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0日 星期六

垃圾犯罪集團1-2



蓄意惡劣積壓案件的檢調蔡榮龍將案件轉予檢葉蓉芳偵辦屏檢葉蓉芳並惡意惡劣於筆錄中記載不實之紀錄、摧毀12捲錄音光碟之證據能力,將我於開庭時所說之:「我家、『陳錦城家』、邱文雄辦公室」改為「我家、『邱文雄家』、邱文雄辦公室」,以及,將事發隔日李文正與邱文雄、嚴亞中至「我家」中之事發地點改為「邱文雄家」,並將李文正等人之自述與四處傳述之誹謗等等言論自行更改、捏造為所謂的傳聞證據等等,更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自行捏造犯罪事實、惡意以性騷擾取代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犯意與犯行、將李文正誹謗ㄧ事以不起訴處理等等,屏檢鄭伊鈞並蓄意不開庭、不調查,惡意直接以公然污辱取代嚴亞中再議之妨害名譽誹謗罪聲請簡易判決,且包庇袒護作偽證之邱政均(邱文雄之子),高檢更執意惡劣造假以『公理』2字取代『宮女』2字處理邱文雄再議一案,並由檢陳俊宏蓄意惡劣傳喚邱文雄等人說謊,惡意造假、扭曲、誹謗、抹黑,執意惡劣以不起訴處理李文正妨害名譽再議發回一案。


     案件繼警方、檢調長達半年多的惡意積壓、拖延、造假等等後,屏地院更執意惡
     劣長達將近一年的拖延、積壓、造假等等。負責李文正一案之屏地院王炳人,除
     蓄意替李文正脫罪、惡意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之外,更自行安排調解,並在我
     拒絕後於準備程序時對我大聲叫罵、惡劣強迫我接受私底下的和解,更因我檢舉
     ㄧ事而惱羞成怒,負責嚴亞中妨害名譽誹謗ㄧ案之屏地院潘正屏等人更蓄意包庇
     嚴亞中、邱政均、檢警之犯罪行為,惡意重罪輕判、執意以公然污辱取代嚴亞中
     惡劣誹謗行為、輕判拘役10天、不懲處邱政均蓄意惡劣之偽證行徑等等,且蓄意
     將嚴亞中民事賠償一案移至屏地院民事庭(屏地院潘正屏、羅培毓、曾吉雄),檢
     調並同時惡意安排公共危險罪ㄧ事在審理李文正一案前,由屏檢鄭伊鈞捏造犯罪
     事實送至法院聲請簡易判決,再由法院王炳人更改原定之審理內容,於審理時傳
     喚與案件毫不相干、更非目擊證人之李文正友人邱文雄、邱文雄之妻蔡麗美、嚴
     亞中到庭公然誹謗與污辱我、扭曲事實,且當屏地院莊鎮遠於審理結束前問:「李
     文正,你有什麼話要說?」,李文正全然無恥的說:「可不可以判我無罪?」後,
     所有陷害栽贓無辜受害者我的陰謀、軌計敗露與失敗、不果,法院、檢調等等之
     所有人更全然藏不住的驚慌、失措,莊正遠更擔心、害怕的再問李文正:「你說什
     麼!」,李文正又再度無恥的說:「可不可以判我無罪!」,心虛的法院、檢調等等
     之所有人全然無語、結束審理,並於審理結束後,更為惱羞成怒、囂張惡劣,除
     蓄意惡劣於筆錄中製作不實之紀錄、更改開庭紀錄之外,並惡意於判決書中自行
     造假捏造所有與事實、證據、筆錄全然不符之內容,譬如,「當日甲女之父親下班
     後,甲女即告知此事,甲女之父親知悉後,即邀被告來其住處協調,且被告曾當
     場承認其有親吻甲女等情」等等,且執意惡劣以性騷擾取代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
     蓄意惡劣犯意與犯行、重罪輕判李文正二個月有期徒刑(屏地院莊鎮遠、王以齊、
     王炳人),以及,包庇袒護邱文雄等人之偽證行徑,與檢警之種種犯罪行為,更蓄
     意惡劣將判決書寄至警察處,由警察蓄意自行拆閱、拿著一份完全攤開、沒有任
     何信封包裝的判決書分別至我通訊地址與戶籍地址予我,並蓄意將嚴亞中民事賠
     償一案移至屏地院民事庭審理,高檢繼而又再度寄出李文正妨害名譽誹謗之再議
     通知書,並再由屏檢鄭伊鈞惡意將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判決申請書以平信方式寄
     出,隨後立即、馬上由屏地院潘正屏寄出其惡意不審理、直接判決之公共危險罪
     簡易判決書予我,以及,屏地院民事庭蓄意惡意執意替李文正等人與檢警法院他
     們自己脫罪之嚴亞中妨害名譽判決書(屏地院徐美麗、邱玉汝、葉力旗)。



