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 星期一

垃圾犯罪集團15-7



在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台灣依計畫與陰謀栽贓誣陷、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非法羈押、枉法裁決與重判等等以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等等,並由身為事實審之高雄高等法院依計劃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枉法濫權、枉法裁決、偽造文書、早已造假與捏造所有相關公文書類並登載於所有相關文件資料中、不開庭審理誣告一案之二審上訴、直接結案、將案件移送至最高法院等等後,台灣再由最高法院依台灣與所有人早已密謀與策劃、設計好之陰謀與軌計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積壓案件、拖延時間等等,以利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密謀、策劃、部屬、準備所有陰謀、軌計、設計、陷害、栽贓等等,同時,再『做』、『弄』、『搞』、『掰』出案件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等等,更利台灣與所有人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依自95.4.11.李文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與所有人聯合共同密謀與策劃之陰謀與軌計進行、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置我於死地、殺人滅口、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圓台灣與所有人共同捏造與造假之謊言與陰謀到底!


案件於台灣最高法院積壓拖延期間,台灣除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由最高法院依計劃繼續展開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之積壓拖延案件、串證說謊、偽造文書、枉法濫權、判決書早已偽造與準備好等等之外,並由最高法院依計劃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等待』台灣與所有人聯合部署之陰謀與軌計完成後始將案件發回更審等等,以依計畫進行台灣與所有人早已密謀、設計、佈署好之『檯面上』、『表面上』『演出』、『表演』等等,『上演』台灣與所有人早已串證說謊、偽造變造、準備好之『劇本』、『腳本』等等,陷害、栽贓、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圓台灣與所有人說謊捏造之謊言與栽贓陷害、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且台灣與所有人除蓄意惡意執意繼續囂張惡劣、忝不知恥、變本加厲、無法無天的四處竊聽、跟蹤、監視、造謠、嘲笑、譏諷、污辱、誹謗、扭曲、抹黑、恐嚇、威脅等等之外,並在蓄意惡意執意變本加厲、不擇手段繼續延續、沿用所有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後之所有違法犯罪行徑與手段等等的同時,繼續囂張惡劣、舔不知恥不擇手段、無所不用其極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等等,以及,變本加厲以相同之手法不斷扭曲、包裝、合理、合法化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之所有種種違法犯罪行徑與事實、扭曲打壓事實真相等等(見垃圾犯罪集團13),譬如,所有我所告訴與檢舉之案件與情事,一律石沉大海、毫無回應與下文、說謊造假回覆所有我舉發與檢舉之文件、聯合串證說謊、偽造文書、說謊造假、偽造變造與毀損藏匿證據、捏造與事實不符之情事以不起訴處理所有我所告訴之案件等等,以依計劃不法迫害與謀殺我以誣告等罪、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台灣與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更蓄意惡意執意繼續聯合所有社福相關單位與婦女團體、醫療院所與人員、律師團體等等共同變本加厲、不擇手段、無所不用其極詐欺、圖利、虐待、謀殺我、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等等,譬如,醫師公會、台大醫院、台北榮總、台北醫學附設醫院、台北振興醫院、台北社會局、屏東社會局、台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與其所屬之律師、全國律師公會、台北律師公會、高雄律師公會、屏東律師公會與其所屬之律師等等,蓄意惡意執意在一方面佯裝謊稱提供協助、幫助、關心等等的同時,一方面說謊欺騙、串證說謊、製作假文件、假紀錄、假病歷、詐欺、圖利、栽贓誣陷我以精神異常與所有種種不實之指控控訴、抹黒扭曲、污辱誹謗等等以為誣告發回更審做準備、依計劃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我以誣告等罪、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等等,更依計劃蓄意惡意執意虐待、不提供協助與幫助、給予錯誤之醫療、造成我的身體更為不適與惡化以變相謀殺我、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等等,且一律全在謊言被揭穿後囂張惡劣、忝不知恥、惱羞成怒、叫囂辱罵、污辱誹謗、嘲笑譏諷、拒絕道歉負責、逃避與推卸責任等等,更依計劃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的聯合共同再『做』、『弄』、『搞』、『掰』出案件栽贓誣陷、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依計畫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殺人滅口到底。


