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7日 星期四

垃圾犯罪集團20-4



檢舉申訴對象:律師 黃達元
電話:02 – 237133450966 – 092187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99101009

事由:
1.     我於975月初請黃達元律師撰寫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0號之刑事準備狀(一),而黃達元竟在我並未有完整卷宗資料可供提供與未至法院閱出屏檢他字第481號卷宗的情況下(南部蔡律師、陳律師可證明此事),寫出『屏檢他字第481號卷,第82頁第3行』!(附件一)

2.     除騙取撰狀費用外,黃達元更藉法律諮詢之名義騙取金錢,與提供不實之資訊。譬如:
2-1)李文正強制猥褻一案,在事隔將近1年後,我欲依法救濟與處理而請
       教黃達元時,黃達元表示:「你可以請南部律師至高雄高等法院閱卷,
       我幫你寫再審的狀子。」一事。
2-2)黃達元數次主動詢問李文正再審案、公共危險罪再審案、誣告案件,
       急欲騙取更多撰狀費用一事。
2-497.9.中旬,我因台中與台北警察打電話至我工作地點通知我被通緝,
       並告知我可自行至屏東地院報到而知曉自己被通緝一事,再次請教黃
       達元時,黃達元表示:「不需理會法院的惡劣通緝,且當法院收到由
       我所撰寫的刑事準備狀(二)後自然會安排開庭日期,屆時你再去南
       部開庭便可。」一事。

3.     979月下旬,當不疑有他的我在黃達元撰寫刑事準備狀(二)後發現異狀,並以電子郵件詢問黃達元時,黃達元除繼續以謊言欺騙外,並欲以法律諮詢之名義向我詐騙更多金錢,且於97.10.8.我至其律師事務所時,黃達元為了卸責,竟更為惡劣的說謊、污辱,並誹謗、栽贓我藏匿卷宗(附件四)!而在黃達元以為我已離開其事務所,並與其助理毫無顧忌得意、開心的嘲諷我時,面對忽然無預警返回的我,黃達元除依然態度惡劣之外,並再次毀謗、栽贓我藏匿卷宗。

4.     我於97.10.15.寄出存證信函給黃達元,但黃達元故意不回應,也不處理。
   97年11月27,我至屏東地方法院開庭前,我先到黃達元律師事務所,
   欲請其處理其所有惡行惡狀,而黃達元助理除早有準備外,並在明知我被通
   緝的情況下故意偷偷報警,栽贓我私闖民宅,與將其早已準備好的通緝文件
   交給警察,惡劣栽贓與陷害我。

5.     98.2.16.我至黃達元律師事務所,黃達元惡劣依舊,並再次報警,栽贓我私闖民宅,與編織出更多惡劣不實的謊言扭曲事實,污辱、毀謗我。

6.     請黃達元律師為其惡行惡狀負責,並將其向我所詐騙之金錢全額退還與賠償。

  屏東律師史雙全ㄧ事請屏東律師公會處理;高雄律師楊水柱ㄧ事請高雄律師公會處理;高雄律師黃榮作一事請高雄律師公會處理;台北律師黃達元ㄧ事請台北律師公會處理;南部法院明知我北部地址、人在台北,與我並未逃亡、並未誣告的情況下故意惡劣通緝我與羈押我一事,以及南部檢警與所有加害者們的惡劣侵權違法等事將全權請自律與具有律師執業道德、稱職、值得信任的律師處理。

【附件】
附件一:黃達元所撰寫之刑事準備狀(一)、刑事準備狀(二)。
附件二:電子郵件。
附件三:97.10.18.於黃達元律師事務所之錄音光碟。
附件四:97.10.15.我寄給黃達元之存證信函。
附件五: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附件六:我手上所有的屏檢他字第481號卷宗。

1-2)檢舉申訴人:尤薇雅    
電話:0955 – 583 – 945
地址: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834樓之3

檢舉申訴對象:律師 黃達元
電話:02 – 237133450966 – 092187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99101009

補充事由:

1.     錄音光碟共有3份,分別於97.10.18.97.11.27.98.2.16.於黃達元事務所錄製。

2.     我會提告追究黃達元蓄意惡劣之種種,以及其對於案件、事實、律師、當事者、法、真理、台灣之污辱。

3.     請嚴懲黃達元,更免他人再度無辜、無端受害。

中華民國980714

2)檢舉申訴人:尤薇雅    
電話:0955 – 583 – 9450988 – 859 - 663

檢舉申訴對象:律師 曾國龍
電話:02 –27021717 0932 – 666004
地址: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敦化南路2717

