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1日 星期日

垃圾犯罪集團12-4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    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              周昀昀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757
事實略述: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更於事發當天便全然知曉所有事發經過之細節與詳情,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栽贓誣陷、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等之種種罪名、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更大玩「垃圾三部曲」,蓄意惡意執意替所有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以掩飾隱瞞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周昀昀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亦明知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之惡劣囂張等等心態、行徑、違法事跡,更明知台灣之種種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囂張惡劣、無法無天、枉法濫權之惡劣違法行徑與事實,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所有惡劣犯罪者,並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與其栽贓、誣陷、抹黑、不法迫害我以替自己與所有人脫罪。

周昀昀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亦明知其友人台北勵馨基金會廖美淑誣告我以竊盜、侵占等罪,更明知廖美淑所有種種惡行惡狀與違法犯罪行徑,並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與其串證說謊、扭曲事實等等,以及,蓄意惡意執意捏造所有種種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皆為不符之情事栽贓、誣陷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且全然毫無悔意,蓄意惡意執意忝不知恥、說謊卸責、更為囂張惡劣目無王法與法紀、扭曲是非對錯與黑白、踐踏正義與道德、真理等等,蓄意惡意執意枉法濫權、忝不知恥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掩飾隱瞞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等等,以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13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    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   內湖分局王姓警察(0986664912)、信義分局李姓警察(0989508606)、
         和派出所(0973320156)、和平東路派出所(0982616078)、六張犁派出所    
         0989508606)、長安東路派出所蕭吉坑(02-27711932)、大安分局徐輝
         國(0933812989)、三重分局李姓警員(02-89818901)、仁愛派出所林傳
         芳(0935894111)、中山分局承辦員警、台北地地檢署人員(0937093748)、
事實略述: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更於事發當天便全然知曉所有事發經過之細節與詳情,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栽贓誣陷、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等之種種罪名、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更大玩「垃圾三部曲」,蓄意惡意執意替所有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以掩飾隱瞞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被告等人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亦明知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之惡劣囂張等等心態、行徑、違法事跡,更明知台灣之種種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囂張惡劣、無法無天、枉法濫權之惡劣違法行徑與事實,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所有惡劣犯罪者,並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與其栽贓、誣陷、抹黑、不法迫害我以替自己與所有人脫罪。

被告等人明知台北地檢署侯靜雯蓄意惡意執意非法通緝等等,亦明知台北勵馨基金會廖美淑誣告我以竊盜、侵占等罪與廖美淑所有種種惡行惡狀、違法犯罪行徑等等,更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並蓄意惡意執意在我未出席高雄高等法院誣告一案第一次準備程序、台北地檢署侯靜雯於當天立即非法通緝我後,蓄意惡意執意一再以電話騷擾、威脅恐嚇、欺騙說謊我等等,且四處誹謗抹黑、威脅恐嚇、騷擾我的親朋好友等等,更聯合與其串證說謊、扭曲事實等等,以及,蓄意惡意執意捏造所有種種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皆為不符之情事栽贓、誣陷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且全然毫無悔意,蓄意惡意執意忝不知恥、說謊卸責、更為囂張惡劣目無王法與法紀、扭曲是非對錯與黑白、踐踏正義與道德、真理等等,蓄意惡意執意枉法濫權、忝不知恥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掩飾隱瞞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等等,以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28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及告訴人: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湯部院社區管委會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湯部院管理員于蒙福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湯部院住戶葉俐君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8F-8
      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     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事實略述:
我於100.2.1.項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承租其代理李燕華小姐位於北投湯部院住宅社區內之房屋,然,100.4.3.,在樓下有社區管理員、電梯使用需有感應磁卡、有監視錄影機的情況下,我竟被人由所承租之住宅社區中強行帶走,且事後管理員、住戶葉俐君、社區管委會、冠世紀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全然毫無悔意與歉意、拒絕交代實情、一再說謊狡辯,且值亦更為惡劣違法、欺人、害人、替自己脫罪。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428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尤薇雅           
被告:  羅助健            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李燕華            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謝文忠            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事實略述:
我於10021日向羅助健所經營之冠世紀不動產仲介有線公司承租其代理李燕華(羅助健之妻)位於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6-3之住宅(附件一),看屋與承租之前,羅助健與其員工謝文忠,不斷介紹該住宅社區與其公司之種種優點,譬如,安全性、舒適性、服務品質等等,然,承租後我始發現住宅內之乳白色沙發椅被更換為灰黑色,且該社區住宅管理員全然不盡其責,該社區管委會亦截然形同虛設,住宅社區內毫無任何安全性、隱私性等等,嚴然唯一公共開放空間與場所、閒雜人等一律歡迎進入,100.4.13.,在樓下有社區管理員、電梯使用需有磁卡等等的情況下,我更竟被人由所承租之自家住宅內非法強行帶走,且事後該社區相關人員、羅助健、謝文忠等人全然毫無悔意與歉意、說謊狡辯、拒絕交代實情等等,且極盡誹謗之能事,更拒絕負責、賠償等等,執意更為惡劣違法、欺人、害人、替自己脫罪。

