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 星期一

垃圾犯罪集團15-10

調查局
垃圾犯罪集團10
Thursday, October 13, 2011 2:56:23 PM



垃圾犯罪集團11
Thursday, November 10, 2011 1:03:00 PM



垃圾犯罪集團12
100/12/15



垃圾犯罪集團13
Thursday, May 31, 2012 2:18:18 PM



不要臉!
Thursday, June 07, 2012 10:40:55 AM
Thursday, June 07, 2012 10:21:48 AM
大函敬悉,謝謝您熱心提供的資料,本局將依法定職掌及相關規定處理。順祝
 
健康快樂

垃圾犯罪集團14
2012614上午11:48



注意!
Thursday, June 21, 2012 1:34:05 PM
Thursday, June 21, 2012 1:35:53 PM
大函敬悉,謝謝您熱心提供的資料,本局將依法定職掌及相關規定處理。順祝
 
健康快樂
衛生署
垃圾犯罪集團10
2011/10/13 10:41:28
Friday, October 28, 2011 7:08:43 PM
尤小姐您好: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所提「垃圾犯罪集團10」乙事,本署並無處理權責,請您逕向警政署、法務部尋求協助,或直接投遞警政署署長信箱(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sp? xdUrl=/wSite/mailbox/receiveMail jsp&mailb
Id=2&ctNode=12082&mp=1 )、法務部部長信箱(http://www.moj.gov.tw/bossmailstatic.html)不便之處,尚請見諒。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垃圾犯罪集團11
Thursday, November 10, 2011 12:57:52 PM
Tuesday, November 15, 2011 12:59:49 PM
尤小姐您好: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所提「垃圾犯罪集團11」乙事,本署並無處理權責,請您逕向警政署、法務部尋求協助,或直接投遞警政署署長信箱(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sp? xdUrl=/wSite/mailbox/receiveMail jsp&mailb
Id=2&ctNode=12082&mp=1 )、法務部部長信箱(http://www.moj.gov.tw/bossmailstatic.html)不便之處,尚請見諒。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垃圾犯罪集團12
Thursday, December 15, 2011 1:03:02 PM
Thursday, December 15, 2011 3:02:02 PM
尤小姐您好: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所提「垃圾犯罪集團12」乙事,本署並無處理權責,請您逕向警政署、法務部尋求協助,或直接投遞警政署署長信箱(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sp? xdUrl=/wSite/mailbox/receiveMail jsp&mailb
Id=2&ctNode=12082&mp=1 )、法務部部長信箱(http://www.moj.gov.tw/bossmailstatic.html)不便之處,尚請見諒。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垃圾犯罪集團13
2012/05/31 12:56:29



不要臉!
2012/06/07 12:48:00



垃圾犯罪集團14
Thursday, June 14, 2012 11:36:26 AM
Thursday, June 14, 2012 11:58:26 AM
尤薇雅先生,您好:
對於您的提問 【垃圾犯罪集團14】回復如下:
尤小姐您好: 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所提「垃圾犯罪集團12」乙事,本署並無處理權責,請您逕向警政署、法務部尋求協助,或直接投遞警政署署長信箱(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sp? xdUrl=/wSite/mailbox/receiveMail jsp&mailb
Id=2&ctNode=12082&mp=1 )、法務部部長信箱(http://www.moj.gov.tw/bossmailstatic.html)不便之處,尚請見諒。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注意!
2012/06/21 13:29:03
Thursday, June 21, 2012 1:44:29 PM
信件尚未經確認程序即已「自動」回覆。
尤薇雅先生,您好:對於您的提問 【注意!】回復如下:尤薇雅小姐您好: 所傳郵件,業已收悉。所提「注意!」乙事,本署並無處理權責,請您逕向警政署、法務部尋求協助,或直接投遞警政署署長信箱(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sp?xdUrl=/wSite/mailbox/receiveMail.jsp&mailboxId=2&ctNode=12082&mp=1)、法務部部長信箱(http://www.moj.gov.tw/bossmailstatic.html) 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敬復

