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 星期二

垃圾犯罪集團18-11




刑事保全證據狀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1852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受害者即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要求保全證據事:

一、受害者即聲請人尤薇雅因被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所組成、不要臉、
    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不法迫
    害、栽贓誣陷與謀殺以竊盜等案件,由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之
    台北地方法院檢股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審判中,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爰在
    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1項,聲請保全證據。

(一)案情概要:

      95.4.11.前核三廠展示館館長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這ㄧ個由
      垃圾、變態、妓女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明知事實真相
      與我之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
      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罪,並在栽贓誣陷我以種種不實誹謗與
      污辱的同時,恐嚇威脅、欲以暴力處理解決、擺平一切、殺人滅口,且在
      96.3.28.毆打傷害、殺人未遂後立即不法迫害我以公共危險罪,更在不法
      迫害我以誣告罪失敗後,再次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罪,並非法拘提、通緝、羈
      押,且再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罪,更直接再次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
      罪、直接非法羈押我,且再直接不法迫害我以妨害法庭秩序罪,以謀殺無辜
      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要我的命、殺人滅口,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
      自主事發我報警後,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詭計、殺無辜受害
      的我滅口、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到底!

(二)應保全之證據、保全方法:

      除於101.9.6.刑事調查證據狀、100.9.20刑事調查證據狀(二)內所載明之
      證據外,舉凡在垃圾犯罪集團台灣手中所有的一切,全皆為當保全之證據,
      垃圾犯罪團台灣更須立即全部交出,由無辜受害的我保全之。

(三)依前開證據應證之事實:

1.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
   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
   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
    侵占、妨害法庭秩序等罪之事實。

2.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裁決、越權受理、濫權追訴、凌虐、欺壓、
   違法行刑、廢弛職務、瀆職、圖利、接受關說與受賄、誣告、肇事遺棄、傷
   害、重傷害、殺人、聚眾鬥毆、脫逃、藏匿人犯、妨害秩序、妨害風化、偽
   造變造公文、偽造變造私文書、公文不實登載、行使偽造變造與登載不實之
   文書、威脅、非法侵入住居、違法搜索、公然侮辱、誹謗、妨害信用、妨害
   自由、妨害名譽、妨害秘密、妨害書信秘密、洩密、竊盜、竊佔、搶奪、強
   盜、竊佔、竊取、侵佔、詐欺、背信、強制、強暴、恐嚇危害安全、不法侵
   入、脅迫、擄人勒贖、毀損文書、侵害債權、毀損器物、說謊欺騙、偽造文   
   書、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毀棄損壞、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
   變造文書、變造證據、隱匿證據、使用偽造與變造之證據、串證說謊、勾串
   共犯證人作偽證、教唆做偽證、四處打點、收買、賄絡、拉攏、結盟、恐嚇
   騷擾、非法竊聽、非法跟蹤、非法拘提、非法通緝、非法羈押、虐待、欺
   凌、強暴、脅迫、監控等等之事實。

3.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亂用與濫用法條與職權、枉法、濫權、違法、亂綱、知法、
   懂法、玩法、犯法、目無王法與法紀、說謊造假、胡作非為、違法犯罪、無
   法無天、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替慣犯變
   態李文正與垃圾犯罪集團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以法律條文與職權不法迫害
   無辜受害的我、以法律條文與職權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以法律條文與職
   權無中生有並偽造與事實和常理等等全然不符之情事、以法律條文與職權包
   庇袒護與縱容色情、暴力、黑金、殺人等等所有犯罪、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替
   變態、施暴者、殺人犯、詐欺犯、貪官污吏等等所有犯罪者脫罪、以法律條
   文與職權顛倒是非與黑白、踐踏正義與真理、敗壞法典法紀與道德倫理、破
   壞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傷天害理、欺人、害人、傷人、殺人等等之事實。

    4.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
       文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
       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要我的命、殺人滅口之事實!

