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 星期一

垃圾犯罪集團15-4



17. 我『上』救護車的位置:

拼湊記憶之
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車禍地點的對面馬路。

救護車停在道路的右側,樹叢的斜對面;救護車都沒有移動位置;撞車地點距離龍泉路和赤崁路口約30公尺
張賜霖

在車禍地點的對面龍泉路318號前面。
救護車停在警車的後面,停在南下的路邊,是被告車的斜對面,是比較靠近龍泉路與赤崁路口,還沒有到車禍地點;車禍地點距離赤崁路到龍泉路口150公尺
石川吉

在龍泉路與赤崁路的交叉路口,我確定;(你們接尤薇雅的地點,是否有民家?)有,我們接的地點距離民家大約本偵查庭的縱深。
救護車停在警車的後面,警車的左前方就是被告的事故地點,我到現場看到警車跟被告的車;救護車在現場都沒有移動位置。
林傳能
我們在路邊看到,就看到妳姐跟警察;在赤崁路上,路邊就看到;我們是往赤崁路上,就是過那個龍水派出所,大概左轉過後,50100公尺之間,50公尺100公尺那邊,那邊發現的;警察是跟我們說在赤崁路上,所以我們就沿著赤崁路上,慢慢的找;我們是沿著那個龍巒橋,那個右手邊進去嘛,進去之後,有經過龍水派出所那一條路,然後再左轉,因為我們那個時候,好像龍泉路,然後,就是過龍水派出所之後,有一個叉路嘛,然後,左轉那邊好像就是赤崁路,對,我們是在那邊發現的;晚上就很暗,看不到阿,我沒看到車。
我印象中是龍水派出所,再開一段路,有一個大彎,再往前十幾公尺,我是在路邊看到傷患;(能否從照片【屏檢王光傑提示其由赤崁路所拍的照片】)中告知檢查官,你當天接獲傷患的位置?)看不出來;我只記得怎麼走及地點,但是我現在沒辦法說。
不是那麼確定,正常情形,我們應該會停在警車的後面;救護車有無前後移動,不是很清楚,但是車子沒有離開現場;。


18. 除強銬手銬外,警察與119消防人員將我『送上』救護車之情形:

  拼湊記憶之
   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我陪同到醫院。
是我跟消防隊的2名人員把被告送上救護車的;我也有上救護車一起去醫院;我們抓被告的手脕及腋下,將被告拉到救護車上,我們沒有抬被告的腳,但被告有用腳亂踢;我們上救護車後,被告還手腳亂揮,他還坐起來在那邊鬧;我們沒有把被告手腳綁著,我們有上手銬,到醫院後,才將手銬打開。
張賜霖

是周明俊跟他去的。
我們同事周明俊跟被告一起去醫院;救護人員幫忙攙扶上車,被告沒有反抗;我們就攙扶被告上救護車。
石川吉

我有請其中一個員警陪同送傷患到醫院。
我們和警察聯合把被告弄上車,被告有掙扎,他說不要上車,我們有抓被告的手腳上車,被告一直用力掙扎。我開救護車的,我在前面,所以不清楚有無上手銬,林傳能有替被告做初步檢查,他說他有被被告打到,我們把被告送到署立恆春醫院;我沒有看到被告在救護車上有無手腳亂揮,我在開車;整個過程中被告沒有呈現昏迷的狀態。
林傳能
他自己走上去救護車的;他可能有喝酒,就是有喝酒啦,然後頭部有受傷,所以,我們一定要強迫送醫……….,然後當時就是….,我就請員警陪同,送到,強迫送到醫院去;也沒有動手啊,就是一樣,就直接讓他上車,然後我們就直接載到醫院來了;因為已經過很久了,而且又半夜,我們119不能一直待在那邊,最後就是不得已,一定要強迫送醫院,以你姐當時的情況,他就是不要送醫院,那我們為了安全,你姐送醫之後,因為他有腦震盪,如果…. ,所以我們最後就是,真的很,真的過了滿久,他就是不要送醫就對了;很久,真的沒辦法,然後,因為警察也,就是戴上那個手銬;我本來想要幫他做處置,我會更清楚,可是他就是車上拒絕那個處置;啊不做處置,他又要我,要求我幫她解開手銬,然後,因為我是119人員,我又不是警察,我怎麼會有鑰匙? 我就因為這一點,被他打,你要我講什麼,當時他就是這樣子而已;就是請他上車啊;就自己走上去(救護車)的;他是雖然說還昰激動,可是問提昰,他還是有上去

