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垃圾犯罪集團13-2


在我於100128日發表垃圾犯罪集團12等等後,台灣蓄意惡意執意由台北地方法院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之檢股陳雯珊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非法通緝我等等,且繼在我全然不知曉、未看到台北地方法院檢股陳雯珊於100.8.26.當庭宣稱之非法拘提行動後,我更全然不知曉、未被告知被通緝一事,蓄意惡意執意繼在100.4.13.台灣由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等人以台北地檢署侯靜雯之非法通緝名義聯合自我住處綁架、擄我至台北地檢署將我非法羈押等等之陰謀與詭計失敗後,再次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非法綁架我、將我非法羈押等等,並由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邱正裕於100.12.30.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寄予我其枉法濫權、說謊造假之偽造民事執行命令非法強迫我於100.2.1.遷讓房屋等等,以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垃圾犯罪計畫』進行,且蓄意惡意執意更為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非法竊聽、跟蹤、無不用其極掌握我的行蹤與一舉一動、不擇手段不法迫害與謀殺我、到處抹黑誹謗我、四處打點聯合串證、恐嚇威脅與騷擾、伺機與待時而動等等,100.4.13.以台北地檢署侯靜雯非法通緝之名義、非法強行將我自住家內強行綁架擄走之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葛復興、丁威良亦一再聲稱其經由非法竊聽手機、電信基地台等等得知我的所在地與地址等等,更在我故意於101.1.2.致電二手家具家電業者陳家豪、與其約定100.1.4.晚上7點至我住處等等後,立即、馬上開心得意的『更改』原訂之計劃,將原預定由冠世紀不動產羅助健等人對我提誣告等罪之刑事告訴延後,先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偷竊等罪之刑事告訴等等,以及,再次聯合二手傢俱家電業者李家瑋、胡旺霖共同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竊盜等罪等等,並依計劃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偷竊、侵占等罪,圓自95.4.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詭計到底,更隱瞞掩飾台灣不擇手段、心機用盡、無所不用其極之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到底。

101.1.4.當天,本應於7點抵達我住處之二手家具業者陳家豪,在約定時間到後全無音訊,且在我致電詢問後,謊稱其因忙碌、晚點才會到達等等,在9點左右我的手機顯示另一組來電號碼,由一個操著濃厚閩南語腔的男子聲稱其為二手傢俱家電業者,毫不客氣的詢問地址與謊稱其以所謂的衛星導航搜尋等等,電話中更清楚明顯傳出警察對講機之聲音等等,將近10點左右、接近我所居住之住宅社區管理員與清潔人員之下班時間,我的手機又再出現另一個不同的來電號碼,另一個聲稱其為二手傢俱家電業者之男子告知我其遍尋不著我的地址與住處、要求我至樓下與其會合等等,並在我由6樓抵達1樓,站在清楚標示地址與社區名稱、絕無可能有所謂找不到地址之社區建築物外時,二手傢俱家電業者李家瑋、胡旺霖早已將貨車停好與等待,且佯裝不認識我、急欲進行交易與買賣等等,更在我未揭穿、大方帶其進入我住處後,謊稱其欲以新台幣7000元購買屋內之傢俱與家電等等,且在我同意後,李家瑋與胡旺霖立即直接未支付任何金錢、開始準備搬家具與家電,並由我手中拿取電梯磁卡、聯合搬一個再『輕』不過的傢俱至樓下、再返回至我6樓住處等等,更在李家瑋與胡旺霖再次聯合搬家電到樓下後,僅由胡旺霖單獨一人返回我6樓住處、在我屋內任意四處走動、講電話等等,之後,始緩慢的將家具搬至電梯處等等,並再謊稱要先到樓下看看後再返回等等,且在李家瑋與胡旺霖許久未返回後,光明派出所2名警察直接非法闖入我的住家內、大聲叫囂以我偷東西、謊稱我為現行犯、恐嚇威脅與叫罵、強迫我至警局製作竊盜筆錄等等,以及,直接非法自行拍照與錄影錄音、逕自拍攝家具與家電之照片等等,蓄意全然不詢問、不了解狀況、恐嚇威脅、叫罵譏諷等等,惡意直接栽贓誣陷我以竊盜等罪等等,執意逕自自行製作假證據、說謊造假等等,更大聲叫囂我被通緝、拒絕出示相關記錄與文件、謊稱到警局始能查詢等等強迫我至警局製作偷竊與通緝等等之筆錄等等,並致電冠世紀不動產羅助健我偷東西、要其對我提告等等,李家瑋與胡旺霖更開心得意的站在警察身後大聲的說:「我從你的電話號碼就知道是你!」等等,另2名未持有電梯磁卡、卻能使用電梯、直接非法擅自闖入我住處之光明派出所員警亦繼而進入我屋內任意走動、謊稱我偷東西、強迫我至警局做偷竊筆錄等等,其中一位並與李家瑋、胡旺霖開心得意的互使眼神、大聲說笑等等,羅助健更協同謝文忠與另一名男子囂張惡劣、開心得意的直接非法闖入我屋內、聯合串證謊稱我偷東西、要對我提告、將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執行處邱正裕偽造之強制執行命令張貼於我的屋外與拍照等等。