     高雄高分院受理持相同謊言狡辯上訴之李文正妨害性自主案件後,高分院張意聰
     除同樣蓄意於其準備程序時謊稱其將審理李文正妨害性自主ㄧ罪、與傳喚邱文雄
     等人再度到庭之外,法院更惡意於同一個禮拜內,先由屏地院審理公共危險罪二
     審,再由高分院、屏地院分別審理李文正刑事案與民事案,並於公共危險罪二審
     開庭裡,蓄意惡劣什麼都不查、執意逕自結案(屏地院黃國勇、蘇碧珠、陳松橝),
     高分院刑事庭更在審理時同樣再次直接逕自更改原定之審理內容,且未傳喚邱文
     雄等人,直接開宗明義宣告其所審理為李文正性騷擾ㄧ案、直接沿用李文正與邱
     文雄等人於一審之不實論述,禮遇且包庇袒護李文正與邱文雄等人、執意惡劣
     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替所以人脫罪、栽贓我詐欺與仙人跳等等之不實誹謗與論
     述,並拒絕當庭受理、堪驗、審理李文正再次於法院審理前委託其友人洪建聰私
     下替其以錢處理之錄音光碟,反要我於審理結束後再寄進法院,更於審後蓄意惡
     劣更改開庭筆錄、惡意扭曲事實,且惡意直接於其判決書內替李文正等人與檢警
    法院等等所有人之種種犯罪行徑脫罪,並惡劣將李文正一連串的強吻、摸胸臀等等
    強制猥褻、意圖性侵、妨害性自主犯行分開處理,蓄意惡劣以性騷擾輕判其親吻動
    1個月有期徒刑、栽贓我以仙人跳、詐欺等等之不實論述(高雄高分院郭雅美、
    莊崑山、張意聰),屏東法院民事庭法官張以岳再繼而蓄意惡劣於第一次開庭當天
    便直接結案,且蓄意惡意執意將李文正一連串的妨害性自主犯行以性騷擾處理等
    等。



  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二審結束後,蓄意不將案件上訴三審的高檢方娜榮,惡意於李文
  正妨害性自主ㄧ案之上訴期限內要求書記官打電話給我,謊稱其欲幫我上訴三審, 
  並要求我寫一份「請檢察官上訴三審狀」,且在我寄出、上訴期限已過、打電話詢
  問時,蓄意謊稱其尚在準備幫我上訴,繼而再惡劣以我所寫之上訴理由狀內無上訴
    三審之違背法令理由為藉口卸責、更替李文正與檢警法院等等之所有人脫罪,法院
    並同時蓄意數次惡劣不審理、不調查公共危險罪一案,惡意直接逕自結案、駁回(屏
    地院凃春生;高分院王憲義、張盛喜、邱永貴;屏地院趙家光),檢調再繼而將我
    所告訴之案件,蓄意惡劣直接全交由屏檢王光傑處理,譬如,李文正妨害性自主、
    李文正與嚴亞中毀損債權、邱文雄等人之偽證與傷害、檢警職與傷害等等,屏檢
    王光傑更在我被毆打傷害半年多後,於96.10.18.蓄意以證人方式通知、欺騙我至
    被毆打傷害之現場會同勘驗,惡意將公共危險罪併於案件中、於筆錄中惡意記載不
    實之紀錄、捏造犯罪事實與造假等等後,將所有案件以不起訴處理、直接惡劣將我
    以誣告罪起訴,屏檢繼而再蓄意惡劣以公共危險罪之名義非法通緝我,並由屏地院
    民事庭負責邱文雄妨害名譽一案之胡宴彰,惡劣蓄意惡意執意再將邱文雄污辱我之
   『宮女』2字以『公理』取代,造假、扭曲、駁回案件,以及,由屏地院民事庭林
    孟和蓄意惡劣將我告訴恆春警察吳育圃偽造文書等情一案造假、扭曲、駁回。