警察說他頭部受傷,要強制送醫,因為我們沒有強制權,就請一個警員陪同,另外一個警員把被告銬上手銬,我跟被告及另一個警員在救護車後座,被告坐著,被告拒絕救護,我們是以半強迫的方式,拉被告的手臂上車,被告當時有掙扎,他的意願就是不要;我印象中被告沒有用腳踢我或別人;我沒有看到被告走路,被告沒有辦法離開現場;(你們有何人拉被告上車?)有2個警察拉被告上車,一個銬手銬,一個拉被告上車,石川吉在車上待命;過程中,被告都是清醒的。


19.我至醫院之情形:

拼湊記憶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到醫院後,我們就把車禍交給交通事故處理小組,並通知被告父母來處理,後來我們就離開;(我到醫院時,我要離開,你們不讓我離開,是打算在我去哪裡?)是救護車載去的,我們沒有打算把被告在到何處,被告在醫院時,還一直吵鬧;我們可以查資料知道被告父母的住處,那天我門離開後,就開警車去通知被告父母;(你們到醫院時,有
無幫被告掛號急診?)我們有跟醫院講被告的名字,因為我同事張賜霖認識他。
張賜霖


我同事周明俊一起跟被告去醫院,我開警車隨後到醫院,我們把案件交給交通隊處理;我知道被告家在邱文雄家後面,但不確定在哪一家,但報案人有說被告車子的車牌;我知道被告父母親,因為被告之前有性侵害的案子,我知道被告父母大概住的地方,當天是我們通知被告父母到醫院的;我知道被告這個人,我知道他的名字,因為他之前有性侵害案子,是我們派出所處理的。
宋裕生

(當天尤薇雅送到哪一家醫院?)署立恆醫院;恆春醫院抽血時,我有在場,是我跟周俊吉要求醫院抽血,因為當時,尤薇雅無法做吹氣酒測;抽血之後,是我跟周俊吉送過去南門醫院的。
我們在赤崁路沒有看到任何車輛,我們就跟龍水派出所連絡,龍水派出所說被告已經送醫,我們就感到恆春旅遊醫院去,看到被告與龍水派出 所的二名警員已經在醫院,我們就詢問警員車禍處所,警員就帶我們去車禍現場;我們現場處理完,我們又趕回醫院去,我們第一次到醫院時,看到被告躺在醫院就醫,我們就先去現場處理,後來返回醫院,我們對被告做酒測,因為被告在那邊哭鬧,我們有告知被告這是我們例行性的公事,如果被告不願意接受的話,我們要請醫院抽血檢驗,我們在醫院看到被告時,被告好像只有頭部額頭受傷,他還是一直哭鬧;是醫院叫被告父母來,派出所也有通知被告的父母,後來我們就會去了;(依你報告所載的時間推算,你們到醫院第二次找我時,我已經不在,你們在何處找我?)我們第二次回去你還在醫院,有錄影存證;我們到醫院後,龍水派出所警員就把被告交給我們就離開了;我們第一次到醫院時,被告意識是清醒的,第二次也是;我到醫院時沒有看到被告被上手銬;我們囑託醫院抽血時,被告一直在哭鬧;被告的血是醫院的人員送的;我在醫院有錄影,有將光碟送給檢察官,光碟是在酒駕那件案子裡;我沒有看到被告當天是否有拒絕接受治療。
周俊吉


當天我們接到報案,說赤崁路那邊有車禍,我們到赤崁路時找不到,我們就折返到醫院,就看到被告在醫院,還有當地警員也在醫院,因為派出所的人員先到,我們用無線電話問派出所的人員,他們說已經把被告送到恆春旅遊醫院,我們就趕過去醫院,到醫院時,被告躺在急診室接受治療,被告當時在哭鬧,他語無倫次,他說要找父親,我們有詢問被告,被告答非所問,無法製作筆錄,我們也沒有辦法做吹氣酒測,我們請警員先帶我們到現場去;例行公事處理後,我們又折返到醫院去,第二次到醫院時,還是沒有辦法替被告作吹氣酒測,他還是哭鬧,說要找爸爸,派出所警員就載她回家,但是他家裡沒有人,就再把他載回醫院;因為被告在醫院鬧,我們在醫院看到被告時,被告的頭部有受傷,其它部位我沒有注意到,被告當時沒有說他被人家打,也沒有上手銬,我們有錄影;是我尤薇雅的錢包、相機給他;我沒有跟護士說不要理會尤薇雅,他是裝的;我當交通警察6年了;我不知道我們到醫院的時間;醫院採血後,是我跟楊文榮送去檢測的,是在抽血後就立刻送去。
石川吉