台北市政府
垃圾

Tuesday, May 03, 2011 6:41:15 PM
案件主旨:(Case Subject)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 20111022978
案件內容:(Case Content)
中華民國總統府-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敬啟者: 本府民意信箱接獲民眾電子郵件,
敬請貴單位協助回覆民眾,並請於7個工作天
內副知本府。相關資訊如下:
E-mail
annabelle1123@hotmail.com姓  名:尤薇雅  聯絡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2791786
聯絡電話:09888859663信件編號:20111022978發信對象:總統   標  題:垃圾
內  容:   
事實略述:100.4.13.晚,2名沒有拘票、搜索票
、毫無任何正當合法理由且身著便服,自稱為
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之葛復興、丁威良,連同
一名身著警察制服、開警車之警察,擅自進入
台北市北投區一處名為湯部院之住宅社區內,
強行將我帶至台北市大同分局,且警車未直接
開進台北市大同分局,反將警車停在警局一旁
之道路邊,而在葛復興、丁威良隨即下車私語
不久後,另一名身著便服之警察便出現與葛復
興、丁威良在警車外交談,之後,要求我與他
們步行至台北市大同分局,且在後來出現之便
服警察執意自行製作不實筆錄後,其與另一名
身著便服之警察將我自台北市大同分局帶至台
北地檢署,而台北地檢署內ㄧ名身材矮胖、戴
眼鏡、染金髮之警察蓄意態度惡劣、對我大聲
叫囂,並惡意心懷不軌的由我面前站自我身後
對我上下、前後不懷好意的打量,當日值班之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更蓄意先傳喚後來之人、惡
意讓我等待,且執意為台北地檢署等等蓄意惡
劣之種種違法事跡狡辯、脫罪,蒞庭之女警亦
蓄意惡劣對我大聲叫罵,並在我揭穿其謊言、
嚴厲斥責後直接將我庭釋。
ㄧ切詳情與經過,以及,所有種種蓄意惡意執
意策劃的陰謀與軌計,包括檯面上與檯面下的
所有運作,譬如竊聽、跟蹤、誹謗、威脅恐嚇
等等,目無王法、違法濫權、囂張惡劣陷害栽
贓欺壓善良無辜老百姓的檢警與法院非常清楚
明白知曉,著實不需贅述,事實上,自95.4.11.
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李文正、邱
文雄等人與檢警、法院、律師,以及,政府部
門、人員和其他相關機構、人員等等,在明知
事實真相與我之無辜的情況下,所有蓄意惡意
執意的惡劣心態、所言、所為與一切的違法行
徑,全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一目暸然!
台灣不是垃圾場,不需要垃圾,而垃圾,就是
垃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信日期:100-4-21  驗證日期:100-4-21
受理機關:(Handled by) 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機關:(Response from) 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日期:(Response Date)   2011/5/3
發文字號:(Issued Number)
100.4.29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030777900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尤薇雅小姐您好:
卷交下您於100421日寄給總統電子郵件
(總統府網路民意信箱,信箱編號20111022978)
已經收到,本分局非常重視,已飭屬積極查明
並向您說明如下。有關您因竊盜案,為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1229發佈通緝
中(北檢治偵光緝字第4356號),經本分局會
同保安警察大隊員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7
規定可逕行逮捕,且於製作筆錄時,均全程實
施錄影及錄音,該光碟片已隨卷附送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對本答覆內容如有疑義,
尚祈不吝指教或與本件承辦人偵查佐黃大發聯
絡(聯絡電話:02-25531516),將為您提供更詳盡之說明。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大同分局 分局長 陳 國 進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1
Tuesday, May 17, 2011 1:14:44 AM
Monday, May 23, 2011 5:09:33 PM
案件主旨:(Case Subject)  垃圾犯罪集團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如附件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機關:(Response from) 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5/23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5.20.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030904800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尤薇雅小姐您好:
您寄給市長的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並轉交本分局須慎重處理,謹將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有關您因竊盜案,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1229發佈通緝中(北檢治偵光緝字第4356號),經本分局會同保安警察大隊員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可逕行逮捕,且於製作筆錄時,均全程實施錄影及錄音,該光碟片已隨卷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對本答覆內容如有疑義,尚祈不吝指教或與本件承辦人偵查佐黃大發聯絡(聯絡電話:02-25531516),將為您提供更詳盡之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分局長 陳 國 進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2
Tuesday, May 17, 2011 1:14:44 AM
Monday, May 23, 2011 5:09:33 PM
案件主旨:(Case Subject)  垃圾犯罪集團
案件內容:(Case Content)   如附件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機關:(Response from) 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5/23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100.5.20.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030904800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尤薇雅小姐您好:
您寄給市長的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並轉交本分局須慎重處理,謹將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有關您因竊盜案,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1229發佈通緝中(北檢治偵光緝字第4356號),經本分局會同保安警察大隊員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可逕行逮捕,且於製作筆錄時,均全程實施錄影及錄音,該光碟片已隨卷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對本答覆內容如有疑義,尚祈不吝指教或與本件承辦人偵查佐黃大發聯絡(聯絡電話:02-25531516),將為您提供更詳盡之說明。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分局長 陳 國 進 敬啟

