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 星期一

垃圾犯罪集團15-5



24. 酒味:

拼湊記憶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都是我們警員把他送醫的,被告當時都是酒味;他下車時,我們就聞到他的酒味。
張賜霖


被告都是酒味,所以我們同事才將被告上手銬。
石川吉

我聞的到她的酒味。
我們要求警方陪同送醫,因為我們考慮到被告身上有很重的酒味,怕被告會有比較暴躁的動作,所以要求警員陪同。
林傳能


被告拒絕救護,我們是以半強迫的方式,………,被告有喝酒,我當時沒有聞到她的酒味,是石川吉跟我說他有聞到酒味。
張鳳珍
她又沒有酒味耶;有幫她驗酒測啦,阿聞應該是沒有酒味。




25. 酒測:

拼湊記憶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尤薇雅在96.3.28.凌晨發生車禍的案件我有處理,但車禍的部份,是由交安處理。
到醫院後,我們就把車禍交給交通事故處理小組,並通知被告父母來處理,後來我們就離開:被告移送酒醉駕車不是我們移送的,是車禍處理小組移送的;(你們有要求被告呼氣酒測?)是車禍處理小組的事情,我們通知交通小組的人,我們就離開了。
張賜霖

尤薇雅在96.3.28.凌晨發生車禍的案件,車禍部分是交給交安,我是處理他送醫的部份。
我們同事周明俊一起跟被告去醫院,我開警車隨後到醫院,我們把案件交給交通對處理。
宋裕生

今年96.3.28.凌晨,尤微雅的車禍,是我處理的,我負責處理交通事故,就是現場圖的繪製、照相;當天尤薇雅送到署立恆春醫院;醫院抽血時,我有在現場,是我跟周俊吉要求醫院抽血,因為當時尤微雅無法做吹氣酒測;抽血之後是我和周俊吉送過去南門醫院的。
當天我跟周俊吉去處理;我們在赤崁路上沒有看到任何車輛,我們就跟龍水派出所連絡,龍水派出所說被告已經送醫,我們就感到恆春旅遊醫院去,看到被告與龍水派出所的二名警員已經在醫院,我們就詢問警員車禍處所,警員就帶我們去車禍現場,我們去的時候,被告的車在樹林裏面,所以我們就拍照、測量等例行公事,我們現場處理完,我們又趕回醫院去,我們第一次醫院時,看到被告躺在醫院就醫,我們就先去現場處理,後來返回醫院,我們對被告做酒測,因為被告在那邊哭鬧,我們有告知被告這是我們例行性的公事,如果被告不願意接受的話,我們要請醫院抽血檢驗;當初沒有辦法詢問何人開車,被告一直哭鬧要找他父母,是醫院叫被告父母來,派出所也有通知被告的父母,後來我們就回去了,筆錄是事後製作的,我們有請內勤檢察官不予解送;製做警訊筆錄時,被告父母有陪同;被告製作筆錄時,他有提到他被人家打,他有說肇事的經過情形,當初我在製作筆錄時,我有跟他說這是單純的自撞車禍而已,請他講車禍經過,其他就不用講了;(依你報告所載的時間推算,你們到醫院第二次找我時,我已經不在,你們在何處找我?)我們第二次回去你還在醫院,有錄影存證;我當交通警察7年,我覺得車禍現場沒有問題;(當初你去我家找我時,不予解送人犯報告書本來寫周俊吉,為何到法院就已經變了?)不予解送人犯報告書是偵察隊警員才能出具【由立庭檢察官代答】;我說你拒做吹氣久測,是因為你一直在哭鬧,問都不回答;舉發通知單我是用寄給你的,日期我忘記了;我們囑託醫院抽血時,被告一直在哭鬧;被告的血是醫院的人員送的;(妳有無再酒精濃度測定表上寫,說是你親自送去南門醫院嗎?)這不是我的字,楊文榮是第二天到現場;應該是我和周俊吉一起處理本案,偵查報告打錯了;在醫院我有錄影,有將光碟送給檢察官,光碟是在酒駕那件案子的卷宗裡;移送書上寫的照是經過,是我根據現場跡證及相關事證判斷的結果;移送書上面寫被告去南門醫院就診,開立診斷書無誤,這是恆春醫院、南門醫院、基督教醫院的聯合醫院叫做恆春旅遊醫院,當天由南門醫院負責駐診,所以報告書就寫南門醫院;當天我沒有親自到醫院,我是在交班後到赤崁路,時間是早上八點,我剛才陳述的處理情形是交班時周俊吉跟我說的;移送書上寫的事故時間是一點十分,是我們獲報的時間。

