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 星期一

垃圾犯罪集團15-3



8.         在我不認識任何警察的情況下,龍水派出所警察認識我、知道我名字,更是知曉我住處,根本不需「詢問邱文雄後,得知尤薇雅之住處」,更未在那與邱文雄、邱証均『聊天』,以及在邱文雄住處與我家來回繞圈等等,且這4人於偵審時各別自承: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邱文雄
當天尤薇雅到我家吼叫,吼叫沒有多久,我就報案了,在電話中,警察就跟我講說,尤薇雅有到過派出所,我報完案之後約10分鐘,她又來罵一次,她罵完他就開車離開了,這時,我從家裡有看到警車開過來,我下樓跟警察說,尤薇雅從我家後面開車離開了,警察就去巡邏到尤薇雅她家,警車走了之後,我就進屋了。之後約10分鐘,她又過來叫囂,她正在叫囂的時候,這時,警察剛好也繞到我家側面那邊,她看到警察車,她就馬上開車跑掉了,後面的情形,我不了解了。
我從後門看到是被告,我沒有開車出去追她,我跟兒子都沒有出去,我是單純的報案,警察就來處理;我跟我兒子都沒有出來,我們是隔著家門往外看;先稱「我沒有出來跟警察講話」,後稱「有,因為警察問我被告在何處,我在後門告訴警察說被告已經離開了。」。
邱政均
當天我正要上床睡覺,我聽到他在我家旁邊的巷子按汽車喇叭跟叫囂,我就起來,她叫了一陣子,她就離開了,因為她開車,可以很明顯聽到車子的聲音,接著,在她離開之後的二、三分鐘,我有看到我爸爸報案,之後,約5分鐘左右,她又來了,我就從我家後門出來,我有告訴她,我已經報案了,她不理我,繼續叫,我就進屋了,警察就過來了,警察過來時,她已經離開了,警察來時,我跟我爸爸有跟警察談一下,我們跟警察說,尤薇雅剛才來過,應該是往我們家後面回家了,警察聽了,就往我們家後面開。接著約二分鐘,尤薇雅她又繞回來,又叫囂,跟著警察也繞回來,正好看到他正在叫囂,然後尤薇雅就開車離開了,我看到她往我家後面開走,過不久她又從我家前面經過,往派出所的方向開,後面發生什麼事情,我就沒有看到了。

我與被告有碰到面,在我家後面的巷子,當時被告開車到我家後面叫囂,她按喇叭,我有出去看一下,是我父親邱文雄報案,我父親報案後,警察有來,警察來之後,被告就往他家方向開走,被告又繞一圈回來,警察後來才到,警察到的時候,我告訴警察說被告往他家開走,警察又繞一圈回來,剛好遇到被告在我家後面的巷子叫囂,後來被告就開車從我家前面逃走,警察就開車在後面,我沒有出門,我父親也沒有出門,我們在後面看而已。

周明俊
是當天派出所通知我們,邱文雄他們家,有人在該處妨害安寧,在按喇叭,我就跟
張賜霖一起去,我們過去的時後,沒有看到有人在,當時我們已經知道是尤薇雅在鬧,所以我們就往尤薇雅家的方向開,開到尤薇雅家沒有看到她,但我們有聽到有人在按汽車喇叭,我們就再開回邱文雄家,就看到尤薇雅開走了,他往他家開,繞了一圈,又回到龍泉路上,到龍泉路上,由北往南開,我們就跟在他後面。
有接到民眾報案,是邱証均的父親報案的,當時我跟張賜霖在巡邏,我們趕往邱家去處理,去的時候,被告沒有在現場,他已經離開,我們就到被告家附近看他有無回去,聽到被告又在邱政均他家按喇叭,我們就再回來,因為被告及邱政均家相隔不遠,我們聽的到喇叭聲,我們在現場沒有遇到被告,我們有跟邱家的人說話,邱家的人說被告在他家騷擾罵三字經,這是邱政均的父親說的,我們有去被告家後面看被告有無回去,被告沒有回去,我們折返邱家,被告看到我們後,被告又開車跑了;在本案前我不認識被告;從接到電話到被告撞到樹叢應該不會超過30分;我們有跟醫院講被告的名字,因為我同事張賜麟認識他。

