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 星期一

垃圾犯罪集團15-6


            
27. 眾所皆知,嚴亞中與邱文雄一家合資灰面鷲度假村,且其於95.4.20誹謗我之
    錄音光碟中除大聲拍桌、誹謗、污辱我外,亦囂張狂妄、威脅恐嚇的自承此事,
    再者,其自六福莊請辭後,依然在恆春出沒,更是一如往昔的出入邱文雄家,
    更甚者,李文正強制猥褻一事發生於95.4.11.,然,嚴亞中如今除依然矢口否
    認灰面鷲渡假村乃其經營投資之公司ㄧ事,更於97.6.19.屏地院審理時謊稱:
   「我離開恆春之後,就沒有再到恆春,我跟被告發生爭執後,六福莊飯店就叫我
    辭職,我在96.3.28.之前的一年多就離職,正確日期我不記得。」。


28. 95.4.11.我至龍水派出所報警起的所有文件、卷宗、檢舉信函等等,均可證
    明檢警、法院與李文正、邱文雄等人的熟識,以及檢警、法院在明知事實真相
    的情況下,蓄意惡劣包庇袒護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不肖執法人員的惡行惡跡,
    以及其與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不肖執法人員們聯合共同替彼此脫罪,陷害、
    栽贓、設計、傷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惡劣。


29. 96.4.20.我至高雄阮外科時,曾向醫師詢問失憶的狀況與恢復記憶的可能性,
    以及所有無意識、記憶下能走動與說話的等等情形,而醫生更以「夢遊」的狀
    況來解說其狀況之正常,特別是對於腦震盪患者而言。再者,96.3.28.,恆春
    分局宋裕生所製作之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記載:「嫌疑人語無
    倫次、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再佐以警員周俊吉於審理時
    所證述:「偵查報告、移送書、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是宋裕生
    問我及看我們醫院錄影光碟的。」等語,以及119醫護人員於其救護記錄表內
    所記錄的昏迷指數13等等,均足證當晚我的確是處於因被毆打傷害而腦震盪的
    昏迷、意識模糊、甚至無意識的狀況,然,屏地院不肖法官陳秀慧、石家楨等
    人卻在其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在其判決書第7頁內故意捏造:「經本願當庭
    堪驗交通隊警員在屏東醫院恆春分院所拍攝之救護被告之攝影光碟,被告雖然
    一直哭泣,然……,且警員詢問時,伊並無非答非所問之情形,……,其當時
    之意識顯屬清醒無疑。」等等,蓄意惡劣於其判決書中造假、扭曲事實、顛倒
    是非黑白與對錯,捏造與偽造所有不屬實的一切!更甚者,這所有的一切,只
    一再、一再、一再的凸顯出,我因被毆打傷害而導致腦震盪、失憶、昏迷,更
    突顯出自95.4.11.我報警後,所有不肖執法人員與李文正、邱文雄等人的惡劣,
    以及,我的無辜與所有的委屈、傷害。


30. 我之所以會以尤薇雅之妹妹身分詢問護士就醫狀況,以及,119消防人員林傳
    能,乃因所有發生之殘忍事件,在當時,已遠遠超過我能以『第一人稱』之身
    分來感受與詢問,我更早已於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481號卷宗裡
    闡明此事,而屏東地院陳秀慧、石家禎在明知此事以及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卻
    蓄意裝傻與惡劣造假、扭曲、陷害、栽贓。再者,當我第一次以我妹妹之名義
    致電林傳能與錄製錄音光碟時,林傳能便已清楚知曉尤薇雅是誰,且其於與我
    對話期間便已經由我告知當晚我並未攜帶任何證件,然,其除於我以尤薇雅妹
    妹明義詢問時,蓄意說謊與欺騙外,更於偵審時說謊,而屏地院法官陳秀慧、
    石家禎亦清楚知曉此事,但卻蓄意造假、扭曲等等惡劣。


31. 一個被毆打傷害與失憶的傷者,其家屬詢問與關心、了解乃屬常情,而面對著
    醫院裡護士張鳳珍以及其醫護人員對於我頭部明顯傷口而有的「警察剪頭髮」
    討論,我以「被人家拉去撞的」等語據實以告並解其疑惑,以及,我至恆春戴
    外科戴醫師驗傷時,據實告訴醫生「後背痛」等等,亦無任何不妥與不實之處,
    且對於醫護人員本理應據實告知受傷之因以助醫師診斷之正確與施以適切之治
    療,這,乃屬常識、常理、常情,更為經驗法則。