在我被警察等人非法強迫帶離住家後,與李家瑋、胡旺霖大聲說笑之警察以替我關門為由,由我手中騙取鑰匙後即不歸還等等,且我住處樓下全無警車或警用摩托車之蹤影,前往取車之光明派出所警員行走之方向更非派出所之方向,並在我等待許久後非法以警車將我帶至警局等等,自我手中騙取鑰匙之光明派出所員警並在我抵達警局後,一再謊稱我的鑰匙乃為犯罪工具、拒絕返還予我、大聲對我叫囂與叫罵等等,且逕自將鑰匙交予冠世紀不動產羅助健、拒絕歸還我的鑰匙等等,更在我要求返回住處拿取我的東西時,非法以手銬強銬我、聯合與羅助健等人不讓我進入住處拿取我的物品、嘲笑譏諷、不理會等等,並一再強迫我製作筆錄、大聲叫囂、恐嚇威脅、嘲笑譏諷等等,以及,囂張得意的說:「你會直接去見法官,你不會出來了!」等等,且警察所出示之台北地方法院非法通緝資料內清楚顯示台北地方法院於100.12.8以我違反侵占罪非法發佈通緝而非竊盜罪等等,更在我堅持拒絕製作夜間筆錄後,再惡劣非法以腳銬強銬我、將我羈留於派出所內整晚等等,並於隔日一早100.1.5.再次叫罵、恐嚇威脅、嘲笑譏諷等等,且在我保持沉默、對羅助健提誣告之告訴、完成筆錄之製作後,光明派出所警員除立即直接申請記功等等之外,再非法強銬我手銬以警車將我帶至北投分局,並由北投分局自ㄧ大早將我非法羈留、非法強銬手銬至下午等等,期間,我一再要求返回住處、拿取我的藥品、我的身體不舒服等等,然,北投分局警員除全然不理會等等之外,並致電光明派出所聯合嘲笑譏諷等等,光明派出所更謊稱:「我們有帶她回去,她自己不拿!」等等,以及,要求其他員警拖延時間、不要理會我等等,且於下午非法以手銬強銬我至台北士林地檢署繼續漫長的非法羈留等等,士林地檢署開庭之檢察官並直接非法謊稱我偷東西、栽贓誣陷我以竊盜等罪、不詢問了解狀況等等,更一再叫囂、質問我是否於100.3.14.在高雄高等法院大聲叫罵等等,且全然不理會我對羅助健提誣告我以竊盜之刑事告訴等等,並囂張得意的佯稱「你告羅助健誣告的事情你自己另外處理,我們這裡不處理!」等等,更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直接謊稱我居無定所、聯合二手家具家電業者李家瑋與胡旺霖串證說謊與犯罪等等,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非法聲請將我非法羈押等等,繼而再由士林地方法院仁股陳菊竹在明知事實真相、我無辜受害、我北部地址、房屋租債契約以年為單位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的明知故問等等,且再次以我南部戶籍地址為我的住居所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逃亡之名義,直接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將我非法羈押等等,以替台灣所有種種非法拘提、通緝、羈押脫罪等等,更以依計畫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圓台灣與所有人之陰謀與軌計到底等等,士林地方法院仁股陳菊竹更在蓄意惡意執意依計劃將我非法羈押後,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說:「現在就只有靠我和檢察官趕快審理案件,還你清白和公道!」等等,並在我接著說:「我的案件只能靠我自己,等我案件平反的時候,我會連你一起處理!」等等後,啞口無言、惱羞成怒、嘲笑譏諷等等,並依計劃出示其早已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偽造和事實截然不符、更於法不符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押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押票。案由:中華民國101年度聲羈字第4號竊盜等案件。。住居所: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1989號。羈押理由及所犯法條:一、羈押理由: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ˇ)逃亡或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二、觸犯之法條:刑法第320條。(ˇ)一、被告犯下列之罪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二、觸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羈押理由所依據之事實:詳如附件。應羈押之處所:法部務矯正署台北女子看守所。。羈押期間起算日:10115日。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得於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法院提出抗告。()得於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中華民國10115。法官陳菊竹。。」,且將其早已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之所謂羈押理由所依據之事實附於附件中:「一、被告經詢問後,否認涉有竊盜犯行,惟有卷內證人之指述、卷附採證照片可資佐憑,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之前另案又有多次通緝事實,足認有逃亡之事實;且又於本件犯行前,亦曾於99812於台北市林森北路133422樓以相同之犯罪手法竊取被害人廖美淑之物品,有台北地檢100偵緝650號起訴書附卷足證,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應予羈押。」,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將我非法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女子看守所中。

在結束士林地方法院之非法羈押開庭後,我除被繼續非法羈留於士林地檢署內之外,並於晚間8點多由法警將我帶至士林地方法院繼續非法漫長之羈留等等,且在我被非法強銬手銬由士林地檢署步行至士林地方法院途中,一名我不認識之法警,除認識、知曉我之外,更開心得意的大笑、譏諷與比出大拇指嘲笑、譏諷等等,陪同我一同步行之法警亦掩不住的開心得意回應等等,士林地方法院並於晚上11點多非法將我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女子看守所非法羈押等等,且翌日早上101.1.6.在台北看守所之所謂例行醫生看診中,在身體極度不舒服的我清楚告知看守所內之醫生我的不舒服與病情、不能隨便服用藥物等等的情況下,看守所內之醫生除全然充耳不聞、逕自開立藥物、要求我一日服用三次普拿疼等等蓄意惡意執意讓我病情更為嚴重與惡化等等之外,一旁之看守所護士更在一旁大聲叫囂、辱罵我等等,台北看守所人員方雅雯並繼而全然不理會我借用狀紙、信封等等撰寫訴狀以聲請撤銷非法羈押之要求等等,且大聲叫罵、叫囂以「你沒有資格跟我說話!」等等拒絕提供狀紙等等予我,台北看守所人員更完全不理會我一再告知藥物造成我身體更為不舒服、我拒絕服用看守所所開立之藥物等等,台北看守所方雅雯更在我被迫服用藥物將近1個禮拜、再次告知我拒絕使用藥物等等的情況下,大聲辱罵與叫囂身體極度不舒服的我,並以:「我管你怎樣!你給我吞下去!」等等強迫我繼續服用造成我身體更為不適之藥物等等,蓄意惡意執意依計劃聯合台灣與所有人共同不法迫害、虐待、謀殺無辜受害的我等等,。

在台北看守所方雅雯拒絕提供狀紙予我等等後,我向台北看守所內其他收容人先借狀紙、信封等等撰寫撤銷非法羈押狀:

刑事撤銷羈押狀
抗告人即受害者:尤薇雅
案號與股別:中華民國101年度聲羈字第4號竊盜等案件

1.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暸然,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犯罪者脫罪。

2.    試問,在台灣蓄意惡意執意非法竊聽、跟蹤的情況下,我何有逃亡之虞?更有何逃亡之實?且在台灣明知廖美淑與羅助健詐欺、圖利等等並誣告的情況下,無辜受害的我何來、何有竊盜與侵佔之犯行?更有何所謂罪嫌重大,有事實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3.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聯合廖美淑與其友人周昀昀和二手家具業者李家瑋、胡旺霖、冠世紀不動產羅助健等人共同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等罪以「扭曲」、「造假」、「串證」、「反證」等等合理、合法化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所有種種不實指控、控訴、抹黑、污辱等等,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到底,並於陰謀詭計失敗後,再聯合冠世紀不動產羅助健等人、二手家具業者李家瑋、胡旺霖等人共同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等罪,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占等罪到底,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替犯罪者脫罪之陰謀與詭計到底,更以隱瞞掩飾台灣與所有人之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到底。

4.    在聯合台灣共同違法犯罪之二手傢俱家電業者李家瑋、胡旺霖協助下,警察非法入侵我的住處與屋內,直接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等罪,並以替我關門為由,由我手中騙取鑰匙後即未返還,且在未告知、我亦未允許的情況下,逕自將我的鑰匙交給羅助健,羅助健更除故意不返還我的鑰匙予我之外,並惡意不讓我返回屋內拿取我的所有物,蓄意惡意執意偷竊、侵占我的物品等等,警方亦配合,更謊稱:「鑰匙是犯罪用具,所以我們一倂交給房東!」、「房東不讓你進去,我們也不能怎樣阿!」、「我們有帶他回去,她自己不拿!」等等包庇袒護羅助健等人之違法犯罪行徑,繼而再由士林地檢署、士林地方法院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等等不法迫害我以逃亡之名義與不實之指控與控訴等等非法羈押我等等,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到底,更以不讓台灣與所有人之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曝光等等。

   綜上,非法羈押當立即撤銷!

