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垃圾犯罪集團3



1.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暸然,我全然無辜受害,更從未犯
    罪!


2.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相關部門、人員等等,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造假說謊、違法濫權,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縱容犯罪、包庇袒護所有惡劣至極的加害者們,意惡意執意替李文正等人與他們自己所有傷天害理的犯罪行徑脫罪,意惡意執意聯合所有加害者們共同犯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



3.      95.4.11.我報警,案件除被蓄意惡意執意拖延、積壓,迄今已長達6年多之外,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相關部門、人員等等,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更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無所不用其極否認、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且大玩「垃圾3部曲」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第一部)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策劃陷害、栽贓我以『誣告』一罪,(第二部)密謀失敗後惱羞成怒,於97年初,直接光明正大栽贓、陷害我以誣告一罪,(第三部)99年底,誣告案件由最高法院發回高雄高等法院更審,蓄意惡意執意積壓案件、栽贓、陷害、不法迫害我以誣告一罪到底。


   95.4.11.我報警起,所有的陰謀、軌計、設計、陷害、栽贓、誣陷便
   已開始運作,從未停止,更越來越膽大妄為、全然無法無天的誇張惡
   劣!



4.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警方明知李文正等人之惡劣犯行,蓄意包庇袒護李文正等人、替其脫罪,並聯合所有人惡意密謀栽贓陷害我以誣告一罪,更在案件正式移送至屏東地檢署後,由恆春分局沈逸鈞等等偽造文書,沈逸鈞更在明知致電檢舉恆春龍水派出所積壓、拖延案件等等之人乃我叔叔,惡意出示「台端陳指本分局龍水派出所處理『令嬡』遭性侵害」等等與事實截然不符之偽造公文。檢警與法院更全蓄意惡意執意皆以所謂的法令與法條等等圓謊、合理、合法化李文正等人與所有人的惡劣犯罪行為,以及,自行捏造所有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全然不符之情事,替所有人與他們自己脫罪,譬如,偵辦邱文雄妨害名譽誹謗一案之屏檢葛光輝,於其不起訴處分書中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與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等等替邱文雄脫罪,並以邱文雄否認、狡辯之「你只是(要)一個『公理』,『公理』值多少錢呢?」取代其誹謗、污辱我之「你只是一個宮女而已嘛,宮女值多少呢?」,且自行捏造為其友人李文正協商之邱文雄出口污辱一事乃屬誤會等等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全然不符之理由、內容替邱文雄辯解、脫罪;偵辦嚴亞中妨害名譽誹謗一案之屏檢嚴珮珊,於其不起訴處分書中除沿用屏檢葛光輝採用之法條等等之外,並在明知事發地點乃一民宿、至事發現場拍攝照片之警察蓄意未拍攝懸掛於門口之民宿招牌、警察所拍攝之照片清楚顯示事發地點乃為該民宿1F內之辦公室與接待處所、事發現場有5個人、錄音光碟證據中亦清楚顯示有1個人未敲門、未按電鈴、直接走進事發地點造訪等等的情況下,聯合警察與邱証均、嚴亞中共同謊稱事發地點乃邱証均自宅客廳、密閉空間、非多數公眾得出入見聞之公開場合,以及,在錄音光碟證據中清楚顯示嚴亞中大聲嗆聲所說之「我們不是去調解的!」的情況下,自行捏造被告嚴亞中因欲調解李文正與我之糾紛不成而揚稱:「我說你色誘人家」、「你就是要錢」6次、大聲拍桌與辱罵等等情事未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因其所講話之對象為我等等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不符之理由、內
   容替嚴亞中、邱証均、警察辯解、脫罪。
 

