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0日 星期六

垃圾犯罪集團6-1


1.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惡劣犯罪者脫罪。


2.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96.3.28.我被相關人等聯合以致死為目的的殘暴毆打傷害,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更其實於事發當天便全然知曉所有一切詳情與細節,然,台灣除一再扭曲事實真相、包庇袒護惡劣犯罪者、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之外,更一再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扭曲抹黑無辜受害的我,並自95.4.11.我報警起即一再栽贓、誣陷、抹黑我以種種不實之指控與罪名,更一再無所不用其極的欲至我於死地,以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到底。


3.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
   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大玩「垃圾3部曲」,以掩飾隱瞞自95.4.11.李文正妨
   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
   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
   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4.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明知李文正蓄意惡劣妨害性自主與誹謗之犯意與犯行,蓄意包庇袒護、惡意替其脫罪、執意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吿一罪。

   台灣明知錄音光碟證據中清楚顯示,95.4.12.李文正、邱文雄、嚴亞中突然一同
   至我家中囂張惡劣嗆聲,李文正並稱「說一說後,她就一直在哭,哭了好幾遍,而我不懷疑有詐」、「我實在是不懷疑有詐」、「不是,不是,不懷疑啦」、「 我是說不懷疑啦」、「 那失言,那我失言」、「我現在是說,200塊便脫光光…(說話結巴)…我是說喔我是有一個比喻我是說我是說在台北有一種卡拉OK喔,說是說吃飯1000塊,喝茶200,阿這個,茶200,我是說」、「200塊是說茶會,
茶室」、「我們就確實說,沒」、「都沒有做成這樣,哪有去給她摸胸罩,
摸哪裡這樣。」、「 我哪有摸她的重要地帶,我們老實說,我們是說不要這樣、不要
這樣。」、「我沒也有去親她的嘴ㄟ,我就只有跟她說,不要再傷心、不要再傷心。」,
邱文雄稱「昨天晚上是這樣子的,,他(李文正)打電話給我」,嚴亞中稱「尤
先生,抱歉啦」等等, 95.4.15.李文正至龍水派出所作筆錄時聲稱「我當時有拍拍
他的肩膀叫他不要傷心,結果他自己主動向我靠過來,並將他的臉頰靠在我的臉頰
上,我見狀又用手拍一拍他的腰部,叫他不要再哭了,我對他只有這些舉動,沒有
像他所說有過當及對他不禮貌或猥褻的行為舉動。」等等,95.4.21.李文正在恆春
龍泉國小邱文雄辦公室再稱「她就自己撲過來!眼淚一直流,一直在哭,衛生紙拿
給她,擦完後,而她就撲過來!」、「她撲過來!她撲過來的啦!」、「撲過來,抱在
一起,臉有碰到,那是事實」、「現在再想起來,回過來想想,啊真的,靠過來,她
眼淚一直流,那我們真的有這真的,這點我就不敢給你否認,因為撲過來之
後喔,就這樣喔」等等,96.5.30.李文正在屏東地檢署又稱「當時我看到她在哭,
我就拿衛生紙給她並拍拍他的肩膀。他將臉靠過來,我迎合她,她靠過來時臉頰碰
到我的臉頰,我順勢有吻到她,沒有將舌頭伸進她的嘴裡。」、「我只有拍她的肩膀
及背部靠近屁股的地方,但沒有把手伸進她的胸部及屁股裡面」等等,並當庭自己
比出其所狡辯之『放在我背部靠近臀部的地方』,95.12.11.李文正在屏東地方法院
準備程序時再稱「昰當時告訴人撲過來我身上,還不只一次,因為她撲過來,我閃
避不及,所以我的嘴有碰到她的嘴巴,當時我有拍拍她的肩膀與背部,我絕對沒有
碰她的胸部。」等等,96.2.1.李文正在屏地院第二次準備程序又稱「她不只一次身
體撲向我這邊,其中一次嘴巴有碰到我的嘴巴」等等,96.3.19.李文正在屏地院最
後一次準備程序再稱「當時是告訴人自己撲上來的」等等, 96.8.13李文正於高雄
高等法院準備程序時又稱「我拿衛生紙給她擦眼淚,她撲過來的時候我的嘴唇有碰
到她的嘴唇,我沒吻甲女嘴唇、臉頰及耳朵,也沒有用手撫摸胸部與臀部,有拍她
的背部,我沒有性騷擾或強制猥褻的行為。」等等,96.9.4.於高雄高等法院審理時
再稱「被害人一直哭的時候,我拿衛生紙給她,被害人就突然撲過來,我就拍她的
背部,我沒有親她、摸她」等等,蓄意包庇袒護、惡意替其脫罪、執意不法迫害無
辜受害的我以誣吿一罪。