台灣與所有人,以及,我早已拒絕與其往來、與其斷絕所有關係、拒絕與其聯絡之原生家庭,並在無論我走到哪裡、搬到哪裡、在哪裡工作等等的情況下,全皆清楚知曉我的行蹤、住處等等,且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的陰魂不散、惡意糾纏騷擾、恐嚇威脅、污辱誹謗、扭曲抹黑等等,更不疑餘力四處造謠生事、滋生事端、收買與結盟等等,且所有我不認識的人在我未說任何事之前,便早已全皆清楚知曉我所發生的事、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受害等等,更蓄意惡意執意聯合台灣與所有人共同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等等,台北醫學院附設醫院之醫生邱文達並因不法迫害、虐待、殘殺我有功升官至衛生署擔任署長,相同與類似之記功、升官、好處與利益等等狀況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後即屢出不窮,舉凡經辦、承辦、接觸與我相關案件與事件等等之人一律全部給予獎勵、鼓勵、甜頭等等,所有人更迫不及待聯合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共同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得到利益與好處等等,且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世界不承認與認同、在世界毫無立足之地、不敢在世界舞台上大聲直呼自己的名字、到處招搖撞騙與為非作歹的垃圾犯罪集團,為了自己的利益、為了替自己與變態等等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打壓扭曲事實真相等等,無所不用其極迫害與致無辜受害者於死地、殺人滅口乃為兵家常飯、再輕鬆平常不過的一件事,對於台灣這一個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來說,當他們看到一個無辜的人被害、被殺,他們除了不會提供協助與幫助之外,更絕不會有身為一個人最基本所該具備的關心,他們只會興高采烈、迫不及待、開心得意的共同殺人與犯罪,並幫害人、殺人者『推』無辜受害者一把,讓他去死,因為,他們都是同類、同黨、同夥,都是變態與妓女,都是垃圾。


以下為我於98.11.發表「台灣之恥」(見垃圾犯罪集團13)與「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之內容:

【台灣之恥】:


試問,我於95年間對李文正(前核三廠南部展示館館長)所提之告訴是性騷擾嗎?而所謂的「調解」由何而來?再者,「調解」之人(邱文雄(恆春龍泉國小主任)、邱文雄之子邱政均、邱文雄之妻蔡麗美、嚴亞中)會於偵審中為不利於無辜受害者之證述嗎?又怎會有以「不滿」2字形容無辜受害者的情形發生?更甚者,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之事實罪證確鑿,無辜受害的我何來仙人跳、詐欺之有?且無辜受害,更繼而再被邱文雄、邱文雄之子邱政均、嚴亞中與警察毆打傷害的我又有何公共危險罪、誣告罪之犯行?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件發生後,檢警與法院在明知我之無辜與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聯合否認、扭曲李文正妨害性自主、誹謗的事實,並再以邱文雄等人為主在檯面上作偽證,聯合李文正、邱文雄等人惡意將妨害性自主案件包裝成仙人跳、詐欺,更極盡誹謗之能事的扭曲、抹黑、栽贓我,96.3.28.邱文雄等人聯合警察的毆打傷害事件發生後,檢警與法院更進而聯合將其所有種種蓄意、惡意與執意設計、陷害、誹謗、栽贓合理化,與包裝成我自己喝酒車禍受傷、沒有人打我,並順理成章的繼仙人跳、詐欺、種種誹謗、扭曲、抹黑後,再栽贓我以公共危險罪、誣告罪,替李文正、邱文雄等人以及他們自己的犯罪行為脫罪。


