。
林傳能

(你如何知道被告叫尤薇雅?)應該是有證件,我忘記了。後來我知道他的名字,是因為被告的妹妹打電話來詢問這件事情,我才知道被告的名字。





11.    事發當天,龍水派出所警察潘永財雖於其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裡記載:『龍泉路202號旁巷道有人(尤薇雅)喝醉酒在叫罵。一、經到場該叫罵人(尤薇雅)已離開,後經報案人邱文雄先生表示,罵完離開又回來。二、經在附近巷道巡視,又發現叫罵人尤薇雅又返回,,後……離開現場後,經警方在附近巡視,發現該自小客往赤崁路方向行駛,經尾隨發現該部自小客駕駛撞進路旁樹木中,立即通知119及交通事故處理小組……。三、尤薇雅由119送恆春醫院,並交由交安組處理。』等等,然,邱文雄、邱政均等人以及警察根本無從得知我有喝酒,更無任何正當、合理、合法之理由與方式開車追逐我並進而
    舉發,以及強銬我手銬等等,且邱文雄、張賜霖等人各別自承:


(1)       喝酒部份:

偵查庭
屏地院
邱文雄
有沒有喝酒,我不知道,是後來聽人家講說,他有喝酒,也有撞車。我是聽警察說的,警察我不認識。
我報案時有說被告有喝酒,因為我小孩說被告的臉色有點紅紅的,我覺得她應該有喝酒,才會說那些話。

張賜霖

邱文雄他們說被告好像有喝酒;邱文雄報案時有說被告有酒醉的現象;因為報案人說他有酒醉的情形,所以我們想要查證。



(2)       開車追逐部份: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我們就跟在她後面,看到她開車不穩,會蛇行,我們一路跟她,距離大概都三、四百公尺,他的車速很快,之後,過赤崁路口轉灣就撞到草叢了。
我們就跟在被告車的後面,我們距離被告的車約23百公尺,後來在龍泉路過一個轉彎,被告就撞上樹叢;我們是要問被告為何去邱家鬧,可是被告已經離開,所以我們跟著她,希望被告停車接受我們的詢問;(你們當時有無懷疑被告酒後駕駛?)有,他開車搖搖晃晃;因為被告開的很快,所以『沒辦法攔下』,被告的車速應該780公里,我們看到被告時,被告已經撞到樹叢裡面,我們沒有看到被告如何撞到樹叢的;從接到電話到被告撞到樹叢應該不會超過30分;撞車的地點距離龍水路與赤崁路口約30公尺
張賜霖
我們就跟在他後面,距離至少有一百公尺,一開始是這樣,後來他加速,在直行車道開的很快,在派出所前面那段,她過彎就有不穩定的情形,我們還是繼續跟,跟到赤崁路口,因為有一個彎道,我們就看不到她的車,過了彎道之後,就看到事故現場塵土飛揚,就看到她的車子已經衝到草叢裡面了。
被告起步時,我們相距約50公尺左右,我們看到被告車左右搖晃,我們就跟在被告車後面,我們距離被告車有一段距離,案發現場距離邱家有1公里左右,車禍地點150公尺前有一個彎道,我們在距離彎道150公尺的地方,有看到被告開到北向車道上過彎道,我們的車到彎道時,看到前面150公尺處塵土飛揚,我們就猜測,被告已經車禍了;被告當天時速應該是8090公里左右;我們『不想攔下被告』,因為被告的車亂開,我們怕被撞到,因為報案人說他有酒醉的情形,所以我們想要查證;車禍地點距離赤崁路與龍泉路口150公尺;從被告按喇叭看到我們離開到車禍發生約56分鐘。







  2-1)恆春分局所製作之肇事現場略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顯示:「距事發現9.5公尺處,我駛往北向車道,撞
         入樹林中。」,以及,96.10.18.屏檢王光傑至事發現
         場堪驗的筆錄裡第七點記載:龍泉路與赤崁路交叉路口
         距離尤薇雅撞擊芒果樹之位置長度約101公尺。
  2-2)恆春分局尤順隆所出示的公文清楚載道:「員警顧及安
         全隨行在後並保持100公尺距,……,您因車驚慌車輛
         失控撞入龍泉路318號前樹叢中發生車禍,……,員警
         見狀立即通分局勤務中心調派119救護車及交安組到
         場救護及處理,……。」等等。
  2-3 96.10.18.屏檢王光傑至事發現場堪驗的筆錄裡第四點
          記載:「據龍水派出所警員周明俊、張賜麟表示,渠
          等於車禍當日,並未目擊尤薇雅撞入草叢之情形,因
          當時渠等所駕之警車,仍在前邊之彎道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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