台灣亦明知錄音光碟證據中清楚顯示95.4.13邱文雄與嚴亞中再至我家中,邱文雄
稱「現在他(李文正)也是在擔心,萬一他承認,他向你們道歉後,你們夫婦會再
把這件事情惹大,會再去告他,這點是他擔心的」、「現在他就是在擔心說,他若是
道歉的話,因為若是做了,那道歉是沒有關係,但是他也在擔心,萬一道歉後,你
們夫婦事後想起來又來告他或是什麼,因為道歉就等於是承認了嘛,這點他也是很
擔心」,嚴亞中稱「我是說,你看是不是這兩天辦一張桌,那我叫館長出來,當面向
你說一下」、「為了以後不要有芥末,或是見面不要互相閃,所以我就認為說,你
是不是就比較委屈一點?」、是不是就叫我大哥(邱文雄)出面,看是找一個地方,大
家一起吃個飯,叫館長喔」,邱文雄稱「比較委屈一點啦」,顏亞中稱「 對啦,對
啦,比較倒楣」,邱文雄再稱「倒楣啦」,95.4.13.,邱文雄又至我家中稱「你這樣
子就給我很沒有面子了」、「我也勸他,不要道歉了,就直接去告就好了」、「因為
我覺得說,你的心態是這個樣子,那你就是不給我面子了嘛,那就直接去告就好了」、
「你的事情和爸爸媽媽又不一樣了喔,,合在一起嗎?那你這樣人家道歉的
人會怕,那就不要道歉了,萬一我講出來後,你把我錄音啦,你要去告我?
那我不必講啦,我也不必道歉啦,你就去告就好啦!」、「我是有去和龍水派出所的
所長說啦,因為他也是要找李文正作筆錄,我跟他說這一件事情因為雙方都還在談
當中,他原本禮拜六要找李文正作筆錄,我請所長是否能寬緩12天,看看是否能
延到禮拜一,而這中間讓我們做個努力,做個調解,而若是能調解好,看是要怎麼
解套。」、「我可以告訴你們不要衝動,不要去動到他!」等等95.4.14.邱政均於
灰面鷲民宿中稱「他(李文正)和你講的不一樣,是完全兩回事」、「他(李文正)
的意思是說,他可能過度關心了」、「他說,他只是貼你的背而已」、「我父親他是
跟我講說,看看你現在的想法是怎樣,我父親的意思是,可以擺平就擺平」、「他(邱
文雄)說這個動作一定要做,他說沒有做就欠人情啊!他起碼也要出來做個橋樑,
看有沒有可能做和解」、「他現在一直請我爸爸來講和解」、「他不知道你會有這麼
大的反應,他是這樣跟我爸講」、「李文正他自己的意思是,他也不希望說鬧的太僵,
他的意思也是要和解,所以他就請我父親講」、「他(李文正)願意說不管昰用什麼
方式,就是要擺平這一件事,他現在的意願是這樣」等等,99.4.15. 邱政均於灰面
鷲民宿中再稱「我昰聽嚴經理(嚴亞中)說可以撤銷,所以這一件事情才會這樣
辦,,它現在也不能撤銷了,因為我昨天跟館長講說,是不是來跟你談一下,看
是要和解還是要怎麼樣,然後他有點亂了,,然後他說,不能撤銷喔?一定要上
法院?」、「我的想法是說,請一個專業律師,,然後他會敎兩方面都可
以全身而退,然後就在偵查庭就把這件事情結束,然後之後下來就是你們兩個自己
去談」等等,99.4.16,邱文雄再至我家中稱「 就是你今天要告到底就是不用談
嘛」「 談是有某些情形下在談啦,不是說」、「 我們要談就是要談和解嘛,不要
談了之後還在那邊告來告去,那談什麼談?」、「見面,如果不是談和解,為什麼要
見面」、「當然他就是怕你錄音,怕就怕這樣」、「你說你叫李文正和你單獨談,他也
怕你錄音ㄚ,他敢談嗎?」、「這手續有需要嗎?沒有需要阿,要我,我也不可能跟
你談啊!我今天若真的沒有啦,我也不可能跟你談,要談什麼?沒有什麼好談
的!」「你(李文正)有沒有做?你有做嘛!」、「 你只是一個宮女而已嘛,宮女值
多少呢!」、「 啊另外你講說誰,好啦,我們也知道啦,外面有時候,妳說聽到誰講
說他有對別人怎麼樣,她會站出來嗎?不可能站出來,,有啊,他曾經對我怎麼
樣,,何必沒事我還要站出來說李文正對我怎麼樣,你摸過我的屁股ㄚ,怎麼樣
怎麼樣。」等等95.4.20.嚴亞中於灰面鷲民宿中稱「,我可以去作證我告訴