32. 屏東地檢署王光傑於96.10.18.至事發現場所製作之堪驗筆錄記載:「尤薇雅所
    駕之自小客車撞及龍泉路邊草叢之芒果樹是位於北上車道的路邊,距離該道路
    路邊沿線約4公尺。」,而恆春分局所製作之肇事現場略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清楚的標示出3公尺距離,且眾所皆知一般車子的長度約在4.54.8
    之間等等,皆足以證明事發當天被龍水派出所警員非法快速追逐而撞入樹林的
    我,根本不可能如屏地院的惡劣法官陳秀慧、石家禎所蓄意自行捏造的「
    客車於高速行駛中,衝入顛簸不平之樹叢內,『行進4公尺』,並撞斷數株樹木,
    最後撞上樹木方停止,………。」等等,更甚者,所有人於偵審時亦全都不約
    而同的證稱我的車『卡』住、無法倒車等等。而再次顯而易見的,屏東地方法
    院惡劣法官陳秀慧、石家禎與所有的不肖執法人員們、貪官污吏們、加害者們
    之惡劣與醜陋心態、手段等等,且其智識程度、素行、水準遠不如小學生或是
    幼稚園生。


33. 身為法醫以及外科醫師,恆春戴外科戴醫師,很清楚的知道我身上所有的傷乃
    被毆打傷害所致,再者,『失憶』與『失智』不同,亦非身體機能疾病或病變,
    所以絕無可能影響表達能力,或是身體其他功能正常運作,因此,當然依然說
    話正常流利,這,乃屬常識,而除此之外,恆春戴外科戴醫生在其回覆法院的
    信函裡更指稱我「精神異常」,但卻又立刻矛盾至極的補充「但診所非精神科專
    科醫師,無法逕自判定病患之精神狀態」等語,試問,這位恆春戴外科戴醫師
    到底在說什麼?且其心態、動機、用意、心機又是為何?而其所云又究竟為何
    物?他本身又是否知曉其所云、所言為何?而對於一個說話顛倒、反覆、不知
    其所云為何物,更是滿口謊言,且在連小學生與一般人皆可判斷我身上的傷勢
    乃被毆打傷害所致,絕非車禍受傷的情況下,對於這位毫無醫德、拒開驗傷單,
    滿口謊言、全無常識與專業知識、素養,以及完全不知其所云為何物的恆春戴
    外科戴醫師的一切惡劣與所作所為,我是否也該以「庸醫」一詞回應之。


34. 96.3.28.毆打傷害事件發生後,恆春警員均隱瞞不肯告知當晚龍水派出所警員
    之姓名,而我雖於96.4.8.至信內政部檢舉,但恆春警方卻依然不肯提供當晚龍
    水派出所警員姓名,之後,我直接致電台北警政署,台北警政署表示警察有告
    知的義務,且建議我可至警局直接詢問,而試問,若台北警政署之態度如此坦
    蕩蕩,南部執法人員何須隱瞞、不告知與包庇袒護龍水派出所警員姓名?而在
    台北警政署的建議下,我於96.5.7.直接至恆春分局詢問,其巡官林育是雖說:
    「我們不能給。」,但在我直接拿起電話欲致電台北警政署時,恆春分局巡官林
    育是竟卻立即寫出龍水派出所警員姓名予我。