(四)保全之理由:

      以免證明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
      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在明知事實真相與
      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替慣犯
      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
      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至我於死地、殺人滅口到底之所有證據,全被垃
      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破壞、毀損、湮滅殆盡,更免
      再有無辜受害者被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不法迫害
      與謀殺,且讓所有事實真相全部攤在陽光下,讓社會上的每一個人與世界上
      的每一個國家與人民全皆清楚知曉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
      有垃圾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者、殺無辜受害者滅口以扭曲
      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垃圾脫罪之事實,揭發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
      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之真面目,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是一個由垃圾、變態、
      妓女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
      世界第一大黑幫,更懲處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
      讓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付出代價與去死!

              此 致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保全證據狀
案號
 101度易字第126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受害者即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要求保全證據事:

一、受害者即聲請人尤薇雅因被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所組成、不要臉、
    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不法迫
    害、栽贓誣陷與謀殺以侵占等案件,由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之
    士林地方法院育股101年度易字第126號審判中,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爰在
    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1項,聲請保全證據。

(一)案情概要:

      95.4.11.前核三廠展示館館長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這ㄧ個由
      垃圾、變態、妓女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明知事實真相
      與我之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
      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罪,並在栽贓誣陷我以種種不實誹謗與
      污辱的同時,恐嚇威脅、欲以暴力處理解決、擺平一切、殺人滅口,且在
      96.3.28.毆打傷害、殺人未遂後立即不法迫害我以公共危險罪,更在不法
      迫害我以誣告罪失敗後,再次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罪,並非法拘提、通緝、羈
      押,且再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罪,更直接再次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
      罪、直接非法羈押我,且再直接不法迫害我以妨害法庭秩序罪,以謀殺無辜
      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要我的命、殺人滅口,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
      自主事發我報警後,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詭計、殺無辜受害
      的我滅口、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到底!

(二)應保全之證據、保全方法:

      除於101.9.6.刑事調查證據狀、100.9.20刑事調查證據狀(二)內所載明之
      證據外,舉凡在垃圾犯罪集團台灣手中所有的一切,全皆為當保全之證據,
      垃圾犯罪團台灣更須立即全部交出,由無辜受害的我保全之。

(三)依前開證據應證之事實:

1.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
   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
   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
    侵占、妨害法庭秩序等罪之事實。

     2.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裁決、越權受理、濫權追訴、凌虐、欺壓、
   違法行刑、廢弛職務、瀆職、圖利、接受關說與受賄、誣告、肇事遺棄、傷
   害、重傷害、殺人、聚眾鬥毆、脫逃、藏匿人犯、妨害秩序、妨害風化、偽
   造變造公文、偽造變造私文書、公文不實登載、行使偽造變造與登載不實之
   文書、威脅、非法侵入住居、違法搜索、公然侮辱、誹謗、妨害信用、妨害
   自由、妨害名譽、妨害秘密、妨害書信秘密、洩密、竊盜、竊佔、搶奪、強
   盜、竊佔、竊取、侵佔、詐欺、背信、強制、強暴、恐嚇危害安全、不法侵
   入、脅迫、擄人勒贖、毀損文書、侵害債權、毀損器物、說謊欺騙、偽造文   
   書、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毀棄損壞、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
   變造文書、變造證據、隱匿證據、使用偽造與變造之證據、串證說謊、勾串
   共犯證人作偽證、教唆做偽證、四處打點、收買、賄絡、拉攏、結盟、恐嚇
   騷擾、非法竊聽、非法跟蹤、非法拘提、非法通緝、非法羈押、虐待、欺
   凌、強暴、脅迫、監控等等之事實。

3,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亂用與濫用法條與職權、枉法、濫權、違法、亂綱、知法、
   懂法、玩法、犯法、目無王法與法紀、說謊造假、胡作非為、違法犯罪、無
   法無天、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替慣犯變
   態李文正與垃圾犯罪集團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以法律條文與職權不法迫害
   無辜受害的我、以法律條文與職權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以法律條文與職
   權無中生有並偽造與事實和常理等等全然不符之情事、以法律條文與職權包
   庇袒護與縱容色情、暴力、黑金、殺人等等所有犯罪、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替
   變態、施暴者、殺人犯、詐欺犯、貪官污吏等等所有犯罪者脫罪、以法律條
   文與職權顛倒是非與黑白、踐踏正義與真理、敗壞法典法紀與道德倫理、破
   壞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傷天害理、欺人、害人、傷人、殺人等等之事實。

    4.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
       文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
       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要我的命、殺人滅口之事實!