張賜霖
當天我們在巡邏,接獲派出所通知,邱文雄他們家,尤薇雅在該處妨害安寧,在按喇叭,我們到現場的時後,尤薇雅已經没有在現場了,然後,我們就往尤薇雅家的方向開,開到尤薇雅家前面沒有看到她,但我們有聽到邱文雄家方向有人在按喇叭,我們就再開回邱文雄家,就看到尤薇雅開走了,她往他家開,我們就跟著她的車,他繞了一圈,又回到龍泉路上,就往南開,我們就跟在他後面。
他們說被告好像喝醉酒,在他家亂按喇叭,並罵三字經,被告妨害安寧,所以我就跟周明俊一起去處理,當時我們是12時到2點的巡邏,我們到現場時,被告已經開車離開邱家,我們沒有看到邱家的人,當時我們到邱家後,發現被告已經不在現場,因為被告住在邱家後面,邱文雄報案時有說被告有酒醉的現象,所以我們就繞到被告家看被告有無喝酒,我們到被告家時,被告又出現在邱家門前按喇叭,我們就繞回去邱家,被告看到我們警車後,被告把車往南開;我知道被告家在邱文雄家後面,但不確定在哪一家,但報案人有說被告車子的牌子;我知道被告這個人,我知道他的名字,因為他之前有性侵害的案子,是我們派出所處理的;從被告按喇叭看到我們離開到車禍發生約56分鐘。
周俊吉

第二次到醫院時,還是沒有辦法替被告作吹氣酒測,他還是哭鬧,說要找爸爸,派出所警員就載她回家,但是他家裡沒有人,就再把他載醫院。
石川吉

是派出所警員告訴我你的名字,醫院掛號不是我處理的。
林傳能

(你如何知道被告叫尤薇雅?)應該是有證件,我忘記了。後來我知道他的名字,是因為被告的妹妹打電話來詢問這件事情,我才知道被告的名字。



9.         事發當天,龍水派出所警察潘永財雖於其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裡記載:『龍
    泉路202號旁巷道有人(尤薇雅)喝醉酒在叫罵。一、經到場該叫罵人(尤薇
    雅)已離開,後經報案人邱文雄先生表示,罵完離開又回來。二、經在附近
    巷道巡視,又發現叫罵人尤薇雅又返回,,後……離開現場後,經警方在附
    近巡視,發現該自小客往赤崁路方向行駛,經尾隨發現該部自小客駕駛撞進路
    旁樹木中,立即通知119及交通事故處理小組……。三、尤薇雅由119送恆春
    醫院,並交由交安組處理。』等等,然,邱文雄、邱政均等人以及警察根本無
    從得知我有喝酒,更無任何正當、合理、合法之理由與方式開車追逐我並進而
    舉發,以及強銬我手銬等等,且邱文雄、張賜霖等人各別自承:

(1)       喝酒部份:

偵查庭
屏地院
邱文雄
有沒有喝酒,我不知道,是後來聽人家講說,他有喝酒,也有撞車。我是聽警察說的,警察我不認識。
我報案時有說被告有喝酒,因為我小孩說被告的臉色有點紅紅的,我覺得她應該有喝酒,才會說那些話。