35. 恆春分局刑事報告書、屏東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筆錄、恆春分局96.4.9車禍處
    理小組報告、恆春分局車禍現場處理報告、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
    錄表、恆春分局肇事現場略圖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通知單等等皆為恆春分局宋裕
    生所製作、簽名、處理,且宋裕生更為主要處理公共危險案件之人,再者,宋
裕生為屏檢王光傑於偵查庭裡所唯一傳喚之恆春分局警員,且其除於偵查庭時
具結證稱其於事發當天到場處理的情形,更於法院審理時證稱其於事發當天至
現場處理之詳情、細節,而其證詞後雖被另一恆春警員周俊吉推翻,表示宋裕
生當天並未到現場處理,宋裕生更於自一開始的否認,及至後來的自承,並於
審理結束後的後續偵查報告內表示:「其之所以接手本案,係因認為本案僅為單
純酒後駕車肇事事故(公共危險案件),因其任職交通處理小組已經7年,近來
有升遷機會及同事幫忙,才會接手一些單純酒後駕車肇事事故承辦,以爭取積
分升遷」等語,然,試問,若僅是如此『單純』之原因,宋裕生何需大費周章
的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的說謊?偽造文書?且更於偵審時做偽證?更甚者,
96.4.9車禍處理小組報告分別由恆春分局宋裕生與周俊吉矚名、製作,且其報
告所載之內容完全相同的一模一樣,可證,恆春分局警員的確聯合串證說謊與
偽造文書,而既然宋裕生偽造文書等罪嫌已經確認,便表示當初我對於恆春警
員宋裕生所提之告訴無誤,更表示我對於恆春警員周俊吉、尤順隆等人的告訴
無誤,而恆春警周明俊、尤順隆、周俊、周明俊、張賜霖等人的確是包庇犯罪,
瀆職、偽造文書之不法行為,且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的確毆打傷害我,
邱政均更為拉我頭撞及車子安全擋風玻璃之殺人兇手,而我並未違反公共危險
罪,更未誣告,且檢調單位與法院更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聯合共同扭曲
事實真相,包庇袒護所有的犯罪者們,替犯罪者們與自己脫罪,設計、陷害、
栽贓無辜受害的我。


36. 若非車子的安全擋風玻璃素材並非玻璃,我早已毀容,更是頭破血流的腦漿四
    溢!而請屏東地方法院陳秀慧、石家禎與所有的不肖執法人員們、貪官污吏們、
    加害者們,自己拿出尺來量量『6』公分有多長,又有多『大』,更請你們自己
    去撞一撞車子的安全擋風玻璃,以及經歷所有自95.4.11.我報警起所有發生在
    我身上的一切,那所有一切的蓄意惡劣,與惡意栽贓、陷害、設計。


    更甚者,97.5.23.,屏地院第二次準備程序裡,我已清楚說出我手上有抽血的
    針孔痕跡,並清楚告知早已知曉我戶籍地址(屏東縣恆春鎮龍泉路1989號),
    以及我並未居住於通訊地址(屏東縣恆春鎮福德路16號)且通訊地址乃為我表
    姐所經營之店面的屏地院法官陳秀慧(有開庭錄音光碟為證),而97.5.6.致屏
    東地方法院陳秀慧、石家禎之刑事補充理由狀(97交檢抗字第1號)裡,除了
    告知我台北地址與更改地址外,更敘述了失憶的我所想起的片段記憶之ㄧ,即
    警察聯合邱文雄等人毆打傷害我的事實與經過,且97.6.19.屏地院誣告案件第
    一次審理的最後,屏地院陳秀慧、石家禎更已由邱政均口中得知我早已離開南
    部返回台北一事(開庭之錄音光碟可證明:在開庭的最後,我離開後,屏地院
    石家禎刻意以譏諷、嘲笑我的口吻問邱証均:「你們被她亂很久了喔,她現在還
    在恆春嗎?邱政均並當庭告知我已離開恆春一事。」),而試問,在此情況下,
    屏地院陳秀慧與石家禎要求警察至我戶籍地址拘提什麼?又要拘提誰?更甚
    者,在我有請假的情況下,屏地院陳秀慧與石家禎在明知我不會到庭的情況下,
    竟於97.8.15.執意開庭審理,更當庭拿出其早已事先準備好的我的戶籍資料,
    蓄意惡劣拘提我,之後,又惡意通緝我?!最後,更是蓄意惡劣羈押我?!

    試問,台灣的法律是這樣給不肖執法人員們亂搞的嗎? 而台灣這一個國家又有
    給不肖執法人員們,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聯合共同扭曲事實真相、替加
    害者們與自己脫罪、與枉法濫權、胡作非為的權利嗎?


    更試問,天理何在?人權又何在?憲法、司法、民主法治的精神又何存?


37. 這一切的蓄意惡劣更全都早已蓄意精心安排與設計,以陷害、栽贓無辜受害的
    我,以替所有惡劣至極的加害者們、不肖執法人員們、貪官污吏們脫罪,以教
    訓、犧牲無辜受害的我,在大家明知事實真相,以及我多無辜受害的情況下! 
    95.4.11.李文正強制猥褻事發後,及至96.3.28.邱文雄、邱政均等人與警察
    的毆打傷害事件,所有的一切蓄意惡劣、打壓、扭曲、抹黑、顛倒是非黑白與
    對錯、造假、串證說謊、官官相護、枉法濫權等等,至屏地院的蓄意惡劣拘提、
    通緝與羈押,以及現今所有的一切。


