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 星期一

垃圾犯罪集團15-2



試問,事發時,龍水派出所的員警一直都在現場,但是為何我全身出現被毆打的傷?而更怎麼會有所謂的119求助電話?


試問,一個身上未帶電話的我,我不可能打電話,那麼,誰打的119求救電話?


試問,既然警察從頭到尾都在現場,為何會出現一通所謂的119求救電話?


試問,警察在處理事件時,也都是打119求救的嗎?119不是一般民眾的求救電話嗎?警察會需要打119嗎?而警察都是這樣處理事情的嗎?


試問,為何在邱政均笑著的威脅我說:「你等著!」之後,警察會如此快速的出現?邱政均為何會有著如此的笑容?而一直跟在我車後的龍水派出所警員更未何要隱瞞我被毆打的事情!


試問,龍水派出所的警員他們要如何解釋邱政均之父邱文雄至派出所替李文正關說一事?


試問,邱政均要如何解釋他作偽證的事實?


試問,全程目睹一切經過的警察,他們要如何解釋事發當晚的一切,以及我身上被毆打的傷?


試問,警察要如何解釋,當晚我所聽到的「你去檢舉幹麻!!」,以及,「不要理她,她在裝的!怕她幹麻,反正我們有拍照,怕她喔!」?


試問,一個受傷的我,一個由警察陪同到醫院的我,為何在我清醒後,身邊沒有任何警察?我為何會單獨在醫院中?而在醫院裡,我也不需掛號便可直接抽血,且有護士幫我上藥?試問,為何會如此?而當我醒來想離開醫院時,護士也未阻止我,更不理會我,只逕自做著自己的事情?


試問,一個身上未帶任何證件的我,警察怎麼會知道我是誰?


試問,為何整件事情只單純的只以酒駕?但卻隱瞞我被毆打的事實?


試問,事發當晚,我沒有任何證件在身上,我所開的車也不是我的車,那麼,警察從何得知我的身分?更是能如此快速的處理我的案件?


試問,在警察所拍攝的錄影帶中,一個從頭到尾只能虛弱的躺在鐵床上的我,一個已經昏迷的我,為何在警察的報告中會出現:我在現場哭鬧,且拒絕做吹氣酒測?

試問,對於一個頭部明顯受傷的人,對於一個頭破血流的人,一個有常識的警察,怎麼可能會要求他做吹氣酒測?一個頭部受傷的患者,最忌諱的便是吹氣,因為那極有可能會造成腦溢血或是血漿往上衝,試問,為何在那份報告裡會出現如此異於常理的字句?


試問,警察憑什麼銬我手銬?憑什麼將手銬銬在一個已經昏迷的我手上?


試問,警察要如何解釋這一切?


試問,先前警察處理李文正強行猥褻的案件時,拖了將近1個月的時間,若非我與家人去檢舉,警察不知道要拖延至何時,而在我檢舉之後,案子當天竟便馬上神速的移送至地檢署!!然而,這一次,警察竟然能如此快速的處理此一案件前後只花了3天便來回屏東地檢署,試問,這意味著什麼?而警察要如何解釋這一切?


試問,事發至今已經2個禮拜了,為何面對我與家人們的詢問時,恆春地區的警察不僅不願意出面說明整件事情,更是互相包庇與袒護的不願意將當晚的警察名字說出?


試問,對於這一切的種種,警察要如何解釋?更又能如何推卸責任?


試問,為何明明有警察在我身邊,但我卻從原本的毫髮無傷且意識清醒,變成頭破血流,全身被毆打,甚至昏迷且失憶?


試問,對於這一切的種種,警察要如何解釋?更又能如何推卸責任?


試問,這一切會不會太過於醜陋?


試問,龍水派出所的警察為何遲遲不願出面說明一切?而恆春分局的警員們更為何要袒護他們?


試問,96327晚上,到底是警察因為我去檢舉一事而趁機打我,並拉我的頭去撞擋風玻璃,導致我失憶昏迷?或者是,邱文雄等人趁機毆打我,而警察允許他們如此傷害我,並在一旁觀看?還是,警察們與邱文雄等人聯合一起傷害我???


試問,這一切會不會太過於醜陋?而這一群毆打我的人會不會太過於殘忍?我是一個手無縛雞之力的柔弱女子,但他們卻如此殘忍的對待我!不只毆打的我全身是傷,失去記憶,更是在事後的日子裡,感覺頭昏、想吐,全身不停的發抖,身體明明微微發燒,但卻感覺冷與昏眩!


試問,這一切會不會太過於殘忍?太過於醜陋?


95411,李文正變態的利用我傷悲失去舅舅的傷痛而對我強行猥褻後,我已經幾乎崩潰,而在這1年的訴訟期間,我經歷多少的事情,承受多少的事情,受了多少的委曲,流下了多少的淚水,而現在,我竟然被打成如此?!有警察在一旁,我竟然還會被打成如此?!


這一切會不會太過份、太殘忍、太醜陋了!!!!!


而我,一個最是無辜的受害者,我會不會承受太多、太多、太多、太多、太多了……


並非我強迫李文正對我強行猥褻;並非我強迫邱文雄等人替李文正出面關說;並非我強迫警察拖延案件;並非我強迫所有的警政單位與檢調單位接受關說;且在訴訟過程中說謊與作偽證,而我為何不能去檢舉?在我隱忍了將近1年後,我為何不能去檢舉?若是沒有做錯事情,為什麼要如此害怕我去檢舉的行為?為什麼反應要如此大!為什麼要如此反彈?


試問,警察要如何解釋這一切?更又能如何推卸責任?


情緒不穩酒駕是我的錯,而我願意為我失控的行為負責,然而,為何毆打我?為何將我打成如此?為何?為何?為何?為何?為何?為何?