事由:
1.    長江大方法律事務所所屬之律師曾國龍明知我之無辜、事實真相,以及其職責之所在,然,其卻蓄意與執意惡意欺騙、瀆職、詐欺、背信等等。
2.    事發經過之簡述:
(1)       曾國龍於接受委任後,除逕向法院提出一份我不知情、亦未簽名的98.5.14.刑事聲明上訴狀(附件一)外,更在明知我居住台北的情況下,於98.5.14.刑事聲明上訴狀與委任狀內記載不實之上訴人、委任人居住地。
(2)       曾國龍於上訴期間至高雄高等法院閱卷,然,曾國龍明知其理應將法院內之所有卷宗資料(包括李文正一案之十幾卷卷宗)全部影印閲岀,但卻蓄意未將全卷閲岀,更謊稱其已將法院內所有的卷宗全部齊全的影印閲出。
(3)       曾國龍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及其職責等等,但其竟惡意將我以有罪之人的方式處理,並隱瞞欺騙我,與扭曲事實,捏造不屬實的ㄧ切(見附件二之98.5.22.刑事上訴理由狀),更在我深覺有異與要求其更正後,曾國龍竟再度蓄意欺騙隱瞞的未更正,與執意逕行出狀。
(4)       曾國龍竟更在我不知情,且未簽名的情況下,擅自將98.5.26.刑事聲請更正狀送進法院(見附件三),且其狀內所載之內容亦非我所要求更正之全部。
(5)       曾國龍繼而竟更惡劣於98.6.12.要求我簽切結書,使以事實為其辯護之理由。
(6)       98.7.6.之刑事上訴理由續(一)狀送進法院後,曾國龍竟又再度蓄意寫出與事實不符的98.7.27.刑事上訴理由續(二)狀與欲將此狀送入法院,而在我察覺下,其雖修改並以98.8.10.之刑事上訴理由續(二)狀為版本送進法院,但,曾國龍竟自此蓄意擱置案件,讓案件完全呈現停滯狀態。
(7)       在我要求下,曾國龍相繼於98.6月下旬、9894至最高法院閱卷,然,我完全不知曉98.6.下旬的閱卷日期與時間,曾國龍更亦未事前告知。而在我要求其出示98.9.4.閱卷之聲請書後,面對我一再致電詢問是否已確定可以進法院閱卷時,曾國龍竟以法院尚未告知、必須等到其所申請閱卷的時間前打電話詢問才知曉與確定等等謊言欺騙。
(8)       98.9.4.,於曾國龍所安排的閱卷時間(下午1430分)前,我除再度致電長江大方法律事務所以及曾國龍,詢問是否已確定可以閱卷外,並特別告知我所欲看到之資料,然,曾國龍竟再度以法院尚未告知與確定等等謊言隱瞞欺騙我,且已至法院閱卷2次的曾國龍,竟不知法院的所有卷宗資料內是否包含我所狀告邱文雄、嚴亞中之妨害名譽卷宗資料。而其至法院閱卷後,雖表示法院內並未有邱文雄、嚴亞中之卷宗,且其更已將所有資料全部影印閲出,然,事實上,曾國龍卻並未盡責與依其所承諾的將所有資料(包括我被非法羈押之所有相關資料,與院內所有卷宗之卷目等等)閱出,我除未看到我所特別指定之完整資料外,我竟更赫然發現,已閱卷3次的曾國龍,其手上之卷宗資料竟依然不齊全完整。
(9)       曾國龍再度卸責編謊,譬如謊稱其手上有完整齊全之全部卷宗,並拒絕閱卷等等,態度更亦顯囂張惡劣,更做人身攻擊,且直接表示其所需處理的範圍,乃法院之所有卷宗中印有「誣告」卷目之卷宗資料,而非全部。然,無論是曾國龍自己所強調的印有「誣告」卷目之卷宗,亦或是法院內之所有卷目與卷宗,曾國龍皆全未齊全完整的影印閲出,其手上之卷宗資料根本不齊全完整。
(10)  身為律師,理應為其當事人之最大利益著想等等,然,曾國龍之所
       有所作所為卻非如此,更蓄意與執意欺騙、瀆職、違法等等。
(11)  我拒讓曾國龍將在我察覺其98.9.7.刑事聲請更正狀之錯誤後,
修改與更正之之98.9.15.刑事聲請更正狀送入法院,拒讓曾國龍
98.9.28.上午再度至法院閱卷,拒讓曾國龍再接觸與處理我的案
件。
12處理我案件的長江大方法律事務所曾國龍, 完全對不起我, 更對不起
我在斗六環球技術學院任教的好朋友與其校長之善意, 也辜負了我們
對於他們的信任,其事務所之律師鄭至量更踐踏了他與校長之間的所
謂結拜兄弟情誼。而這些律師們竟在身為當事人的我,以及善意關心
我的朋友們一再寬容對待,及至最後校長親自了解狀況時,這些律
師們竟還在說謊、卸責,以及.. .