垃圾犯罪集團3









Tuesday, June 14, 2011 12:08:15 AM























Wednesday, June 22, 2011 6:26:21 PM






































Tuesday, June 28, 2011 9:50:33 AM




















Wednesday, June 22, 2011 5:19:26 PM























Monday, June 27, 2011 10:42:15 AM





































Friday, July
01, 2011 5:20:53 PM








來信主旨:(Case Subject)  垃圾犯罪集團3
信件內容:(Case Content)   如附件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日期:(Response Date)  2011/6/22
發文字號:(Issued Number)
處理情形:(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案陳情人尤薇雅已第3次向市長信箱陳情,依臺北市政府100318日函頒其「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規定,針對同一事件之第2次書面陳情案件,內容並無其他足以影響處理結果之新事證或資料補充,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將不予處理。 2.本案於100622日奉 核在案。依規於系統中點選存參不回復。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垃圾犯罪集團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如附件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6/27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北市警刑偵字第10031720600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親愛的網友您好:
您於100623日寄至市長信箱之電子郵件業已收到,郝市長非常重視,特轉交本大隊就業務權責向您作說明:
有關您陳情事項,如您確實握有具體事證,可逕向督察、政風單位檢舉。感謝您的來信,如果您對以上答復內容尚有疑義,請來電與承辦人分隊長黃桂卿聯絡(02-23116571),我們將提供更詳盡的說明。
闔家平安 健康快樂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大隊長 黃明昭 敬啟

來信主旨:
(Case Subject)
垃圾犯罪集團
信件內容:
(Case Content)
如附件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警察局大同分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7/1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本案陳情人尤薇雅已第4次陳情,其內容並無其他足以影響處理結果之新事證或資料補充,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簽報 鈞長同意後存參。

垃圾犯罪集團4
Sunday, July 03, 2011 2:25:56 PM



垃圾犯罪集團5
Thursday, July 14, 2011 6:29:42 PM



垃圾犯罪集團6
Thursday, July 21, 2011 5:29:38 PM



垃圾犯罪集團7
Monday, August 01, 2011 11:54:54 AM



垃圾犯罪集團8
Thursday, August 18, 2011 2:55:10 PM



垃圾犯罪集團9
Friday, September 23, 2011 4:12:31 PM



垃圾犯罪集團10
Thursday, October 13, 2011 11:10:14 AM



垃圾犯罪集團11
Thursday, November 10, 2011 12:52:11 PM



垃圾犯罪集團12
Thursday, December 15, 2011 12:52:10 PM
Wednesday, December 21, 2011 5:22:19 PM
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垃圾犯罪集團12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如附件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回覆機關:
(Response from)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1/12/21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北市警刑偵字第10033598200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MA201112150202-
垃圾犯罪集團
一、本案陳情人再次以標題「垃圾犯罪集團」留言市長信箱,審查附件資料(電子檔),皆與前次(市長信箱信件編號MA201106230019)陳情內容相同,業經本組於100624日簽奉 核准「如該民爾後再以同一事由陳情,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不予處理」。
二、奉 核後,以「存參不回復」辦理。

垃圾犯罪集團13
Thursday, May 31, 2012 12:35:51 PM



不要臉!
Thursday, June 07, 2012 7:35:04 PM



垃圾犯罪集團14
Thursday, June 14, 2012 11:11:06 AM



注意!
Thursday, June 21, 2012 1:41:26 PM




以下為我自101.6.7起連續四個禮拜的禮拜四分別寄予垃圾犯罪集團台灣之垃圾馬英九、吳敦義、王建煊、陳沖、李鴻源、賴浩敏、王金平、王卓鈞、蔣偉寧、曾勇夫、關中、周志榮、邱文達、李大竹、郝龍斌、曹啟鴻、張繼平之信函:

To:垃圾犯罪集團馬英九 (吳敦義、王建煊、陳沖、李鴻源、賴浩敏、王金平、王卓鈞、蔣偉寧、曾勇夫、關中、周志榮、邱文達、李大竹、郝龍斌、曹啟鴻、張繼平)

FUCK  YOU  ALL

幹!


