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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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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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October 13, 2011 2:56: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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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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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November 10, 2011 1:03: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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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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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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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y 31, 2012 2:18: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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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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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ne 07, 2012 10:40: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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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ne 07, 2012 10:21:4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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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函敬悉,謝謝您熱心提供的資料,本局將依法定職掌及相關規定處理。順祝
健康快樂 | |||||||||||||||||||||||||||||
垃圾犯罪集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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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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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ne 21, 2012 1:34: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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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ne 21, 2012 1:35: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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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函敬悉,謝謝您熱心提供的資料,本局將依法定職掌及相關規定處理。順祝
健康快樂 | |||||||||||||||||||||||||||||
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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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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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3 10: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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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October 28, 2011 7:08: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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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小姐您好: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所提「垃圾犯罪集團10」乙事,本署並無處理權責,請您逕向警政署、法務部尋求協助,或直接投遞警政署署長信箱(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sp? xdUrl=/wSite/mailbox/receiveMail jsp&mailb
Id=2&ctNode=12082&mp=1 )、法務部部長信箱(http://www.moj.gov.tw/bossmailstatic.html)不便之處,尚請見諒。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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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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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November 10, 2011 12:57: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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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November 15, 2011 12:59: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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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小姐您好: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所提「垃圾犯罪集團11」乙事,本署並無處理權責,請您逕向警政署、法務部尋求協助,或直接投遞警政署署長信箱(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sp? xdUrl=/wSite/mailbox/receiveMail jsp&mailb
Id=2&ctNode=12082&mp=1 )、法務部部長信箱(http://www.moj.gov.tw/bossmailstatic.html)不便之處,尚請見諒。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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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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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December 15, 2011 1:03: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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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December 15, 2011 3:02:0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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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小姐您好: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所提「垃圾犯罪集團12」乙事,本署並無處理權責,請您逕向警政署、法務部尋求協助,或直接投遞警政署署長信箱(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sp? xdUrl=/wSite/mailbox/receiveMail jsp&mailb
Id=2&ctNode=12082&mp=1 )、法務部部長信箱(http://www.moj.gov.tw/bossmailstatic.html)不便之處,尚請見諒。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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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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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1 12: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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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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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7 1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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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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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ne 14, 2012 11:36: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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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ne 14, 2012 11:58: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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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薇雅先生,您好:
對於您的提問 【垃圾犯罪集團14】回復如下:
尤小姐您好: 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所提「垃圾犯罪集團12」乙事,本署並無處理權責,請您逕向警政署、法務部尋求協助,或直接投遞警政署署長信箱(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sp? xdUrl=/wSite/mailbox/receiveMail jsp&mailb
Id=2&ctNode=12082&mp=1 )、法務部部長信箱(http://www.moj.gov.tw/bossmailstatic.html)不便之處,尚請見諒。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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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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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1 13: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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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ne 21, 2012 1:44: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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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尚未經確認程序即已「自動」回覆。
尤薇雅先生,您好:對於您的提問 【注意!】回復如下:尤薇雅小姐您好: 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所提「注意!」乙事,本署並無處理權責,請您逕向警政署、法務部尋求協助,或直接投遞警政署署長信箱(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sp?xdUrl=/wSite/mailbox/receiveMail.jsp&mailboxId=2&ctNode=12082&mp=1)、法務部部長信箱(http://www.moj.gov.tw/bossmailstatic.html) 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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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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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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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03, 2011 6:41: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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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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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17, 2011 1:14: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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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May 23, 2011 5:09: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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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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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May 17, 2011 1:14: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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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May 23, 2011 5:09:3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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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旨:(Case Subject) 垃圾犯罪集團