3. 請嚴懲曾國龍,更免他人再度無辜、無端受害。

【附件】
附件一:98.5.14.之刑事聲明上訴狀。
附件二:98.5.22.之刑事上訴理由狀。
附件三:98.5.26.之刑事聲請更正狀。
附件四:98.6.12之切結書。
附件五:98.7.6.之刑事上訴理由續(一)狀。
附件六:98.7.27.之刑事上訴理由續(二)狀。
附件七:98.8.10.之刑事上訴理由續(二)狀。
附件八:98.9.7.之刑事聲請更正狀。
附件九:98.9.15.之刑事聲請更正狀。

2-2)檢舉申訴人:尤薇雅    
電話:0955 – 583 – 9450988 – 859 – 663
地址:台北市和平東路1834樓之3

檢舉申訴對象:
律師 曾國龍
電話:02 –27021717 0932 – 666004
地址: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敦化南路2717

補充事由:
1.    98.9.28.,我至長江大方法律事務所解除與律師曾國龍間之委任關係,並欲取回我所有的卷宗資料,然,長江大方法律事務所所屬律師曾國龍與鄭至量除態度惡劣、滿口謊言與羞辱我之外,竟更試圖威脅恐嚇,而在我報警處理後,我竟更發現,曾國龍惡意藏匿我的卷宗,其所交予我的卷宗資料竟嚴重缺失。
2.  除原本我所交與曾國龍的卷宗嚴重缺失之外,我數次至長江大方法律事務所與其所屬律師曾國龍和鄭至量等的洽談紀錄內容亦消失不見,曾國龍至法院所閱岀的卷宗資料更嚴重缺失的消失不見。98.9.28.當天,在警察的協助下,我仔細檢查曾國龍交予我的卷宗後,我發現,呈現在我眼前的卷宗完全不齊全的嚴重缺失,頁碼與順序更是凌亂、錯誤,且不完整齊全,就連當初我所提供的傷勢與事發現場照片亦不現蹤影的消失不見!
3.  面對警察的質問,長江大方法律事務所的所屬律師曾國龍除依舊滿口謊言的
   狡辯之外,更與鄭至量聯合說謊的一概否認。
4.  我已提告追究。

3)檢舉申訴人:尤薇雅    
電話:0988 859 6630955 583 - 945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

檢舉申訴對象:律師 鄭至量
電話:02 27021717 0932 692915
地址: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敦化南路2717

事由:
1.    長江大方法律事務所所屬之律師鄭至量與曾國龍明知我之無辜、事實真相,以及其職責之所在,然,其卻蓄意與執意惡意欺騙、瀆職、詐欺、背信等等。

2. 律師,除應盡心依其所託、所諾做事,更應為其當事人之最大利益著想,然,
   長江大方法律事務所之所屬律師鄭至量與曾國龍之所有心態與所作所為卻
   非然,蓄意惡劣聯合瀆職、欺騙當事人、扭曲事實等等之外,更自始至終
   只貪圖其利益、犧牲當事人,視人權、倫理道德、法理、正義於無物,踐踏
   真理,且其為求卸責,其所言、所為更是卑劣。

2.    我已於99.1.5台北地檢署曾國龍詐欺、背信、侵占一案之偵查庭內對作偽證之鄭至量提告,追究其種種惡劣心態與所作所為,並請嚴懲長江大方法律事務所之所屬律師曾國龍與鄭至量,以免再有無辜受害者無端與無謂受害。