你,,你色誘人家!,當然作證,我還跟你客氣哦!」、「 我拍桌子你告我啊!
我拍桌子你去告我阿!」、「 你本來就是要錢!你本來就是要錢!」6次、「我們不是
去和解的喔!我們不是去和解的喔!我們不是去和解的喔!我告訴你!」,95.4.21.
邱文雄在其恆春龍泉國小邱文雄辦公室稱「昨天我打完電話,我拜託尤董,這一件
事就和館長說一說」、「尤董,你看怎麼樣? 不要再這樣下去了,這真的是喔,給一
點面子給他(李文正),讓這一件事就這樣好了」、「說到錢喔,就不要跟她說」、「我
們這個講到錢的事情,我們3個人知道就好,不要說給薇雅聽」等等,95.5.19蔡麗
美至我家中稱「啊回去高雄就沒有回來了,,人家真的在幫他(李文正)處理事
情,他不找人,他回去就,他回去就不要來了,阿不來就算了,阿人家現在有事
情要跟你說,叫你打電話,你也沒有」、「 館長是說10萬啦!」、「因為事情剛剛發
生的時候,他說他差不多67萬塊」、「因為事情剛剛發生的時候,他說他差不多6
7萬塊,剛開始的時候,你們還在爭辯的時候」、「他後來才說十萬塊,啊我們才說,
這樣我們不會去說,我們不會去說,我們也不敢說了,我們要被打啊 !」等等,
95.6.10.已婚李文正所追求之黃淑芬稱他(李文正)的小動作太多了,你
知道嗎?」「他的人很會吹牛啦!他嘴巴就是」、「很不實際,然後後來也都大概
稍微了解嘛,因為很虛偽的那種」、「眞的是有病的變態耶!所以他是一個有病的人,
啊他不承認,他一直狡辯,他狡辯是因為他覺得他很聰明,啊他的狡辯,所有的狡
辯,都是為了這個顏面問題啦!」、「我ㄧ開始也不知道,是外面在說我才知道
的,邱文雄老婆都不曾在說這些啦,因為她大概也是維護他的顏面,,我是聽邱
文雄他太太不知道是帶什麼朋友去看房子,阿李文正走在後面,阿就摸她,結果那
個朋友回頭就打他巴掌,」等等,然,96.5.,在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時,邱文雄謊
稱「事情發生後第2天我昰聽被告說的」、「(被告在我面前)沒有承認過(對告訴人
有不禮貌的行為)」、「,告訴人的父親有來找我,要求我說是否可以把事情處
」、「所以我的認知昰告訴人父親請我幫忙處理調解的事情」、「第一次去告訴人
家裡,是告訴人父親邀被告去的,第一次以後是告訴人的父親請我幫忙處理調解的
事情」、「我沒有聽人說過(辦桌解決事情)」、「(就你看到或是聽到,告訴人有無飲
酒作樂過?)飲酒作樂我是沒有看到,但是我有在很多社團場所看到告訴人醉過,
也曾經我太太聽他媽媽講過,她媽媽說不要跟他爸爸講,說我在社團場所看見她喝
醉過的情形。我沒有特別注意到告訴人有失態的情形」、「他(被告)只有提到他拍
拍告訴人的肩膀,」等等,蔡麗美並謊稱「(被告)沒有(承認有對告訴人不禮貌)」、
「(十萬元或十五萬元的賠償金)是我自己的意思,當時被告出國不知道這件事情」、
「昰被害人的父親拜託我先生調解的」、「我不知道。我也忘記了(有無說要辦2
解決這件事情)」、「我不知道(被告有曾對人不禮貌而被人打巴掌)」、「我有跟去(告
訴人家裡談和解),但是我沒有說話,我只有聽而已」、「(被告)沒有(找我談過這
件事情)」等等,以及,嚴亞中謊稱「告訴人說今天早上她到一個我們都認識的人家
裡去,他說那個人要親吻她的時候,他有跳開」、「(被告)沒有(承認他有對告訴人
不禮貌)」、「(你有無親自看過告訴人喝酒過?)幾年前我在墾丁福華飯店服務的時
候,那天告訴人在我們飯店舞池跟朋友跳舞,」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包
庇袒護所有惡劣犯罪者、替其脫罪、執意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



