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1日 星期日

垃圾犯罪集團12-1


100.3.15.起,我陸續以「不肖執法人員」、「垃圾」、「剷除垃圾到底」、「垃圾犯罪集團」等等為主題致信台灣總統府,且於100.4.起以「垃圾犯罪集團」系列為主題致信台灣政府相關單位,包括,總統府、監察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警政署、教育部、衛生署等等,台灣政府所有相關單位並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聯合共同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所有犯罪者與他們自己脫罪,更在蓄意惡意執意全部聯合串証說謊等等的同時,蓄意惡意執意忝不知恥聯合『有計畫』的『運作』所有更為囂張惡劣、目無王法與法紀、扭曲是非對錯與黑白、踐踏正義與道德、真理等等之種種枉法濫權、違法犯罪策略與行徑,以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之陰謀與詭計,更以隱瞞掩飾台灣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到底。。

(1)       台灣總統府與現任總統馬英九,除蓄意惡意執意干涉、介入、操控司法等等之外,並蓄意惡意執意自導自演台灣於100.4.13.強行將我擄至台北地檢署等等,以及,於100.5.9.在高雄高等法院對我施暴等等之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且忝不知恥謊稱其不能干涉司法等等。

(2)       台灣監察院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回覆垃圾犯罪集團1-69,並蓄意惡意執意不回覆垃圾犯罪集團78

(3)       台灣行政院蓄意惡意執意以相同之謊言回覆垃圾犯罪集團1-5,且蓄意惡意執意不回覆垃圾犯罪集團6,更在說謊造假回覆垃圾犯集團7後即不再回覆。

(4)       台灣內政部蓄意惡意執意以相同謊言回覆垃圾犯罪集團1-3,並蓄意惡意執意不回覆垃圾犯罪集團4,且在說謊造假回覆垃圾犯罪集團5後即不再回覆。

(5)       台灣教育部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回覆垃圾犯罪集團1-3,並在說謊造假回覆垃圾犯罪集團4後即不再回覆。

(6)       台灣衛生署在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回覆垃圾犯罪集團1-5後,再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回覆犯罪集團6,繼而再逕自以我之名義將垃圾犯罪集團89分別轉投法務部與警政署,且蓄意惡意執意不回覆垃圾犯罪集團7,更在我於將近3個月後再次致信,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回覆垃圾犯罪集團7


(7)       台灣警政署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回覆垃圾犯罪集團1,並說謊造假回覆垃圾犯罪集團3456,且說謊造假將垃圾犯罪集團8移送法務部,更蓄意惡意執意迄今不回覆垃圾犯罪集團279


(8)       台灣法務部蓄意惡意執意對於垃圾犯罪集團12視而不見、置之不理、也不回覆,並在收到垃圾犯罪集團3後,蓄意惡意執意先將垃圾犯罪集團3移送至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聯合士林地檢署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等等,再將垃圾犯罪集團1移送至台灣高檢署,以及,將垃圾犯罪集團123移送至台北地檢署以囂張告知台灣上訴、無恥扭曲打壓事實、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自己脫罪、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到底等等,繼而再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回覆垃圾犯罪集團45,並將垃圾犯罪集團5移送至司法院秘書處聯合串証說謊造假等等,以及,蓄意惡意執意不回覆垃圾犯罪集團6,更蓄意惡意執意將垃圾犯罪集團7移送至屏東地檢署以聯合共同不法迫害我等等,並將垃圾犯罪集團8分別移送至台灣高檢署與台北地檢署,以及,由高雄地檢署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將垃圾犯罪集團5簽結,且在法務部收到垃圾犯罪集團9後,再次蓄意惡意執意移送至台灣高檢署,並由台北地檢署蓄意惡意執意直接說謊造假、以電子郵件告知其簽結我所告訴之相關案件以不法迫害我到底,台灣高檢署更自垃圾集團4起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回覆,以及,將垃圾犯罪集團4-9移送至屏東地檢署,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告知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竊盜、侵占、誣告等罪到底等等,而台灣法務部廉政公署除蓄意惡意執意同時配合、聯合共同說謊造假等等之外,法務部調查局亦蓄意惡意執意同時說謊造假回覆,並以文不對題之內容回覆垃圾犯罪集團9,囂張、無恥告知台灣忝不知恥不法迫害我到底之惡劣犯罪心態、行徑與事實等等。