是派出所警員告訴我你的名字,醫院掛號不是我處理的,我不記得你有無被上手銬;(救護紀錄表的時間是指到醫院的時間還是近去醫院的時間?)醫院跟我們認定的時間不一樣;我忘了被告是怎麼下車的。
林傳能
他到醫院之後,算是很配合啦,他當時,他就是拒絕任何處置啊,他也不躺下來,就是一直坐著,阿其實他下來的時候還滿配合的;2個警察,1個那個,就是陪我們去;1個就開他們的警車;好像他有先繞到其他地方耶,然後,過1段時間再到醫院;因為,他比較,我不知道是不是我們119開到比較快啦,就是有超微晚一點;不是說我們到,他馬上就接到,就是隔了1小段時間這樣。

我們送被告到醫院後,填寫一些資料就回去了,救治的整個過程就是這樣;(你們如何知道被叫尤薇雅?)應該是有證件,我忘記了,我後來知道他的名字,是因為被告的妹妹打電話來詢問這件事情,我才知道被告的名字。
張德華
119送你去的,警察後來有來;你那一天來,你是做救護車來的,那救護車送來,有2位救護員,你是有一個刑警,有警察陪著你來。


張鳳珍
來到這裡的時候,手銬,那個警察沒有跟他來,可能處理事情還是怎麼樣;頭上好像有洞的樣子;因為來這裡的時候,那個警察沒有跟來,另外一個他沒有鑰匙的樣子,來到這裡的時候,他才就打開;用走的進來;進來的時候是有戴手銬;人家就是知道他的名字阿;就知道他叫做尤薇雅,到最後,等很久耶;因為一來的時候,警察有的在後面,我知道,總共2個警察而已;我印象是只有2個,第1個進來,跟他不熟嘛,另外一個,我說給他打開手銬那一個,好像對他比較熟,那個人好像稍微黑黑的;他們一來,我們就說,家屬呢?他們說正在聯絡中阿;他們說有連絡家屬啊;之前是119先送你來,後面有跟一個警察,他沒有那個手銬的鑰匙;然後那個警察過來,另外一個警察過來,他就幫你,要幫你開手銬;我們就幫你抽血;我們就將你移過來這裡,旁邊的這個床嘛。


曾玲容
前後總共2個,1個陪他;後來又進來一個,才幫他打開手銬;還有其他人來嗎?我就沒注意了;那天是119先送來,然後他一直吵著說要把手銬解開的時候,那個才來的;我還記得醫師說,他如果不嚴重,你們怎麼不直接把他抓去做筆錄這樣子,那119的人是說,為他就一直不配合,一直罵人,一直罵人這樣;之後,就是有1個警察,後來就有1個警察先過來,然後他就一直吵著要打開手銬,然後那個警察就說他也沒有辦法,因為鑰匙不在他這裡,阿後來就,阿另外一個,他就說他在現場做一些,他們都會先去現場採證。




20. 我離開醫院之情形:

拼湊記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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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到醫院後,我們就把車禍交給交通事故處理小組,並通知被告父母來處理,後來我們就離開;(我到醫院時,我要離開,你們不讓我離開,是打算在我去哪裡?)是救護車載去的,我們沒有打算把被告在到何處;被告父母資料,我們可以查資料,那天我們離開後,就開警車去通知被告父母;(你們有要球被告呼氣酒測?)是車禍處理小組的事情,我們通知交通小組的人,我們就離開了。。
張賜霖


我們同事周明俊一起跟被告去醫院,我開警車隨後到醫院,我們把案件交給交通隊處理;我知道被告家在邱文雄家後面,但不確定在哪一家,但報案人有說被告車子的車牌;我知道被告父母親,因為被告之前有性侵害的案子,我知道被告父母大概住的地方,當天是我們通知被告父母到醫院的。
宋裕生