再者,承租後我亦發現住宅內之冷氣與電燈皆無法使用,經我一再告知,羅助健與其員工謝文忠除推卸責任、抹黑誹謗我等等之外,竟更囂張協同警察在我不知情且未同意、社區管理員亦再次未吿知的情況下,直接進入該社區、至我六樓住宅叫囂與威脅恐嚇等等,且羅助健與其員工謝文忠並於我承租其住宅前,一再聲稱電費帳單會直接寄至我的住宅處,然,直至電力公司通知,我始發現電費帳單所寄之地址為台北市板橋區公館街2607樓而非我所承租之住宅地址,經我與電力公司告之後,羅助健竟囂張惡劣要我支付所有費用,包括我未承租之月份!(附件二)更甚者,羅助健之妻李麗華繼而寄出2份與事實截然不符之存證信函(附件三),並自行捏造事實、惡劣誹謗、扭曲抹黑、囂張無恥至民事庭提告賠償等等(100年度士簡字地611號),且在租約內容清楚載明出租人須提供ADSL與電話線路的情況下,出租人竟更惡劣切斷ADSL與電話線路。

核被告等人所犯為詐欺、偽造文書、誹謗、非法侵入等等。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715


【附件】
附件一:房屋租債契約副本。
附件二:電費帳單。
附件三:李燕華於100.6.8.所寄予我之存證信函。我於100.6.15.所寄予李燕
        華之存證信函、李燕華於100.6.16.所寄予我之存證信函。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          湯部院社區管委會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陳宏宗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于蒙福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葉俐君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8樓之8
                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     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羅助健、謝文忠、李燕華
事實略述: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更於事發當天便全然知曉所有事發經過之細節與詳情,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栽贓誣陷、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等之種種罪名、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更大玩「垃圾三部曲」,蓄意惡意執意替所有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以掩飾隱瞞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被告等人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亦明知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之惡劣囂張等等心態、行徑、違法事跡,更明知台灣之種種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囂張惡劣、無法無天、枉法濫權之惡劣違法行徑與事實,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所有惡劣犯罪者,並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與其栽贓、誣陷、抹黑、不法迫害我以替自己與所有人脫罪。