95.12.11.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第一次準備程序,台灣全無執問李文正任何關於其妨害性自主與誹謗惡劣犯意、犯行等等之問題,其所準備審理之內容亦非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惡劣犯意與犯行,其所準備審理之內容乃為替惡劣慣犯李文正與其友人邱文雄等人、與所有人脫罪、扭曲打壓事實、栽贓污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一罪,並於我揭發、檢舉後,自行安排「調解」,且於我拒絕後,於第二次準備程序開庭時,惱羞成怒大聲對我叫罵,更於96.5.審理當天,再次蓄意惡意執意不審理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惡劣犯意與犯行,直接蓄意惡意執意將無辜受害的我以有罪之人處理,並於審理時傳喚李文正之友人,亦為96.3.28以致我於死地為目的殘暴毆打傷害之相關人等,邱文雄、邱文雄之妻蔡麗美、嚴亞中等人到庭作偽證,闡述與事實、錄音光碟證據、常理、經驗法則等等皆截然不符之情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
   壓事實真相、替李文正與所有人脫罪、誹謗抹黑、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誣吿
   等罪到底。


   台灣更在明知96.3.28.我被李文正友人邱文雄等人聯合與警察等等相關人員以
   致我於死地為目的的殘暴毆打傷害的情況下,繼其不法迫害我以誣吿一罪後,再
   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公共危險一罪,並合併公共危險罪與誣告罪於李文正妨
   害性自主一案中共同審理,執意惡劣不法迫害我、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人脫罪
   到底,且在台灣惡劣合併公共危險罪與誣告罪執意惡劣不法迫害我以誣吿一罪失
   敗後,更為惱羞成怒、囂張惡劣的直接光明正大再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誣吿
   一罪。

 
5.    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繼其第一次合併誣告與公共危險罪不法迫害我以誣吿失敗後,再次合併公共危險罪與誣告罪,以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替所有惡惡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到底。