   台灣,對不起我!
               
                台北士林地方法院    公鑑         具狀人:尤薇雅

在我完成抗告非法羈押狀並寄出後,我繼而再於100.1.11.另外撰寫一份刑事告訴狀追究冠世紀不動產羅助健、二手傢俱家電業者李家瑋與胡旺霖、北投光明派出所、北投分局、士林地檢署、士林地方法院等等之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尤薇雅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6-3
被告:羅助健、李家瑋、胡旺霖、北投光明派出所、北投分局、士林地檢署、士林
      地方法院
事實略述:
1.  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犯罪者脫罪。

2.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聯合廖美淑與其友人周昀昀和二手家具業者李家瑋、胡旺霖、冠世紀不動產羅助健等人共同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等罪以「扭曲」、「造假」、「串證」、「反證」等等合理、合法化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所有種種不實指控、控訴、抹黑、污辱等等,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到底,並於陰謀詭計失敗後,再聯合冠世紀不動產羅助健等人,二手家具家電業者李家瑋、胡旺霖等人共同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占等罪到底,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替犯罪者脫罪之陰謀與詭計到底,更以隱瞞掩飾台灣與所有人之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到底。

3.  在聯合台灣共同違法犯罪之二手家具家電業者李家瑋、胡旺霖協助下,警方非法入侵我的住處與屋內,直接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等罪,並以替我開門為由,由我手中騙取鑰匙後即未返還,且在未告知、我亦未允許的情況下,逕自將我的鑰匙交給羅助健,羅助健更除故意不返還我的鑰匙予我之外,並惡意不讓我返回屋內拿取我的所有物,蓄意惡意執意偷竊、侵占我的物品等等,警方亦配合,更謊稱:「鑰匙是犯罪用具,所以我們一倂交給房東!」、「房東不讓你進去,我們也不能怎樣阿!」、「我們有帶她回去,她自己不拿!」等等包庇袒護羅助健等人之違法犯罪行徑,繼而再由士林地檢署、士林地方法院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等等不法迫害我以逃亡之名義與不實之指控和控訴等等非法羈押我等等,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到底,更以不讓台灣與所有人之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曝光等等。

4.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暸然,不要臉的台灣故意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替變態、施暴者、殺人犯、詐欺犯、貪官污吏等等犯罪者脫罪!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士林地檢署     公鑒
具狀人: 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112

在我完成刑事告訴狀並欲寄出時,台北看守所方雅雯除再次故意刁難之外,並拒絕讓我寄出訴狀,以及,囂張得意的謊稱「從看守所寄出的狀子必須要有案號與股別,否則不能寄出!」等等,且不讓我購買狀紙或任何物品等等,更在我於101.1.12改以信件方式、欲請阿姨幫我代為處理與寄出訴狀並代購物品等等後,台北看守所方雅雯除再度刁難、大聲叫囂、辱罵、羞辱、誹謗等等之外,並謊稱我的信件內容與事實不符、不讓我寄信等等,且在我不予理會轉身離開與說:「你們關不了我一輩子,我出去後一定會將一切全部說出來!」等等後,明知我健康不佳與不舒服之台北看守所方雅雯,更立即惱羞成怒、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的用力推我、對我惡劣施暴等等,且聯合其他看守所人員將我圍住、非法以手銬強銬我等等共同對我叫罵、恐嚇、威脅、施暴、虐待等等,並在我說:「我會告你!」的情況下,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大聲叫囂、恐嚇威脅回應以「去告啊!」等等,更再非法將我以手銬強押至樓下繼續恐嚇威脅與施暴等等,並在我堅持提告追究所有一切、要求驗傷等等的情況下,自知理虧與心虛的台北看守所除繼而立刻將我的信件與訴狀寄出、安排醫生替我看診、不讓我至醫院驗傷與看診等等之外,更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恐嚇威脅等等的說:「我只把你移到違規房,沒有記你違規,就已經不錯了!」等等,台北地方法院檢股陳雯珊並在台北看守所於100.1.12對我惡劣非法施暴等等後,蓄意惡意執意在其於100.8.26.之第二次準備程序庭後立即非法拘提我、不再安排開庭、不再寄開庭通知、非法通緝我、全然無視傳票寄出三次未到始能通緝之法律規定、早已將其所偽造之犯罪事實登載於所有相關文件資料中與自行直接將我定罪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於100.1.12當天立即、立刻、馬上開出傳票,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安排於10122日進行第三次準備程序等等,更故意直接於其傳票上直接標明101112日等等,士林地檢署明股黃育仁並繼而依計劃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於台北地方法院陳雯珊所安排之101.2.2.開庭前,以偵辦羅助健誣告我以竊盜之案件為由,於101.1.30.睌上將其早已於101.1.17製作完成、安排於101.1.31.開庭、傳票之案號和案由欄更清楚標示「明股101年度偵字第1344號竊盜等案件」之開庭傳票送達予我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依計劃進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

