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1日 星期日

垃圾犯罪集團12-5



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    100年度他字第2051    律股
受害者及告訴人:尤薇雅                 
被告:          湯部院社區管委會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湯部院管理員于蒙福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湯部院住戶葉俐君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8F-8
                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    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補充理由:
一、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並一再指控我以種種不實之罪名,且無所不用其極欲至無辜受害的我於死地,更心機用盡、不擇手段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二、    100.4.13.台灣以其不法迫害我之竊盜等罪之非法通緝名義將我擄至台北地檢署,並將100.4.13.非法強行擄人等等之種種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包裝』、『扭曲』、『造假』為「一般」、「正常」、「合法」之『偵訊開庭』,以及,將我狀告聯合、協助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住宅社區等人一事由台北地檢署移送至台北士林地檢署,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聯合、協助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且在台北地檢署不法迫害我以竊盜等罪後,欲再由士林地檢署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後,將台灣所有不法迫害我之所有罪行全部合併於高雄高等法院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審理中,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們自己脫罪到底等等,同時間並由聯合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於士林地方法院誣告我,再由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包庇袒護、聯合共同串証說謊、替其與台灣和所有人與他自己脫罪等等,以及,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枉法裁判等等扭曲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以利台灣聯合所有人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誣告等等不實之罪名到底等等,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更掩飾隱瞞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三、    狀告湯布院住宅社區等人、冠世紀不動產等人、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吳維雅之刑事告訴狀(附件一、二),以及,100.11.3.之民事上訴狀(附件三)。

四、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的我、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

     台灣,對不起我!

【附件】
附件一:100.10.20.狀告湯布院與冠世紀等人之刑事告訴狀。
附件二:100.10.27.狀告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吳維雅之刑事告訴狀。
附件三:100.11.3.民事上訴狀。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士林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13

刑事補充理由狀
受害者及告訴人:尤薇雅           
被告:          羅助健            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李燕華            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謝文忠            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補充理由:
一、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並一再指控我以種種不實之罪名,且無所不用其極欲至無辜受害的我於死地,更心機用盡、不擇手段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二、    100.4.13.台灣以其不法迫害我之竊盜等罪之非法通緝名義將我擄至台北地檢署,並將100.4.13.非法強行擄人等等之種種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包裝』、『扭曲』、『造假』為「一般」、「正常」、「合法」之『偵訊開庭』,以及,將我狀告聯合、協助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住宅社區等人一事由台北地檢署移送至台北士林地檢署,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聯合、協助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且在台北地檢署不法迫害我以竊盜等罪後,欲再由士林地檢署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後,將台灣所有不法迫害我之所有罪行全部合併於高雄高等法院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審理中,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們自己脫罪到底等等,同時間並由聯合台灣違法犯罪之冠世紀不動產與湯布院社區等人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於士林地方法院誣告我,再由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包庇袒護、聯合共同串証說謊、替其與台灣和所有人與他自己脫罪等等,以及,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枉法裁判等等扭曲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以利台灣聯合所有人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誣告等等不實之罪名到底等等,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更掩飾隱瞞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三、    狀告湯布院住宅社區等人、冠世紀不動產等人、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吳維雅之刑事告訴狀(附件一、二),以及,100.11.3.之民事上訴狀(附件三)。

四、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的我、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

     台灣,對不起我!

【附件】
附件一:100.10.20.狀告湯布院與冠世紀等人之刑事告訴狀。
附件二:100.10.27.狀告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吳維雅之刑事告訴狀。
附件三:100.11.3.民事上訴狀。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士林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13


民事再審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稱謂
姓名或名稱



再審原告

再審被告

法定代理人

尤薇雅


李燕華
羅助健

地址: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為不服原確定判決(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事,謹將事項表明如次:

一、    應如何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原判決關於命被告(即再審原告)給付原告(即再審被告)新臺幣
     17032元、自民國10091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
     新台幣二萬二千元、訴訟費用、假執行等等全均廢棄。
 ()再審被告之訴全均駁回。
 ()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四)就民事上訴狀之聲明判決。

二、遵守再審期間之證據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之
  時起算,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定有明文。本件於民國1001017判決,因此,符合30
  之不變期限。

