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請求保全證據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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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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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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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股別
|
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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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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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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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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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號6樓
之3
電話:0911924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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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保全證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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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尤薇雅因竊盜等案件,由貴院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審判中,認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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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證據之必要,爰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1項,
| ||||
聲請保全證據。
| ||||
(一)案情概要: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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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無辜受害,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並一再指控我
| ||||
以不實之罪名,且無所不用其極欲致無辜受害的我於死地,更心機用盡、不擇手段
| ||||
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以掩
| ||||
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地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
| ||||
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
| ||||
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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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保全之證據、保全方法: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迄今之所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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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應由無辜受害的我保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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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前開證據應證之事實: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扭曲事實、不法迫
| ||||
害無辜受害者、替犯罪者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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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全之理由:以免所有呈現事實真相之證據全部被台灣蓄意惡意執意破壞、
| ||||
毀損、湮滅殆盡。
| ||||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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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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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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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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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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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
|
承辦股別
|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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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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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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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號6樓-3
電話:0911924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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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聲請法官施柏宏、周賢銳迴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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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被訴誣告一案(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分由貴院法官施柏宏、
| ||||
周賢銳審理,然,施柏宏、周賢銳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並扭曲事實
| ||||
、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替所有犯罪者脫罪等等,我更已對施柏宏、周賢銳提出
| ||||
告訴,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施柏宏、周賢銳迴避。
| ||||
此 致
| ||||
高雄高等法院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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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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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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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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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
|
承辦股別
|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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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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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聲請人
|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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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號6樓-3
電話:0911924971
| ||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範圍為:所有更一
| ||||
審開庭迄今之全部筆錄、所有第一審與第二審之全部筆錄、所有檢調之全部筆錄、所有警
| ||||
方之全部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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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 ||||
高雄高等法院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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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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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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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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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
|
承辦股別
|
恒
| |
稱謂
|
姓名
| |||
聲請人
|
尤薇雅
|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號6樓-3
電話:0911924971
|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含所有更一審
| ||||
開庭迄今之全部開庭錄音、所有第一審與第二審之全部開庭錄音、所有檢調之全部
| ||||
開庭錄音、所有警方之全部錄音) 。
| ||||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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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法院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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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 ||||
刑事請求保全證據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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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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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
|
承辦股別
|
恆
| |
稱謂
|
姓名
| |||
聲請人
|
尤薇雅
|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號6樓
之3
電話:0911924971
| ||
請求保全證據事:
| ||||
一、聲請人尤薇雅因誣告案件,由貴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審判中,認有保
| ||||
全證據之必要,爰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1項
| ||||
,聲請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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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明知事實真相與
| ||||
我之無辜受害,扭曲事實、替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並一再指控我
| ||||
以不實之罪名,且無所不用其極欲致無辜受害的我於死地,更心機用盡、不擇手段
| ||||
打壓扭曲事實真相、替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到底,以掩
| ||||
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地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
| ||||
事實真相、替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無辜受害者我的所有蓄意惡意執意傷
| ||||
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到底。
| ||||
(二)應保全之證據、保全方法: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迄今之所有證
| ||||
據應由無辜受害的我保全之。
| ||||
(三)依前開證據應證之事實: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扭曲事實、不法迫
| ||||
害無辜受害者、替犯罪者脫罪。
| ||||
(四)保全之理由:以免所有呈現事實真相之證據全部被台灣蓄意惡意執意破壞、
| ||||
毀損、湮滅殆盡。
| ||||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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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法院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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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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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6.21.寄至台北地方法院檢股、士林地方法院育股、高雄高等法院恆股之
狀子:
刑事請求保全證據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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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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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
|
承辦股別
|
儉
| |
稱謂
|
姓名
| |||
受害者
即
聲請人
|
尤薇雅
|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 ||
請求保全證據事:
| ||||
一、 受害者即聲請人尤薇雅因被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不法迫害以竊盜等案件,由垃圾犯罪集團之台北地方法院檢股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審判中,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爰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1項,聲請保全證據。
(一) 案情概要: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
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
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
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竊盜等罪,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
忝不知恥一再不斷以相同之手法、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變本加厲說謊
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
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證、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
嚇、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
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
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
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更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
殺人滅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罪,圓
自2006.4.11.起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策劃與捏造之陰謀與謊言、合併所有案
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二) 應保全之證據、保全方法:
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迄今之所有證據應由被台灣這一個不要臉
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與謀殺的無辜受
害者我保全之。
(三) 依前開證據應證之事實:
1. 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全然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犯罪者脫罪之事實。
2.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證、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嚇、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之事實。
3. 台灣是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之事實。
4. 台灣對不起我之事實。
(四) 保全之理由:
以免所有呈現事實真相之證據全部被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
團蓄意惡意執意破壞、毀損、湮滅殆盡,更免再有無辜受害者被台灣這一個
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不法迫害與謀殺。
FUCK YOU ALL!
幹!