  恆春分局巡官林育昰並在明知檢舉恆春警方之人乃為我叔叔與我,且檢
  警職的情況下,出示「,『令尊』及台端前於95419955
  月2對本案提出陳情,相關查處情形」、「……,承辦本案人員經查
  『尚』無疏失之處,司法人員對該案所作之處分或裁定,系就其專業
  知識而為之判斷,敬請台端了解並與接受」等等不實公文。偵辦李文正
  妨害性自主、妨害名譽誹謗一案之屏檢葉容,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
  下,除亦沿用葛光輝所採用之法條等等蓄意將李文正妨害名譽誹謗一案
  以不起訴處理之外,更惡意以性騷擾取代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犯行,且
  在我有錄音光碟、錄音譯文等等證據的情況下,惡意製作不實之筆錄、
  將錄有李文正與邱文雄等人自述之錄音光碟證據歸屬於傳聞證據、摧毀
  錄音光碟之證據能力,並自行捏造被告李文正為求『息事寧人』於954
  月11晚上向邱文雄稱告訴人意圖詐欺等等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
  法則截然不符之情事並將事發翌日李文正與邱文雄、嚴亞中一起突然
  出現於我家中之地點更改為邱文雄家,以及,將9551922日邱文
  雄之妻蔡麗美至我家中、陳錦城在其家中與我對談之情事,自行捏造為
  被告李文正在我家及陳錦城家中指稱告訴人向其詐欺等等與事實、證據
  等等皆全然不符之情事,更於其起訴李文正以性騷擾罪行之起訴書中捏
  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全然不符之犯罪事實等等替李文
  正、邱文雄等人、警察與他們自己脫罪,圓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密謀栽
  贓陷害我以誣告一罪之陰謀與詭計。偵辦嚴亞中妨害名譽誹謗再議一案
  之屏地檢鄭伊鈞,繼而再自行捏造被告嚴亞中因欲介入調解我告訴李文
  正涉嫌強制猥褻案件等等與事實、證據等等全然不符之情事,以公然污
  辱取代嚴亞中妨害名譽誹謗之犯行,更包庇檢警與邱証均等人之種種違
  法行徑,逕自將案件以簡易判決處理。
 

  內政部更繼而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於其回覆我檢舉相關單位
  與人員的公文內捏造「……,一、……(一)教育局部分:有關屏東
  縣水泉國小龍泉分校邱主任關說乙案,957月屏東縣教育局人員業與龍
  水派出所聯繫,據該所承辦人表示並不認識邱主任,更無接獲相關人員
  關說之情事。(二)社會局部分:有關對台端求助訴求置之不理乙節,
  ……,社工員於派案後主動與台端聯繫,當下評估暫不需協助而暫停服
  務,事隔半年,……,屏東縣政府社政單位考量台端就近於高雄接受心
  理諮商確有必要,……(三)警察局部分:……,經查本案處理員警自
  95411受理報案後,立即通知女警到警協辦,並前往案發現場
  蒐證確認案情後,調閱相關資料供台端指認,完成筆錄製作及填製報案
  三聯單,……所有程序皆依法處理,……。二、……,屏東縣政府將
  繼續提供相關必要之協助,……。」等等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
  則全然不符之情事。
 
 
  恆春分局巡官吳育圃更在明知我的生命遭受威脅等情的情況下,出示
  「……,基於安全性考量,本分局龍水派出所員警巡邏時,主動前往尤
  民住宅周邊加強安全維護,尤民捏造不實之指控,使盡心竭力克盡厥職
  之員警蒙受不白之冤」之偽造公文,屏地檢呂幸玲、蔡瑞宗亦在邱文
  雄自述其至龍水派出所請龍水派出所所長孫振恭拖延案件等等,我亦有
  錄音光碟證據的情況下,自行捏造「台端陳情指稱屏東縣政府、警政單
  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並未有證據證明上開單位何等人員曾於
  何時、何地接受關說,……」等等與事實、證據截然不符之情事。偵查
  李文正妨害名譽誹謗再議、邱文雄之妻蔡麗美妨害名譽誹謗一案之屏地
  檢陳俊宏,除沿用屏檢葛光輝採用之法條,並再補充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509號等等之外,更惡意無視錄音光碟、錄音譯文等等證據之存在,蓄
  意只傳喚邱文雄、蔡麗美等人到庭做偽證、替所有人脫罪,並自行捏造
  李文正與邱文雄、蔡麗美等人所述之詐欺、仙人跳、調解等等與事實、
  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皆全然不符之情事皆為屬實,將案件以不起訴處
  理、替所有人脫罪。