                  中華民國9925星期五

4)檢舉申訴人:尤薇雅    
電話:0988 – 859 - 663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

檢舉申訴對象:律師 莊喬汝、謝孟璇、潘天慶
電話:02 –33221123
地址: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羅斯福路177樓之1

事由:
1.    經由台北現代婦女基金會介紹,9924,我委託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附件一)至最高法院閱出全卷,然,99426我至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取卷時,除始發現全卷卷宗中未有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之律師曾國龍、鄭至量等人所謊稱之妨害性自主卷宗之外,竟更赫然發現長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在我不知情、且未同意與簽名的情況下,逕自解除委任關係與逕行遞狀至最高法院終止委任關係(附件二)。

2.    9924我與常青國際法律事務簽署委任契約當天,我便已清楚告知我要最高法院內的全卷,從第一頁至最後一頁的所有全部卷宗資料,並於其之後的來電告知其律師只會影印卷宗中重要部分其餘不重要的部分他們不印時再次清楚明確的告知與強調我要『全卷』,從第一頁到最後一頁的所有全部卷宗資料,然,99426當天我至長青國際法律事務所取卷時,其事務所除僅由其助理將8宗分別以橡皮筋捆綁之卷宗交給我之外,更欺騙我以高雄高等法院移送至最高法院之公文函(附件三)所指為:「影卷4宗是包含在卷宗8宗裡,所以總共8宗。」等等謊言!再者,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所交給我之卷宗,除不完整、有所缺失等等之外,更清楚可見其影印之錯誤!更甚者,在長青國際法律事務所惡劣逕自解除委任後,其竟欲再以法律諮詢與再度閱卷等等名義騙取更多金錢,且蓄意惡意執意卸責!長青國際法律事務所之江長青更竟於我原訂96.3.5.早上10點攜帶其事務所由最高法院所閱出之所有卷宗資料至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與其律師談論與確定其所閱出之卷宗等相關事宜的前一天(96.3.4.)下午不斷致電予我蓄意惡劣取消早已安排好之約定,與欲騙取更多金錢,且要我自己致電最高法院書記官,並在我與最高法院書記官確定全卷共13宗後之隔日早上(96.3.5.)致電要求我自己叫快遞將卷宗送至其事務所以便其證明其所一再狡辯之「我沒錯。」!

3.  自始至終我給予了每一個人、每一個律師我全然的尊重、信任與良善,再者,這一些所謂的律師開口要多少錢,我就給多少錢,乾乾脆脆、清清楚楚,更甚者,我寬容對待每一個人、每一個律師,然,這一些受人之託、拿錢辦事、更該忠人之事的所謂「律師」之所有心態與所言、所為除全然令人厭惡、不齒之外,更毫無專業、道德、品格、羞恥心可言,就連最基本的「尊重」2字都不懂!

   律師,除應盡心依其所託、所諾做事,更應為其當事人之最大利益著想,然,
   長青國際法律事務所之所有心態與所作所為卻非然,蓄意惡劣執意瀆職、
   背信、欺騙當事人、扭曲事實等等之外,更自始至終只貪圖其利益、犧牲當
   事人,全然視人權、倫理道德、法理、正義於無物,踐踏真理,且其為求卸
   責,其所言、所為更為卑劣無恥。

4. 請嚴懲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之所屬律師們,以免再有受害者無辜、無端、無
   謂受害。

                  99            3            11     

【附件一】:委任契約。
【附件二】:刑事終止委任狀。
【附件三】:屏東地方法院、高雄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檢察署送至台北最高法院
           之函文。

5)檢舉申訴人:尤薇雅     
電話:0955 – 583 – 945

檢舉申訴對象:律師  楊水柱
電話:07 – 3807782
地址:高雄市三民區教仁路10612

事由:
1.  97.11.27.屏東地方法院在明知我北部地址、人在台北,與我並未逃亡、並未誣告的情況下故意惡劣通緝與羈押我後,我父親緊急委託楊水柱律師處理我被羈押ㄧ事,希望儘速將我由屏東看守所救出,與擔任我97年度訴字第310號之辯護人。

2.  然,楊水柱拿錢與接受委任後,卻完全不履行其接受委任所應盡之職責,以及所該做與處理之事,更一再以謊言欺騙我父親與我,卻反惡劣蓄意讓無辜受害的我繼續被非法羈押於屏東看守所內。

