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4.11.前核三廠展示館館長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這ㄧ個由垃圾、變態、妓女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罪,並在栽贓誣陷我以種種不實誹謗與污辱的同時,恐嚇威脅、欲以暴力處理解決、擺平一切、殺人滅口,且在96.3.28.毆打傷害、殺人未遂後立即不法迫害我以公共危險罪,更在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罪失敗後,再次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罪,並非法拘提、通緝、羈押,且再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罪,更直接再次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罪、直接非法羈押我,且再直接不法迫害我以妨害法庭秩序罪,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要我的命、殺人滅口,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後,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詭計、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到底!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ㄧ目暸然,垃圾犯罪集團台灣與所有垃圾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以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殺人滅口到底!
垃圾就是垃圾!
FUCK YOU ALL!
幹!
去死!
95.4.11.慣犯變態李文正利用與聯合其友人我的原生家庭父母尤品富、林青璇共同欺騙我至其住處逞其色慾,台灣並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於李文正詐騙、性侵未遂、強制猥褻、誹謗等等犯行事發我報警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將我當成有罪之人處理、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殺人滅口等等,並聯合李文正之好友邱文雄等人與我的原生家庭作偽證、栽贓誣陷無辜受害的我以種種不實之指控與控訴、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等等,且於96.3.28.邱文雄等人與警察聯合共同以致我於死地毆打傷害無辜受害的我、殺我滅口失敗後,再聯合我的原生家庭、醫療院所、消防人員等等共同不法迫害我以公共危險罪等等,並在合併誣告與公共危險罪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罪失敗後,再次合併公共危險罪與誣告罪,且以毆打傷害我之邱文雄等人名義直接『弄』一個誣告罪給我,更聯合我的原生家庭與毆打傷害我之警察等人、消防人員、醫療院所做偽證等等,且非法拘提、通緝、羈押等等,繼而並再次聯合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即聯合台灣與所有人共同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社福單位、婦女團體等等,以詐欺、圖利等等之勵馨基金會廖美淑名義共同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罪等等,更以廖美淑之友人周昀昀、二手家具家電業者李家瑋與胡旺霖等人、我的原生家庭、我原生家庭之友人羅助健等人作偽證等等,且再次聯合詐欺、圖利等等之羅助健等人直接再次不法迫害我以竊盜、侵占罪等等,以及,再次聯合二手家具家電業者李家瑋與胡旺霖、我的原生家庭等人作偽證等等,更直接再次非法羈押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並再次聯合我的原生家庭父母尤品富、林青璇直接不法迫害我以妨害法庭秩序等罪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說謊造假、枉法裁決、越權受理、濫權追訴、凌虐、欺壓、違法行刑、廢弛職務、瀆職、圖利、接受關說與受賄、誣告、肇事遺棄、傷害、重傷害、殺人、聚眾鬥毆、脫逃、藏匿人犯、妨害秩序、妨害風化、偽造變造公文、偽造變造私文書、公文不實登載、行使偽造變造與登載不實之文書、恐嚇、非法侵入住居、違法搜索、公然侮辱、誹謗、妨害信用、妨害自由、妨害名譽、侵犯隱私、妨害秘密、妨害書信秘密、洩密、竊盜、竊佔、搶奪、強盜、竊佔、竊取、侵佔、詐欺、背信、強制、強暴、恐嚇危害安全、不法侵入、脅迫、擄人勒贖、毀損文書、侵害債權、毀損器物、說謊欺騙、偽造文書、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毀棄損壞、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變造文書、變造證據、隱匿證據、使用偽造與變造之證據、串證說謊、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證、教唆做偽證、四處打點、收買、賄絡、拉攏、結盟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枉法、濫權、違法、亂綱、知法、懂法、玩法、犯法、目無王法與法紀、亂用與濫用法條和職權、顛倒是非與黑白、踐踏正義與真理、敗壞法典法紀與道德倫理、破壞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危害社會與世界、漠視人權、擾民、欺民、害民、傷民、殺民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包庇袒護、縱容色情、暴力、黑金、殺人等等所有犯罪、扭曲、造假、說謊、合理、合法化垃圾犯罪集團台灣與所有垃圾之惡劣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替變態、施暴者、殺人犯、詐欺犯、貪官污吏等等所有犯罪者脫罪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恐嚇、威脅、騷擾、挑倖、叫囂、辱罵、非法竊聽、非法跟蹤、非法拘提、非法通緝、非法羈押、侮辱、誹謗、罵人、施暴、打人、殺人、擄人、綁架、虐待、欺凌、強暴、脅迫、監控、聚眾鬥毆、堵人、嘲笑、譏諷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