   台灣明知恆春龍水派出所監視錄影帶可證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至我被恆春
   龍水派出所警察非法開車追逐導致撞樹之事發現場聯合與警察以致我於死地為
   目的殘暴毆打傷害,亦明知事發當天有龍水派出所、恆春分局監視錄影帶可證事
   發當天恆春警發確實出動眾多警力至事發現場並包裝善後、設計陷害栽贓等等,
   我並同時要求台灣出示事發當天龍水派出所與恆春分局警員值班表等等,且明知
   邱文雄稱「警察就跟我講說,尤薇雅有到過派出所」、恆春警察不小心說溜嘴「事
   發現場有很多人」、「之前李文正妨害性自主的案子沒有處理好」等等,以及,明
   知屏東地檢署王光傑以偵辦我狀告屏東地檢署葛光輝以「你只是(要)一個公理,
   公理值多少錢呢?」取代邱文雄誹謗、污辱我之「你只是一個宮女而已嘛,宮女
   值多少呢?」等等為由栽贓誣陷、不法迫害我以誣吿一罪等等,且屏檢王光傑之
   開庭筆錄與實際開庭狀況不符,其開庭之錄音與錄影光碟更只呈現影像、全無聲
   音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劣不允許我在法庭內質問「宮女」一事、拒絕勘驗屏地
   檢王光傑之開庭錄音與錄影光碟等等,並拒絕調閱恆春龍水派出所、恆春分局等
   等監視錄影帶與龍水派出所、恆春分局等等值班表,更直接駁回所有呈現事實真
   相之所有聲請等等,以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
   辜受害的我到底。


台灣亦明知邱文雄於96.12.27.偵查庭謊稱「後來聽人家講說,他有喝酒,也有撞車。我是聽警察說的,警察我不認識」,並於96.6.19.在屏地院審理時再稱「(你聽何人說我車禍?)我不想節外生枝」等等,且 96.12.27.屏地檢王光傑開庭時邱政均謊稱「我沒有看過他出車禍的地點」等等,以及,嚴亞中於97.6.19.屏地院誣告審理中謊稱「我離開恆春之後,就沒有再到恆春,我跟被告發生爭執(95.4.20),六福莊飯店就叫我辭職,98.3.28.之前的一年多就辭職」等等,蓄意惡意執意蓄意包庇袒護、惡意替其脫罪、執意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吿一罪到底。

  
台灣並明知屏東地方法院誣告一審結束後,我以長達80頁之上訴理由狀上訴台
   灣高雄高等法院,並於其中以表格清楚列出所有人之謊言:


1)事發當晚我根本沒有在邱文雄家來回繞圈,且當晚我的車是停在邱文雄家後門的巷子
     裡,而非邱文雄家前門的馬路上,再者,邱文雄家距離我家如此之近,開車繞一圈根
     本不需花費1分鐘,更甚者,當晚在邱家後門的我,我所看到警車出現的方向是從龍
     水派出所方向前來,而非檢警、法院他們各別所自行捏造的方向與說法。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邱文雄
她正在叫囂的時候,這時,警察剛好也繞到我家側面那邊,她看到警察車,她就馬上開車跑掉了。
我從後門看到是被告;先稱「我沒有出來跟警察講話」,後稱「有,因為警察問我被告在何處,我在後門告訴警察說被告已經離開了。」。
邱政均
尤薇雅她又繞回來,又叫囂,跟著警察也繞回來,正好看到他正在叫囂,然後尤薇雅就開車離開了,我看到她往我家後面開走,過不久她又從我家前面經過,往派出所的方向開,
我與被告有碰到面,在我家後面的巷子,當時被告開車到我家後面叫囂;警察又繞一圈回來,剛好遇到被告在我家後面的巷子叫囂,後來被告就開車從我家前面逃走,警察就開車在後面。

警員周明俊
我們就再開回邱文雄家,就看到尤薇雅開走了,他往他家開,繞了一圈,又回到龍泉路上,到龍泉路上,由北往南開。
我們有去被告家後面看被告有無回去,被告沒有回去,我們折返邱家,被告看到我們後,被告又開車跑了
警員張賜霖
我們就再開回邱文雄家,就看到尤薇雅開走了,她往他家開,我們跟著她的車,他繞了一圈,又回到龍泉路上,就往南開。
我們到被告家時,被告又出現在邱家門前按喇叭,我們就繞回去邱家,被告看到我們警車後,被告把車往南開。