而我之所以會情緒不穩,之所以會需要心理專業的幫助又是因為什麼?難道這一群人不需要負責嗎?若不是因為我受了太多、太大的傷害與委屈,我會這樣嗎?


為何毆打我?為何將我打成如此?為何?為何?為何?為何?為何?為何?


這一切會不會太過於殘忍?會不會太過於醜陋?


而這一群人到底還是不是人?


而這個社會到底還有沒有王法?


這個社會到底還有沒有公理?


這個社會到底還有沒有正義?……


到底還有沒有王法阿!!!!!!!!!


而既然警察心虛的不願出面說明一切,更是互相包庇袒護拒絕將當晚的警察姓名說出,那麼,請您們幫我,幫我找出當晚的警察姓名,以及當晚所發生的一切事實經過!!


請幫我,而請不要再包庇袒護了,因為若是再繼續包庇下去的話,下一次,我可能就沒有這麼幸運了……下一次,可能就不再只是單純的傷害與瀆職了,下一次,可能會是命案……下一次,我的生命可能不保了……而夠了,真的是夠了,這一切種種的醜陋,真的是夠了……


請幫我,幫我找出當晚的警察姓名,以及當晚所發生的一切事實經過!!


總統府



副總統

Tuesday, April 17, 2007 10:26:22 AM
副總統信箱25033
敬啟者:本府「副總統信箱」接獲民眾來信,事屬 貴管,敬請 酌處逕覆,至紉公誼。副總統辦公室 2007.04.17親愛的朋友:您好!謝謝來信,您所陳恆春分局警察瀆職與疑似傷害的問題,我們非常關心,已將來信移請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希望能在合法、適情的情況之下,提供相關協助並為您說明釋疑。
祝福您 順心如意  副總統辦公室 2007.04.17
行政院
Sunday, April 08, 2007 5:55:55 PM


內政部
Sunday, April 08, 2007
Monday, April 09, 2007 6:01:50 PM















































Tuesday, April 10, 2007 9:40:11 AM






































Friday, April 13, 2007 5:20:33 PM








尤小姐您好:您於9649,寄給內政部部長的電子郵件,經轉交本分局處理,茲答復如下:有關台端陳述96327晚上12點左右,我由南灣朋友的店中喝的醉醉的開車回家,快到我家中時,經過了邱文雄家,而無法控制情緒的,我開始猛按喇叭,邱文雄報警處理,這時邱文雄之子邱政均走出來,朝向在車上的我說:「妳不要走,妳就不要走,留在這裡」,而這時,我便看到警車出現在我後方,驚嚇之餘,我便趕緊開車離開,而警車緊跟在我後方。開沒多遠,前方出現一個右側大轉彎,我因為剎車不及,轉不過去便趕緊將方向盤往左邊打,結果撞進了左側的樹林裡。當時撞進樹林意識感覺沒有受傷,更是清楚的試著想將車子倒退出樹林裡,但是試了23遍後,車子怎麼樣也動不了,車子完全卡在樹林裡,經由警方處理。在清醒之後,竟然頭破血流,全身多處淤傷?質疑身上淤傷從何而來?而一直在事發現場,且目睹一切事發經過的龍水派出所警員,他們要如何解釋?若只是單純的酒駕車禍,為何我身上完全沒有撞傷? 但卻全身都是被毆打的傷?然而對這一次酒駕車禍案件,警察竟然能如此快速處理,前後只花了3天即完成移送屏東地檢署,試問,這意味著什麼?而警察要如何解釋這一切?質疑96327晚上,所受傷是警察因為曾經檢舉警察一事而趁機毆打妳,並拉妳的頭去撞擋風玻璃,導致失憶昏迷?或者是,邱文雄等人事發時是否在場趁機毆打妳,而警察是否允許他們如此傷害妳,並在一旁觀看?還是警察們與邱文雄等人聯合起來一起傷害妳?本案目前由本分局查處中,俟查明後再行復知台端。承辦單位: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承辦人:尤順隆。聯絡電話:08-8897730