(四)保全之理由:

      以免證明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
      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在明知事實真相與
      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替慣犯
      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
      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至我於死地、殺人滅口到底之所有證據,全被垃
      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破壞、毀損、湮滅殆盡,更免
      再有無辜受害者被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不法迫害
      與謀殺,且讓所有事實真相全部攤在陽光下,讓社會上的每一個人與世界上
      的每一個國家與人民全皆清楚知曉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
      有垃圾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者、殺無辜受害者滅口以扭曲
      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垃圾脫罪之事實,揭發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
      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之真面目,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是一個由垃圾、變態、
      妓女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
      世界第一大黑幫,更懲處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
      讓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付出代價與去死!

              此 致       士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民事保全證據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稱謂
姓名或名稱


再審原告

再審被告
法定代理人
尤薇雅


李燕華
羅助健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為不服原確定判決(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事:



一、受害者即聲請人尤薇雅被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
    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栽贓誣
    陷、不法迫害與謀殺以遷讓房屋等案件,由垃圾犯罪集團之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庭慶股101年度士簡字第872號枉法裁決並提再審,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爰
    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聲請保全證據。

(一)案情概要:

      95.4.11.前核三廠展示館館長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這ㄧ個由
      垃圾、變態、妓女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明知事實真相
      與我之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
      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罪,並在栽贓誣陷我以種種不實誹謗與
      污辱的同時,恐嚇威脅、欲以暴力處理解決、擺平一切、殺人滅口,且在
      96.3.28.毆打傷害、殺人未遂後立即不法迫害我以公共危險罪,更在不法
      迫害我以誣告罪失敗後,再次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罪,並非法拘提、通緝、羈
      押,且再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罪,更直接再次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
      罪、直接非法羈押我,且再直接不法迫害我以妨害法庭秩序罪,以謀殺無辜
      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要我的命、殺人滅口,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
      自主事發我報警後,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詭計、殺無辜受害
      的我滅口、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到底!

(二)應保全之證據、保全方法:

      除於101.9.6.刑事調查證據狀、100.9.20刑事調查證據狀(二)內所載明之
      證據外,舉凡在垃圾犯罪集團台灣手中所有的一切,全皆為當保全之證據,
      垃圾犯罪團台灣更須立即全部交出,由無辜受害的我保全之。

(三)依前開證據應證之事實:

   1.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
  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
  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
   侵占、妨害法庭秩序等罪之事實。

2.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裁決、越權受理、濫權追訴、凌虐、欺壓、
  違法行刑、廢弛職務、瀆職、圖利、接受關說與受賄、誣告、肇事遺棄、傷
  害、重傷害、殺人、聚眾鬥毆、脫逃、藏匿人犯、妨害秩序、妨害風化、偽
  造變造公文、偽造變造私文書、公文不實登載、行使偽造變造與登載不實之
  文書、威脅、非法侵入住居、違法搜索、公然侮辱、誹謗、妨害信用、妨害
  自由、妨害名譽、妨害秘密、妨害書信秘密、洩密、竊盜、竊佔、搶奪、強
  盜、竊佔、竊取、侵佔、詐欺、背信、強制、強暴、恐嚇危害安全、不法侵
  入、脅迫、擄人勒贖、毀損文書、侵害債權、毀損器物、說謊欺騙、偽造文   
  書、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毀棄損壞、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
  變造文書、變造證據、隱匿證據、使用偽造與變造之證據、串證說謊、勾串
  共犯證人作偽證、教唆做偽證、四處打點、收買、賄絡、拉攏、結盟、恐嚇
  騷擾、非法竊聽、非法跟蹤、非法拘提、非法通緝、非法羈押、虐待、欺
  凌、強暴、脅迫、監控等等之事實。