是醫院叫被告父母來,派出所也有通知被告的父母,後來我們就回去了;我們到醫院後,龍水派出所警員就把被告交給我們就離開了;我不知道被告如何離開醫院,我們有告知醫院等被告父母親來後,看是否給他們領回去。
周俊吉


到醫院時,
我們請警員先帶我們到現場去,,第二次回到醫院時,,他還是哭鬧,說要找爸爸,派出所警員就載她回家,但是他家裡沒人,就再把他載回醫院(1:20:21);我拿被告的錢包、相機給他;我沒有跟護士說不要理會被告,被告是裝的;醫院有打電話給我們說被告已經自行離開了。
石川吉



林傳能


我們送被告到醫院後,填寫一些資料就回去了,救治的整個過程就是這樣。
張鳳珍
頭一次的時候,他有出去一次,後來是,又警察來,好像又再把他帶進來,後來又吵,自己就又再出去,就出去了;他第一次來的時候,後來,也隔蠻久的,不曉得幾,應該有,算10分中有吧,然後又自己走出去,走出去,然後警察把他帶進來,他又拒絕治療,他又出去了,警察說,要出去就讓她出去;也是聯絡你們很久,你們都沒來嘛;到他走的時候,你們都沒來嘛;他們說有連絡家屬啊; 就出去就沒有進來了阿,不然我們又沒有看到家屬;對,很久了,家屬來的時候;我們是知道,他坐救護車進來這樣啦,進來的時候,他也不躺下。


曾玲容
他本來躺在這裡一直罵人嘛,後來警察就叫她休息,他也不要讓我們擦藥,我記得是這樣,後來那個警察走出去,然後他看到警察出去,他就躺了一下,他就爬起來,東西整理一下就走出去了,結果她走出去,警察還在外面,又再把他帶進來;罵一罵,然後那個警察又走出去了,他看到沒有人在這邊了,他又再走出去,結果警察還是在外面,他們沒有走,結果他們好像就把他那個,把他坐上他們的車子,就去警察局了;之後我就不知道了。



   1)醫院記載之紀錄:「由警察帶離。」。

21. 我有無提及被打:

屏地院審理
宋裕生
因為當初詢問被告時,他只在哭鬧,沒有說被人打,只說要找父母;被告在製作筆錄時,他有提到他被人家打,他有說肇事的經過情形。當初我在製作筆錄時,我有跟他說這是單純的自撞車禍而已,請他講車禍經過,其他就不用講了。
石川吉
被告有說他被警察打,就是在我們送她到醫院的途中,我沒有看到被告有被打,到現場時,除了龍水派出所的2名警員外,就沒有其他人;是到醫院後,被告才說他被警察打。



22. 我所單獨駕駛之車子,乘客座前方雙層安全擋風玻璃破裂之情形: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被告撞上樹叢後,車的擋風玻璃有破,應該是頭撞到的,因為擋風玻璃破裂處有一個圓圓的形狀。
張賜霖
當時發生車禍被告車的擋風玻璃,有裂開。
宋裕生
我當交通警察7年,我覺得車禍現場沒有問題;我到現場時,車的擋風玻璃由車內往車外凸,因為白天我們有再過去拍照,我們去的時候車門兩邊都是關起來的,現場的樹木在車子左側的部分有被撞斷;我們沒有注意到破洞上面有血跡、頭髮等;隔天我去車禍現場時,車子已經在道路旁邊,那時玻璃還是往外凸,我是跟楊文榮一起去的,我是去龍水派出所問被告的地址。
周俊吉
我到事發現場時,擋風玻璃由內往外凸,上面有頭髮,我們當時不會覺得很奇怪,我們判斷是你頭部撞到玻璃,頭髮黏在上面。
石川吉
到現場時,……,因為當時我看到現場有一部紅色轎車停在往路邊的樹林,……,車子掉到樹林裡;我到現場看到警車跟被告的車。
林傳能
我們到現場時,當時很暗,我沒有看到被告車子。


23. 我的傷: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當時因為尤薇雅不願上救護車,我就上他手銬,強制送醫,因為當時他頭部流血。
被告從樹叢走出來,被告當時額頭有流血,被告其他部位沒有受傷,因為晚上只看的到他額頭流血。
張賜霖