以種種『妖術』、『作法』、『施咒』、『擺陣』謀害與殘殺無辜受害的我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殺人滅口等等,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詭計進行、直接強行逕自與自行非法完成台灣與所有人聯合策劃之陰謀與詭計、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要我的命、殺人滅口、合併所有案件、栽贓誣陷我以精神異常、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枉法裁決與重判、將我永遠關於監獄中、永遠與外界隔絕、永遠無法說話、殺我於牢中等等,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後,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詭計、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垃圾犯罪集團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到底!
再者,在台灣與所有人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早已密謀策畫好之陰謀與詭計進行、由台北地方法院不法迫害我以竊盜等罪之陳雯珊直接再次故意非法通緝我、以羅助健之名義於101.1.4.直接再次故意不法迫害與謀殺我以竊盜等罪、直接於101.1.4.再次故意非法羈押我等等(見垃圾犯罪集團13),且由士林地檢署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直接依計劃說謊造假、不法迫害與謀殺我以竊盜等罪、非法聲押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一再叫囂、質問我是否於100.3.14.在高雄高等法院大聲叫罵、且我全然不予理會、更由士林地方法院依計畫直接非法羈押我等等後,再由高雄地檢署依計畫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由承辦高雄高等法院施柏宏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詭計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誣告我以妨害法庭秩序罪等等之高雄地檢署黃雯麗(見垃圾犯罪集團2、5),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計畫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我之全然無辜受害、高雄高等法院施柏宏聯合高檢檢察官ㄧ再不帶全部卷宗開庭、逕自一再將開庭通知寄予我的原生家庭、不寄開庭通知予我、栽贓誣陷我以精神異常、自行與強行指派義務辯護律師郭國益以依計畫聯合共同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聯合義務辯護律師郭國益不與我聯絡且不閱卷與不帶任何卷宗開庭更逕自一再與我的原生家庭聯絡、不准我替自己辯護、強迫我接受其所指派之義務辯護律師郭國益以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策劃之陰謀與詭計進行、故意惡劣對我施暴、逕自以我之名義自行開庭、ㄧ再打斷與剝奪我說話與行動之自由與權利、ㄧ再叫囂恐嚇與威脅、栽贓誣陷與誣告我以妨害法庭秩序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他自己與所有人脫罪、心虛於100.9.7.調職以卸責脫罪、故意將案件交由高雄高等法院曾逸誠繼續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高雄高等法院曾逸誠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詭計繼續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全然視而不見我於100.9.27再撰狀至高雄高等法院拒絕高雄高等法院所指派之義務辯護律師郭國益之狀子等等的情況下,高雄地檢署黃雯麗除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計劃直接以『輔佐人』稱其共犯我的原生家庭父母、栽贓誣陷我以精神異常、一再對我叫囂、恐嚇威脅、關閉偵查庭之螢幕不讓我觀看等等以依計畫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與妨害法庭秩序等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垃圾犯罪集團台灣首腦馬英九和身為垃圾的他自己與所有犯罪垃圾脫罪、至無辜受害的我於死地、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到底等等之外,更依計劃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枉法濫權、說謊造假、捏造與事實不符之情事、濫權追訴等等將我以違反法庭秩序罪起訴,且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不寄起訴書予我等等,更由高雄地方法院依計畫繼續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不寄開庭通知予我、逕自自行將開庭通知寄予聯合台灣與所有人共同違法犯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我的原生家庭、逕自聯合我的原生家庭自行開庭等等,並在我未於財團法人台灣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做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栽贓誣陷我以精神異常之所謂精神鑑定、更拒做的情況下,由財團法人台灣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依計劃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自行說謊造假、偽造文書、逕自捏造所謂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等等,且於101年4月23日將其說謊造假偽造之精神鑑定書送至高雄高等法院等等,以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計畫進行、栽贓誣陷我以精神異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