3.  98年國曆過年期間,我父親要求楊水柱退費,並欲與其解除委任關係,然,楊水柱竟在其惡意不履行其接受委任所應盡之職則,以及所該做與處理之事,與尚未開庭、出庭的情況下,惡意以其已遞狀進入法院,內政部早已扣稅等等不實之理由與謊言欺騙我父親,拒絕退費。

4.  之後,楊水柱除不斷以謊言欺騙我父親以推卸責任外,更同時抹黑、造謠、污辱、毀謗我,且其更故意惡劣欺騙與愚弄不懂、不清楚法律與詳細案情細節,以及教育水準、程度不高、單純善良的我父親,並在我與父親不知情,以及未徵求我與父親同意的情況下,逕自惡意向法院遞出記載不實內容之刑事聲請狀與刑事辯護狀(附件一)。

5.  楊水柱明知我並未誣告,更是知曉所有的事實真相,但卻於其所撰寫之刑事聲請狀與刑事辯護狀內,惡意明載對我之不實指控、抹黑、扭曲、污辱、毀謗、栽贓,且有關案情部份更是嚴重錯誤、謊話連篇、扭曲事實、顛倒是非黑白與對錯。譬如:

5-1)我被台北律師黃達元惡意報警,栽贓、陷害後,與員警一同至南部開庭(附件二),然,楊水柱卻惡意捏造我在台北得知被通緝後即自行隨同警方到案一事等等。

5-2)『屏東縣恆春鎮龍水里龍泉路1989號』乃我戶籍地址,而『恆春鎮福德路16號』之通訊地址乃我表姐所開之店面,我從未在此居住過,且屏東地方法院與其負責審理公共危險罪和誣告罪等案件之法官陳秀慧、石家禎等人全都知道此事,其更全都知曉我早已離開南部、人在台北、我台北地址(附件三)與我部落格網址,然,楊水柱卻惡意捏造我遷居至通訊地址處一事等等。
 
5-3)我因台中與台北警察打電話至我工作地點(附件四)通知我被通緝,並告知我可自行至屏東地院報到而知曉自己被通緝,然,楊水柱卻惡意捏造我在台北應徵工作時得知自己被通緝一事等等。

5-4)李文正強制猥褻一案發生後,其好友邱文雄等人數次威脅我,且在其威脅不果後李文正又轉向他人請其出面,並數次表達其欲以錢私下處理,而在恆春警方蓄意拖延案件,以及經屏東地檢署故意積壓半年多,在我多方檢舉申訴後,由屏檢葉
榮芳故意以性騷擾取代強制猥褻起訴(附件五),其並在筆錄中記載不實之紀錄,摧毀12捲錄音光碟的證據能力,惡意將妨害名譽一案以不起訴處理,而屏東地方法院亦同樣拖延案件長達半年多,且其於準備程序時要求李文正與其辯護律師鍾志漢各賠我20萬元,並惡劣對我大聲叫罵,且在我再次拒絕私下收受金錢與私下和解後,屏地院竟於96.5.22.的審理時,大門敞開的審理案件與傳喚一堆與案情毫不相干且威脅恐嚇、污辱我之邱文雄等人至法院當庭污辱、毀謗我。當案件於高雄高等法院審理期間,李文正又再次找人私下與我接洽欲以錢處理之,但再次被我拒絕,而於高檢署方娜蓉蓄意不幫我上訴第3審的同時,屏東地檢署王光傑惡劣將我以誣告罪起訴,且高雄高等法院李文正一案之開庭筆錄竟於審後重改與更改,其筆錄記載之內容與實際開庭狀況出入極大,然,楊水柱卻惡意捏造李文正強制猥褻一案經檢察官以不起訴處理,與再議後續行偵查起訴一事等等。

5-5)身為我的委任辯護律師,楊水柱竟惡意捏造我憤世嫉俗、移恨檢察官、言行異常、精神異常、家境中落遭人欺負而心靈受創、迫害/被害妄想症等等扭曲且與事實完全不符,並污辱、毀謗、抹黑、栽贓、扭曲我之事等等。