張賜霖

邱文雄他們說被告好像有喝酒;邱文雄報案時有說被告有酒醉的現象;因為報案人說他有酒醉的情形,所以我們想要查證。



(2)       開車追逐部份: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我們就跟在她後面,看到她開車不穩,會蛇行,我們一路跟她,距離大概都三、四百公尺,他的車速很快,之後,過赤崁路口轉灣就撞到草叢了。
我們就跟在被告車的後面,我們距離被告的車約23百公尺,後來在龍泉路過一個轉彎,被告就撞上樹叢;我們是要問被告為何去邱家鬧,可是被告已經離開,所以我們跟著她,希望被告停車接受我們的詢問;(你們當時有無懷疑被告酒後駕駛?)有,他開車搖搖晃晃;因為被告開的很快,所以『沒辦法攔下』,被告的車速應該780公里,我們看到被告時,被告已經撞到樹叢裡面,我們沒有看到被告如何撞到樹叢的;從接到電話到被告撞到樹叢應該不會超過30分;撞車的地點距離龍水路與赤崁路口約30公尺
張賜霖
我們就跟在他後面,距離至少有一百公尺,一開始是這樣,後來他加速,在直行車道開的很快,在派出所前面那段,她過彎就有不穩定的情形,我們還是繼續跟,跟到赤崁路口,因為有一個彎道,我們就看不到她的車,過了彎道之後,就看到事故現場塵土飛揚,就看到她的車子已經衝到草叢裡面了。
被告起步時,我們相距約50公尺左右,我們看到被告車左右搖晃,我們就跟在被告車後面,我們距離被告車有一段距離,案發現場距離邱家有1公里左右,車禍地點150公尺前有一個彎道,我們在距離彎道150公尺的地方,有看到被告開到北向車道上過彎道,我們的車到彎道時,看到前面150公尺處塵土飛揚,我們就猜測,被告已經車禍了;被告當天時速應該是8090公里左右;我們『不想攔下被告』,因為被告的車亂開,我們怕被撞到,因為報案人說他有酒醉的情形,所以我們想要查證;車禍地點距離赤崁路與龍泉路口150公尺;從被告按喇叭看到我們離開到車禍發生約56分鐘。



  2-1)恆春分局所製作之肇事現場略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顯示:「距事發現
          9.5公尺處,我駛往北向車道,撞入樹林中。」,以及,96.10.18.
          屏檢王光傑至事發現場堪驗的筆錄裡第七點記載:龍泉路與赤崁路交叉
          路口距離尤薇雅撞擊芒果樹之位置長度約101公尺。。

  2-2)恆春分局尤順隆所出示的公文清楚載道:「員警顧及安全隨行在後並保持
          100公尺距,……,您因車驚慌車輛失控撞入龍泉路318號前樹叢中發生
          車禍,……,員警見狀立即通分局勤務中心調派119救護車及交安組到
          場救護及處理,……。」等等。

  2-3 96.10.18.屏檢王光傑至事發現場堪驗的筆錄裡第四點記載:「據龍水派
          出所警員周明俊、張賜麟表示,渠等於車禍當日,並未目擊尤薇雅撞入
          草叢之情形,因當時渠等所駕之警車,仍在前邊之彎道後方。」。

(3)       上手銬部份: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是我陪同的,當時因為尤薇雅不願上救護車,我就上他手銬,強制送醫,因為當時她頭部流血。
被告從樹叢走出來,被告當時額頭有流血,被告其他部位沒有受傷,因為晚上只看得到他額頭有流血,被告不上救護車,我們就強制把被告送醫;都是我們警員把他送醫的,被告當時都是酒味,她不肯上救護車,是我跟消防隊的二名人員把被告送上救護車的,是我把被告銬上手銬,並把被告帶到醫院,張賜霖則在一旁,我也有上救護車一起去醫院;因為被告有掙扎,被告當時不上救護車,我們基於救人,所以才上手銬強制把被告送醫;我們強致送醫的依據是因為被告喝酒,不肯上救護車,且被告又受傷;被告在現場應該沒有表示要回家。
張賜霖

被告是從左邊駕駛座的門出來,被告身上額頭有受傷,有流血,被告當時語無倫次,被告一直抱怨警察以前都沒有處理好他的案件,救護人員將被告纏扶上車,被告沒有反抗,因為被告都是酒味,所以我們同事才將被告上手銬;因為被告明顯酒醉駕駛,我們就纏扶被告上救護車,被告有講我們不能將他上手銬;因為被告明顯的酒醉駕車,被告的額頭也受傷,必須強制送醫。
石川吉
因為傷患的情緒不穩定,我有請其中一個員警陪同送傷患到醫院;(當天有把傷患上手銬嗎?)這個我不太清楚。
因為被告有受傷,所以我們必須把他強制送醫,我們和警員聯合把被告弄上車,被告有掙扎,她說不要上車,我們有抓被告的手腳上車,被告一直用力掙扎,我是開救護車的,我在前面,所以不清楚有無上手銬;因為你有受傷,救護車到後,看到你頭部受傷,怕你有其他問題,所以才把你送醫,我們救護人員是處理受傷的人,只要你有受傷我們就要把你送醫,是派出所的警員告訴我你的名字,醫院掛號不是我處理的,我不記得你有無被上手銬。
林傳能