(9)       台灣司法院蓄意惡意執意對於垃圾犯罪集團係列全然視而不見、置之不理、更不回覆等等,並蓄意惡意執意全面配合台灣總統府與台灣現任總統馬英九,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回覆、枉法濫權、不法迫害我等等,且在法務部將垃圾犯罪集團35移送司法院刑事廳後,再說謊造假回覆以「,發文字號:廳刑三字第1000015406號,,主旨:關於台端100614日電子郵件10份,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法務部100622日法檢決字第1002002420號移文單移來台端指揭電子郵件辦理。二、法院受理具體的案件,是由承辦法官根據調查所得的卷證資料,依據法律並遵循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本於確信,獨立判斷,給當事人一個公平的裁判。但個人對於具體的裁判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刑事訴訟制度設有上訴、抗告、再審及非常上訴等救濟程序,如對裁判不符,自應循法定程序救濟。三、旨揭所台端被訴誣告案件,經查:該案現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台端如有任何意見,請逕向承辦法院提出,以便法官能夠加以斟酌。本院不負責個案的審理,亦不能對個別法官為任何指示,以免行政干涉審判的誤會,敬請瞭解。四、至台端就員警、檢察官偵辦案件有所指摘等情,因非屬本院職掌事項,請逕向各該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檢察署或法務部提出。如有其他法律程序的疑義,可以向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洽詢。」等等,以及,「,發文字號:廳刑三字第1000018134號,,主旨:關於台端100714日電子郵件共7份,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法務部100721日法檢決字第1000804317號移文單移來台端指揭電子郵件辦理。二、有台端就被訴誣告案件之陳訴,仍請參照本廳100629日廳刑三字第000015406號函意旨辦理。」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忝不知恥、囂張惡劣、枉法濫權、胡作非為、傷天害理、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們自己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


以下為「不肖執法人員」、「垃圾」、「剷除所有垃圾到底」、「垃圾犯罪集團」之相關內容:


(不肖執法人員)

姓 名
尤薇雅
來信填寫之E-mail
annabelle1123@hotmail.com
地 址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
電 話
0988859663
分 類
檢舉案
來信日期
2011/3/15 上午 09:51:00
狀 態
已移他機關
發信對象
總統
標 題
不肖執法人員
內 容
100.3.14.高雄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字第241號準備程序的開庭, 法官與檢察官皆蓄意惡劣不帶全部卷宗出庭, 更說謊狡辯, 且在謊言被揭穿後惱羞成怒惡意驅逐到庭開庭的我, 而在場的員警, 除放任法官與檢察官的犯罪行為外, 更蓄意打擾與打斷我開庭說話的自由與權利, 且惡意數次欲妨礙我行動的自由, 執意包庇縱容目無王法與蓄意違法且為現行犯的法官與檢察官. 若不想開庭, 請勿囂張惡劣恐嚇威脅與浪費他人寶貴時間.
100.3.14.的開庭現場, 根本就是ㄧ個充斥犯罪者的犯罪現場, 檢警與法院共同聯合犯罪的現場.
台灣不是垃圾場, 不需要垃圾!
回覆時間
2011/3/21 下午 01:38:00
回覆內容
法務部檢察司 - 賴玉佳敬啟者(高雄高分檢署)
檢送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於100321日轉來尤薇雅女士100315日之電子郵件1份,請參處。
法務部檢察司 敬啟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 田寶駿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函(副本)
承辦人:田寶駿 (022361-8577轉分機28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328
發文字號:廳司三字第1000007461
附件:如文;已上檔
主旨:尤薇雅女士就貴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案審理過
   程有所陳訴,請查明逕復,並副知本廳;另請將函復內
   容電子檔傳送:museum@judicial.gov.tw,俾張貼於
   「總統府民意信箱外機關回覆作業」系統,請查照。
說明:依總統府民意信箱100322日移來尤薇雅女士陳情函
   (影本附送)辦理。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書記處
副本:尤薇雅女士(無附件;由承辦人於司法信箱發電子文)
抄本:總統府民意信箱外機關回復作業系統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175347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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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31 -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 9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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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