在台北看守所非法對我施暴並將我移到為違規房後,台北看守所除繼續全然無視我的身體不舒服等等之外,台北看守所陳巧芳等人並繼而繼續刁難、嘲笑、譏諷、羞辱、誹謗、恐嚇、威脅、虐待我等等,且除拒絕讓我寄出信件等等之外,並擅自塗改、更改我的信件內容與寄出等等,更聯合看守所內其他收容人一同虐待、譏諷、打壓、羞辱我等等,士林地檢署明股黃育仁並於其所安排之101.1.31.之開庭中,依計畫直接栽贓誣陷我以竊盜等罪,並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直接告知我繼台灣聯合羅助健等人不法迫害我以竊盜等罪後,會再以羅助健之名義栽贓誣陷我以誣告一罪等等,且在我直接說台灣與所有人聯合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等等、揭穿台灣與所有人之陰謀與詭計等等後,士林地檢署明股黃育仁除說不出話、啞口無言等等之外,更惱羞成怒的大聲叫囂與謊稱:「你知道你為什麼被羈押嗎?因為你去年12月也偷人家東西,而且案件已經確定!」等等,更在我嗤之以鼻的說案件尚在台北地方法院、還在開準備程序庭等等後,再度啞口無言、惱羞成怒、嘲笑譏諷等等,以及,依計畫非法將我遣返台北看守所繼續非法羈押等等,台北地方法院並依計劃於101.2.2.進行第三次準備程序庭,且有別於一般被羈押等等之被告由法院後方進入法庭內開庭之行走途徑、路線、走道,臺北地方法院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由法警以手銬非法強銬我、非法帶領我自法庭外之走道步行進入法庭,並由台北地方法院所自行安排、我不知曉、更未被告知之義務辯護律師於當天出庭聯合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台灣地方法院檢股陳雯珊更再度在明知我的北部居住地、我亦早已清楚告知與要求更改等等的情況下,再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於其開庭筆錄中以我南部戶籍地址為我的居住地等等,且故意明知故問的問我:「你為什麼被羈押?」等等,並在我繼而說:「你自己應該很清楚,不應該問我。」後全然啞口無言,蒞庭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更直接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的直接揚稱文件中已清楚記載所謂的犯罪事實、不需傳喚任何人等等,並在我當庭揭穿所有人之謊言,以及,表明只要台灣繼續非法羈押我、我即繼續保持沉默、更拒絕出席開庭等等後,台北地方法院自行安排之所謂辯護律師除全然無語的保持沉默之外,台北地檢署蒞庭之檢察官並啞口無言、改以傳喚廖美淑、李家瑋、胡旺霖等人到庭等等,台北地方法院檢股陳雯珊更惱羞成怒、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的狡辯、說謊、卸責等等,且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依計劃安排於101.2.23.進行審理、撤銷通緝、非法將我遣返台北看守所等等。

在我結束台北地方法院安排於101.2.2.之第三次準備程序庭、被非法移送回台北看守所後,台灣立即蓄意惡意執意於101.2.3.由台北地方士林地方法院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馬上將本即計劃駁回撤銷非法羈押、且早已於101.1.20.製作完成之刑事裁定送達予我: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偵聲字第13
聲請人即被告   尤薇雅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並未犯罪,而是遭本件證人與警察一同栽贓誣陷,故被告實無涉犯竊盜罪且罪嫌重大,亦無反覆實施之虞,當然亦無所謂逃亡之事實,羈押被告乃非法羈押,爰聲請撤銷或停止羈押。

二、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羈押決定乃法院審理案件之初步階段,尚未涉及本案犯罪事之認定,從而決定羈押與否,法院心證形成之程度,要非必以確認被告果有成立犯罪者,使得為之。準此,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乃指客觀上存在具體事由,足堪使人相信被告可能涉有其被指控之犯罪即屬之,此與「確信被告有罪」之意涵迥異。
經查:
(一)  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證人羅助健、李家瑋、胡旺霖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及卷內相關採證照片可資佐憑,足認被告涉犯竊盜罪,且罪嫌重大。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先前另案又有多次經通緝之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且被告於本件犯行前,亦曾於99812於台北市林森北路133422樓以相同之犯罪手法竊取被害人廖美淑之物品,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65號起訴書1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偵查卷宗,徵詢檢察官意見,認依據卷內證人之證述及相關證據資料,已足產生被告涉及本案之相當可能,於羈押要件已然相符。故聲請意旨以卷存證據不足使人產生被告有罪之確信、且其係遭證人設詞構陷云云,核屬本案實體審判能否唯有最判決卻性之問題,核與羈押要件判斷無涉,自不得以此認為被告已無羈押之要件該當,而應予撤銷羈押之可言,聲請人即被告之聲請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119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120

在台北看守所人員蓄意惡意執意不理會我的病情、讓我的病情越來越嚴重、聯合對我惡劣施暴、虐待謀殺我等等,以及,聯合其他收容人共同嘲笑、譏諷、恐嚇、威脅我等等後,台北看守所一名有毒品、詐欺前科等等之編號646收容人張芯語,更於101.2.3.晚惡劣對我施暴、叫罵、羞辱、誹謗等等,且台北看守所除蓄意惡意執意不理會與處理等等之外,並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惡劣施暴、誹謗、說謊、卸責等等之編號646收容人張芯語等等,更蓄意惡意執意繼續不理會我的不舒服、讓我的病情越來越嚴重等等,且台北看守所陳巧芳並蓄意惡意執意不提供我狀紙撰寫抗告狀抗告台灣之非法羈押等等,台北地方法院陳雯珊更在繼台北市保安大隊警察聯合所有人以台北地檢署侯靜雯非法通緝之名義於101.4.13.非法將我自住處綁架擄至台北地檢署、台北地檢署非法不出示通緝結案證明、台北地方法院陳雯珊自己謊稱101.4.13.乃台北地檢署一般正常程序開庭與非法拘提和非法通緝等等後,蓄意惡意執意於101.2.4.將其於101.2.3.製作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通緝刑事被告歸案證明書送達予我,且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再度以我南部戶籍地址為我的居住地、替台灣與所有人和她自己非法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之所有種種違法犯罪、傷天害理行徑與事實脫罪等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通緝刑事被告歸案證明書。中華民國10123101年北院木刑檢緝歸字第58號。姓名:尤薇雅。。住址: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1989號。通緝機關:名稱:本院,日期:1001209日,文號:100年北院木刑檢緝字第678號,案號及案由:100年易字第1852號、侵佔案。。上開通緝刑事被告業經緝獲到案,除另行撤銷通緝外特此通知。院長吳水木。書記官馬正道。法官陳雯珊。」。

在我繼而於100.2.6.寄出抗告狀至駁回我聲請撤銷非法羈押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抗告台灣非法羈押,並因台北看守所陳巧芳拒絕提供狀紙、我的狀紙不足等等,於狀內僅簡單載明:「我要抗告,詳細抗告理由稍後再補。」後,心理變態、犯罪成性、囂張惡劣、醜陋無恥之台北地方法院檢股陳雯珊更再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於101.2.8.送達予我其於101.2.6.製作之刑事傳票,將原訂於101223日之開庭更改為101322日,蓄意惡意執意拖延時間以利台灣與所有人『研究』、『進行』『垃圾犯罪對策』、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圓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所有陰謀與詭計到底等等,我並在向看守所其他收容人借狀紙後,於101.2.9.寄出抗告台灣非法羈押之刑事抗告理由狀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抗告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101年度偵聲字第13    仁股
受害者即被告:  尤薇雅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6樓之3
抗告理由:
1.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暸然,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替變態、施暴者、殺人犯、詐欺犯、貪官污吏等等犯罪者脫罪!