95.4.11.我報警起,所有的陰謀、軌計、設計、陷害、栽贓、誣陷便已開始運作,從未停止,更越來越膽大妄為、全然無法無天的誇張惡劣。


妨害性自主與毆打傷害事件、腦震盪與短暫記憶喪失,被蓄意與惡意的扭曲、栽贓、陷害為仙人跳、詐欺、性騷擾、喝酒車禍受傷、沒有人毆打傷害我、公共危險罪、誣告、逃亡,並非法羈押(屏地院陳秀慧、石家楨、程士傑)與重判我8個月有期徒刑(屏地院正股陳秀慧、石家楨、林家聖)等等,而誣告上訴高雄高分院的承辦股別與法官(國股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除與駁回非法羈押抗告相同之外,高雄高分院更在早已決定將我上訴案件駁回的情況下,惡意刁難的打電話要求我由台北至高雄在上訴理由狀與所有未簽名的狀子上簽名,並在我答應後,再次來電催促,且在我未注意到來電的情況下,立即威脅的以公文規定我到高院簽名否則即逕將案件駁回,並在我至高雄高分院時,故意只拿一份上訴理由狀讓我簽名,而非完整的2份上訴理由狀與卷宗中所有未簽名的狀子,接著,身為事實審的高雄高分院,便直接濫權的不開庭審理、調查事實與查明真相,逕自將案件結案,且事後在卷宗所顯示的資料裡,高雄高分院的公務電話紀錄竟亦只顯示一通電話,截然與事實、中華電信通聯記錄不同。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所有法律所規定保護無辜受害者的條文,在我的整個訴訟過程裡,全被知法、懂法、玩法,更濫權的所謂『法』的從事人員與執行者蓄意、惡意、執意的漠視(譬如,我的名字與個人資料等等全被蓄意公開、公開審理李文正妨害性自主案件等等),整個事實真相更被所謂的『法』與李文正、邱文雄等人,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聯合共同蓄意積壓案件,更惡意且執意的扭曲、打壓,而一個全然無辜受害且嚴然已嚴重受創的我,除被所謂的『法』聯合李文正、邱文雄等人設計、陷害、栽贓,飽受所有蓄意、惡意且執意的欺凌、打壓、嘲諷、誹謗、抹黑、污辱等等惡劣傷害之外,更於96.3.27/28.遭邱文雄、邱政均、嚴亞中等人聯合警察有恃無恐、無法無天的毆打傷害我,邱政均更拉我的頭撞擊車子安全擋風玻璃,造成我全身的傷勢、腦震盪、短暫記憶喪失,以及腦部嚴重後遺症。


一個全然無辜受害,且理所當然報警的我,除未受保護之外,竟更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所有加害人與檢警、法院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共同聯合扭曲、抹黑、陷害、栽贓,更被蓄意栽贓以逃亡之名義,惡意非法羈押長達55天,與被重判8個月有期徒刑!試問,臺灣與其法治之精神與尊嚴何在?公道何在?天理又何存?再者,若每一個無辜受害女性在尋求法律途徑保護與捍衛其尊嚴與權利時,都必須經歷與承受所有發生在我身上的真實惡劣事蹟,那,台灣何須有法律?又何須浪費納稅錢在一堆只知包庇色情與暴力、違法濫權、官官相護的不肖執法人員們與貪官污吏們身上?更甚者,法律,理應是受害者,特別是無辜女性受害者最有力的支持,不是嗎?而這裡,更是台灣,不是嗎?


不肖執法人員名單:

     屏東地方法院:法官陳秀慧、石家楨、程士傑、林家聖、胡宴彰、王炳人、王以齊、莊鎮遠、張以岳、林孟和、徐美麗、邱玉汝、葉力旗、潘正屏、趙家光、李宜娟、凃春生、黃國永、蘇碧珠、陳松橝、羅培毓、曾吉雄、惠光霞。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伍逸康。
高雄高等法院:法官林正雄、陳啟造、黃壽燕、郭雅美、莊崑山、張意聰、王憲義、張盛喜、邱永貴、尤三謀。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王光傑、葉蓉芳、葛光輝、鄭伊鈞、陳俊宏、顏珮珊、蔡榮龍、莊啟勝、呂幸玲、盧明軒、黃莉埍、劉河山、黃郁如、林津鋒、靳隆坤、陳新君、鐘仁松、盧明軒、黃莉娟、莊啓勝,李侑姿、檢察長蔡瑞宗、洪光煊。
高雄高檢署:檢察官方娜蓉、張瑞楠,檢察長陳聰明、顏大和。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劉河山;檢察長劉惟宗。
恆春分局:警員張國儒、陳真如、周俊吉、宋裕生、尤順隆、林育是、楊文榮、吳育圃、尤俊懿、徐振章、李樹東、沈逸鈞等等;分局長李金龍、方朝宗。