處理情形 : 尤小姐您好:您於9648寄給內政部部長的電子郵件,經本部警政署轉交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處理,茲答復如下:有關台端陳述96327晚上12點左右,我由南灣朋友的店中喝的醉醉的開車回家,快到我家中時,經過了邱文雄家,而無法控制情緒的,我開始猛按喇叭,邱文雄報警處理,這時邱文雄之邱政均走出來,朝向在車上的我說:「妳不要走,妳就不要走,留在這裡」,而這時,我便看到警車出現在我後方,驚嚇之餘,我便趕緊開車離開,而警車緊跟在我後方。開沒多遠,前方出現一個右側大轉彎,我因為剎車不及,轉不過去便趕緊將方向盤往左邊打,結果撞進了左側的樹林裡。當時撞進樹林意識感覺沒有受傷,更是清楚的試著想將車子倒退出樹林裡,但是試了23遍後,車子怎麼樣也動不了,車子完全卡在樹林裡,經由警方處理。在清醒之後,竟然頭破血流,全身多處淤傷?質疑身上淤傷從何而來?而一直在事發現場,且目睹一切事發經過的龍水派出所警員,他們要如何解釋?若只是單純的酒駕車禍,為何我身上完全沒有撞傷? 但卻全身都是被毆打的傷?然而對這一次酒駕車禍案件,警察竟然能如此快速處理,前後只花了3天即完成移送屏東地檢署,試問,這意味著什麼?而警察要如何解釋這一切?質疑96327晚上,所受傷是警察因為曾經檢舉警察一事而趁機毆打妳,並拉妳的頭去撞擋風玻璃,導致失憶昏迷?或者是,邱文雄等人事發時是否在場趁機毆打妳,而警察是否允許他們如此傷害妳,並在一旁觀看?還是警察們與邱文雄等人聯合起來一起傷害妳?本案目前由本分局查處中,俟查明後再行復知台端。承辦人:尤順隆  聯絡電話:08-889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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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小姐您好:您於9649,寄給內政部部長的電子郵件,經交由本部警政署轉交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您來函所陳指本分局龍水派出所員警涉瀆職與疑似傷害案,經查台端96328010分,駕自小客VT-7776在屏東縣恆春鎮龍水里龍泉路202號邱文雄宅前叫罵亂按喇叭妨害安寧,經邱文雄打電話報警處理,在員警抵達現場時您見警即加速離去,員警顧及安全隨行在後並保持100公尺距,待行至寬敞段路段再予檢查,您因驚慌車輛失控撞入龍泉路318號前樹叢中發生車禍受傷,時間96328030分左右,員警見狀立即通知分局勤務中心調派119救護車及交安組到場救護及處理,車禍現場距離邱文雄住宅約1公里,邱員及家人均不在現場,因您幾度試圖將卡在樹林車輛倒出,員警在場警戒並未接近妳。並無您質疑警察趁機毆打,並拉妳的頭去撞擋風玻璃,導致失憶昏迷?或者是邱文雄等人事發時是否在場趁機毆打妳,而警察是否允許他們如此傷害妳,並在一旁觀看?還是警察們與邱文雄等人聯合起來一起傷害妳等事實。作上述過程說明。在救護車抵達時您自行下車門,在送恆春醫院並未昏當時因在場哭鬧無法實施吹氣酒測,經員警遂請醫護人員抽血檢測酒精值,測試值達180 MG/DL,換算吹氣值為0.9 MG/DL,該案目前由本分局交安組調查偵辦中,尚未函送屏東地檢署,本分局員警一切依法處理並無疏失之處,在信中所指質疑警方不是之處,盡屬不確定說詞,全為推測、聯想所構成之情節,毫無具體實證,請 台端經警詳述案發及處理過程后,勿就同一案件不斷質疑影響分局運作。感謝不吝指教,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承辦單位: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 承辦人:尤順隆 聯絡電話:08-8897730
警政署

Wednesday, April 11, 2007 3:55:15 PM
復署長信箱編號:960hh1004
尤小姐您好:您於96411,寄給警政署署長的電子郵件,經屏東縣
警察局轉交恆春分局處理,茲答復如下:有關台端於96327晚上12點左右,由南灣朋友的店中喝的醉醉的開車回家,快到住家時,經過了邱文雄家,而無法控制情緒的,開始猛按喇叭,邱文雄報警處理,這時邱文雄之子邱政均走出來,朝向在車上的我說:「妳不要走,妳就不要走,留在這裡」,而這時,我便看到警車出現在我後方,驚嚇之餘,我便趕緊開車離開,而警車緊跟在我後方。開沒多遠,前方出現一個右側大轉彎,我因為剎車不及,轉不過去便趕緊將方向盤往左邊打,結果撞進了左側的樹林裡。當時撞進樹林意識感覺沒有受傷,更是清楚的試著想將車子倒退出樹林裡,但是試了23遍後,車子怎麼樣也動不了,車子完全卡在樹林裡,之後經由警方處理。在清醒之後,竟然頭破血流,全身多處淤傷?質疑身上淤傷從何而來?而一直在事發現場,且目睹一切事發經過的龍水派出所警員,他們要如何解釋?若只是單純的酒駕車禍,為何我身上完全沒有撞傷? 但卻全身都是被毆打的傷?然而對這一次酒駕車禍案件,警察竟然能如此快速處理,前後只花了3天即完成移送屏東地檢署,試問,這意味著什麼?要警察要解釋這一切?
 
質疑96327晚上,所受傷是曾經檢舉警察拖延案件而遭警察趁機毆打,並拉妳的頭去撞擋風玻璃,導致失憶昏迷?或者是,邱文雄等人事發時是否在場趁機毆打妳,而警察是否允許他們如此傷害妳,並在一旁觀看?還是警察們與邱文雄等人聯合起來一起傷害妳?關於上述質疑本案目前由本分局查處中,俟查明後再行復知台端。承辦單位: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承辦人:尤順隆聯絡電話:08-8897730
屏東縣政府
Sunday, April 08, 2007
Saturday, April 14, 2007 3:52:13 PM
回覆
親愛的鎮民您好: 本所於96.04.12恆鎮祕字第0960004247號函文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請恆春分局向您說明案情。


以下為97.3.17.97.3.20.我寄至屏東地方法院之刑事上訴理由狀、刑事上訴補充理由狀:


刑事上訴理由狀
案號及股別:  97年度訴字第310        正股      
被告:   尤薇雅              屏東縣恆春鎮福德路16
上訴理由:
1.  申請傳喚之證人:
(1)      恆春省立旅遊醫院醫生、護士:張德華、張鳳珍、曾玲蓉。
(2)      恆春戴外科醫生:戴鐵雄。
(3)      恆春基督教醫院醫生:范正彥。
(4)      恆春龍水派出所警察:張俊霖、周明俊、潘永財、前龍水派出所所長孫振恭。
(5)      恆春分局警察:宋裕生、周俊吉、楊文榮、尤順隆、林育昰、沈逸均、吳育圃、張國儒、局長方朝宗。
(6)      恆春消防局119人員:石川吉、林傳能。
(7)      邱文雄、邱文雄之子邱証鈞、邱文雄之妻蔡麗美(恆春鎮龍泉路220號)、嚴亞中(屏東市華盛街4710樓之2)、李文正(高雄縣鳳山市瑞竹里瑞進路55號)、洪健聰。
(8)      我父親尤品富(恆春鎮福德路16號),以及我弟弟尤亷鑫(恆春鎮福德路16號)。
(9)      高雄汽車保養廠尤榮和。
(10)                台北律師黃達元、屏東律師史雙全、高雄律師楊水柱與黃榮作。
(11)                屏東法院法官陳秀慧、石家楨、胡宴彰、王炳人、莊鎮遠、院長惠
       光霞;高雄高等法院法官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郭雅美、張意
       聰、院長尤三謀。
(12)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王光傑、葉蓉芳、葛光輝、鄭伊鈞、陳俊宏、嚴
       珮珊、蔡榮龍、檢察長洪光煊;高檢署檢察官方娜蓉、檢察長顏大
       和。