垃圾犯罪集團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到底等等,更再由依計畫不寄開庭通知予我、不讓我出庭、逕自聯合我的原生家庭開庭、只行準備程序、不行審理庭等等之高雄地方法院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於101年4月24日直接判決、枉法裁決、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妨害法庭秩序罪、不寄判決書予我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依計畫直接非法逕自進行與完成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密謀與策劃之陰謀與詭計、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垃圾犯罪集團台灣首腦馬英九和身為垃圾的他自己與所有犯罪垃圾脫罪、至無辜受害的我於死地、殺人滅口到底等等,繼而並由高雄高等法院曾逸誠聯合與其自行指派之義務辯護律師郭國益依計畫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在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密謀與策劃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之陰謀與詭計部屬完成後,共同『自導自演』、串證說謊與造假、於101.6.5.自行逕自解除義務辯護律師ㄧ職等等,且在高雄地方法院不法迫害我以妨害法庭秩序罪,以及,在我未出席台灣蓄意惡意執意由台北地方法院與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共同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竊盜與侵占等罪之101.3.22審理庭、101.3.20.準備程序庭等等後,由士林地方法院張嘉芬依計劃再次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聯合我的原生家庭共同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強迫我出席其於101.4.27.所安排之唯一準備程序庭等等,並依計畫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安排於101.6.28直接進行審理等等,且由台北地方法院陳雯珊依計畫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再次非法通緝我等等,更由高雄高等法院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之曾逸誠依計畫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安排於101.7.2.進行準備程序等等,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依台灣與所有人早已聯合策劃安排好之陰謀與詭計進行、非法強行與強制進行台灣與所有人聯合策劃之陰謀與軌計、更依計劃非法直接強行逕自與自行完成台灣與所有人聯合策劃之陰謀與軌計、合併所有案件、非法綁架、擄人、施暴、緝拿無辜受害的我、非法羈押無辜受害的我、強押無辜受害的我開庭、由台北地方法院檢股於101.6.28.士林地方法院育股開庭前以非法通緝之名義非法羈押無辜受害的我、強押我於101.6.28.至士林地方法院開庭、強押我於101.7.2.至高雄高等法院開庭、直接枉法裁決與重判、栽贓誣陷我以精神異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讓我直接由被告轉為受刑人、將我永遠與外界隔絕、讓我永遠無法說話、將我永遠關於監獄中、直接謀殺我於牢中、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等等徹底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垃圾犯罪集團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非法強制完成台灣和所有人早已聯合密謀與部署之陰謀與軌計、『圓』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密謀與捏造之陰謀與謊言、至無辜受害的我於死地、殺人滅口到底等等,且在士林分局警備隊小隊長王明生依計畫說謊欺騙欲以台北地方法院非法通緝我之名義將我緝拿歸案失敗後,再由我的原生家庭等人聯合台灣與所有人蓄意惡意執意說謊欺騙以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詭計進行等等,更在我全然不理會我的原生家庭與台灣和所有人、台灣與所有人聯合我的原生家庭以非法通緝之名義非法將我緝拿歸案之計畫失敗後,再由非法通緝我之台北地方法院檢股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於101.7.4.打電話給我、以我所申請之卷內筆錄影本名義說謊欺騙、恐嚇威脅、嘲笑譏諷等等要求我至台北地方法院以依計劃進行等等,並由士林地方法院與高雄高等法院依計畫繼續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將署名予我的文件共同寄予我的原生家庭、不寄予我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計畫枉法濫權、說謊造假、恐嚇威脅、嘲笑譏諷、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詭計進行、聯合我的原生家庭共同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再次非法羈押我、直接強行逕自與自行非法完成台灣與所有人聯合策劃之陰謀與軌計、合併所有案件、枉法裁決與重判、栽贓誣陷我以精神異常、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等罪、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要我的命、殺人滅口等等,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後,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詭計、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垃圾犯罪集團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到底!