三、    再審理由
你們這些垃圾自行調閱民事上訴狀,狀內已清楚載明再審之理由與證據,同時,再附上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繼而再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自行捏造、枉法裁決等等以「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10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的價額為新台幣13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之裁定影本(附件一)。

  試問,何以在再審被告不須繳納費用的情況下,士林地方法院收受案
  件並開庭、審理、判決?而既然再審被告未繳納訴訟費用,我何需繳
  納?又何以不能抗告?且在我未標示訴訟標的金額的情況下,士林地
  方法院吳維雅所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2000元」由何而
  來?更何以與再審被告索求之金額和其所判決之金額全然不符?我
  又何需被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再審被告等人與所有相關人等
  敲詐、勒索?且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再審被告等人與所有相
  關人等更有何資格聯合敲詐、勒索、圖利?並串證說謊、違法犯罪、
  扭曲打壓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再審被告等人、台灣與所有相關人蓄意惡
  意執意聯合共同違法犯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相關人
  等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的我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等等,且蓄意
  惡意執意聯合說謊、造假、隱瞞、否認租債契約早已解除一事等等以
  圖利、勒索、敲詐等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所謂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132000元」,更乃為月租金11000*簽約月數(民國
  1002月至民國1011月,共12個月)」。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扭
  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的我、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
  罪!

  台灣,對不起我!

       綜上為再審之事實理由與證據,再審之判決更當為聲明之所訴以符法  
  紀、彰真理、懲垃圾。

此 致   士林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一、    民事裁定。

中華民國1001115    具狀人    尤薇雅
    尤薇雅





民事再審補充理由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稱謂
姓名或名稱



再審原告

再審被告

法定代理人

尤薇雅


李燕華

羅助健

地址: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為不服原確定判決(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事,並補充再審理由、事實與證據:

補充理由、事實與證據:
ㄧ、你們這些垃圾自行調閱100.11.3.之民事上訴狀與100.11.15.之民事
   再審狀,狀內除已清楚載明再審之事實、理由與證據等等之外,並再
   附上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繼而再於100.11.15.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
   劣、忝不知恥、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
   驗法則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等等以「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11
   15日,,主旨:查本件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李燕華與尤薇雅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尤薇雅已於100113日提起上
   訴,經本院100117民事裁定由上訴人尤薇雅於文到五日內繳
   納上訴裁判費2160元,故本案尚未確定,請上訴人尤薇雅一上開民事
   裁定於期限內繳納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尤薇雅超過期限而仍未繳納
   上訴裁判費,本院才會駁回尤薇雅的上訴。請查照。說明:一、本庭
   受理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李燕華與尤薇雅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二、
   被告及上訴人尤薇雅1001115日民事再審狀。」發函之函文
   影本為證(附件一)。

二、    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500條等等與眾多法律條文之規定,本件除符合再審規定之外判決更當為聲明之所訴以符法紀、彰真理、懲垃圾等等,且我既已提起再審,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有何資格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等等捏造與事實和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發函等等?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等等謊稱案件尚未確定等等?且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說謊造假、枉法濫權等等不准我聲請再審、敲詐、勒索、圖利等等?更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證據、常理、經驗等等皆全然不符之情事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自己脫罪、扭曲抹黑、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有罪之身與不實之指控與控訴等等?

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再審被告等人與所有相關人等明知事
    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並蓄意惡意執意聯合共同傷天害理違法犯罪
    等等,且蓄意惡意執意聯合共同扭曲、包裝、合理、合法化台灣與所
    有人和他們自己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之行徑等等,更蓄意惡意
    執意聯合聯合串證說謊、敲詐、勒索、圖利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
    惡劣、忝不知恥、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傷天害理、違法犯罪、扭曲
    打壓事實、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們自己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
    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等等,以隱瞞掩飾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
    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與所有人和他們自己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
    辜受害,並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的我、替台
    灣與所有人和他們自己脫罪之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心態、行徑
    與事實到底等等。
       