  96.3.28.我被毆打傷害後,警方明知警察非法開車追逐我導致我撞樹,
  我更被邱文雄等人聯合警察毆打傷害、警察非法強銬我手銬至醫院、警
  察砍樹包裝事發現場等等之事實,立即捏造不實之情事、偽造公文等
  等,以公共危險罪、車禍受傷、不予解送等等與事實、證據、常理、經
  驗法則截然不符之情事函送屏東地檢署,恆春龍水派出所潘永財、孫振
  恭更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於事發當天之案件紀錄表內偽造
 「……,報案時間:96328010分,……,由周明俊、張賜霖前往
  處理,一、經到場該叫罵人(尤薇雅)已離開,後經問報案人邱文
  雄先生表示叫罵人駕駛一輛自小客VT-7776號在住宅旁巷道喝醉酒在叫
  罵,罵完離開又回來。二、經在附近巷道巡視,又發現叫罵人尤薇雅又
  返回,在報案人邱文雄住宅叫罵,後駕駛自小客VT-7776號駛離現場後,
  經警方在附近巡視,發現該自小客往赤崁路方向行駛,經尾隨發現該部
  自小客駕駛撞進路旁樹木中,立即通知119及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到場處
  理。三、尤薇雅由119送恆春醫院,並交由交安處理。……」等等與事實
  全然不符之情事。119消防人員石川吉、林傳能並在明知事實真相、聯合
  與警察以手銬將我強制送醫、共同犯罪等等的情況下,於其事發當天的
  救護紀錄表內偽造「,出勤通知時間0041分,到達現場時間,00
  48分,送達醫院時間,100分,發生地點赤崁路上接龍泉路,……,撕
  裂傷(頭部),患者酒駕,情緒不穩,……。」等等與事實、證據、常
  理、經驗法則皆全然不符之內容。


  恆春分局警員宋裕生亦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於其車禍現場處理報
  告內偽造「一、              接獲通知時間:中華民國96328110分,二、
  到達現場時間:中華民國96328115分,三、通知單位:龍水派
  出所,通知人:潘永財,四、同行員警:交通處理小組(周俊吉)。
  五、到場時肇事者及傷者是否仍在現場?現場有一部VT-7776號自小客車
  在場(衝入樹林內),六、如何知道何人為肇事者:受傷者已送醫,前
  往醫院查詢為尤薇雅………,報告人:宋裕生」等等與事實、證據等
  等全然不符之公文,恆春分局警員宋裕生並同時於觀測紀錄表捏造
  「……,尤薇雅……,查獲時間963280110分,查獲地點恆春
  鎮龍水里龍泉路318號前,………,嫌疑人有【發生交通事故】跡象,顯
  然無法安全駕駛……,更前往署立恆春醫院查詢身分與傷勢後,囑託署
  立恆春醫院對尤薇雅以抽血……。」等等與事實、證據等等截然不
  符之公文,且於97年初誣告一案在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時,宋裕生當庭一
  再謊稱其於事發當天至事發現場處理等等,與製作關於事發當天所有相
  關文件報告等等之情事,然,在其交安組同事周俊吉又聲稱宋裕生當天
  未至事發現場後,宋裕生竟又當庭改稱其乃事發隔天才至事發現場等
  等,並於開庭結束後於其報告內再稱其本認為所接手是一件單純酒後駕
  車肇事事故、為求爭取積分升遷而承辦等等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
  法則等等截然不符之無恥謊言卸責,屏東地方法院審理誣告一案之石家
  楨林家聖、陳秀慧更蓄意惡劣包庇袒護、替其脫罪,以圓所有人共同
  聯合栽贓誣陷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罪等等罪名之陰謀與詭計。事發當
  天,警方更在明知我已離開醫院返回家中,於恆春分局警察周俊吉製作
  並由屏地檢林姓檢察官簽可之不予解送人犯報告書中偽造「嫌疑人尤薇
  雅酒後駕駛車號VT-7776自小客車,於96328上午110分許,行駛
  龍水里龍泉路南向,行至龍泉路318號前,駛入對向車道路邊樹林內,撞
  擊樹木發生交通事故致頭部受傷,駕駛尤薇雅受傷送到署立恆春醫院,
  因尤薇雅酒後哭鬧拒絕吹氣酒測,警方委託院方人員抽血後,送南門醫
  院檢測……尤薇雅頭部受傷在恆春醫院治療中,,核其犯行不無
  觸犯刑法之公共危險罪嫌,爰報請偵辦。……,擬請鈞署不予隨案解
  送。……」等等截然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全然不符之
  公文內容。

 