被告等人於100.4.13.蓄意惡意執意聯合隱瞞、欺騙我,並協助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葛復興、丁威良與台北市大同分局警察將我自湯部院住宅社區中強行擄走,且被告等人於事後全然毫無悔意與歉意,除說謊狡辯、拒絕交代實情等等之外,更有恃無恐的越為囂張惡劣,且聯合台灣共同嘲笑、譏諷、羞辱、誹謗、抹黑、嗆聲、威脅、恐嚇、監視我等等,以及,聯合台灣與台北勵馨基金會廖美淑等等共同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所有不實之指控與控訴等等,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更自行捏造與事實、證據等等全然不符之情事於民事庭誣告我等等。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020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          吳維雅    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慶股
                          台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2
事實略述: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更於事發當天便全然知曉所有事發經過之細節與詳情,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栽贓誣陷、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等之種種罪名、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更大玩「垃圾三部曲」,蓄意惡意執意替所有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以掩飾隱瞞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吳維雅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亦明知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之惡劣囂張等等心態、行徑、違法事跡,更明知台灣之種種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囂張惡劣、無法無天、枉法濫權之惡劣違法行徑與事實,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所有惡劣犯罪者,並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與其栽贓、誣陷、抹黑、不法迫害我以替自己與所有人脫罪到底,且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於100.4.13.聯合協助台灣將我強行擄走、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等人與湯部院住宅社區等人,並聯合與其串証說謊、替其與所有人和他自己脫罪等等,且全然毫無悔意,蓄意惡意執意忝不知恥、說謊卸責、更為囂張惡劣目無王法與法紀、扭曲是非對錯與黑白、踐踏正義與道德、真理等等,蓄意惡意執意枉法濫權、忝不知恥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掩飾隱瞞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等等,以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027



民事上訴狀
案號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61
承辦股別

受害者即上訴人

被上訴人


尤薇雅


李燕華


地址: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由原告繳納訴訟費用             
為不服法院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的判決,
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並敘述上訴之聲明及理由如下:

上訴之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等人(包括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羅助健、謝文忠、李燕華,
    以及,湯部院社區管委會、主委陳宏宗、管理員于蒙福、住戶葉俐君)
    ,一律負起所有刑民事責任,迄今原告等人所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
    額為新台幣150萬元整,並以每庭新台幣50萬元整為單位增加
四、系爭房屋之租債契約早已終止,我有權扣押系爭房屋並隨時出售。
    上訴理由
一、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
    辜受害,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並一再
    指控我以種種不實之罪名,且無所不用其極欲至無辜受害的我於死
    地,更心機用盡、不擇手段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人脫罪、不法
    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
    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 
    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
    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二、    100.4.13.台灣以其不法迫害我之竊盜等罪之非法通緝名義將我擄至台北地檢署,並將100.4.13.非法強行擄人等等之種種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包裝』、『扭曲』、『造假』為「一般」、「正常」、「合法」之『偵訊開庭』,以及,將我狀告聯合、協助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住宅社區等人一事由台北地檢署移送至台北士林地檢署,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聯合、協助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且在台北地檢署不法迫害我以竊盜等罪後,欲再由士林地檢署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後,將台灣所有不法迫害我之所有罪行全部合併於高雄高等法院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審理中,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們自己脫罪到底等等,同時間並由聯合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於士林地方法院誣告我,再由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包庇袒護、聯合共同串証說謊、替其與台灣和所有人與他自己脫罪等等,以及,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枉法裁判等等扭曲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以利台灣聯合所有人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誣告等等不實之罪名到底等等,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更掩飾隱瞞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三、    原告與聯合串證犯罪之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吳維雅所述與事實不符,且無理由,試問,我於100.4.13.於系爭房屋被強行擄走後已要求終止與原告間之租債契約等情,並有100.5.4.北投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與100.6.15.100.8.15.100.8.22.存証信函等等為証,何來原告與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吳維雅所謊稱之「原告於10089日以士林天母郵局第292號存證信函催告履約,被告置之不理」等情?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又何以隻字不提此事、更隱瞞此事?再者,試問,在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吳維雅自述「租債關係存續中,租債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未於其期限內不為修善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等等的情況下,何有其與原告所聯合串證說謊之「被告於1005月份不斷打電話要求原告換電燈,原告為保自身安全,遂請員警一同前往。」?而有哪個房東替房客換電燈時會請警察陪同?且該係爭房屋設有管理員,電梯使用須有磁卡,在100.5.4.北投調解委員會不成立、原吿等人拒絕解除租債契約、拒付相關刑民事責任等等後,原告等人與警察又如何在我全然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抵達6樓?又何以囂張惡劣於系爭房屋大聲叫囂、恐嚇威脅?並再於100.6.11.100.6.16.捏造與事實不符之情事寄存證信函強迫他人履約(附件一)?更甚者,試問,100.4.13.我自系爭房屋被擄走事發迄今已長達半年多,原告並一再聲稱其以電話聯繫系爭房屋管理員,且管理員亦聯合謊稱「相對人還住在系爭房屋,存證信函相對人都不收」等等的情況下,何有原告與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吳維雅串証謊稱之「因原告並不住在系爭房屋之社區,對於原告所指100413日所發生之事件,完全不了解,更無故意放行警察之情事」?且何以 100.4.13.將我強行擄走之警察清楚知曉原告之姓名與公司?並清楚表明其乃原告之友人?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吳維雅更何以拒絕傳喚100.4.13.事發當天相關人等到庭詰問?並在我從未說「當日警察是由管理員及他人放行進來」等等的情況下,自行捏造與我所述全然不符之情事於其判決書中?更在我以『擄』字述說100.4.13.警察將我由系爭房屋擄走之事實的情況下,逕自竄改以「被警察強行『帶走』」等等?並稱「此竊盜罪部分與原告無關」等等?