2)在我不認識任何警察的情況下,龍水派出所警察認識我、知道我名字,更是知曉我住
     處,根本不需「詢問邱文雄後,得知尤薇雅之住處」,更未在那與邱文雄、邱証均『聊
     天』,以及在邱文雄住處與我家來回繞圈等等,且這4人於偵審時各別自承: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邱文雄
當天尤薇雅到我家吼叫,吼叫沒有多久,我就報案了,在電話中,警察就跟我講說,尤薇雅有到過派出所,我報完案之後約10分鐘,她又來罵一次,她罵完他就開車離開了,這時,我從家裡有看到警車開過來,我下樓跟警察說,尤薇雅從我家後面開車離開了,警察就去巡邏到尤薇雅她家,警車走了之後,我就進屋了。之後約10分鐘,她又過來叫囂,她正在叫囂的時候,這時,警察剛好也繞到我家側面那邊,她看到警察車,她就馬上開車跑掉了,後面的情形,我不了解了。
我從後門看到是被告,我沒有開車出去追她,我跟兒子都沒有出去,我是單純的報案,警察就來處理;我跟我兒子都沒有出來,我們是隔著家門往外看;先稱「我沒有出來跟警察講話」,後稱「有,因為警察問我被告在何處,我在後門告訴警察說被告已經離開了。」。
邱政均
當天我正要上床睡覺,我聽到他在我家旁邊的巷子按汽車喇叭跟叫囂,我就起來,她叫了一陣子,她就離開了,因為她開車,可以很明顯聽到車子的聲音,接著,在她離開之後的二、三分鐘,我有看到我爸爸報案,之後,約5分鐘左右,她又來了,我就從我家後門出來,我有告訴她,我已經報案了,她不理我,繼續叫,我就進屋了,警察就過來了,警察過來時,她已經離開了,警察來時,我跟我爸爸有跟警察談一下,我們跟警察說,尤薇雅剛才來過,應該是往我們家後面回家了,警察聽了,就往我們家後面開。接著約二分鐘,尤薇雅她又繞回來,又叫囂,跟著警察也繞回來,正好看到他正在叫囂,然後尤薇雅就開車離開了,我看到她往我家後面開走,過不久她又從我家前面經過,往派出所的方向開,後面發生什麼事情,我就沒有看到了。

我與被告有碰到面,在我家後面的巷子,當時被告開車到我家後面叫囂,她按喇叭,我有出去看一下,是我父親邱文雄報案,我父親報案後,警察有來,警察來之後,被告就往他家方向開走,被告又繞一圈回來,警察後來才到,警察到的時候,我告訴警察說被告往他家開走,警察又繞一圈回來,剛好遇到被告在我家後面的巷子叫囂,後來被告就開車從我家前面逃走,警察就開車在後面,我沒有出門,我父親也沒有出門,我們在後面看而已。

警員周明俊
是當天派出所通知我們,邱文雄他們家,有人在該處妨害安寧,在按喇叭,我就跟
張賜霖一起去,我們過去的時後,沒有看到有人在,當時我們已經知道是尤薇雅在鬧,所以我們就往尤薇雅家的方向開,開到尤薇雅家沒有看到她,但我們有聽到有人在按汽車喇叭,我們就再開回邱文雄家,就看到尤薇雅開走了,他往他家開,繞了一圈,又回到龍泉路上,到龍泉路上,由北往南開,我們就跟在他後面。
有接到民眾報案,是邱証均的父親報案的,當時我跟張賜霖在巡邏,我們趕往邱家去處理,去的時候,被告沒有在現場,他已經離開,我們就到被告家附近看他有無回去,聽到被告又在邱政均他家按喇叭,我們就再回來,因為被告及邱政均家相隔不遠,我們聽的到喇叭聲,我們在現場沒有遇到被告,我們有跟邱家的人說話,邱家的人說被告在他家騷擾罵三字經,這是邱政均的父親說的,我們有去被告家後面看被告有無回去,被告沒有回去,我們折返邱家,被告看到我們後,被告又開車跑了;在本案前我不認識被告;從接到電話到被告撞到樹叢應該不會超過30分;我們有跟醫院講被告的名字,因為我同事張賜麟認識他。