2.    台灣明知我的地址與電話,並非法四處跟蹤與竊聽等等,且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相關卷證資料中除清楚記載我的通訊地址與電話之外,更清楚顯示我的戶籍地址從未更改、我的房屋租債契約以年為單位、我的勞健保等等相關資料等等,然,在廖美淑誣告我以竊盜與侵占等罪之案件中,檢警除蓄意惡意執意不告知與不通知我、亂寄開庭通知與不讓我到庭、非法拘提與通緝我等等之外,並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等等自行論罪與起訴等等,法院更繼而蓄意惡意執意在直接定罪與確定案件等等之後始行準備程序等等,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且在羅助健誣告我以竊盜與侵占等罪之案件中,警察除直接非法入侵至我住處與屋內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竊盜等等不實之罪名、自行論罪等等之外,檢調與法院更於當日直接自行逕自論罪與確定案件等等,並同時直接將我非法羈押等等,撤銷羈押狀內更清楚載明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違法犯罪害人之傷天害理行徑、事實與陰謀、詭計等等,何有所謂之「經查:(一)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證人羅助健、李家瑋、胡旺霖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即卷內相關採證照片可資佐憑,足認被告涉犯竊盜罪,且罪嫌重大。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先前另案又有多次經通緝之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實;且被告於本件犯行前,亦曾於99812於台北市林森北路133422樓以相同之犯罪手法竊取被害人廖美淑之物品,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650號起訴書1份附卷可參,足認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偵查卷宗,徵詢檢察官意見,認依據卷內證人之證述及相關證據資料,已足產生被告有涉及本案之相當可能,於羈押要件已然相符。故聲請意指以卷存證據不足使人產生被告有罪之確信,且其係遭證人設詞構陷云云,核屬本案實體審判能否為有罪判決確信之問題,核與羈押要件判斷無涉,自不得以此認為被告已無羈押之要件該當,而應予撤銷羈押之可言,聲請人即被告之聲請核屬無據,應予駁回,」等等?再者,若廖美淑、羅助健、李家瑋等人與卷內相關照片可信,大可依『慣例』直接不法迫害、枉法裁決、定罪與判刑、確定案件等等,何需多此一舉羈押?更何需多費唇舌『闡釋』所謂「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5項分別訂有明文。而羈押決定乃法院審理案件之初步階段,尚未涉及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從而決定羈押與否,法院心證形成之程度,要非以確認被告果有成立犯罪者,始得為之。準此,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犯罪嫌疑重大」之案件,乃指客觀上存在具體事由,足堪使人相信被告涉有其被指控之犯罪即屬之,此與「確信被告有罪」之意涵迴異。」等等?且既已直接以「證人」、「被害人」等等謊稱犯罪者、加害人,何需再行準備程序與進行審理?又何來所謂之「犯罪嫌疑重大」與「確定被告有罪」之迴異?更遑論,刑事訴訟法乃為無罪推論、須調查對被告有利之證據、呈現事實真相、真理與正義之維護等等。

3.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證、等等,更心機用盡、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等等致無辜受害的我於死地,以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等不實之罪名與所有種種不實指控、控訴等等到底,更以徹底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掩飾隱瞞台灣與所有人之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到底等等,且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與所有人即一再以相同之手法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等等,更全無悔意、變本加厲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等等,並於事跡敗露後,再次聯合所有人以相同之手法共同再次不法迫害我以竊盜等等之相同罪名,以直接立即非法羈押無辜受害的我、避免台灣與所有人之種種蓄意惡意執意違法犯罪害人之惡行惡狀、陰謀詭計等等曝光與廣為流傳等等,更以直接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公共危險罪、誣告等罪到底,圓自95.4.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詭計、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4.    只要我還活著,我就不會原諒所有的垃圾,且即使我被弄死、害死、殺死,我也不會放過任何一個垃圾,我絕對會追究所有的一切到底!

台灣,對不起我!

綜上,明知我既無逃亡之理,亦無逃亡之實,更無所謂之「罪嫌重大」與「犯罪事實」等等,並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所有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台灣當立即停止與撤銷非法羈押!

此致     士林地方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29

在我寄出抗告理由狀抗告台灣非法羈押後,台灣蓄意惡意執意再由台北地方法院院長吳水木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於101.2.13.將其於101.2.8.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等等所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撤銷通緝書送達予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撤銷通緝書。中華民國10128101年北院木邢儉銷字第71號。被通緝人姓名:尤薇雅。。住所: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1989號。居所:台北女子看守所。裁判案號及案由:一、100年易字第1852號、侵佔等、檢股承辦。原通緝日期:100129日。原通緝文號:100年北院木刑檢緝字第678號。撤銷通緝原因:緝獲歸案。備註:查獲機關: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查獲文號:第308040號,查獲日期:10114日,查獲狀況:移原單位,檢股承辦,共1案。前請內政部警政署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查照  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副本抄送  檯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本院刑事紀錄科(兩份)(併案撤銷通緝時不發被告)。院長吳水木。」,並由台北士林地方法院蓄意惡意執意依計劃駁回我聲請撤銷羈押之法官李玉屏、士林地方法院院長吳景源聯合將其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於101.2.14.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之函文於101.2.17.送達予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函。。受文者:被告尤薇雅。。主旨:本院受理101年度偵聲字第13號撤銷羈押案件,被告尤薇雅不服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茲檢送相關卷證請查收辦理。說明:附送卷宗共計3宗(含原卷2宗、影卷1宗),裁定正本5份、抗告狀1件、刑事資料袋(內附裁定正本1份)1件、卷證標目1件。正本:台灣高等法院。副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明股檢察官)、被告尤薇雅。院長吳景源。法官李郁屏決行。」。

101.2.22.一大早,在台灣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不寄任何通知、未事先告知、我更全然不知情等等,且明知實情之台北看守所亦蓄意惡意執意隱瞞、配合等等的情況下,我被高雄高等法院法警非法強銬手銬與腳鐐、專車將我單獨一人由台北看守所非法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更於101.2.23.再由高雄高等法院
法警再次非法強銬我手銬與腳鐐、專車載送我至財團法人台灣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非法強迫我做高雄高等法院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早已安排、打點好之精神鑑定,且在我於一踏進醫院大聲的說台灣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更堅決拒絕做精神鑑定等等,聯合與台灣和所有人共同違法犯罪之院內醫生無計可施等等後,高雄高等法院法警專車再依計劃將我送回高雄看守所,並準備於隔日101.2.24.依台灣早已安排、打點好之原計畫非法將我專車送回台北看守所,且在我離開高雄看守所前,我看到高雄高等法院於101.2.16.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發予高雄看守所之函文:「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函。。受文者: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壹年貳月拾陸日。發文字號:雄分院金刑恆99上更(一)241字第02716號。速別:最速件。。主旨:請會予就下列資料,鑑定被告尤薇雅之精神狀態是否有刑法第19條(詳說明五)之情形,請查照。說明:一、本院受理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尤薇雅誣告案件,認有鑑定必要,經於101215日以電話與貴院郭淑珊小姐聯繫後,排定101223日上午930分進行鑑定。二、派警於民國101223上午930分提解被告尤薇雅(女、民國)於貴院進行鑑定。三、檢送本案起訴書、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各1件、準備程序筆錄2件(檢附法庭錄音、錄影光碟)、被告尤薇雅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病歷、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病歷、台灣榮民總醫院病歷各1件(若有需要,可檢送本案全卷)等書面資料供參酌。四、副本抄送本院總務科,請向鑑定機關詢價,並辦理本件鑑定費用之採購相關事宜。五、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治者,不適用之。正本:財團法人台灣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高雄市大寮區)。副本: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本院總務科長、本院會計室、本院法警室。院長黃金石。庭長周賢銳決行。」。