5-6)獨自ㄧ人開車的我,並未車禍受傷,相反的,我頭部與全身的傷均全為被毆打傷害所致(附件六),然,楊水柱竟惡意捏造我頭部之傷乃為車禍受傷一事等等。

5-7 96.10.18偵查筆錄第7頁中明確載道(附件七),龍水派出所警員周明俊自承『有,是我陪同的,當時因為尤薇雅不願上救護車,我就上他手銬,強制送醫,因為當時他頭部流血。』,然,楊水柱竟惡意將周明俊所自承之言語,逕自更改為119消防人員石川吉所自承,並捏造『將被告銬上手銬者應是不具司法警察身分之石川吉所為(在偵查中自承),但恐因此遭受非議,而改由周明俊表明是由伊為之,惟不論何者,其所為均有可議,也因此加深被告對警察人員之不滿與加劇其被害妄想症之發作』一事等等。

5-8)公共危險罪、誣告罪一案,明顯皆經過設計、包裝、造假(附件八),且檢警、法院全都知道我並未『自行撞入樹林中』、『車禍受傷』,更是失憶昏迷等等,以及我並未違反公共危險罪、誣告罪,與如何被陷害、設計、栽贓,然,繼法院在明知我無辜受害的情況下,惡意有心安排96.9.3.(屏地院刑事庭審理公共危險罪)、96.9.4.(高雄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李文正強制猥褻一案)、96.9.6.(屏地院民事庭審理李文正一案),蓄意惡劣給予ㄧ個失憶的我莫大壓力,完全不顧慮我受害之心情與感受,更是違背與不符情理法後,屏東地方法院法官陳秀慧與石家楨更於由我手中騙取錄音證據(附件九),與在公共危險罪、誣告罪聯合共同審理之第一次準備程序後,惡意將我公共危險罪再審之申請駁回(附件九),並於後續的審理時蓄意惡劣大聲叫罵,與惡意阻止我詢問邱文雄以『宮女』2字污辱我一事等等,且其更惡劣的在明知我並未逃亡的情況下, 於97.11.27.栽贓我以逃亡之名義將我非法羈押,並在其將我於97.11.27.非法羈押後,於98.1.20開庭時,陳秀慧與石家楨猶如東施效顰般的濃妝艷抹、不堪入目,且其臉上、嘴角,以及言語、動作、舉止,更皆佈滿其蓄意惡劣濫權枉法、栽贓、陷害,與開懷、得意、開心、譏諷、嘲諷等等惡劣與醜陋。再者,警察並無任何正當、合理、合法之理由與方式得知我喝酒並進而舉發,以及強銬我手銬,特別是在我被邱文雄等人教唆警察對我非法追逐、邱文雄等人聯合警察毆打傷害我導致我失憶昏迷、我被警察惡劣強銬手銬送至醫院抽血,與ㄧ堆執法人員們出現在事發現場破壞、包裝、善後、設計、栽贓,以及所有執法人員們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共同聯合造假、串證說謊、扭曲事實真相、顛倒是非黑白與對錯的情況下。

而身為一個拿人錢財、接受委任的辯護律師楊水柱,其明知毆打傷害我之人確是邱文雄與警察周明俊等人、我並未誣告與違反公共危險罪,以及我被所有執法人員們共同聯合栽贓、陷害、設計,且對於執法人員們與邱文雄等人之所有提告乃事出有因與出自有據,更是理直氣壯、理所當然、合理、合法、恰當、適份,然,竟惡意編織與捏造「又被告當時僅是酒駕,……,而無將之上手銬之理,此舉亦有違失,也因此加深被告對警察之不滿及誤會,………,也因此加深被告對警察人員之不滿與加劇其被害妄想症之發作』一事,以及,惡意捏造我『幻想邱政均、嚴亞中、周明俊等人均對其有迫害之行為,不合意者,均幻想是要迫害伊者,……,再觀其對檢察官之傳訊所書寫之語氣……,又於向鈞院聲請更定期日之書狀上,再再顯示其言行已異於常人,而唯一般人所不可能之行為,足證其對邱政均等人提出告訴時,已因身心之創傷,內心充滿怨恨,而顯示其有被害妄想症」ㄧ事等等。