姓 名
尤薇雅
來信填寫之E-mail
annabelle1123@hotmail.com
地 址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
電 話
0988859663
分 類
其他
來信日期
2011/4/21 上午 08:21:00
狀 態
已移他機關
發信對象
總統
標 題
垃圾
內 容
事實略述:
100.4.13.
晚,2名沒有拘票、搜索票、毫無任何正當合法理由且身著便服,自稱為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之葛復興、丁威良,連同一名身著警察制服、開警車之警察,擅自進入台北市北投區一處名為湯部院之住宅社區內,強行將我帶至台北市大同分局,且警車未直接開進台北市大同分局,反將警車停在警局一旁之道路邊,而在葛復興、丁威良隨即下車私語不久後,另一名身著便服之警察便出現與葛復興、丁威良在警車外交談,之後,要求我與他們步行至台北市大同分局,且在後來出現之便服警察執意自行製作不實筆錄後,其與另一名身著便服之警察將我自台北市大同分局帶至台北地檢署,而台北地檢署內ㄧ名身材矮胖、戴眼鏡、染金髮之警察蓄意態度惡劣、對我大聲叫囂,並惡意心懷不軌的由我面前站自我身後對我上下、前後不懷好意的打量,當日值班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更蓄意先傳喚後來之人、惡意讓我等待,且執意為台北地檢署等等蓄意惡劣之種種違法事跡狡辯、脫罪,蒞庭之女警亦蓄意惡劣對我大聲叫罵,並在我揭穿其謊言、嚴厲斥責後直接將我庭釋。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不是垃圾場,不需要垃圾,而垃圾,就是垃圾!
回覆時間
2011/4/24 上午 10:10:00
回覆內容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 黃大發尤薇雅小姐您好:
卷交下您於100421日寄給總統電子郵件(總統府網路民意信箱,信箱編號20111022978)已經收到,本分局非常重視,已飭屬積極查明並向您說明如下。
有關您因竊盜案,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1229發佈通緝中(北檢治偵光緝字第4356號),經本分局會同保安警察大隊員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可逕行逮捕,且於製作筆錄時,均全程實施錄影及錄音,該光碟片已隨卷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對本答覆內容如有疑義,尚祈不吝指教或與本件承辦人偵查佐黃大發聯絡(聯絡電話:02-25531516),將為您提供更詳盡之說明。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分局長 陳 國 進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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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除垃圾到底)


姓 名
尤薇雅
來信填寫之E-mail
annabelle1123@hotmail.com
地 址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
電 話
0988859663
分 類

來信日期
2011/4/21 上午 10:29:00
狀 態
已存查
發信對象
總統
標 題
剷除垃圾到底
內 容
刑事告訴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尤薇雅 台北市基隆路2791786
事實略述:
100.4.13.
晚,2名沒有拘票、搜索票、毫無任何正當合法理由且身著便服,自稱為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之葛復興、丁威良,連同一名身著警察制服、開警車之警察,擅自進入台北市北投區一處名為湯部院之住宅社區內,強行將我帶至台北市大同分局,且警車未直接開進台北市大同分局,反將警車停在警局一旁之道路邊,而在葛復興、丁威良隨即下車私語不久後,另一名身著便服之警察便出現與葛復興、丁威良在警車外交談,之後,要求我與他們步行至台北市大同分局,且在後來出現之便服警察執意自行製作不實筆錄後,其與另一名身著便服之警察將我自台北市大同分局帶至台北地檢署,而台北地檢署內ㄧ名身材矮胖、戴眼鏡、染金髮之警察蓄意態度惡劣、對我大聲叫囂,並惡意心懷不軌的由我面前站自我身後對我上下、前後不懷好意的打量,當日值班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更蓄意先傳喚後來之人、惡意讓我等待,且執意為台北地檢署等等蓄意惡劣之種種違法事跡狡辯、脫罪,蒞庭之女警亦蓄意惡劣對我大聲叫罵,並在我揭穿其謊言、嚴厲斥責後直接將我庭釋。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不是垃圾場,不需要垃圾,而垃圾,就是垃圾!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0421
回覆時間
2011/4/25 上午 08:20:00
回覆內容