恆春龍水派出所:警員江文彬、周明俊、張賜麟、潘永財等等;所長孫振恭。



【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


98.9.1.,台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接獲通報,然,其所指派之社工張云除未主動詢問與關心發生在我身上的真實惡劣事蹟(見附件一之事件簡述),並提供妥善協助、幫助與服務之外,更在明知無辜受害的我急需法律、生活、醫療等等協助與補助,以及我更一再主動清楚告知的情況下,蓄意、故意、執意延宕、拖延、不理睬,自98.9.1.台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接獲通報迄今已3個月,該中心除一再蓄意、執意、惡意瀆職外,我更未得到妥善與應有的幫助、協助、服務。
在台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張云負責承辦的2個多月期間,我一再不斷主動反應我所需要的種種協助,然,其在敷衍、緩慢、陸續的提供心理諮商與3次法律諮詢後(分別為21男,共3位律師),即不允許我再做任何有關法律方面的諮詢,亦拒絕提供協助,且對於我所迫切需要的生活、醫療、法律補助等等協助,始終不處理,更視而不見的置之不理,全無回應、消息與下文。而當我因健康問題日趨惡化決定暫停心理諮商,且心理諮商師亦同意後,我再次向該中心之社工張云反應有關法律、生活、醫療等等的協助與補助,而繼過往2個多月的敷衍、漠視、置之不理後,此次,張云直接以「台北市沒有提供這樣的資源」,更態度惡劣人身攻擊的對我說:「有人會利用政府機構來騙錢。」、「不想理你」等等。
 
其他私人社福機構得知該中心之惡劣與我所受到的不平對待後立即向該中心與台北市政府反應,然,該中心竟以『我們只受理台北市當地居民的案件與提供台北市市民服務,不提供其他縣市居民協助』等等答覆來自於其他私人社福機構社工;我的朋友丁小姐亦數次致電該中心,而該中心卻以其主任「開會中」、「電話中」、「外出」等等藉口為由敷衍、不理會;我親自至該中心申訴,但,該中心之主任依然以「開會中」避而不見,改由社工張云所屬之組長代為處理,並承諾更換社工與盡速處理等等。我的朋友丁小姐亦將此事向台北市政府反應(見附件二),而該中心在更換社工後,雖由社工江明燕接手承辦,並於數日後提供「台北市馬上關懷」之表格,但其竟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蓄意捏造與事實經過不符(譬如,整件事情之真實事發經過;該中心亦未詢問我或丁小姐所反應的義務律師ㄧ事以及該名義務律師為誰;法律明文規定對於受害人的資料應予保密,然,該中心卻直接於公文中顯示我的姓氏等等)的公文回覆台北市政府與丁小姐(見附件三),期間更ㄧ再不斷以謊言欺騙,並在公文回覆之後,再次故態復萌,且敷衍、延宕、拖延相關款項補助申請長達2個多禮拜,並在我得知其所回覆台北市政府與丁小姐的不實公文內容與詢問時,該中心之社工江明燕竟直接以:「公文是我寫的,我的長官也都知道,你可以再去檢舉、申訴阿。」、「你幹麻不回南部!」、「叫南部社會局處理阿!」等等回應,之後,更進而態度惡劣的拒絕提供法律資源協助,以及其他相關補助服務與掛電話等等,且迄今音訊全無。
98.9.1.台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接獲通報迄今已3個月,該中心除一再蓄意、執意、惡意瀆職外,我更未得到妥善與應有的幫助、協助、服務。而試問,相同或類似的情形須再發生多少次與多少無辜受害者的身上?再者,自95.4.11.我報警起,政府社福機構的功能又何在與何存?更甚者,需有多少的無辜受害者無端與莫名的被政府社服機構傷害,政府才會正視其所屬之社福機構問題?


以下為我98.11.發表「台灣之恥」、「台灣政府之社福機構」二篇文章後,台灣這一個垃圾犯罪集團蓄意惡意執意説謊造假與偽造、捏造之電子郵件回覆:


  垃圾犯罪集團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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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內容
總統府

Monday, November 23, 2009 10:08:40 AM
薇雅:您好!謝謝來信。您所陳事項,建議您就相關法律疑義,請教縣市政府為民服務中心聘請的義務律師,或向 貴地律師公會附設之平民法律扶助辦事處,請求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瞭解如何確保權益之道。即便您們家屬已聘有律師,多聽聽其他法律專家的意見,應該也會有所幫助。祝褔您  順心如意   總統辦公室 2009.11.23
總統府