6.  楊水柱明知法院惡意栽贓我以逃亡之名義將我非法羈押,且在法院故意惡劣將我非法羈押後,竟訂出98.1.20.開庭審理有關『傳票』一事,全然違法濫權,更是毫無人權可言,然,楊水柱身為律師,卻蓄意滿口惡劣謊言,惡意違背其收受金錢、接受委任之託,以及其身為委任辯護律師所應盡之職責,更惡意讓我在屏東看守所被羈押長達55天,且惡劣將其所撰寫之不實刑事聲請狀與刑事辯護狀遞進法院,故意更改法院原訂審理之內容,且對於我所欲申請調查之證據惡意不依程序處理、闡明聲請調查之證據與案件之重要關連,更是蓄意惡劣的置之不理、不聞、不問、視之如無物,而於98.1.20.開庭時,其更惡劣當庭栽贓、抹黑、污辱、毀謗我以「精神異常、加害/被害妄想症」等等扭曲且與事實完全不符之指控,更於開庭時明白指出其於我被羈押期間至看守所找我,以及其所撰寫之惡劣不實刑事聲請狀與刑事辯護狀之用意,並非在於幫助我儘速離開屏東看守所,與竭盡其收受金錢、接受委任之則,反欲惡意讓我繼續被羈押,並圓其所有許以之惡劣,與惡意捏造、扭曲事實、顛倒是非黑白之惡劣謊言、栽贓、陷害、設計,以及抹黑、污辱、毀謗、羞辱,更作為其惡劣捏造我以「精神異常、加害/被害妄想症」等等抹黑、扭曲、不實指控將我送醫鑑定申請之依據。

7.  98.1.20.在屏東地方法院的開庭裡,楊水柱除當庭捏造不實謊言,污辱、毀謗、栽贓、陷害、扭曲、出賣我,直接違背其身為委任律師之職責外,更表明其維護、聯合違法濫權法院和檢警的立場,並與之共同陷害、栽贓、設計、抹黑我,與扭曲所有的事實、顛倒是非黑白對錯。而繼唯利是圖、乘火打劫、滿口謊言、詐欺、圖利、背信的楊水柱惡意讓我在看守所被羈押長達55天後,無辜受害與被非法羈押,且並未違反公共危險罪與誣告罪的我,更因楊水柱拿人錢財、接受委任、明知事實真相,但卻惡劣出賣、扭曲其當事人,惡意違背其接受委任之職責,與故意惡劣捏造、編織的所有惡劣不實謊言,惡意顛倒是非黑白、扭曲事實,以及其所有的惡劣栽贓、陷害、設計、出賣、毀謗、污辱、扭曲,而被求處長達8個月之有期徒刑。

8.  請律師楊水柱為其惡行惡狀負責,並將其向我所詐騙之金錢全額退還與賠償。

  高雄律師楊水柱ㄧ事請高雄律師公會處理;高雄律師黃榮作一事請高雄律師公會處理;屏東律師史雙全ㄧ事請屏東律師公會處理;台北律師黃達元ㄧ事請台北律師公會處理;南部法院明知我北部地址、人在台北,與我並未逃亡、並未誣告的情況下故意惡劣通緝我與羈押我一事,以及南部檢警與所有加害者們的惡劣侵權違法等事將全權請自律與具有律師執業道德、稱職、值得信任的律師處理。

【附件】
附件一:楊水柱所寫之刑事申請狀、辯護狀。
附件二:屏東地方法院裁定書、高雄高等法院裁定書。
附件三:97.5.6.具狀申請更改地址之書狀。
附件四:工作證明。
附件五:李文正強制猥褻一案之起訴書,以及部分相關之判決書、文件等。
附件六:部分我被毆打傷害之照片。
附件七:屏東地檢署偵查與屏東地方法院審理之筆錄。
附件八:部分公共危險罪與誣告罪之相關判決書、文件(含97年度訴字第310號之判決書)
        等。
附件九:公共危險罪再審之駁回。
附件十:部份自95.4.11.我至龍水派出所報警後,所有檢警與法院的惡行惡狀。

6)檢舉申訴人:尤薇雅      
電話:0955 – 583 – 945

檢舉申訴對象:律師  史雙全
電話:08 – 7234810
地址:屏東市民有一路220

1.  因台北律師黃達元之建議,我於978月期間請史雙全至法院閱卷(高雄高等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0號李文正強制猥褻案件,與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0號),然,身為律師,史雙全卻滿口謊言、騙取金錢,更惡意毀謗、栽贓、陷害、設計我。

2.  身為律師,史雙全明知其可直接至法院一併申請閱卷,然,為騙取金錢,史雙全除以謊言欺騙,先至屏東地檢署閱卷,與遲遲不進法院閱卷外,並在其至屏東地檢署閱出李文正強制猥褻一案之卷宗後,再次索求、騙取高額閱卷費以將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0號之資料閱出。