周俊吉


我跟楊文榮一起去處理的,我是晚上過去的,先生是第二天早上才去的;我們在赤崁路時找不到,我們就折返到醫院,就看到被告在醫院,還有當地警員也在醫院,因為派出所的人員先到,我們用無線電話問派出所的人員,他們說已經把被告宋到恆春旅遊醫院,我們就趕過去醫院,到醫院時,被告躺在急診室接受治療,被告當時在哭鬧,他語無倫次,他說要找父親,我們有詢問被告,被告答非所問,無法製作筆錄,我們也沒辦法做吹氣酒測,我們請派出所警員先帶我們到現場去,到時,看到被告的車子衝到樹林,我們就拍照、製做現場圖,例行公事處理後,我們又折返到醫院去,第二次到醫院時,還是沒有辦法替被告做吹氣酒測,他還是哭鬧,說要找爸爸,派出所警員就載他回家,但是他家裡沒有人,就再把他載回醫院,我們有拜託醫院抽血做酒測,醫院有打電話給我們說被告已經自行離開了,因為被告在醫院鬧,我們在醫院看到被告時,被告的頭部有受傷,其他部位我沒有注意到,被告當時沒有說他被人家打,也沒有上手銬,我們有錄影;是我拿被告的錢包、相機給他;我沒有跟護士說不要理會他,她是裝的;我當交通警察6年;我到事發現場時沒有其他人;我不知道我們到醫院的時間;隔天我沒有去事發現場;後來醫院採血,是我和楊文榮將被告的血送去檢測,是在抽血後就立刻送去;(本件事故宋裕生沒有到現場處理,為何現場圖是他製作?)草圖是我製作的;(偵查報告、一移送書、刑法第185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為何是宋裕生寫的?)是他問我及看我們醫院錄影光碟的,是我交班給他的。
張德華
病歷裡頭沒有任何資料。


張鳳珍
有幫她驗酒測啦;阿你就很生氣,阿之前是119先送你來,後面有跟一個警察,他沒有那個手銬的鑰匙;後來你在這邊破口大罵就對了啦,不讓我們處理阿,就一直罵,然後那個警察過來,另外一個警察過來,他就幫你,要幫你開手銬,你也一直打他;然後有一陣子你比較安靜了,我們就幫你抽血,這樣子,後來你又不接受治療,那我們就將你移過來這裡,旁邊的這個床嘛;然後,你在這邊的時候有出去過一趟,然後,可能到外面啦,沒有注意看啦,就是到外面又折回來,折回來一下下,然後,就出去了,就沒有回來了。


曾玲容
吹氣酒測?沒有耶。





196.3.28.事發當天,龍水警察至我父母住處通知時,除表示我自己喝酒車禍受
     傷外,並表示他們沒有做酒測,且已經將我送到醫院,請我父母趕快到醫院。

296.3.31.我被強迫至警局作筆錄時,警員宋裕生表示,當晚有人打電話通知119
    叫救護車,而我,一個頭破血流的我,當晚我昰躺在救護車裡,由龍水派出所
    的警員陪同我一起到醫院,而因為當他們到現場之後,救護車已經離開,所以,
    對於之前所發生的事情,他們也不知道,更昰不清楚,所以,他們只是純粹的
    將這一件事情當成酒駕處理,完全不知道我被打傷的事情,並播放他們所錄製
    的錄影光碟,且表示他們是以抽血的方式得知我的酒精濃度值,並詢問我是否
    撥打119求助,以及在我表示沒有撥打119後說:「那是誰打119的?」。

396.3.28.恆春分局所製作的不予解送人犯報告書記載:「因尤薇雅酒後哭鬧『拒      
     絕吹氣酒測』,警方委託院方人員抽血後,送南門醫院檢測。」;96.4.20.恆春
     分局尤順隆回復96.4.8.至內政部的檢舉信函裡卻出現:「當時因在場哭鬧『無
     法實施吹氣酒測』,經員警遂請醫護人員抽血檢測酒精值。」;然,恆春分局於
     96.3.28.的車禍現場處理報告書卻記載「受傷者已送醫,前往醫院查詢為尤薇
     雅當時在醫院內哭鬧,囑託醫院『以抽血檢測酒精濃度值』。」;且恆春分局於
     96.4.9的報告內記載:「因尤薇雅尚在治療中且大聲哭鬧,『無法實施吹氣酒
     測』,對於警方詢問均不回應,員請院方人員對尤薇雅抽血檢測酒精值。」。