(1)       誣告一案由屏檢送進法院後,法院再繼而蓄意惡劣直接將我再次申請公共危險罪再審一案合併於誣告中,並惡意以公共危險罪一案之名義由我手中騙取錄音光碟,之後,蓄意惡意執意再次不審理、不調查事實真相,直接逕自將公共危險罪再審一案駁回(屏地院陳秀慧、石家楨、李怡娟),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繼而亦同樣不審理、不調查事實真相,直接將高檢方娜蓉一案逕自駁回,且屏地院審理誣告一案之石家禎、陳秀惠、程士傑除蓄意惡意執意未調閱與拒絕調閱李文正妨害性自主等等相關卷宗之外,屏地院石家禎並於97.6.26.的審理裡,惱羞成怒的惡劣大聲叫罵闡述事實的我,而數日後,97.6.30.,我即被蓄意惡劣的警察以公共危險罪未執行之非法通緝名義強行帶至屏東地檢署、強迫我執行被栽贓的公共危險罪,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劉河山繼而再將方娜蓉職一案直接逕自結案,後續,更再由屏地院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栽贓陷害我以逃亡名義非法拘提、通緝、羈押我,並在法院將我非法羈押與得知我於屏東看守所的號碼為「4055」後,立即惡劣安排於55天後的96.1.20.始開庭,與審理所謂的『傳票』一事,蓄意惡意執意將我非法羈押於屏東看守所長達55天,且隨後再惡意聯合律師楊水柱,共同更改原訂審理內容,於其原訂審理所謂的傳票一庭中便直接結案,並自行充當心理、醫學專業,指稱我為精神異常等等不實之指控與抹黑,當庭污辱、毀謗、栽贓、扭曲我,且自行看圖說故事、自導自演將警察所錄製之錄影光碟翻譯為文字敘述等等,更在毫無任何實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寫出一份全然造假、不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與法規的判決書,以替他們自己與所有人的蓄意惡意執意惡劣犯意與犯行脫罪。
  誣告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蓄意將案件交由將我抗告非法羈押的股別承辦,並
  執意惡劣不調查、不審理、不開庭等等逕自將案件駁回(高分院林正雄、陳啟造、
  黃壽燕),而當案件進入最高法院後,南北更齊心協力、共同通力合作替所有人
  與他們自己所有的犯罪心態與行徑脫罪,除台北地檢署與高檢署檢察官侯靜雯、
  許永欽、周治正、真于黃、林玲玉、郭文東等等惡意造假、扭曲事實等等,蓄意
  惡劣將我狀告黃達元、曾國龍、鄭至量、莊喬汝、謝孟璇、潘天慶等等律師以不
  起訴處理之外,並聯合串通、處理我以「台灣之恥」為標題之檢舉內容,譬如,
  台北高檢郭文東、顏大和、屏檢陳茂亭、邢泰釗、高雄高分院尤三謀等等,且明
  知我現居地、通訊地址與電話的檢警法院等等之所有人,在我繼而被栽贓竊盜一
  事後,台北中山分局除蓄意惡劣未告知與通知我做筆錄之外,並直接將案件移送
 台北地檢署,台北地檢署繼而再蓄意惡劣安排由侯靜雯偵辦,且案件中更竟赫然
 出現一個我自己都記不得完整地址的多年前居住地址,清楚且明確的載明為我的
 現居地址、通訊地址,台北地檢署侯靜雯更在明知我的現居地、通訊地址與聯絡
 電話的情況下,惡意將開庭通知寄至他處、蓄意不通知我開庭,且在其所寄出的
 第一份開庭通知被退回、我未出席誣告更審的準備程序後,於我未出席誣告更審
 的當天,蓄意惡劣直接非法通緝我,聯合警察自導自演至非我居住地所拘提我
 等等,更同時囂張惡劣以電話和行動騷擾、恐嚇、威脅我身邊的親朋好友等等,
 以及,惡意四處散佈不實誹謗等等之種種抹黑、扭曲等等。