更甚者,繼我於100.9.8.、100.9.15.同時致狀垃圾犯罪集團台灣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誣告等罪之台北地方法院檢股與高雄高等法院恆股,要求法官迴避、交付法庭錄音與錄影光碟、附與卷內筆錄影本、保全證據(見垃圾犯罪集團11、12),台灣蓄意惡意執意枉法濫權、說謊造假等等拒絕交付法庭錄音與錄影光碟、保全證據、法官迴避等等,且由台北地方法院蓄意惡意執意於其所交付予我之卷內筆錄影本中遮蓋、隱藏聯合與台灣違法犯罪、不法迫害我之勵馨基金會廖美淑、廖美淑友人周昀昀、二手家具家電業者李家瑋與胡旺霖之資料,並由高雄高等法院恆股蓄意惡意執意全然視而不見、置之不理我要求交付卷內筆錄影本之申請等等,台北地方法院與高雄高等法院所拒絕之理由更互相矛盾等等,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掩飾隱瞞台灣聯合串證說謊與造假、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證、教唆做偽證、偽造文書、製作假開庭錄音與錄影光碟、製作假筆錄、製作與偽造假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變造文書、變造證據、隱匿證據、使用偽造與變造之證據、栽贓誣陷、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之事實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枉法濫權、說謊造假、廢弛職務、凌虐欺壓、枉法裁決、公文不實登載、行使偽造變造與登載不實之文書、違法犯罪、傷天害理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在全然毫無證據、更全無相關情事等等的情況下,無中生有、自行逕自捏造與事實截然不符之情事、串證說謊、偽造文書、製作假證據等等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知法、懂法、玩法、犯法、以所謂的法律條文等等包庇袒護變態與所有犯罪垃圾、替變態與所有垃圾脫罪、更以所謂的法律條文等等栽贓誣陷、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亂用與濫用所謂的法律條文包庇袒護垃圾犯罪集團所有垃圾的犯罪行徑與事實、以所謂的法律條文與其職權偽造與事實和常理等等全然不符之情事、玩法律遊戲、鑽法律漏洞、遊走法律邊緣、說謊造假、胡作非為、違法犯罪、傷天害理、欺人、害人、傷人、殺人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軌計進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至我於死地、殺人滅口到底等等,且所有案件的判決書早已依『慣例』寫好,所有案件更全部一律依計劃不調查任何證據、不傳喚任何人,並只要求我出庭、也只需、只待我出庭即可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密謀與策劃之陰謀與軌計強制、強行進行與完成、枉法裁決、結案、重判、謀殺、至我於死地、殺人滅口、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我於101.6.21.再次撰狀台北地方法院檢股、士林地方法院育股與高雄高等法院恆股,要求法官迴避、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附與卷內筆錄影本、保全證據等等(見垃圾犯罪集團15),以及,於100.6.14.再次撰狀要求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開庭再審等等,台北地方法院檢股、士林地方法院育股、高雄高等法院恆股、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並除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全然無視、置之不理等等以依台灣與所有人早已聯合策劃安排好之陰謀與詭計進行、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至我於死地、殺人滅口到底等等之外,並在我未出席士林地方法院育股張嘉芬所安排之101.6.28之審理庭後,由士林地方法院育股、高雄高等法院恆股聯合繼續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將署名予我的文件寄予我的原生家庭、不寄予我等等,且由台北地方法院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謊稱以卷內筆錄影本之名義要求我於101.7.6.至法院等等,以依計畫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將我以非法通緝之名義緝拿歸案、非法羈押無辜受害的我、聯合我的原生家庭等人共同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合併所有案件、栽贓誣陷我以精神異常、枉法裁決與重判、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至無辜受害的我於死地、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殺人滅口、圓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密謀與策劃之陰謀與詭計到底等等,更在我全然不理會、寄出相關狀子並於100.7.12分別撰狀至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高雄高等法院要求台灣將署名予我之文件直接寄予我等等之狀子(見垃圾犯罪集團15)等等後,再由台北地方法院檢股、高雄高等法院恆股、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依計畫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分別將其早已說謊造假、偽造製作完成之駁回我所要求之法官迴避、交付法庭錄音與錄影光碟、保全證據、民事再審等等寄出予我等等,同時由士林地方法院依計畫繼續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全然視而不見、置之不理所有我所撰寫之狀子、不將署名予我之文件寄予我、逕自直接將署名予我的文件寄予我的原生家庭等等,以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依台灣與所有人早已聯合共同策劃與安排好之陰謀與詭計進行、聯合我的原生家庭共同說謊造假、非法強行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密謀策劃之陰謀與軌計進行、