在高雄高等法院法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安排法警專車非法以手銬腳鐐於101.2.24.將我由高雄看守所送回台北看守所後,我於當日立即、馬上收到台北高等法院火股於101.2.20. 早已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之駁回我抗告非法羈押之聲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偵抗字第194
抗告人即被告尤薇雅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九日所為駁回聲請撤銷羈押之裁定(一0一年度偵聲字第一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    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
     存在與事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  
     制處分。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需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
     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
     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
     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及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此乃法律所賦予法院之
     職權。且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犯罪嫌疑重大」,此項實質要件之關鍵在於「嫌
     疑」重大,而非「犯罪」重大,蓋嫌疑重大者,係指有具體事由足以令人相信
     被告可能涉嫌其被指控之犯罪,與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須達無合理懷疑
     之程度,尚屬有別,故法院決定羈押與否,自毋庸確切認定被告有罪,僅需檢
     察官出示之證據,足使法院相信被告即有可能涉及被訴犯罪嫌疑之心證程度即
     屬已足,致被告實際是否成立犯罪,乃審判程序實體判斷之問題,並非法院裁
     定是否羈押之審查要件。又法院之裁判,本應公諸於社會大眾,惟關於檢察官
     聲請羈押之裁定,為維護偵查秘密,如過度暴露案情,恐有愛檢察官犯罪之偵
     查,是本件裁定就相關具體事實及關鍵證據,宜為適度保留,合先敘明。

二、    經查:本件被告尤薇雅因涉犯竊盜等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尤薇雅有如羈押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各項犯行,除據被告尤薇雅自承有承租被害人羅助健之房屋外,並有被害人羅助健之指述及證人李家瑋、胡旺霖之證述在卷可稽,且有警方所起獲證人李家瑋、胡旺霖向被告尤薇雅所收購、搬運之傢俱、家電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尤薇雅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尤薇雅於原審羈押詢問時,覆已經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一00十二月九日以一00年北院木邢儉緝字第六七八號發佈通緝中,參酌被告尤薇雅前經多次由法院或檢查署發布通緝,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卷足憑,原審法院於訊問被告尤薇雅後因認被告尤薇雅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前亦曾因以相同手法之竊盜犯行而遭通緝,足認被告尤薇雅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乃依檢察官之聲請,於一00一月五日裁定羈押被告尤薇雅,經合於法有據,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比例原則,所為裁定,並無違誤。

三、    被告尤薇雅以其並未犯罪,且遭證人與警察誣陷,其並無逃亡之虞,且所涉竊盜罪嫌亦非重大云云為由,向原審法院聲請撤銷羈押云云,及經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後,認依卷內資料及證人之證述,認被告尤薇雅前揭聲請並無理由,因而駁回被告尤薇雅之聲請,自無不合。抗告意旨再以:(一)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不要臉的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不法迫害與謀殺事實受害的我,替變態、施暴者、殺人犯、詐欺犯、貪官污力等犯罪脫罪。(二)台灣明知我的地址並非四處跟蹤與竊聽等等,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李文正妨害性自主我報警起,相關卷證資料除清楚記載我的通聯地址與電話外,更顯示我的戶籍地址從未更改,檢警蓄意執意惡意不告知我與不通知我,亂寄開庭通知書與不讓我到庭、非法拘提及通緝我等等,並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等予起訴,且在羅助健誣告我竊盜與侵佔罪之案件中,警察除直接非法入侵我住處與屋內栽贓誣陷我,不法迫害我以竊盜等不實罪名,自行論罪,檢調並違法自行認定事實,並同時直接將我非法羈押等,撤銷聲請狀內已清楚明白載明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違法犯罪害人之傷天害理行徑、事實與陰謀,如羅助健、李家瑋、胡旺霖所言可信,大可依慣例直接不法迫害、枉法裁決定罪,何必多費唇舌,又既然已經依被害人、證人之證詞定本人罪,又何必再行準備程序與進行審理,又何來所謂犯罪嫌疑重大與確定被告當有罪,更與刑事訴訟法無罪推論,須調查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以呈現事實真相,真理與正義之維護等等。(三)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證,並非法竊聽、跟蹤、恐嚇威脅等,且非法拘提、通緝、羈押等,更心機用盡,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等,要致我於死地,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不實罪名,對我不實指控等等,更徹底打壓扭曲事實,替慣犯、變態狂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掩飾隱瞞台灣與所有人之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到底等等,且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李文正妨害性自主我報警起,台灣與所有人即一再以相同手法不法侵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更全無悔意,變本加厲、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等等,並於事跡敗露後,再次聯合所有人以相同手法共同再次不法迫害我,以竊盜等等之相同罪名,以直接立即非法羈押無辜受害的我,避免台灣與所有人之種種蓄意惡意執意違法犯罪,害人之惡行惡狀,陰謀詭計等等云云為由提起抗告,惟抗告意旨以他案與本案全然無關之妨害性自主、公共危險、侵占、誣告等提起抗告,自無理由;另以檢、警偽變造證據云云,亦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末按法院對被告執行之羈押,本質上係為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之目的,而對被告所實施之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事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不適用直接審理原則,相關證據只需達釋明之程度即可,而不必至確信之程度,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故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需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及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祥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0五號裁定意旨參照),昰被告尤薇雅抗告意旨以本案未經審理直接羈押云云,依前述說明,自無理由。末查:依卷內資料所示,檢察官所為羈押之聲請,有相關事證可資參酌,被告尤薇雅所涉上開犯行,亦有被害人、證人指述歷歷,並有相關證物等在卷足參,原審法院經訊問被告尤薇雅後,就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形式審查結果,認具有表面可信之程度,並據為裁定羈押被告尤薇雅之依據,於法並無不合,業如前述,參酌被告尤薇雅前曾經多次通緝始行到案,若命被告尤薇雅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現階段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尤薇雅之必要,而本件被告尤薇雅抗告所指各節,均不足以推翻原審駁回被告尤薇雅聲請撤銷羈押裁定之適法性;揆之首揭說明,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220
   日。刑事第十三停審判長法官蔡新毅、法官王美玲、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
   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黃惠君。中華民國101220日。