我們到現場時,我們請被告上救護車,但被告不願意上車,被告說他要回家,警察說他頭部受傷,要強制送醫,因為我們沒有強制權,就請一個員警陪同,另一個警員把被告上手銬,我跟被告及一個警員在救護車後座;我沒有看到被告走路,被告沒有辦法離開現場;(你們有何人拉被告上車?)二個警察,一個銬手銬,一個拉被告上車,石川吉在車上待命。



10.    當我解開安全帶,由車內自行走出時,駕駛座的車門根本沒有被任何樹木擋住,我更未撞斷任何樹木,車子的安全擋風玻璃上也沒有任何樹木,且全身毫髮無傷: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我們沒有很明確的看到她是怎麼出來的,我們只有看到她從車子的旁邊走出來。

應該是旁邊,被告是從駕駛座旁邊的位置出來,駕駛座的門被卡住了。
張賜霖
我有看到他在草叢裡面要倒車,但是他岀不來,我看到她在車上待一陣子,是救護車到場,她才自己走出來。
被告是從左邊駕駛座的門出來;我沒有看清楚從那邊有無樹被撞斷。
宋裕生

因為白天我們有在過去拍照,我們去的時候車門二邊都是關起來的,現場的樹木在車子左側的部分有被撞斷。
周俊吉

我去現場時,駕駛座的車門可以開,駕駛座的車門沒有被樹卡住。



       1)恆春分局尤順隆所出示之公文載道:「在救護車抵達時您自行下車。」。


11.    事發地點旁的確有一「人煙稀少之隱密」處,警察與邱文雄等人便是將我『架』至此處毆打傷害,而檢警與屏地院陳秀慧、石家禎明知此事,但卻蓄意惡劣隱瞞、造假、扭曲事實真相。


14. 恆春警局、消防局、醫院之時間紀錄表:

龍水派出所
恆春分局交安組
119救護車
恆春醫院
接獲通知時間
010
110
041
122
抵達現場時間

115
048

離開時間


051
145



(1)       恆春分局警員宋裕生所製作之車禍現場處理報告記載:「接獲通知時間為96328130分;抵達現場時間為96328115分。」。

(2)       恆春分局警員宋裕生所製作之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裏所記載之查獲時間為96328110分。

(3)       恆春龍水派出所受理案件紀錄表所記載之報案時間為010,然,恆春分局尤順隆所出示之公文雖亦紀載010我在邱文雄宅前叫罵,但尤順隆之公文內亦同時明載:「您因驚慌車輛失控撞入龍泉路318號前樹叢中發生車禍受傷,時間96328030左右,員警見狀立即通知分局勤務中心調派119救護車及交安組到場救護與處理,車禍現場距邱文雄住宅約1公里。」,顯與恆春分局交安組車禍現場處理報告、119救護紀錄表裡所顯示的時間與情境不符。

(4)       屏東地檢署王光傑的起訴書裡清楚載道:「本件被告尤薇雅係96328凌晨0時前後,至邱文雄位於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202號住處前叫囂,經邱文雄向轄區龍水派出所報警後,………,警員周明俊、張賜麟二人即駕駛警車在後方尾隨。於同日110分許,被告所駕駛之車輛竟衝入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318號前方道路之樹叢內………。」等語,顯與恆春分局交安組車禍現場處理報告、119救護紀錄表裡所顯示的時間與情境不符,更與屏地院陳秀慧、石家禎所蓄意造假、捏造的判決書不符。

(5)       119救護紀錄表裡所記錄到達醫院的時間為100,顯與醫院所紀錄的時間與情境不符,且出入極大,特別是在醫院只有一個大時鐘的情況下。再者,恆春是一個『小』鎮,一個完全不大的『小』鎮,且事發現場距邱文雄家僅1公里,何需花費20分鐘,甚至更多的時間?更甚者,何以所有警方與消防人員的時間紀錄竟有如此大之出入,且竟需花費如此多時間?