3.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亂用與濫用法條與職權、枉法、濫權、違法、亂綱、知法、
 懂法、玩法、犯法、目無王法與法紀、說謊造假、胡作非為、違法犯罪、無法
 無天、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替慣犯變態李
 文正與垃圾犯罪集團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以法律條文與職權不法迫害無辜受
 害的我、以法律條文與職權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以法律條文與職權無中生
 有並偽造與事實和常理等等全然不符之情事、以法律條文與職權包庇袒護與縱
 容色情、暴力、黑金、殺人等等所有犯罪、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替變態、施暴者、
 殺人犯、詐欺犯、貪官污吏等等所有犯罪者脫罪、以法律條文與職權顛倒是非
 與黑白、踐踏正義與真理、敗壞法典法紀與道德倫理、破壞公共秩序與善良風
 俗、傷天害理、欺人、害人、傷人、殺人等等之事實。

4.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
  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謀
  殺無辜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要我的命、殺人滅口之事實!

(四)保全之理由:

      以免證明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
      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在明知事實真相與
      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替慣犯
      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
      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至我於死地、殺人滅口到底之所有證據,全被垃
      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破壞、毀損、湮滅殆盡,更免
      再有無辜受害者被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不法迫害
      與謀殺,且讓所有事實真相全部攤在陽光下,讓社會上的每一個人與世界上
      的每一個國家與人民全皆清楚知曉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
      有垃圾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者、殺無辜受害者滅口以扭曲
      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垃圾脫罪之事實,揭發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
      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之真面目,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是一個由垃圾、變態、
      妓女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
      世界第一大黑幫,更懲處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
      讓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付出代價與去死!
                
             此 致   士林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101920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保全證據狀
案號
 99年度上更()
241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受害者即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請求保全證據事:

一、受害者即聲請人尤薇雅因被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所組成、不要臉、
    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不法迫
    害、栽贓誣陷與謀殺以誣告等案件,由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之
    高雄高等法院恆股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審判中,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
    爰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1項,聲請保全證據。

(一)案情概要:

      95.4.11.前核三廠展示館館長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台灣這ㄧ個由
      垃圾、變態、妓女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明知事實真相
      與我之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
      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罪,並在栽贓誣陷我以種種不實誹謗與
      污辱的同時,恐嚇威脅、欲以暴力處理解決、擺平一切、殺人滅口,且在
      96.3.28.毆打傷害、殺人未遂後立即不法迫害我以公共危險罪,更在不法
      迫害我以誣告罪失敗後,再次不法迫害我以誣告罪,並非法拘提、通緝、羈
      押,且再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罪,更直接再次不法迫害我以竊盜與侵佔
      罪、直接非法羈押我,且再直接不法迫害我以妨害法庭秩序罪,以謀殺無辜
      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要我的命、殺人滅口,圓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
      自主事發我報警後,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策劃之陰謀與詭計、殺無辜受害
      的我滅口、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脫罪到底!

(二)應保全之證據、保全方法:

      除於101.9.6.刑事調查證據狀、100.9.20刑事調查證據狀(二)內所載明之
      證據外,舉凡在垃圾犯罪集團台灣手中所有的一切,全皆為當保全之證據,
      垃圾犯罪團台灣更須立即全部交出,由無辜受害的我保全之。

(三)依前開證據應證之事實:

1.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
   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
   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
    侵占、妨害法庭秩序等罪之事實。