非法強制與強行進行台灣與所有人聯合策劃之陰謀與軌計、更依計劃非法直接強行逕自與自行完成台灣與所有人聯合策劃之陰謀與軌計、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栽贓誣陷我以精神異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至我於死地、殺人滅口到底等等,且在台北地方法院檢股、高雄高等法院恆股、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依計劃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再次枉法濫權、說謊造假等等駁回我所要求之法官迴避、交付法庭錄音與錄影光碟、保全證據、民事再審等等申請的同時,由高雄高等法院依計劃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將其聯合與其所強行逕自委派之義務辯護律師郭國益『自導自演』、說謊造假、自行解除義務辯護律師ㄧ職等等之函文寄出予我等等,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在其聯合律師郭國益『自導自演』於101.5.11.『始』『閱卷』、再於101.6.5.說謊造假自行逕自解除義務辯護律師ㄧ職、將所謂『閱卷』之卷宗歸還法院等等,以及,在我已一再清楚表明並於101.7.12再撰狀至法院要求將署名予我之文件直接寄予我與不准寄予我的原生家庭等等後,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計畫詐欺、圖利、發函要求我支付卷宗內筆錄影本之費用、將該函文寄予我的同時繼續將函文寄予聯合與台灣和所有人共同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我的原生家庭、繼續直接以「輔佐人」稱其共犯我的原生家庭、繼續直接栽贓誣陷我以精神異常、不讓我拿到任何卷宗資料等等,台北地方法院檢股更在其於101.2.2.之第3次準備程序中自行逕自安排義務辯護律師以聯合與其依計劃共同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等等,以及,其所自行指派與強迫接受之義務辯護律師從未與我聯繫、我亦從未看到其所指派之義務辯護律師所閱出之卷宗或攜帶卷宗到庭與閱卷、台北地方法院更未出示任何函文告知其於聯合與其自行指派共同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等等後已逕自解除義務辯護律師ㄧ職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計畫再次以相同理由枉法濫權、說謊造假拒絕我要求交付法庭錄音與錄影光碟之申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凾。受文者:被告尤薇雅女士。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
旨:台端聲請交付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法庭錄音光碟乙節,經核與刑事
訴訟法第33條之規定不符,所請無從准許,請查照。說明:ㄧ、復台端101年6
月21日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台端並未選任辯護人,
前開聲請於法不符,所請礙難准許。正本:被告尤薇雅女士。院長吳水木、法官
陳雯珊決行。」。
以下為台北地方法院何俏美、姚水文、江春瑩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計畫枉法濫權、說謊造假等等駁回我要求法官迴避申請之裁定: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27號。聲請人尤薇雅…。上列
聲請人因侵佔等案件(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
下:主文 聲請駁回。理由:ㄧ、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二、按
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ㄧ者為
限。再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
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其詢問方法有所不
滿,不能指為偏頗之虞,最高法院著有18年抗字第149號判例可資參照;而刑事
訴訟法第18條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
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以使人疑其將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
言;又該條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以ㄧ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
合理觀點,對於該承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
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於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為之。
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
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
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
之進行與否,乃謂有偏頗之虞,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著有70年台抗字第17
號判例、79年台抗字第318號判例可參。三、聲請人即被告尤薇雅(下稱聲請人)
被訴侵占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而現承審上開案件之審判長李桂英法官及受命法官陳雯珊法
官,經核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列各款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係稱:台灣這
是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非常清楚知曉自己所有的垃圾犯罪心態、