38. 整件事情很清楚的是被包裝出來的,在大家全都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繼
    95.4.11.李文正強制猥褻事件後,96.3.28.不肖執法人員們再次與其聯合更加
    惡劣共同扭曲事實,陷害、栽贓無辜的我以公共危險罪、誣告罪,以教訓、犧
    牲我。然,真的以為他人不知道與看不出這所有的一切?且自以為做的天衣無
    縫,並能一手遮天嗎?更以為他人不知道這一切所有檯面下的利益交換?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這句話除了送給所有惡劣的李文正、邱文雄等加害
    者們、不肖執法人員們、貪官污吏們等等犯罪者們,更特別送給於96.3.28.
    我的頭撞擊車子雙層安全擋風玻璃的殺人兇手邱証均,以及,高雄高等法院院
    長,尤先生。


39. 95.4.11.李文正強制猥褻事發後,所有發生的一切,李文正、邱文雄等人,
    以及所有的不肖檢警、法院、貪官污吏們有多蓄意惡劣,更是有多對不起我,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暸然。而台灣這一個國家,與其法律、司法、
    憲法,並未給予你們這一個權利,更未給你們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聯合
    共同串證說謊、造假、扭曲事實,替所有惡劣的加害者們與你們自己脫罪,以
    及共同聯合設計、陷害、栽贓無辜受害者的權利。而若這是每一個尋求法律途
    徑保護的受害女性,她報警後所必須經歷、承受的一切惡劣傷害,那,台灣不
    需要有法律,更請勿自稱自己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


    做人,要有人格,一個國家,更應該有其國格,然,在我的身上、我的案件裡,
    台灣因為你們這一群所有畜牲不如的不肖執法人員們、貪官污吏們、變態與垃
    圾們而令人不削、不恥與蒙羞。


    台灣這一個國家以及法治,因為你們,而敗壞,而淪亡,而死。


                 此 致           
           具狀人 : 尤            中華民國97317


刑事上訴補充理由狀
案號及股別:  97年度訴字第310        正股      
被告:   尤薇雅              屏東縣恆春鎮福德路16
上訴理由:
1. 申請傳喚之證人:
1      恆春省立旅遊醫院醫生、護士:張德華、張鳳珍、曾玲蓉。
   2      恆春戴外科醫生:戴鐵雄。
   3      恆春基督教醫院醫生:范正彥。
   4      恆春龍水派出所警察:張俊霖、周明俊、潘永財、江文彬、前龍水派出所所長  
         孫振恭。
    5      恆春分局警察:宋裕生、周俊吉、楊文榮、尤順隆、尤俊懿、林育昰、沈逸鈞、
          吳育圃、張國儒、陳貞如、97621強銬我手銬至屏東地檢署之恆春分
          局警察,分局長翁榮華、方朝宗。
    6      恆春消防局119人員:石川吉、林傳能。
    7      邱文雄、邱文雄之子邱証鈞、邱文雄之妻蔡麗美(恆春鎮龍泉路220號)、嚴 
          亞中(屏東市華盛街4710樓之2)、李文正(高雄縣鳳山市瑞竹里瑞進路
          55號)、洪健聰、陳玉鑌、陳錦城。
    8      我父親尤品富(恆春鎮福德路16號),以及我弟弟尤亷鑫(恆春鎮福德路16
          號)。
    9      高雄汽車保養廠尤榮和。
    10    台北律師黃達元、屏東律師史雙全與鐘治漢、高雄律師楊水柱與黃榮作。
    11       屏東法院法官陳秀慧、石家楨、程士傑、林家聖、胡宴彰、王炳人、
       王以齊、莊鎮遠、張以岳、林孟和、徐美麗、邱玉汝、葉力旗、潘
       正屏、趙家光、李宜娟、凃春生、黃國永、蘇碧珠、陳松橝、羅培
       毓、曾吉雄、院長惠光霞;高雄地方法院法官伍逸康;高雄高等法
       院法官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郭雅美、莊崑山、張意聰、王憲
       義、張盛喜、邱永貴、院長尤三謀。
    12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王光傑、葉蓉芳、葛光輝、鄭伊鈞、陳俊宏、嚴
       珮珊、蔡榮龍、莊啟勝、呂幸玲、盧明軒、黃莉埍、劉河山、黃郁
       如、林津鋒、靳隆坤、陳新君、鐘仁 ,檢察長蔡瑞宗、洪光煊、劉惟
       宗;高檢署檢察官方娜蓉,檢察長陳聰明、顏大和。
 