  96.3.31.明知事實真相的恆春分局宋裕生聯同一名恆春分局警員帶著其
  所偽造之不予解送人犯報告書至我住處說謊、欺騙、欲強迫我至警局製
  作筆錄,但被渾身是傷、憤怒的我堅決拒絕、更怒斥其報告書之不實內
  容後心虛返回恆春分局,且事後我更於卷宗中赫然發現,檢警竟另行再
  製作一份由恆春分局尤俊懿製作、鄭伊鈞簽可、相同不實內容的不予解
  送人犯報告書取代原本的報告書置放於卷宗中。當天下午,明知事實真
  相且蓄意說謊的警方更透過他人與我的原生父母強迫我至警局,警方並
  執意說謊、製作不實筆錄、栽贓陷害我以公共危險罪,圓所有人共同聯
  合密謀策劃栽贓誣陷我之陰謀與詭計。屏地院審理嚴亞中一案之潘正
  屏、羅培毓、曾吉雄更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惡意以公然污辱
  取代嚴亞中之誹謗犯行,且在事發地點門口清楚懸掛有民宿招牌、網路
  更有該民宿之資料可搜尋等等的情況下,蓄意包庇檢警、邱政均、嚴亞
  中聯合串證謊稱警方於事發地點所拍攝之4張照片中所顯示的辦公室場景
  乃邱政均自宅客廳之事實等等,並執意聯合檢警、邱政均、嚴亞中等人
  謊稱嚴亞中等人乃為所謂的調解之人等等。

 

  96.4.8.我致信內政部等等單位檢舉警方非法開車追逐、我被毆打傷害與
  非法強銬手銬、警方拒絕交代實情與提供警察姓名、警方說謊職等等
  後,明知所有一切事實真相的內政部等等單位,除聯合共同扭曲事實真
  相與造假說謊等等之外,並於相關文件中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
  驗法則等等截然不符之情事,隱瞞事實、包庇袒護所有犯罪者、替所有
  人與他們自己脫罪,聯合共同栽贓誣陷無辜受害的我等等,恆春分局周
  俊吉、宋裕生更於其報告中再偽造「員於96328115分許,接獲
  本分局龍水派出所警員潘永財通報,員與警員楊文榮駕車前往處理,經
  在赤崁路來回尋找多次均未發現車禍現場,亦未看見派出所處理人員,
  經以無線電聯繫才知派出所警員張賜霖、周明俊及傷者尤薇雅已在署立
  恆春醫院內,員因找不到車禍現場(因車輛撞入樹林內),先行至恆春
  醫院了解傷者情形並詢問詳細車禍位置,到達恆春醫院急診室時,恆春
  消防局分隊救護車及消防人員及龍水派出所員警等都在醫院內,警方見
  車禍當事人尤薇雅頭部受傷正由醫護人員治療中,因尤薇雅尚在治療中
  且大聲哭鬧,無法實施吹氣酒測,對於警方詢問均不回應,……,並再
  詢問龍水所處理員警張賜霖與周明俊,得知車禍發生正確位置係在龍泉
  路段,再前往車禍現場進行照相、繪圖,現場發現車號VT-7776小客車
  自撞在龍泉路路旁樹林內,車頭已受損,車前擋風玻璃右側已破損,路
  面有輪胎痕……」等等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全然不
  符之公文內容,恆春分局巡官林育昰並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惡意
  出示「,本分局員警處理台端車禍案件並無疏失之處,一切依法,若
  台端仍認為本分局員警涉及傷害,建議台端循司法程序救濟,倘台
  端無法提出具體實據,亦請台端勿就同一案件不斷質疑,干擾本分局運
  作。」與事實、證據等等皆截然不符之偽造公文。


  恆春分局尤順龍繼而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再捏造「……,經
  端96328010分,駕自小客VT-7776在屏東縣恆春鎮龍水里龍泉路
  202號邱文雄宅前叫罵亂按喇叭妨害安寧,經邱文雄打電話報警處理,在
  員警抵達現場您見警即加速離去,員警顧及安全隨行在後並保持100公尺
  距,待行至寬敞段路段再予檢查,您因驚慌車輛失控撞入龍泉路318號前
  樹叢中發生車禍受傷,時間96年328030分左右,員警見狀立即通
  知分局勤務中心調派119救護車及交安組到場救護及處理,車禍現場距離
  邱文雄住宅約1公里,邱員及家人均不在現場,因您幾度試圖將卡在樹林
  車輛倒出,員警在場警戒並未接近妳,並無您質疑警察趁機毆打……
  警察們與邱文雄等人聯合起來一起傷害你等事實。……,在救護車抵達
  您自行下車,在送至恆春醫院並未昏迷當時因在場哭鬧無法實施吹氣酒
 測,……,該案目前由本分局交安組偵查偵辦中,尚未函送屏東地檢
  署,本分局員警一切依法處理並無疏失之處,在信中所質疑警方不是之
  處,盡屬不確定說詞,,毫無具體實證,有關本案當晚在場處理員
  警,本分局已循督察體系調查後專案備查,台端如需要警方提供處理過
  程及人員資料,本分局已轉知龍水派出所孫所長很樂意提供查詢服務,
   ……」等等與事實、證據等等全然不符之公文。
  