台灣,對不起我!
| ||||
此 致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 ||||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具狀人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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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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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
|
承辦股別
|
儉
| |
稱謂
|
姓名
| |||
受害者即
聲請人
|
尤薇雅
|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 ||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範圍為:所有法院開庭迄今之全部筆錄、所有檢調之全部筆錄、所有警方之全部筆錄。
| ||||
此 致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 ||||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 ||||
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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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
|
承辦股別
|
儉
| |
稱謂
|
姓名
| |||
受害者即
聲請人
|
尤薇雅
|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含所有法院開庭迄今之全部錄音、所有檢調之全部開庭錄音、所有警方之全部錄音)。
| ||||
此 致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 ||||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 ||||
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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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
|
承辦股別
|
儉
| |
稱謂
|
姓名
| |||
受害者即
聲請人
|
尤薇雅
|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 ||
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要求垃圾犯罪集團之台北地方法院檢股李桂英、陳雯珊迴避事:
| ||||
垃圾犯罪集團系列1-14已清楚載明事由,後續部份由台灣這一個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自行列印,我會檢查,且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非常清楚知曉自己本身所有的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卓實不需贅述。
| ||||
此 致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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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 ||||
刑事請求保全證據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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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101度易字第126號
|
承辦股別
|
育
| |
稱謂
|
姓名
| |||
受害者即
聲請人
|
尤薇雅
|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 ||
請求保全證據事:
| ||||
一、 受害者即聲請人尤薇雅因被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不法迫害以侵占等案件,由垃圾犯罪集團之士林法院育股101年度易字第126號審判中,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爰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1項,聲請保全證據。
(一) 案情概要: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
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
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
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侵占等罪,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
忝不知恥一再不斷以相同之手法、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變本加厲說謊
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
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證、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
嚇、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
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
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
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更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
殺人滅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罪,圓
自2006.4.11.起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策劃與捏造之陰謀與謊言、合併所有案
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二) 應保全之證據、保全方法:
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迄今之所有證據應由被台灣這一個不要臉
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與謀殺的無辜受
害者我保全之。
(三)依前開證據應證之事實:
1. 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與謀殺全然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犯罪者脫罪之事實。
2.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證、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嚇、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之事實。
3. 台灣是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之事實。
4. 台灣對不起我之事實。
(三) 保全之理由:
以免所有呈現事實真相之證據全部被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
團蓄意惡意執意破壞、毀損、湮滅殆盡,更免再有無辜受害者被台灣這一個
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不法迫害與謀殺。
FUCK YOU ALL!
幹!
台灣,對不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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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士林地方法院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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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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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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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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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易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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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股別
|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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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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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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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即
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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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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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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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範圍為:所有法院開庭迄今之全部筆錄、所有檢調之全部筆錄、所有警方之全部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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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士林地方法院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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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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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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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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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易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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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股別
|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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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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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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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即聲請人
|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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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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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含所有法院開庭迄今之全部錄音、所有檢調之全部開庭錄音、所有警方之全部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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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士林地方法院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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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 ||||
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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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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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易字第126號
|
承辦股別
|
育
| |
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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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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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即
聲請人
|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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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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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要求垃圾犯罪集團之士林地方法院育股張嘉芬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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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系列1-14已清楚載明事由,後續部份由台灣這一個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自行列印,我會檢查,且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非常清楚知曉自己本身所有的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卓實不需贅述。
| ||||
此 致 士林地方法院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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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 ||||
刑事請求保全證據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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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
|
承辦股別
|
恆
| |
稱謂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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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即
聲請人
|
尤薇雅
|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 ||
請求保全證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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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害者即聲請人尤薇雅因被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
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不法迫害以誣告等案件,由垃圾犯罪集團之高雄高等
法院恆股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審判中,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爰在
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1項,聲請保全證據。
(一)案情概要: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
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
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
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
忝不知恥一再不斷以相同之手法、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變本加厲說謊
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
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證、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嚇、
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
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
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所有
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更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殺人
滅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罪,圓自
2006.4.11.起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捏造與策劃之謊言與陰謀、合併所有案
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四) 應保全之證據、保全方法:
自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迄今之所有證據應由被台灣這一個不要臉
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蓄意惡意執意不法迫害與謀殺的無辜受
害者我保全之。
(三)依前開證據應證之事實:
1. 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不法迫害
與謀殺全然無辜受害的我、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犯罪者脫罪之事
實。
2. 台灣蓄意惡意執意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證、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嚇、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犯罪之事實。
3. 台灣是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之事實。
4. 台灣對不起我之事實。
(四)保全之理由:
以免所有呈現事實真相之證據全部被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
團蓄意惡意執意破壞、毀損、湮滅殆盡,更免再有無辜受害者被台灣這一個
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不法迫害與謀殺。
FUCK YOU ALL!
幹!
台灣,對不起我!
此致 高雄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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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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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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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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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
|
承辦股別
|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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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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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即
聲請人
|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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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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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範圍為: 所有更一審開庭迄今之全部筆錄、所有第一審與第二審之全部筆錄、所有檢調之全部筆錄、所有警方之全部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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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高雄高等法院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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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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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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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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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
|
承辦股別
|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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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
姓名
| |||
受害者即
聲請人
|
尤薇雅
|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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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含所有更一審開庭迄今之全部開庭錄音、所有第一審與第二審之全部開庭錄音、所有檢調之全部開庭錄音、所有警方之全部錄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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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高雄高等法院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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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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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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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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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
|
承辦股別
|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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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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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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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
即聲請人
|
尤薇雅
|
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電話:095558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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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要求垃圾犯罪集團之高雄高等法院周賢銳、曾逸誠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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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系列1-14已清楚載明事由,後續部份由台灣這一個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自行列印,我會檢查,且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非常清楚知曉自己本身所有的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卓實不需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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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高雄高等法院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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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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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補充理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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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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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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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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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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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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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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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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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原告
再審被告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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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薇雅
李燕華
羅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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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10699
臺北郵局第43 171 號信箱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段
16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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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服原確定判決(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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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理由:
追加再審被告等人之賠償金額:
再審被告等人(包括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羅助健、謝文忠、李燕華,以及,
湯部院社區管委會、主委陳宏宗、管理員于蒙福、住戶葉俐君)所應給付之
損害賠償金額為新台幣4億元整,並以每庭新台幣4000萬元整為單位增加。
FUCK YOU ALL!
幹!
台灣,對不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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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士林法院民事庭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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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具狀人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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