(2)       案件在經過將近2年的積壓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然,明知我台北聯絡地址與電話的檢警與法院,除蓄意不寄任何判決書與開庭通知予我之外,更惡意欲以簡易判決處理案件,且在我未出席高雄高分院施柏宏所安排的第一次準備程序後,蓄意由同樣明知我的聯絡電話與地址、惡意不寄予我開庭通知、明知我無辜受害與事實真相、更執意陷害栽贓我入罪之台北地檢署侯靜雯以竊盜之名義惡劣非法通緝我,法院並再以沒收保證金為名義威脅恐嚇我到庭,且在我依然未到庭後,檢警與法院聯合更為誇張、惡劣、卑劣、無恥的用盡各種流氓與犯罪行徑公然威脅恐嚇、騷擾、欺騙、誹謗等等,而當我終於出席100.3.14的準備程序庭時,我竟更赫然發現,高雄高分院施柏宏與立庭檢調皆蓄意惡劣未帶全部卷宗到庭,更在我清楚指摘其蓄意惡劣違法行徑後,態度惡劣、說謊狡辯、威脅恐嚇,且在其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惡意驅逐到庭開庭的我,而在場員警除放任法官與檢察官蓄意的犯罪行為外,更惡意打擾與打斷我開庭說話的自由與權利,且惡意數次欲妨礙我行動的自由,執意包庇縱容目無王法與蓄意違法且為現行犯的法官與檢察官。100.3.14.於高雄高分院的更審開庭現場,根本就是ㄧ個檢警與法院共同聯合犯罪的現場,ㄧ個充斥犯罪者的犯罪現場。
  

  翌日在我直接致信台灣總統馬英九後,高雄高等法院更為囂張惡劣、枉法濫權、
  不法迫害,於其原定100.4.11.開庭前幾天,在明知我聯絡電話與地址的情況下,
  蓄意不直接與我聯絡,相反的,惡意以電話告知我的生父開庭取消,繼而再惡劣
  以『原訂100411日庭期取消。(因義務辯護人衝庭,請求改庭)』為藉口
  書面告知,蓄意惡劣更改庭期、拖延與積壓案件、浪費時間,且惡意自行安排所
  謂的義務辯護律師替所有人與他們自己的犯罪行徑脫罪,更執意囂張惡劣、胡作
  非為、枉法亂綱、傷天害理,數日後,100.4.13.我即出事!(以下所述之事實
  經過,亦為寄給台灣總統馬英九之信件,更為100.4.21.致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之刑事告訴狀內容):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事實略述:
     100. 4.13.晚,2名沒有拘票、搜索票、毫無任何正當合法理由且身著便服,自稱為
     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之葛復興、丁威良,連同一名身著警察制服、開警車之警察,
     擅自進入台北市北投區一處名為湯部院之住宅社區內,強行將我帶至台北市大同
     分局,且警車未直接開進台北市大同分局,反將警車停在警局一旁之道路邊,而
     在葛復興、丁威良隨即下車私語不久後,另一名身著便服之警察便出現與葛復興、
     丁威良在警車外交談,之後,要求我與他們步行至台北市大同分局,且在後來出
     現之便服警察執意自行製作不實筆錄後,其與另一名身著便服之警察將我自台北
     市大同分局帶至台北地檢署,而台北地檢署內ㄧ名身材矮胖、戴眼鏡、染金髮之
     警察蓄意態度惡劣、對我大聲叫囂,並惡意心懷不軌的由我面前站自我身後對我
     上下、前後不懷好意的打量,當日值班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更蓄意先傳喚後來之
     人、惡意讓我等待,且執意為台北地檢署等等蓄意惡劣之種種違法事跡狡辯、脫
     罪,蒞庭之女警亦蓄意惡劣對我大聲叫罵,並在我揭穿其謊言、嚴厲斥責後直接
     將我庭釋。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
     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
     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
     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
     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
     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
     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不是垃圾場,不需要垃圾,而垃圾,就是垃圾!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421