被告是從左邊駕駛座的門出來,被告身上額頭有受傷,有流血。
宋裕生

我們在醫院看到被告時,被告好像只有頭部額頭受傷。
周俊吉

我們在醫院看到被告時,被告的頭部有受傷,其他部位我沒有注意到。
石川吉
我看到一張有血跡的臉,還有他的長髮;有血,但是沒有在流;應該是半凝固。
因為被告頭部有流血,我們必須把他送醫;我們沒有檢查被告的全身,不知道他其他部位有無受傷;被告頭部有流血;林傳能有替被告做初步的檢查;我們到場時,被告沒有跟我們說他何部位很痛。
林傳能
該傷患當時頭部有流血,頭髮蓋住臉部。
警察說他頭部受傷,要強制送醫;被告不讓我看傷口,也拒絕處置,所以我沒辦法看到被告的傷;被告沒有說任何部位受傷;被告當時的穿著應該是不整齊。



(1)       119救護紀錄表清楚指出我頭部的外傷為創傷、頭部外傷、撕裂傷。

(2)       恆春醫院之護理紀錄裡亦記載:「由119人員及警察陪同以救護車載入,『代訴』因『酒駕致車禍』前額擦傷、左手指輕微擦傷。」。

(3)       恆春醫院之急診處方明細紀錄:「『wrist cop arrest, told alcohol drinking driver?』;frontal face skin scratch with A/w 6cm.前額之開放性傷口,代交通隊採血酒測。」。

(4)       恆春醫院之診斷書:前額擦傷(約6公分)。

(5)       戴外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書裡所記錄的傷勢,已遠超出車禍受傷可能受傷之範圍。再者,當我於96.3.29.至恆春戴外科診所驗傷時,恆春戴外科戴醫生很清楚的表示,我全身的傷乃為被毆打傷害所致。

(6)       恆春基督教醫院醫生在看完我所有傷勢的照片後,針對警察「車禍受傷」的說法,在其病歷裡註明『auto accident (?)』。

(7)       恆春基督教醫院之診斷書:「頭痛、頭昏、頸部痛。」。

(8)       基督教醫院之醫生一再強調與囑咐我一定要到高雄做腦部斷層掃瞄,並無說或建議我至神經外科,特別是我正因腦震盪而不舒服的情況下,再者,我根本沒有看到醫生在電腦螢幕上所寫的完整病歷資料,更甚者,在基督教醫生的建議下,我至高雄阮綜合醫院就診與照腦部斷層掃瞄,而在高雄阮綜合醫院之醫師已確定我的腦部狀況,與解說、叮嚀所有關於我的健康問題,以及所有的相關注意事項,且在當初我毫無任何明顯後遺症的情況下,是否知曉與照做恆春基督教醫院醫生在其病歷最後所寫的「Advised to see neurologist for further evaluation。」著顯無關緊要,特別是在我根本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而對於自己的身體健康,我自有定奪與拿捏,這,乃屬常識與常理、經驗法則。

(9)       高雄市阮綜合醫院醫生在看完我所有傷勢的照片,以及,檢查過我身上的傷勢後,除於病歷中載明:「head trauma over frontal scalp area. dizziness. loss of consciousness. short term memory loss. nausea and vomiting. neck stiffness. weakness over limbs. 腦震盪、多處瘀傷擦傷、頭痛頭暈、頸部酸痛等,亦清楚載明『短期記憶喪失』」。

(10)  南門醫院已於96.9.4.函屏東地檢署:「尤薇雅於96328並未於本院
       接受醫療治療,僅接受酒精濃度之檢測。」。

(11)  事發當天於恆春旅遊醫院急診中心負責駐診之醫生與護士,乃為恆春醫院本
       身之醫生與護士。恆春旅遊醫院亦已於96.12.24.回函屏東地檢署,96.3.28.
       當班之醫護人員姓名、年籍與我的就醫資料。再者,恆春醫院之診斷書裡所
       矚名之醫師亦為「屏東醫院恆春分院張德華」,更甚者,在我拼湊記憶階段
       所錄製的錄音光碟亦清楚標示地點為恆春醫院,且護士亦已告知我恆春、南
       門、基督教醫院的聯合駐診急診中心一事,以及事發當天負責輪班的是恆春
       醫院本身的醫護人員。更甚者,96.4.27.當我返回恆春醫院掛號門診欲開診
       斷書時,醫生恰巧是事發當天負責駐診急診中心的醫生張德華,且在我完全
       不認識、也不記得的情況下,醫生自己先認出我、詢問我、告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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