  
   恆春分局宋裕生、張國儒、方朝宗並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捏
  造「犯罪時間地點,96328110分屏東縣恆春鎮龍水里龍泉
  路318號前,逮捕時間地點,96328830分屏東縣恆春鎮南門醫
  院,……,尤薇雅(經查無刑案資料),於民國9632721時許,在
  飲用酒類狀態下,駕駛車VT-7776自小客車,沿恆春鎮龍水里龍泉路
 (由北往南)行駛,復於上記犯罪時、地,自行失控衝出路外撞擊路樹致
  生交通事故。案經本分局員警到場處理循線於上記拘捕時、地發見,旋
  委請恆春南門醫院對尤嫌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此項證據係尤薇
  雅於上開犯罪時、地發生交通事故成傷,至恆春南門醫院就醫診斷證明
  結果,並提示供警參辦,……,尤薇雅所為顯涉公共危險罪嫌……。」
  等等不實之情事、偽造刑事報告書內容送至屏東地檢署,恆春分局巡官
  林育昰更繼而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再出示「……,尤薇雅指
  陳於96327遭人毆打受傷報案……,查96327晚間民眾尤薇
  雅並未向本分局報案,而係尤女因酒後駕車失控致受傷送醫,……,本
  分局員警協助傷害救治,仍遭尤女以渠先前遭『邱某』猥褻一案不斷質
  疑本分局處理不公,更直指本分局員警職與涉嫌傷害,……,民眾尤
  薇雅自95411遭民眾『邱某』猥褻後,即不斷質疑本分局接受關
  說、處理不公,今(96)年328030分許因酒後駕車至車輛失控,
  自行撞入路旁樹叢受傷,又指稱本分局員警違法失職,……本分局經
  多次查處,承辦(處理)人員均符合程序,且已逐次答覆尤女在案,依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項規定,……,得不予處理,……」等等與事
  實、證據等等皆全然不符之偽造公文。
  


   本即不開庭、不調查,將案件交由恆春分局製作不實筆錄、偽造公文書
  類等等、直接栽贓誣陷我以公共危險罪,以圓所有人共同密謀策劃之陰
  謀與詭計的屏東地檢署,在警方種種說謊欺騙與偽造公文書類等等惡劣
  違法行徑後,屏檢鄭伊鈞繼而於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又再捏造一個
  與警方等等所述、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全然不符之犯罪
  事實「尤薇雅自民國9632721時許起至同日24時許止,……,在酒
  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下,……旋即駕駛車牌號碼
  VT-7776號自用小客車,……,欲返回其住所(由南往北),嗣行經屏東
  縣恆春鎮龍泉路318號前,……,自行衝入對向車道旁之樹林內,因而
  受傷送醫。經警據報前往南門醫院,委託該醫院檢測尤薇雅血中酒精濃
  度……」,直接將案件以公共危險罪起訴,並在屏地院審理李文正妨害
  性自主一案之前送進法院,以圓所有人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詭計。屏地院
  審理李文正一案之莊鎮遠、王以齊、王炳人更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的情
  況下,以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等等作廢我於警局所做之筆錄與歷次
  補充告訴理由狀、日記、錄音光碟、錄音譯文等等之證據能力,且在其
  於準備程序時聲稱其已聽過所有錄音光碟、案件重點為李文正妨害性自
  主犯行其餘皆不重要與相關、其欲審理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犯行等等、
  法律更訂有保護無辜受害者之相關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於審理時直接更
  改原定之審理內容、大門敞開審理李文正之案件、傳喚邱文雄、蔡麗
  美、嚴亞中等人到庭作偽證說謊、誹謗、扭曲、抹黑我等等,直接當
  庭栽贓誣陷我以誣告一罪,並在所有人策劃密謀的陰謀詭計失敗、不果
  後,於審後更改開庭紀錄等等,以及,自行捏造事發當天我生父邀被告
  至住處協調、被告當場承認其有親吻等情、我生父於審理時證述明確等
  等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截然不符之情事,並以事發隔日
  李文正、嚴亞中、邱文雄3人至我家中協調等等之情事為另起糾紛、和案
  件無直接關聯性為由等等替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他們自己和所有人
  脫罪,更以性騷擾取代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惡劣犯行等等,圓所有人共
  同聯合策劃栽贓誣陷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等罪之陰謀與詭計。