100.2.24.台灣蓄意惡意執意由台北高等法院火股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寄予我其直接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之駁回我抗告非法羈押之刑事裁定,蓄意惡意執意再次以相同之手法在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違法犯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等等,譬如,非法拘提、非法通緝、非法羈押、合併案件、變造與偽造和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說謊串證、以相同之手法不斷與變本加厲的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以及,再次在陰謀與詭計被揭發後,再次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以相同之手法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包裝』、『扭曲』、『合理』、『合法化』台灣與所有人之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隱瞞掩飾台灣不擇手段、心機用盡、無所不用其極之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並『更改』原定之『垃圾犯罪計畫』等等以繼續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罪到底等等後,101.2.29.,犯罪成性、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無法無天的台灣,再次在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不寄任何通知與公文、不事先告知等等、且知曉實情之台北看守所亦再次隱瞞配合等等的情況下,非法直接將我由台北看守送內移送至台北士林地檢署,且台北看守所在我一再要求其出示公文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僅將台北士林地檢署院寄予台北看守所於當天將我移送至士林地檢署之公文影印給我,並蓄意惡意執意隱瞞、不出示高雄高等法院所寄台北看守所將我移送至高雄看守所之公文,且蓄意惡意執意說謊狡辯、嘲笑譏諷、全然不理會等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股別:明股。受文者: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女子看守所所長。下列應提訊人1名請提交司法警察帶署候訊。被告:尤薇雅。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344號。案由:竊盜。提訊事由:送審。應訊日期:101229100分。中華民國101224午時。司法警察陳彥宏。檢察官黃育仁。」。

在我被非法移送至士林地檢署後,士林地檢署直接由法警交予我一份士林地檢署早以依計劃準備好之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起訴書,起訴書內並清楚載明士林地檢署明股黃育仁將羅助健與警察以偷竊名義提告之罪名更改為侵占罪,且繼台北地檢署侯靜雯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被告尤薇雅。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尤薇雅自民國99321起,向廖美淑分租位於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133422樓之房間1間居住,詎尤薇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812下午340分許搬離上址時,竊取廖美淑所有並置放於其房間內價值約新台幣(下同)35000元之單人床架及床墊各1個、收納鐵架1個、冷氣1台、書本約20本、鞋子約12雙及衣服約50件,並將廖美淑購置渠持有使用價值約16000元之電視、沙發、茶几、廚具流理台、熱水瓶、雙人床墊、書桌、小桌子各1個及冷氣2台等物品,侵占入己,並將上開竊取及侵佔之物品(除書本約20本、鞋子約12雙及衣服約50件、熱水瓶外)及其所購置之冰箱、冷氣機等物品,以8800元之價格變賣予二手家具收購業者李家瑋,並請其上開處所載送。嗣廖美淑於同年月16日返回上開住所時,驚覺屋內家具遭搬空,遂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案經廖美淑訴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查。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尤薇雅之供述
被告保持沉默
2.
證人即告訴人廖美淑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李家瑋之證述
被告以電話通知其於99812下午34時許志上開地址,將屋內之冷氣2台、沙發1組、茶几2組、電視1台及2張床等家具,以8800元之價格販予伊,且被告自稱屋主之事
4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暨照片11張、上址房屋照片6
被告竊取、侵占前街物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尤薇雅所為,係犯刑法第32條第1項竊盜及同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
嫌。三、至被告及報告意旨另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告訴人提供被告租屋使用之洗衣機及冰箱等物,變易持有為所有,將之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按犯罪事實應依據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狗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經查,質之告訴人自陳:洗衣機及冰箱是伊與被告一起購買的家具,費用7800是被告先支付,後來轉換成2個月的房租8000元,被告有將差額200元補給伊等語,然告訴人無法提出任何單據可資證明該電器為其購入,昰上開物品既難認為告訴人所有,綜被告將之販售與二手家具回收業者,尚難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為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部分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布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名。四、依刑事訴訟法
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等等之起訴書後,士林地檢署明股黃育仁再以相同之罪名、情結、內容、情節等等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被告尤薇雅。上列被告因侵佔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尤薇雅自民國10021起,向羅助健承租位於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6樓之3房屋居住,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142341分許,在上址租屋處,將羅助健所有置放於上址屋內之書櫃、化妝台、沙發做靠墊、化妝椅、茶几、鞋櫃、餐椅各1張、洗衣機、冰箱各1台等物品,以新台幣7000元之價格變賣予二手家具收購業者李家瑋,將上揭物品侵佔入己。嗣因尤薇雅前於998月間亦曾以相同手法變賣他人傢俱予李家瑋,經李家瑋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案經羅助健訴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尤薇雅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項告訴人羅助健成租上址房屋之事實。
2.
告訴人羅助健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李家瑋、胡旺霖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以電話聯絡其等志上址屋內估價,並以7000元販售上揭傢俱、家電予其等收受之事實。
4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現場照片5張、李家瑋及胡旺霖之手機翻拍照片4張。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固認為被告上揭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然告訴人於偵查中業已自承上揭遭盜賣之傢俱、家店均係當出租房屋時交予被告使用之物,是本件被告變賣上揭傢俱前,既係經告訴人交付而取得上揭物品,自難謂其有何破壞告訴人對上揭物品之持有關係,其所為顯與竊盜之構成要件有間,告訴及報告意旨有誤會,為此竊盜部分若成立犯罪,核與上揭起訴部分,係屬同一事實,為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並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等等之起訴書。

我被非法羈留於士林地檢署後,法警直接將我移送至士林地方法院繼續非法羈留等等,並在我再次等待許久後,由士林地方法院育股張嘉芬於中午12點多開庭,且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說謊、狡辯台灣在明知我的住居所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一而再、再而三於卷宗中製作假筆錄、以我的戶籍地為住居所非法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以及,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逃亡與種種不實罪名等等之指控與控訴等等,更一再謊稱「不昰我們士林地方法院非法羈押你的!」等等,並一再謊稱她只負責處理羅助健的案件、不負責其他的案件與事情、若我要追究其他的事情我自己另外再提告追究等等,且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告知我拒絕連絡與往來、聯合台灣與所有人共同不法迫害我之原生家庭,再次配合、聯合台灣與所有人共同不法迫害、栽贓誣陷我以竊盜、侵占等罪等等一事,我原生家庭的母親並於士林地方法院於100.2.1.非法強制執行、強行闖入我屋內、竊取侵佔我的所有物等等時,非法擅自以我之名義於現場配合、簽名等等之外,我原生家庭的妹妹亦配合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非法逕自以我之名義取回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非法竊取侵佔之物品等等,更在我堅絕拒絕支付金錢交保後,蓄意惡意執意佯裝詢問我開庭通知該寄至何處等等,繼而再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於明知我人在台北、不在南部的情況下,非法以我南部戶籍地為其限制居住之地址等等,且強迫我於開庭前與羅助健和解等等,並直接當庭安排101320日行準備程序等等。