2.  申請調查之證據:
(1)      邱文雄住家至我住家的距離,與由邱文雄家--我家附近民家---
      邱文雄家的整圈實際距離。
 2)當晚龍水派出所警員周明俊、張賜麟所辯稱的巡邏地點,即他們出發前往邱文雄家的正確地點,以及上列所有人的通聯記錄。
396.3.27/28 恆春龍水派出所、恆春分局之監視錄影帶。
 4)記載我父母住址的資料。
 596.3.31.恆春分局宋裕生至我家中時所拿的『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不予
      解送人犯報告書』。
 6)邱文雄以『宮女』2字污辱我之錄音光碟。
 796.10.18.96.12.27.之偵訊光碟。
 896.3.27/28恆春龍水派出所、恆春分局、屏東地檢署、屏東地方法院之警
      察、檢察官、法官值班表,與所有貪官污吏之名單。
 9)對所有人測謊。


3.  我於95.4.11.至龍水派出所報警,控告李文正強制猥褻,其友人邱文雄等人明知李文正乃一惡劣慣犯更是素行不良等種種惡行惡跡,數次威脅恐嚇、污辱、誹謗我,而繼邱文雄等人後,李文正又轉向他人請其出面處理欲以錢私了但遭拒。而整個訴訟期間,李文正、邱文雄等人更與執法人員們聯合四處散佈我搞仙人跳、詐欺,以及我如何不三不四等等不實謊言與流言流語,整個案件更在警方、檢調單位、法院有心惡意拖延、造假的情況下,誇張積壓且共同聯合扭曲事實真相,替犯罪者們與自己脫罪,栽贓、陷害、設計無辜受害的我。

  
 李文正的強吻、摸胸臀強制猥褻行為,在警方與檢調單位蓄意有心的拖延、羈押
   長達半年多後,由屏檢葉蓉芳蓄意惡劣的以性騷擾取代強制猥褻起訴【95年度偵
   字第2978號】,而其妨害名譽一案更被檢調單位葉榮芳、陳俊宏等等檢察官造假
   的一而再、再而三的以不起訴處理;嚴亞中妨害名譽誹謗一案【95年度偵字第
   4423號】,屏檢嚴珮珊蓄意惡劣造假的將一個門口掛有民宿招牌、網路亦有資料
   可搜尋的事發地點「墾丁灰面鷲渡假別墅」(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19815號),
   與事發現場有5個人的情況下,以事發現場「僅四、五個少數人在場之密閉空間,
   並非在多數公眾得出入見聞之公開場合」為由不起訴處理,且此案再議後亦被屏
   檢鄭伊鈞有心惡意的以公然污辱取代妨害名譽誹謗罪起訴;邱文雄妨害名譽一案
  95年度偵字第5410號】,在錄音光碟證據清楚明顯的情況下,更一再被檢調單
   位葛光輝等等屏檢、高檢檢察官以及屏地院法官胡宴彰等等惡劣誇張的以『公理』
   2字取代『宮女』2字處理。
   

   整個執法單位,由下至上,由上至下,沒有一個沒有造假,沒有一個沒有積壓拖
延案件,沒有一個沒有包庇袒護、替其脫罪,下至恆春派出所、警局,上至高雄
高等法院。而96.3.28.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警察的毆打傷害事件,更是一
個誇張、惡劣的官官相護、包庇袒護、扭曲事實、顛倒是非黑白與對錯,公然以
執法人員身份行犯罪之實的傷天害理、違法亂紀、枉法濫權、胡作非為、替惡劣
至極的犯罪者們脫罪,栽贓、陷害、設計無辜受害者我的真實惡劣事蹟。