(6)       96.4.9.恆春分局交安組員的報告內,竟又出現不同的內容時間:「9603280115分許,接獲本分局龍水派出所警員潘永財通報,在恆春鎮龍水里赤崁路段有交通事故發生。員與警員楊文榮駕車前往處理,經在赤崁路段找尋多次均未發現車禍現場,亦未看到派出所處理人員,經以無線電聯繫才知道派出所警員張賜霖、周俊吉傷者尤薇雅已在署立恆春醫院內,員因找不到車禍現場(因車輛撞入樹林內),先行至恆春醫院了解傷者情形並詢問派出所詳細車禍位置,……。」。


15. 龍水派出所警察通知救護車、恆春分局交安組之事發地點各別為:

96.5.拼湊記憶時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
審理
周明俊

對(通知救護車送醫),我們通知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消防隊,我們等了十幾分鐘,消防隊就來了,來了二個人。
因為被告車卡在樹叢裡,被告把車發動想要到車出來,我們不敢下去,我們就打119通知救護車過來,我們有在現場等救護車到達;我們看到被告撞上樹叢後,就打電話回龍水派出所通報,後來龍水派出所就通知交通隊及救護車。
張賜霖

是(通知救護車送醫)我們通知派出所,由派出所通知消防隊,我們等了多久消防隊才來,我不記得了。
我們到時,被告的車前後移動想到倒車出來,因為路面及撞車的地點有落差約50公分,所以後輪卡住,無法倒車,我們馬上通知勤務中心通知救護車,因被告一直處在倒車的狀況,所以我們不敢靠近,因為怕被撞到;我們跟勤務中心回報時,是說在赤崁路與龍泉路附近發生車禍。
宋裕生

我到現場時,尤薇雅沒有在場;龍水派出所通知我們到赤崁路,派出所一開始只告訴我們在赤崁路,我們有去赤崁路,我跟周俊吉一起去,我們到赤崁路時,沒有找到,然後,我們就連絡派出所,派出所告訴我們,人已經送到醫院了,我們就直接到醫院,到醫院之後,我們就詢問派出所警員,知道確定的車禍地點,我們就回到現場。
當天我跟周俊吉去處理,當初我們接到勤務中心通報,勤務中心說事故現場在赤崁路,我們在赤崁路上沒有看到任何車輛,我們就跟龍水派出所連絡,龍水派出所說被告已經送醫,我們就趕到恆春旅遊醫院去,看到被告與龍水派出所的二名警員已經在醫院,我們就詢問警員車禍處所,警員就帶我們去車禍現場,我們去的時候,被告的車在樹林裏面,所以我們就拍照、測量等例行公事;我們是到赤崁路,通報說是赤崁路,是報案人說的
,我不知道是何人報案,是勤務中心通知我們的,那邊是龍水的轄區,第二次到現場才知道是龍泉路;我當交通警察7年,我覺得車禍現場沒有問題;因為報案是在赤崁路,我們去後,發現赤崁路沒有車禍。
周俊吉


我跟楊文榮一起去處理的,我是晚上過去的,先生是第二天早上才去的。當天我們接到報案,說赤崁路那邊有車禍,我們到赤崁路時找不到,我們就折返到醫院,就看到被告在醫院,還有當地警員也在醫院,因為派出所的人員先到,我們用無線電問派出所的人員,他們說已經把被告送到恆春旅遊醫院,我們就趕過去醫院,到醫院時,被告躺在急診室接受治療,被告當時在哭鬧,他語無倫次,他說要找父親。我們有詢問被告,被告答非所問,無法製作筆錄,我們也沒有辦法做吹氣酒測,我們請派出所警員先帶我們到現場去,到時,看到被告的車子衝到樹林,我們就拍照、製作現場圖,例行公事處理後,我們又折返到醫院去。
石川吉