四、    按「房屋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承租人得終止租約。」租債關係存續中,租債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未於其期限內不為修善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等等,再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等等,更按「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等等,以及,其他諸多刑民法律條文之規定試問,身為房東亦為房仲業者之原告有何資格拒絕解除租債契約關係並圖利等等?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又有何資格枉法濫權、說謊造假、扭曲事實、聯合與原告等人串証說謊、替原告等人與所有人脫罪等等?且我既已清楚告知原告等人解除租債契約關係等情,何須支付原告與聯合串証說謊之台北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所謂之租金?又何需支付原告與聯合串証說謊之台北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所謂之違約金?以及,所謂之訴訟費用?再者,租債契約中清楚載明「租金含『管理』費」等情,且原告等人本即於租債關係存續中有義務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等等,何有原告與聯合串証說謊之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所謊稱之「,屋內業已提供必要之附屬設備,且備有電梯,進出需要磁卡感應,亦有管理員擔任社區保全工作等情,原告於租債關係存續中就租債物在客觀上已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100413日因系爭房屋大樓管理員放行,至伊因涉嫌竊盜罪通緝遭警察逮捕等情,縱或屬實,惟此並難認係屬出租人就租債物應負之上開保持義務之範疇」等等?又何有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自行捏造、說謊造假並替原告等人『抗辯』之「屋內欠缺約定應附載之物,然,兩造間租約第1條第3款及第2條第4款既已載明附有「電話1線、ADSL1線」,則於簽約當時,被告即應負有點收附載家具、設備之責,則被告於簽約當時並無任何異議,本院實難認定被告抗辯為真」等等?更甚者,試問,原告與聯合串証說謊之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既已謊稱「被告於1005月份不斷打電話要求原告換燈泡」等等,又何有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枉法濫權、說謊造假、自行捏造、替原告等人『抗辯』之「被告抗辯系爭房屋內物品損壞後,原告未盡修繕之責,惟此部分抗辯被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實確有缺少或損壞之事實,且亦無提出自行修繕、和定期催告原告修繕之證明,基上,被告所辯,自嫌乏據」等等?