   屏地院潘正屏繼而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的情況下,直接以「本院認定被
  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相同,資引用之」,並補充與證據、事實、常理、經驗法則等等全
  然不符之理由,不開庭、不審理、不調查、逕自將案件以簡易判決處
  理、直接栽贓陷害我以公共危險罪,以圓所有人共同策劃誣陷我之陰謀
  與詭計,包庇袒護檢警法院與李文正、邱文雄等等所有人之犯罪行為、
  替所有人與他們自己脫罪,恆春分局巡官吳育圃更在明知恆春警方惡劣
  拆閱由屏地院惡意寄至警局轉交予我之判決書、直接拿著一份毫無信
  封包裝之判決書至我通訊地址與戶籍地址,且在我的通訊地址處,商店
  中來來往往的人全皆清楚看到警察直接拿著一份沒有信封包裝的判決書
  要求簽收,以及,當我至龍水派出所領取警方送至我戶籍地址處、並存
  放於龍水派出所之判決書時,恆春龍水派出所承辦李文正一案之警員江
  文彬,惡意謊稱派出所內未有我的判決書、僅有我的身分辨別資料並要
  我簽收,但另一名我不認識、卻知曉我之警員卻走進派出所內,並直接
  由江文彬方才打開過的抽屜拿出一份全然毫無信封包裝的判決書予我等
  等的情況下,捏造「……,經查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書是以掛號郵寄本分
  局執行送達,信封內至少有2份以上要送達不同當事人的判決書,即『無
  1份判決書以1信封裝封』,,且本分局自95411受理台端所報性
  侵害案件起,台端即不斷以不實之事指控本分局處理案件公正性,使盡
  心竭力克盡厥職之警察蒙受不白之冤,……」等等與事實、證據等等不
  符之公文替所有人脫罪。
 

  屏地院民事庭審理嚴亞中妨害名譽誹謗一案之徐美麗、邱玉汝、葉力旗
  更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沿用檢調與法院之判決,以及,引用民事
  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等等與事實、證據、常理、證據等等
  皆全然不符之情事,以公然污辱取代嚴亞中妨害名譽之犯行,並將我其
  他所有之訴駁回,譬如邱政均、檢警與法院等等所有人之惡劣犯行,且
  要求我負擔98%的訴訟費用,替自始至終全然否認、狡辯之被告嚴亞中、
  所有人與他們自己脫罪等等。
  
  
  高雄高等法院郭雅美、莊崑山、張意聰更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的情況
  下,蓄意更改原定之審理內容,惡意不傳喚於屏地院審理時出庭作偽證
  之邱文雄、蔡麗美、嚴亞中到庭,執意不查檢調於筆錄中製作不實紀錄
  等等之情事,並惡劣沿用原判決所引述之法條將我於警局製作之筆錄、
  錄音光碟與錄音譯文、歷次補充理由狀與日記等等之證據能力作廢,以
  及,沿用原判決自行捏造之種種與證據、事實、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
  全然不符之情事等等,且自行再捏造一個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
  則等等全然不符之犯罪事實等等,更將被告李文正一連串之妨害性自主
  犯行拆開,以性騷擾輕判李文正之強抱、強吻犯行,以無罪處理李文正
  強摸胸、臀等等之惡劣犯行,圓所有人密謀策劃誣陷栽贓我以誣告、公
  共危險等罪之陰謀與詭計,替李文正與邱文雄等人、他們自己與所有人
  脫罪。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李文正一案之張以岳並在明知事實真相
  的情況下,沿用檢調與法院之判決,以及,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
  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款等等與事實、證據、常理、證據等等皆
  全然不符之情事,以性騷擾取代其所認定、確定之李文正強抱、強吻與
  強摸胸、臀等等一連串妨害性自主犯行,並將我其他所有之訴駁回,譬
  如李文正與邱文雄等人、檢警法院等等所有人之種種惡劣犯行,要求我
  負擔90%的訴訟費用,替自始至終全然否認、狡辯之李文正與邱文雄等
  人、他們自己與所有人脫罪,圓所有人共同聯合栽贓陷害我之陰謀與詭
  計等等