Monday, November 23, 2009 10:48:26 AM
親愛的朋友:您好!謝謝來信。總統對於民眾陳情事項非常關心,也很希望能提供幫助,但因您來信所陳述的事項屬於司法案件,基於憲法尊重司法獨立之精神,即便是身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對於具體的司法審判案件,也是不能介入或加以干涉的。對於無法提供服務與協助,我們深感抱歉!期盼您能 亮察。建議您就此司法案件中相關法律疑義,向當地律師公會請求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以維權益。祝褔您
順心如意    總統辦公室 2009.11.23
內政部
Monday, November 23, 2009 12:12:28 PM
Wednesday,November 25, 2009 2:10:09 PM
處理情形 : 尤小姐您好: 您於981123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關於您來信陳情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性侵害案件不當乙節,本部將函請該中心儘速查明妥處後,另行函文回復予您。另有關您陳情司法判決不公乙節,建議您續循相關司法救濟程序主張權益。爾後仍有任何疑問,請您於上班時段與本部承辦人逕行聯絡,敬祝安康。本案聯絡人員:王心聖  聯絡電話:02-89127331分機132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行政院
Monday, November 23, 2009 12:18:56 PM
Thursday, November 26, 2009 1:35:19 PM
文號 [98034749] 
您好:您的電子信函我們已經收到了,關於您向院長反映的問題及建議,我們已經交付權責單位妥慎處理,並將儘快回覆給您。因為來信甚多,若時效稍有延遲,希望您能夠諒解。院長非常重視大家反映的意見和心得,衷心歡迎您常利用這個信箱,表達您的看法或建議。祝 平安健康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上
內政部

Wednesday, December 02, 2009 4:04:25 PM
您好 : 您在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登錄有關( [010-98034749] )的問題,已經交由相關單位處理,我們將儘快把處理結果回覆給您,您的信件編號為 : 010-98034749, 您可以直接點選本
連結位址 http://service.moi.gov.tw/ecss/bin/ite002q3.asp?IstrMid=010%2D98034749&IstrNMCID1=annabelle1123&IstrNMCID2=hotmail.com上網查詢信件處理狀況,謝謝您的來信,歡迎隨時提供您寶貴的意見。
內政部

Wednesday, December 02, 2009 6:25:26 PM
[010-98034749]

處理情形 : 尤小姐您好: 您於98122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關於您來信陳情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性侵害案件不當乙節,本部業函請該中心儘速查明妥處後報部,本部將另行函文回復予您。另有關您陳情司法判決不公乙節,建議您續循相關司法救濟程序主張權益。爾後仍有任何疑問,請您於上班時段與本部承辦人逕行聯絡,敬祝安康。本案聯絡人員:王心聖   聯絡電話:02-89127331分機132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行政院

Tuesday, December 08, 2009 1:50:10 PM
【回覆內容】 第 98034749
親愛的尤小姐,您好:您於20091126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業已交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所屬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以下簡稱家防中心)。有關您申訴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服務不週乙案,本市家防中心說明如下:一、經瞭解,該中心於民國9891接獲通報,即指派社工處理及提供服務,計安排3次法律諮詢,並轉介心理諮商師;另,於服務期不斷與您討論相關生活、醫療補助事宜。因臺端戶籍設於其他縣市,已依法協助向其設籍縣市申請上開補助中。該中心亦提供「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相關資源予臺端,本市信義區公所業於1110核撥10,000元補助在案。二、有關您提及社工服務乙節,經查,該社工就法律資源已與您持續討論,竭力尋找符合您要求之律師,並提供民間補助資源予您;另,有關社工服務態度,經查,並無您所述情事,然過程致您感受不舒服,已告知該社工瞭解並請其日後注意及改善。三、本市家防中心仍會持續提供您所需之相關服務及協助。若您有任何寶貴意見,希望您直接與家防中心聯繫【聯絡電話:(0223961996分機233 傅小姐】。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江幸慧  敬上
法務部

Thursday, December 10, 2009 10:33:00 AM
[040-98034749]
法務部E-MAIL函(正本收受者:尤薇雅女士)(副本收受者: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尤薇雅女士:您好!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98122轉來您的電子郵件已收到。依法務部組織法規定,本部職掌為法務行政事務,並無辦理具體訴訟案件之權責;您如認有人涉嫌犯罪,可檢附具體事證,逕向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告訴或告發,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必本毋枉毋縱之原則依法辦理。法務部  敬啟
司法信箱自動回覆系統