以下為我以相同內容分別於101.5.17101.5.24.101.5.31.101.6.7.致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股、士林地方法院育股、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慶股、高雄高等法院恆股之刑事補充理由狀:

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100年度易字第1852    儉股
受害者即被告:尤薇雅
補充理由:
FUCK  YOU  ALL

幹!

                    謹狀       台北地方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517

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      101年度易字第126   育股
受害者即被告:    尤薇雅     
補充理由:
                   FUCK  YOU  ALL

              幹!

                 謹狀    士林地方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517

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      100年度士簡字第872    慶股
受害者即被告:    尤薇雅    
補充理由:
                  FUCK  YOU  ALL

                幹!

                   謹狀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517

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      99年度上更()字第241     恒股
受害者即被告:    尤薇雅    

補充理由:

                   FUCK  YOU  ALL

                幹!

                    謹狀     高雄高等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517

以下為101.6.14.分別寄至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檢股、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育股、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高雄高等法院刑事庭恆股之狀子:

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100年度易字第1852    儉股
受害者即被告:尤薇雅
補充理由: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一再不斷以相同之手法、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變本加厲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証,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嚇、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更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罪,圓自2006.4.11.起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捏造與策劃之謊言與陰謀、合併所有案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垃圾犯罪集團系列1-14已清楚載明垃圾犯罪集團之違法犯罪事實,後續部份由台灣這一個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自行列印,我會檢查,且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非常清楚知曉自己本身所有之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卓實不需贅述。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說謊!

我會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這ㄧ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者、殺人滅口的事實,以免無辜受害者再被台灣這一個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迫害與謀殺!

垃圾就是垃圾!

FUCK YOU ALL! !

台灣,對不起我!
【附件】
附件一:垃圾犯罪集團1-14

                          謹狀     台北地方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614
              
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      101年度易字第126   育股
受害者即被告:    尤薇雅    
補充理由: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一再不斷以相同之手法、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變本加厲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証,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嚇、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更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罪,圓自2006.4.11.起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捏造與策劃之謊言與陰謀、合併所有案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垃圾犯罪集團系列1-14已清楚載明垃圾犯罪集團之違法犯罪事實,後續部份由台灣這一個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自行列印,我會檢查,且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非常清楚知曉自己本身所有之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卓實不需贅述。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說謊!

我會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這ㄧ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者、殺人滅口的事實,以免無辜受害者再被台灣這一個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迫害與謀殺!

垃圾就是垃圾!

FUCK YOU ALL! !

台灣,對不起我!

【附件】
附件一:垃圾犯罪集團1-14

                          謹狀 士林地方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614

民事再審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稱謂
姓名或名稱



再審原告

再審被告

法定代理人

尤薇雅


李燕華

羅助健

地址: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7165-2 
     



為不服原確定判決(100年度士簡字第872號)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事:

一、訴之聲明:
    () 原確定判決廢棄,駁回再審被告之訴。
    () 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均由再審被告負擔。
   (三)再審被告等人(包括冠世紀不動產有限公司羅助健、謝文忠、
         李燕華,以及,湯部院社區管委會、主委陳宏宗、管理員于蒙
         福、住戶葉俐君),一律負起所有刑民事責任,迄今原告等人所
         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台幣4000萬元整,並以每庭新台幣
         500萬元整為單位增加。
     (四)系爭房屋之租債契約早已終止,我有權扣押系爭房屋並隨時出
         售。
   (五)就訴之聲明判決。

二、事實及理由: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
    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明知所有事實真相
    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
   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
   罪,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一再不斷以相同之手法、無
   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變本加厲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
   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
   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証,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嚇、污辱、誹謗、
   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
   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
   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
   之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更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
   於死地、殺人滅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
   侵占等罪,圓自2006.4.11.起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捏造與策劃之謊言
   與陰謀、合併所有案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
   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垃圾犯罪集團系列1-14已清楚載明垃圾犯罪集團之違法犯罪事實,後
   續部份由台灣這一個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自行
   列印,我會檢查,且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非常清
   楚知曉自己本身所有之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卓實不需贅述。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說謊!