      100.4.13.我出事後,明知我地址、電話、且心虛、惱羞成怒、全然不知恥、
      囂張狂妄的檢警與法院,由台北地檢署侯靜雯於不久後再次安排開庭,並惡意再
      次將開庭通知寄至他處、再次不通知我開庭,且蓄意安排於信件寄達後立即開
      庭,即100.4.22.10am,執意惡劣陷害栽贓我、讓我無法出庭、更不讓我到庭、
      替所有人與他們自己脫罪,並在一位自稱為我父親之人打電話詢問時,既未查
      明、確認與證實其身分,且未與我聯繫,我亦全然不知情、更未認同與許可等等
      的情況下,明知不該公開案件內容與資料等等的台北地檢署,蓄意惡劣於電話中
      直接提供案件內容與誣告我之人聯絡方式等等,且惡意誣告我之台北勵馨基金會
      廖美淑並忝不知恥、有恃無恐、惡劣囂張自列清單、說謊栽贓、惡意誹謗等
      等予這位自稱為我父親之人,而在我提告不久後,100.4.28.下午,ㄧ位自稱因
      總統、台北市政府交辦所以打電話給我之台北市保安大隊中隊長吳巾為,在明知
      整件事情之事實真相、更應據實交代清楚整件事情始末與詳情的情況下,竟厚顏
      無恥詢問我,且不懷好意要求我說明,更囂張惡劣說謊狡辯,執意謊稱其保安大
      隊警察於事發當天乃因「巡邏」才知曉我的住處等等。數日後,100.5.3.,我更
      收到一封來自於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之電子郵件無恥說謊卸責:  



From:
臺北市政府市長信箱 (mayor@mail.taipei.gov.tw)


Sent:
Tuesday, May 03, 2011 6:41:15 PM


To:
annabelle1123 (annabelle1123@hotmail.com)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 20111022978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中華民國總統府-Office of the President,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敬啟者:
  本府民意信箱接獲民眾電子郵件,敬請 貴單位協助回覆民眾,並 請於7個工作天內副知本府。
  相關資訊如下:
E-mail
annabelle1123@hotmail.com姓  名:尤薇雅
聯絡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
聯絡電話:0988859663信件編號:20111022978發信對象:總統
標  題:垃圾
內  容:
事實略述:
100.4.13.
晚,2名沒有拘票、搜索票、毫無任何正當合法理由且身著便服,自稱為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之葛復興、丁威良,連同一名身著警察制服、開警車之警察,擅自進入台北市北投區一處名為湯部院之住宅社區內,強行將我帶至台北市大同分局,且警車未直接開進台北市大同分局,反將警車停在警局一旁之道路邊,而在葛復興、丁威良隨即下車私語不久後,另一名身著便服之警察便出現與葛復興、丁威良在警車外交談,之後,要求我與他們步行至台北市大同分局,且在後來出現之便服警察執意自行製作不實筆錄後,其與另一名身著便服之警察將我自台北市大同分局帶至台北地檢署,而台北地檢署內ㄧ名身材矮胖、戴眼鏡、染金髮之警察蓄意態度惡劣、對我大聲叫囂,並惡意心懷不軌的由我面前站自我身後對我上下、前後不懷好意的打量,當日值班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更蓄意先傳喚後來之人、惡意讓我等待,且執意為台北地檢署等等蓄意惡劣之種種違法事跡狡辯、脫罪,蒞庭之女警亦蓄意惡劣對我大聲叫罵,並在我揭穿其謊言、嚴厲斥責後直接將我庭釋。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不是垃圾場,不需要垃圾,而垃圾,就是垃圾!
發信日期:100-4-21
驗證日期:100-4-21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5/3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4.29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030777900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尤薇雅小姐您好:
卷交下您於100421日寄給總統電子郵件(總統府網路民意信箱,信箱編號20111022978)已經收到,本分局非常重視,已飭屬積極查明並向您說明如下。
有關您因竊盜案,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1229發佈通緝中(北檢治偵光緝字第4356號),經本分局會同保安警察大隊員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可逕行逮捕,且於製作筆錄時,均全程實施錄影及錄音,該光碟片已隨卷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對本答覆內容如有疑義,尚祈不吝指教或與本件承辦人偵查佐黃大發聯絡(聯絡電話:02-25531516),將為您提供更詳盡之說明。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分局長 敬啟