 

  在高檢方娜蓉惡意不幫我將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一案上訴三審以圓所有人
  所共同密謀策劃之陰謀與詭計後,由屏檢王光傑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的
  情況下,蓄意假藉偵辦屏檢葛光輝以「你只是(要)一個『公理』,
  『公理』值多少錢呢?」取代邱文雄誹謗、污辱我之「你只是一個公女
  而已嘛,宮女值多少呢?」等等一案之名義至我被毆打傷害的事發地點
  堪驗、以證人方式傳喚我、謊稱偵察我被毆打傷害一事等等,以及,自
  行捏造所有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截然不同,更與其所蓄
  意傳喚作偽證之邱文雄、邱証均、嚴亞中、恆春警察周明俊、張賜麟、
  宋裕生、消防人員林傳能、石川吉所述不符之情事,將所有案件以不起
  訴處理,直接栽贓誣陷我以誣告一罪、將我以誣告罪起訴,圓所有人共
  同聯合策劃密謀誣陷我之陰謀與詭計等等,替李文正與邱文雄等人、檢
  警與法院等等之所有人脫罪。

 

  屏地院民事庭審理邱文雄妨害名譽誹謗等等一案之胡宴彰繼而更在明知
  所有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延用檢調與法院之判決,與引用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等等,並自行捏造所有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不符之情事
  將案件駁回,與要求我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替自始至終全然否認、狡辯
  之邱文雄、李文正等人與檢警法院等等和所有人脫罪。屏東地方法院民
  事庭審理恆春分局巡官吳育圃偽造文書等等一案之林孟和亦在明知所有
  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引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2項與78條等等,並自
  行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不符之情事將案件駁回,要求我
  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替吳育圃與他們自己和所有人脫罪。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負責高檢署方娜蓉一案之伍逸康亦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的情況
  下,引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436條第2項與78條等等,並自行
  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不符之情事將案件駁回,要求我負
  擔全部訴訟費用,替方娜蓉與他們自己和所有人脫罪。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劉河山、檢察長劉惟宗更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的情況下,直接捏造
  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全然不符之情事,將高檢署方娜蓉
  之刑事案件簽結替方娜蓉與所有人脫罪。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檢警、法院、貪官污吏們
  等等之所有人全於事發當天便知曉所有的一切事實真相,並聯合策劃所
  有全然無法無天的誇張惡劣的陰謀、軌計、設計、陷害,共同聯合替李
  文正、邱文雄等人與他們自己脫罪,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
  我


5. 屏東地方法院審理誣告一案之石家楨、李怡娟、林家聖、陳秀慧明知我
   無辜受害、從未犯罪、所有一切的事實真相,自行捏造我於95年對李文
   正提出之告訴乃為性騷擾等等所有長達30頁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
   法則等等皆全然不符之情事、判決書,更非法拘提、羈押、栽贓我以公
   共危險罪與誣告罪,並引用刑事訴訟法159條之5、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條第1項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0條第1項第12款、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辦法第10條第4項、緊急救護法第4條第1項與第5條第1項、最高法
   院22年上字第826號與44年台上字第892號判例及81年度台上字第287
   裁判與32年上字第184號判例等等,以及,採用由台北律師黃達元與屏
   東律師楊水柱所撰寫、我未簽名與不知曉、更不認同、許可之所有狀子
   等等替他們自己與所有人脫罪,圓所有人共同聯合策劃誣陷栽贓我之陰
   謀與詭計。在我將所有人的謊言等等以表格等等清楚列出上訴二審後,
   高雄高等法院更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的情況下,直接將誣告一案之案件
   交由將我抗告非法羈押駁回之股別,高分院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
   引用刑法第361條第2項、第367條、第372條等等,以及,自行捏造我多
   次提出之上訴理由狀、上訴補充理由狀未符合上訴要件等等與事實、證
   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全然不符之情事,不開庭、不審理、逕
   自結案、將案件駁回、栽贓誣陷我以誣告等等、替他們自己與所有人脫
   罪。案件進入最高法院後,檢警法院等等之所有人更繼而南北、全台共
   同通力合作,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替所有犯罪者與
   他們自己脫罪,更圓所有人共同聯合策劃之陰謀與詭計。