Thursday, December 24, 2009 12:14:50 PM
台端於司法信箱投書「台灣之恥」案,處理進度通知。台端 2009/12/24 0953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台灣之恥」乙案,已進行分案處理。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訴訟輔導科
司法信箱自動回覆系統

Thursday, December 24, 2009 12:28:32 PM
台端於司法信箱投書「台灣之恥」案,處理進度通知。台端 2009/12/24 0946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台灣之恥」乙案,已進行分案處理。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輔導科
司法信箱自動回覆系統

Thursday, December 24, 2009 2:00:18 PM
台端於司法信箱投書「台灣之恥」案,處理進度通知。台端 2009/12/24 0959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台灣之恥」乙案,已進行分案處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司法信箱自動回覆系統

Thursday, December 24, 2009 2:23:33 PM
復台端 2009/12/24 0947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台灣之恥」,請查照。本院係受理起訴之行政訴訟事件之審判,台端來信所陳內容非屬本院職掌,歉難處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訴訟輔導科
司法信箱自動回覆系統

Thursday, December 24, 2009 4:53:02 PM
台端於司法信箱投書「台灣之恥」案,處理進度通知。台端 2009/12/24 0954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台灣之恥」乙案,已進行分案處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司法信箱自動回覆系統

Thursday, December 24, 2009 5:46:24 PM
台端於司法信箱投書「台灣之恥」案,處理進度通知。台端 2009/12/24 0954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台灣之恥」乙案,已進行分案處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司法信箱自動回覆系統

Friday, December 25, 2009 2:37:53 PM
復台端 2009/12/24 0944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台灣之恥」,請查照。一、本院為終審法院,僅就不服第二審法院民刑事裁判所提起之上訴或抗告案件為審判。台端所陳,歉難辦理。二、台端如有任何法律疑義,可向民間法律服務處所洽詢;另各地區律師公會法律扶助中心或各地方政府,均有辦理法律扶助業務,台端亦可前往洽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Friday, December 25, 2009 3:40:47 PM
尤薇雅君:
來函敬悉,有關台端對高屏地區法官、檢察官、警員之傳真意見非本局業務,已以981225調公壹字第09800644470號函移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參考。
司法信箱自動回覆系統

Monday, December 28, 2009 8:23:50 AM
復台端 2009/12/24 0957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台灣之恥」,請查照。台端投書非本院受理範圍,恕不受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訴訟輔導科
司法信箱自動回覆系統

Monday, December 28, 2009 8:58:48 AM
復台端 2009/12/24 0954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台灣之恥」,請查照。您好:台端如對於判決不服,可依循法律規定提起救濟,如遭受不法迫害,亦可向相關單位檢舉或提起告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司法信箱自動回覆系統

Monday, December 28, 2009 8:58:59 AM
復台端 2009/12/24 0954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台灣之恥」,請查照。您好:台端如對於判決不服,可依循法律規定提起救濟,如遭受不法迫害,亦可向相關單位檢舉或提起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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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December 28, 2009 11:48:59 AM
復台端 2009/12/24 1002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台灣之恥」,請查照。尤女士您好:臺端所述情事均非屬本院管轄,煩請將相關問題寄送至管轄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司法院信箱(於司法信箱中收信機關點選司法院),造成不便之處,尚祈 見諒。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敬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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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December 28, 2009 4:05:45 PM
復台端 2009/12/24 0953 於司法信箱投書有關「台灣之恥」,請查照。
一、本信箱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訟程序諮詢專用信箱,並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信箱,煩請 臺端直接將相關問 題,寄送至屏東地檢署電子信箱 (http://www.ptc.moj.gov.tw/sp.asp?xdURL=/bossmail.asp&mp=022)。 二、對於法院判決不服, 臺端得循上訴程式,提出上訴,以 資救濟。倘判決業已確定,發生有判決違背法令法之非常 上訴理由時, 臺端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向最高 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出非常上訴。或有發生刑事訴 訟法第420條以下各條規定情事,得為再審時, 臺端應 檢具相關證物向該管法院,聲請為再審之訴,以為救濟之 法。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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