(1)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且面對著如此一個鐵証如山的事實,以及所有不符合常理、法規、經驗法則的ㄧ切,政府相關部門與人員,譬如內政部、法務部、司法院、警政單位、檢調單位、屏東教育局、屏東與台北等等縣市政府、恆春鎮公所、監察院等等,只知蓄意惡意執意替所有人與他們自己脫罪、陷害栽贓傷害無辜受害者、打壓與扭曲ㄧ切、顛倒是非對錯與黑白!再者,「公務人員」乃『為公民服務之人員』、人民之公僕,然,這些所有的公務人員除一派『公民服務之人員』、人民為其僕之心態與行徑之外,更視其種種蓄意惡劣職為理所當然的自大囂張惡劣,整個政府相關單位之功能更全然俱廢,且毫無任何羞恥心可言,更甚者,鸚鵡能言不離飛鳥,猩猩能言不離禽獸,人無禮,雖能言,亦不離禽獸。今人而無禮更無理且執意囂張惡劣,實為垃圾也。



(2)       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理應幫助我的屏東社會局,除未於事發後立即提供協助外,並在唯一ㄧ通極為簡短的電話與表示會再與我聯絡後即銷聲匿跡,既未留有任何聯絡方式,更未有任何後續的聯繫等等,並對於我數次提出的求助置之不理,並用許多「藉口」推託、搪塞,且在我於事發8個多月後親自到屏東社會局時,社會局的督導說:「沒有啦,我們個案從沒有這樣子過,你這是第一件碰到這樣子。」等等謊言敷衍、卸責,並依然對我不理不睬,最後,甚至說:「問題出在屏東縣縣長,因為……」等等,更以李文正等人與檢警法院等等蓄意惡劣陷害、栽贓、誹謗等等之詞攻擊、扭曲、抹黑我,而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屏東社會局除全然不見蹤影、毫無提供幫助之外,更無視法律所規定社福機構所應盡之責任與義務,蓄意惡意執意協助與聯合所有加害人傷害無辜受害的我、替所有人與他們自己的犯罪行徑脫罪,南部社會局如此,北部社會局、台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等等政府所屬之社福機構也是如此,其他台灣之私人社福機構更亦然,譬如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等等。整個台灣社福機構,只知貪圖自己本身之利益,全無任何專業素養可言。



(3)       律師法第1條明文規定律師之使命:「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第二條明文規定律師之職責:「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然,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律師黃榮作、鐘治漢、蔡鴻杰、陳惠美、黃達元、曾國龍、鄭至量、史雙全、莊喬汝、謝孟璇、潘天慶、楊水柱、曾慶雲等等,除只貪圖自己本身之利益、滿口謊言欺騙犧牲傷害無辜受害者之外,更只知替他們自己、李文正等人、檢警法院等等與所有人脫罪,踐踏正義與真理、視人權與人性尊嚴於無物,且囂張惡劣、卑劣無恥狡辯卸責等等,而包庇袒護所有犯罪者之屏東、高雄、台北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更全然虛設!