案件內容:(Case Content) 如附件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機關:(Response from) 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5.20.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0309048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尤薇雅小姐您好:
您寄給市長的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並轉交本分局須慎重處理,謹將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有關您因竊盜案,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 | |||||||||||||||||||||||||||||
垃圾犯罪集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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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une 14, 2011 12:08:15 AM
Wednesday, June 22, 2011 6:26:21 PM
Tuesday, June 28, 2011 9:50:3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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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une 22, 2011 5:19:26 PM
Monday, June 27, 2011 10:42:15 AM
Friday, July
01, 2011 5:20:5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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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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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ly 03, 2011 2:25: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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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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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ly 14, 2011 6:29: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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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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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ly 21, 2011 5:29:3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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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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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ugust 01, 2011 11:54: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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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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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August 18, 2011 2:55: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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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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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September 23, 2011 4:12: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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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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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October 13, 2011 11:10: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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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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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November 10, 2011 12:52: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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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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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December 15, 2011 12:52: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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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December 21, 2011 5:22: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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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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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May 31, 2012 12:35: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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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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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ne 07, 2012 7:35: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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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犯罪集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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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ne 14, 2012 11:11:0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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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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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June 21, 2012 1:41: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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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我自101.6.7起連續四個禮拜的禮拜四分別寄予垃圾犯罪集團台灣之垃圾馬英九、吳敦義、王建煊、陳沖、李鴻源、賴浩敏、王金平、王卓鈞、蔣偉寧、曾勇夫、關中、周志榮、邱文達、李大竹、郝龍斌、曹啟鴻、張繼平之信函:
To:垃圾犯罪集團–馬英九 (吳敦義、王建煊、陳沖、李鴻源、賴浩敏、王金平、王卓鈞、蔣偉寧、曾勇夫、關中、周志榮、邱文達、李大竹、郝龍斌、曹啟鴻、張繼平)
FUCK YOU ALL!
幹!
以下為我以相同內容分別於101.5.17、101.5.24.、101.5.31.、101.6.7.致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股、士林地方法院育股、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慶股、高雄高等法院恆股之刑事補充理由狀:
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 儉股
受害者即被告:尤薇雅
補充理由:
FUCK YOU ALL!
幹!
謹狀 台北地方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 101年度易字第126號 育股
受害者即被告: 尤薇雅
補充理由:
FUCK YOU ALL!
幹!
謹狀 士林地方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 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 慶股
受害者即被告: 尤薇雅
補充理由:
FUCK YOU ALL!
幹!
謹狀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 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 恒股
受害者即被告: 尤薇雅
補充理由:
FUCK YOU ALL!
幹!
謹狀 高雄高等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以下為101.6.14.分別寄至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檢股、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育股、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高雄高等法院刑事庭恆股之狀子:
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 儉股
受害者即被告:尤薇雅
補充理由: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一再不斷以相同之手法、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變本加厲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証,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嚇、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更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罪,圓自2006.4.11.起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捏造與策劃之謊言與陰謀、合併所有案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垃圾犯罪集團系列1-14已清楚載明垃圾犯罪集團之違法犯罪事實,後續部份由台灣這一個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自行列印,我會檢查,且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非常清楚知曉自己本身所有之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卓實不需贅述。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說謊!
我會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這ㄧ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者、殺人滅口的事實,以免無辜受害者再被台灣這一個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迫害與謀殺!
垃圾就是垃圾!
FUCK YOU ALL! 幹!
台灣,對不起我!
【附件】
附件一:垃圾犯罪集團1-14。
謹狀 台北地方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 101年度易字第126號 育股
受害者即被告: 尤薇雅
補充理由: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一再不斷以相同之手法、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變本加厲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証,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嚇、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更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罪,圓自2006.4.11.起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捏造與策劃之謊言與陰謀、合併所有案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垃圾犯罪集團系列1-14已清楚載明垃圾犯罪集團之違法犯罪事實,後續部份由台灣這一個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自行列印,我會檢查,且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非常清楚知曉自己本身所有之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卓實不需贅述。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說謊!
我會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這ㄧ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者、殺人滅口的事實,以免無辜受害者再被台灣這一個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迫害與謀殺!
垃圾就是垃圾!
FUCK YOU ALL! 幹!
台灣,對不起我!