(1)       事發當天,警察強銬我手銬至醫院後,便直接要求醫院做「抽血酒測」,且是由龍水派出所警察要求醫院做抽血酒測;更甚者,事發當晚,所有的檢警與法院便已全部知道事實真相。。

(2)       當晚警察與119人員將我送至的醫院為恆春署立醫院,南門醫院亦於96.9.4.函屏東地檢署:「尤薇雅於96328並未於本院接受醫療治療,僅接受酒精濃度之檢測。」,且屏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所提供的南門醫院特殊檢驗報告內,亦有恆春分局警員宋裕生蓋章的手寫文字:「血在恆春醫院抽完後,由宋裕生親自送至南門醫院檢測,因恆春醫院沒有檢測之儀器。」,而96.4.9.由宋裕生、周俊吉所製作的報告裡第一點亦同樣載明「……傷者尤薇雅已在署立恆春醫院,……」等語,然,宋裕生所製作之恆春分局刑事報告書卻記載:「驗傷診斷書:本項證據係嫌疑人尤薇雅於上開犯罪時、地發生交通事故成傷,至恆春南門醫院就醫診斷證明結果,並提示供警參辦。」。更甚者,在96.4.9.由宋裕生、周俊吉所製作的報告裡第二點裡,竟更出現:「經院方人員對尤薇雅抽血檢驗酒精含量,報請檢察官准予不予解送。」等等不實之敘述。

(3)       事發當天,那ㄧ個所謂「我的『血』」,是由宋裕生親自由恆春署立醫院送往南門醫院?由宋裕生、周俊吉送去南門醫院?由周俊吉、楊文榮送去南門醫院?亦或是由醫院的人員送到南門醫院?



26. 我的情緒:

拼湊記記之錄音光碟
偵查庭
屏地院審理
周明俊

當時因為尤薇雅不願上救護車,我就上他手銬,強制送醫。
聽到被告又在邱政均他家按喇叭;邱家的人說被告在他家騷擾罵三字經,這是邱政均的父親說的;被告不上救護車,我們就強制被告送醫;她不肯上救護車,是我跟消防隊的2名人員把被告送上救護車的,是我把被告銬手銬;因為被告有掙扎,被告當時不上救護車,我們基於救人,所以才上手銬強制把被告送醫;(我到醫院時,我要離開,你們不讓我離開,是打算載我去哪裡?)是救護車載去的,我們沒有打算把被告載到何處,被告在醫院時,還一直吵鬧;被告拒絕上救護車時,酒後隨便亂說,內容我忘記了;我看到被告下車時,意識不清楚,她好像喝醉酒的樣子,他下車時,我們就聞到酒味;我們上救護車後,被告還手腳亂揮;他還坐起來在那裡鬧;因為被告喝酒,不肯上救護車,且被告又受傷,所以我們強制把被告送醫。
張賜霖


他們說被告好像喝醉酒,在他家亂按喇叭,並罵三字經,被告妨害安寧;被告是從左邊駕駛座的門出來,被告身上額頭有受傷,有流血,被告當時語無倫次,被告ㄧ直抱怨警察以前都沒有處理好他的案件,救護人員幫被告攙扶上車,被告沒有反抗,因為被告都是酒味,所以我們同事才將被告上手銬;因為被告有明顯酒醉駕駛,我們就攙扶被告上救護車,被告有講我們不能將他上手銬;因為被告明顯的酒醉駕車,被告的額頭也受傷,必須強制送醫。
宋裕生


後來返回醫院,我們對被告作酒測,因為被告在那邊哭鬧,我們有告知被告這是我們例行的公事,如果被告不願接受的話,我們要請醫院抽血檢驗,我們到醫院看到被告時,被告好像只有頭部額頭受傷,他還是一直在哭鬧;當初沒有辦法詢問何人開車,被告一直哭鬧要找他父母;因為當初詢問被告時,他只是在哭,沒有說被人打,只說要找父母;我說你拒做吹氣酒測是因為你一直在哭鬧,問都不回答;我們第一次到醫院時,被告意識是清醒的,第二次也是;到醫院時沒有看到被告上手銬;我們囑託醫院抽血時,被告一直在哭鬧;我沒有看到被告拒絕接受治療。
周俊吉


到醫院時,被告躺在急診室接受治療,被告當時在哭鬧,他語無倫次,他說要找父親,我們有詢問被告,被告答非所問,無法製作筆錄,我們也沒有辦法做吹氣酒測;第二次到醫院時,還是沒有辦法替被告做吹氣酒測,他還是哭鬧,說要找爸爸。
石川吉