        175347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319720 - 台灣之恥 - 9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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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31 -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 98-11-24

39586 - 台灣政 - 98-11-24

39502 - 台灣之恥 - 98-11-19

25033 - 恆春警察瀆職與疑似傷害 - 96-4-10

24081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垃圾犯罪集團)


尤薇雅
來信填寫之E-mail
annabelle1123@hotmail.com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
0988859663
其他
來信日期
2011/4/22 上午 10:01:00
已移他機關
發信對象
總統
垃圾犯罪集團
100.3.14.高雄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字第241號『誣告』準備程序庭結束後,明知我聯絡電話與地址的高雄高等法院,故意於原定100.4.11.開庭前幾天,電話告知我的生父開庭取消,並以『原訂100411日庭期取消。(因義務辯護人衝庭,請求改庭)』為藉口書面告知,蓄意更改庭期、拖延案件、浪費時間,惡意自行安排義務辯護律師,更執意囂張惡劣、胡作非為、枉法亂綱、傷天害理。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不是垃圾場,不需要垃圾,而垃圾,就是垃圾!
回覆時間
2011/4/24 上午 10:10:00
回覆內容
「本件併處於編號20111022978辦理(案件驗證碼為:ILB7BX6),敬請至總統府網站或點選下方連結查詢編號20111022978之處理結果。」
點選此連結可查詢信件處理狀況。[信件查詢連結]
                 320514 -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 98-11-24

320531 -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 98-11-24

175347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319720 - 台灣之恥 - 98-11-19

319805 - 台灣之恥 - 98-11-19

39586 - 台灣政 - 98-11-24

39502 - 台灣之恥 - 98-11-19

25033 - 恆春警察瀆職與疑似傷害 - 96-4-10

24081 - 整個屏東縣政府, 警政單位,司法單位接受關說!!! 請幫我主持公道, - 96-2-11


以下為台灣總統府、監察院、行政院、內政部、法務部、警政署、教育部、衛生署之回覆:

l        總統府
主題
寄信時間
回覆時間
回覆內容
不肖執法人員
Tuesday, March 15, 2011 9:53:35 AM
2011/3/21 下午 01:38:00









Monday, March 28, 2011 12:34:21 PM






























Thursday, March 31, 2011 11:06:16 AM
薇雅 :您好!您所反映的事項,我們非常關心與重視,所以已將來信移請權責機關 法務部; 司法院; 處理,並由該機關直接回覆給您,敬請靜待處理結果。感謝您的來信,祝福您
平安如意總統府 敬啟

復台端 2011/3/22 0858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總統府移文」,請查照: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函(副本)承辦人:田寶駿 022361-8577轉分機28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328發文字號:廳司三字第1000007461號附件:如文;已上檔主旨:尤薇雅女士就貴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案審理過 程有所陳訴,請查明逕復,並副知本廳;另請將函復內 容電子檔傳送:museum@judicial.gov.tw,俾張貼於 「總統府民意信箱外機關回覆作業」系統,請查照。說明:依總統府民意信箱100322日移來尤薇雅女士陳情函 (影本附送)辦理。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書記處副本:尤薇雅女士(無附件;由承辦人於司法信箱發電子文)抄本:總統府民意信箱外機關回復作業系統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司法院 司法行政廳