(龍泉路與赤崁路口一帶)。
當天我有去龍泉路與赤崁路口處理車禍,我和役男林傳能去的,我們開救護車去處理,我們接獲指揮中心報案。
林傳能
警察是跟我們說在赤崁路上,所以我們就沿著赤崁路上,慢慢的找;我們是往赤崁路上,就是過那個龍水派出所,大概左轉過後,50100公尺之間,50公尺100公尺那邊,那邊發現的;我們是沿著那個龍巒橋,那個右手邊進去嘛,進去之後,有經過龍水派出所那一條路,然後再左轉,因為我們那個時候,好像龍泉路,然後,就是過龍水派出所之後,有一個叉路嘛,然後,左轉那邊好像就是赤崁路,對,我們是在那邊發現的。
(龍泉路與赤崁路口一帶)。
報的時候好像是赤崁路,一般人報案說大概的地點,我們會在報案地點附近找。



(1)  96.3.28. 龍水派出所潘永財所製作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二、三點載道:「二、……,發現該自小客往赤崁路方向行駛,經尾隨發現該部自小客撞進路旁樹木中,立即通知119及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到場處理。三、尤薇雅由119送恆春醫院,並交由交安處理。」。
 
296.3.31.我被強迫至恆春分局作筆錄時,警員宋裕生說他們接獲119通報前
       往事發現場,且他們到事發現場時,我已與龍水派出所警員、消防人員離開
       事發現場,並詢問我是否有打119報案。再者,警員宋裕生所製作之刑法第
       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裏所記載之查獲地點為「恆春鎮龍水里龍泉
       318號前。」。

3)恆春分局尤順隆之公文明載:「您因驚慌車輛失控撞入龍泉路318號前樹叢
     中發生車禍受傷,……,員警見狀立即通知分局勤務中心調派119救護車及
     交安組到場救護與處理。」,且恆春分局963280110分車禍處
     理現場報告第五、六點亦分別記載:「現場有一部VT-7776號自小客車在場
     (衝入樹林內);受傷者已送醫,前往醫院查詢為尤薇雅……。」,顯與恆春
     分局警員於偵審時所述不同。
 
4119消防人員林傳能於我試圖拼湊記憶階段,竟謊稱119接獲我之地點為赤
       崁路上50-100公尺處,再者,龍水派出所潘永財所製作之紀錄表亦記載『該
       自小客往赤崁路方向行駛,……,撞進路旁樹木中。』,更甚者,恆春分局
       交安組員於96.4.9之報告內容載道:「9603280115分許,接獲
       本分局龍水派出所警員潘永財通報,在恆春鎮龍水里赤崁路段有交通事故發
       生。員與警員楊文榮駕車前往處理,經在赤崁路段找尋多次均未發現車禍現
       場,亦未看到派出所處理人員,經以無線電聯繫才知道派出所警員張賜霖、
       周俊吉、傷者尤薇雅已在署立恆春醫院內,員因找不到車禍現場(因車輛撞
       入樹林內),先行至恆春醫院了解傷者情形並詢問派出所詳細車禍位
       置,……。」等等,竟與119人員林傳能於我拼湊記憶時所謊稱之接獲地點
       赤崁路相同。

  596.10.18.屏檢王光傑至事發現場(龍泉路)堪驗的筆錄裡記載:「據龍水派
       出所警員周明俊、張賜麟表示,渠等於車禍當日,並未目擊尤薇雅撞入草叢
       之情形,因當時渠等所駕之警車,仍在前邊之彎道後方。」。

  696.10.18.屏檢王光傑至事發現場堪驗時,我表示,119消防人員說,事發當
       天我上救護車的地點並非車禍現場的龍泉路,而是在赤崁路上50100
       處,然,屏檢王光傑阻止欲紀錄『119消防人員』等字與說法的書記官,並
       於其紀錄裏記載『尤薇雅表示』(有堪驗事發現場錄音光碟為證)等語。