行徑與事實云云,惟查,聲請人所認承審法官應與迴避之理由,無非出於其自己
主觀之判斷,是聲請人以上皆理由認承審法官應與迴避ㄧ節,毫無理由。聲請人
復未能提出任何具體之事證,足認承審法官有偏頗之虞,亦難認承審法官於該案
訴訟上之指揮,已達以ㄧ般通常之人所有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審法官能否為
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之程度。此外查無其他證據,足證承審法官能否為公
平之裁判,足證承審法官與聲請人有何故舊恩怨等客觀上足認有偏頗之虞之情事。
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法官何俏美、法官姚水文、
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北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黃傳潁。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以下為台北地方法院李桂英、楊千慧、陳雯珊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計畫枉法濫權、說謊造假等等駁回我要求保全證據申請之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全字第16號。聲請人即被告尤薇
雅……。上列聲請人因犯竊盜等案件,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
駁回。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請求保全證據狀影本所載。二、按所謂證
據保全,係指預定提出供調查之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藏匿或礙難使用之虞
時,基於發現事實與保障被告防禦及答辯權之目的,而依訴訟之程度,允許告訴
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自訴人或檢察官向法院提出保全證據之聲請,
此為防止證據滅失或發生礙難使用情形之預防措施。是證據之保全,僅限於該證
據與待證事實具有事實上之關連性,並有湮滅、偽造、變造、藏匿或礙難使用之
虞時,始得為之,挼無此類情形,則非證據保全之範疇,法院應依同法第219條
之4第4項前段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又聲請保全證據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情概要。二、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四、
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前項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5第
2項、第3項訂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尤薇雅聲請保全自民國95
年4月11日 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迄今之所有證據,然並未具體表明應保全之
證據為何且與本案有何關聯及釋明如不予以保全,則證據有何湮滅、偽造、變造、
隱匿或有礙難使用之虞,難認有何保全證據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
國101年6月21日。刑事第八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法官楊千慧、法官陳雯
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1
年6月22日 。」
以下為高雄高等法院周賢銳、洪碩垣、曾逸誠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計畫枉法濫權、說謊造假等等駁回我要求保全證據申請之函文: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函。受文者:尤薇雅君。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壹
年柒月陸日 發文。發文字號雄分院刑恆99上更(一)241字第11198號。…。
主旨:台端於101年6月21日具狀請求保全證據之聲請內容,本院前業於100
年9月26日 以100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台端所請難於准許,
請查照。說明:ㄧ、覆台端101年6月21日請求保全證據狀。二、檢附本院
100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正本1份供參酌。正本:尤薇雅君。院長黃金石、
庭長周賢銳決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21號。
聲請人即被告尤薇雅…。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等案件(99年度上更(一)
字第241號),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聲
請駁回。理由:ㄧ、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尤薇雅因誣告案件,現由鈞院以
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審理中,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291條之4第1項規定,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全證據。(一)案情概要:
自民國95年4月11日 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後,聲請人報警起,台灣明知事
實真相與聲請人之無辜受害,扭曲事實、替罪犯脫罪,且無所不用其極欲置無
辜受害的聲請人於死,不法迫害聲請人,蓄意、惡意、執意傷天害理。(二)
保全之證據及方法:自95年4月11日 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迄今之所有證據,
應由無辜受害的聲請人保全之。(三)依前開證據應證事實:台灣明知事實真
相的情況下,扭曲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替犯罪者脫罪。(四)保全之
理由:以免所有呈現事實真相之證據全部被台灣蓄意惡意執意破壞、毀損、湮