法務部檢察司E-MAIL: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 20111015537
敬啟者:檢送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於100321日轉來尤薇雅女士100315日之電子郵件1
份,請參處。法務部檢察司 敬啟
垃圾
Thursday, April 21, 2011 8:21:57 AM
2011/4/24 上午 10:10:0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 黃大發尤薇雅小姐您好:卷交下您於100421日寄給總統電子郵件(總統府網路民意信箱,信箱編號20111022978)已經收到,本分局非常重視,已飭屬積極查明並向您說明如下。有關您因竊盜案,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1229發佈通緝中(北檢治偵光緝字第4356號),經本分局會同保安警察大隊員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可逕行逮捕,且於製作筆錄時,均全程實施錄影及錄音,該光碟片已隨卷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對本答覆內容如有疑義,尚祈不吝指教或與本件承辦偵查佐黃大發聯絡(聯絡電話:02-25531516),將為您提供更詳盡之說明。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分局長陳國進敬啟
剷除垃圾到底
Thursday, April 21, 2011 10:29:40 AM
2011/4/25 上午 08:20:00
尤薇雅 :您好!
謝謝來信,您的電子郵件已敬留供參考。
垃圾犯罪集團
Friday, April 22, 2011 10:01:45 AM



2011/4/24 上午 10:10:00
「本件併處於編號20111022978辦理(案件驗證碼為:ILB7BX6)
【主題為『垃圾』之信函】
垃圾犯罪集團1
Sunday, May 08, 2011 8:24:18 PM
2011/5/10 下午 05:35:00
來信收悉。很遺憾讓您如此辛苦的承受您所認定的這麼多不公不義的遭遇。您所陳述的各項政府部門與人員的陋弊,是政府一直以來努力改革的事項,但是即使是改革者也要尊重法律,遵循法律。您有這種「台灣對不起你」的感覺我們深感抱歉。政府會繼續致力於讓民眾受到法律的保護。請您一定要照顧自己的身體,祝福您 平安健康 總統府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2
Saturday, May 14, 2011 12:26:17 PM
Monday, May 16, 2011 9:55:07 AM
尤薇雅 :您好!
您的電子郵件已經處理完畢,相關資訊如下:回覆內容:「本件併處於編號20111027172辦理(案件驗證碼為:L55F9A5),敬請至總統府網站或點選下方連結查詢編號20111027172之處理結果。」
【垃圾犯罪集團1
垃圾犯罪集團3
Monday, June 13, 2011 8:30:04 PM
2011/6/20 上午 08:50:00
謝謝來信。總統對於民眾陳情事項非常關心,也很希望能夠提供最大幫助。惟憲法是國家民主法治的基石,也是人民權利的最高保障書,對於司法案件,憲法賦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權利,總統身為國家元首,更應以身作則,遵循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與規範,絕不能介入任何司法個案,希望您能理解。對於無法提供服務與協助,我們深感抱歉,請您 諒察。祝褔您平安如意總統府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4
Friday, July 15, 2011 12:27:44 PM
2011/7/15 下午 08:53:00
謝謝來信。總統對於民眾陳情事項非常關心,也很希望能夠提供最大助。惟憲法是國家民主法治的基石,也是人民權利的最高保障書,對於司法案件,憲法賦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權利,總統身為國家元首,更應以身作則,遵循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與規範,絕不能介入任何司法個案,希望您能理解。對於無法提供服務與協助,我們深感抱歉,請您 諒察。建議您就此司法案件相關法律疑義,請逕洽台北市政府為民服務中心聘請的義務律師,或向台北律師公會請求法律諮詢服務,以維權益。祝褔您平安如意 總統府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5
Friday, July 15, 2011 12:20:51 PM
2011/7/15 下午 08:53:00
「本件併處於編號20111038029辦理(案件驗證碼為:KWY1UCL),敬請至總統府網站或點選下方連結查詢編號20111038029之處理結果。」【犯罪集團4
垃圾犯罪集團6
Thursday, July 21, 2011 5:26:44 PM
2011/7/26 下午 07:31:00
謝謝來信。您所陳事項,建議您就相關法律疑義,請教臺北市政府為民服務中心聘請的義務律師,或向 臺北律師公會附設之平民法律扶助辦事處,請求法律諮詢服務,瞭解如何確保權益之道。即便您已聘有律師,多聽聽其他法律專家的意見,應該也會有所幫助。祝褔您 順心如意 總統府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7
Monday, October 17, 2011 10:56:08 AM
Thursday, October 20, 2011 4:33:41 PM
薇雅 :您好!您的電子郵件已經處理完畢,相關資訊如下:回覆內容:謝謝來信。您所陳事項,建議您就相關法律疑義,請教台北市政府為民服務中心聘請的義務律師,或向台北律師公會附設之平民法律扶助辦事處,請求法律諮詢服務,瞭解如何確保權益之道。祝褔您 順心如意 總統府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8
Thursday, August 18, 2011 7:55:10 PM
2011/8/24 下午 01:25:00
薇雅 :您好!您的電子郵件已經處理完畢,相關資訊如下:回覆內容:謝謝來信。本府對於民眾陳情事項非常關心,也很希望能夠提供最大幫助。您來信所陳述的事項係屬司法案件,基於憲法第八十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之精神,本府不能介入或干涉司法審判案件。對於無法提供服務與協助,我們深感抱歉,請您 諒察。建議您就此司法案件相關法律疑義,請逕洽居住地縣市政府為民服務中心聘請的義務律師,或向居住地律師公會請求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瞭解相關法律規定。祝褔您 順心如意 總統府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9
Friday, September 23, 2011 4:37:23 PM
2011/10/8 上午 08:56:00
謝謝來信。總統對於民眾陳情事項非常關心,也很希望能夠提供最大幫助。惟憲法是國家民主法治的基石,也是人民權利的最高保障書,對於司法案件,憲法賦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權利,總統身為國家元首,更應以身作則,遵循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與規範,絕不能介入任何司法個案,希望您能理解。對於無法提供服務與協助,我們深感抱歉,請您 諒察。建議您就此司法案件相關法律疑義,請逕洽台北市政府為民服務中心聘請的義務律師,或向台北律師公會請求法律諮詢服務,以維權益。祝褔您 平安如意 總統府 敬啟