    2.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裁決、越權受理、濫權追訴、凌虐、欺壓、
   違法行刑、廢弛職務、瀆職、圖利、接受關說與受賄、誣告、肇事遺棄、傷
   害、重傷害、殺人、聚眾鬥毆、脫逃、藏匿人犯、妨害秩序、妨害風化、偽
   造變造公文、偽造變造私文書、公文不實登載、行使偽造變造與登載不實之
   文書、威脅、非法侵入住居、違法搜索、公然侮辱、誹謗、妨害信用、妨害
   自由、妨害名譽、妨害秘密、妨害書信秘密、洩密、竊盜、竊佔、搶奪、強
   盜、竊佔、竊取、侵佔、詐欺、背信、強制、強暴、恐嚇危害安全、不法侵
   入、脅迫、擄人勒贖、毀損文書、侵害債權、毀損器物、說謊欺騙、偽造文   
   書、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毀棄損壞、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
   變造文書、變造證據、隱匿證據、使用偽造與變造之證據、串證說謊、勾串
   共犯證人作偽證、教唆做偽證、四處打點、收買、賄絡、拉攏、結盟、恐嚇
   騷擾、非法竊聽、非法跟蹤、非法拘提、非法通緝、非法羈押、虐待、欺
   凌、強暴、脅迫、監控等等之事實。

3.台灣蓄意惡意執意亂用與濫用法條與職權、枉法、濫權、違法、亂綱、知法、
   懂法、玩法、犯法、目無王法與法紀、說謊造假、胡作非為、違法犯罪、無
   法無天、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替慣犯變
   態李文正與垃圾犯罪集團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以法律條文與職權不法迫害
   無辜受害的我、以法律條文與職權謀殺無辜受害的我滅口、以法律條文與職
   權無中生有並偽造與事實和常理等等全然不符之情事、以法律條文與職權包
   庇袒護與縱容色情、暴力、黑金、殺人等等所有犯罪、以法律條文與職權替
   變態、施暴者、殺人犯、詐欺犯、貪官污吏等等所有犯罪者脫罪、以法律條
   文與職權顛倒是非與黑白、踐踏正義與真理、敗壞法典法紀與道德倫理、破
   壞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傷天害理、欺人、害人、傷人、殺人等等之事實。

    4. 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
       文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
       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至我於死地、要我的命、殺人滅口之事實!

(四)保全之理由:

      以免證明台灣這一個由變態、妓女、垃圾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
      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在明知事實真相與
      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替慣犯
      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垃圾脫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
      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至我於死地、殺人滅口到底之所有證據,全被垃
      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破壞、毀損、湮滅殆盡,更免
      再有無辜受害者被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不法迫害
      與謀殺,且讓所有事實真相全部攤在陽光下,讓社會上的每一個人與世界上
      的每一個國家與人民全皆清楚知曉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
      有垃圾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者、殺無辜受害者滅口以扭曲
      打壓事實真相、替所有犯罪垃圾脫罪之事實,揭發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
      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之真面目,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是一個由垃圾、變態、
      妓女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更該直接去死的垃圾犯罪集團、
      世界第一大黑幫,更懲處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
      讓垃圾犯罪集團、世界第一大黑幫台灣與所有垃圾付出代價與去死!

              此 致       高雄高等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以下為我於101.9.20.寄至臺灣台北地檢署、士林地檢署、高雄高檢署、屏東地檢署之刑事補充理由狀:

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
受害者即告訴人:尤薇雅   
被告:1)垃圾犯罪集團:台灣
     2)垃圾犯罪集團組織:
      總統府、監察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
      警政署、衛生署、調查局、廉政署、考試部、台灣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士林民事簡易庭、士林地方法
      院民事執行處、高雄高等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檢
      察署、台北高檢署、台北地檢署、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高檢署、高雄
      地檢署、屏東地檢署、台北市中山分局、台北市保安大隊、台北市警察局大
      同分局、台北市光明派出所、台北市北投分局、台北市士林分局、台北市信
      義分局、台北市內湖分局、台北市安和派出所、台北市和平東路派出所、台
      北市六張黎派出所、台北市長安東路派出所、台北市大安分局、台北市仁愛
      派出所、台北市中山分局、新北市三重分局、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屏東縣警察局恆春龍水派出所、屏東
      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女子看守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屏東縣
      消防隊恆春分隊、台北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屏東縣政府教育局、恆春鎮公
      所、台北市勞工局、台北市建築管理處、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
      會、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屏東縣社會處、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台北醫學大學附
      設醫院、行政院台北榮民總醫院、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林口長庚、 
      高雄阮外科、財團法人台灣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行政院衛生署
      恆春旅遊醫院、恆春戴外婦產科診所、恆春南門醫院、中華郵政、中華郵政
      三張黎分局、全國律師公會、台北律師公會、高雄律師公會、屏東律師公會、
      聿昭法律事務所、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益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湯部院社區管委會、冠世紀不動
      產有限公司、YAHOO奇摩、SINA新浪台灣、YOUTHWANT優仕網、UDN聯合新聞
      網、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3)垃圾:
      馬英久、陳水扁、吳敦義、蕭萬長、呂秀蓮、蘇貞昌張俊雄劉兆玄、王
      建煊、陳進利、陳沖、江宜樺、李宏源、李逸洋廖了以、賴浩敏、謝在全
      賴英照翁岳生、王金平施茂林、王清峰、黃世銘、王卓鈞、侯友宜、蔣偉
      寧、吳清基、鄭瑞城、杜正勝、曾勇夫、關中、周志榮、邱文達、楊志良
      葉金川宋晏仁林芳郁侯勝茂、張濟平、吳瑛葉盛茂李大竹、方雅雯、
      陳巧芳、郝龍斌、陳業鑫、劉威君、鄧力瑋、賴香伶、曹啟鴻、王榮進、潘
      英美、黃舜銘、張瑋倫、王心聖、余佩怡、黃家俊、賴玉桂、田寶駿、黃祥
      益、林柏菁、陳月玲、李文正、尤品富、林青璇、尤詩惠、鐘俊昌、施長寬、
      邱文雄、蔡麗美、邱政鈞、嚴亞中、<最高法院>陳世宗、陳東誥、何菁莪、
      洪曉能、洪昌宗;<台灣高等法院 >林銓正、江梅芬、吳鴻章、蔡新毅、王
      美玲、曾淑華;<台北地方法院>陳雯珊、劉煌基、吳佳樺、黃愛真、吳水
      木、李桂英、楊千惠、何俏美、姚水文、江春瑩;<士林地方法院>陳菊竹、
      張嘉芬、李郁屏、吳景源;<士林地方法院士林民事簡易庭>吳維雅、蔡文
      育、李建忠;<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邱正裕;<高雄高等法院>郭雅
      美、莊崑山、張意聰、王憲義、張盛喜、邱永貴、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
      施柏宏、周賢銳、邱明弘、尤三謀、涂榮廷、曾逸誠、洪碩垣、黃金石、翁
      慶珍、石家禎、孫啟強;<高雄地方法院>伍逸康;<屏東地方法院>陳
      秀慧、石家禎、程士傑、林家聖、王炳人、莊鎮遠、王以齊、潘正屏、趙家
      光、李宜娟、凃春生、羅森德、羅培毓、曾吉雄、黃國永、蘇碧珠、陳松檀、
      惠光霞、胡晏彰、張以岳、徐美麗、邱玉汝、葉力旗、林孟和、盧建新、唐
      明煌;<最高法院檢察署>陳聰明、張瑞楠;<台北高檢署>郭文東、蔡薰
      慧、顏大和;<台北地檢署>侯靜雯、許永欽、周治正、黃于真、顧仁彧、
      劉承武、林妙蓁、林玲玉、楊治宇、(0937093748);<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張蕙菁、江耀民、林朝松、黃育仁;<高雄高檢署>陳聰明、方娜蓉、張