我們接到這個傷患時,情緒不穩定,就是喝醉酒的狀況,因為我聞的到她的酒味,他一直表示要回家並說,他家在附近,不要我們送她到醫院,在現場有大吵大鬧;因為傷患的情緒不穩定,我有請其中一個員警陪同送傷患到醫院。
我們到現場時,警員跟傷患已經有接觸,被告可能有喝酒醉,他跟警員有爭執、大小聲,因為被告頭部有流血,我們必須把他送醫,被告執意不上車;因為被告有受傷,所以我們必須把他強制送醫,我們和警員聯合把被告弄上車,被告一直用力掙扎;林傳能有替被告做初步檢查,他說他有被被告打到,我們把被告送到署立恆春醫院,被告情緒不穩定,他有哭鬧,一直掙扎,還打到林傳能被告有說他被警察打,就是在我們送她到醫院的途中,我沒有看到被告有被打;我下車役男才跟我說他有被打到,是到醫院後,被告才說他被警察打;整個過程被告都沒有呈現昏迷的狀態。
林傳能
我們當時是跟他講說請他送醫院,可是他,我們無論怎麼跟他解釋,他就是不要去醫院,這樣的情形,我們最後只有強迫送醫;到醫院還算比較配合;比較配合。就是上了病床之後,就是有點大吵大鬧,然後就是哭,說你們為什麼要銬我,我又沒做壞事;就是他到醫院之後,算是很配合啦,他當時,他就是拒絕任何處置,他也不躺下來,就是一直坐著,其實他下來的時候還蠻配合的;他在醫院一直哭阿,說為什麼他又沒有做壞事,然後為什麼要銬我?;然後員警為了安撫他的情緒,就解開他手銬啊;後來在醫院裡大哭大鬧,然後,為了大家的安寧,就把他解開手銬;他當時昰陪同,但是他,銬上她的鑰匙,不是他,你曉得嗎? 幫她銬上的不是他,但是他也沒有鑰匙;因為他上車,雖然說情緒激動是激動,但是還是有點半配合,就是現場的時候,他就是很強硬,然後一直,我是覺得她的態度沒有很好啦,而且蠻兇的,然後到醫院的時候,變成說是在哭;:她在醫院又自己在那邊大哭,這邊先是吵鬧,然後後來,情緒down下來變成說,一直在哭泣。

我感覺,應該是年輕的,當時他是清醒的,精神狀態不是很好,言行舉止異常,他一直說,他不要就醫,他說,如果我們把他送醫,他會告我們,算是有大吵大鬧。
我們到現場時,我們請被告上救護車,但被告不願意上車,被告說他要回家,警察說他頭部受傷,要強制送醫;我們是以半強迫的方式,拉被告的手臂上車,被告當時有掙扎,他的意願就是不要;到了醫院後,被告精神狀況不好,他一直哭鬧,說為何要銬手銬;被告不讓我看傷口,也拒絕處置,所以我沒有辦法按到被告的傷;現場時,被告沒有說他有被打,他說要回家,手被上手銬時,她精神變的很不好,一直說為何要上手銬,我又沒有做壞事;被告在車上有打我,他用手打我,第一下打我頭,之後我都有擋住,我忘記打幾下,被告在車上只說為何要銬手銬,被告沒有打警察,被告到醫院時,被告情緒變的很低落,他那時比較沒有反抗,但一直在哭泣;過程中,被告都是清醒的。
張德華
你那一天,然後你那一天來的時候,我們怎麼好勸你,要幫你弄那個傷口,你的臉,要幫你化妝啊,很醜啊,我們要幫你消毒啊,你都不肯幫我們,我們都不肯,你都不肯接受我們的幫忙,然後就在那邊僵持了好久,大概就是這個故事;醫院就是照顧傷口,然後你的傷勢,我們不做其他的;我們只是看到你,醫院昰這個樣子,醫院昰說,當人身體或心理受有創傷之後,所以,這些單位就送到這邊來,所以我們看到的昰結果,我們沒有看到因,原因昰什麼,我們不知道,那原因的話,可能每個人他的角度不一樣,會講的方法不一樣;那你那一天來呢,你昰救護車送來的,那救護車送來,有2位救護員,你是有一個刑警,有警察陪著你來,那唯一呢,我們覺得滿訝異昰,你被人家銬手銬進來,我們通常,很少看到病人需要這樣處理的,那這是我們觀察到的部分,那因為有那麼多客觀的人都在,警察,然後有消防隊,然後有醫生有護士,然後還有我們工友,打字的,還有那個掛號是的小姐,所以很多人都有看到。