警員張賜霖
當天我們在巡邏,接獲派出所通知,邱文雄他們家,尤薇雅在該處妨害安寧,在按喇叭,我們到現場的時後,尤薇雅已經没有在現場了,然後,我們就往尤薇雅家的方向開,開到尤薇雅家前面沒有看到她,但我們有聽到邱文雄家方向有人在按喇叭,我們就再開回邱文雄家,就看到尤薇雅開走了,她往他家開,我們就跟著她的車,他繞了一圈,又回到龍泉路上,就往南開,我們就跟在他後面。
他們說被告好像喝醉酒,在他家亂按喇叭,並罵三字經,被告妨害安寧,所以我就跟周明俊一起去處理,當時我們是12時到2點的巡邏,我們到現場時,被告已經開車離開邱家,我們沒有看到邱家的人,當時我們到邱家後,發現被告已經不在現場,因為被告住在邱家後面,邱文雄報案時有說被告有酒醉的現象,所以我們就繞到被告家看被告有無喝酒,我們到被告家時,被告又出現在邱家門前按喇叭,我們就繞回去邱家,被告看到我們警車後,被告把車往南開;我知道被告家在邱文雄家後面,但不確定在哪一家,但報案人有說被告車子的牌子;我知道被告這個人,我知道他的名字,因為他之前有性侵害的案子,是我們派出所處理的;從被告按喇叭看到我們離開到車禍發生約56分鐘。
警員周俊吉

第二次到醫院時,還是沒有辦法替被告作吹氣酒測,他還是哭鬧,說要找爸爸,派出所警員就載她回家,但是他家裡沒有人,就再把他載醫院。
119人員石川吉

是派出所警員告訴我你的名字,醫院掛號不是我處理的。
119人員林傳能

(你如何知道被告叫尤薇雅?)應該是有證件,我忘記了。後來我知道他的名字,是因為被告的妹妹打電話來詢問這件事情,我才知道被告的名字。



3)喝酒部份:


偵查庭
屏地院
邱文雄
有沒有喝酒,我不知道,是後來聽人家講說,他有喝酒,也有撞車。我是聽警察說的,警察我不認識。
我報案時有說被告有喝酒,因為我小孩說被告的臉色有點紅紅的,我覺得她應該有喝酒,才會說那些話。

警員張賜霖

邱文雄他們說被告好像有喝酒;邱文雄報案時有說被告有酒醉的現象;因為報案人說他有酒醉的情形,所以我們想要查證。


4)開車追逐部份: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警員周明俊
我們就跟在她後面,看到她開車不穩,會蛇行,我們一路跟她,距離大概都三、四百公尺,他的車速很快,之後,過赤崁路口轉灣就撞到草叢了。
我們就跟在被告車的後面,我們距離被告的車約23百公尺,後來在龍泉路過一個轉彎,被告就撞上樹叢;我們是要問被告為何去邱家鬧,可是被告已經離開,所以我們跟著她,希望被告停車接受我們的詢問;(你們當時有無懷疑被告酒後駕駛?)有,他開車搖搖晃晃;因為被告開的很快,所以『沒辦法攔下』,被告的車速應該780公里,我們看到被告時,被告已經撞到樹叢裡面,我們沒有看到被告如何撞到樹叢的;從接到電話到被告撞到樹叢應該不會超過30分;撞車的地點距離龍水路與赤崁路口約30公尺
警員張賜霖
我們就跟在他後面,距離至少有一百公尺,一開始是這樣,後來他加速,在直行車道開的很快,在派出所前面那段,她過彎就有不穩定的情形,我們還是繼續跟,跟到赤崁路口,因為有一個彎道,我們就看不到她的車,過了彎道之後,就看到事故現場塵土飛揚,就看到她的車子已經衝到草叢裡面了。
被告起步時,我們相距約50公尺左右,我們看到被告車左右搖晃,我們就跟在被告車後面,我們距離被告車有一段距離,案發現場距離邱家有1公里左右,車禍地點150公尺前有一個彎道,我們在距離彎道150公尺的地方,有看到被告開到北向車道上過彎道,我們的車到彎道時,看到前面150公尺處塵土飛揚,我們就猜測,被告已經車禍了;被告當天時速應該是8090公里左右;我們『不想攔下被告』,因為被告的車亂開,我們怕被撞到,因為報案人說他有酒醉的情形,所以我們想要查證;車禍地點距離赤崁路與龍泉路口150公尺;從被告按喇叭看到我們離開到車禍發生約56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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