五、    於我看屋時原告等人不斷強調其服務品質等等與該系爭房屋、社區之安全性等等,然,在原告將原簽約地點由系爭房屋處改為其公司、我於數日後搬入系爭房屋後,屋內之乳白色沙發除已被更換為灰黑色之外,屋內冷氣與電燈等等更皆無法使用等等,且該系爭房屋與社區全無原告所謊稱之安全性、舒適性、隱私性等等可言,社區管理員除從未告知、通知外人之來訪,並任意讓非訪客之人任意進出、提供磁卡使用電梯等等之外,該社區管委會更包庇袒護之等等,再者,原告等人除拒付修繕等等之責、說謊推卸等等之外,並在我於100.2.始承租系爭房屋的情況下,要求我支付100.1月份之近千元電費(附件二),且在租屋契約中清楚載明相關事宜的情況下,切斷與未提供網路、電話線路等等,更於100.5.初協同警察至系爭房屋處大聲叫囂、威脅恐嚇等等,且當日該社區管理員亦再次未告知、未通知我等等,更甚者,原告等人與該系爭房屋之管委會、管理員、住戶於100.4.13.聯合共同違法犯罪等等讓我自系爭房屋內被強行擄走,並於事後聯合共同串證說謊、脫卸責任等等,而我支付管理費之意義為何?承租該系爭房屋之意義又為何?支付租金之意義更為何?更何須賠償原告等人!

六、    100.4.13.我於系爭房屋內被強行擄走(附件三),且在警察以我被誣告之竊盜等罪之所謂『通緝』名義將我於系爭房屋強行擄至台北地檢署後,台北地檢署蓄意惡意執意未出示「通緝人犯歸案證明書」等等,再者,100.4.13.我於系爭房屋被強行擄走後已清楚告知原告解除房屋契約等等相關事宜,以及,要求原告等人等負起相關刑民事責任等等,更甚者,原告除拒絕解除房屋契約、要求我至法院公證、偽造文書、寄存證信函等等之外,並拒付所有相關刑民事責任等等,更捏造所有與事實不符之情事等等與於民事庭誣告我等等以卸責、圖利等等,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吳維雅並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之,聯合共同串証說謊、圖利、卸責、扭曲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且蓄意惡意執意不檢視身分證、不詢問與確定相關資料等等、更「不問即知曉」等等,蓄意惡意執意逕自自行於其判決書中說謊造假、捏造謊稱以我『居』於屏東、『住』於台北等等互相矛盾,更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全然不符之情事,「合理化」、「合法化」台灣所有非法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之枉法濫權、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自己之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脫罪等等(附件四)。

七、    我未侵佔與偷竊原告任何物品,原告亦非誣告我以竊盜等罪之人,然,原告等人除清楚知曉我被誣告、不法迫害等等之外,亦清楚知曉100.4.13.之始末等等,並於事發當天隱瞞、欺騙我,更聯合與協助100.4.13.之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讓我由該系爭房屋中被強行擄走,且於事後說謊、隱瞞、欺騙、卸責等等,以及,嘲笑、譏諷、羞辱、誹謗等等,更囂張嗆聲、威脅、恐嚇等等,而自100.4.13.後,原告等人等除全然不諱言其與誣告我以竊盜等罪之人和所有相關人事物之關聯、關係之外,更有恃無恐、忝不知恥更為囂張惡劣違法犯罪、損人權利等等。100.10.12.士林簡易庭辯論庭前,在法院所自行安排之調解中,羅助健除再次以與事實全然不符之情事狡辯、說謊、羞辱、譏諷、囂張嗆聲等等之外,亦再次清楚表明其知曉誣告我以竊盜等罪之人與所有相關事件等等,以及,其與誣告我以竊盜等罪之人與所有相關人事物之關聯、關係,並『代表』所有相關人等、替誣吿我以竊盜等罪之人與所有相關人事物嗆聲、說謊、狡辯等等。

八、    原告等相關人等,以及,100.4.13.事發當天所有相關人等皆需到庭以利事實之呈現、真理之彰顯,更以懲原告等人與所有相關人等之傷天害理心態、行徑與事實。

九、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的我、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

     台灣,對不起我!
 此 致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證物名稱
及件數
附件一:存證信函。
附件二:電費收據。
附件三:100.4.13.之事實簡述。
附件四:100.10.20.我狀告原告等相關人等,以及,100.10.27.
        我狀告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吳維雅之刑事告訴狀)。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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