張鳳珍
來的時候很吵;來到這裡的時候,手銬,因為那各警察沒有跟他來,在後面那裏,可能處理事情還是怎麼樣,過來的時候,妳女兒就很吵,頭上好像有洞的樣子,他們有剪她頭髮起來,現在就在那裡吵,等那個警察來的時候,他就把他打開了;因為來這裡的時候,那個警察沒有跟來,另外一個他沒有鑰匙的樣子,來到這裡的時候,他就打開,打開後,他就一直在那裡吵,不讓人家治療;阿他不要讓人家用阿,人家要幫他治療,他不要讓人家用阿,他還在醫院吵這樣子阿;他來一直罵人耶,你女兒一直罵人,一直罵壞話耶;他來一直打警察耶,他來的時候一直在打那個警察,ㄚ那個警察也不敢對他怎麼樣阿,他一直打人家阿;一陣一陣阿,他一陣很配合,一陣又不配合這樣子阿;他做救護車進來這樣啦,阿進來的時候,他也不要躺下來,阿就一直罵,罵壞話,一直罵這樣啦;那個來的時候就把他(手銬)打開了,阿他也打那個警察打好幾下;你進來的時候,你就一直罵,然後就是有喝酒嘛,對不對? 然後就是這邊有傷口,我們要幫你用傷口,你也不讓我們用,阿然後那個警察有你手都扣住了;阿你就很生氣,阿之前是119先送你來,後面有跟一個警察,他沒有那個手銬的鑰匙;後來你在這邊破口大罵就對了啦,不讓我們處理阿,就一直罵,然後那個警察過來,另外一個警察過來,他就幫你,要幫你開手銬,你也一直打他;然後有一陣子你比較安靜了,我們就幫你抽血,這樣子,後來你又不接受治療,那我們就將你一過來這裡,旁邊的這個床嘛;然後,你在這邊的時候有出去過一趟,然後,可能到外面啦,沒有注意看啦,就是到外面又折回來,折回來一下下,然後,就出去了,就沒有回來了。


曾玲容
就是他本來躺在這邊一直罵人嘛,阿後來警察就叫他休息,阿他也不要讓我們擦藥,我記得是這樣,後來那個警察走出去,然後他看到警察出去,他就躺了一下,他就爬起來,東西整理一下就走出去了,結果他走出去,警察還在外面,又再把她帶進來;就繼續再罵人,然後罵一罵,又走出去了;罵一罵,然後那個警察又走出去了,他看到沒有人在這邊了,他又再走出去,結果警察還是在外面,他們沒有走,結果他們好像就把他那個,把他坐上他們的車子,就去警察局了





(1)         96.3.28.119救護紀錄表記載:「疼痛、心理支持、患者酒駕、情緒不穩、不願接受911人員包紮止血、意識清楚、無法測量呼吸與脈搏;(到院後)意識清楚、呼吸20/分、脈搏140/分、血壓127/74mmHg、葛氏昏迷指數13(輕度昏迷)。」。

(2)         96.3.28.,恆春醫院急診護理紀錄記載:「血壓127/74mmHg、脈搏較快120/分、呼吸正常22/分、呼吸道通暢、活動力正常、意識正常、昏迷評估15。」。

(3)         96.3.28.,恆春醫院護理紀錄記載:「由恆春119人員及警察陪同以救護車載入,代訴因酒駕致車禍前額擦傷、左手指輕微擦傷、哭泣、情緒較激動進入。」。

(4)         96.3.28.,恆春醫院急診處方簽記載:「bad temperature, hysteria, sent by 911EMT, bill. wrist cop arrest, told alcohol drinking driver meaning and crying, shouting. 代交通隊採血酒測。」

(5)         96.3.28.,恆春分局宋裕生所製作之車禍現場處理報告第六點記載:「受傷者已送醫,前往醫院查詢為尤薇雅當時在醫院內哭鬧,囑託醫院以抽血檢測酒精濃度值。」等等。

(6)         96.3.28.,恆春分局宋裕生所製作之刑法第185調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記載:「嫌疑人語無倫次、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

(7)         96.3.28.,恆春分局不予解送人犯報告書記載:「………,駕駛尤薇雅受傷送到署立恆春醫院,因尤薇雅酒後哭鬧拒絕吹氣酒測,警方委託院方人員車血後,送南門醫院檢測………」等等。

(8)         96.4.9.,恆春分局周俊吉、宋裕生個別所製作報告之記載:「 ………,因尤薇雅尚在治療中且大聲哭鬧,無法實施吹氣酒測,對警方詢問均不回應,員請院方人員對尤薇雅抽血檢測酒精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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