4.  李文正強制猥褻一案,在我多方檢舉申訴後,繼屏檢蔡榮龍的蓄意積壓,由屏檢葉蓉芳於半年多後故意將李文正自承的親吻行為與其自行比出的手部摸胸、臀動作以性騷擾取代強制猥褻起訴,並在筆錄中記載不實之紀錄,摧毀12捲錄音光碟的證據能力,惡意將李文正妨害名譽一案以不起訴處理。屏東地方法院亦同樣拖延案件長達半年多,且其法官王炳人於準備程序時要求李文正與其辯護律師鍾志漢各賠我20萬元,惡劣對我大聲叫罵,強迫我接受私底下的和解,並在我再次拒絕私下收受金錢與私下和解,以及李文正依然拒絕公開道歉只想私下以錢私了後,屏地院竟於96.5.22.的審理時,大門敞開的審理案件與傳喚一堆與案情毫不相干且威脅恐嚇、污辱我之邱文雄等人至法院當庭污辱、毀謗我,替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以及所有不肖執法人員們自己脫罪,而原本欲出庭替李文正作偽證的邱政均,在96.3.28.的毆打傷害事件後,整件毆打傷害事件除被檢警與法院蓄意包裝成車禍受傷之外,邱政均更被刻意有心「指點、保護」的未出席審理,而當李文正一審官司在屏地院法官莊鎮遠最後問:「李文正,你有什麼話說?」,李文正說:「可不可以判我無罪?」,屏地院莊鎮遠說:「你說什麼!」,李文正又再度無恥厚顏的說:「可不可以判我無罪。」後,我贏得一審官司,然,屏地院卻蓄意惡劣重罪輕判的以性騷擾取代李文正親吻、摸胸臀的強制猥褻行為,輕判二個月有期徒刑,且恆春警察竟更蓄意惡劣的拿著一份完全攤開、沒有任何信封包裝的判決書分別至我通訊地址與戶籍地址予我,而在李文正一審官司結束的同時,我竟更同時收到來自於一而再、再而三蓄意惡劣造假將李文正一案不起訴處理的檢調單位再議通知之公文。而當李文正強制猥褻案件於高雄高等法院審理期間,全無悔意且無恥上訴的李文正竟又再次找人私下與我接洽欲以錢私了,但被我堅決拒絕,且原欲再度出庭替李文正作偽證的邱文雄等人亦被「指點、保護」的未出席審理,而在高雄高等法院蓄意惡劣包庇袒護李文正,替其脫罪的將李文正強吻、摸胸臀的強制猥褻行為分開處理,以性騷擾輕判其親吻動作1個月有期徒刑,以及高檢署方娜蓉蓄意惡劣不幫我上訴第3審的同時,屏東地檢署王光傑更在明知執法人員們之種種蓄意惡劣與我並未誣告的情況下,蓄意包庇袒護與造假的將所有加害人、不肖執法人員們的傷害、偽證、瀆職、偽造文書等等案件以不起訴處理,且惡劣將我以誣告罪起訴,而高雄高等法院李文正一案之開庭筆錄更於審後重改與更改,其筆錄記載之內容與實際開庭狀況不同,更是出入極大。


5. 繼李文正強制猥褻事發後,公共危險罪、誣告罪一案,更是明顯經過設計、包裝、
   造假,且檢警、法院於96.3.28.邱文雄等人與警察毆打傷害我的事件發生當天便
   已全部知道事實真相,更全都知道我並未『自行撞入樹林中』、『車禍受傷』、被
   毆打傷害、失憶昏迷等等,以及我並未違反公共危險罪、誣告罪,與如何被陷害、
   設計、栽贓等等,然,繼檢警與法院種種蓄意的惡劣後,法院更在明知我無辜受
   害的情況下,惡意有心安排96.9.3.(屏地院刑事庭審理公共危險罪)、96.9.4.
   (高雄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李文正強制猥褻一案)、96.9.6.(屏地院民事庭審理
   李文正一案),蓄意惡劣給予ㄧ個失憶的我莫大壓力,完全不顧慮我受害之心情
   與感受,更是違背常理與不符情理法,且全無人權可言,而負責審理誣告案件之
   屏東地方法院法官陳秀慧與石家楨更由我手中騙取錄音證據,與在公共危險罪、
   誣告罪聯合共同審理之第一次準備程序後,惡意將我公共危險罪再審之申請駁
   回,並於後續的審理時蓄意惡劣大聲叫罵,與惡意阻止我詢問邱文雄以『宮女』
   2字污辱我一事等等,且其更惡劣的在明知我北部地址、人在台北、並未逃亡、
   並未誣告、更是有請假的情況下,自導自演一齣所謂的「拘提」,並蓄意惡劣通
   緝我,更於97.11.27.栽贓我以逃亡之名義將我非法羈押,且在將我非法羈押與
   得知我於屏東看守所的號碼為「4055」後,惡劣安排於55天後的96.1.20.審理
   有關於『傳票』一事,蓄意惡劣將我非法羈押於屏東看守所長達55天,並在律
   師楊水柱與其配合與聯合合作下,更改原訂審理內容,當庭污辱、毀謗、栽贓、
   扭曲我以精神異常等等不實之指控與抹黑,更在明知我並未誣告的情況下,造假
   包庇袒護所有的加害者們以及所有不肖執法人員們,包括他們自己,扭曲事實真
   相、顛倒是非黑白與對錯,重判我8個月有期徒刑!而在98.1.20開庭時,屏地
   院法官陳秀慧與石家楨更猶如東施效顰般的濃妝艷抹、不堪入目,其臉上、嘴角,
   以及言語、動作、舉止,更皆佈滿其蓄意惡劣濫權枉法、栽贓、陷害,與開懷、
   得意、開心、譏諷、嘲諷等等惡劣與醜陋,且其整張判決書內容不只全然造假、
   不符常理、經驗法則與法規,更是惡劣扭曲事實、顛倒是非黑白,污辱司法與人
   權、法治的令人髮指。


6.『調解』之人不會口出惡言,『調解』之人更不會於偵審程序中出庭作偽證替加害
   人脫罪,『公正』、『清廉』、『講理』、『自重』、『自律』的執法人員亦不會造假、
   串證說謊、助紂為虐、扭曲事實、枉法濫權、囂張惡劣、官官相護、睜眼說瞎話
   等等惡劣,自95.4.11.我至龍水派出所報警後的所有一切不會發生,96.3.28.
   的毆打傷害事件亦不會發生,更不會有以『不滿』2字來形容受害者的情形發生。


   再者,對於李文正、邱文雄、不肖執法人員等人的告訴本天經地義、理所當然、
   理直氣壯,全然符合情理法,然,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以及所有的不肖執法人
   員們與貪官污吏們為掩飾其惡劣心態與所作所為,除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
   蓄意惡劣公然光明正大的敗壞法紀、違法亂紀、枉法濫權,棄民主、司法之精神
   於不顧,違背社會善良道德與倫理,更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的聯合共同蓄意
   惡劣包庇袒護加害者們、扭曲事實真相、官官相護、造假、顛倒是非黑白與對錯,
   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的聯合共同蓄意惡劣栽贓、陷害、設計無辜受害者,替
   所有惡劣至極的犯罪者們和自己的惡劣與違法行徑脫罪,打壓無辜受害者,隱瞞
   事實真相、扭曲事實、顛倒是非黑白與對錯,更是全無悔意,反越形惡劣、囂張、
   無恥。