(7)       針對96.3.28.發生之同一事件,龍水派出所警員潘永財所製作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96.4.9恆春分局交安組員的報告、96.3.28.0110分恆春分局車禍
      處理現場報告、尤順隆所出示之公文,以及所有檢警、法院的報告書、起訴
      書、判決書、公文、筆錄、說詞等等明顯有所出入,更顯與偵審時員警、
      119消防人員所述不同,再者,恆春分局交安組到底是直接到事發現場,或是
      與龍水派出所警員一同由醫院至事發現場而得知事發現場,亦或是經由龍水
      派出所告知而得知事發現場?

(8)       事發地點距龍泉路318號之民宅僅16公尺之距離,且此名宅亦有清楚明顯的
     門牌號碼,然,大家竟卻以距事發地點101公尺處之龍泉路與赤崁路為通報地
     點,且所說之獲報地點前後差異與出入極大,更是大玩捉迷藏遊戲,顯與常理
     不符,特別是在大家如此『關心』我的『傷勢』,將我以『手銬』處理,『緊急』
     『送醫』的情況下。


16. 救護車抵達現場的情形:

拼湊記憶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我們沒有很明確的看到她是怎麼出來的,我們只有看到他從車子的旁邊走出來;(從你們發現尤薇雅走出車外,到救護車到達來接尤薇雅,這一段時間,有沒有其他人到車禍現場?)沒有。
因為被告車卡在樹叢裡,被告把車發動想要倒車出來,我們不敢下去,我們就打119通知救護車過來,我們有在現場等救護車到達,我們在等救護車來時,被告此時就自己走出來,是救護車來的時候,被告才下車;當時邱証均、邱文雄、嚴亞中都沒有在現場;被告在場時,應該沒有表示要回家。
張賜霖

我有看到他在樹叢裡面要倒車,但是他出不來,我看到他在車上待一陣子,是救護車到場,他才自己走出來;(你回想一下,是救護車先來,在路邊等,尤薇雅才從車子走出來,還是尤薇雅走出來的時候,救護車也剛好來?)應該是救護車到的時候,他才出來。
因為被告一直處在倒車的狀況,所以我們不敢靠近,因為怕會被撞到,被告車油門聲音很大,救護車來之後,被告才自己出來,感覺上車無法到出來;整個過程中,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都沒有出現;從邱文雄家到車禍現場都沒有人打被告。
石川吉