3.  我請史雙全將全部資料閱出,然,史雙全所閱出之卷宗不只不齊全,更是錯誤百出,特別是李文正強制猥褻一案,以及,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0號之開庭錄音光碟。再者,史雙全並未將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0號的所有相關資料與錄音/錄影光碟全部燒錄出,僅將偵查庭與法院開庭之錄音/錄影光碟燒錄予我,尚缺恆春警察所錄製之錄音與錄影光碟,特別是我於96.4.8.致內政部的檢舉信函裡所提及之錄影光碟(附件一),然,史雙全在將偵查庭與法院開庭之錄音/錄影光碟自法院燒錄出後,竟更謊稱其已將法院內所有的一切全部閱出。

4.  繼史雙全閱出不完整、不齊全與錯誤百出的李文正強制猥褻卷宗後,史雙全再度閱出不完整、不齊全的97年度訴字第310號資料,且其因在我不知情與隱瞞我的情況下早已遞狀解除委任,所以當我詢問錄音/錄影光碟時,不只大聲叫罵,更再次以謊言欺騙,且拒絕再進法院燒錄錄音/錄影光碟,最後,在我堅持下,其雖至法院將錄音/錄影光碟燒錄出,但依然不齊全、不完整與錯誤百出。更甚者,我只請史雙全閱卷,並未委託他當我的辯護律師,然,一個只接受委任閱卷的律師史雙全,竟惡劣的在其解除委任狀裡載道與事實完全不符與栽贓、陷害我之文字(附件二)。

5.  史雙全除惡意騙取閱卷費外,並ㄧ再以謊言欺騙我。譬如:
4-1)史雙全並未轉告法院請其轉達我之:「請被告至警局投案,否則將通
        緝之。」,並惡意欲讓我被通緝(附件三)ㄧ事。
4-2)法院之書記官聲稱其有電至史雙全請其轉達我,將所有想閱之資料一
       併申請,然,史雙全除惡意隱瞞、從未據實告知與傳達外,並數次以
       數種不同之名義與理由欺騙我打電話至法院,與假藉各種名義欲索取
       更多金錢,甚至在其種種欺騙與惡劣的情況下,數次表達其欲擔任我
       的委任辯護律師以騙取更多金錢等事。
4-3)法院裡本有相關錄音與錄影光碟,包括警局、屏東地檢署與法院的錄
       音與錄影光碟,而身為律師,史雙全絕不可能不知道此事,與可至法
       院申請燒錄ㄧ事,然,史雙全竟卻一開始謊稱其不知情、不知道,以
       及法院裡並沒有錄音與錄影光碟等事。

6.  97.9.中旬,我因台中與台北警察打電話至我工作地點(附件四)通知我被通緝,並告知我可自行至屏東地院報到而知曉自己被通緝一事,再次致電史雙全詢問,史雙全除謊稱其不知曉此事外,更惡劣嘲笑、譏諷的說:「你就是命中注定被警察抓!」。

7.  97.10.15.,我寄出存證信函予史雙全(附件五),然,史雙全竟更為惡劣的捏造謊言、推卸責任,並於97.10.19.對我寄出完全扭曲且與事實不符、毀謗我之存證信函(附件六)。

8.  請史雙全為其惡行惡狀負責,並將其向我所詐騙之金錢全額退還與賠償。

  屏東律師史雙全ㄧ事請屏東律師公會處理;高雄律師楊水柱ㄧ事請高雄律師公會處理;高雄律師黃榮作一事請高雄律師公會處理;台北律師黃達元ㄧ事請台北律師公會處理;南部法院明知我北部地址、人在台北,與我並未逃亡、並未誣告的情況下故意惡劣通緝我與羈押我一事,以及南部檢警與所有加害者們的惡劣侵權違法等事將全權請自律與具有律師執業道德、稱職、值得信任的律師處理。

【附件】
附件一:96.4.8.至內政部之檢舉信函。
附件二:高雄高等法院裁定書。
附件三:屏東地方法院裁定書。
附件四:致史雙全之存證信函。
附件五:史雙全寄予我之存證信函。
附件六:史雙全所閱出之不完整與錯誤百出的李文正強制猥褻一案之卷宗。
                                                    中華民國9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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