(4)       恆春旅遊醫院親眼目睹我被警察強銬手銬進入醫院,並由警察「代訴」我『車禍受傷』,而恆春旅遊醫院之醫師與護士除全然視若無睹、置身事外之外,譬如醫生張德華、張鳳珍、曾零容等等,更蓄意惡意執意未妥善處理我的嚴重傷勢,ㄧ味聽從警察所要求之「抽血酒測」、「不要理她」等等;恆春戴外婦產科診所之醫師戴鐵雄明知我被毆打傷害且失憶,但除未妥善處理我的病情外,更蓄意惡意執意拒開驗傷單、蓄意惡意執意說謊卸責、捏造與事實不符之事等等;高雄阮外科家醫科之醫師邱靖惠明知我被毆打傷害,我更清楚告知我被毆打傷害、出示傷勢與相關照片、我身上更有顯而易見之外傷,蓄意以警察所捏造之『車禍受傷』取代我所說之事實紀錄於其病歷中,惡意誤診、拖延我的病情等等,而無論是南部或北部之醫生、護士,身為醫療院所與醫護人員,明知其使命與職責,卻全然無視病人之病情與權利等等造成嚴重傷害,且執意惡劣說謊卸責,全然毫無醫術與醫德。



6.  我之全然無辜,以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 
  檢警、法院,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我之無辜與事實
  真相的情況下,有多囂張惡劣、違法濫權、無法無天、傷天害理,眾所皆知,更是清
  楚明白的一目暸然!而試問,過去有多少無辜受害者被共同聯合蓄意執意傷害?未來
  又要有多少無辜受害者被聯合共同惡意傷害?更要有多少無辜受害者被共同聯合蓄
  意惡意執意傷害?而這裡,又是哪裡?哪一個國家?某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國家?或是
  落後蠻荒食人小島?



  台灣?



7.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迄今已6年多,我全然無辜受害,更被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相關部門、人員等等,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惡劣栽贓陷害、不法迫害、虐待傷害已整整長達6年多的時間,更嚴然成為台灣第一要犯,再者,妨害性自主、誹謗、被毆打傷害所造成的創傷性症候群、影響、傷害是ㄧ輩子無法撫平的陰影,我更終身須承受被嚴重毆打傷害、腦部嚴重傷勢與其後遺症的痛楚與病症,更甚者,全然無辜受害與清白的我更因檢警與法院蓄意惡意執意的不法迫害、陷害、栽贓而變的前科累累,且因被蓄意惡劣非法羈押長達55天等等而導致我的病情劇重、更留下終身永無法抹滅的陰影、傷害!而這,全皆因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無辜受害的我報警起,台灣這一個國家的檢警、法院、貪官污吏們與政府相關部門、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之所有人在明知我之無辜與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共同聯合扭曲事實真相、顛倒是非對錯與黑白,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枉法濫權,蓄意惡意執意對我不法迫害、陷害、栽贓無辜受害的我,蓄意惡意執意將無辜的我以有罪之人處理,蓄意惡意執意惡劣的聯合犯法、欺民辱國、傷天害理,替惡劣至極的犯罪者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他們自己的犯罪行為脫罪所導致與造成。



8.  台灣的總統馬英九先生,試問,你給了在台灣的人一個什麼樣的「司法」環境,又給了台灣一個怎樣的民主『法』治社會?而所謂的司法改革,你「改」了什麼?又「革」了什麼?再者,你明知台灣司法需要改革,更明知台灣司法之骯髒與詬病,你所謂的「不干涉司法」、「尊重司法」與包庇袒護、縱容犯罪、協助與聯合犯罪有何不同?更甚者,身為一國之元首,縱容包庇不肖執法人員、貪官污吏、政府相關部門與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垃圾目無王法、違法亂紀、為非作歹、囂張惡劣,更蓄意惡意執意在無辜受害者身上造成全然無以附加之傷害與損失,你該當何罪!


    
  台灣,對不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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