此 致   士林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一、    士林簡易庭涵。

中華民國100128    具狀人    尤薇雅
    尤薇雅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          湯部院社區管委會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陳宏宗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于蒙福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葉俐君                   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8樓之8
                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     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羅助健、謝文忠、李燕華
事實略述:
你們這些垃圾自己調100年度他字第2051號與100.11.3.刑事補充理由狀,狀內已清楚載明事實與證據,同時,再附上士林地檢署江耀民、林朝松於100.11.10說謊造假、枉法濫權、自行捏造等等以「,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1110日發文,,主旨:本署100年度他字第2015號案件,業於100928日偵查終結,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復台端100113日刑事補充理由狀。二、本案已於1001018日以士檢朝律1002051字第29734號函復,台端若有新事實、新證據欲對同一事實另為告訴,請具狀陳明另為告訴之意,勿再以補充理由狀名義遞狀,以免延誤偵辦時效。三、本案聯絡人:」之函文影本(附件一)。

試問,何以我未收到士林地檢署江耀民與林朝松所謂之「於1001018日以士檢朝律1002051字第29734號函復」信件?又何以在我未收到、未看到、更不知曉該信件的情況下,我卻直接收到士林地檢署江耀民、林朝宗於100.11.10.發文之函文?且我於100.4.28.狀告湯布院住宅社區與冠世紀不動產等人迄今已逾半年,我於100.7.15.另狀再告訴冠世紀不動產等人之案件亦已於士林地檢署積壓、拖延將近半年,士林地檢署既未開庭、亦未偵察、也未撰寫相關書類文件、更未寄任何函文予我等等,何來士林地檢署江耀民與林朝松忝不知恥、囂張惡劣、說謊造假、枉法濫權、自行捏造之『以免延誤偵辦時效』?而檢察官之工作又為何?何來、何有、又何需士林地檢署江耀民與林朝松忝不知恥、囂張惡劣、說謊造假、枉法濫權、自行捏造之『請具狀陳明另為告訴之意,勿再以補充理由狀名義遞狀』等等?台灣與被告等人和所有相關人等更有何資格串證說謊、違法犯罪、扭曲打壓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

被告等人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並蓄意惡意執意聯合共同與台灣和所有相關人等違法犯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相關人等和他們自己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等等,且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說謊、造假等等以圖利、勒索、敲詐等等,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張蕙菁、江耀民、林朝松更除蓄意惡意執意積壓、拖延案件之外,在我未出席冠世紀不動產等人於士林地方法院誣告我之準備程序後逕自將我於100.4.28.所吿訴之案件簽結,更在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於100.10.17.蓄意惡意執意枉法裁判後,不寄所謂之『1001018日士檢朝律1002051字第29734號函』予我,且在士林地方法院吳維雅於100.11.7.再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更為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圖利、勒索、駁回我上訴之聲請等等後,蓄意惡意執意於100.11.10.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和證據等等皆為不符之情事發文予我,以及,同時繼續積壓、拖延我於100.7.15.另狀再告訴冠世紀不動產等人之案件以聯合台灣與所有人共同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到底,且士林地檢署江耀民、林朝松所謂之「台端若有新事實、新證據欲對同一事實另為告訴,請具狀陳明另為告訴之意,勿再以補充理由狀名義遞狀」,更清楚直指其明知事實真相、我之全然無辜受害、我所告訴之事乃為事實。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的我、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

台灣,對不起我!

【附件】
附件一: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

                      此致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28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
                張蕙菁、江耀民、林朝松
事實略述: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更於事發當天便全然知曉所有事發經過之細節與詳情,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栽贓誣陷、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等之種種罪名、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更大玩「垃圾三部曲」,蓄意惡意執意替所有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以掩飾隱瞞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被告等人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亦明知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之惡劣囂張等等心態、行徑、違法事跡,更明知台灣之種種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囂張惡劣、無法無天、枉法濫權之惡劣違法行徑與事實,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所有惡劣犯罪者,並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與其栽贓、誣陷、抹黑、不法迫害我以替自己與所有人脫罪。
被告等人蓄意惡意執意聯合台灣與所有相關人等共同違法犯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相關人等與他們自己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的我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等等,並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與台灣和所有相關人等說謊、造假等等以圖利、勒索、敲詐等等,且全然毫無悔意,蓄意惡意執意忝不知恥、說謊卸責、更為囂張惡劣目無王法與法紀、扭曲是非對錯與黑白、踐踏正義與道德、真理等等,蓄意惡意執意枉法濫權、忝不知恥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掩飾隱瞞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等等,以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28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    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             台灣高等法院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
                   吳鴻章、汪梅芬、林銓正
事實略述: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更於事發當天便全然知曉所有事發經過之細節與詳情,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栽贓誣陷、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等之種種罪名、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更大玩「垃圾三部曲」,蓄意惡意執意替所有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以掩飾隱瞞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被告等人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亦明知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之惡劣囂張等等心態、行徑、違法事跡,更明知台灣之種種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囂張惡劣、無法無天、枉法濫權之惡劣違法行徑與事實,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所有惡劣犯罪者,並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與其栽贓、誣陷、抹黑、不法迫害我以替自己與所有人脫罪。