7. 96.3.19.96.3.21.,連續在屏地院的開庭後,一個飽受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與
   執法單位欺負、打壓、不公平對待、污辱、毀謗、威脅恐嚇、嘲諷、譏笑、扭曲,
   而飽受委屈、傷害、傷悲、難過、痛苦的我,接連數日在家中幾乎無法呼吸的哭
   泣,96.3.28.,在多日自我封閉後,我獨自開車前往南灣朋友的店中找朋友們,
   將近12點時,我向朋友們道別,獨自開車回家。

   
  由南灣朋友店中返家的途中,我先經過龍水派出所,停車走至龍水派出所前,不
   發一語、凝視裡面所有的警員,也不理會龍水派出所警員的話語,之後,逕自轉
   身回到車內駕車離開,接著,經過邱文雄家,忍不住所有情緒的,在邱文雄家後
   門鳴按喇叭,這時,邱文雄之子邱政均走出來,站在後門處,滿臉笑容,用手指
   著我,威脅的說:「你不要走!你就不要走!你就留在這裡不要走!你不要
   走!」,話方落畢,我便看到警車的紅色警燈由龍水派出所方向前來,出現在邱
   文雄家前門,而一向心知邱文雄一家與執法人員間的勾搭與囂張惡劣,以及李文
   正、邱文雄等人、執法人員一再光明正大的恐嚇威脅、跟蹤、台上與台下各種不
   同形式的威脅恐嚇、打壓、污辱、誹謗、扭曲、造假、串證說謊,與所有的一切
   蓄意惡劣等等,我知道獨居的我有危險,當下便馬上立即駕車離開,欲返回南灣
   朋友店中尋求幫助與保護,然,邱文雄一家與警察怎可能放過我!特別是在他們
   早就有意、有心動手以暴力打壓、處理,以及我自己送上門的情況下。

  
龍水派出所警察在邱政均、邱文雄的指示下,飛快追逐我,更是數次欲超車將我
   攔下,當晚左右鄰居更聽到女性的聲音大喊:「邱政均!」。而緊張、害怕、從未
   被飛車追逐的我,在猛然察覺前方右側大轉彎,車速又過快的情況下,轉彎不及,
   車子失去控制的整個往緊鄰左側道路的樹林衝撞,並立刻因撞上緊臨道路邊的芒
   果樹,而整個車子卡在芒果樹與道路中間動彈不得。


   車子撞上芒果樹後,全然毫髮無傷的我,因不知車子卡住,且一路追逐的警察早
   已將警車停在後方,拿著對講機或是電話不知與誰對話,所以,在試了數次欲將
   車子倒出依然不果後,並未攜帶手機的我,心知無法脫困,只能坐以待斃,並決
   定自己走出車子。


   當我自己走出車外回到馬路上,我看到駕車前來的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的抵
   達,而在我欲逃離時,龍水警察張賜霖將我捉住並扣住我的手,將我押到事發地
   點旁的樹林裡,另一警員則在道路邊把風,觀看所有的一切。在樹林裡,我在車
   外,在車子的右側,邱文雄站在中間,嚴亞中在邱文雄左側,邱政均在邱文雄右
   側,警察扣住我的手站在我後方,嚴亞中吆喝的以台語說:「打啦!」!而一個
   被毫不留情、下以毒手毆打的我,在毫無任何地方可逃與躲避的情況下欲跑回車
   內,但在我將車子右邊車門打開後,邱文雄之子邱政均追上來,欲致我於死地的,
   拉著我的頭往車子的安全擋風玻撞……
          

   我昏迷了………
  

   「不行!會出事!」,我聽到有人說,並上前阻止邱政均在我完全失去意識前
  

不知道經過多久的時間,我癱倒在車子前方乘客座的門外樹林地上,而在我的身
邊與週遭有好多的人,且有人將樹放至車子的安全擋風玻璃上…… 一群男人正
商討著該要如何處理我,該要如何善後,我聽到一個男人的聲音說:「現在要怎
麼辦?」,接著,有人將我抬起離開……邱政均在前,嚴亞中在後……

  
昏迷……
      

   不知道經過多久的時間,我看到我自己虛弱的躺在擔架上,在事發地點對面的馬路上,現場充滿了人,更是充滿了紅色警燈的亮光,我更看到一輛灰色箱型車抵達現場,由車內走出更多的執法人員,而我所躺的擔架被由下往上抬,救護車內站了一個人接應……


    我被銬著手銬,坐在恆春署立醫院內的鐵床邊不斷的哭泣,與一再要求將手銬打開,身邊更站著一個男人;警察告訴醫院我自己車禍受傷,並直接要求做抽血酒測;與119消防人員一同將我送至醫院的龍水派出所警員周明俊沒有手銬鑰匙,而被銬上手銬與不斷哭泣、啜泣的我,一陣配合、一陣不配合,不知過了多久,另一名龍水派出所警察張賜霖駕駛警車前來,將我的手銬打開,並告知醫院我的名字。


    面對著所有不合常理與情理法的一切情景,醫院雖充滿訝異、疑問與質疑,但
    卻未提供任何的協助與阻止,只簡單的處理我頭上顯而易見的傷口,並聽從龍
    水派出所警察的指示與要求抽血。其間,醫院醫生張德華說:「他如果不嚴重,
    你們怎麼不直接把她抓去做筆錄?」,119人員回答:「因為他就一直不配合,一
    直罵人,一直罵人這樣。」,而面對醫院詢問有關於我的家屬等等,完全不知我
    父母住處、且也無意願更未聯絡我家屬的警察以「正在聯絡中」等謊言敷衍,
    更告訴醫院醫生與護士「他常常在警察局報到」、「這一個很麻煩」等等,且在
    最後我自己單獨一人離開醫院時,警察告訴護士「要出去就讓她出去,不要理
    她。」。
    