滅殆盡。」,爰聲請保全證據等語。二、經查:(一)按「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
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
法院或受命法官未保全證據處分。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詢問人住居地或
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該條項立法理由為「案件於第一審之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基於發現真實與保障
被告防禦及答辯權,亦應負與被告或辯護人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之權利,
至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後,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者,則於審判期日聲請法院調查
證據已足。若遇有急迫情形時,則許被告或辯護人得逕向受詢問人住居地或證
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爰參考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2項及日本刑
事訴訟法179條第1項之規定,增定本條第1項,以資適用。」是依本條項之
規定,案件於第一審法院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被告或辯護人始有向該管第一審
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之權利,如於第一審法院第一次審判期日後或於第二審法院
審理程序中,自無該條項之適用。(二)本院審理聲請人尤薇雅所涉案件,係
屬第二審法院審判程序,且上開誣告案件,前經第一審法院於98年2月10日
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8年4月29日 以98年上訴字第398
號駁回被告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99年11月11日 撤銷本院判決發回更審,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未於第一審法院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聲請保全證據,遲至第二審本院更審時,始於100年9月15日具狀為之,
揆諸上開規定及立法理由,自屬於法不合。(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請求保全
證據於法有違,且性質上屬不得補正之事項,所請難於准許,應予駁回。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6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法官洪碩垣、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
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書記官魏文常。」
以下為高雄高等法院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將我要求法官迴避之申請ㄧ事交予於誣告一審依計劃枉法濫權、說謊造假等等將案件枉法裁決、非法羈押無辜受害的我、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現已升官調職至高雄高等法院等等之石家禎,石家禎等人並在明知所有事實真相、高雄高等法院原承審法官施柏宏依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密謀與策劃之陰謀與詭計故意不將署名予我之文件寄予我、逕自一再將文件寄予我的原生家庭、栽贓誣陷我以精神異常、聯合立庭檢察官不帶卷宗到庭、ㄧ再打斷我說話與行動之自由與權利、ㄧ再叫囂恐嚇與威脅、逕自委派義務辯護律師郭國益以聯合共同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義務辯護律師郭國益依計畫逕自與我原生家庭連繫和不與我聯繫與不閱卷和攜帶任何卷宗到庭、強迫我接受其所指派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之義務辯護律師、不准我替我自己辯護、聯合所有人惡劣對我施暴、誣告我以違反法庭秩序罪、心虛調職卸責脫罪、接手承辦之曾逸誠繼續依計畫聯合台灣與所有人共同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視而不見與置之不理我於100.9.7.再撰狀至法院拒絕義務辯護律師郭國益之狀子、聯合與律師郭國益共同『自導自演』與說謊造假等等逕自解除義務辯護律師ㄧ職等等、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聯合台灣與所有人共同不法迫害與謀殺我之陰謀與詭計早已被我識破揭穿、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心虛要求法院找其他醫院做精神鑑定以依計畫繼續栽贓誣陷我以精神異常等等替台灣與所有人和他們自己脫罪、我未於101年2月16日在財團法人台灣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做精神鑑定等等,以及,高雄高等法院曾逸誠在我未告知關於台大、北醫、榮總等等醫院之就診紀錄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台灣與所有人早已聯合共同密謀與策劃之陰謀與詭計自行與逕自調閱聯合台灣與所有人共同不法迫害與謀殺我之所有相關醫療院所製作之假病歷與資料等等,依計劃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臺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等等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開心得意的依計畫與『慣例』枉法濫權、說謊造假等等駁回我要求法官迴避申請之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41號。聲請人即被告尤薇
雅…。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聲
請駁回。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垃圾犯罪集團1-14已清楚載明事由,後續部