6.  案件自最高法院發回迄今,除延續一慣的積壓、拖延案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枉法濫權、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且檯面上與檯面下無所不用其極、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之外,原任職於台北地檢署、後調職於高雄高等法院檢察署之林玲玉亦在明知我於100.3.15.致信台灣總統馬英九、馬英九發文法務部與司法院的情況下,出示公文至高雄高等法院以囂張告知我其已轉調至高雄高等法與所有人不法迫害我到底之意圖等等,檢警與法院等等之所有人並在我於100.4.21.提告追究檢警、法院等等之所有人的刑事責任後,立即將南北、全台大串聯的局面於檯面上分開處理與切割,並於檯面下繼續其南北串聯的局面,且運作更為囂張、惡劣、陰險、無恥的陰謀與詭計以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我、替所有人與他們自己脫罪,譬如,竊聽依舊等等,以及,100.5.9.於高雄高等法院所發生之一切等等,且自100.5.9.於高雄高等法院的準備程序庭後迄今已1個月,高雄高等法院除依然蓄意積壓、拖延案件,惡意不安排開庭日期等等之外,更執意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替所有人與他們自己所有傷天害理與天地不容的惡劣違法行徑脫罪到底,台北地檢署楊治宇並將我狀告于蒙福等人於100.4.13.協助警方等等之所有人犯罪等情事移送至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且在台北地檢署蓄意積壓、拖延100.4.21.警方等等所有人之惡劣犯罪行徑,迄今依然尚未開庭偵辦,以及,同時積壓、拖延我被誣告、栽贓、不法迫害以竊盜一事之案件的情況下,由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惠菁首先安排於100.6.23.1050am開庭,替所有人卸責、脫罪,更圓所有人聯合共同蓄意惡意執意栽贓、陷害、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竊盜等等罪刑到底之陰謀與詭計等等。
  

7.  無論隸屬於政府或私人之社福機構,譬如,屏東社會局、台北社會局、台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等等,全皆清楚知曉事實真相、我之無辜、從未犯罪等等,亦明知所有人共同聯合策劃栽贓誣陷我之種種陰謀與詭計等等,然,這些所謂的社福機構除只知包庇袒護所有人傷天害理的犯罪行徑、聯合與所有人說謊、栽贓、誣陷我等等之外,更只知貪圖自身之種種利益,加害、打壓無辜受害的我,並全部聯合一起替所有人與他們自己蓄意惡意執意的犯罪行徑脫罪。



8.  律師與其所屬之律師公會,譬如,黃榮作、鐘治漢、蔡鴻杰、陳惠美、黃達元、曾國龍、鄭至量、史雙全、莊喬汝、謝孟璇、潘天慶、楊水柱、曾慶雲等等律師,與屏東、高雄、台北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等,全皆明知所有事實真相、我之無辜、從未犯罪等等,更明知所有人共同聯合策劃之種種陰謀與詭計等等,然,這些所謂的律師與其所屬之律師公會,除只知貪圖自己本身之種種利益、踐踏正義與真理、包庇袒護所有人傷天害理的犯罪行徑、聯合與所有人共同扭曲事實與造假說謊等等之外,更只知聯合與所有人共同誣陷、栽贓、打壓、加害無辜受害的我,並聯合一起共同替所有人與他們自己的犯罪行徑脫罪。



9.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政府所有相關部門與人員,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我之無辜、從未犯罪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所有惡劣至極的犯罪者,並聯合所有犯罪者共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加害無辜受害的我,替所有人與他們自己種種傷天害理的犯罪行徑脫罪。



  台灣總統馬英九,你明知台灣政府所有部門與人員、其他相關機構與人
  員之詬病、陋弊,亦明知司法乃國之根本,且國之根本已因一堆垃圾而
  蛀蝕、腐爛、發臭,更明知這一堆所有的垃圾蓄意惡意執意聯合共同犯
  罪、傷害無辜受害的我,你有何資格敷衍、包庇袒護、甚至聯合共同犯
  罪?而你又更有何資格推卸責任!

 

  台灣,對不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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