    我站在醫院門口想離開,但前龍水派出所所長孫振恭將我的手拉住,不讓我離開,將我帶回醫院;我又再次想離開醫院,但再度被阻止與帶回醫院;我坐在龍水派出所周明俊、張賜麟的警車裡,由張賜麟開車,周明俊坐在駕駛座旁,我坐在後側,並聽到張賜霖接到電話說:「尤薇雅啦!尤薇雅跑到主任家去按喇叭啦!」,且在其掛掉電話後,大聲斥責我:「你去檢舉幹麻!」,2個警察更商量後續的處理,張賜霖說:「我看這樣不行,再送回醫院好了。」,並一再詢問我關於我父母的住處,與由我口中得知我父母住處,之後,將我送回醫院,開車前往我父母位於車城大梅的住處,與告知我父母我自己喝酒車禍受傷,但目前已無大礙,且他們已將我送至醫院,請他們趕快到醫院。
   

    我躺在醫院的鐵床上,聽到女生的聲音說:「小姐,你有沒有帶健保卡?」,而逐
    漸恢復意識的我,試著想睜開眼睛,但是卻沒有力氣,更無法說話,此時,有
    一個警察拿相機與皮包給我,接著,我聽到這個警察說:「不要理她,她昰裝的!
    怕她幹麻,反正我們有拍照,怕她喔!」,之後,不知道過了多久,我起身想離
    開醫院,昏昏的,只看到右手邊有幾個穿著護士服的女生,昏昏的站在醫院門
    口,我看到一位騎著機車的男士,而他回頭問我:「小姐,你怎麼了? 你發生什
    麼事情了? 告訴我,我幫你解決!」,而我頭昏無力的對他說:「我要回家」,
    於是,這一位陌生男子便載我回到家中,之後,他便離開了。


    父母抵達醫院時,在護士告知下得知我已離開醫院,於是趕緊到我住處查看,
    而看到在家中床上躺著休息睡覺的我後,不做他想的安心回到自己住處休息,
    然,隔日,當我父母與其友人們至事發現場將車子由數林中拖出時竟赫然發現,
    獨自一人開車的我,車子乘客座前方的右側雙層安全擋風玻璃竟嚴重由內往外
    凸的破裂,且玻璃的裂口處更沾著血跡與夾著我的頭髮時才驚覺異狀,當下,
    除將車子拖到事發地點對面的空地外,我父母更趕緊至我住處觀察我的傷勢,
    這時,才發現我全身被毆打傷害,更是腦震盪、失憶。


96.3.29.在弟弟的陪同下,我至恆春戴外科驗傷,醫生一見到我便說:「你是被誰打的!」,在醫生檢驗之後,醫生說:「你有腦震盪,這不是被撞傷的,你完全都是被打傷的。」,醫生更說:「等你要提告的時候再回來開驗傷單,提告期間是6個月。」,然,96.4.11.,我至其診所請其開驗傷單時,醫生拒開驗傷單,只肯開診斷書,且說:「反正病歷都在,你擔心什麼!」。97.3.24.,在誣告案第一次的準備程序前,我又再度回去請其開驗傷單時,這位戴醫生竟厚顏、無恥的說:「因為我是法醫,所以我不能幫你開驗傷單,法院之前有打電話來,你去法院閱卷你會看到我寫的東西,請律師了沒有?我之前不知道他們還要再給你弄一個誣告罪我告訴你,你現在可以。」等等讓人完全聽不下去的話語。


96.3.30.全身是傷的我,在母親的陪同下至事發地點,觀看事發現場與在事發地點對面空地的車子,而我看到了被蓄意砍斷的樹木,以及,我掉落在事發現場的鞋底,我更再度坐進車內觀察與試圖回想所有的一切。


96.3.31.早上,恆春分局宋裕生與另一名警員至我家中,強迫我至警局作筆錄,但被我堅決拒絕,且我更同時看到宋裕生手上那份記載不實記錄的「恆春分局不予解送人犯報告書」,然,在我看過之後,這份報告裡簽名的檢警竟被刻意、有心的替換、造假,改換另一份由不同檢警簽名的報告書出現在之後我所看到的法院卷宗資料內。同日下午,在警察的謊言與所有人的壓力下,我被強迫至恆春分局作筆錄,並看到恆春分局交安組於事發當天在醫院所製作的錄影光碟,以及聽到警察更多的謊言、抹黑、扭曲等等,包括恆春分局宋裕生。同日晚上,當我與弟弟經過邱家時,邱文雄正好在他家門前,而他伸出手指,滿臉恐嚇威脅的朝著我說:「你給我小心一點你!」。 96.4.8.,我至信內政部檢舉。


96.4.11.,腦震盪在家中休息的我,因極度不舒服、臉色發白、全身發冷與冒冷汗而至恆春基督教醫院就醫。我帶著所有傷勢的照片到醫院,並告訴醫生警察所說的「車禍受傷」一詞,醫生除了不相信之外,更在其病歷裡記載了對警察「車禍受傷」說詞的質疑,且囑咐我一定要到高雄醫院照腦部斷層掃描,確定腦部顱內未出血等等。