【附件】
附件一:垃圾犯罪集團1-14。
謹狀 士林地方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再審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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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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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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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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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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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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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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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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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原告
再審被告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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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薇雅
李燕華
羅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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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段165-2
號
| |||
為不服原確定判決(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事:
| |||||
一、訴之聲明:
(一) 原確定判決廢棄,駁回再審被告之訴。
(二) 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均由再審被告負擔。
(三)再審被告等人(包括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羅助健、謝文忠、
李燕華,以及,湯部院社區管委會、主委陳宏宗、管理員于蒙
福、住戶葉俐君),一律負起所有刑民事責任,迄今原告等人所
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台幣4000萬元整,並以每庭新台幣
500萬元整為單位增加。
(四)系爭房屋之租債契約早已終止,我有權扣押系爭房屋並隨時出
售。
(五)就訴之聲明判決。
二、事實及理由: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
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明知所有事實真相
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
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
罪,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一再不斷以相同之手法、無
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變本加厲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
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
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証,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嚇、污辱、誹謗、
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
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
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
之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更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
於死地、殺人滅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
侵占等罪,圓自2006.4.11.起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捏造與策劃之謊言
與陰謀、合併所有案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
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垃圾犯罪集團系列1-14已清楚載明垃圾犯罪集團之違法犯罪事實,後
續部份由台灣這一個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自行
列印,我會檢查,且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非常清
楚知曉自己本身所有之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卓實不需贅述。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說謊!
我會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這ㄧ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蓄意
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
殺無辜受害者、殺人滅口的事實,以免無辜受害者再被台灣這一個不
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迫害與謀殺!
垃圾就是垃圾!
FUCK YOU ALL! 幹!
台灣,對不起我!
綜上為再審之事實理由與證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500條
等等相關法令條文,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判決更當為
聲明之所訴以符法紀、彰真理、懲垃圾。
| |||||
此 致 士林法院民事庭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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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名稱
及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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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垃圾犯罪集團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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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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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 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 恒股
受害者即被告: 尤薇雅
補充理由: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一再不斷以相同之手法、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變本加厲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証,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嚇、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更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罪,圓自2006.4.11.起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捏造與策劃之謊言與陰謀、合併所有案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垃圾犯罪集團系列1-14已清楚載明垃圾犯罪集團之違法犯罪事實,後續部份由台灣這一個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自行列印,我會檢查,且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非常清楚知曉自己本身所有之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卓實不需贅述。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說謊!
我會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這ㄧ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者、殺人滅口的事實,以免無辜受害者再被台灣這一個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迫害與謀殺!
垃圾就是垃圾!
FUCK YOU ALL! 幹!
台灣,對不起我!
【附件】
附件一:垃圾犯罪集團1-14。
謹狀 高雄高等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以下為我於100.9.8.、100.9.15.(見垃圾犯罪集團11)、101.6.21.分別要求台北地方法院檢股、士林地方法院育股、高雄高等法院恆股要求法官迴避、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付與卷內筆錄影本之狀子,以及,於101.6.21.分別寄至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台北地檢署之民事再審補充理由狀、刑事告訴狀:
(1)100.9.8.、100.9.15.寄至台北地方法院檢股與高雄高法院恆股之狀子:
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
| ||||
案號
|
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
|
承辦股別
|
儉
| |
稱謂
|
姓名
| |||
聲請人
|
尤薇雅
|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號
6樓-3
電話:0911924971
| ||
為聲請法官陳雯珊迴避事:
| ||||
聲請人被訴竊盜等案(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分由貴院法官陳雯珊審理,然,
| ||||
陳雯珊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並扭曲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
| ||||
替所有犯罪者脫罪等等,我更已對陳雯珊提出告訴,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
| ||||
2款規定,聲請法官陳雯珊迴避。
| ||||
此 致
| ||||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 ||||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 ||||
刑事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狀
| ||||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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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
|
承辦股別
|
儉
| |
稱謂
|
姓名
| |||
聲請人
|
尤薇雅
|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號6樓-3
電話:0911924971
| ||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範圍為:所有法院開
| ||||
庭迄今之全部筆錄、所有檢調之全部筆錄、所有警方之全部筆錄。
| ||||
此 致
| ||||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 ||||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 ||||
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
| ||||
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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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
|
承辦股別
|
儉
| |
稱謂
|
姓名
| |||
聲請人
|
尤薇雅
|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號6樓-3
電話:0911924971
|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含所有法院開
| ||||
庭迄今之全部錄音、所有檢調之全部開庭錄音、所有警方之全部錄音)。
| ||||
此 致
| ||||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 ||||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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