在我於101.2.24.當天離開士林地方法院、搭乘計程車返回台北看守所拿取我的物品後,台北看守所除蓄意惡意執意自行徑自由我的物品中直接非法拿走、偷竊、侵占我狀告編號646收容人張芯語惡劣對我施暴之原稿等等之外,並同時非法直接拿走、偷竊、侵占沒收我欲告訴台北看守所、但未寄出之刑事告訴狀草稿,我資料夾中的許多文件與資料等等全被台北看守所非法自行逕自直接非法拿走、偷竊、侵占等等,譬如,記載我的病情、病況與不舒服之文件、資料等等,且自我於台北看守所內寄出訴狀至士林地檢署對編號646收容人張芯語提告迄今,案件全無下文與消息等等。

在台灣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繼屏東地方法院於97.底將我非法羈押於屏東看守所長達55天,繼而再由士林地方法院於101年初再次非法羈押我55天,且繼屏東地方法院蓄意惡意執意非法羈押我、造成我身體不適與發燒、導致我病情爆發與惡化、虐待謀殺我等等後,在士林地方法院非法羈押我期間,我更於被非法羈押的第一天起即身體不舒服、開始發燒等等,並於長達將近2個月的發燒、不舒服後,我至台北振興醫院就診、住院,然,繼台北台大醫院、台北榮總、台北醫學院蓄意惡意執意聯合台灣與所有的人共同違法犯罪、扭曲事實、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提供錯誤之醫療與診斷、不處理我的病情、製作假病歷等等之後,台北振興醫院在我住院一個禮拜後,在我身體依然不舒服、其亦無法提供合理之理由解釋我的病情與病況等等,更未做、不願、拒做詳細與完整檢查、於病歷中做假紀錄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惡劣的趕我出院等等,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並繼而於病歷中製作假紀錄,逕自將我發燒將近2個月的事實更改為2個禮拜,且同樣不做詳細與完整檢查、拒絕提供醫療幫助等等,更除說謊替自己辯解、卸責等等之外,同時包庇袒護振興醫院、替振興醫院說謊、狡辯、卸責等等。

在我故意不出席、不理會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育股張嘉芬所蓄意惡意執意安排之101.3.20.準備程序後,我亦同樣故意不出席、不理會台北地方法院檢股陳雯珊所蓄意惡意執意安排於101.3.22.之審理庭,專心休養、調養我的身體健康等等,期間,士林地方法院育股除數次打電話予我之外,並於電話接通後,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說謊、誹謗等等,且在我依然不理會、繼續休養我的身體後,士林地方法院育股張嘉芬惱羞成怒的寄出其安排於101.4.27.行準備程序之傳票,且蓄意惡意執意於傳票上直接記載「請務必到庭,不到即拘」,更再次由蓄意惡意執意聯合台灣違法犯罪、不法迫害與謀殺我、我拒絕聯絡與往來之所謂原生家庭,以我原生家庭妹妹尤詩惠之名義將開庭通知寄予其友人為恆春警察、哥哥並於台北擔任警察一職、滿身負債跑路、滿口謊言、心術不正之鍾俊昌叫其友人將開庭通知直接拿予我,更在我出席士林地方法院張嘉芬所安排於101.4.27.之開庭、揭穿台灣與所有人之陰謀與詭計等等,以及,說:「你急什麼?我這個受害者都不急了,你急什麼?」、「我會把一切全部都說出來,更讓全世界都知道!」等等後,心虛、全然無語、啞口無言、惱羞成怒的士林地方法院育股張嘉芬與立庭之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除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的推卸責任、嘲笑譏諷等等之外,以竊盜罪誣告我並由士林地檢署明股黃育仁更改為侵佔罪、心術不正、陰險狡詐、詐欺圖利、聯合台灣違法犯罪且誣告我等等之冠世紀不動產羅助健更心虛的說謊、狡辯等等,以及,一再心虛強調無辜受害的我所犯乃為侵占罪而非竊盜罪等等,且欲提供101.1.4.事發當天我所居住之住宅社區內之錄影光碟予法院,士林地方法院育股張嘉芬更蓄意惡意執意要求羅助健先將錄影光碟先寄予檢查官、看能不能用等等,更在台灣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依台灣聯合所有人早已策劃、安排、打點之『垃圾犯罪計畫』進行,立即、馬上、快速結案、定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以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到底等等之陰謀與詭計被我揭穿後,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依計劃進行、不再安排準備程序等等,直接在唯一一次準備程序庭、我未提出與準備任何書狀與資料等等的情況下,直接安排與進行審理,且心虛將審理日期延至101.6.28.以拖延時間『研究』、『進行』『垃圾犯罪計畫』等等,更由台北地方法院侯靜雯蓄意惡意執意在我未出席其所安排於101.2.22.之審理庭後,再次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等等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直接非法通緝我等等,且由士林分局警備隊小隊長王明生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於101.5.15.打電話予我,謊稱法院有一個信函要給我、請我到警局一趟等等以將我非法捉緝、移送至台北地方法院等等,繼而再由台北地方法院依計劃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再次直接將我非法羈押等等,以避免我將所有事實說出、廣為流傳等等,且變本加厲『上演』自101.1.4.台北士林地方法院非法羈押我後之情結與戲碼等等,以及,『迅速』將所有案件確定、判決、定罪、合併所有案件等等,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依台灣聯合所有人早已共同策劃與打點好之『垃圾犯罪計畫』進行,將無辜受害的我處以重刑、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更讓我直接由被非法羈押之被告轉為受刑人,『永遠』說不出話、待在看守所、監獄中等等,將無辜受害的我虐待、謀殺、害死於看守所、監獄中,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之陰謀與詭計,隱瞞掩飾掩飾隱瞞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只要我還活著,我就不會原諒所有的垃圾,且即使我被弄死、害死、殺死,我也不會放過任何一個垃圾,我絕對會追究所有的一切到底!


FUCK  YOU  ALL幹!


除於過往卷宗中清楚載明之:「我詛咒所有站在李文正這個變態那邊的人,我詛咒所有讓我傷心落淚,經歷所有一切不公平感受與對待的人,詛咒他們的女性家屬被強暴、輪姦,絕對被強暴、輪姦」等等之外,我並詛咒所有的垃圾與他們的女性家屬被打成弱智、去勢、四肢不全、全身癱瘓殘廢,且垃圾犯罪集團的所有垃圾下場更為:坐牢坐到死、賠錢賠到死、不得好死、下地獄永世不得超生!



台灣,對不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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