    我會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這ㄧ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蓄意
    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
    殺無辜受害者、殺人滅口的事實,以免無辜受害者再被台灣這一個不
    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迫害與謀殺!

    垃圾就是垃圾!

    FUCK YOU ALL! !

    台灣,對不起我!

    綜上為再審之事實理由與證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500 
    等等相關法令條文,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判決更當為
    聲明之所訴以符法紀、彰真理、懲垃圾。

 此 致   士林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一、垃圾犯罪集團1-14

中華民國101614    具狀人    尤薇雅
    尤薇雅




刑事補充理由狀
案號與股別:      99年度上更()字第241     恒股
受害者即被告:    尤薇雅    
補充理由:
95.4.11.李文正妨害性自主事發我報警起,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明知所有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等罪,並蓄意惡意執意囂張惡劣、忝不知恥一再不斷以相同之手法、無所不用其極、不擇手段、變本加厲說謊造假、枉法濫權、偽造文書、串證說謊、製作與偽造證據、毀損與湮滅證據、非法取得與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作偽証,非法竊聽、跟蹤、威脅、恐嚇、污辱、誹謗、拘提、通緝、羈押等等,以掩飾隱瞞台灣在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的情況下,蓄意惡意執意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惡劣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的我之所有種種傷天害理違法行徑與事實,更以謀殺無辜受害的我、致我於死地、殺人滅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誣告、公共危險、竊盜、侵占等罪,圓自2006.4.11.起台灣聯合所有人共同捏造與策劃之謊言與陰謀、合併所有案件、扭曲打壓事實真相、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人脫罪到底。

垃圾犯罪集團系列1-14已清楚載明垃圾犯罪集團之違法犯罪事實,後續部份由台灣這一個不要臉更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自行列印,我會檢查,且台灣這一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非常清楚知曉自己本身所有之垃圾犯罪心態、行逕與事實,卓實不需贅述。

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瞭然,台灣,說謊!
我會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這ㄧ個由垃圾所組成的垃圾犯罪集團蓄意惡意執意替慣犯變態李文正與台灣和所有犯罪者脫罪、不法迫害與謀殺無辜受害者、殺人滅口的事實,以免無辜受害者再被台灣這一個不要臉且得意於自己不要臉的垃圾犯罪集團迫害與謀殺!

垃圾就是垃圾!

FUCK YOU ALL! !

台灣,對不起我!

【附件】
附件一:垃圾犯罪集團1-14

                   謹狀    高雄高等法院
              具狀人:尤薇雅        中華民國101614

以下為我於100.9.8.100.9.15.(見垃圾犯罪集團11)、101.6.21.分別要求台北地方法院檢股、士林地方法院育股、高雄高等法院恆股要求法官迴避、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付與卷內筆錄影本之狀子,以及,於101.6.21.分別寄至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台北地檢署之民事再審補充理由狀、刑事告訴狀:

1100.9.8.100.9.15.寄至台北地方法院檢股與高雄高法院恆股之狀子:

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1852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
       6-3
電話:0911924971
為聲請法官陳雯珊迴避事:
聲請人被訴竊盜等案(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分由貴院法官陳雯珊審理,然,
陳雯珊明知事實真相與我之全然無辜受害,並扭曲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
替所有犯罪者脫罪等等,我更已對陳雯珊提出告訴,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
2款規定,聲請法官陳雯珊迴避。
  此 致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狀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1852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6-3
電話:0911924971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範圍為:所有法院開
庭迄今之全部筆錄、所有檢調之全部筆錄、所有警方之全部筆錄。 
  此 致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
案號
100年度易字第1852
承辦股別
 
稱謂
姓名

聲請人

尤薇雅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新民路53-16-3
電話:0911924971
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2項後段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含所有法院開
庭迄今之全部錄音、所有檢調之全部開庭錄音、所有警方之全部錄音)
  此 致
台北地方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具狀人 尤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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