96.4.13.,我帶著所有傷勢的照片至高雄阮外科就診,與照腦部斷層掃描,醫生更診斷與確定我的腦震盪,以及短期記憶喪失,我並詢問醫生所有關於事發當天我的狀況,以及我的身體健康等等。 96.4.18.,我至恆春基督教醫院複診;96.4.20.我至高雄阮外科複診,與了解腦部斷層掃描的結果,確定自己顱內無異常出血與正常無礙;之後,分別與高雄汽車保養廠尤榮和、恆春分局交安組宋裕生、恆春署立醫院醫生張德華、護士張鳳珍與曾玲容、119消防人員對話,與錄製錄音光碟,試圖努力拼湊記憶與希望恢復記憶。


96.4.27.恆春醫院的醫生與護士張德華、張鳳珍分別告訴我,警察於事後一直打電話要求開診斷書,並於96.4.11.取走頭部診斷書;而當我看過卷宗資料後,我竟赫然發現,除了檢警、法院等等之外,119消防人員林傳能竟也說謊,他,竟蓄意欺騙一個在95.4.期間,試圖拼湊記憶的我。
     
  
8.         96.12.27的偵查庭裡,邱文雄所說之報警人乃為邱政均,而邱政均所說之報警人乃為邱文雄,然,檢警與法院的筆錄裡竟全都不約而同的紀錄邱文雄3字,且邱文雄亦於97.6.26.屏地院審理時改稱報警之人為他自己。再者,在當天的偵查庭裡,在恆春偵查庭冷氣開放的寬廣空間內,邱政均竟不斷冒著斗大的汗水與不斷的拭汗。更甚者,屏檢王光傑的偵查筆錄與實際開庭的問答有諸多不同且有所出入。


9.         事發當晚我根本沒有在邱文雄家來回繞圈,且當晚我的車是停在邱文雄家後門的巷子裡,而非邱文雄家前門的馬路上,再者,邱文雄家距離我家如此之近,開車繞一圈根本不需花費1分鐘,更甚者,當晚在邱家後門的我,我所看到警車出現的方向是從龍水派出所方向前來,而非檢警、法院他們各別所自行捏造的方向與說法。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邱文雄
她正在叫囂的時候,這時,警察剛好也繞到我家側面那邊,她看到警察車,她就馬上開車跑掉了。
我從後門看到是被告;先稱「我沒有出來跟警察講話」,後稱「有,因為警察問我被告在何處,我在後門告訴警察說被告已經離開了。」。
邱政均
尤薇雅她又繞回來,又叫囂,跟著警察也繞回來,正好看到他正在叫囂,然後尤薇雅就開車離開了,我看到她往我家後面開走,過不久她又從我家前面經過,往派出所的方向開,
我與被告有碰到面,在我家後面的巷子,當時被告開車到我家後面叫囂;警察又繞一圈回來,剛好遇到被告在我家後面的巷子叫囂,後來被告就開車從我家前面逃走,警察就開車在後面。

周明俊
我們就再開回邱文雄家,就看到尤薇雅開走了,他往他家開,繞了一圈,又回到龍泉路上,到龍泉路上,由北往南開。
我們有去被告家後面看被告有無回去,被告沒有回去,我們折返邱家,被告看到我們後,被告又開車跑了
張賜霖
我們就再開回邱文雄家,就看到尤薇雅開走了,她往他家開,我們跟著她的車,他繞了一圈,又回到龍泉路上,就往南開。
我們到被告家時,被告又出現在邱家門前按喇叭,我們就繞回去邱家,被告看到我們警車後,被告把車往南開。



(1)          龍水派出所警員潘永才所製作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一點、第二點分別載道:「一、經到場該叫罵人(尤薇雅)已離開,後經問報案人邱文雄先生表示叫罵人駕駛一輛自小客VT-7776號在住宅旁巷道喝醉酒在叫罵,罵完離開又回來。二、經在附近巷道巡視,又發現叫罵人尤薇雅又返回,在報案人邱文雄住宅叫罵,後駕駛自小客VT-7776號駛離現場後,經警方在附近巡視,發現該自小客往赤崁路方向行駛,經尾隨發現該部自小客駕駛撞進路旁樹木中,………」等等。

(2)          恆春分局尤順隆所出示之公文清楚載道:『邱文雄宅前叫罵亂按喇叭妨害安寧,經邱文雄打電話報警處理,在員警抵達現場時您見警即加速離去,員警顧及安全隨行在後並保持100公尺距,待行至寬敞段路再予檢查,您因……』等等。

(3)          屏東地檢署王光傑之起訴書載道:「本件被告尤薇雅係96328凌晨0時前後,至邱文雄位於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202號住處前叫囂,經邱文雄向轄區龍水派出所報警後,員警周明俊、張賜麟隨即到場處理,然第一次到場時並未發現被告,在附近繞行一圈後,又在邱文雄住處前方看見被告駕駛車號VT-7776號紅色自小客車沿龍泉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警員周明俊、張賜麟二人即駕駛警車在後方尾隨………。」等等。

(4)          屏東地方法院陳秀慧、石家禎的刑事判決書裡,又捏造了另一個不同的故事:「於同日凌晨10分許,駕車抵達邱文雄位於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202號之住處前,大聲鳴按喇叭及謾罵,邱文雄見狀旋撥打110報警,屏東縣警察局龍水派出所(以下簡稱龍水派出所)警員潘永財接獲報案後,旋通知警員周明俊、張賜霖前往邱文雄之住處處理,尤薇雅見警員周明俊、張賜霖駕駛警車前來,即駕車離去,警員周明俊、張賜霖詢問邱文雄後,得知尤薇雅之住址,即駕駛警車前往尤薇雅位於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1989號之住處查訪,惟尤薇雅又再次駕車返回邱文雄上開住處前鳴按喇叭,警員周明俊、張賜霖聽聞喇叭聲,旋即駕車返回邱文雄上開住處,尤薇雅見警車前來旋駕駛上開自小客車離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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