l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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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垃圾犯罪集團1
民國100/05/16 10:02:00
100/05/19
您的陳情案件本院已於100519日,以郵件答覆您處理情形,敬請參閱。
主旨:台端100516日電子郵件陳訴書敬悉。經查本案請數名相關之刑事案件已否確定;如案件上在司法偵審程序進行中,請靜候其處理,倘有任何陳述或意見,請逕向該管司法機關為之,俾利其審酌,以為權利;如已判決,任由公務人員或機關違失情事,請詳予具體述明(可參考本院網站陳訴書撰寫範例之格式書寫)並檢附處分書、歷審法院判決書類及相關做證資料影本供參,復請查照。院長王建煊
垃圾犯罪集團2
民國100/05/16 10:02:00
100/05/19
您的陳情案件本院已於100519日,以郵件答覆您處理情形,敬請參閱。
主旨:台端100516日電子郵件陳訴書敬悉。經查本案請數名相關之刑事案件已否確定;如案件上在司法偵審程序進行中,請靜候其處理,倘有任何陳述或意見,請逕向該管司法機關為之,俾利其審酌,以為權利;如已判決,任由公務人員或機關違失情事,請詳予具體述明(可參考本院網站陳訴書撰寫範例之格式書寫)並檢附處分書、歷審法院判決書類及相關做證資料影本供參,復請查照。院長王建煊
垃圾犯罪集團3
民國100/06/13 21:19:11
100/06/28
您的陳情案件本院已於100628日,以郵件答覆您處理情形,敬請參閱。
監察院函:主旨:台端100613日點子郵件陳訴書敬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以100519日院台業貳字第1000780977函覆在案,仍請依該函意旨辦理,復請查照。院長王建煊
垃圾犯罪集團4
民國100/07/03 15:04:44
100/07/08
您的陳情案件本院已於10078日,以郵件答覆您處理情形,敬請參閱。
監察院函:主旨:台端10073日電子郵件陳訴書敬悉。經查本案請敘明相關之刑事案件已否確定;如案件尚在司法偵審程序進行中,請靜候其處理,倘有任何陳述或意見,請逕向該館司法機關為之,俾利其審酌,以維權益;如已判決確定,認有公務人員或機關違失情事,請詳予具體敘明(可參考本院網站陳訴書撰寫範例之格式書寫)並檢附處分書、歷審法院裁判書類及相關佐證資料影本供參,復請查照。院長王建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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