份由台灣這ㄧ個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自行列印,我會檢
查,且台灣這ㄧ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非常清楚知曉自己本身所有的
垃圾犯罪心態、行徑與事實,卓實不需贅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
規定,要求垃圾犯罪集團之高雄高等法院周賢銳、曾逸誠迴避云云。二、按刑
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之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ㄧ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
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
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
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再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
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
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未有偏
頗之於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18號判例意旨參照)。三、
經查:(一)聲請人即被告尤薇雅(下稱聲請人)涉犯誣告案件,經台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禎字第147號提起公訴。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以97年度訴字第3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
以98年度上訴字第398號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以99年度台上字第7089號判決撤銷本院判決,並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乃
於民國99年11月29日 分案為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由恆股施法官
擔任受命法官承辦本案(審判長為周賢銳庭長),施法官於99年12月28日 招
開第1次準備程序庭,聲請人並未到庭;施法官於100年1月17日召開第2
次準備程序庭,聲起人亦未到庭;施法官於100年2月14日召開第3次準備
程序庭,聲請人亦未到庭;施法官於100年3月14日召開第4次準備程序庭,
聲請人雖有到庭,惟聲請人於訴訟進行中,多次違反施法官(受命法官)所發
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庭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嗣合議庭依職權指
定郭律師擔任聲請人之辯護人,施法官復於100年5月9日召開第5次準備程
序,聲請人即郭律師均有到庭,惟聲請人於訴訟進行中,致妨害法庭執行職務,
經制止不聽之行為;合議庭認聲請人上開行為,涉犯法院組織法第95條妨害法庭
秩序罪嫌,乃依職權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禎字第22592號提起公訴,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1年4
月24日以100年度檢字第674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等情,有上開起訴
書、判決書、準備程序筆錄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二)
合議庭鑑於聲請人精神狀態不佳,乃於100年7月15日函請台北榮民總醫院鑑定
聲請人之精神狀態。嗣因法官職務調動,本案由曾逸誠法官擔任受命法官,於100
年9月7日 接辦(審判長仍為周賢銳庭長),曾逸誠法官接辦後,台北榮民總醫院
於100年8月13日函覆本院,聲請人未於100年8月23日到院鑑定。合議庭乃
於100年9月23日函請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鑑定聲請人之精神狀態,然台北醫
學大學附設醫院於100年11月9日函復本院,建請將聲請人轉送第三者醫院或公
立醫院進行鑑定。合議庭再於100年11月22日函請台北榮民總醫院鑑定聲請人
之精神狀態,台北榮民總醫院於101年1月18日函覆本院,聲請人未於101年1
月10日到院鑑定。合議庭復於101年2月16日 函請財團法人台灣省立高雄仁愛
之家附設慈惠醫院於101年4月23日檢送精神鑑定報告書函覆本院。嗣曾逸誠法
官於101年5月11日責由書記官電請指定辯護人郭律師閱卷,郭律師於101年6
月5日具狀懇辭指定辯護人職務,曾逸誠法官於101年7月2日召開準備程序庭,
然聲請人並未到庭等情,施有上開醫院函文、精神鑑定報告書、郭律師聲請狀及
準備程序筆錄附卷足憑。(三)綜上,足認曾逸誠法官、周賢銳庭長及所屬合議庭,
對於聲請人涉犯誣告案件之訴訟指揮及進行,均係本於職權之適法行使,既未逾
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據指為違法或失當。綜據上述,聲請人認
其所涉犯之誣告案件,倘再由曾逸誠法官、周賢銳庭長及所屬合議庭審理,難期
可為公正客觀之審理,足認渠等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云云,顯係其主觀之臆測,
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
由,自應予以駁回。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地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
年7月4日 。刑事第六法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石家楨、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
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
年7月4日 。書記官梁雅華。」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