被告等人明知台北地方法院儉股陳雯珊聯合與台灣所有相關人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自己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竊盜、侵占等罪等等,以及,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威脅恐嚇、製作假筆錄、串證說謊、未審先判等等,並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和證據等等皆全為不符、且互相矛盾之情事將我聲請法官迴避一事駁回,更替台北地方法院儉股陳雯珊與台灣所有相關人等抗辯、脫罪等等,並蓄意惡意執意視而不見、隻字不提、包庇袒護100.4.13.台灣與所有人聯合非法強行綁架擄人之種種違法犯罪行徑,以及,台北地方法院陳雯珊與台灣和所有相關人等之種種包裝與扭曲、造假、串證、犯罪事實與行徑等等,且全然毫無悔意,蓄意惡意執意忝不知恥、說謊卸責、更為囂張惡劣目無王法與法紀、扭曲是非對錯與黑白、踐踏正義與道德、真理等等,蓄意惡意執意枉法濫權、忝不知恥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掩飾隱瞞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等等,以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28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    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被告:             台灣最高法院       台北市中正區長沙街16
                   陳世宗、陳東誥、何菁莪、洪曉能、洪昌宏
事實略述: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更於事發當天便全然知曉所有事發經過之細節與詳情,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栽贓誣陷、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等之種種罪名、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更大玩「垃圾三部曲」,蓄意惡意執意替所有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以掩飾隱瞞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被告等人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亦明知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之惡劣囂張等等心態、行徑、違法事跡,更明知台灣之種種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囂張惡劣、無法無天、枉法濫權之惡劣違法行徑與事實,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所有惡劣犯罪者,並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與其栽贓、誣陷、抹黑、不法迫害我以替自己與所有人脫罪。

被告等人明知高雄高等法院施伯宏、周賢銳聯合與台灣所有相關人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自己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等等,以及,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威脅恐嚇、製作假筆錄、串證說謊、未審先判等等,並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說謊造假、枉法濫權、捏造與事實和證據等等皆全為不符之情事將我聲請法官迴避一事駁回,且蓄意惡意執意全然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否認台灣與所有相關人等之所有違法犯罪行徑,更替高雄高等法院施伯宏、周賢銳與台灣所有相關人等狡辯、辯解、抗辯、脫罪等等,且蓄意惡意執視而不見、隻字不提、包庇袒護100.5.9.台灣與所有人聯合非施暴之種種違法犯罪行徑、高雄高等法院施伯宏等人與高雄地檢署黃雯麗和台灣與所有相關人等串證說謊、栽贓誣陷、抹黑誹謗我以精神異常等等,以及,蓄意惡意執意聯合與所有人串證說謊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枉法濫權、說謊造假『扭曲』、『包裝』、『合理』、『合法化』台灣與所有人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天理不容、人神共憤、傷天害理、違法犯罪心態、行徑與事實等等以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竊盜、侵佔、誣告等罪到底,且全然毫無悔意,蓄意惡意執意忝不知恥、說謊卸責、更為囂張惡劣目無王法與法紀、扭曲是非對錯與黑白、踐踏正義與道德、真理等等,蓄意惡意執意枉法濫權、忝不知恥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掩飾隱瞞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等等,以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到底。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128


除於過往卷宗中清楚載明之:「我詛咒所有站在李文正這個變態那邊的人,我詛咒所有讓我傷心落淚,經歷所有一切不公平感受與對待的人,詛咒他們的女性家屬被強暴、輪姦,絕對被強暴、輪姦」等等之外,我並詛咒所有的垃圾與他們的女性家屬被打成弱智、去勢、四肢不全、全身癱瘓殘廢,且垃圾犯罪集團的所有垃圾下場更為:坐牢坐到死、賠錢賠到死、不得好死、下地獄永世不得超生!



台灣,對不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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