22. 申請調查之證據:
      1      邱文雄住家至我住家的距離,與由邱文雄家--我家—附近民家---
       邱文雄家的整圈實際距離。
      2) 當晚龍水派出所警員周明俊、張賜麟所辯稱的巡邏地點,即他們出發前往邱
            文雄家的正確地點,以及上列所有人的通聯記錄。
396.3.27/28 恆春龍水派出所、恆春分局之監視錄影帶。
4)記載我父母住址的資料。
596.3.31.恆春分局宋裕生至我家中時所拿的『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
不予解送人犯報告書』。
 6)邱文雄以『宮女』2字污辱我之錄音光碟。
 796.10.18.96.12.27.之偵訊光碟。
 896.3.27/28恆春龍水派出所、恆春分局、屏東地檢署、屏東地方法院
之警察、檢察官、法官值班表,與所有貪官污吏之名單。
 9)對所有人測謊。
95.4.11.李文正強制猥褻事件,不肖執法人員們(包括檢警與法院)與其聯合    共同栽贓、
陷害我以詐欺、仙人跳等等不實指控與所有一切的毀謗、污辱、流言流語等等後,97.3.28.邱文雄等人的毆打傷害事件發生後,不肖執法人員們再次與其聯合更加惡劣的共同扭曲事實,陷害、栽贓無辜的我以公共危險罪、誣告罪,教訓我、犧牲我,且整件事情很清楚的是被設計、包裝出來以陷害、栽贓、教訓、犧牲無辜受害的我,在大家全都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

 95.4.11.李文正強制猥褻事發後,及至96.3.28.邱文雄、邱政均等人與警察的毆打傷害事件,以及所有不肖檢警與法官的一切蓄意惡劣、打壓、扭曲、抹黑、顛倒是非黑白與對錯、造假、串證說謊、官官相護、枉法濫權等等,至法院素行不良,全無常識、專業知識、素養,智識程度、水準遠不如小學生、幼稚園生,且心機、態度、手段更是惡劣、醜陋的妓女與垃圾法官陳秀慧、石家禎等等的蓄意惡劣,與拘提、通緝與羈押,以及現今所有的一切。

 再者,真的以為他人不知道,繼95.4.11.李文正強制猥褻事件後,在96.3.28.邱文雄等人的毆打傷害事件裡,所有一切最初、最始與最終的用意、目的是為了保護毆打傷害我的人,特別是那一個在96.12.27.的偵查庭裡,在恆春偵查庭冷氣開放的寬廣空間裡,不斷冒汗與擦汗,拉我的頭撞及車子雙層安全擋風玻璃的殺人兇手邱証均,以及所有的不肖檢警與法官、貪官污吏們等等?而更真的以為我不知道,繼李文正強制猥褻案件後,針對於96.3.28.的毆打傷害事件,邱文雄夫婦又去找了誰嗎?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這一句話除了送給所有惡劣至極的的加害者們、不肖執法人員們、不肖律師們、貪官污吏們、變態、垃圾與妓女們,更特別送給你,高雄高等法院院長,尤先生。

 95.4.11.李文正強制猥褻事發後,所有發生的一切,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以及所有的不肖檢警、法院、貪官污吏們有多蓄意惡劣、亂搞、胡作非為、枉法濫權、扭曲事實、顛倒是非黑白、官官相護,更是有對不起我,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暸然。而台灣這一個國家,與其法律、司法、憲法、人民、人權、女權,並未給予你們這一個權利,更未給你們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聯合共同串證說謊、造假、扭曲事實,替所有惡劣的加害者們與你們自己脫罪,以及共同聯合設計、陷害、栽贓無辜受害者的權利。

台灣因為你們這一群所有畜牲不如的不肖執法人員們、貪官污吏們、不肖律師們、變態與垃圾們、妓女們而令人不削、不恥且蒙羞,而台灣這一個國家以及法治,更因為你們,而敗壞,而淪亡,而死。
                    此 致           
           具狀人 : 尤            中華民國97320

以下為98.3.我分別以「台灣司法已死1」、「台灣司法已死2」為主題,發表刑事上訴理由狀與刑事補充理由狀後,來自於台灣這一個垃圾犯罪集團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與偽造、捏造之電子郵件回覆:

垃圾犯罪
集團-台灣
寄件
時間
回信
時間
回覆內容
總統府
Friday, March 27, 2009 3:59:49 PM






內政部

Monday, March 30, 2009 11:04:07 AM


尤小姐您好:您於98322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來信所陳於97317致屏東地方法院之刑事上訴理由狀及97320日致屏東地方法院之刑事上訴補充理由狀,本部至為重視,但因民主法治國家,各級政府機關均有法定職掌與專業分工,本案業已進入司法程序,若有任何疑義,敬請逕向該地方法院提出,以茲救濟。謹祝身體健康,生活愉快! 本案聯絡人員:莊恒權 聯絡電話:(02)2764-8253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司法信箱自動回覆系統

Tuesday, March 31, 2009 11:59:26 AM
復台端 2009/3/26 1703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台灣司法已死2」,請查照。已影印交承辦股即正股轉送上訴審法院卓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司法信箱自動回覆系統

Tuesday, March 31, 2009 12:00:37 PM
復台端 2009/3/26 1702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台灣司法已死1」,請查照。已影印交承辦股即正股轉送上訴審法院卓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內政部
Thursday, April 02, 2009 3:08:37 PM
Monday, April 06, 2009 4:46:46 PM
薇雅小姐您好:您於9842寄給部長的電子信件,提及台端車禍事件之訴訟1事,本部甚表關心與重視,爰已立即將台端來信轉請主管機關法務部惠予卓處並逕復台端在案。 本案聯絡人:張芳玲 聯絡電話:02-23565154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行政院
Monday, April 06, 2009 1:03:16 AM
Tuesday, April 07, 2009 2:29:57 PM






Tuesday, April 07, 2009 2:38:51 PM
文號 [98010308] – 台灣司法已死1
親愛的網友:您好!您的電子郵件我們收到了!您所反映的問題與建議,我們非常關心,已留供施政重要參考,並將來信移請權責機關【法務部】參酌辦理後,直接回覆給您。感謝您惠賜建言,讓我們能更貼近民意。祝福您 平安如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文號 [98010309] — 台灣司法已死2
親愛的網友:您好!您的電子郵件我們收到了!
您所反映的問題與建議,我們非常關心,已留供施政重要參考,並將來信移請權責機關【法務部】參酌辦理後,直接回覆給您。感謝您惠賜建言,讓我們能更貼近民意。祝福您 平安如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司法院政風處

Monday, April 06, 2009 6:09:57 PM
受文者:尤薇雅(annabelle1123@hotmail.com)君 一、 台端98324投寄本院電子郵件敬悉。 二、 本處瞭解您的處境,同時尊重您所陳述之意見,據瞭解您的案件業於318上訴。倘對於審理中的案件有意見者,應請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法官當庭陳述,法官會做公正的審判;又訴訟時,如需法律諮詢,可逕洽本院所屬各法院訴訟輔導科,我們有專業訴輔人員為您提供說明協助。 三、 復請  查照。 司法院政風處 敬上
法務部

Thursday, April 09, 2009 2:52:13 PM












Thursday, April 09, 2009 3:24:25 PM
敬啟者:本件移請司法院秘書長卓處。
法務部 敬啟
----- Original Message -----
Sent: Tuesday, April 07, 2009 2:22 PM
Subject: [040-98010308]
敬啟者: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接獲民眾來函,事屬貴管部分,敬請酌處逕覆,並請副知本小 組結案,至紉公誼。請確實遵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人民陳情案件,並 對陳情人之身分資料嚴加保密。敬祝  平安如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文號】
[040-98010308]
【受文者】
040法務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敬啟者:
本件移請司法院秘書長卓處。
         法務部 敬啟
----- Original Message -----
Sent: Tuesday, April 07, 2009 2:30 PM
Subject: [040-98010309]

敬啟者: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接獲民眾來函,事屬貴管部分,敬請酌處逕覆,並請副知本小 組結案,至紉公誼。請確實遵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人民陳情案件,並 對陳情人之身分資料嚴加保密。敬祝
平安如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文號】
[040-98010309]
【受文者】
040法務部
 
行政院
Thursday, April 09, 2009 3:47:24 PM
Monday, April 13, 2009 11:30:58 AM
親愛的網友:您好!您的電子郵件我們收到了!您所反映的問題與建議,我們非常關心,已留供施政重要參考,並將來信移請權責機關【法務部】參酌辦理後,直接回覆給您。感謝您惠賜建言,讓我們能更貼近民意。祝福您 平安如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法務部