      其主、陳建年、陳守煌、林玲玉;<高雄地檢署>黃雯麗、李賜隆、江惠民、
      曾靖雅、蔡瑞宗、劉惟宗、劉河山、高雄地檢署張股;<屏東地檢署>蔡榮
      龍、葉容芳、葛光輝、鄭伊鈞、陳俊宏、嚴珮珊、王光傑、呂幸玲、盧明軒、
      林津鋒、黃莉琄、黃郁如、靳隆坤、陳新君、李侑姿、鐘仁松、許英輝、莊
      啟勝、蔡瑞宗、洪光煊、陳茂亭、邢泰釗、劉昭利;<台北市中山分局>李
      正民、楊卓昌;<台北市保安大隊>葛復興、丁威良、吳巾為;<台北市警
      察局大同分局>黃大發、陳國進;<台北士林分局>王明生:<台北內湖分
      局>王姓警察(0986664912);<台北信義分局>李姓警察(0989508606);
      <台北市安和派出所>(0973320156)、<台北市和平東路派出所>
     0982616078);<台北市六張犁派出所>(0989508606);<台北市長安東路
      派出所>蕭吉坑(02-27711932);<台北市大安分局>徐輝國(0933812989);
      <台北市三重分局>李姓警員(02-89818901);<台北市仁愛派出所>林傳
      芳(0935894111);<台北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李金田、蔡輝明、
      張鈞福、李憲鐘、林建良、廖忠信;<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黃明昭;<屏
      東縣警察局>陳海農<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江文彬、陳貞如、陳鴻昇、
      張國儒、翁榮華、孫振恭、周明俊、張賜霖、黃文義、周俊吉、宋裕生、尤
      順隆、林育昰、楊文榮、吳育圃、尤俊懿、王文聖、謝豐全、徐振章、李樹
      東、沈逸鈞、李金龍、方朝宗、謝宗宏、陳雷敏、潘永財、黃華強、孫育祥;
      <屏東看守所>陳文正;<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女子看守所>李大竹、方雅雯、
       陳巧芳;<屏東縣消防隊恆春分隊>林傳能、石川吉;<台北市政府社會
       局>師豫玲、江綺雯、傅穎陵;<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吳麗雪;<台北市家
       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江幸慧、張美美、張瓈云、江明燕、傅顗陵;<
       現代婦女基金會>姚淑文、陳淑芬、張妙如;<勵馨基金會>紀惠容、徐筱
       婷、廖美淑、周昀昀;<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王顏和、梅聖年、蔡瑞
       章、楊智超、蘇貞貞、謝明憲、陳明豐、楊啟正、王秀枝;<台北醫學大學
       附設醫院>邱文達、吳忠哲、林恩源、袁瑞昱、胡朝榮、蔡尚穎、謝明勳、
       施俊明、張君照、梁宏華、陳振文、林俊成、陳盈如、黃意霖;<行政院台
       北榮民總醫院>蔡清標、鄭浩民、溫莉莉、黃信彰、彭清霖、李良雄、徐如
       維;<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賴達昌、鄧鐘泉、葉淳、石光興、劉復
       康、楊茂勳、李壽東;<林口長庚>陳柔賢;<高雄阮外科>邱靖惠、阮仲
       洲;<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吳彬安、張德華、曾玲蓉、張鳳珍;<
       恆春戴外婦產科診所>戴鐵雄<財團法人恆春基督教醫院>陳偉權、范正
       彥、徐學誼<恆春南門醫院>鐘文波;<中華郵政三張黎分局>黃彩蘭<聿
       昭法律事務所>黃達元;<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曾國龍、鄭至量;<
       常青國際法律事務所>莊喬汝、謝孟璇、潘天慶;<十芳聯英律師律事務所
       >陳惠美;<律師事務所>黃榮作、蔡鴻杰、楊水柱、郭國益、鐘治漢、史
       雙全;<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益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禹旗、陳世安、
       蔡成昌<台北市湯部院>管委會、陳宏宗、于蒙福、葉俐君;<冠世紀不動
       產有限公司>羅助健、謝文忠、李燕華;<樂居二手家具家電>李家瑋、胡
       旺霖;<中信二手家具家電>陳家豪;<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張玉梅:<台
       北看守所收容人>張芯語
補充理由:
無恥!

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者、殺無辜受害者滅口以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變態、殺人犯、施暴者、詐欺犯、擄人勒索者、小偷、強盜、貪官污吏、……等等所有垃圾犯罪者脫罪,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首腦馬英九與垃圾成員何時去死?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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