當天我是跟林傳能出勤,林傳能是替代役男,當天是我開車,我開救護車代號恆春九一,車號我沒有記得;他負責處理傷患,我負責開車;我不太記得接獲傷患的位置有無路燈;有,我有看到他的長相,我看到是一張有血跡的臉,還有他的長髮;他一直表示要回家並說,他家在附近,不要我們送她到醫院;當天還有二個警察在場,但是我不知道是哪個派出所的;因為傷患的情緒不穩定,我有請其中一個員警陪同送傷患到醫院。
到現場時,看到龍水派出所的二名警員已經在那裡,因為當時我看到現場有一部紅色轎車停在往路邊的樹林裡,受傷的傷者已經出來了,路面跟樹琳有落差,車子掉在樹林裡;我們到時,患者已經出來了,患者就是被告,我們到現場時,警員跟傷患已經有接觸,被告可能有喝酒醉,他跟警員有爭執、大小聲;現場除了2名警員外,沒有其他人;我不知道處理本件大概幾分鐘,要看救護紀錄表,紀錄表都是據實記載的;救護紀錄表是我寫的;(你說我在現場魯很久,但是依據紀錄表,你們到現場到離開只有3分鐘?)是;(為何幫我測量生命跡象的人事你簽名?)是役男告訴我後,我製作的,是役男測的。
林傳能
在赤崁路上,路邊就看到;因為我到現場的時候,他已經在路邊,然後跟警察在講話;他就已經在路邊了,然後在那邊跟員警吵架,然後我就說要送醫院,他就說他不要去醫院,然後就一直在那邊說他…. ,因為我們有受傷就一定要,因為你現在沒事,不代表說之後會沒事;他已經在路邊要,嗯,就是在那邊講話,那我們就是,最後把她強迫送醫;因為,我不知道你講的意識清醒昰怎麼樣啦,因為我們當時昰跟他講說請他送醫院,,可是她,我們無論怎麼跟他解釋,她就是不要去醫院,這樣的情形,我們最後只有強迫送醫,因為他如果沒有去的話,我不知道情況會不會更嚴重;比如說,如果他意識清醒,他當時又喝酒,有的時候,喝酒的人,你講過什麼,睡覺起來可能就不知道了,你要我解釋什麼叫清醒嗎? 因為他如果沒有喝酒的話,然後,回答又有條有理,那我們,我還能跟你講說他是清醒,但是他並不是處於這樣的情況;我當時,我救護到現在,唯一被打的一次,就是你姐姐打我那一次,我什麼事情都沒做,然後就被打了,所以你說,他算清醒嗎?當時想要幫她做處置,可是他拒絕任何處置,阿我肉眼看到就只有頭部流血;我肉眼看到的,阿至於其他什麼的,我就不知道了,因為他當時拒絕任何處置;整個額頭,我看到的時候,就是血跟頭髮都已經黏在一起了;我看到的是額頭而已,都是血,血跟那個頭髮都,就黏在一起啦,看到的啦,肉眼看到的啦;因為他現場,聽警察講說,他們,你姐的車子整個開進樹林裡面,整個撞進去了;車在哪裡,我們也不知道;晚上就很暗,看不到阿,我沒看到車阿;因為就我看到的時候,到現場,他就在路邊,阿頭部就是有流血,就是已經,我至少明顯的看到她頭部有流血,一定有受傷,而且即使他現在可以走,我們,基本上,分局應該也昰要我們強迫送醫阿,因為,那個懷疑可能有輕微腦震盪,要送到醫院去檢查,那種東西昰很難講的;那時候因為我看到的時候,你姐昰頭部有外傷阿,然後結果那時候,你姐就是拒送醫嘛,阿警察就是要請你姐上車阿,然後就盧很久,就在那邊盧阿;你姐就是,就是不要,他就說我不要,我要,我現在就要回家,你放開我;你姐就是不要上車,他就是拒送醫啦,阿所以我在那邊等滿久的阿;你姐那時後昰拒送醫,而且情緒昰很高昂的,我看分局是因為這樣子來銬上手銬的耶;他就是,就是,就是講說他,我現在要直接回家,你不要攔我,然後那個什麼,我也不要去醫院,然後就是盧很久,因為一定要嘛,然後要上車的時候,他又說,你在強迫我送醫院的話,我昰現場4個人全部都要告,然後不得已,警察就扣上去嘛,然後請他上車嘛;當時就是他一直要回家,阿他會被扣上手銬是說,因為他當時拒送醫,阿問提昰患者本身,就是已經他一定有受傷了,而且是很明顯的,然後基於安全起見,分局那邊才不得已扣上手銬的,以我當時看到的是這樣啦。
是我出勤,我跟石川吉一起出勤,是由石川吉開救護車,我負責處理傷患,當天開的救護車車牌是0973-MG;我是在路邊看到傷患,當時旁邊還有2名員警,我沒有看到其他人,傷患是一個女的,該傷患當時頭部有流血,頭髮蓋住臉部,我沒有看到他的長相,我感覺,應該是年輕的,當時他是清醒的。
我到現場時,看到員警與被告,我們消防隊開救護車過去,淡救護車不是我開的,是警消石川吉開車,我們到現場時,我們請被告上救護車,但被告不願意上車,被告說他要回家,警察說他頭部受傷,要強制送醫;我到現場時,沒有其他人,也沒有看到有人打被告;我們到現場時,當時很暗,我沒有看到車子;我們到現場時,被告已經在馬路邊,我們將車子停下後,我聽到被告說要回家,警察說救護車來了,趕快上車;我沒有看到被告走路,被告沒有辦法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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