Wednesday, April 15, 2009 3:30:59 PM
敬啟者:本件移請司法院秘書長卓處。
 法務部 敬啟

----- Original Message -----
Sent: Monday, April 13, 2009 11:23 AM
Subject: [040-98010947]
敬啟者: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接獲民眾來函,事屬貴管部分,敬請酌處逕覆,並請副知本小 組結案,至紉公誼。請確實遵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人民陳情案件,並 對陳情人之身分資料嚴加保密。敬祝  平安如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文號】
[040-98010947]
【受文者】
040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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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April 16, 2009 4:16:16 PM
復台端 2009/3/22 0141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台灣司法已死2」,請查照。復尤薇雅君電子郵件一、復台端98年3月22日2件、4月8日2件及4月9日3件,總共7件電子郵件。二、政府機關各有法定職掌,彼此不能越權。法院受理具體的案件,是由承辦法官根據調查所得的卷證資料,依據法律並遵循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本於確信,獨立判斷,是否傳喚特定之人到庭作證,亦係由承辦法官斟酌判斷,目的就是要給當事人一個公平的裁判。但各人對於具體的裁判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刑事訴訟制度,設有上訴、抗告、再審及非常上訴等救濟程序,如對裁判不服,自應循法定程序救濟。三、有關台端被訴誣告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後,台端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台端如有任何意見或陳述,請逕向承辦法院提出,以便法官能夠加以斟酌。至李文正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確定,台端如仍有不服,請依上開法定程序救濟。本院不負責個案的審理,亦不能對個別法官為任何指示,以避免行政干涉審判的誤會,敬請瞭解。四、至台端所陳有關法官問案態度不佳一節,已由本院司法行政廳發查中,請靜候處理結果。五、如有其他訴訟程序的疑義,可以向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洽詢。  
司法院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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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April 16, 2009 4:16:39 PM
復台端 2009/3/22 0140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台灣司法已死1」,請查照。復尤薇雅君電子郵件一、復台端98年3月22日2件、4月8日2件及4月9日3件,總共7件電子郵件。二、政府機關各有法定職掌,彼此不能越權。法院受理具體的案件,是由承辦法官根據調查所得的卷證資料,依據法律並遵循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本於確信,獨立判斷,是否傳喚特定之人到庭作證,亦係由承辦法官斟酌判斷,目的就是要給當事人一個公平的裁判。但各人對於具體的裁判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刑事訴訟制度,設有上訴、抗告、再審及非常上訴等救濟程序,如對裁判不服,自應循法定程序救濟。三、有關台端被訴誣告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後,台端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台端如有任何意見或陳述,請逕向承辦法院提出,以便法官能夠加以斟酌。至李文正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確定,台端如仍有不服,請依上開法定程序救濟。本院不負責個案的審理,亦不能對個別法官為任何指示,以避免行政干涉審判的誤會,敬請瞭解。四、至台端所陳有關法官問案態度不佳一節,已由本院司法行政廳發查中,請靜候處理結果。五、如有其他訴訟程序的疑義,可以向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洽詢。 司法院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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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April 16, 2009 4:17:39 PM
復台端 2009/4/9 1532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法務部移文」,請查照。復尤薇雅君電子郵件一、復台端98年3月22日2件、4月8日2件及4月9日3件,總共7件電子郵件。二、政府機關各有法定職掌,彼此不能越權。法院受理具體的案件,是由承辦法官根據調查所得的卷證資料,依據法律並遵循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本於確信,獨立判斷,是否傳喚特定之人到庭作證,亦係由承辦法官斟酌判斷,目的就是要給當事人一個公平的裁判。但各人對於具體的裁判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刑事訴訟制度,設有上訴、抗告、再審及非常上訴等救濟程序,如對裁判不服,自應循法定程序救濟。三、有關台端被訴誣告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後,台端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台端如有任何意見或陳述,請逕向承辦法院提出,以便法官能夠加以斟酌。至李文正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確定,台端如仍有不服,請依上開法定程序救濟。本院不負責個案的審理,亦不能對個別法官為任何指示,以避免行政干涉審判的誤會,敬請瞭解。四、至台端所陳有關法官問案態度不佳一節,已由本院司法行政廳發查中,請靜候處理結果。五、如有其他訴訟程序的疑義,可以向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洽詢。 司法院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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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April 16, 2009 4:17:57 PM

復台端 2009/4/9 1523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法務部移文」,請查照。復尤薇雅君電子郵件一、復台端98年3月22日2件、4月8日2件及4月9日3件,總共7件電子郵件。二、政府機關各有法定職掌,彼此不能越權。法院受理具體的案件,是由承辦法官根據調查所得的卷證資料,依據法律並遵循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本於確信,獨立判斷,是否傳喚特定之人到庭作證,亦係由承辦法官斟酌判斷,目的就是要給當事人一個公平的裁判。但各人對於具體的裁判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刑事訴訟制度,設有上訴、抗告、再審及非常上訴等救濟程序,如對裁判不服,自應循法定程序救濟。三、有關台端被訴誣告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後,台端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台端如有任何意見或陳述,請逕向承辦法院提出,以便法官能夠加以斟酌。至李文正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確定,台端如仍有不服,請依上開法定程序救濟。本院不負責個案的審理,亦不能對個別法官為任何指示,以避免行政干涉審判的誤會,敬請瞭解。四、至台端所陳有關法官問案態度不佳一節,已由本院司法行政廳發查中,請靜候處理結果。五、如有其他訴訟程序的疑義,可以向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洽詢。司法院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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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April 16, 2009 4:18:23 PM
復台端 2009/4/9 1454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法務部移文」,請查照。復尤薇雅君電子郵件一、復台端98年3月22日2件、4月8日2件及4月9日3件,總共7件電子郵件。二、政府機關各有法定職掌,彼此不能越權。法院受理具體的案件,是由承辦法官根據調查所得的卷證資料,依據法律並遵循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本於確信,獨立判斷,是否傳喚特定之人到庭作證,亦係由承辦法官斟酌判斷,目的就是要給當事人一個公平的裁判。但各人對於具體的裁判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刑事訴訟制度,設有上訴、抗告、再審及非常上訴等救濟程序,如對裁判不服,自應循法定程序救濟。三、有關台端被訴誣告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後,台端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台端如有任何意見或陳述,請逕向承辦法院提出,以便法官能夠加以斟酌。至李文正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確定,台端如仍有不服,請依上開法定程序救濟。本院不負責個案的審理,亦不能對個別法官為任何指示,以避免行政干涉審判的誤會,敬請瞭解。四、至台端所陳有關法官問案態度不佳一節,已由本院司法行政廳發查中,請靜候處理結果。五、如有其他訴訟程序的疑義,可以向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洽詢。司法院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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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April 16, 2009 4:18:50 PM
復台端 2009/4/8 1121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法務部移文(另以書面給司法院收發室)」,請查照。復尤薇雅君電子郵件一、復台端98年3月22日2件、4月8日2件及4月9日3件,總共7件電子郵件。二、政府機關各有法定職掌,彼此不能越權。法院受理具體的案件,是由承辦法官根據調查所得的卷證資料,依據法律並遵循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本於確信,獨立判斷,是否傳喚特定之人到庭作證,亦係由承辦法官斟酌判斷,目的就是要給當事人一個公平的裁判。但各人對於具體的裁判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刑事訴訟制度,設有上訴、抗告、再審及非常上訴等救濟程序,如對裁判不服,自應循法定程序救濟。三、有關台端被訴誣告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後,台端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台端如有任何意見或陳述,請逕向承辦法院提出,以便法官能夠加以斟酌。至李文正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確定,台端如仍有不服,請依上開法定程序救濟。本院不負責個案的審理,亦不能對個別法官為任何指示,以避免行政干涉審判的誤會,敬請瞭解。四、至台端所陳有關法官問案態度不佳一節,已由本院司法行政廳發查中,請靜候處理結果。五、如有其他訴訟程序的疑義,可以向法院訴訟輔導科或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洽詢。 司法院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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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12, 2009 3:29:15 PM
復台端 2009/4/15 1543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法務部移文」,請查照。一、復台端98年4月15日電子郵件2件。二、有關台端被訴誣告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8年4月29日判決,台端如有不服,請參酌本廳98年4月16日電子函復內容,視其案件已否確定,循上訴、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法定程序救濟。 司法院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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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12, 2009 3:45:25 PM
復台端 2009/4/15 1533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法務部移文」,請查照。一、復台端98年4月15日電子郵件2件。二、有關台端被訴誣告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8年4月29日判決,台端如有不服,請參酌本廳98年4月16日電子函復內容,視其案件已否確定,循上訴、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法定程序救濟。 司法院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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